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上易字第114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俊儒選任辯護人 謝博戎律師
參 與 人 捷鑫貿易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俊儒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422號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641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陳俊儒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俊儒為捷鑫貿易有限公司(設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負責人,並以為員工投保勞工保險為附隨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蔡宛君、陳荳荳前為捷鑫貿易有限公司員工(任職期間為民國106年10月16日至107年5月31日),實際工作地點為臺南市東區夢時代商場,擔任櫃臺銷售人員,約定每月薪資為新臺幣2萬5000元(含底薪、職務責任津貼、全勤)。被告明知各投保單位僱用勞工後,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規定,於其所屬勞工到職之日列表通知保險人,且依同條例第1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勞工投保薪資應按其全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之工資為準,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並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等級金額確實填報,竟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意圖使自己、捷鑫貿易有限公司獲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之故意,而透過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張逵昀,將蔡宛君、陳荳荳之月投保薪資為2萬1009元(106年10月至12月)及2萬2000元(107年1月至5月)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捷鑫貿易有限公司「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上,並於106年10月18日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出不實之加保申請而行使之,且迄至陳荳荳、蔡宛君離職止,均未依規定按實申報更正為正確之投保薪資,以此種以多報少之方式施用詐術,致勞工保險局人員誤認陳荳荳、蔡宛君之每月經常性薪資為2萬1009元、2萬2000元,而據以核算保險費致生損害於勞工保險局對於保險管理、投保薪資申報之正確性,勞工保險局因而少計自捷鑫貿易有限公司應繳付之保險費共計7837元,被告因而取得該等減少支出之不法利益。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陳俊儒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陳荳荳、蔡宛君之證詞及其2人薪資表、勞保線上申報單筆申報明細列印、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7年7月9日保納行一字第10760206810號函、第0000000000號函、臺南市政府勞工局107年7月26日南市勞檢字第1070838435號函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蔡宛君、陳荳荳均係自106年10月16日起到職,並以2萬1009元向勞保局及健保署申報每月投保薪資之事實,惟否認有何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得利之犯行,辯稱:蔡宛君、陳荳荳之底薪確為2萬1000元,公司如實以2萬1009元申報每月投保薪資,其他的給與包括獎金、津貼等都是浮動的,不是經常性給與,其無詐欺動機等語。
四、經查:㈠被告為捷鑫貿易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蔡宛君、陳荳荳自106
年10月16日起任職捷鑫貿易有限公司,約定每月薪資底薪為2萬1000元、另有職務津貼3000元、全勤獎金1000元,每月所領取之實際薪資總額各如附表一、二所示,捷鑫貿易有限公司會計人員張逵昀,以勞工保險局網路E化服務,在投保申報表上,分別登載蔡宛君、陳荳荳之投保薪資均為2萬1009元(即勞動部公告之每月基本工資),再先後於106年10月17日、106年10月18日透過網路傳送至勞工保險局,以提出投保申請,嗣捷鑫貿易有限公司因未於蔡宛君、陳荳荳到職當日申報參加勞工保險,且因蔡宛君、陳荳荳君每月收入不固定,而未於107年2月間通知勞工保險局渠2人前3個月收入之平均,經勞動部裁處勞保罰鍰3萬2892元、就業保險罰鍰140元,捷鑫貿易有限公司並已補提繳蔡宛君、陳荳荳之勞工退休金2209元、3306元等情,為被告所是認,並有陳荳荳之已繳納勞工個人專戶明細資料、蔡宛君之勞工保險局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網路列印資料、捷鑫貿易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查詢、勞工保險局107年11月27日保納行一字第10710379290號函所附捷鑫貿易有限公司基本資料、蔡宛君及陳荳荳之被保險人異動資料查詢、投保申報表、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與全民健康保險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退保申報表(※勞工退休金停止提撥申報表)、捷鑫貿易有限公司提出之蔡宛君、陳荳荳出勤卡及薪資明細表、勞動部107 年6月28日勞局納字第10701836750號裁處書及所附罰緩明細表、勞工保險罰緩金額計算表、勞動部107年6月28日勞局納字第10701836751號裁處書及所附罰緩明細表、就業保險罰緩金額計算表、勞動部罰緩繳款通知單、勞工保險局108年10月1日保費資字第10860232530號函及所附蔡宛君、陳荳荳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勞工退休金提繳異動明細表、勞工保險局108年11月14日保納行一字第10810395190號函及所附蔡宛君、陳荳荳107年6月份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雇主提繳、原申報與應申報投保薪資、保險費(含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差額明細表、應補提繳之退休金明細表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之事實,足可認定。
㈡關於捷鑫貿易有限公司為陳荳荳、蔡宛君投保勞工保險之過
程一節,證人張逵昀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述:「(問:新進員工的人資的資料,人力資源的資料是誰負責?)由我負責,由我申報」、「(問:剛才在庭證人陳荳荳、蔡宛君他們兩位到你們公司的時候,妳有無幫她們辦勞工保險提繳勞工退休金、全民健保等手續?)有,可是這些資料都是經由我們百貨公司的主管提供給我,然後我在網路上進行投保的作業」、「(問:妳剛才說,針對本案的兩位陳荳荳、蔡宛君,她們百貨公司的督導或主管是誰?) 當年是郭瑋儒小姐」、「(問:妳在投保的時候,你們百貨公司的主管會怎麼跟妳說要投保哪個金額?還是會傳東西給妳看,還是會傳他們跟員工簽的勞工契約給妳看?)基本上會有一個書面,然後還有投保人的資料,就是身分證字號,然後跟投保人的薪資的那個級距,然後我們通常是透過LINE的方式」、「(問: 她會把這些投保資料直接傳LINE給妳?)對,因為有時候投保是時效性的問題,就是說例如他今天到職,我會很擔心說我少報了一天,所以我會希望他們可以即時的傳這個LINE給我」、「(問:所以主管這邊會直接告訴妳的薪資是多少,然後跟妳說投保哪一個等級的薪資,是嗎?)對,由他們決定級距」、「(問:妳需要再去問過陳俊儒投保的資料?)我沒有,不需要」、「(問:這方面薪資跟投保勞、健保、勞工退休金的部分,他(指被告)根本都從來沒有參與?)從來沒有參與,因為我們都是直接授權給公司的主管去面試跟去談百貨公司小姐的薪水,因為每個人的資歷跟能力不同,所以給予的投保的金額是浮動的」、「(問: 他(指被告)是公司的老闆?)他是老闆,然後負責主要的業務應該是我們國外的採購,就是業務的新的品牌開發,還是新的櫃位洽談,都是由他負責,薪資的部分,我認為他是不知道的」等語,並有當庭列印其所提與郭瑋儒間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在卷為憑。準此,捷鑫貿易有限公司派駐在百貨賣場專櫃之銷售人員,係由專櫃主管進行面試及薪資協商後,再將薪資資料以LINE回傳予身兼被告配偶身份及負責公司人力資源業務之證人張逵昀進行投保程序,無須事先知會被告,本件陳荳荳、蔡宛君即是由主管郭瑋儒負責面試及商議薪資後,將該2人薪資及投保級距以LINE告知證人張逵昀,由證人張逵昀逕自於線上進行投保,相關作業過程,被告並不知情亦無參與。再依卷附證人張逵昀與郭瑋儒於106年10月17日LINE對話記錄顯示,郭瑋儒於當日13時18分許傳送蔡宛君資料予證人張逵昀,證人張逵昀於同日13時19分詢問「何時到職?」,並隨即於同日13時23分回傳「已加保」等語,而依卷附勞保線上申報【加保】單筆申報明細列印(e化服務)顯示,證人張逵昀為蔡宛君申報加保時間確實為106年10月17日13時22分37秒,從證人張逵昀接收蔡宛君之人事資料到完成加保程序僅歷時短短5分鐘觀之,證人張逵昀應是如其所證稱般直接根據主管郭瑋儒傳送之薪資金額及級距進行投保,而無再與被告協商、確認。再者,證人張逵昀為被告之配偶,且負責捷鑫貿易有限公司人力資源事項,顯非一般單純受雇之員工,則其無須事先知會被告,而得獨立完成陳荳荳、蔡宛君等新進員工之投保,核與常理無違。從而公訴意旨稱被告基於行使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得利之犯意,指示不知情之證人張逵昀為前述不實之申報等語,難認與事實相符。
㈢證人陳荳荳、蔡宛君於偵查中雖均證稱曾向公司反應投保金
額與實際薪資不符等語。然其2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證稱:當時是由捷鑫貿易有限公司之督導與其2人進行面試與商議薪資,應徵當時從未見過被告;證人蔡宛君復證述:其曾向督導反應投保薪資不符一事,但督導答稱公司制度即是如此,其也就無太多想法等語。是依上開證詞可知,證人陳荳荳、蔡宛君是與捷鑫貿易有限公司之督導進行薪資之協談,亦是向該名督導反應投保薪資有異一事,則其2人於偵查中之證詞,顯不足以認定被告於投保之初即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得利之犯意。
㈣按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勞工投保
薪資應按其全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即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再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之金額,確實填報。又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2項規定,被保險人之薪資,如在當年2月至7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8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如在當年8月至次年1月調整時,應於次年2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1日生效。由上述規定可知,勞工之投保薪資,係以每月薪資之經常性給與部分,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而定。被告為捷鑫貿易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依上述規定於陳荳荳、蔡宛君之薪資調整時,固有通知勞工保險局之義務,然被告主要負責捷鑫貿易有限公司業務之推廣,包括產品採購、營業據點之開發等,至於公司人力資源包含員工投保部分,則是由證人張逵昀所負責等情,業經證人張逵昀證述在卷,且證人張逵昀並證稱:其係依照督導交付之薪資資料進行投保,縱員工嗣後每月薪資有所調整,亦不會重新申報,數十年來作法均是如此等語。是被告既未負責公司員工投保業務,而長年負責該項業務之證人張逵昀,亦不清楚前揭勞工保險條例之相關規定,再佐以檢察官起訴書指稱捷鑫貿易有限公司因此少繳保費差額僅7837元,則被告因疏忽而未通知勞工保險局,非無可能,自難認其故意隱匿不向勞工保險局增報陳荳荳、蔡宛君之投保薪資,而有詐欺得利之故意。
五、綜上,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無法說服本院形成確信被告有起訴書所指訴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得利犯行之心證。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上開被訴犯行。本件既無法證明被告犯罪,自應對被告為無罪之諭知。原審遽為被告有罪之判決,尚有未洽。被告否認犯罪提起上訴,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至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就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未經起訴部分,其效力亦及之,惟若起訴之事實不構成犯罪,即與未經起訴之事實不發生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而無起訴之一部效力及於全部之餘地,法院自不得就未經起訴之部分予以審判。本案檢察官僅起訴勞工保險部分,而本院既就前開起訴部分為無罪判決,則原審另併審未經起訴之全民健康保險、勞工退休金部分,依前說明,本院自無庸審究,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文賓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慧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許 冰 芬法 官 鍾 貴 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書記官 何 佳 錡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附表一:蔡宛君每月薪資(金額單位:新臺幣)編號 薪資月份 薪資內容 合計 1 106 年10月 ㈠應領金額: ⒈底薪:10839元 ⒉職務責任津貼+全勤:1548元 ⒊個人業績獎金:953元 ⒋日達成獎金:4800元 ⒌加班:6540元 ⒍其他(愛馬仕獎金):3202元 ㈡應扣金額(除勞保及健保費外):無。 27882元 2 106 年11月 ㈠應領金額: ⒈底薪:21000元 ⒉職務責任津貼+全勤:3000元 ⒊個人業績獎金:0元 ⒋日達成獎金:4000元 ⒌加班:8520元 ⒍其他(HERMES):525元 ㈡應扣金額(除勞保及健保費外): ⒈帳差:1304元 35741元 3 106 年12月 ㈠應領金額: ⒈底薪:21000元 ⒉職務責任津貼+全勤:3000元 ⒊個人業績獎金:0元 ⒋日達成獎金:1300元 ⒌加班:8280元 ㈡應扣金額(除勞保及健保費外):無。 33580元 4 107 年1月 ㈠應領金額: ⒈底薪:21000元 ⒉職務責任津貼+全勤:4000元 ⒊個人業績獎金:0元 ⒋團體達成獎金:0元 ⒌加班:935元 ⒍其他(HERMES獎金):3746元 ㈡應扣金額(除勞保及健保費外):無。 29681元 5 107 年2月 ㈠應領金額: ⒈底薪:21000元 ⒉職務責任津貼+全勤:4000元 ⒊個人業績獎金:0元 ⒋團體達成獎金:0元 ⒌加班:10300元 ⒍其他(HERMES獎金):1855元 ㈡應扣金額(除勞保及健保費外): ⒈帳差:249元 36906元 6 107 年3月 ㈠應領金額: ⒈底薪:21000元 ⒉職務責任津貼+全勤:4000元 ⒊個人業績獎金:0元 ⒋團體達成獎金:0元 ⒌加班:360元 ㈡應扣金額(除勞保及健保費外):無。 25360元 7 107 年4月 ㈠應領金額: ⒈底薪:21000元 ⒉職務責任津貼+全勤:4000元 ⒊個人業績獎金:0元 ⒋團體達成獎金:0元 ⒌加班:60元 ⒍其他(HERMES獎金、固定假日等):1911元 ㈡應扣金額(除勞保及健保費外):無。 26971元 8 107 年5月 ㈠應領金額: ⒈底薪:21000元 ⒉職務責任津貼+全勤:4000元 ⒊個人業績獎金:1779元 ⒋團體達成獎金:1000元 ⒌加班:1320元 ⒍其他(固定假日、特休未休、資遣費等):12939 元 ㈡應扣金額(除勞保及健保費外): ⒈帳差:250元 41788元附表二:陳荳荳每月薪資(金額單位:新臺幣)編號 薪資月份 薪資內容 合計 1 106 年10月 ㈠應領金額: ⒈底薪:10839元 ⒉職務責任津貼+全勤:1548元 ⒊個人業績獎金:5123元 ⒋日達成獎金:4400元 ⒌加班:4140元 ⒍其他(愛馬仕獎金):250元 ㈡應扣金額(除勞保及健保費外):無。 26300元 2 106 年11月 ㈠應領金額: ⒈底薪:21000元 ⒉職務責任津貼+全勤:3000元 ⒊個人業績獎金:0元 ⒋日達成獎金:4000元 ⒌加班:9900元 ⒍其他(代班費、HERMES):8265元 ㈡應扣金額(除勞保及健保費外): ⒈帳差:1304元 ⒉其他(代班報錯帳):544元 44317元 3 106 年12月 ㈠應領金額: ⒈底薪:21000元 ⒉職務責任津貼+全勤:3000元 ⒊個人業績獎金:0元 ⒋日達成獎金:1450元 ⒌加班:9780元 ⒍其他(補發獎金):4588元 ㈡應扣金額(除勞保及健保費外):無。 39818元 4 107 年1月 ㈠應領金額: ⒈底薪:21000元 ⒉職務責任津貼+全勤:4000元 ⒊個人業績獎金:0元 ⒋團體達成獎金:0元 ⒌加班:1115元 ⒍其他(HERMES獎金):4204元 ㈡應扣金額(除勞保及健保費外):無。 30319元 5 107 年2月 ㈠應領金額: ⒈底薪:21000元 ⒉職務責任津貼+全勤:4000元 ⒊個人業績獎金:1636元 ⒋團體達成獎金:0元 ⒌加班:9520元 ⒍其他(HERMES獎金):1855元 ㈡應扣金額(除勞保及健保費外): ⒈帳差:249元 37762元 6 107 年3月 ㈠應領金額: ⒈底薪:21000元 ⒉職務責任津貼+全勤:4000元 ⒊個人業績獎金:1671元 ⒋團體達成獎金:0元 ⒌加班:0元 ⒍其他(HERMES獎金):91元 ㈡應扣金額(除勞保及健保費外):無。 26762元 7 107 年4月 ㈠應領金額: ⒈底薪:21000元 ⒉職務責任津貼+全勤:4000元 ⒊個人業績獎金:0元 ⒋團體達成獎金:0元 ⒌加班:360元 ⒍其他(HERMES獎金、固定假日、車馬費等):3087元 ㈡應扣金額(除勞保及健保費外):無。 28447元 8 107 年5月 ㈠應領金額: ⒈底薪:21000元 ⒉職務責任津貼+全勤:4000元 ⒊個人業績獎金:2543元 ⒋團體達成獎金:1000元 ⒌加班:1200元 ⒍其他(HERMES獎金、固定假日、特休未休、資遣費等等):13695 元 ㈡應扣金額(除勞保及健保費外): ⒈帳差:250元 431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