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407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柏亨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330號中華民國108 年9 月4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29050 號、第33686號、第33692 號、107 年度偵字第5227號、第13148 號、第1347
7 號、107 年度偵緝字第312 號、第313 號、第314 號、第334號、第370 號、第579 號、第649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甲○○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伍月。又共同行使偽造金融卡,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扣案之iphone 5S 行動電話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iphone 6行動電話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磁條讀寫器壹個、附表三編號1 至136 所示之偽造銀聯卡壹佰叁拾陸張、犯罪所得新臺幣叁拾貳萬元,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貳萬捌仟柒佰叁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106 年5 、6 月間某日,參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出神入化」、「阿拉伯」之成年男子所屬三人以上所組成,以實施詐欺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由「阿拉伯」將來源不明之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帳戶之銀聯卡及密碼交予甲○○後,等待「出神入化」、「阿拉伯」之指示,使用自動櫃員機提領款項,並將所提領之款項交予「阿拉伯」,甲○○即可獲得所提領金額1.6%之報酬。嗣甲○○、「出神入化」及「阿拉伯」等人,與王健智(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另行偵辦)、陳世杰(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另案通緝中)、黃建綸、林梓傑、林暐傑、林柏宏、熊威皓、黃柏傑、范裕家、李嘉翊、趙德清、劉峻宏、吳立揚、羅培哲、張博欽、張祐綜、林孟修、鄭立祥、陳威廷、楊宗霖、蔡隆翔、林韋志、焦台欣、林玠炫、羅于翔、邱明國、葉登輝、史忠誠(於108年5月18日死亡)等人所屬設於葡萄牙凱斯凱什城CASCAIS市CASCAIS與ESTORIL聯合區AREIA區SANTOI SIDRO大街62號之電信詐欺機房成員,及劉于聖、綽號「彩哥」之成年男子等詐欺車手集團成員(黃建綸等27人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另行審結,除史忠誠於上訴後因故死亡,經本院以108年度金上訴字第739號撤銷改判公訴不受理確定外,現由本院審理中,尚未確定)、代號「錢多」等話務系統商或話務平臺業者、不詳水房集團、地下匯兌業者,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向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代號「錢多」等話務系統商或話務平臺業者,挑選與系統商約定發送群呼簡訊之大陸地區,依據上述大陸地區電話之區域號碼,啟動網路平臺自動撥號系統(俗稱「群發系統」),發送內容為「有包裹未領,查詢請按鍵盤『9』或『#』」之詐欺簡訊予大陸地區被害人,被害人接收上開詐欺簡訊回撥時,先由第一線人員假冒係順豐快遞公司人員,向被害人佯稱有人以其身分證件將包裹寄出,但經海關查扣,須核對該民眾之身分云云,以此方法先取得被害人之姓名等資料後傳送予第二線人員,由第二線人員依其個人資料調取被害人相片後,將該個人資料及其相片製作成通緝書,上傳至詐欺集團所架設之「大陸地區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再向被害人謊稱要替其向公安局報案,而將電話轉接至第二線人員,由第二線人員假冒為大陸地區公安局人員,續向被害人謊稱因其身分遭冒用而涉及重大經濟犯罪之洗錢罪嫌,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稱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通緝,必須提供名下金融機構帳戶款項以配合清查云云,被害人閱覽上揭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誤以為確遭通緝,第二線人員於取得被害人信任後,隨後再將電話轉接至第三線人員,由第三線人員假冒為公安局大隊長,續向該被害人要求登入上開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輸入金融機構帳號、支付密碼、U盾密碼等,再由該詐欺集團以遠端操控網路銀行之方式,將帳戶內之款項轉至不詳水房集團提供之人頭帳戶後,透過第三方支付平臺領取,再經由地下匯兌將款項層層轉出,由大陸地區或臺灣地區之「彩哥」、「出神入化」等車手集團,持人頭帳戶之銀聯卡(或偽造之銀聯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贓款,以此方式掩飾與隱匿贓款之來源及去向。王健智等人所屬之電信詐欺機房成員即以上開方式,於106年9月5日,向大陸地區上海瑞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下稱上海瑞爭公司)財務經理張弘弛施用詐術,致張弘弛陷於錯誤,而提供上海瑞爭公司開設於上海農商銀行鞍山支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號、密碼,由該詐欺集團以遠端操控網銀帳戶之方式,自106年9月6日上午9時至10時許,將該帳戶內總計人民幣8,900萬9,999元(起訴書誤載為人民幣8,900萬元),分別轉入建行銀川市西城支行00000000000000000000號、東莞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號、工商銀行開州支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中國建設銀行東台支行000000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再由上開帳戶層層轉出至配合之水房集團掌控之人頭帳戶,嗣張弘弛發現遭受詐騙,向上海市公安局報案,雖即時凍結人民幣2,285萬6,005元,惟仍有約人民幣6,615萬元,透過轉帳匯款、地下匯兌等洗錢方式,由大陸地區或臺灣地區之「彩哥」、「出神入化」等車手集團,持銀聯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贓款;其中部分款項,係由劉于聖依「彩哥」之指示,持附表一所示之銀聯卡(無證據證明係屬偽造之銀聯卡),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接續提領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共計新臺幣38萬元;及由甲○○依「出神入化」之指示,持附表二所示之銀聯卡(無證據證明係屬偽造之銀聯卡),駕駛登記在嘉和豐公司實業有限公司名下(該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林伯亨之母)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接續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共計新臺幣5萬2,000元(起訴書誤載為5萬元),並依「阿拉伯」之指示,相約在臺中市○○○市路邊見面,將所提領之款項放置在「阿拉伯」所駕駛之車輛後座,並取得1.6%即新臺幣832元之報酬。
二、甲○○另與綽號「出神入化」、「阿拉伯」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行使偽造金融卡之接續犯意聯絡,分別於106 年9 月初某日,在南投縣○○鎮○道0 號交流道附近道路旁,收受「阿拉伯」所交付附表三編號1 至20所示之偽造銀聯卡20張,及於106 年11、12月間某日,在上開地點,收受「阿拉伯」所交付附表三編號21至136 所示之偽造銀聯卡116 張,復於附表三編號1 至10、12至19、24、25、30、32至35、39、41、44、45、47、48、50至52、54、55、85、87至89、91至94、96至100 、131 所示之時間、地點,接續行使附表三編號
1 至10、12至19、24、25、30、32至35、39、41、44、45、
47、48、50至52、54、55、85、87至89、91至94、96至100、131 所示之偽造銀聯卡,使用自動櫃員機成功提領共計新臺幣206 萬4,000 元。除甲○○於106 年12月26日,持附表三編號12至19所示偽造銀聯卡所提領之32萬元,尚未及交予「出神入化」或「阿拉伯」,其餘款項均已依「出神入化」及「阿拉伯」之指示,在南投縣○○鎮○道0 號交流道附近道路旁交予「阿拉伯」,甲○○並依約取得1.6 %即新臺幣2萬7,904元之報酬。
三、嗣甲○○因涉嫌本件詐欺案件,經警向臺中地院聲請核發10
6 年度聲搜字第2641號搜索票,於106 年12月26日13時9 分許,在臺中市○○區○○路○段000 號前,將甲○○拘提到案,並當場在其所駕駛之前揭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上,扣得新臺幣36萬6,000 元(其中32萬元係甲○○於106年12月26日持附表三編號12至19所示之偽造銀聯卡所提領)、iphone 7行動電話1 支(IMEI:000000000000000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iphone 5S 行動電話1 支(
IM EI :000000000000000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張)、iphone 6行動電話1 支(IMEI:000000000000000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另經甲○○主動告知在前開自小客車及其南投縣○○鎮○○路○○○○○○號之住處,尚有用以提領款項之大陸地區銀聯卡等物,並同意執行搜索後,經警分別於翌日(即12月27日)11時32分許、12時29分許,在前揭自小客車之後座椅墊下方扣得附表三編號1 至20所示之偽造銀聯卡20張,及在南投縣○○鎮○○路○○○○○○號,扣得附表三編號21至136 所示之偽造銀聯卡116 張、磁條讀寫器1個。
四、案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四大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
1 至之4 等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
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則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本案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之陳述,雖查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之情形,惟經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對於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陳述之證據能力,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表示無意見,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155 頁至第156頁),且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見本院卷第174 頁至第207 頁),茲審酌該等言詞陳述之情況,並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自均有證據能力,惟關於告訴人張弘弛於大陸地區上海市公安局刑偵總隊詢問時之陳述筆錄,因依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前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因之本件就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即不引用告訴人張弘弛該部分之陳述筆錄作為證據,應予敘明。
二、另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 條、第165 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亦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原審暨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臺中地檢署106 年度偵字第33
692 號卷【下稱偵33692 卷】一第41頁至第45頁、第98頁至第101 頁、第133 頁至第134 頁背面;偵33692 卷二第20頁至第21頁背面、第28頁至第29頁、第41頁至第42頁;臺中地院106 年度聲羈字第867 號卷第8 頁至第10頁;臺中地院10
7 年度重訴字第1330號卷【下稱原審卷】三第70頁;原審卷八第320 頁至第322 頁;本院卷第155 頁、第235 頁),核與下列告訴人或同案被告之證述相符,並有下列非供述證據可資佐證。
二、供述證據部分:㈠告訴人張弘弛於大陸地區上海市公安局刑偵總隊詢問時之證述(見偵33692卷一第75頁至第87頁)。
㈡共同被告黃建綸、林梓傑、林暐傑、林柏宏、熊威皓、黃柏
傑、范裕家、李嘉翊、趙德清、劉峻宏、吳立揚、羅培哲、張博欽、張祐綜、林孟修、鄭立祥、陳威廷、楊宗霖、蔡隆翔、林韋志、焦台欣、林玠炫、羅于翔、邱明國、葉登輝、史忠誠及劉于聖等27人於警詢、偵訊及原審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見臺中地檢署106 年度偵字第29050 號卷【下稱偵29050 卷】第10頁至第17頁、第43頁至第44頁;臺中地檢署106 年度偵字第33686 號卷第15頁正背面、第139頁至第140 頁、第145 頁至第146 頁、第149 頁、第154 頁至第155 頁;臺中地檢署107 年度偵緝字第334 號卷第8 頁至第10頁、第19頁至第20頁;臺中地檢署107 年度偵緝字第
901 號卷第7 頁至第8 頁、第23頁至第24頁背面、第48頁至第52頁背面、第61頁至第63頁背面、第68頁至第69頁;臺中地檢署107 年度偵緝字第649 號卷第7 頁至第8 頁;臺中地檢署107 年度偵緝字第875 號卷第14頁至第24頁、第38頁至第39頁背面、第62頁至第66頁、第74頁至第77頁、第83頁至第85頁、第89頁至第101 頁、第103 頁至第145 頁;臺中地檢署107 年度偵緝字第579 號卷第11頁至第22頁背面;臺中地檢署107 年度偵緝字第312 號卷第10頁至第11頁、第21頁至第22頁背面;臺中地檢署107 年度偵緝字第313 號卷第9頁正背面、第17頁至第20頁;臺中地檢署107 年度偵緝字第
314 號卷第7 頁至第8 頁、第18頁至第19頁;臺中地檢署10
7 年度偵緝字第370 號卷第8 頁正背面、第18頁至第20頁背面;臺中地檢署107 年度偵字第5227號卷【下稱偵5227卷】二第8 頁至第20頁、第47頁至第49頁背面、第62頁至第64頁背面、第82頁至第84頁、第96頁至第99頁背面、第126 頁至第128 頁、第142 頁至第147 頁、第167 頁至第169 頁背面、第182 頁至第185 頁、第207 頁至第210 頁、第221 頁至第223 頁背面、第241 頁至第246 頁、第256 頁至第258 頁、第283 頁至第288 頁;偵5227卷三第9 頁至第11頁背面、第29頁至第31頁、第43頁至第45頁背面、第63頁至第65頁、第76頁至第80頁、第98頁至第100 頁、第110 頁至第113 頁、第132 頁至第134 頁、第147 頁至第149 頁背面、第168頁至第172 頁背面、第184 頁至第186 頁背面、第207 頁至第209 頁、第218 頁至第224 頁、第231 頁至第232 頁背面、第240 頁至第243 頁;偵5227卷七第3 頁至第7 頁、第12頁至第16頁、第20頁至第22頁、第32頁至第35頁、第44頁至第47頁、第53頁至第55頁、第63頁至第66頁背面、第76頁至第81頁、第87頁、第98頁至第102 頁、第110 頁至第112 頁背面、第114 頁至第119 頁、第127 頁至第129 頁、第133頁至第137 頁、第145 頁至第147 頁、第151 頁至第156 頁、第163 頁至第165 頁、第167 頁至第168 頁背面、第178頁正背面;偵5227卷四第16頁至第19頁、第34頁正背面、第62頁至第65頁、第75頁至第76頁、第86頁至第89頁、第92頁至第94頁背面、第103 頁至第104 頁、第115 頁至第116 頁背面、第120 頁至第122 頁背面、第129 頁至第132 頁、第
142 頁至第143 頁、第146 頁至第150 頁、第164 頁至第16
7 頁、第175 頁至第176 頁背面、第181 頁至第184 頁、第
189 頁至第192 頁、第201 頁至第203 頁、第211 頁至第21
4 頁、第229 頁至第233 頁;臺中地檢署107 年度變價字第10號卷第22頁至第24頁;臺中地檢署107 年度變價字第7 號卷第2 頁至第3 頁;臺中地檢署107 年度變價字第11號卷第12頁至第14頁;偵5227卷五第2 頁、第10頁、第17頁至第20頁、第25頁至第29頁、第34頁至第39頁、第50頁至第53頁、第57頁至第60頁、第64頁至第66頁背面、第69頁至第73頁、第97頁至第98頁背面、第108 頁至第110 頁、第118 頁至第
121 頁、第134 頁至第137 頁背面、第146 頁正背面、第21
0 頁至第212 頁背面、第219 頁至第222 頁背面;臺中地檢署107 年度偵聲字第213 號卷第83頁至第106 頁;臺中地檢署107 年度偵聲字第220 號卷第20頁至第21頁;臺中地檢署
107 年度偵聲字第92號卷第6 頁至第7 頁;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偵聲字第253 號卷第20頁至第21頁;臺中地檢署107 年度偵聲字第221 號卷第20頁至第21頁;臺中地檢署107 年度偵聲字第222 號卷第20頁至第21頁;臺中地檢署107 年度偵聲字第228 號卷第38頁正背面;偵5227卷六第1 頁至第4 頁背面、第6 頁至第9 頁、第30頁至第36頁背面、第44頁至第45頁背面、第51頁正背面、第54頁至第56頁背面、第60頁正背面、第65頁至第68頁、第75頁正背面、第84頁、第87頁至第91頁、第97頁至第99頁背面、第111 頁至第114 頁、第13
0 頁至第131 頁背面、第136 頁至第138 頁背面、第141 頁至第145 頁、第153 頁至第155 頁背面、第157 頁至第158頁背面、第164 頁至第167 頁、第172 頁至第177 頁、第17
9 頁至第181 頁、第186 頁至第189 頁、第192 頁至第194頁背面、第199 頁至第201 頁背面、第204 頁至第207 頁、第212 頁至第214 頁、第216 頁至第219 頁背面;臺中地檢署106 年度聲羈字第856 號卷第7 頁至第9 頁;臺中地院10
7 年度聲羈字第157 號卷第12頁至第13頁背面;臺中地院10
7 年度聲羈字第338 號卷第11頁至第13頁;臺中地院107 年度聲羈字第166 號卷第19頁至第22頁;臺中地院107 年度聲羈字第119 號卷第12頁至第13頁背面、第23頁至第26頁背面、第95頁至第97頁、第125 頁至第126 頁背面、第133 頁至第135 頁背面;臺中地院107 年度聲羈字第147 號卷第10頁至第13頁;臺中地院107 年度聲羈字第506 號卷第17頁至第18頁;原審卷一第132 頁至第147 頁;原審卷三第63頁至第
220 頁;原審卷五第4 頁至第97頁背面;臺中地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1982號卷第69頁至第74頁)。
三、非供述證據部分:㈠警員職務報告書(見偵5227卷一第83頁至第84頁;偵5227卷七第177頁;原審卷八第175頁)。
㈡葡萄牙詐欺機房之大門暨內部照片、租賃契約書(見偵5227
卷一第100 頁至第112 頁、第143 頁背面至第147 頁背面、第152頁背面至第164頁)。
㈢上海市公安局107 年3 月15日、106 年9 月13日海峽兩岸共
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聯絡函、受案登記表、法務部10
7 年3 月30日法外決字第10706510190 號書函檢附上海市公安局107 年3 月27日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聯絡函(見偵5227卷五第151 頁、第228 頁至第229 頁、偵33692卷一第72頁至第74頁)。
㈣上海瑞爭公司詐欺款項資金流向圖、上海市公安局協助查詢
財產通知書、上海瑞爭公司之上海農商銀行鞍山支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存款帳戶基本信息查詢暨網路銀行匯款明細、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證據移交書暨移交資料清冊、凍結匯出款項明細表、上海市公安局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暨涉案資金流向表及涉案資金返還流向圖(見偵33692 卷一第90頁至第92頁;原審卷八第177 頁至第235頁) 。
㈤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 年12月26日、106 年12月27日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甲○○】、扣案物品照片(見偵33692 卷一第10頁至第12頁、第24頁至第27頁、第30頁至第38頁、第94頁至第95頁)。
㈥被告犯行一覽表、監視錄影畫面拍照片、自動櫃員機銀聯卡
交易明細暨ATM 地址資料(見偵字第33692 卷一第48頁至第49頁、第50頁至第51頁、第88頁至第89頁)。
㈦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33692卷一第59頁)。
㈧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107 年1 月23日聯卡風管字第
1070000101號函暨檢附銀聯卡卡號暨銀行資料清單(見偵33692卷一第126頁至第130頁)。
㈨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3 月13日金訊業字第10700005
37號函檢附銀聯卡交易筆數彙總表、自動化服務機器(ATM)銀聯卡提款/ 查詢交易明細表(見偵33692 卷一第201 頁至第228頁背面) 。
㈩同案被告劉于聖部分: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06 年10
月14日查獲詐欺車手銀聯卡明細、ATM 交易明細表、銀聯卡暨交易明細表照片(見偵29050 卷第28頁至第34頁)、犯行一覽表、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107 年1 月23日聯卡風管字第1070000102號函暨檢附銀聯卡卡號暨銀行資料清單、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3月19日金訊業字第1070000586號函檢附銀聯卡交易筆數彙總表、自動化服務機器(ATM )銀聯卡提款/ 查詢交易明細表(見偵33686 卷第22頁至第32頁、第89至91頁、第177 頁至第136頁)。
扣案之現金新臺幣32萬元、iphone 5S 行動電話1 支(IMEI
:000000000000000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iphon e 6 行動電話1 支(IMEI:000000000000000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磁條讀寫器1 個、附表三編號1至136所示之偽造銀聯卡136張。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就犯罪事實二部分,行使偽造銀聯卡使用自動櫃員機提領之金額為新臺幣201 萬2,000 元,然經原審計算後,其以附表三編號1 至10、12至19、24、25、30、32至
35 、39 、41、44、45、47、48、50至52、54、55、85、87至89、91至94、96至100 、131 所示之偽造銀聯卡提領現金,交易成功之提款金額為206 萬4,000 元,公訴意旨此部分事實認定容有違誤,惟此尚不影響本案基礎事實之同一性,爰由本院逕予更正,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至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叁、法律之適用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 條於106年4 月19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1日起施行,修正後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為「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復於107 年1 月3 日修正公布第2 條第1 項為「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是107 年1 月3 日修正公布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犯罪組織既為「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三人以上,以實施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顯然係將犯罪組織之定義擴張。則修正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 條並無較有利於被告,是經新舊法比較結果,被告所犯本案有關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仍應適用行為時即106 年4 月21日修正施行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規定。
二、依被告所述情節,其與綽號「出神入化」、「阿拉伯」等詐欺集團成員,已屬具結構性之組織,且並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而係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復審酌本案係屬集團性詐欺犯罪型態,依現今詐欺集團分工細膩,非少數人所能遂行,諸如謀議成立詐欺集團、提供資金並招募成員、架設機房及電腦網路通路、收集人頭帳戶與人頭門號、向被害人施詐、領取被害人匯入或交付之款項、將詐欺款項交付予負責收款者等工作,是以,詐欺集團除首謀負責謀議成立詐欺集團並招募成員外,成員中有蒐集帳戶與門號者、有擔任領款車手者(通常設置車手頭以管理車手),有提供詐欺集團運作所需資金之金主、有於機房內以網路電話負責向被害人施用詐術者(且機房內通常亦設有管理者),或有負責提供或維護詐欺所用器材、設備者,有專責收取詐欺款項並統籌分配者,成員間就其所擔任之工作分層負責,自屬3 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三、又洗錢防制法於105 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而自公布後6 個月施行(即自000 年0 月00日生效)。按「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有第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4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犯罪事實一部分,係由同案被告黃建綸等26人、共犯王健智、陳世杰所屬詐欺集團成員,自上海瑞爭公司之上海農商銀行鞍山支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以遠端操控網銀帳戶之方式,自
106 年9 月6 日上午9 時至10時許,將該帳戶內總計人民幣8,900 萬9,999元,分別轉入建行銀川市西城支行00000000000000000000 號、東莞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00000000000000號、工商銀行開州支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
0 號、中國建設銀行東台支行000000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再由上開帳戶層層轉出至其等所配合之水房集團掌控之人頭帳戶,由大陸地區或臺灣地區之車手集團,持銀聯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贓款,藉以達到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去向,並避免遭警追查至明,自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犯行,亦足認定。
四、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部分所為,係犯106 年4 月21日修正生效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下稱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就犯罪事實二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01 條之1 第2 項之行使偽造金融卡罪。又被告就犯罪事實二部分,係於密接之時間、地點,收受附表三編號1 至136 所示之偽造銀聯卡136 張,繼而行使其中編號1 至10、12至19、24、25、30、32至35、39、41、44、45、47、48、50至52、54、55、85、87至89、91至94、96至100 、131 所示之偽造銀聯卡,使用自動櫃員機提款,均係基於行使偽造金融卡之單一決意,其數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顯係基於同一犯罪計畫及目的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認係基於單一犯意所為,在刑法評價上,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屬接續犯,惟被告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偽造金融卡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金融卡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五、被告就所犯修正前參與犯罪組織罪以及一般洗錢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為自白,應分別依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各減輕其刑。
六、公訴意旨固認被告就犯罪事實二部分,係與綽號「出神入化」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金融卡之犯意聯絡,由「出神入化」將銀聯卡資料傳送予被告,由被告持銀聯卡複製機(即扣案之磁條讀寫器)製作銀聯卡,以便於提領詐騙贓款所用;嗣於106 年11月底,由被告持「出神入化」、「阿拉伯」所交付之銀聯卡或由被告以銀聯卡複製機所偽造之銀聯卡,自106 年11月30日起至同年12月26日止,依「出神入化」、「阿拉伯」之指示,持特定之銀聯卡提領款項,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01 條之1 第
1 項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金融卡罪嫌等語。而被告雖坦承前揭行使偽造金融卡犯行,惟於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堅詞否認有何偽造金融卡犯行,並辯稱:我並未使用扣案之磁條讀寫器去偽造銀聯卡,用來提領犯罪事實二部分之款項,該磁條讀寫器是綽號「阿拉伯」之成年男子交給我,要我轉交給別人等語(見原審卷三第70頁;原審卷八第309 頁、第322 頁)。辯護意旨則以:依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僅足認定被告曾於106 年9 月初複製過銀聯卡,但均已於提領後丟棄,此與犯罪事實二部分之偽造銀聯卡136 張,並不相同等語。經查:
㈠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偽造金融卡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
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扣案之磁條讀寫器1 個為其主要論據。
㈡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136 所示之銀聯卡136 張,均具備銀
聯卡之基本特徵(含發卡銀行名稱、銀聯卡標誌等),除附表三編號21至23、26至29、49、56至70、81至84、90、95、
101 至120 、132 至136 共55張之磁條無法讀取外,其餘81張銀聯卡所印刷之卡號皆與磁條內讀取之卡號資料不符等情,此有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107 年1 月23日聯卡風管字第1070000101號函暨檢附銀聯卡卡號暨銀行資料清單(見偵33692 卷一第126 頁至第130 頁)在卷可憑,堪認附表三編號1至136所示之銀聯卡136張,均應屬偽造無訛。
㈢本件被告雖於警詢及偵查中供稱:扣案之銀聯卡136 張係詐
欺集團成員給我的,用來燒錄(拷貝條碼)及提款使用;銀聯卡拷貝器是「出神入化」透過「阿拉伯」在106 年9 月初交給我,「出神入化」會把銀聯卡帳號資料透過SKYPE 傳過來,用拷貝機複製在銀聯卡上,我從9 月初開始,也有從「出神入化」所傳送過來的資料複製銀聯卡等語(見偵33692卷一第42頁背面、第100 頁),被告對於其提領款項所使用之銀聯卡係屬偽造一節,亦於原審審理時所是認(見原審卷八第322 頁)。然被告於偵查中亦供稱:我從9 月初開始,有從「出神入化」所傳送過來的資料複製銀聯卡,但之前做好的領過款就丟掉等語(見偵33692 卷一第100 頁),是依卷內證據資料,僅足以證明被告曾於106 年9 月間,依「出神入化」傳送之銀聯卡帳號資料,自行偽造銀聯卡持以提領來源不明之款項,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資料足以證明被告於公訴意旨所認,即被告自106 年11月30日起至同年12月26日止,持以提領款項之銀聯卡,確有被告以扣案之磁條讀寫器所自行偽造者。再者,所謂共同正犯之認定,其意思之聯絡固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然仍需有具體之事證足認共同被告間於行為當時確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不問係明示或默示意思合致,而本件亦無其他積極事證,足以證明被告就其所收受上開扣案之偽造銀聯卡136 張,與綽號「出神入化」、「阿拉伯」之成年男子間,事前有共同偽造金融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未能逕以刑法第201 條之1 第1 項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金融卡罪相繩。
㈣本案起訴被告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金融卡之犯罪事實,與
原審認定被告所為係成立行使偽造金融卡罪之犯罪事實,其社會基本事實同一,且原審於審理時業已告知被告可能涉犯刑法第201 條之1 第2 項之行使偽造金融卡罪(見原審卷八第322 頁),對被告之訴訟上防禦權亦不生防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七、被告所屬詐欺車手集團,係與前揭同案被告黃建綸等26人、共犯王健智、陳世杰所屬之電信機房、水房集團、同案被告劉于聖、綽號「彩哥」之成年男子所屬車手集團,以前揭分工模式,共同向不特定大陸地區人民行騙,各就該犯行分工擔任詐騙、提供大陸地區人頭帳戶、轉帳、居間聯繫、提領受騙款項等任務,其等犯罪型態具有相當之計畫性、組織性,係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組織性犯罪,足認被告與同案被告黃建綸等27人、共犯王健智、陳世杰、綽號「出神入化」、「阿拉伯」、「彩哥」之成年男子等人相互間,或雖彼此不相識或未確知彼此參與分工細節,然就詐騙被害人之行為,應均具有相互利用之共同犯意,並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揆諸上開說明,被告縱未參與全部犯行,然其既相互利用彼此部分行為,以完成犯罪之目的,則彼此間仍應就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所為上開犯行負共同正犯之責任。是被告就犯罪事實一部分所為,與同案被告黃建綸等27人、共犯王健智、陳世杰、綽號「出神入化」、「阿拉伯」、「彩哥」之成年男子;就犯罪事實二部分,與綽號「出神入化」、「阿拉伯」之成年男子,就其所犯各該加重詐欺取財罪、洗錢罪或行使偽造金融卡罪,均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八、另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係藉由防制組織型態之犯罪活動為手段,以達成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之目的,乃於該條例第3 條第1 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對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及「參與」犯罪組織者,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行為人雖有其中一行為(如參與),不問其有否實施各該手段(如詐欺)之罪,均成立本罪。然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或解散該組織之前,其違法行為,仍繼續存在,即為行為之繼續,而屬單純一罪,至行為終了時,仍論為一罪。又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刑法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原認屬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得評價為牽連犯之二犯罪行為間,如具有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依想像競合犯論擬。倘其實行之二行為,無局部之重疊,行為著手實行階段亦有明顯區隔,依社會通念難認屬同一行為者,應予分論併罰。因而,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犯,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實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相契合。又刑罰要求適度之評價,俾對法益之侵害為正當之維護。因此,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因應以行為人所侵害之社會全體利益為準據,認定係成立一個犯罪行為,有所不同。是以倘若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要旨參照)。本院依卷內現存之事證,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一部分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為被告加入犯罪組織後,所為首次加重犯行,則依上開說明,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修正前參與犯罪組織罪、一般洗錢罪及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等3 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九、是否強制工作部分承上,被告以一行為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且從一重之加重詐欺罪處斷,則就應否依較輕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所適用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3 項規定,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部分,經核:
㈠法律係理性、客觀、公正且合乎目的性之規定,因此,法律
之解釋,除須顧及法律之安定性外,更應考慮解釋之妥當性、現在性、創造性及社會性,始能與社會脈動同步,以符合民眾之期待。而法官闡釋法律時,在文義射程範圍內,如有複數解釋之可能性時,應依論理解釋方法,在法律規定文義範圍內,闡明法律之真意,以期正確妥當之適用。
㈡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既列在刑法總則編第七章「
數罪併罰」內,且法文稱「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則依體系及文義解釋,可知行為人所犯數罪係成立實質競合,自應對行為人所犯各罪,均予評價,始屬適當。此與法規競合僅選擇其中最適宜之罪名,為實質上一罪,明顯有別。換言之,想像競合犯本質上為數罪,各罪所規定之刑罰、沒收及保安處分等相關法律效果,自應一併適用,否則將導致成立數罪之想像競合與成立一罪之法規競合,二者法律效果無分軒輊之失衡情形,尚非立法者於制定刑法第55條時,所作之價值判斷及所欲實踐之目的。
㈢刑罰評價對象,乃行為本身;想像競合犯係一行為觸犯數罪
名,為避免對同一行為過度及重複評價,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又刑法第33條及第35條僅就刑罰之主刑,定有輕重比較標準,因此上揭「從一重處斷」,僅限於「主刑」,法院應於較重罪名之法定刑度內,量處適當刑罰。至於輕罪罪名所規定之沒收及保安處分,因非屬「主刑」,故與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之規定無關,自得一併宣告。㈣罪刑法定原則,指法律就個別犯罪之成立要件及法律效果,
均應明確規定,俾使人民能事先預知其犯罪行為之處遇。參與犯罪組織罪和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與刑罰,均分別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及刑法中,定有明文。行為人以一行為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於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而為科刑時,因所犯輕罪( 參與犯罪組織罪) 之刑罰以外之法律效果,即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3 項強制工作之規定,並未被重罪所吸收,仍應一併適用。因此,上開對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在文義射程範圍內,依體系及目的性解釋方法所為之解釋,屬法律解釋範圍,並非對同條但書所為擴張解釋或類推適用,亦與不利類推禁止之罪刑法定原則或罪刑明確性原則無關。
㈤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對發起、主持、操縱、指揮或參
與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犯罪組織者,應於刑後強制工作之規定,經司法院釋字第528 號解釋尚不違憲;嗣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所稱之犯罪組織,經二次修正,已排除原有之「常習性」要件,另將實施詐欺手段之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納入本條例適用範圍,並對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人,於第3 條第1 項後段但書規定「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惟同條第3 項仍規定「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 年」,而未依個案情節,區分行為人是否具有反社會的危險性及受教化矯治的必要性,一律宣付刑前強制工作3 年。然則,衡諸該條例所規定之強制工作,性質上原係對於有犯罪習慣,或因遊蕩、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所為之處置,修正後該條例既已排除常習性要件,從而,本於法律合憲性解釋原則,依司法院釋字第471 號關於行為人有無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及比例原則等與解釋意旨不相衝突之解釋方法,為目的性限縮,對犯該條例第3 條第1 項之參與犯罪組織罪者,視其行為之嚴重性、表現之危險性、對於未來行為之期待性,以及所採措施與預防矯治目的所需程度,於有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由法院依該條例第3 條第3 項規定,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306號裁定參照)。㈥則依上揭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本件被告就犯罪事實一部份
,係處於整體犯罪組織之提領款項末端,並非位於犯罪組織之主導或其他重要位置,另依證據法則,就犯罪事實一連結之附表二部分,所提領款項總計為5 萬2,000 元,依此等情節判斷,應尚不達於必須將被告送刑前強制工作3 年始能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因之應認本件被告尚無刑前強制工作之必要,附予敘明。
十、被告所犯上開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之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犯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金融卡罪,共2 罪,其犯意各別,行為可分,應予分論併罰。
十一、累犯是否加重部分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中地院以104 年度中交簡字第4065號、105 年度中交簡字第1895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
4 月、4 月確定,並經臺中地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345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105 年10月20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15 頁至第118 頁),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均屬累犯。然依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暨如何能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自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前、後案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是否相同或類似;前案執行完畢與後案發生之時間相距長短;前案是故意或過失所犯;前案執行是入監執行完畢,抑或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而視為執行完畢;前、後案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侵害情形如何(例如對於習於施用毒品與竊盜慣犯之考量,即或有不同)等具體個案各種因素,再兼衡後案犯罪之動機、目的、計畫、犯罪行為人之年齡、性格、生長環境、學識、經歷、反省態度(即後案之行為內涵及罪責是否明顯偏低)等情綜合判斷,以觀其有無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而決定是否依累犯規定加重最低本刑(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1606號判決意旨參照)。審酌被告之前構成累犯之前科均係酒醉駕車公共危險罪,屬侵害社會安全法益之犯罪型態,所處刑度均屬得易科罰金之較輕刑度,而本件所犯,則屬性質上完全不同之加重詐欺罪與行使偽造金融卡罪,綜此尚難認其確有如何特別惡性或刑罰反應能力薄弱之情況,爰就本案2 件均不予加重其最低本刑。
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就犯罪事實二部分,係與綽號「出神入化」之成年男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6 年11月底,由「出神入化」與不詳之詐欺集團合作,由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不詳之詐術方法,詐欺大陸地區不詳之民眾,致陷於錯誤而匯款至該集團掌控之人頭帳戶,再由該詐欺集團成員將大陸地區民眾所匯款項層層轉帳至所掌控大陸地區之人頭帳戶後,由被告持「出神入化」、「阿拉伯」所交付之銀聯卡或由被告以銀聯卡複製機所偽造之銀聯卡,自106 年11月30日起至同年12月26日止,依「出神入化」、「阿拉伯」之指示,持特定之銀聯卡,提領不詳之大陸地區民眾遭詐騙之款項等語。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另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嫌等語。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法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7 │招商銀行 │。
三、訊據被告固坦承有前揭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惟辯護意旨另以:被告對於此部分詐欺取財犯行,雖為認罪之表示,然被告之自白不能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而本案並無相關之詐欺訊息群發紀錄、匯款金流或被害人之指述,足以佐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自應為無罪之諭知等語。經查:本件全卷資料中,僅有告訴人張弘弛於大陸地區上海市公安局刑偵總隊詢問時之證述,及上海瑞爭公司詐欺款項資金流向圖、上海市公安局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上海瑞爭公司之上海農商銀行鞍山支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存款帳戶基本信息查詢暨網路銀行匯款明細、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證據移交書暨移交資料清冊、凍結匯出款項明細表、上海市公安局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暨涉案資金流向表及涉案資金返還流向圖等證據資料,別無關於其他被害人遭詐欺及匯款金流之人證、書證、物證資料,卷內證據尚不足認定被告在客觀上有何公訴意旨此部分所指加重詐欺及洗錢犯行,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法則,本應就上開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所為與前開經論罪科刑之行使偽造金融卡罪犯行間為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伍、本院之判斷原審法院認被告加重詐欺、行使偽造金融卡犯行罪證明確,而予依法論科,固非無見。惟查:
一、原審判決固然就被告所涉犯罪事實一部份亦認為被告毋庸強制工作,然其理由係依據統一性、整體性之解釋方式,認為無適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3 項之餘地(見原判決第16至17頁),而未及依據最高法院前揭大法庭裁定為裁量,尚有未恰。
二、就被告固然構成累犯,然是否適合加重其最低本刑部分,本件被告前構成累犯之前科均係酒醉駕車公共危險案件,與本件所犯罪質不同,尚難逕認有特別惡性或刑罰反應能力薄弱之情形,原審於此情況下,仍就被告所犯本案2 件均予加重其刑,亦有未當。
三、檢察官上訴主張被告應該於刑前強制工作3 年,就法律適用上仍應予考量輕罪之保安處分一點,為有理由,然就是否即毫無裁量餘地必須宣告強制工作乙節,經前開說明,則無理由;被告上訴主張量刑過重,稱其固然構成累犯,然不應加重部分,則有理由,原審判決既有上述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陸、科刑審酌及沒收考量
一、科刑審酌爰審酌近年來詐欺案件頻傳,行騙手段日趨集團化、組織化、態樣繁多且分工細膩,每每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損失慘重,政府因而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提高刑法第339 條至第33
9條之3 等詐欺罪之法定刑度,並增訂刑法第339 條之4 加重詐欺取財罪,復於106 年4 月19日修正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將具有組織性或集團性的詐欺犯罪,納入犯罪組織的規範,凸顯現今詐欺犯罪集團對於社會治安危害甚鉅,政府企圖嚴加取締與懲罰,以達有效嚇阻之目的,然被告正值年輕力壯,四肢健全,具有從事勞動或工作之能力,竟不循正當途徑賺取錢財,反貪圖輕鬆可得之不法利益,參與詐欺犯罪車手集團,而與上開犯罪組織成員,彼此分工合作,對他人施行詐術,騙取財物,並造成上海瑞爭公司受有財產損失高達人民幣8,900 萬9,999 元,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失甚鉅,且影響社會安定秩序;又被告行使偽造金融卡提領金額高達200多萬元,亦影響社會安定秩序,所生危害非輕;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且其個人實際犯罪所得,均尚非至鉅;暨其自述具大學畢業學歷之智識程度、現於家中開設之建材行、民宿工作、無需扶養未成年子女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見原審卷八第326 頁),分別量處如判決主文第2 項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沒收部分㈠按刑法第205 條規定「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
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依此,扣案如附表三所示偽造之銀聯卡136 張,均係偽造之金融卡,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05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㈡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沒收標的為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時,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係藉由剝奪犯罪行為人之所有(包含事實上處分權),以預防並遏止犯罪。其既規定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則於數人共同犯罪時,因共同正犯皆為犯罪行為人,故不問屬於共同正犯中何人所有,法院均得斟酌個案情節,不予沒收,或僅對共同正犯之所有者,或對部分或全部共同正犯,諭知沒收及依刑法第38條第4項規定追徵其價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697號判決參照)。再按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同,其所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亦即依各共犯實際犯罪利得分別宣告沒收(最高法院104年8月11日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
⒈扣案之iphone 5S 行動電話1 支(IMEI:00000000000000
0、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iphone 6行動電話1 支(IMEI:000000000000000 、含門號0000000000號
SIM 卡1 張),均為被告所有,並供其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供承不諱(見偵33692 卷一第100 頁;原審卷八第308 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均予以沒收。
⒉扣案之磁條讀寫器1 個,依被告於警詢時供稱:該卡片讀
寫器係「出神入化」交給我,要我交給「王天祥」等語(見偵33692 卷一第43頁);及於偵查中供稱:拷貝機是「出神入化」透過「阿拉伯」在106 年9 月初交給我,「出神入化」會把銀聯卡帳號資料透過SKYPE 傳過來,用拷貝機複製在銀聯卡上等語(見偵33692 卷一第100 頁),足認該磁條讀寫器為被告所屬詐欺車手集團所有,且為供犯罪預備之物甚明,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㈢扣案之新臺幣36萬6,000 元,其中32萬元係被告於106 年12
月26日持附表三編號12至19所示之偽造銀聯卡所提領,此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陳甚明(見偵33692 卷一第42頁、第99頁;原審卷八第308 頁),此屬被告行使偽造金融卡之犯罪所得,此筆款項於被告為警查獲時,尚在被告之支配管領中,依上開說明,自應剝奪其利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㈣被告坦承其可自提領金額獲得1.6 %之報酬,是以本案被告
提領金額共計211 萬6,000 元,扣除前揭尚未交予共犯「出神入化」、「阿拉伯」之32萬元,總計179 萬6,000 元(計算式:5 萬2,000 元+206 萬4,000 元=211 萬6,000 元、
211 萬6,000 元-32萬元=179 萬6,000 元),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應為2 萬8,736 元(計算式:179 萬6,000元×1.6%=2 萬8,736 元),就上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㈤至被告本案所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依同法第18
條第1 項前段固有沒收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特別規定。惟查,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 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此一規定採取義務沒收主義,只要合於前述規定,法院即應為相關沒收之諭知,然該洗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所有者始得宣告沒收,法無明文,實務上一向認為倘法條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時,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暨參諸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5026號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關於沒收之規定,固採義務沒收主義,凡犯同條例第4 條至第9 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應諭知沒收。但該法條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以沒收」之意旨,本院認在洗錢防制法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之情形下,自宜從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本案被告並無就提領款項行為獲得報酬,已如前述,則提領之款項並非被告所有,亦非在其實際掌控中,則被告就上開犯罪所收受、持有之財物本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依法自無從對其加以宣告沒收其等各該次所提領之全部金額。退步而言,縱認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 項之規定尚不限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始得沒收,然刑法、刑法施行法相關沒收條文,將沒收訂為「刑罰」、「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而實際上,沒收仍有懲罰之效果,屬於干預財產權之處分,應遵守比例原則及過渡禁止原則,是於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沒收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賦予法官在個案情節上,審酌宣告沒收將過於嚴苛而有不合理之情形,得不予宣告沒收,以資衡平,是本院認上開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 項之沒收規定,亦應有刑法第38條之2第2 項規定之適用。查被告既然僅實際取得以上所述之犯罪所得,倘就所領取之款項一律予以宣告沒收,顯有過苛之虞,是以,揆之前開說明,本院亦認被告關於犯洗錢罪之標的即所提領之金額,除上述以外,不就被告予以宣告沒收。
㈥至扣案之iphone7 行動電話1 支(IMEI:000000000000000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現金36萬6,000 元之其中4 萬6,000 元,雖均屬被告所有,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然被告供稱該iphone7 行動電話
1 支為其個人工作使用,4 萬6,000 元係其母親交予被告繳交信用卡費及貸款之用(見偵33692 卷一第42頁、第99頁背面至第100 頁;原審卷八第308 頁),又卷內尚乏積極證據足認該行動電話、現金4 萬6,000 元與本案犯罪事實有直接關聯,均不為沒收宣告。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
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106 年4 月21日修正施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第8 條第1 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第16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01 條之1 第2 項、第20
5 條、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47條第1 項、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 項、第38條之2 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提卓俊忠、謝怡如起公訴,檢察官邱雲昌提起上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姚 勳 昌法 官 廖 健 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 鴻 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01條之1(偽造變造有價證券供行使罪)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106年4月21日修正生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90條第2 項但書、第3 項及第98條第2項、第3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以前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提領時間 │ 提領地點 │ 銀聯卡卡號 │提領金額(新臺幣)│├──┼───────┼────────┼───────────┼─────────┤│ 1 │106年9月6日11 │臺中市北區梅亭東│0000000000000000000 │4萬元(折合人民幣 ││ │時13分至11時14│街62號(全家超商│ │8785.42元) ││ │分止 │) │ │ │├──┼───────┼────────┼───────────┼─────────┤│ 2 │106年9月6日11 │臺中市北屯區北屯│000000000000000000 │14萬元(折合人民幣││ │時18分至11時23│路45號(全家超商│000000000000000000 │30748.97元) ││ │分止 │) │00000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 │├──┼───────┼────────┼───────────┼─────────┤│ 3 │106年9月7日0時│臺中市北屯區北屯│0000000000000000000 │4萬元(折合人民幣 ││ │45分至0時46分 │路210之3號(全家│ │8785.42元) ││ │止 │超商) │ │ 行 110│華夏銀 │├──┼───────┼────────┼───────────┼─────────┤│ 4 │106年9月7日0時│臺中市北屯區北屯│000000000000000000 │4萬元(折合人民幣 ││ │45分至0時46分 │路224之1號(統一│ │8785.42元) ││ │分止 │超商) │ │ │├──┼───────┼────────┼───────────┼─────────┤│ 5 │106年9月7日0時│臺中市北屯區北屯│000000000000000000 │8萬元(折合人民幣 ││ │5分至0時46分止│路288 號(全家超│0000000000000000000 │17570.84元) ││ │ │商) │ │ │├──┼───────┼────────┼───────────┼─────────┤│ 6 │106年9月7日1時│臺中市北屯區遼寧│0000000000000000000 │4萬元(折合人民幣 ││ │1分 │路一段120 號(統│ │8785.42元) ││ │ │一超商) │ │ │└──┴───────┴────────┴───────────┴─────────┘附表二:
┌──┬───────┬────────┬───────────┬─────────┐│編號│ 提領時間 │ 提領地點 │ 銀聯卡卡號 │提領金額(新臺幣)│├──┼───────┼────────┼───────────┼─────────┤│1 │106年9月6日12 │臺中市西屯區朝富│000000000000000000 │4 萬2000元(折合人││ │時35分 │路100 號(全家超│ │民幣9224.69元) ││ │ │商) │ │ │├──┼───────┼────────┼───────────┼─────────┤│2 │106年9月7日16 │臺中市○區○○路│000000000000000000(起│1萬元(折合人民240││ │時44分 │102 號(全家超商│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7.79元) ││ │ │) │0000000) │ │└──┴───────┴────────┴───────────┴─────────┘附表三:
┌──┬──────┬─────┬─────┬──────┬──────┬─────┐│編號│金融機構名稱│ 卡片卡號 │ 磁條卡號 │ 交易日期 │ 提領地點 │ 提領金額 ││ │ │ │ │ │ │(新臺幣)│├──┼──────┼─────┼─────┼──────┼──────┼─────┤│ 1 │中國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0│106年12月24 │南投縣草屯鎮│ 2萬元 ││ │ │000000000 │109317 │日下午3時4分│中山街247 號│ ││ │ │ │ │ │(全家便利商│ ││ │ │ │ │ │店草屯同安店│ ││ │ │ │ │ │) │ ││ │ │ │ ├──────┼──────┼─────┤│ │ │ │ │106年12月24 │南投縣草屯鎮│ 2萬元 ││ │ │ │ │日下午3時5分│中山街247 號│ ││ │ │ │ │ │(全家便利商│ ││ │ │ │ │ │店草屯同安店│ ││ │ │ │ │ │) │ │├──┼──────┼─────┼─────┼──────┼──────┼─────┤│ 2 │交通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0│106年12月24 │南投縣草屯鎮│ 2萬元 ││ │ │000000000 │108996 │日下午3時6分│中山街247 號│ ││ │ │ │ │ │(全家便利商│ ││ │ │ │ │ │店草屯同安店│ ││ │ │ │ │ │) │ ││ │ │中國農業銀行│000 ├──────┼──────┼─────┤│ │ │ │ │106年12月24 │南投縣草屯鎮│ 2萬元 ││ │ │ │ │日下午3時6分│中山街247 號│ ││ │ │ │ │ │(全家便利商│ ││ │ │ │ │ │店草屯同安店│ ││ │ │ │ │ │) │ │├──┼──────┼─────┼─────┼──────┼──────┼─────┤│ 3 │中國郵政儲蓄│0000000000│0000000000│106年12月24 │南投縣草屯鎮│ 2萬元 ││ │銀行 │000000000 │000000 │日下午3時11 │虎山路766號1│ ││ │ │ │ │分 │樓(全家便利│ ││ │ │ │ │ │商店草屯東寶│ ││ │ │ │ │ │店) │ ││ │ │ │ ├──────┼──────┼─────┤│ │ │ │ │106年12月24 │南投縣草屯鎮│ 2萬元 ││ │ │ │ │日下午3時12 │虎山路766號1│ ││ │ │ │ │分 │樓(全家便利│ ││ │ │ │ │ │商店草屯東寶│ ││ │ │ │ │ │店) │ │├──┼──────┼─────┼─────┼──────┼──────┼─────┤│ 4 │招商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0│106年12月24 │南投縣草屯鎮│ 2萬元 ││ │ │000000 │000000 │日下午3時17 │中興路88號(│ ││ │ │ │ │分 │元大商業銀行│ ││ │ │ │ │ │草屯分行) │ ││ │ │ │ ├──────┼──────┼─────┤│ │ │ │ │106年12月24 │南投縣草屯鎮│ 2萬元 ││ │ │ │ │日下午3時18 │中興路88號(│ ││ │ │ │ │分 │元大商業銀行│ ││ │ │ │ │ │草屯分行) │ │├──┼──────┼─────┼─────┼──────┼──────┼─────┤│ 5 │日照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0│106年12月24 │南投縣草屯鎮│ 2萬元 ││ │ │000000000 │000000 │日下午3時19 │中興路88號(│ ││ │ │ │ │分 │元大商業銀行│ ││ │ │ │ │ │草屯分行) │ ││ │ │ │ ├──────┼──────┼─────┤│ │ │ │ │106年12月24 │南投縣草屯鎮│ 2萬元 ││ │ │ │ │日下午3時20 │中興路88號(│ ││ │ │ │ │分 │元大商業銀行│ ││ │ │ │ │ │草屯分行) │ │├──┼──────┼─────┼─────┼──────┼──────┼─────┤│ 6 │日照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0│106年12月24 │南投縣草屯鎮│ 2萬元 ││ │ │000000000 │109143 │日下午3時26 │太平路二段 │(交易失敗)││ │ │ │ │分 │146號(臺灣 │ ││ │ │ │ │ │新光商業銀行│ ││ │ │ │ │ │草屯分行) │ ││ │ │ │ ├──────┼──────┼─────┤│ │ │ │ │106年12月24 │南投縣草屯鎮│ 2萬元 ││ │ │ │ │日下午3時26 │太平路2段146│(交易失敗)││ │ │ │ │分 │號(臺灣新光│ ││ │ │ │ │ │商業銀行草屯│ ││ │ │ │ │ │分行) │ │├──┼──────┼─────┼─────┼──────┼──────┼─────┤│ 7 │深圳農村商業│0000000000│0000000000│106年12月24 │南投縣草屯鎮│ 2萬元 ││ │銀行 │000000 │000000 │日下午3時27 │太平路2段146│(交易失敗)││ │ │ │ │分 │號(臺灣新光│ ││ │ │ │ │ │商業銀行草屯│ ││ │ │ │ │ │分行) │ ││ │ │ │ ├──────┼──────┼─────┤│ │ │ │ │106年12月24 │南投縣草屯鎮│ 2萬元 ││ │ │ │ │日下午3時28 │太平路2段146│(交易失敗)││ │ │ │ │分 │號(臺灣新光│ ││ │ │ │ │ │商業銀行草屯│ ││ │ │ │ │ │分行) │ │├──┼──────┼─────┼─────┼──────┼──────┼─────┤│ 8 │招商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0│106年12月24 │南投縣草屯鎮│ 2萬元 ││ │ │000000 │000000 │日下午3時28 │太平路2段146│(交易失敗)││ │ │ │ │分 │號(臺灣新光│ ││ │ │ │ │0000000000│ │商業銀行草屯│ ││ │ │ │ │ │分行) │ ││ │ │ │ ├──────┼──────┼─────┤│ │ │ │ │106年12月24 │南投縣草屯鎮│ 2萬元 ││ │ │ │ │日下午3時29 │太平路2段146│(交易失敗)││ │ │ │ │分 │號(臺灣新光│ ││ │ │ │ │ │商業銀行草屯│ ││ │ │ │ │ │分行) │ │├──┼──────┼─────┼─────┼──────┼──────┼─────┤│ 9 │招商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0│106年12月24 │國泰世華商業│ 2萬元 ││ │ │000000 │000000 │日下午3時36 │銀行設於不詳│ ││ │ │ │ │分 │地點之ATM 自│ ││ │ │ │ │ │動櫃員機(代│ ││ │ │ │ │ │號:0VPL9) │ ││ │ │ │ ├──────┼──────┼─────┤│ │ │ │ │106年12月24 │國泰世華商業│ 2萬元 ││ │ │ │ │日下午3時36 │銀行設於不詳│ ││ │ │ │ │分 │地點之ATM 自│ ││ │ │ │ │ │動櫃員機(代│ ││ │ │ │ │ │號:0VPL9) │ │├──┼──────┼─────┼─────┼──────┼──────┼─────┤│ 10 │中國光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106年12月24 │國泰世華商業│ 2萬元 ││ │ │000000 │000000 │日下午3時37 │銀行設於不詳│ ││ │ │ │ │分 │地點之ATM 自│ ││ │ │ │ │ │動櫃員機(代│ ││ │ │ │ │ │號:0VPL9) │ ││ │ │ │ ├──────┼──────┼─────┤│ │ │ │ │106年12月24 │國泰世華商業│ 2萬元 ││ │ │ │ │日下午3時38 │銀行設於不詳│ ││ │ │ │ │分 │地點之ATM 自│ ││ │ │ │ │ │動櫃員機(代│ ││ │ │ │ │ │號:0VPL9) │ │├──┼──────┼─────┼─────┼──────┴──────┴─────┤│ 11 │深圳農村商業│0000000000│0000000000│查無該帳(卡)號交易紀錄 ││ │銀行 │000000 │000000 │ │├──┼──────┼─────┼─────┼──────┬──────┬─────┤│ 12 │興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0│106年12月26 │臺中市大里區│ 2萬元 ││ │ │00000000 │000000 │日中午12時18│益民路2段173│ ││ │ │ │ │分 │號(全家便利│ ││ │ │ │ │ │商店大里益民│ ││ │ │ │ │ │店) │ ││ │ │ │ ├──────┼──────┼─────┤│ │ │ │ │106年12月26 │臺中市大里區│ 2萬元 ││ │ │ │ │日中午12時18│益民路2段173│ ││ │ │ │ │分 │號(全家便利│ ││ │ │ │ │ │商店大里益民│ ││ │ │ │ │ │店) │ │├──┼──────┼─────┼─────┼──────┼──────┼─────┤│ 13 │招商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0│106年12月26 │臺中市大里區│ 2萬元 ││ │ │000000 │000000 │日中午12時19│益民路2段173│ ││ │ │ │ │分 │號(全家便利│ ││ │ │ │ │ │商店大里益民│ ││ │ │ │ │ │店) │ ││ │ │ │ ├──────┼──────┼─────┤│ │ │ │ │106年12月26 │臺中市大里區│ 2萬元 ││ │ │ │ │日中午12時20│益民路2段173│ ││ │ │ │ │分 │號(全家便利│ ││ │ │ │ │ │商店大里益民│ ││ │ │ │ │ │店) │ │├──┼──────┼─────┼─────┼──────┼──────┼─────┤│ 14 │山東省農村信│0000000000│0000000000│106年12月26 │臺中市大里區│ 2萬元 ││ │用社聯合社 │000000 │0000000 │日中午12時23│大里路38之11│ ││ │ │ │ │分 │號(全家便利│ ││ │ │ │ │ │商店大里大益│ ││ │ │ │ │ │店) │ ││ │ │ │ ├──────┼──────┼─────┤│ │ │ │ │106年12月26 │臺中市大里區│ 2萬元 ││ │ │ │ │日中午12時24│大里路38之11│ ││ │ │ │ │分 │號(全家便利│ ││ │ │ │ │ │商店大里大益│ ││ │ │ │ │ │店) │ │├──┼──────┼─────┼─────┼──────┼──────┼─────┤│ 15 │德州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0│106年12月26 │臺中市大里區│ 2萬元 ││ │ │000000000 │000000 │日中午12時24│大里路38-11 │ ││ │ │ │ │分 │號(全家便利│ ││ │ │ │ │ │商店大里大益│ ││ │ │ │ │ │店) │ ││ │ │ │ ├──────┼──────┼─────┤│ │ │ │ │106年12月26 │臺中市大里區│ 2萬元 ││ │ │ │ │日中午12時25│大里路38之11│ ││ │ │ │ │分 │號(全家便利│ ││ │ │ │ │ │商店大里大益│ ││ │ │ │ │ │店) │ │├──┼──────┼─────┼─────┼──────┼──────┼─────┤│ 16 │興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0│106年12月26 │臺中市大里區│ 2萬元 ││ │ │00000000 │000000 │日中午12時29│國光路2段147│ ││ │ │ │ │分 │、149 號(OK│ ││ │ │ │ │ │便利商店大里│ ││ │ │ │ │ │三興店) │ ││ │ │ │ ├──────┼──────┼─────┤│ │ │ │ │106年12月26 │臺中市大里區│ 2萬元 ││ │ │ │ │日中午12時30│國光路2段147│ ││ │ │ │ │分 │、149 號(OK│ ││ │ │ │ │ │便利商店大里│ ││ │ │ │ │ │三興店) │ │├──┼──────┼─────┼─────┼──────┼──────┼─────┤│ 17 │中國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0│106年12月26 │臺中市大里區│ 2萬元 ││ │ │000000000 │000000 │日中午12時31│國光路2段147│ ││ │ │ │ │分 │、149 號(OK│ ││ │ │ │ │ │便利商店大里│ ││ │ │ │ │ │三興店) │ ││ │ │ │ ├──────┼──────┼─────┤│ │ │ │ │106年12月26 │臺中市大里區│ 2萬元 ││ │ │ │ │日中午12時31│國光路2段147│ ││ │ │ │ │分 │、149 號(OK│ ││ │ │ │ │ │便利商店大里│ ││ │ │ │ │ │三興店) │ │├──┼──────┼─────┼─────┼──────┼──────┼─────┤│ 18 │中國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0│106年12月26 │臺中市大里區│ 2萬元 ││ │ │000000000 │000000 │日中午12時35│現岱路187號1│ ││ │ │ │ │分 │樓(全家便利│ ││ │ │ │ │ │商店大里新生│ ││ │ │ │ │ │店) │ ││ │ │ │ ├──────┼──────┼─────┤│ │ │ │ │106年12月26 │臺中市大里區│ 2萬元 ││ │ │ │ │日中午12時36│現岱路187號1│ ││ │ │ │ │分 │樓(全家便利│ ││ │ │ │ │ │商店大里新生│ ││ │ │ │ │ │店) │ │├──┼──────┼─────┼─────┼──────┼──────┼─────┤│ 19 │渤海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0│106年12月26 │臺中市大里區│ 2萬元 ││ │ │000000 │000000 │日中午12時36│現岱路187號1│ ││ │ │ │ │分 │樓(全家便利│ ││ │ │ │ │ │商店大里新生│ ││ │ │ │ │ │店) │ ││ │ │ │ ├──────┼──────┼─────┤│ │ │ │ │106年12月26 │臺中市大里區│ 2萬元 ││ │ │ │ │日中午12時37│現岱路187號1│ ││ │ │ │ │分 │樓(全家便利│ ││ │ │ │ │ │商店大里新生│ ││ │ │ │ │ │店) │ │├──┼──────┼─────┼─────┼──────┴──────┴─────┤│ 20 │平安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0│查無該帳(卡)號交易紀錄 ││ │ │000000000 0000000│ │ │├──┼──────┼─────┼─────┼───────────────────┤│ 21 │萊商銀行 │0000000000│無法讀取 │無 ││ │ │000000000 │ │ │├──┼──────┼─────┼─────┼───────────────────┤│ 22 │中國郵政儲蓄│0000000000│無法讀取 │無 ││ │銀行 │000000000 │ │ │├──┼──────┼─────┼─────┼───────────────────┤│ 23 │青島銀行 │0000000000│無法讀取 │無 ││ │ │000000000 │ │ │├──┼──────┼─────┼─────┼──────┬──────┬─────┤│ 24 │齊魯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0│106年11月30 │南投縣南投市│ 2萬元 ││ │ │000000000 │00000000 │日下午1時20 │中山街220 號│ ││ │ │ │ │分 │(臺灣土地銀│ ││ │ │ │ │ │行南投分行)│ ││ │ │ │ ├──────┼──────┼─────┤│ │ │ │ │106年11月30 │南投縣南投市│ 2萬元 ││ │ │ │ │日下午1時21 │中山街220 號│ ││ │ │ │ │分 │(臺灣土地銀│ ││ │ │ │ │ │行南投分行)│ │├──┼──────┼─────┼─────┼──────┼──────┼─────┤│ 25 │屮國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0│106年12月19 │南投縣南投市│ 2萬元 ││ │ │000000000 │000000 │日中午12時21│彰南路2段569│ ││ │ │ │ │分 │號(全家便利│ ││ │ │ │ │ │商店南投永裕│ ││ │ │ │ │ │店) │ ││ │ │ │ ├──────┼──────┼─────┤│ │ │ │ │106年12月19 │南投縣南投市│ 2萬元 ││ │ │ │ │日中午12時21│彰南路2段569│ ││ │ │ │ │分 │號(全家便利│ ││ │ │ │ │ │商店南投永裕│ ││ │ │ │ │ │店) │ │├──┼──────┼─────┼─────┼──────┴──────┴─────┤│ 26 │北京銀行 │0000000000│無法讀取 │無 ││ │ │000000 │ │ │├──┼──────┼─────┼─────┼───────────────────┤│ 27 │恒豐銀行 │0000000000│無法讀取 │無 ││ │ │000000000 │ │ │├──┼──────┼─────┼─────┼───────────────────┤│ 28 │廣發銀行 │0000000000│無法讀取 │無 ││ │ │000000000 │ │ │├──┼──────┼─────┼─────┼───────────────────┤│ 29 │中國銀行 │0000000000│無法讀取 │無 ││ │ │000000000 │ │ │├──┼──────┼─────┼─────┼──────┬──────┬─────┤│ 30 │中國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0│106年11月17 │國泰世華商業│ 2萬元 ││ │ │000000000 │000000000 │日下午7時16 │銀行設於不詳│ ││ │ │ │ │分 │地點之ATM 自│ ││ │ │ │ │ │動櫃員機(代│ ││ │ │ │ │ │號:0VPL9) │ ││ │ │ │ ├──────┼──────┼─────┤│ │ │ │ │106年11月17 │國泰世華商業│ 2萬元 ││ │ │ │ │日下午7時17 │銀行設於不詳│ ││ │ │ │ │分 │地點之ATM 自│ ││ │ │ │ │ │動櫃員機(代│ ││ │ │ │ │ │號:0VP商銀行 │7 │招 │├──┼──────┼─────┼─────┼──────┴──────┴─────┤│ 31 │中國工商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查無該帳(卡)號交易紀錄 ││ │ │000000000 │000000 │ │├──┼──────┼─────┼─────┼──────┬──────┬─────┤│ 32 │齊魯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0│106年12月10 │南投縣草屯鎮│ 2萬元 ││ │ │000000000 │000000000 │日下午5時15 │中興路88號(│ ││ │ │ │ │分 │元大商業銀行│ ││ │ │ │ │ │草屯分行) │ ││ │ │ │ ├──────┼──────┼─────┤│ │ │ │ │106年12月10 │南投縣草屯鎮│ 2萬元 ││ │ │ │ │日下午5時16 │中興路88號(│ ││ │ │ │ │分 │元大商業銀行│ ││ │ │ │ │ │草屯分行) │ │├──┼──────┼─────┼─────┼──────┼──────┼─────┤│ 33 │齊魯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0│106年12月10 │南投縣草屯鎮│ 2萬元 ││ │ │000000000 │00000000 │日下午5時6分│仁愛街89號(│ ││ │ │ │ │ │全家便利商店│ ││ │ │ │ │ │草屯敦和店)│ ││ │ │ │ ├──────┼──────┼─────┤│ │ │ │ │106年12月10 │南投縣草屯鎮│ 2萬元 ││ │ │ │ │日下午5時6分│仁愛街89號(│ ││ │ │ │ │ │全家便利商店│ ││ │ │ │ │ │草屯敦和店)│ │├──┼──────┼─────┼─────┼──────┼──────┼─────┤│ 34 │平安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0│106年12月7日│臺中市霧峰區│ 2萬元 ││ │ │000000000 │000000000 │下午2時40分 │中正路146-20│ ││ │ │ │ │ │號(統一便利│ ││ │ │ │ │ │商店萬峰店)│ ││ │ │ │ ├──────┼──────┼─────┤│ │ │ │ │106年12月7日│臺中市霧峰區│ 2萬元 ││ │ │ │ │下午2時41分 │中正路146-20│ ││ │ │ │ │ │號(統一便利│ ││ │ │ │ │ │商店萬峰店)│ ││ │ │ │ ├──────┼──────┼─────┤│ │ │ │ │106年12月8日│國泰世華商業│ 2萬元 ││ │ │ │ │下午1時3分 │銀行設於不詳│ ││ │ │ │ │ │地點之ATM 自│ ││ │ │ │ │ │動櫃員機(代│ ││ │ │ │ │ │號:0VPL8) │ ││ │ │ │ ├──────┼──────┼─────┤│ │ │ │ │106年12月8日│國泰世華商業│ 2萬元 ││ │ │ │ │下午1時4分 │銀行設於不詳│ ││ │ │ │ │ │地點之ATM 自│ ││ │ │ │ │ │動櫃員機(代│ ││ │ │ │ │ │號:0VPL8) │ ││ │ │ │ ├──────┼──────┼─────┤│ │ │ │ │106年12月9日│國泰世華商業│ 2萬元 ││ │ │ │ │下午3時53分 │銀行設於不詳│ ││ │ │ │ │ │地點之ATM 自│ ││ │ │ │ │ │動櫃員機(代│ ││ │ │ │ │ │號:0VPLA) │ ││ │ │ │ ├──────┼──────┼─────┤│ │ │ │ │106年12月9日│國泰世華商業│ 1萬4000元││ │ │ │ │下午3時54分 │銀行設於不詳│ ││ │ │ │ │ │地點之ATM 自│ ││ │ │ │ │ │動櫃員機(代│ ││ │ │ │ │ │號:0VPLA) │ │├──┼──────┼─────┼─────┼──────┼──────┼─────┤│ 35 │浦發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0│106年12月10 │南投縣草屯鎮│ 2萬元 ││ │ │000000 │00000000 │日下午5時5分│仁愛街89號(│ ││ │ │ │ │ │全家便利商店│ ││ │ │ │ │ │草屯敦和店)│ ││ │ │ │ ├──────┼──────┼─────┤│ │ │ │ │106年12月10 │南投縣草屯鎮│ 2萬元 ││ │ │ │ │日下午5時5分│仁愛街89號(│ ││ │ │ │ │ │全家便利商店│ ││ │ │ │ │ │草屯敦和店)│ │├──┼──────┼─────┼─────┼──────┴──────┴─────┤│ 36 │德州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0│查無該帳(卡)號交易紀錄 ││ │ │000000000 │000000000 │ │├──┼──────┼─────┼─────┼───────────────────┤│ 37 │招商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0│查無該帳(卡)號交易紀錄 ││ │ │000000 │000000000 │ │├──┼──────┼─────┼─────┼───────────────────┤│ 38 │深圳農村商業│0000000000│0000000000│查無該帳(卡)號交易紀錄 ││ │銀行 │000000 │000000000 │ │├──┼──────┼─────┼─────┼──────┬──────┬─────┤│ 39 │興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0│106年12月10 │南投縣草屯鎮│ 2萬元 ││ │ │00000000 │00000000 │日下午5時18 │中興路88號(│ ││ │ │ │ │分 │元大商業銀行│ ││ │ │ │ │ │草屯分行) │ ││ │ │ │ ├──────┼──────┼─────┤│ │ │ │ │106年12月10 │南投縣草屯鎮│ 2萬元 ││ │ │ │ │日下午5時18 │中興路88號(│ ││ │ │ │ │分 │元大商業銀行│ ││ │ │ │ │ │草屯分行) │ │├──┼──────┼─────┼─────┼──────┴──────┴─────┤│ 40 │浙商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0│查無該帳(卡)號交易紀錄 ││ │ │000000000 │000000 │ │├──┼──────┼─────┼─────┼──────┬──────┬─────┤│ 41 │中國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0│106年12月8日│南投縣草屯鎮│ 2萬元 ││ │ │000000000 │000000000 │下午1時29分 │虎山路766號1│ ││ │ │ │ │ │樓(全家便利│ ││ │ │ │ │ │商店草屯東寶│ ││ │ │ │ │ │店) │ ││ │ │ │ ├──────┼──────┼─────┤│ │ │ │ │106年12月8日│南投縣草屯鎮│ 2萬元 ││ │ │ │ │下午1時29分 │虎山路766號1│ ││ │ │ │ │ │樓(全家便利│ ││ │ │ │ │ │商店草屯東寶│ ││ │ │ │ │ │店) │ ││ │ │ │ ├──────┼──────┼─────┤│ │ │ │ │106年12月9日│國泰世華商業│ 2萬元 ││ │ │ │ │下午3時54分 │銀行設於不詳│ ││ │ │ │ │ │地點之ATM 自│ ││ │ │ │ │ │動櫃員機(代│ ││ │ │ │ │ │號:0VPLA) │ ││ │ │ │ ├──────┼──────┼─────┤│ │ │ │ │106年12月9日│國泰世華商業│ 1萬2000元││ │ │ │ │下午3時55分 │銀行設於不詳│ ││ │ │ │ │ │地點之ATM 自│ ││ │ │ │ │ │動櫃員機(代│ ││ │ │ │ │ │號:0VPLA) │ │├──┼──────┼─────┼─────┼──────┴──────┴─────┤│ 42 │中國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0│查無該帳(卡)號交易紀錄 ││ │ │000000000 │000000000 │ │├──┼──────┼─────┼─────┼───────────────────┤│ 43 │中國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0│查無該帳(卡)號交易紀錄 ││ │ │000000000 │000000 │ │├──┼──────┼─────┼─────┼──────┬──────┬─────┤│ 44 │興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0│106年11月30 │南投縣仁愛鄉│ 2萬元 ││ │ │00000000 │00000000 │日下午1時42 │榮華巷23號(│(交易失敗)││ │ │ │ │分 │全家便利商店│ ││ │ │ │ │ │仁愛蘆山店)│ │├──┼──────┼─────┼─────┼──────┼──────┼─────┤│ 45 │深圳農村商業│0000000000│0000000000│106年11月30 │南投縣南投市│ 2萬元 ││ │銀行 │000000 │000000 │日下午1時48 │南崗三路8號2│(交易失敗)││ │ │ │ │分 │樓(統一便利│ ││ │ │ │ │ │商店唯鑫店)│ ││ │ │ │ ├──────┼──────┼─────┤│ │ │ │ │106年11月30 │南投縣草屯鎮│ 2萬元 ││ │ │ │ │日下午3時16 │御富路218 號│(交易失敗)││ │ │ │ │分 │(全家便利商│ ││ │ │ │ │ │店草屯金安店│ ││ │ │ │ │ │) │ │├──┼──────┼─────┼─────┼──────┴──────┴─────┤│ 46 │深圳農村商業│0000000000│0000000000│查無該帳(卡)號交易紀錄 ││ │銀行 │000000 │000000000 │ │├──┼──────┼─────┼─────┼──────┬──────┬─────┤│ 47 │中國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0│106年12月16 │南投縣草屯鎮│ 2萬元 ││ │ │000000000 │000000 │日下午4時0分│御富路218 號│ ││ │ │ │ │ │(全家便利商│ ││ │ │ │ │ │店草屯金安店│ ││ │ │ │ │ │) │ ││ │ │ │ ├──────┼──────┼─────┤│ │ │ │ │106年12月16 │南投縣草屯鎮│ 2萬元 ││ │ │ │ │日下午4時1分│御富路218 號│ ││ │ │ │ │ │(全家便利商│ ││ │ │ │ │ │店草屯金安店│ ││ │ │ │ │ │) │ │├──┼──────┼─────┼─────┼──────┼──────┼─────┤│ 48 │渤海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0│106年12月10 │南投縣草屯鎮│ 2萬元 ││ │ │000000 │000000000 │日下午5時13 │中興路88號(│ ││ │ │ │ │分 │元大商業銀行│ ││ │ │ │ │ │草屯分行) │ ││ │ │ │ ├──────┼──────┼─────┤│ │ │ │ │106年12月10 │南投縣草屯鎮│ 2萬元 ││ │ │ │ │日下午5時14 │中興路88號(│ ││ │ │ │ │分 │元大商業銀行│ ││ │ │ │ │ │草屯分行) │ │├──┼──────┼─────┼─────┼──────┴──────┴─────┤│ 49 │中國銀行 │0000000000│無法讀取 │無 ││ │ │000000000 │ │ │├──┼──────┼─────┼─────┼──────┬──────┬─────┤│ 50 │平安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0│106年12月7日│國泰世華商業│ 2萬元 ││ │ │000000000 │000000000 │中午12時58分│銀行設於不詳│ ││ │ │ │ │ │地點之ATM 自│ ││ │ │ │ │ │動櫃員機(代│ ││ │ │ │ │ │號:0VPL9) │ ││ │ │ │ ├──────┼──────┼─────┤│ │ │ │ │106年12月7日│國泰世華商業│ 2萬元 ││ │ │ │ │中午12時59分│銀行設於不詳│ ││ │ │ │ │ │地點之ATM 自│ ││ │ │ │ │ │動櫃員機(代│ ││ │ │ │ │ │號:0VPL9) │ ││ │ │ │ ├──────┼──────┼─────┤│ │ │ │ │106年12────國泰世華商業│ 2萬元 ││ │ │ │ │下午1時2分 │銀行設於不詳│ ││ │ │ │ │ │地點之ATM 自│ ││ │ │ │ │ │動櫃員機(代│ ││ │ │ │ │ │號:0VPL8) │ ││ │ │ │ ├──────┼──────┼─────┤│ │ │ │ │106年12月8日│國泰世華商業│ 2萬元 ││ │ │ │ │下午1時3分 │銀行設於不詳│ ││ │ │ │ │ │地點之ATM 自│ ││ │ │ │ │ │動櫃員機(代│ ││ │ │ │ │ │號:0VPL8) │ ││ │ │ │ ├──────┼──────┼─────┤│ │ │ │ │106年12月9日│南投縣草屯鎮│ 2萬元 ││ │ │ │ │下午3時39分 │中山街247 號│ ││ │ │ │ │ │(全家便利商│ ││ │ │ │ │ │店草屯同安店│ ││ │ │ │ │ │) │ ││ │ │ │ ├──────┼──────┼─────┤│ │ │ │ │106年12月9日│南投縣草屯鎮│ 2萬元 ││ │ │ │ │下午3時39分 │中山街247 號│ ││ │ │ │ │ │(全家便利商│ ││ │ │ │ │ │店草屯同安店│ ││ │ │ │ │ │) │ │├──┼──────┼─────┼─────┼──────┼──────┼─────┤│ 51 │招商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0│106年12月23 │南投縣草屯鎮│ 2萬元 ││ │ │000000 │000000000 │日上午10時58│太平路2段146│(交易失敗)││ │ │ │ │分 │號(臺灣新光│ ││ │ │ │ │ │銀行草屯分行│ ││ │ │ │ │ │) │ ││ │ │ │ ├──────┼──────┼─────┤│ │ │ │ │106年12月23 │南投縣草屯鎮│ 2萬元 ││ │ │ │ │日上午10時59│太平路2段146│(交易失敗)││ │ │ │ │分 │號(臺灣新光│ ││ │ │ │ │ │銀行草屯分行│ ││ │ │ │ │ │) │ │├──┼──────┼─────┼─────┼──────┼──────┼─────┤│ 52 │黑龍江省農村│0000000000│0000000000│106年12月22 │南投縣草屯鎮│ 2萬元 ││ │信用社聯合社│000000000 │000000 │日下午6時55 │中山街247 號│ ││ │ │ │ │分 │(全家便利商│ ││ │ │ │ │ │店草屯同安店│ ││ │ │ │ │ │) │ ││ │ │ │ ├──────┼──────┼─────┤│ │ │ │ │106年12月22 │南投縣草屯鎮│ 2萬元 ││ │ │ │ │日下午6時56 │中山街247 號│ ││ │ │ │ │分 │(全家便利商│ ││ │ │ │ │ │店草屯同安店│ ││ │ │ │ │ │) │ │├──┼──────┼─────┼─────┼──────┴──────┴─────┤│ 53 │黑龍江省農村│0000000000│0000000000│查無該帳(卡)號交易紀錄 ││ │信用社聯合社│000000000 │000000 │ │├──┼──────┼─────┼─────┼──────┬──────┬─────┤│ 54 │中信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0│106年12月23 │南投縣草屯鎮│ 2萬元 ││ │ │000000 │000000000 │日上午11時23│中山街247 號│ ││ │ │ │ │分 │(全家便利商│ ││ │ │ │ │ │店草屯同安店│ ││ │ │ │ │ │) │ ││ │ │ │ ├──────┼──────┼─────┤│ │ │ │ │106年12月23 │南投縣草屯鎮│ 2萬元 ││ │ │ │ │日上午11時23│中山街247 號│ ││ │ │ │ │分 │(全家便利商│ ││ │ │ │ │ │店草屯同安店│ ││ │ │ │ │ │) │ │├──┼──────┼─────┼─────┼──────┼──────┼─────┤│ 55 │北京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0│106年12月23 │南投縣草屯鎮│ 2萬元 ││ │ │000000 │000000000 │日中午12時37│御富路218 號│ ││ │ │ │ │分 │(全家便利商│ ││ │ │ │ │ │店草屯金安店│ ││ │ │ │ │ │) │ ││ │ │ │ ├──────┼──────┼─────┤│ │ │ │ │106年12月23 │南投縣草屯鎮│ 2萬元 ││ │ │ │ │日中午12時38│御富路218 號│ ││ │ │ │ │分 │(全家便利商│ ││ │ │ │ │ │店草屯金安店│ ││ │ │ │ │ │) │ │├──┼──────┼─────┼─────┼──────┴──────┴─────┤│ 56 │齊魯銀行 │0000000000│無法讀取 │無 ││ │ │000000000 │ │ │├──┼──────┼─────┼─────┼───────────────────┤│ 57 │屮國民生銀行│0000000000│無法讀取 │無 ││ │ │000000 │ │ │├──┼──────┼─────┼─────┼───────────────────┤│ 58 │青島銀行 │0000000000│無法讀取 │無 ┤│ ││ │ │000000000 │ │ │├──┼──────┼─────┼─────┼───────────────────┤│ 59 │德州銀行 │0000000000│無法讀取 │無 ││ │ │000000000 │ │ │├──┼──────┼─────┼─────┼───────────────────┤│ 60 │興業銀行 │0000000000│無法讀取 │無 ││ │ │00000000 │ │ │├──┼──────┼─────┼─────┼───────────────────┤│ 61 │中國郵政儲蓄│0000000000│無法讀取 │無 ││ │銀行 │000000000 │ │ │├──┼──────┼─────┼─────┼───────────────────┤│ 62 │中國郵政儲蓄│0000000000│無法讀取 │無 ││ │銀行 │000000000 │ │ │├──┼──────┼─────┼─────┼───────────────────┤│ 63 │營口銀行 │0000000000│無法讀取 │無 ││ │ │000000000 │ │ │├──┼──────┼─────┼─────┼───────────────────┤│ 64 │深圳農村商業│0000000000│無法讀取 │無 ││ │銀行 │000000 │ │ │├──┼──────┼─────┼─────┼───────────────────┤│ 65 │盛京銀行 │0000000000│無法讀取 │無 ││ │ │000000 │ │ │├──┼──────┼─────┼─────┼───────────────────┤│ 66 │中國銀行 │0000000000│無法讀取 │無 ││ │ │000000000 │ │ │├──┼──────┼─────┼─────┼───────────────────┤│ 67 │中國銀行 │0000000000│無法讀取 │無 ││ │ │000000000 │ │ │├──┼──────┼─────┼─────┼───────────────────┤│ 68 │濰坊銀行 │0000000000│無法讀取 │無 ││ │ │000000 │ │ │├──┼──────┼─────┼─────┼───────────────────┤│ 69 │平安銀行 │0000000000│無法讀取 │無 ││ │ │000000000 │ │ │├──┼──────┼─────┼─────┼───────────────────┤│ 70 │華夏銀行 │0000000000│無法讀取 │無 ││ │ │000000 │ │ │├──┼──────┼─────┼─────┼───────────────────┤│ 71 │中國光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查無該帳(卡)號交易紀錄 ││ │ │000000 │0000000 │ │├──┼──────┼─────┼─────┼───────────────────┤│ 72 │招商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0│查無該帳(卡)號交易紀錄 ││ │ │000000 │00000000 │ │├──┼──────┼─────┼─────┼───────────────────┤│ 73 │中國光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查無該帳(卡)號交易紀錄 ││ │ │000000 │00000000 │ │├──┼──────┼─────┼─────┼───────────────────┤│ 74 │中國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0│查無該帳(卡)號交易紀錄 ││ │ │000000000 │00000000 │ │├──┼──────┼─────┼─────┼───────────────────┤│ 75 │大連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0│查無該帳(卡)號交易紀錄 ││ │ │000000000 │00000000 │ │├──┼──────┼─────┼─────┼───────────────────┤│ 76 │中國光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查無該帳(卡)號交易紀錄 ││ │ │000000 │000000000 │ │├──┼──────┼─────┼─────┼───────────────────┤│ 77 │內蒙古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0│查無該帳(卡)號交易紀錄 ││ │ │000000000 │000000000 │ │├──┼──────┼─────┼─────┼───────────────────┤│ 78 │北京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0│查無該帳(卡)號交易紀錄 ││ │ │000000 │000000000 │ │├──┼──────┼─────┼─────┼───────────────────┤│ 79 │齊魯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0│查無該帳(卡)號交易紀錄 ││ │ │000000000 │000000000 │ │├──┼──────┼─────┼─────┼───────────────────┤│ 80 │興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0│查無該帳(卡)號交易紀錄 ││ │ │00000000 │933709 │ │├──┼──────┼─────┼─────┼───────────────────┤│ 81 │興業銀行 │0000000000│無法讀取 │無 ││ │ │00000000 │ │ │├──┼──────┼─────┼─────┼───────────────────┤│ 82 │濰坊銀行 │0000000000│無法讀取 │無 ││ │ │000000 │ │ │├──┼──────┼─────┼─────┼───────────────────┤│ 83 │華夏銀行 │0000000000│無法讀取 │無 ││ │ │000000 │ │ │├──┼──────┼─────┼─────┼───────────────────┤│ 84 │大連銀行 │0000000000│無法讀取 │無 ││ │ │000000000 │ │ │├──┼──────┼─────┼─────┼──────┬──────┬─────┤│ 85 │湖北省農村信│0000000000│0000000000│106年12月21 │國泰世華商業│ 2萬元 ││ │用社聯合社 │000000 │000000000 │日下午2時28 │銀行設於不詳│ ││ │ │ │ │分 │地點之ATM 自│ ││ │ │ │ │ │動櫃員機(代│ ││ │ │ │ │ │號:0VPLA) │ ││ │ │ │ ├──────┼──────┼─────┤│ │ │ │ │106年12月21 │國泰世華商業│ 2萬元 ││ │ │ │ │日下午2時29 │銀行設於不詳│ ││ │ │ │ │分 │地點之ATM 自│ ││ │ │ │ │ │動櫃員機(代│ ││ │ │ │ │ │號:0VPLA) │ │├──┼──────┼─────┼─────┼──────┴──────┴─────┤│ 86 │中國光大銀行│0000000000│ 110│華夏銀行 ││ │ │000000 │ │ │├──┼──────┼─────┼─────┼──────┬──────┬─────┤│ 87 │浦發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0│106年12月15 │南投縣草屯鎮│ 2萬元 ││ │ │000000 │000000 │日下午6時59 │中山街247 號│ ││ │ │ │ │分 │(全家便利商│ ││ │ │ │ │ │店草屯同安店│ ││ │ │ │ │ │) │ ││ │ │ │ ├──────┼──────┼─────┤│ │ │ │ │106年12月15 │南投縣草屯鎮│ 2萬元 ││ │ │ │ │日下午7時0分│中山街247 號│ ││ │ │ │ │ │(全家便利商│ ││ │ │ │ │ │店草屯同安店│ ││ │ │ │ │ │) │ ││ │ │ │ ├──────┼──────┼─────┤│ │ │ │ │106年12月16 │南投縣草屯鎮│ 2萬元 ││ │ │ │ │日下午4時51 │中正路836 號│ ││ │ │ │ │分 │(全家便利商│ ││ │ │ │ │ │店草屯中正店│ ││ │ │ │ │ │) │ ││ │ │ │ ├──────┼──────┼─────┤│ │ │ │ │106年12月16 │南投縣草屯鎮│ 1萬4000元││ │ │ │ │日下午4時52 │中正路836 號│ ││ │ │ │ │分 │(全家便利商│ ││ │ │ │ │ │店草屯中正店│ ││ │ │ │ │ │) │ │├──┼──────┼─────┼─────┼──────┼──────┼─────┤│ 88 │中國郵政儲蓄│0000000000│0000000000│106年12月19 │國泰世華商業│ 2萬元 ││ │銀行 │000000000 │000000000 │日中午12時47│銀行設於不詳│(交易失敗)││ │ │ │ │分 │地點之ATM 自│ ││ │ │ │ │ │動櫃員機(代│ ││ │ │ │ │ │號:0VPLA) │ │├──┼──────┼─────┼─────┼──────┼──────┼─────┤│ 89 │東營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0│106年11月30 │南投縣南投市│ 2萬元 ││ │ │00000000 │00000000 │日下午1時27 │復興路101 號│ ││ │ │ │ │分 │(臺灣銀行南│ ││ │ │ │ │ │投分行) │ ││ │ │ │ ├──────┼──────┼─────┤│ │ │ │ │106年11月30 │南投縣南投市│ 2萬元 ││ │ │ │ │日下午1時28 │復興路101 號│ ││ │ │ │ │分 │(臺灣銀行南│ ││ │ │ │ │ │投分行) │ │├──┼──────┼─────┼─────┼──────┴──────┴─────┤│ 90 │中國工商銀行│0000000000│無法讀取 │無 ││ │ │000000000 │ │ │├──┼──────┼─────┼─────┼──────┬──────┬─────┤│ 91 │渤海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0│106年12月7日│臺中市大里區│ 2萬元 ││ │ │000000 │000000000 │下午3時21分 │國光路2 段38│(交易失敗)││ │ │ │ │ │號1 樓(全家│ ││ │ │ │ │ │便利商店大里│ ││ │ │ │ │ │大功店) │ ││ │ │ │ ├──────┼──────┼─────┤│ │ │ │ │106年12月7日│臺中市大里區│ 2萬元 ││ │ │ │ │下午3時22分 │國光路2 段38│(交易失敗)││ │ │ │ │ │號1 樓(全家│ ││ │ │ │ │ │便利商店大里│ ││ │ │ │ │ │大功店) │ ││ │ │ │ ├──────┼──────┼─────┤│ │ │ │ │106年12月7日│臺中市大里區│1萬9000元 ││ │ │ │ │下午3時23分 │國光路2 段38│ ││ │ │ │ │ │號1 樓(全家│ ││ │ │ │ │ │便利商店大里│ ││ │ │ │ │ │大功店) │ ││ │ │ │ ├──────┼──────┼─────┤│ │ │ │ │106年12月7日│臺中市北區民│5000元 ││ │ │ │ │下午3時43分 │權路357 號(│(交易失敗)││ │ │ │ │ │OK便利商店台│ ││ │ │ │ │ │中育德店) │ ││ │ │ │ ├──────┼──────┼─────┤│ │ │ │ │106年12月8日│國泰世華商業│ 2萬元 ││ │ │ │ │下午1時19分 │銀行設於不詳│ ││ │ │ │ │ │地點之ATM 自│ ││ │ │ │ │ │動櫃員機(代│ ││ │ │ │ │ │號:0VPLA) │ ││ │ │ │ ├──────┼──────┼─────┤│ │ │ │ │106年12月8日│國泰世華商業│ 2萬元 ││ │ │ │ │下午1時19分 │銀行設於不詳│ ││ │ │ │ │ │地點之ATM 自│ ││ │ │ │ │ │動櫃員機(代│ ││ │ │ │ │ │號:0VPLA) │ ││ │ │ │ ├──────┼──────┼─────┤│ │ │ │ │106年12月8日│國泰世華商業│ 2萬元 ││ │ │ │ │下午1時20分 │銀行設於不詳│ ││ │ │ │ │ │地點之ATM 自│ ││ │ │ │ │ │動櫃員機(代│ ││ │ │ │ │ │號:0VPLA) │ ││ │ │ │ ├──────┼──────┼─────┤│ │ │ │ │106年12月9日│南投縣草屯鎮│ 2萬元 ││ │ │ │ │下午3時40分 │中山街247 號│ ││ │ │ │ │ │(全家便利商│ ││ │ │ │ │ │店草屯同安店│ ││ │ │ │ │ │) │ ││ │ │ │ ├──────┼──────┼─────┤│ │ │ │ │106年12月9日│南投縣草屯鎮│ 2萬元 ││ │ │ │ │下午3時40分 │中山街247 號│ ││ │ │ │ │ │(全家便利商│ ││ │ │ │ │ │店草屯同安店│ ││ │ │ │ │ │) │ │├──┼──────┼─────┼─────┼──────┼──────┼─────┤│ 92 │平安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0│106年12月7日│臺中市霧峰區│ 2萬元 ││ │ │000000000 │000000000 │下午2時58分 │柳豐路466、4│ ││ │ │ │ │ │68號(全家便│ ││ │ │ │ │ │利商霧峰亞洲│ ││ │ │ │ │ │店) │ ││ │ │ │ ├──────┼──────┼─────┤│ │ │ │ │106年12月7日│臺中市霧峰區│ 2萬元 ││ │ │ │ │下午2時58分 │柳豐路466、4│ ││ │ │ │ │ │68號(全家便│ ││ │ │ │ │ │利商霧峰亞洲│ ││ │ │ │ │ │店) │ ││ │ │ │ ├──────┼──────┼─────┤│ │ │ │ │106年12月8日│國泰世華商業│ 2萬元 ││ │ │ │ │下午1時17分 │銀行設於不詳│ ││ │ │ │ │ │地點之ATM 自│ ││ │ │ │ │ │動櫃員機(代│ ││ │ │ │ │ │號:0VPLA) │ ││ │ │ │ ├──────┼──────┼─────┤│ │ │ │ │106年12月8日│國泰世華商業│ 2萬元 ││ │ │ │ │下午1時18分 │銀行設於不詳│ ││ │ │ │ │ │地點之ATM 自│ ││ │ │ │ │ │動櫃員機(代│ ││ │ │ │ │ │號:0VPLA) │ ││ │ │ │ ├──────┼──────┼─────┤│ │ │ │ │106年12月9日│南投縣草屯鎮│ 2萬元 ││ │ │ │ │下午1時57分 │太平路2段146│(交易失敗)││ │ │ │ │ │號(臺灣新光│ ││ │ │ │ │ │商業銀行草屯│ ││ │ │ │ │ │分行) │ ││ │ │ │ ├──────┼──────┼─────┤│ │ │ │ │106年12月9日│南投縣草屯鎮│1萬元 ││ │ │ │ │下午1時58分 │太平路2段146│(交易失敗)││ │ │ │ │ │號(臺灣新光│ ││ │ │ │ │ │商業銀行草屯│ ││ │ │ │ │ │分行) │ │├──┼──────┼─────┼─────┼──────┼──────┼─────┤│ 93 │濰坊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0│106年12月7日│臺中市霧峰區│ 2萬元 ││ │ │000000 │000000000 │下午2時57分 │柳豐路466、4│ ││ │ │ │ │ │68號(全家便│ ││ │ │ │ │ │利商霧峰亞洲│ ││ │ │ │ │ │7 │招商銀行 │ ││ │ │ │ ├──────┼──────┼─────┤│ │ │ │ │106年12月7日│臺中市霧峰區│ 2萬元 ││ │ │ │ │下午2時57分 │柳豐路466、4│ ││ │ │ │ │ │68號(全家便│ ││ │ │ │ │ │利商霧峰亞洲│ ││ │ │ │ │ │店) │ ││ │ │ │ ├──────┼──────┼─────┤│ │ │ │ │106年12月8日│國泰世華商業│ 2萬元 ││ │ │ │ │下午1時15分 │銀行設於不詳│ ││ │ │ │ │ │地點之ATM 自│ ││ │ │ │ │ │動櫃員機(代│ ││ │ │ │ │ │號:0VPLA) │ ││ │ │ │ ├──────┼──────┼─────┤│ │ │ │ │106年12月8日│國泰世華商業│ 2萬元 ││ │ │ │ │下午1時16分 │銀行設於不詳│ ││ │ │ │ │ │地點之ATM 自│ ││ │ │ │ │ │動櫃員機(代│ ││ │ │ │ │ │號:0VPLA) │ ││ │ │ │ ├──────┼──────┼─────┤│ │ │ │ │106年12月9日│南投縣草屯鎮│ 2萬元 ││ │ │ │ │下午1時55分 │太平路2段146│(交易失敗)││ │ │ │ │ │號(臺灣新光│ ││ │ │ │ │ │商業銀行草屯│ ││ │ │ │ │ │分行) │ ││ │ │ │ ├──────┼──────┼─────┤│ │ │ │ │106年12月9日│南投縣草屯鎮│ 2萬元 ││ │ │ │ │下午1時56分 │太平路2段146│(交易失敗)││ │ │ │ │ │號(臺灣新光│ ││ │ │ │ │ │商業銀行草屯│ ││ │ │ │ │ │分行) │ │├──┼──────┼─────┼─────┼──────┼──────┼─────┤│ 94 │渤海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0│106年12月7日│臺中市霧峰區│ 2萬元 ││ │ │000000 │000000000 │下午2時51分 │柳豐路422號1│ ││ │ │ │ │ │樓(統一便利│ ││ │ │ │ │ │商店易鴻店)│ ││ │ │ │ ├──────┼──────┼─────┤│ │ │ │ │106年12月7日│臺中市霧峰區│ 2萬元 ││ │ │ │ │下午2時52分 │柳豐路422號1│ ││ │ │ │ │ │樓(統一便利│ ││ │ │ │ │ │商店易鴻店)│ ││ │ │ │ ├──────┼──────┼─────┤│ │ │ │ │106年12月8日│南投縣南投市│ 2萬元 ││ │ │ │ │下午1時10分 │彰南路2段569│ ││ │ │ │ │ │號(全家便利│ ││ │ │ │ │ │商店南投永裕│ ││ │ │ │ │ │店) │ ││ │ │ │ ├──────┼──────┼─────┤│ │ │ │ │106年12月8日│南投縣南投市│ 2萬元 ││ │ │ │ │下午1時11分 │彰南路2段569│ ││ │ │ │ │ │號(全家便利│ ││ │ │ │ │ │商店南投永裕│ ││ │ │ │ │ │店) │ ││ │ │ │ ├──────┼──────┼─────┤│ │ │ │ │106年12月9日│南投縣草屯鎮│ 2萬元 ││ │ │ │ │下午1時54分 │太平路2段146│(交易失敗)││ │ │ │ │ │號(臺灣新光│ ││ │ │ │ │ │商業銀行草屯│ ││ │ │ │ │ │分行) │ ││ │ │ │ ├──────┼──────┼─────┤│ │ │ │ │106年12月9日│南投縣草屯鎮│ 2萬元 ││ │ │ │ │下午1時55分 │太平路2段146│(交易失敗)││ │ │ │ │ │號(臺灣新光│ ││ │ │ │ │ │商業銀行草屯│ ││ │ │ │ │ │分行) │ │├──┼──────┼─────┼─────┼──────┴──────┴─────┤│ 95 │濰坊銀行 │0000000000│無法讀取 │無 ││ │ │000000 │ │ │├──┼──────┼─────┼─────┼──────┬──────┬─────┤│ 96 │中國農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106年12月23 │南投縣草屯鎮│ 2萬元 ││ │ │000000000 │000000000 │日上午11時22│中山街247 號│(交易失敗)││ │ │ │ │分 │(全家便利商│ ││ │ │ │ │ │店草屯同安店│ ││ │ │ │ │ │) │ ││ │ │ │ ├──────┼──────┼─────┤│ │ │ │ │106年12月23 │南投縣草屯鎮│ 2萬元 ││ │ │ │ │日中午12時24│仁愛街197 號│ ││ │ │ │ │分 │(統一便利商│ ││ │ │ │ │ │店敦和店) │ ││ │ │ │ ├──────┼──────┼─────┤│ │ │ │ │106年12月23 │南投縣草屯鎮│ 2萬元 ││ │ │ │ │日中午12時25│仁愛街197 號│ ││ │ │ │ │分 │(統一便利商│ ││ │ │ │ │ │店敦和店) │ │├──┼──────┼─────┼─────┼──────┼──────┼─────┤│ 97 │中國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0│106年12月23 │南投縣草屯鎮│ 2萬元 ││ │ │000000000 │000000000 │日上午10時53│中興路88號(│ ││ │ │ │ │分 │元大商業銀行│ ││ │ │ │ │ │草屯分行) │ ││ │ │ │ ├──────┼──────┼─────┤│ │ │ │ │106年12月23 │南投縣草屯鎮│ 2萬元 ││ │ │ │ │日上午10時54│中興路88號(│ ││ │ │ │ │分 │元大商業銀行│ ││ │ │ │ │ │草屯分行) │ │├──┼──────┼─────┼─────┼──────┼──────┼─────┤│ 98 │深圳農村商業│0000000000│0000000000│106年12月23 │南投縣草屯鎮│ 2萬元 ││ │銀行 │000000 │000000000 │日上午10時51│中興路88號(│ ││ │ │ │ │分 │元大商業銀行│ ││ │ │ │ │ │草屯分行) │ ││ │ │ │ ├──────┼──────┼─────┤│ │ │ │ │106年12月23 │南投縣草屯鎮│ 2萬元 ││ │ │ │ │日上午10時52│中興路88號(│ ││ │ │ │ │分 │元大商業銀行│ ││ │ │ │ │ │草屯分行) │ │├──┼──────┼─────┼─────┼──────┼──────┼─────┤│ 99 │中國農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106年12月23 │南投縣草屯鎮│ 2萬元 ││ │ │000000000 │000000000 │日上午10時59│太平路2段146│(交易失敗)││ │ │ │ │分 │號(臺灣新光│ ││ │ │ │ │ │商業銀行草屯│ ││ │ │ │ │ │分行) │ ││ │ │ │ ├──────┼──────┼─────┤│ │ │ │ │106年12月23 │南投縣草屯鎮│ 2萬元 ││ │ │ │ │日上午11時0 │太平路2段146│(交易失敗)││ │ │ │ │分 │號(臺灣新光│ ││ │ │ │ │ │商業銀行草屯│ ││ │ │ │ │ │分行) │ │├──┼──────┼─────┼─────┼──────┼──────┼─────┤│ 100│中國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0│106年12月23 │南投縣草屯鎮│ 2萬元 ││ │ │000000000 │000000000 │日上午10時57│太平路2段146│(交易失敗)││ │ │ │ │分 │號(臺灣新光│ ││ │ │ │ │ │商業銀行草屯│ ││ │ │ │ │ │分行) │ ││ │ │ │ ├──────┼──────┼─────┤│ │ │ │ │106年12月23 │南投縣草屯鎮│ 2萬元 ││ │ │ │ │日上午10時57│太平路2段146│(交易失敗)││ │ │ │ │分 │號(臺灣新光│ ││ │ │ │ │ │商業銀行草屯│ ││ │ │ │ │ │分行) │ │├──┼──────┼─────┼─────┼──────┴──────┴─────┤│ 101│興業銀行 │0000000000│無法讀取 │無 ││ │ │00000000 │ │ │├──┼──────┼─────┼─────┼───────────────────┤│ 102│日照銀行 │0000000000│無法讀取 │無 ││ │ │000000000 │ │ │├──┼──────┼─────┼─────┼───────────────────┤│ 103│湖南省農村信│0000000000│無法讀取 │無 ││ │用社聯合社 │000000000 │ │ │├──┼──────┼─────┼─────┼───────────────────┤│ 104│齊魯銀行 │0000000000│無法讀取 │無 ││ │ │000000000 │ │ │├──┼──────┼─────┼─────┼───────────────────┤│ 105│興業銀行 │0000000000│無法讀取 │無 ││ │ │00000000 │ │ │├──┼──────┼─────┼─────┼───────────────────┤│ 106│中國民生銀行│0000000000│無法讀取 │無 ││ │ │000000 │ │ │├──┼──────┼─────┼─────┼───────────────────┤│ 107│濰坊銀行 │0000000000│無法讀取 │無 ││ │ │048687 │ │ │├──┼──────┼─────┼──│000 │中國───────────────┤│ 108│中國銀行 │0000000000│無法讀取 │無 ││ │ │000000000 │ │ │├──┼──────┼─────┼─────┼───────────────────┤│ 109│平安銀行 │0000000000│無法讀取 │無 ││ │ │000000000 │ │ │├──┼──────┼─────┼─────┼───────────────────┤│ 110│華夏銀行 │0000000000│無法讀取 │無 ││ │ │000000 │ │ │├──┼──────┼─────┼─────┼───────────────────┤│ 111│濰坊銀行 │0000000000│無法讀取 │無 ││ │ │000000 │ │ │├──┼──────┼─────┼─────┼───────────────────┤│ 112│平安銀行 │0000000000│無法讀取 │無 ││ │ │000000000 │ │ │├──┼──────┼─────┼─────┼───────────────────┤│ 113│營口銀行 │0000000000│無法讀取 │無 ││ │ │000000000 │ │ │├──┼──────┼─────┼─────┼───────────────────┤│ 114│渤海銀行 │0000000000│無法讀取 │無 ││ │ │000000 │ │ │├──┼──────┼─────┼─────┼───────────────────┤│ 115│中國光大銀行│0000000000│無法讀取 │無 ││ │ │411743 │ │ │├──┼──────┼─────┼─────┼───────────────────┤│ 116│招商銀行 │0000000000│無法讀取 │無 ││ │ │000000 │ │ │├──┼──── │0 │招商銀行 ──┼───────────────────┤│ 117│中國郵政儲蓄│0000000000│無法讀取 │無 ││ │銀行 │000000000 │ │ │├──┼──────┼─────┼─────┼───────────────────┤│ 118│中國郵政儲蓄│0000000000│無法讀取 │無 ││ │銀行 │000000000 │ │ │├──┼──────┼─────┼─────┼───────────────────┤│ 119│中國郵政儲蓄│0000000000│無法讀取 │無 ││ │銀行 │000000000 │ │ │├──┼──────┼─────┼─────┼───────────────────┤│ 120│中國民生銀行│0000000000│無法讀取 │無 ││ │ │000000 │ │ │├──┼──────┼─────┼─────┼───────────────────┤│ 121│中國光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查無該帳(卡)號交易紀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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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0│齊魯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0│查無該帳(卡)號交易紀錄 ││ │ │000000000 │000000 │ │├──┼──────┼─────┼─────┼──────┬──────┬─────┤│ 131│招商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0│106年12月21 │南投縣草屯鎮│ 2萬元 ││ │ │000000 │000000 │日下午2時3分│虎山路766號1│(交易失敗)││ │ │ │ │ │樓(全家便利│ ││ │ │ │ │ │商店草屯東寶│ ││ │ │ │ │ │店) │ ││ │ │ │ ├──────┼──────┼─────┤│ │ │ │ │106年12月21 │南投縣草屯鎮│ 2萬元 ││ │ │ │ │日下午2時11 │中興路88號(│ ││ │ │ │ │分 │元大商業銀行│ ││ │ │ │ │ │草屯分行) │ ││ │ │ │ ├──────┼──────┼─────┤│ │ │ │ │106年12月21 │南投縣草屯鎮│ 2萬元 ││ │ │ │ │日下午2時12 │中興路88號(│ ││ │ │ │ │分 │元大商業銀行│ ││ │ │ │ │ │草屯分行) │ │├──┼──────┼─────┼─────┼──────┴──────┴─────┤│ 132│中國銀行 │0000000000│無法讀取 │無 ││ │ │000000000 │ │ │├──┼──────┼─────┼─────┼───────────────────┤│ 133│興業銀行 │0000000000│無法讀取 │無 ││ │ │00000000 │ │ │├──┼──────┼─────┼─────┼───────────────────┤│ 134│中國銀行 │0000000000│無法讀取 │無 ││ │ │000000000 │ │ │├──┼──────┼─────┼─────┼───────────────────┤│ 135│濰坊銀行 │0000000000│無法讀取 │無 ││ │ │000000 │ │ │├──┼──────┼─────┼─────┼───────────────────┤│ 136│浦發銀行 │0000000000│無法讀取 │無 ││ │ │000000 │ │ │├──┴──────┴─────┴─────┴───────────────────┤│ 提領(交易)成功合計:206萬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