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12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龍其祥律師被 告 吳思宜上列聲請人即被告選任辯護人因被告涉犯詐欺等案件(本院107年度上易第30號),聲請核發錄音光碟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為將審判期日之錄音內容有關被告吳思宜及證人等證詞內容轉譯為文書,以為補充第三審法院上訴理由之需要,爰依法聲請鈞院就民國107年4月23日、5月30日審理期日之107年度上易字第30號案件,許可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0號被告吳思宜詐欺案件於107年4月23日、5月30日庭期開庭之錄音光碟,惟上開期日本院皆未就107年度上易字第30號案件開庭審理,此有本院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在卷可憑,是本件自無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可供調取交付;據上,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黃 齡 玉法 官 王 鏗 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郭 蕙 瑜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