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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聲字第 65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5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永義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永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永義前犯貪污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3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844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838、183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伯 道

法 官 簡 源 希法 官 莊 深 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廖 次 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