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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上易字第 750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易字第750號上 訴 人即 自訴人 陳亮妏

李宸鋕共 同自訴代理人 王邦安律師

賴英姿律師被 告 張亞微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自字第24號,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同案被告陳鈞英(以下被訴妨害名譽等罪嫌部分,經原審法院判決無罪,未據上訴,已告確定,下僅稱其姓名)於民國105至106年間與自訴人甲○○(下僅稱其姓名)交往,嗣因陳鈞英劈腿而分手,陳鈞英分手後不滿而於106年10月3日向國立清華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清大性平會)申訴遭甲○○性騷擾,嗣甲○○亦遭清大性平會認定成立性騷擾在案。陳鈞英又於107年6月間對自訴人丙○○(下僅稱其姓名)提出妨害名譽之告訴,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於108年8月8日以107年度易字第685號(下稱另案)判決丙○○犯散布文字誹謗罪並處拘役50日確定。另案判決在審理過程中曾移付調解並於108年3月21日進行調解程序,當日開庭僅有陳鈞英及丙○○之2位辯護人在場,過程中陳鈞英要求丙○○應賠償新臺幣(下同)8至12萬元,但不為丙○○之辯護人所接受。詎被告乙○○(下僅稱其姓名)及陳鈞英竟共同基於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意聯絡,由陳鈞英將不公開之調解過程告知乙○○後,再由乙○○於108年3月22日23時56分許起至次日(23日)1時許止,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下稱臉書),以其使用之帳號「Weiz Jgang」進行公開直播,大肆宣揚該次調解不公開之內容,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發表如附表一、二所示內容之言論,並於直播時以三字經「幹你娘塞爆」辱罵,直播畫面更佐以燒炭畫面及加註PTSD等字樣,因認乙○○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關於第161條第1項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亦於自訴程序之自訴人同有適用。因此,自訴人對於自訴之犯罪事實,應負實質之舉證責任。倘自訴人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最高法院91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第11點、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02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自訴意旨認乙○○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無非係以清大性平會第10640號案調查報告書、乙○○於臉書網頁上使用個人帳號「WeizJgang」進行公開直播之影片光碟及譯文、ETtoday網路網頁列印資料、臺中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診斷證明書、臉書網頁截圖、搜尋引擎Google之網頁截圖與批踢踢實業坊網站之網頁截圖、使用者名稱「Jiar Qi Zhuang」網友與甲○○之臉書訊息、署名「何浩然」、「陳力瑋」、「土豪裝逼鵝」、「arceus9389」網友之臉書網頁截圖、乙○○的臉書FB網頁截圖及社群網站噗浪網頁截圖、直播影片截圖等件為憑。

四、訊據乙○○雖坦承有於上述時間使用其臉書帳號「WeizJgang」進行直播,並陳述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言論、口稱「幹你娘塞爆」之言詞,及前述直播有燒炭畫面及加註PTSD等事實,惟否認有何誹謗及公然侮辱犯行,辯稱:我平常就有在直播,分享我個人的生活大小事、感情上的經驗,而「幹你娘塞爆」則係回應觀眾聊天之用詞,並非是針對丙○○、李宸誌2人等語。

五、按人民有言論之自由,為我國憲法第11條所明文規定,係人民之基本權利之一,雖此一基本權利依同法第23條之規定,並非完全不受限制,然既係對於基本權利之限制,自應從嚴為之。又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及第310之誹謗罪,均係以言詞、文字或圖畫貶損他人,或指摘、傳述足以毀損他人之名譽之事為其構成要件,而何謂足以損毀他人名譽之事,則應從一般社會之客觀通念就個別事實加以判斷,而非以當事人主觀之感受為認定之標準。社會客觀通念,因時空環境之變化,不斷演變,亦非一成不變。尤其處此網路發達之時代,個人透過網路經營社群媒體吸納不同對象,更應觀察網路社群使用者用語習慣,綜合判斷有無貶損個人人格在社會生活上所受之評價。次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的公然侮辱罪,其構成要件以「公然」及「侮辱」為必要。所謂「侮辱」,是指以粗鄙的言語、舉動、文字、圖畫等,對他人予以侮謾、辱罵,足以減損或貶抑他人在社會上客觀存在的人格地位,始足當之。本罪的規範作用,是在保護個人經營社會群體生活的人格法益,則是否構成「侮辱」的判斷,除應注意行為人與被害人的性別、年齡、職業等個人條件外,尤應著重行為人與被害人間的關係、行為時的客觀情狀、行為地的方言或語言使用習慣等事項,依社會一般人對於語言使用的認知,進行客觀的綜合評價,不宜僅著眼於特定的用語文字,率爾論斷。又是否屬於足以貶損他人評價的侮辱行為,應參酌行為人的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慣用的語言、當時所受的刺激、所為的用語、語氣、內容及連接的前後文句綜合觀之,不得以隻言片語而斷章取義。此外,個人名譽究竟有無受到減損或貶抑,更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上的感情為斷。也就是說,即便行為人所為已傷及被害人主觀上的情感,但客觀上對於被害人的人格評價並無影響時,尚不得遽以刑法公然侮辱罪加以論處。至刑法第310條第1項的誹謗罪,是指行為人知其所指摘或傳播轉述的具體事項,足以貶損他人名譽者,而仍將該具體事實傳播於不特定之人或多數人,使大眾知悉其內容而指摘或傳述之者而言。亦即誹謗罪所指摘傳述者為具體足以損及他人名譽的事實,如對於具體的事實有所指摘,並有與誹謗事件毫無語意關連的抽象謾罵時,固可同時該當侮辱及誹謗的構成要件(例如公然在媒體上以毫無根據的想像,指摘某政府官員與財團掛勾,旋即對該官員以髒話三字經為抽象謾罵);然而,如針對具體事實,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事實有關連的意見或評論,縱使尖酸刻薄,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除應認為不成立誹謗罪,更不在公然侮辱罪的處罰範圍。

六、經查:㈠甲○○與陳鈞英原為男女朋友,嗣分手後,甲○○對陳鈞英

為性騷擾行為,經陳鈞英向清大性平會於106年10月3日申請調查後,清大性平會認定甲○○確有發訊息挽回陳鈞英、到陳鈞英住處等候陳鈞英、因感覺自己被劈腿而有以訊息與陳鈞英理論等行為,而符合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2款的性騷擾行為,而建議給予甲○○小過1次之處分。嗣丙○○認陳鈞英向清大性平會申訴甲○○一事對甲○○不公,而對陳鈞英散布文字誹謗,經陳鈞英訴由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由新竹地院以另案判決處拘役50日確定等事實,業據丙○○、李宸誌提出清大性平會107年1月4日第10640號案調查報告書及另案判決可憑;又乙○○於前揭時間、透過其臉書帳號「Weiz Jgang」進行直播,並陳述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言論、口稱「幹你娘塞爆」之言詞,及前述直播有燒炭畫面及加註PTSD等事實,亦有丙○○、李宸誌2人提出之乙○○於臉書網頁上使用個人帳號「Weiz Jgang」進行公開直播之影片光碟及譯文等在卷可憑,且為乙○○所不爭執,是上揭事實,均堪信為真實。

㈡自訴意旨雖以乙○○在上述時間透過臉書進行直播,並先後

陳述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言論,係對丙○○、李宸誌等公然侮辱或誹謗等語,然查:

1.隨著線上影音平台的興起,在網際網路上出現公開播出即時影像的娛樂或自我論述形式;網路直播的娛樂相關內容一般可以分為聊天、歌舞、美食、電競等各式類型,直播主透過觀眾數位轉帳的打賞與網站平台分成而獲利。一般實況主常透過直播平台網站轉播遊戲過程、生活瑣事與商業活動,並與觀眾即時性互動,又其可能係採免費直播或會員制,並不拘於一式。本件乙○○之直播方式係採臉書直播方式,即其一般臉書上之朋友或經分享者,均可直接觀看,故其直播收看群眾並未受限制,即不限於乙○○、陳鈞英、丙○○及李宸誌等之共同友人;易言之,即收看者並不一定了解陳鈞英、丙○○及李宸誌等人間之情感、訴訟糾葛;且觀諸乙○○首揭直播內容,其對於一般對於本件丙○○、李宸誌及陳鈞英間之糾紛不知情或了解不深之人,亦無從確認乙○○係針對上揭糾紛而為陳述,則乙○○上揭直播內容及言詞等,依網際網路使用特性及一般社會觀念等,尚無從認係特定、針對丙○○、李宸誌2人而為之。

2.縱認直播觀眾有因故得知丙○○、李宸誌及陳鈞英間之糾紛者,復因乙○○上揭直播內容,而得以知悉乙○○係針對此一糾紛而為直播陳述及評論,然綜觀乙○○如附表一、二所述之內容,或係針對丙○○自殺、誹謗陳鈞英、丙○○於該案之選任辯護人與陳鈞英商談和解時不願意接受陳鈞英提出之賠償金額及登報道歉等條件,及甲○○遭清大性平會認定性騷擾陳鈞英並建議給予甲○○小過1次之處分等特定具體事實加以評論,雖其評述過程中夾雜「罪犯」、「吃相難看」、「愚蠢的行為」、「神經病」、「貪婪」等較為尖酸刻薄的用語,但此不過係表達乙○○個人對本事件之主觀厭惡感,就第三者客觀觀察,僅能識別出乙○○就此一個別恩怨事件之情感表述,實難遽認有何對丙○○、李宸誌2人人格之客觀評價,產生貶損之情形,是根據上述說明,乙○○上揭所為,亦難認已該當於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之要件。

3.乙○○於本件直播時雖以燒炭為畫面之背景,並佐以PTSD字樣,惟該燒炭畫面乃係壁爐爐火,該畫面本身並無法特定為指涉「自殺」之意義,自訴意旨認有上揭意涵,顯已過度聯結;至PTSD係「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英文縮寫,係指人類在經歷過情感、戰爭、惡害等創傷事件後,所產生的精神性疾病,而乙○○於直播畫面之用字全文為「因為打仗而患上PTSD」、「因為被性侵而患上PTSD」、「因為霸凌而患上PTSD」、「因為網路上被別人嘴一句而患上PTSD」,核與PTSD之原本字義並無差別,客觀上亦無任何毀損他人名譽之意義,同難認有已符誹謗或公然侮辱之要件。

4.至乙○○於直播過程中口稱「幹你娘塞爆」等字詞,雖用詞粗俗不佳,然其全文乃係「其實我真的是不太能夠理解這個邏輯到底是什麼,我不太能夠理解,是幹你娘塞爆了好嗎,但是我們都知道薯條是不可能幹你娘塞爆了」,其前後文義顯然係針對一件事物之不可能發生而以粗俗用詞加上網路俚語作為說明或評論,自亦與公然侮辱之要件不相當。

5.據上,本案亦難認乙○○確於主觀上有誹謗或公然侮辱丙○○、李宸誌2人之故意存在,難令其負誹謗、公然侮辱罪責,丙○○、李宸誌2人徒然擷取乙○○所為直播內容的部分文字,率爾認定乙○○已該當於誹謗、公然侮辱之犯行,自無法為本院所採用。

七、綜上所述,自訴意旨所指出之證明方法,無法證明乙○○有何誹謗及公然侮辱犯行,原判決因而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1條第1項規定為乙○○無罪之諭知,於法並無不合,自訴人丙○○、李宸誌2人仍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張 智 雄法 官 王 鏗 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郭 蕙 瑜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附表一┌─┬────┬────────┬──────────┐│編│影片時間│內容 │自訴人主張指涉對象及││號│ │ │涉犯罪嫌 │├─┼────┼────────┼──────────┤│1│14分6 秒│有一種罪犯,會拿│自訴人丙○○;涉犯刑││ │ │槍對著人;有一種│法第310 條第1 項誹謗││ │ │罪犯,是天天拿槍│罪嫌 ││ │ │指著自己勒索別人│ │├─┼────┼────────┼──────────┤│2│17分14秒│好的朋友帶你走出│自訴人甲○○;「好的││ │ │來,不好的朋友帶│朋友帶你走出來,不好││ │ │你進痛苦輪迴。分│的朋友帶你進痛苦輪迴││ │ │手後難免都有一小│。分手後難免都有一小││ │ │段時間作出一些愚│段時間作出一些愚蠢的││ │ │蠢的行為,但做到│行為」部分涉犯刑法第││ │ │連朋友都放棄勸說│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 │ │,性平會社會局都│辱罪嫌;「但做到連朋││ │ │認證,大家可以想│友都放棄勸說,性平會││ │ │一下怎麼樣的情況│社會局都認證,大家可││ │ │可以被性平會徹底│以想一下怎麼樣的情況││ │ │認證 │可以被性平會徹底認證││ │ │ │」部分涉犯刑法第310 ││ │ │ │條第1 項誹謗罪嫌 │├─┼────┼────────┼──────────┤│3│25分22秒│我們學到一件事情│自訴人丙○○;涉犯刑││ │ │,鬧自殺真的是最│法第310 條第1 項誹謗││ │ │有用的情緒勒索 │罪嫌 │├─┼────┼────────┼──────────┤│4│26分36秒│再說一次,鬧自殺│自訴人丙○○;涉犯刑││ │ │真的是相當有用的│法第310 條第1 項誹謗││ │ │情緒勒索 │罪嫌 │├─┼────┼────────┼──────────┤│5│26分45秒│最後這件事情就被│自訴人丙○○;涉犯刑││ │ │說是貪婪吃相難看│法第310 條第1 項誹謗││ │ │,去年這位大概是│罪嫌 ││ │ │網紅要求了別人賠│ ││ │ │償金為120 幾萬,│ ││ │ │如果8 萬是貪婪,│ ││ │ │那120 幾萬又算是│ ││ │ │哪一種呢? │ │├─┼────┼────────┼──────────┤│6│1 時1 分│我只能說,怎麼樣│自訴人甲○○;涉犯刑││ │18秒 │才可以用到性平會│法第310 條第1 項誹謗││ │ │去認證我也是覺得│罪嫌 ││ │ │蠻不可思議的 │ ││ │ │ │ │├─┼────┼────────┼──────────┤│7│1 時3 分│其實神經病一直都│自訴人丙○○等2 人;││ │34秒 │很多,只是說網路│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 │ │的發達讓我們看得│項公然侮辱罪嫌 ││ │ │到神經病這種東西│ │├─┼────┼────────┼──────────┤│8│1 時15分│一篇新聞都可以花│自訴人丙○○;涉犯刑││ │4秒 │5,000 塊給人家寫│法第310 條第1 項誹謗││ │ │個3 、4 篇了 │罪嫌 │└─┴────┴────────┴──────────┘附表二┌─┬────┬────────┬──────────┐│編│影片時間│內容 │自訴人主張指涉對象及││號│ │ │涉犯罪嫌 │├─┼────┼────────┼──────────┤│1│18分6 秒│前一年罵人是婊子│自訴人甲○○;涉犯刑││ │ │,後一年穩定交往│法第310 條第1 項誹謗││ │ │中,這輩子沒看過│罪嫌 ││ │ │這麼轉折的劇情。│ │├─┼────┼────────┼──────────┤│2│21分18秒│你們會把現任丟去│自訴人甲○○;涉犯刑││ │ │傷害前任嗎? │法第310 條第1 項誹謗││ │ │ │罪嫌 │├─┼────┼────────┼──────────┤│3│23時48分│如果真的珍惜手上│自訴人甲○○;涉犯刑││ │ │擁有的愛,請小心│法第310 條第1 項誹謗││ │ │捧著她,不該成為│罪嫌 ││ │ │復仇的工具,不該│ ││ │ │摔破後,成為一把│ ││ │ │追溯過去的利刃 │ │└─┴────┴────────┴──────────┘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