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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侵上訴字第 14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侵上訴字第14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郭沛紋

邱和幃

住臺中市○區○○里000鄰○○○路000 巷0號00樓之0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等詐欺等案件,聲請補充裁定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郭沛紋、邱和幃(原名邱文楷)均於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郭沛紋、邱和幃(原名邱文楷)因犯詐欺罪等案件,前經鈞院以109年度侵上訴字第145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均緩刑3年,並均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應於緩刑期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3場次,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原判決漏未併予宣告,爰依法聲請補充裁定等語。

二、茲查上開確定判決漏未諭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許 文 碩法 官 王 鏗 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周 巧 屏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