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原 告 方文祥
張素娟方雅雯方秀麗被 告 吳明志
吳淑珍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107 年度金上訴字第2294號),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方文祥美金30萬元、原告張素娟美金20萬元、原告方雅雯美金5 萬元、原告方秀麗美金2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其事實上陳述及理由略稱,引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5 年度偵續字第412號起訴書所記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業經原審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陳 淑 芳法 官 黃 齡 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玫 伶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