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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聲字第 83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3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洪志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洪志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志良因妨害婚姻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雖業經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日後待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柯志民法 官 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附表:

┌────┬───────────┬───────────┬───────────┐│編 號│ 1 │ 2 │ 3 │├────┼───────────┼───────────┼───────────┤│罪 名│妨害自由 │妨害婚姻 │妨害婚姻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2次)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105.01.29 │①104.11.11至104.11.17│105年9月初某日 ││ │ │ 間某日 │ ││ │ │②104.12.05 │ │├────┼───────────┼───────────┼───────────┤│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續字 ││年度案號│7701號 │11505號 │第153號 │├─┬──┼───────────┼───────────┼───────────┤│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後├──┼───────────┼───────────┼───────────┤│事│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438號 │106年度易字第3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840號 ││實├──┼───────────┼───────────┼───────────┤│審│判決│105.08.18 │106.05.03 │108.02.19 ││ │日期│ │ │ │├─┼──┼───────────┼───────────┼───────────┤│ │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確├──┼───────────┼───────────┼───────────┤│定│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438號 │106年度易字第3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840號 ││判├──┼───────────┼───────────┼───────────┤│決│確定│105.09.19 │106.06.03 │108.02.19 ││ │日期│ │ │ │├─┴──┼───────────┼───────────┼───────────┤│是 否 得│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易科罰金│ │ │ │├────┼───────────┴───────────┼───────────┤│備 註│編號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 │執更字第2557號,已執行完畢) │5032號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