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上訴字第2786號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被告 及 樺勝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訴訟參與人代 表 人 趙英守選任辯護人 林春榮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炳南選任辯護人 林開福律師
蕭志英律師林春榮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余擱選任辯護人 杜英達律師
謝啟明律師楊玉珍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政諭選任辯護人 朱清奇律師 謝啟明律師
楊玉珍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趙冠至選任辯護人 蕭志英律師
林春榮律師李秋峰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44號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第2913號、第3853號、第3854號、第4928號、第4929號、第5698號、第5800號、第5882號、第588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戊○○為址設彰化縣○○鄉○○村○○○○路0號之樺勝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樺勝公司)之創始元老,也是董事兼總經理,負責樺勝公司之業務及財務,辛○○為樺勝公司董事長壬○○之子,擔任樺勝公司廠長,負責樺勝公司廠區內之事務。戊○○與辛○○前於民國97年1月起至102年11月止,因將處理爐碴產生廢棄物污泥之數量與去處,接續網路方式不實申報,102年間經檢察官偵辦,起訴後,於104年8月27日經原審103年訴字第141號刑事判決,戊○○、辛○○共同申報不實,均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此部分被告與檢察官均未上訴,104年9月22日確定。戊○○、辛○○均於105年1月4日繳納科罰金執行完畢(戊○○、辛○○於本判決附表一編號五、七、八部分犯行在105年1月4日以後,故均構成累犯)。乙○○為樺勝公司之業務經理,曾於101年間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104年10月28日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6434號、9019號、103年度偵字第9702號、104年度偵字第8412、第9771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二年期間為104年11月9日至106年11月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未構成累犯)。
二、樺勝公司於89年12月7日設立,主要係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至少從100年7月29日獲得彰化縣政府環保局許可各種廢爐碴之再利用登記。向各煉鋼廠收取的事業廢棄物包括R-1201廢鑄砂、R-1204感應電爐爐碴 (石)、R-1205化鐵爐爐碴(石)、R-1207旋轉窯爐碴(石)、R-1209電弧爐煉鋼爐氧化碴 (石)、R-1210電弧爐煉鋼爐還原碴 (石)。嗣樺勝公司因有大量滯銷廢爐碴,樺勝公司之廠長辛○○(即壬○○之子)乃於100年間向戊○○提議成立混凝土廠,經戊○○認可,於100年10月21日成立樺勝公司二廠,開始從事預拌混凝土製造業,由辛○○任混凝土廠廠長,綜理廠內工作、人事調整及生產線。樺勝公司因此區分一廠、二廠,一廠為廢棄物再利用處理廠(下稱樺勝再利用廠),二廠為預拌混凝土廠(下稱樺勝混凝土廠),前開兩廠之所有財務由戊○○綜理,並由戊○○監管樺勝混凝土廠,辛○○需向戊○○報告樺勝混凝土廠之業務,且所有之合約書(包括混凝土買賣合約書),均需送交戊○○過目。樺勝再利用廠自上游煉鋼廠運回之各種爐碴,經過破碎、磁選、篩分(析)等程序後再利用。將爐碴再利用成可充作非結構性混凝土之粗、細骨材粒料,再將此骨材粒料運至樺勝混凝土廠拌合預拌混凝土。乙○○於101年3月1日任職於樺勝公司,後擔任業務經理,負責樺勝混凝土廠混凝土之拓展業務,並在戊○○之授權範圍內,對外報價。丙○○為乙○○之子,於102年4月2日起任職於樺勝公司(勞保是從102年4月2日起掛在樺勝公司關係企業「鈺長科技有限公司」底下),丙○○負責樺勝混凝土廠之品管、混凝土配比送審資料之製表及混凝土圓柱及鑽心試體之現場採樣、送驗。
三、戊○○、辛○○、乙○○、丙○○均明知樺勝再利用廠所產出之各種爐碴粗細粒料、廢鑄砂,僅能使用於「非結構性」預拌混凝土中,然因知悉樺勝再利用廠所產出之廢爐碴粗、細骨材粒料,所拌出之預拌混凝土之抗壓強度,可達到與天然石材粗細骨材粒料之預拌混凝土之強度相當,且目前政府機關發包之公共工程,若是渠道之公共工程,其澆灌在大底時,只要上游一放水下來,立刻淹沒渠道,業主或監造人員並不會去抽驗大底,認有機可趁,竟基於共同詐欺犯意聯絡(即附表一編號一、二;唯獨丙○○於附表一編號一工程進行時尚未到職,沒有參與),或基於三人以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犯意聯絡(即附表一編號三至八),由戊○○授意,以前開處理過之爐碴充作預拌混凝土之粗細骨材粒料,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向承攬(得標)廠商,招攬生意,隱瞞該公司所拌合之預拌混凝土摻有爐碴,並出具材料試驗書,編號二、三、四工程記載粗細骨材來自於「大安溪」,編號八工程記載粗細骨材來自於「大甲溪」「西螺溪」,或出具品質保證書保證符合國家標準。致使各承攬(得標)廠商、發包機關(業主)誤認樺勝公司所拌合之預拌混凝土係以天然石為粒料,而陷於錯誤,遂向樺勝公司購買2,000磅、2,500磅、3,000磅、4,000磅之預拌混凝土,澆灌於附表一所載之結構物上,並陸續支付混凝土款給樺勝公司。
四、本工程之標案工程名稱、機關名稱即業主、得標廠商、決標金額、開工與竣工日期、供應混凝土時間、樺勝公司取得詐欺金額詳如附表一所示。
五、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後起訴。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起訴及上訴對象之特定:標案程名稱 起訴書第171頁附表二「涉案行為人」欄所寫名字 起訴書第171頁附表二 「詐欺方法與行為分擔」欄所寫 論罪法條欄記載 起訴事實欄,即起訴書第26頁以下記載 原審及本院認 定起訴 之對象 南寮巷支線農路改善工程 戊○○辛○○ ..戊○○指示辛○○與鋐耀公司接洽,並隱瞞樺勝公司所拌合之預拌混凝土,係以六分、三分之氧化石及氧化砂為粗細骨材粒料... 按被告【戊○○、辛○○、乙○○、丙○○】於附表二編號1至4之行為後,刑法已於103年6月18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9372號令修正..同月20日施行..是被告【戊○○、辛○○、乙○○、丙○○】就附表二編號1至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339條1項之詐欺取財、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而從事廢棄物處理罪嫌,請從一重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而從事廢棄物處理罪處斷。 【戊○○、辛○○、林佘擱、丙○○】均明知樺勝再利用廠所產出之六分氧化石、三分氧化石、氧化砂,僅能使用於非結構性預拌混凝土之粗細骨材粒料..... 竟三人以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且均知悉樺勝公司未向主管機關申請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依法不得從事廢棄物之處理業務,竟共同基於最終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電弧爐煉鋼爐碴之犯意聯絡,由戊○○授意樺勝公司之預拌混凝土售銷策略除私人民房之外,均可以前開六分氧化石、三分氧化石、氧化砂充作結構性預拌混凝土之粗細骨材粒料,而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向附表二承攬(得標)廠商攔所示之承攬廠商,招攬生意..】 戊○○ 辛○○ 乙○○ 丙○○ 漢寶村八洲排水支線堤岸改善工程 戊○○辛○○乙○○丙○○ 乙○○承戊○○之經營策略,向金聯合公司之工務經理..招攬..由丙○○製作骨材來源為「大安溪」之配比設計報告書....辛○○指示不知情調度員...依其設計之混凝土配比出料 五福圳進水口導水路災害復建工程 戊○○辛○○乙○○丙○○ 乙○○承戊○○之經營策略,向品榮公司..招攬生意..由丙○○製作骨材來源為「大安溪」之配比設計報告書等送審..由辛○○指示不知情調度員. .依其設計之混凝土配比出料 龍井大排山腳排水閘門改善應急工程 戊○○辛○○ 戊○○指示辛○○與品榮公司接洽...再由不知情之品管癸○○製作骨材來源為「大安溪」之配比設計報告書等送審資料提供予品榮公司送交左揭業主審核,待業主審核通過後,由辛○○指示..拌合機手..其設計之混凝土配比出料 黎明社區污水處理廠污水設施改善工程(含完後三年試運轉) 戊○○辛○○乙○○丙○○ 乙○○承戊○○之經營策略,向康潔公司..招攬生意..再由丙○○製作骨材來源為「大甲溪」、「西螺溪」之配比設計報告書等送審... 由辛○○指示不知情調度員..拌合機手..依其設計之混凝土配比出料 附表二編號5至8所為,均分別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而從事廢棄物處理等罪嫌... 附表二編號7被告【戊○○、乙○○、辛○○、丙○○】巳著手於行為之實行而未遂,請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大竹社區安溪東路51巷旁排水環境改善工程 戊○○辛○○乙○○丙○○ 乙○○承戊○○之經營策略...再由丙○○製作預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予日利公司,之後由辛○○指示不知情調度員..拌合機手..依其設計之混凝土配比出料 104年沙鹿站小給水路改善工程 戊○○辛○○乙○○丙○○ 乙○○承戊○○之經營策略...而後丙○○以合生混凝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義(此工程樺勝公司委由合生混凝土公司代為出料)製作「104年度八寶站轄,小給水路改善工程」,骨材來源為「大甲溪」、「西螺溪」之配比設計報告書等送審資料,另由丙○○以樺勝公司名義製作「104年沙鹿站小給水路改善工程」之混凝土配比設計報告書..由辛○○指示不知情調度員. .拌合機手...依其設計之混凝土配比出料 104年度八寶站轄,小給水路改善工程 戊○○辛○○乙○○丙○○辯護人楊玉珍律師、謝啟明律師、朱清奇律師主張被告乙○○、丙○○就附表一編號1或4部分未經起訴,自屬無據。
二、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丙○○、乙○○之選任辯護人楊玉珍律師於本院主張:被告戊○○、辛○○於警詢、偵訊中未經具結之供述、證人林秀玲、王佳瑋、陳志豪、林瑞峰、洪淑真、翁昶明於偵訊中未經具結之供述,均無證據能力(見本院2786卷第283、319-320頁);被告戊○○、辛○○之選任辯護人林春榮律師於本院主張林秀玲、王佳瑋、陳志豪、林瑞峰、洪淑真、翁昶明於警、偵訊中陳述,均不同意具證據能力(見本院2784卷十一第421-422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此部分應不具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戊○○、辛○○之選任辯護人林春榮律師於本院主張:監聽譯文除被告戊○○、辛○○外,其餘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均不同意監聽譯文之證據能力。惟按電話監聽譯文,僅屬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之文字,固具文書證據之外觀,但實際上仍應認監聽所得之錄音帶,始屬調查犯罪所得之證物,乃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項所稱之新科技證物,如其蒐證程序合法,且當事人已承認監聽錄音譯文之內容屬實,或對於該譯文內容並無爭執,而法院復已就該譯文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者,該監聽錄音之譯文即與播放錄音有同等價值,自有證據能力,不須另依同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審認有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667號判決要旨參照)。本院下列引用之通訊監察譯文,係屬合法蒐集取得之證據,性質上雖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然既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不爭執監聽譯文內容,依前開說明,上開監聽譯文自亦有證據能力。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性質上係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之權,證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本件下列引用證人於偵查中檢察官以證人身分予以訊問,並經依法具結在卷,且無證據顯示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不法取供之情形,亦查無證據顯示有顯不可信之情況。是揆諸前揭說明,上開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均具有證據能力。
(四)再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此於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件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對於以下本案卷內相關證人之證述(含書面陳述)之證據能力於本院審判期日中均未就證據能力有所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見本院2784卷十一第48-69頁),又上述證人之證述(含書面陳述)亦經本院於審理期日中逐一提示、朗讀,並告以要旨,本院復審酌相關證人證述筆錄之製成,並無證據顯示有何違背程序規定情事,依據上述之說明,均應具有證據能力。
(五)另本判決所援引非供述證據,因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對於該等證據均未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2784卷十一卷第70-161頁),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復經原審依法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關於爐碴的性質與法令:
一、爐碴的來源與規範:
(一)爐碴是煉鋼業的事業廢棄物,但是因為製程不同或煉鋼方法不同,有細分為幾種煉鋼後的廢棄物。樺勝公司於100年7月29日發文給彰化縣政府環保局,申請【再利用登記】申請再利用項目,包括:R-1201 廢鑄砂 R-1204 感應電爐爐碴 (石) R-1205 化鐵爐爐碴 (石) R-1207 旋轉窯爐碴(石) R-1209 電弧爐煉鋼爐氧化碴 (石) R-1210 電弧爐煉鋼爐還原碴(石)
(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㈩P.64)
(二)樺勝公司又於101年4月2日向彰化縣政府,提出申請「再利用者登記檢核表」,經縣政府101年4月30日許可使用如下爐碴(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㈩P.70)(原審卷㈣第76頁)。
申請使用:
R-1201 廢鑄砂 R-1204 感應電爐爐碴 (石) R-1205 化鐵爐爐碴 (石) R-1207 旋轉窯爐碴(石) R-1209 電弧爐煉鋼爐氧化碴 (石) R-1210 電弧爐煉鋼爐還原碴 (石) R-0502 石材廢料
(三)樺勝公司後來陸續都有向彰化縣政府環保局申請再利用登記,時間為102年3月26日至104年3月26日,為期兩年,(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㈩P.91)(原審卷㈣P.89、P.151)。樺勝公司後來還獲得二份綠建材標章證書。①【內政部-綠建材標章證書字號:GBM0000000】,103年12月26日核發、產品名稱:混凝土粒料(電弧爐煉鋼氧化爐碴再生【細】粒料),有效期限103年12月26日至106年12月25日(見105偵字第2913號卷一之一P.153;105年度偵字第02913號卷㈡P.137-1)。及②【內政部-綠建材標章證書字號:GBM0000000】,103年12月26日核發、綠建材標章證書、產品名稱:混凝土粒料(電弧爐煉鋼氧化爐碴再生【粗】粒料),有效期限103年12月26日至106年12月25日(105偵字第2913號卷一之一P.154:105年度偵字第02913號卷㈡P.137 -1)。
(四)雖然綠建材標章上沒有寫清楚「混凝土粒料」是哪一種混凝土?是否包含結構性混凝土?經查:
⒈101年4月10日樺勝公司,向彰化縣環境保護局,提出產品說
明書上載明「本公司為爐碴公告再利用事業,產出產品為「砂石及瀝青混凝土粒料」及「非結構性混凝土粒料原料」等,其中砂石規格又可分:三分石(粒徑為約8-15mm)及六分石(粒徑約12-26mm)(見105年度偵字第2874號卷㈩P.68)(原審卷㈣P.88),樺勝公司已經說明自己是經營非結構性混凝土。
⒉103年4月21日下午5時23分,由經濟部工業局資源化產業資訊
服務中心,寄電子郵件給樺勝公司主管「黃進修」,有關可以使用爐碴生產的「非結構性混凝土」,可用在哪些產品?本中心答覆如下: 經查內政部營建署「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已明確定義「結 構性混凝土」係指具有結構功能之混凝土...有鑑於爐碴種 類眾多,其再利用用途亦不盡相同。倘擬應用於水溝工程、 河堤改善工程、擋土牆邊坡工程之低強度控制性材料CLSM使 用,應遵循再利用管理方式規範,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 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低強度控制性材料(CLSM)應不屬於水泥製品。
(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偵卷㈢P.223)依此以觀,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並不是國家標準的特別法。而是要先符合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後,再去符合其他CNS國家標準。
⒊本件案發之後,因為還原爐碴惡名昭彰,樺勝公司甚至於106
年2月19日通過之再利用登記事項內,已經沒有「R-1210電弧爐煉鋼爐還原碴(石)」這一項(見106年2月19日再利用登記表,原審卷㈣P.72),所以樺勝公司人員都知道還原爐碴有品質與安全上顧慮,因此不再收受。
(五)因為廢爐碴來自於各煉鋼廠,屬煉鋼產出的事業廢棄物,而且事業廢棄物送到再利用廠,需要逐筆申報給環保署的,經原審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查,如下六家煉鋼廠所產出各種廢爐碴,於「100年1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申報流向「樺勝公司」的數量統計如下(列印於原審㈩):
鋼鐵廠 101年1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送到樺勝公司之再利用廢棄物 R-1201 廢鑄砂 R-1204 感應電爐爐碴(石) R-1205 化鐵爐爐碴(石) R-1207 旋轉窯爐碴(石) R-1209 電弧爐煉鋼爐氧化碴(石) R-1210 電弧爐煉鋼爐還原碴(石) 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此代碼101/08/01起停用)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區○○○路0段0號6樓) 0 0 0 0 107980.5公噸 33991.9公噸 3275 公噸 豐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市○里區○○里0鄰○○路0段000號) 0 0 0 0 561315 公噸 156448.3公噸 149539.3公噸 慶欣欣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彰化縣○○鄉○○村○○○路0號) 0 0 0 0 116745.1公噸 42981.22公噸 40451.78公噸 揚鋼鑄造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562.91 公噸 0 317.4 公噸 0 0 0 0 台灣鋼聯股份有限公司(彰化縣○○鄉○○○○區○○○○路00號) 0 0 0 262396.6公噸 0 0 0
(六)檢察官搜索扣押有關樺勝公司自101年以來統一發票紀錄,開出之統一發票有很多是開給鋼鐵廠,品名項目有很多是「廢鑄砂回收」「氧化碴」「還原碴」「爐碴處理費」等,以101年為例,將廢鑄砂回收一公噸要收費5500至15000元,氧化碴回收一公噸要收費380元至580元,還原碴回收一公噸要收費470元至730元(見原審卷P.75以下),所以廢鑄砂最難處理,價格開價最高,還原碴顯然比氧化碴難處理,所以收費高一點。
(七)被告戊○○於105年1月27日上午9時49分38秒持用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與友人使用門號000000000電話對話中,針對最近有混凝土業者對同業有人使用爐碴提出抗議,戊○○就說「抗議什麼?」友人說「抗議有一些人去蓋房子都生青春痘啊!」,戊○○說「那本來就不能拿去蓋房子,本來規定就不能拿去蓋房子」,可知樺勝公司人員對於爐碴摻進結構混凝土的損害,知之甚詳(見原審卷通訊監察譯文P.200)。
(八)被告乙○○於105年1月22日上午10時58分49秒,持用0000000000受監聽行動電話與朋友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對話中,乙○○說「自來水的都不能閃ㄜ..我們說白的」「喔.自來水的不能閃喔..都要鑽心...」,朋友問「轉爐石不行喔?」,乙○○說「不行啊!會膨脹阿!」「他轉爐石..阿阿..阿順他們現在都跟人家用轉爐石..現在臺中好幾條都膨脹了」「你現在營建署..你上網跟他查再利用法規..轉爐石不行,我現在做公路局的...他們顧問公司也叫我不能用轉爐石阿」(譯文見原審卷P.297)。所以被告乙○○知道最好不要出貨給自來水公司工程(即管線開挖後回填工程),因為自來水公司都會鑽心抽驗,而且轉爐石會吸水膨脹,最好不要使用轉爐石。
二、再利用法令:
(一)附表一編號一樺勝公司出貨爐碴混凝土的時間甚早,從101年3月16日起,應適用當時之「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而當時適用之版本為100年9月16日經濟部經工字第10004605730號令之版本,第三條附表:
編號十一、 廢鑄砂 一、事業廢棄物來源:基本金屬製造業及金屬製品製造業或機械設備製造業在鑄造製程產生之廢棄鑄砂,包含集塵設備收集之粉末物質,其主要成分為二氧化矽(SiO2)、三氧化二鋁(Al2O3)及三氧化二鐵(Fe2O3)。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二、再利用用途:鑄砂原料、水泥原料、水泥製品原料、磚瓦原料、耐火材料、混凝土粒料、混凝土粒料原料、瀝青混凝土 粒料、道路工程粒料原料或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二) 1、【公共工程:由該工程之設計單位在該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中 載明使用再生材料之種類及數量,向工程招標單位申請工程 核准使用廢鑄砂文件,始得向廢鑄砂產生者取用。】 四、運作管理: (一) 再利用於水泥製品原料、混凝土粒料、混凝土粒料原料、 瀝青混凝土粒料、道路工程粒料及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 材料用途者,應先經破碎及分選等處理。 ... (五) 【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 之相關使用規定。】 編號十四、 電弧爐煉鋼爐碴(石) .... 二、再利用用途:水泥原料、水泥製品原料、瀝青混凝土粒料原 料、【非結構性混凝土粒料原料】或鋪面工程(機場、道路 、人行道、貨櫃場或停車場)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原料( 但鋪面工程之路基為土壤者,需先以其他工程材料隔離),不得有直接接觸土壤致生與其混合改變土壤性質之再利用用途。但不銹鋼製程產生之還原碴(石)僅限於水泥原料及水泥製品原料。 (二) 再利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氧化碴(石):再利用於水泥製品原料、鋪面工程之基層或 底層級配粒料原料、瀝青混凝土粒料原料或【非結構性混凝 土粒料】原料用途者,應先經破碎、磁選及篩分等處理。 2、還原碴(石):再利用用途除再利用於水泥原料用途外,應 經安定化處理措施。前述安定化係指為穩定爐碴之膨脹性, 將冷卻硬固之爐碴破碎後,使其與空氣及水接觸反應之行為 。 ... (十一) 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 之相關使用規定。 編號十五、感應電爐爐碴(石) ... 二、再利用用途:水泥原料、水泥製品原料、爐碴(石)粒料原 料、混凝土粒料或道路工程粒料原料。 .... (一) 再利用於水泥製品原料、爐碴(石)粒料原料、混凝土粒 料或道路工程粒料用途者,應先經破碎、磁選及篩分等處 理。 (四) 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 相關使用規定。 編號十六、化鐵爐爐碴(石) ... 二、再利用用途:水泥原料、水泥製品原料、爐碴(石)粒料原 料、混凝土粒料或道路工程粒料原料。 ... 四、運作管理: (一) 再利用於水泥製品原料、爐碴(石)粒料原料、混凝土粒 料或道路工程粒料用途者,應先經破碎、磁選及篩分等處 理。 ... (四) 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 相關使用規定。 編號四十、 旋轉窯爐(石) ... 二、再利用用途:水泥原料、水泥製品原料、混凝土粒料、瀝青 混凝土粒料、瀝青混凝土粒料原料、【非結構性混凝土粒料 原料】或鋪面工程之基層、底層級配粒料原料。 ... 四、運作管理: (一) 再利用於水泥製品原料、混凝土粒料、瀝青混凝土粒料、 瀝青混凝土粒料原料、非結構性混凝土粒料原料或鋪面工 程之基層、底層級配粒料原料用途者,應先經破碎或磁選 及篩分等處理。 ... (四) 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 相關使用規定。
上述規定各種爐碴之再利用用途有限,若要當成「人工粒料」,即代替天然小石頭使用,須經過破碎、篩檢、磁選(就是破碎後含鐵量比較高的,先被磁鐵吸走,剩下沒被吸走的,才能使用為粒料)。廢鑄砂使用於公共工程,應先徵得業主同意;電弧爐煉鋼氧化碴(石)只能用在非結構性混凝土裡,還原碴(石)容易吸水膨脹變形,使用前還要先經過安定化處理措施。附表中各欄最後一點都有規定,各種再利用之產品需要符合CNS國家標準,所以本「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不是在降低國家CNS標準,而是符合本再利用標準之後,仍然必須符合國家CNS標準,才能使用。
(二)本件附表一編號二、三、四工程,樺勝公司出貨爐碴混凝土之時間是103年1月10日起、103年2月11日、102年下半年起,適用102年8月5日經濟部經工字第10204603930號令修正之第3條條文之附表,附表一編號五工程、編號六(其中一小部分出貨)工程,適用103年6月6日經濟部經工字第1030400000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之附表,對於上述各種爐碴的使用限制依然相同。本件附表一編號六(其中一部分出貨)工程、編號七、八之樺勝公司出貨爐碴混凝土之時間,是在104年3月以後,應依照104年1月9日經濟部經工字第10304000000號令修正發布之「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及第3條條文之附表(見原審卷㈣P.198以下):編號十一、廢鑄砂 二、再利用用途:鑄砂原料、水泥原料、水泥製品【(限 混凝土(地)磚、空心磚、水泥瓦、水泥板、緣石、 混凝土管、人孔、溝蓋、紐澤西護欄)】原料、磚瓦 原料、耐火材料、混凝土粒料、混凝土粒料原料、瀝 青混凝土粒料、道路工程粒料原料或非農業用地之工 程填地材料。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其 產品至少為下列之一項:鑄砂、水泥、水泥製品【( 限混凝土(地)磚、空心磚、水泥瓦、水泥板、緣石 、混凝土管、人孔、溝蓋、紐澤西護欄)】、磚瓦、 耐火材料、預拌混凝土、混凝土粒料、瀝青混凝土或 砂石。但直接再利用於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用 途者,不受本文資格及產品之限制。 (二)直接再利用於非農業用地之工程填地材料用途者,需 符合下列資格: 1、公共工程:由該工程之設計單位在該工程圖樣及說明 書中載明使用再生材料之種類及數量,【向工程招標 單位申請工程核准使用廢鑄砂文件】,始得向廢鑄砂 產生者取用。 ... 四、運作管理: ... (二) 再利用於水泥製品原料、混凝土粒料、混凝土粒料 原料、瀝青混凝土粒料、道路工程粒料及非農業用 地之工程填地材料用途者,應先經破碎及分選等處 理。 ... (六)再利用用途產品為混凝土(地)磚、空心磚、水泥瓦 、水泥板、緣石、混凝土管、人孔或溝蓋等水泥製品 者,其品質應符合國家標準。 (七)前款規定以外之再利用用途產品,其品質應符合國家 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編號十四、電弧爐煉鋼爐碴(石) 二、再利用用途:水泥原料、水泥製品【(限混凝土(地 )磚、空心磚、水泥瓦、水泥板、緣石、混凝土管、 人孔、溝蓋、紐澤西護欄)】原料、瀝青混凝土粒料 原料、瀝青混凝土原料、非結構性混凝土粒料原料、 非結構性混凝土原料或鋪面工程(機場、道路、人行 道、貨櫃場或停車場)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原料。 但不銹鋼製程產生之還原碴(石)僅限於水泥原料及 水泥製品原料。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 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一項 :水泥、水泥製品【(限混凝土(地)磚、空心磚、 水泥瓦、水泥板、緣石、混凝土管、人孔、溝蓋、紐 澤西護欄)】、瀝青混凝土粒料、瀝青混凝土、非結 構性混凝土粒料、非結構性混凝土、鋪面工程之基 層或底層級配粒料或砂石。 ... (二)再利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氧化碴(石):再利用於水泥製品原料、鋪面工程之 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原料、瀝青混凝土粒料原料、瀝 青混凝土粒料、非結構性混凝土粒料原料或非結構性 混凝土粒料用途者,應先經破碎、磁選及篩分等處理 。 2、還原碴(石):再利用用途除再利用於水泥原料用途 外,應經安定化處理措施,並於再利用前,至少每月 或每五千公噸,依CNS 15311粒料受水合作用之潛在膨 脹試驗法檢測一次,檢測之七天膨脹量不得超過百分 之○.五。 ... (十二)再利用用途產品為混凝土(地)磚、空心磚、水泥 瓦、水泥板、緣石、混凝土管、人孔或溝蓋等水泥 製品者,其品質應符合國家標準。 (十三)前款規定以外之再利用用途產品,其品質應符合國 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編號十六、化鐵爐爐碴(石) 二、再利用用途:水泥原料、水泥製品(限混凝土(地) 磚、空心磚、水泥瓦、水泥板、緣石、混凝土管、人 孔、溝蓋、紐澤西護欄)原料、爐碴(石)粒料原料 、混凝土粒料或道路工程粒料原料。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 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一項 :水泥、水泥製品【(限混凝土(地)磚、空心磚、 水泥瓦、水泥板、緣石、混凝土管、人孔、溝蓋、紐 澤西護欄)】、爐碴(石)粒料、預拌混凝土或砂石 。 四、運作管理: (一)再利用於水泥原料用途者,應具備水泥旋窯。 (二)再利用於水泥製品原料、爐碴(石)粒料原料、混凝 土粒料或道路工程粒料用途者,應先經破碎、磁選及 篩分等處理。 (三)得採用露天貯存方式,但貯存場所應設有排水收集設 施及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 (四)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 理。 (五)【再利用用途產品為混凝土(地)磚、空心磚、水泥 瓦、水泥板、緣石、混凝土管、人孔或溝蓋等水泥製 品者,其品質應符合國家標準。】 (六)前款規定以外之再利用用途產品,【其品質應符合國 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編號四十四、旋轉窯爐碴(石) 一、 事業廢棄物來源: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採熱 處理方式再利用煉鋼集塵灰時於旋轉窯製程所產生 之爐碴(石)。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 物者,不適用之。 二、 再利用用途:水泥原料、水泥製品(限混凝土(地 )磚、空心磚、水泥瓦、水泥板、緣石、混凝土管 、人孔、溝蓋、紐澤西護欄)原料、混凝土粒料、 瀝青混凝土粒料、瀝青混凝土粒料原料、非結構性 混凝土粒料原料或鋪面工程之基層、底層級配粒料 原料。 四、 運作管理: (二) 再利用於水泥製品原料、混凝土粒料、瀝青混凝土 粒料、瀝青混凝土粒料原料、【非結構性混凝土粒 料原料】或鋪面工程之基層、底層級配粒料原料用 途者,應先經破碎或磁選及篩分等處理。 (五) 再利用用途產品為混凝土(地)磚、空心磚、水泥 瓦、水泥板、緣石、混凝土管、人孔或溝蓋等水泥 製品者,其品質應符合國家標準。 (六) 前款規定以外之再利用用途產品,【其品質應符合 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104年1月9日此次修正,就是把附表中「水泥製品」再予明確限縮為「限混凝土(地)磚、空心磚、水泥瓦、水泥板、緣石、混凝土管、人孔、溝蓋、紐澤西護欄」這幾種小型產品而已,因為這些小型產品不會妨害建築物本身結構安全,所以使用爐碴無妨,但是仍然要符合國家CNS標準。
(三)上述規定各種爐碴之再利用用途有限,若要當成「人工粒料」,即代替天然小石頭使用,必須破碎、篩檢、磁選(就是破碎後含鐵量比較高的,先被磁鐵吸走,剩下沒被吸走的,才能使用為粒料)。廢鑄砂使用於公共工程,應先徵得業主同意;電弧爐煉鋼氧化碴(石)、還原碴(石),只能用在非結構性混凝土裡,還原碴(石)容易吸水膨脹變形,使用前還要先經過安定化處理措施。附表中各欄最後一點都有規定,各種再利用之產品需要符合CNS國家標準,所以本「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不是在降低國家CNS標準,而是符合本再利用標準之後,仍然必須符合國家CNS標準,才能使用。
(四)因為樺勝公司再利用回收項目就包含「還原碴(石)」,而且確實回收了33991.9公噸、156448.3公噸、42981.22公噸之還原爐碴,已如上述。而且無論104年修正前後的經濟部再利用辦法,均規定對還原碴(石)要經過更複雜之處理後,才能夠當成商品再利用。如修正後規定「還原碴(石):....【應經安定化處理措施】,並於再利用前,至少每月或每五千公噸,依CNS 15311粒料受水合作用之潛在膨脹試驗法檢測一次,檢測之七天膨脹量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就是因為還原碴(石)品質更差,更容易膨脹。
(五)本件業主臺中農田水利會、彰化農田水利會所發包之工程,都會引據行政院農委會入口網站上第03053章「水泥混凝土之一般要求」施工規範,此施工規範也是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交通部等政府機關通用之規範。規範裡面已經引據CNS1240國家標準,如果要摻入爐碴為粒料,一定要先告知業主,沒有告知即屬詐欺。
(六)觀諸業主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中分局提出於109年6月間去「南寮巷支線農路改善工程」拍照之現況,該工程0K+89公尺處路緣石現狀,外觀密佈有提條紋型的龜裂之外,還有密佈圓點狀的暴凸(見原審卷P.389以下照片),是以摻用爐碴確實有對工程造成損害,甚為明確。
(七)本案辯護人爭執本案摻入工程中究係氧化碴還是還原碴。然本院認為,究竟是氧化碴或還原碴,並不重要,因為依契約規定兩種爐碴皆不能摻入混凝土,而且同樣依據再利用法令,亦不能摻入結構性混凝土內。樺勝公司的確進貨很多還原爐碴,而且檢察官搜索樺勝公司時,發現很多紙本記載混凝土配方上,記載「還原砂」「細還原砂」為材料(見後述編號五黎明社區工程底下論述),所以樺勝公司並不是絕不使用還原爐碴的。以下勘驗鑽心試體,上面已經生鏽或以磁鐵可以吸住的,就是摻入爐碴的,不需要細分究竟是氧化碴或還原碴。
三、結構性混凝土之意義:
(一)在附表一各政府機構發包工程中,很多採購文件上項目就已經明示為「結構性混凝土」,而非一般性混凝土。其中「結構性混凝土」乙詞,首先來自於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 六 章 混凝土構造 第 一 節 通則 第332條 建築物以結構混凝土建造之技術規則,依本章規定。 各種特殊結構以結構混凝土建造者如弧拱、薄殼、摺版、水塔、水池、煙 囪、散裝倉、樁及耐爆構造等之設計及施工,原則依本章規定辦理。 本章所稱結構混凝土,指具有結構功能之鋼筋混凝土及純混凝土。鋼筋混 凝土含預力混凝土;純混凝土為結構混凝土中鋼筋量少於鋼筋混凝土之規 定最低值者,或無鋼筋者。 結構混凝土設計規範 (以下簡稱設計規範) 及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 (以下 簡稱施工規範) 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第 337-2條 結構混凝土材料包括混凝土材料及結合混凝土使用之鋼材料或其他加勁材料。 混凝土材料包括水泥、骨材、拌和用水、摻料等。鋼材料包括鋼筋、鋼鍵、鋼骨等。 結構混凝土材料品質檢驗及查驗應依施工規範規定辦理。 第 375-4條 結構混凝土構件設計,應使其充分發揮設定之功能,並考慮左列規定: 一、構件之特性:構件之有效深度、寬度、橫支撐間距、T型梁、柵版、 深梁效應等。 二、鋼筋之配置:主筋與橫向鋼筋之配置、間距、彎折、彎鉤、保護層、 鋼筋量限制及有關鋼筋之伸展、錨定及續接等。 三、材料特性與環境因素之影響:潛變、乾縮、溫度鋼筋、伸縮縫及收縮 縫等。 四、構件之完整性:梁、柱、版、牆、基礎等構件之開孔、管線、預留孔 及埋設物等位置、尺寸與補強方法。 五、構件之連結:構件接頭之鋼筋排置及預鑄構件之連接。 六、施工之特別要求:混凝土澆置次序,預力大小、施力位置與程序,及 預鑄構件吊裝等。 前項各款設計內容於設計規範定之。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第332條第4項「結構混凝土設計規範(以下簡稱設計規範)及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以下簡稱施工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所以91年7月8日內政部台內家字第0910084735號令訂定「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發布全文19點;並自92年1月1日實施(見原審卷㈤P.44以下)。
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 91 年 7 月 8 日 公(發)布】 第一章 總則 1.1 依據 1.1.1 本規範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以下簡稱建築構造編) 第三 百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本規範適用於就地澆置混凝土之 各種 混凝土工程。 1.3 施工圖說 混凝土工程之施工應依設計圖說之要求製作施工圖說,須在適當依置 載明下列各項: (1)施工載重、施工程序、模板與支撐、及安全措施。 (2)結構物各部分尺寸。 (3)結構物各部分之混凝土規定抗壓強度、配比、澆置計畫、及其特 殊規定。 (4)鋼筋及其他鋼料之規格、尺寸與詳細位置。 (5)鋼筋續接之型式及詳細位置。 (6)預力鋼腱之規格、及其詳細位置、預力大小與施預力程序。 (7)伸縮縫、收縮縫、隔離縫及施工縫之位置、詳圖及施工步驟。 (8)開孔位置、尺寸及補強方法。 (9)管線、預留孔及埋設物等之詳細位置及安裝方法。 (10)其他重要事項。 2.5.1 各種混凝土骨材須符合之相關規範如下: (1) 混凝土骨材:CNS 1240【混凝土粒科】 (2) 結構用混凝土之輕質骨材:CNS 3691【結構用混凝土之輕質粒 料】 (3) 混凝土用高爐爐碴粗骨材:CNS 11824 【混凝土用高爐爐碴粗 粒料】 (4) 混凝土用高爐爐碴細骨材:CNS 11890 【混凝土用高爐爐碴粗 粒料】 3.5.2 除另有規定外,粗細骨材之級配須符合 CNS 1240 【混凝土粒 料】之規定。
(二)依據上述建築技術規則定義「所稱結構混凝土,指具有結構功能之鋼筋混凝土及純混凝土。鋼筋混凝土含預力混凝土;純混凝土為結構混凝土中鋼筋量少於鋼筋混凝土之規定最低值者,或無鋼筋者。」簡言之,若設計裡面有搭配鋼筋、鋼材者,即需要結構混凝土搭配使用。當然也有純混凝土不需要搭配鋼筋也可以達到預定結構承載重量的,但這畢竟是少數。參照上述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說明,雖然有法令許可「混凝土用高爐爐碴粗骨材」當成骨材使用的,然此係指像中鋼或台塑大型煉鋼廠,使用高爐煉鋼法所產出之水淬高爐爐石。因為一貫作業煉鋼廠之高爐煉鐵過程,須加入石灰石作為助熔劑,並加入焦炭作為還原劑,鐵礦石經還原反應後殘留之非鐵物質即為高爐石,高溫融熔液態高爐石經過高壓水冷卻方式產出「CNS12223水淬高爐爐碴」,經研磨成粉後主要應用於營建工程,替代水泥作為混凝土之膠結材;而採空氣冷卻方式則產出「氣冷高爐石」。水淬高爐爐碴係由一貫作業煉鋼廠高爐所產出,經由高壓水快速冷卻後所形成之粒狀玻璃質材料,其主要化學成份為 SiO2、Al2O3、CaO、MgO,組成比例與水泥相近,並無氧化鐵會生鏽或游離氧化鈣會吸水膨脹等問題。
(三)上述水淬高爐爐石粉、氣冷高爐石粉,依工程性質與材料需求可應用於「CNS11824混凝土用高爐爐碴粗粒料」、「CNS11890混凝土用高爐爐碴細粒料」,與本件樺勝公司回收來的爐碴使用煉鋼方法不一樣,所以上述「混凝土用高爐爐碴粗骨材:CNS 11824」「混凝土用高爐爐碴細骨材:CNS11890」與本案無關。本案要遵守的是「混凝土骨材:CNS1240【混凝土粒科】」國家標準。因為「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將「R-1204感應電爐爐碴(石)、R-1205化鐵爐爐碴(石)、R-1207旋轉窯爐碴(石)、R-1209電弧爐煉鋼爐氧化碴(石)、R-1210電弧爐煉鋼爐還原碴(石)」,限制於「非結構性混凝土」使用,至於「R-1201廢鑄砂」雖然沒有直接明文禁止使用在結構性混凝土裡,但是若是政府公共工程,則需要先徵得政府同意才能使用「R-1201廢鑄砂」。
(四)偵查中檢察官曾函詢經濟部「何謂結構性與非結構性混凝土?」據經濟部工業局105年4月25日工永字第10500335220號函表示:護岸、護坡、駁坎、排水溝、涵管、箱涵、擋土牆、防砂壩、建築物、道路、橋樑等係屬工程採購之結構物。即使是再利用辦法之爐碴,也必須符合CNS1240混凝土粒料標準,僅能使用於「非結構混凝土」。不得使用於護岸、駁坎、排水管、涵管、箱涵、擋土牆、防砂壩、建築物、道路、橋梁等結構物(105偵2874號卷㈥第17頁、105偵2913號卷㈢第66頁),簡言之,若設計圖裡有鋼筋為結構,有規劃樑、柱,一定要使用結構混凝土,所以爐碴都不能使用在結構物中。
四、鑑定證人張俊鴻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略以:我是交通大學土木研究所畢業,在臺灣營建研究院服務14年,主要從事混凝土鑑定相關研究委託計畫,本案有受農田水利會委託鑑定。起訴書附圖從上面可以看出有鏽斑,類似暗紅色的,附圖5鉛筆所指的地方是孔洞,天然的比較不會有孔洞,如果是煉鋼爐渣急速冷卻會形成孔洞現象,本案鑑定5件都有這種現象,而且鑑定報告內關於本件工程有鏽斑的部分,確實有添加非天然粒料,但無法確認是何種爐渣,在工程上氧化碴、還原碴是可以用在非結構性的回填混凝土,結構性的混凝土是不允許的。水淬高爐爐碴粉也是爐碴的一種,是對混凝土強度有幫助的,具有安定性,但是跟電弧爐爐碴是完全不一樣的東西,來源不一樣,製程也不一樣,水淬高爐爐碴是鐵礦石煉出來的水上面所浮的碴,是用高爐而非電弧爐,經過中鋼生產製成,研磨之後才會產生水淬高爐爐碴粉,電弧爐爐碴粉沒有人使用在綠建材上,電弧爐爐碴不會去磨成粉來使用,不會像水泥一樣是粉狀在使用,只會是粗顆粒或細顆粒使用,電弧爐再利用有工業局及環保署在管制,不會用在建築材料上,而是用在回填材料,業主是不允許添加這樣的材料在結構性材料上,如果是當成粒料的話,要看CNS1240法規的要求,看裡面是否允許添加料。本件受農田水利會委託鑑定,只針對所接收到的試體作檢驗,並沒有作很長期的試驗研究,所以這部分並沒有相關文獻或資料來說爐碴的鐵在裡面產生鏽斑,對本件工程的耐久性有沒有太大的影響。實務上對於契約施工規範裡,針對混凝土粒料部分,大致歸類為三類規範方式:1.規定應符合CNS1240。2.具體材料規格詳列出來。3.規定應符合CNS1240及容許再生粒料。(二港海堤海岸環境改善工程)本件粒料品質規定在03310章施工規範,結構用混凝土2.2節,混凝土之粗、細料符合CNS1240規定,直接引用CNS1240的1.4.4即需要事先經過業主同意。(鄉界排水分線上游段改善工程)本件工程關於混凝土粒料品質規定在施工規範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與施工工法2.1.3節CNS1240,需要業主同意。(曾厝一排等5線改善工程)混凝土相關規範於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2.1.3節CNS1240需經業主同意。(東西二圳改善工程)本件契約寫到混凝土品質應參照03050張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內容規定在2.1.3節應依CNS1240辦理。(頭汴圳改善工程)本件工程關於混凝土粒料品質規定在施工規範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與施工工法2.1.3節CNS1240,需要業主同意。(烏溪地潭、龍井堤防加強防災減災工程)本件粒料品質規定在03310章施工規範,結構用混凝土2.2節,混凝土之粗、細料符合CNS1240規定,直接引用CNS1240的1.4.4即需要事先經過業主同意。(社尾社區排水設施及道路鋪面改善工程)混凝土相關規範於第03050章混凝土基本材料及施工方法2.1.3節CNS1240需經業主同意等語(見原審卷7第48-62、202、206-214頁)。
五、鑑定證人庚○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略以:我是美國德州大學土木博士,教書32年,主要是結構學、土木材料,以混凝土為主。廣義的高溫爐所產生的渣或碴都是爐碴、爐石或爐碴,鐵礦經過鼓風爐或高溫爐提煉出來後,叫鐵碴,用高爐作的,所以叫高爐爐碴,出來後用水去冷卻叫水淬高爐爐碴,磨成很細的粉,稱為水淬高爐爐石粉,簡稱爐石粉;第二種是鐵煉出來後要進行煉鋼,把鐵水送進轉爐煉鋼,這叫轉爐爐石或轉爐爐碴;另外一種電弧爐碴,是以廢鐵、廢鋼為主要原料,經由電弧爐高溫熔煉後製成鋼材生產過程所產生的爐石,統稱為電爐碴,而電爐碴熔煉過程必需經過氧化期與還原期,從第一輪經過氧化爐的作用產生出氧化碴,第二輪要把雜質取出稱為還原碴。每一種碴都含有氧化鈣,氧化鈣有自由氧化鈣,有安定後的氫氧化鈣,除了水淬高爐爐石粉外,轉爐碴、電弧爐的氧化碴、還原碴,基本上是因氧化鈣可能會在工程產生疑慮,重點在游離氧化鈣,還原碴的氧化鈣比氧化碴多,把這個材料作成構造物會引起疑慮。預拌混凝土是國家標準CNS3090,粒料是CNS1240,事業廢棄物電弧爐的氧化碴、還原碴,是公告可以再利用,有無害要看用多少量,且要經過業主或涉及單位同意才可使用,業主會要求營造廠或承攬的廠商要提出這個工程所用混凝土配比設計資料,當然廠商不會寫用了多少氧化碴、還原碴或轉爐石,只是把資料呈送,廠商如果寫上去可能就不會通過了,因為業主或委託的顧問公司會要求驗證,沒有人肯擔這個責任。氧化碴的游離氧化鈣量非常少,且是粗顆粒的,可以作為瀝青道路的基底材料使用,而還原碴是比較細粒料的,還原碴目前是被管制的,比較麻煩的是我們沒有辦法鑑定某個混凝土內到底用了多少百分率還原碴代替砂,但如果表層上有白點,基本上還原碴的可能比較高等語(見原審卷7第62-72頁、本院2784卷8第271-295頁)。鑑定證人張清雲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略以:我是海洋大學材料工程博士,庚○前述證詞及意見我都同意,如果工程契約上有寫不得使用有害物質,就是不能用這些物質,我們鑑定時沒有參考契約等語(見原審卷7第62-72頁)。
六、鑑定證人周宏一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略以:一般所謂的配比設計就是在我們的目標強度,所謂的目標強度就是說我針對某一個構造物,我希望它的目標強度可能是210、280或者是350,在這個目標強度下,我們就需要去做一些混凝土的配比設計,去決定裡面水泥、飛灰,或者是剛剛所謂的高爐爐石粉,或者是相關的級配的含量,去達到所需求的混凝土的目標強度。水泥跟飛灰或爐石粉,它們是所謂的膠結材,級配或者是所謂的爐石塊,它是屬於骨材,兩個是不一樣的東西,如果說去添加爐碴的粒料的話,基本上是不會去影響到這個膠結材的含量,因為兩個的配比是不同的部分,但會去減少到天然骨材的含量,也就是使用了爐碴,等於就是取代了一定比例的天然骨材的含量,所以天然骨材就會因此可以減少使用等語(見本院2784卷8第297-304頁)。
七、互稽前揭鑑定證人之證述,彼此並無矛盾衝突,且與本院上開之說明相符,應認前揭鑑定證人之證述均可採信,益證本件被告戊○○等人之辯解要屬無稽。另辯護人李秋峰律師為被告辛○○辯護稱「再利用管理辦法」後來於本案起訴後之105年6月20日修正,係因過去法規並不明確而導致業者在適用上確實有困難,如此狀況下不應將損害由業者來承擔云云,亦不足採。
參、被告之答辯及律師辯護意旨:
一、被告即上訴人(下稱被告)戊○○、乙○○、丙○○、辛○○均否認犯行,辯稱略以(本院2784卷11 P.268-269):
(一)被告兼樺勝公司代理人戊○○:我們公司有分兩廠,一廠是再利用廠,二廠是混凝土廠,我奉董事長指示負責一廠跟財務,所以我從來沒有管二廠的事務,一審的時候營造廠的老闆或工地主任也都說不認識、沒看過我,我也不認識他們,而二廠是辛○○也就是董事長的孩子在管理,所以我為什麼會變成共同被告我也不知道等語。
(二)被告乙○○:我進入樺勝公司時對這個混凝土也不甚了解,樺勝是一個合法的公司,剛好有缺人,我才叫我兒子來這邊上班,若是違法,怎還叫兒子來、若是欺騙客戶,現場的這些被告怎會在跟我們叫料,因家中尚有年老父母、患病之家人需照顧,法官如果還認為有罪,請給我們父子一個緩刑的機會等語。
(三)被告丙○○:因為我不是本科系畢業,所以公司分配我去跟其他品管癸○○、謝晨洋學習送審資料、取樣、抗壓實驗,我的工作很簡單,只有負責這3件事。我在公司沒有參與混凝土工作,也沒有參與出料的工作,每次抗壓報告的工程都是合格的。若認為我有罪,請考量有父母、妻小要照顧,且沒有任何不法所得,也已經離開公司,不會再犯相同的錯誤,公司也跟大部分業主都和解,懇請法官給予緩刑自新的機會等語。
(四)被告辛○○:我在當時要負責4個廠的廠務,我在所有案件的業主、營造廠都沒和他們有聯絡,我跟他們也不認識。再來,每次出貨時配比的決定,也都是調度依據營造廠需求決定哪支配比,再請打料的出料再出貨,所有送審資料的製作、審查、印章用印都是品管人員自行製作好後用完印就送出去了,也沒有經過我的審查,我也完全不知道等語。
二、辯護人林春榮律師為被告樺勝公司、戊○○、辛○○辯護意旨略以(本院2784卷11 P.246-247、P.421-439):
(一)依施工規範第03050章內容觀之,氧化碴(石)或經過安定處理程序之還原碴(石),均可作為混凝土粒料。且樺勝公司所送混凝土配比設計報告書內附綠建材標章證書,其中產品名稱載明「混凝土粒料(電弧爐煉鋼氧化爐碴再生粗(或細)粒料)」,該報告書並經台中農田水利會作內部之簽核(見偵㈡卷第134、137-1頁),故各該工程之業主均同意樺勝公司以再生粒料充作混凝土之配方,無詐欺之可言。
(二)樺勝公司出貨給各混凝土廠商時,都沒有欺瞞各營造廠,並且都在出貨單上載明「本產品用途於非結構性之工程」,所以各營造廠都知道樺勝出貨的是再生粒料,僅因各營造廠為貪圖便宜而採購,所以各營造廠並未陷於錯誤,樺勝公司人員更未有詐欺犯行。
(三)依鑑定證人張俊鴻、庚○於原審108年6月17日審理之證述可知,二人尚無法知悉何謂「非結構性」,非專業之戊○○、辛○○自無法正確認知,不得僅因其認知有誤,即認其有詐欺之犯意與犯行。
(四)公司的出貨單上均載明「本產品用途於非結構性」,並在工地現場由承攬廠商之人員簽收,且依負責製作該出貨單之己○○於原審之證述、卷內乙○○之監聽譯文、證人張志銘、江耀輝、劉時昌、梁閔發、洪子文、趙通明、楊獻章、呂枻治、徐慶溪、呂尚謙、陳文菘、張聰騰等人之證述可知,與客戶接洽之乙○○及未與客戶接洽之戊○○、辛○○均未對營造廠人員施用詐術。
(五)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七工程部分,依樺勝公司交由臺中農田水利會審查之送審資料所附之「綠建材標章證書」、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五工程部分,依臺中市政府水利局送審資料所附之「廢棄物樣品檢驗報告」,足證其等已知所使用之預拌混凝土係使用環保粒料;而日利公司於104年向樺勝公司叫料時,始由樺勝公司逐次出具「預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足證樺勝公司人員未對彰化市公所人員有詐欺之行為;另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一工程部分,卷內並無南寮巷支線農路改善工程案之材料送審資料,自不得僅憑臆測而指樺勝公司人員有施用詐術。
(六)依癸○○於本院111年2月18日之證述可知,樺勝公司大小章及辛○○之印章均放在品管室,由品管人員在製作送審資料後,即直接用印,而品管室與戊○○、辛○○之辦公室並未位在一處。故戊○○、辛○○未參與送審資料之製作,亦未指示癸○○、丙○○為不實之記載,均屬至明。
(七)被告陳炳男雖然擔任樺勝公司總經理,被告辛○○雖係公司廠長,惟二人就本案各工程之混凝土販售,均未與買方有任何接觸,亦未指示公司人員隱瞞以再生粒料為材料之事實。而該營造廠均知悉樺勝公司所出售之預拌混凝土以環保粒料製作,業主部分樺勝公司人員未與之接洽,二人顯無詐欺情事至明。
(八)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三、四工程部分,雖承攬公司與農田水利會訂約時間相差5天,然均係同時向樺勝公司購買混凝土,且於同一時間叫料、請款,怎會是二行為?此外,被告二人之前案與本件情形完全不同,檢察官並沒有依照最高法院大法庭的裁定提出具體事證認為有加重事由。
三、辯護人蕭志英律師為被告戊○○、辛○○辯護意旨略以(本院2784卷10P.479-489):
(一)樺勝公司對外銷售摻有再利用粒料之預拌混凝土,從未冒充天然建材之預拌混凝土,此由公司名稱招牌(環保事業公司)、人員名片(專營廢鑄砂、爐渣回收再利用、CLSM水泥製品)、每一車預拌混凝土之出貨單(「非結構性工程」)、預拌混凝土送審資料附上綠建材標章證書【產品名稱為混凝土粒料(電弧爐煉鋼氧化爐碴再生粗、細粒料)】、配比設計表【水泥、爐石、飛灰等項目】等,均可證明:樺勝公司沒有冒充詐欺之行為。
(二)原審判決編號5所示工程,由樺勝公司採樣送檢、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廢棄物樣品檢驗報告」,卻消失於彰化地檢署向台中市政府水利局函調影印卷內,致原審法官未曾斟酌,認定樺勝公司人員構成加重詐欺,自屬冤枉。
(三)樺勝公司係銷售預拌混凝土給各得標營造商,與各業主並無關係,各業主與戊○○、辛○○等樺勝公司人員亦無接觸,辛○○等樺勝公司人員不可能對無接觸之各業主承辦人員施行詐術,更沒有從各業主處取得任何財物。
(四)樺勝公司與各營造商簽訂採購混凝土契約,其收受並所有價金有合法成立之採購混凝土契約為法律上之依據,故為「合法之所有」。又樺勝公司出售摻有再利用建材之預拌混凝土,公然主動在價格上明示係較低價格之再生建材混凝土,並未以再生建材混凝土冒充天然建材混凝土對外銷售、自與加重詐欺之構成要件不符。若營造商對於混凝土之品質不滿,僅屬物之瑕疵問題,應屬民事糾葛,不能與刑法詐欺罪混為一談。
(五)各營造商向樺勝公司所採購之混凝土,不論有簽訂書面契約或僅口頭約定,均只要求抗壓性強度,從未要求純天然粒料,樺勝公司也都告知摻有爐石的混凝土不能用在蓋房子,然檢察官對於供述知道樺勝公司的混凝土摻有爐石的證言均捨棄不採,至原審判決有所偏頗。
(六)營造商與樺勝公司簽訂混凝土採購契約僅要求抗壓性強度,樺勝公司每件都送實驗室檢驗,原審法官亦曾鑽心採樣送驗,仍然高於要求之抗壓性強度。而依樺勝公司送給營造商的資料,例如配比設計表、工廠登記證、綠建材標章證書、廢棄物樣品檢驗報告等,均可知混凝土中摻有再利用建材,並無詐欺之犯行。
四、辯護人李秋峰律師為被告辛○○辯護意旨略以(本院2784卷11
P.262-264、P441-450):
(一)「CNS1240」是一個國家標準,依照標準法第4條本文,國家標準應採自願性方式實施,基於契約相對性,樺勝公司他們是混凝土廠,他們的契約相對人應該是營造廠,這部分「CNS1240 」並不能直接引用在樺勝公司跟營造廠間的契約關係。至於樺勝公司出具的品質保證書上有載明符合國家標準,但上面寫得很清楚他們載明的是品質2個字,而品質在經過原審、二審的專家證人證言都已經確定過,品質部分完全符合國家標準。
(二)建築技術規則所謂結構混凝土是具有結構功能之鋼筋混凝土及純混凝土。發包公司的事業目的主管機關經濟部工業局解釋 「再利用管理辦法」中結構、非結構混凝土,係引用公共工程委員會89年的函解釋,然該函將橋梁、道路、排水溝、涵管等認為是工程採購之「結構物」,並無提到結構混凝土。而再利用管理辦法後來於本案起訴後之105年6月20日修正,最重大的2個修正就是:⑴再利用用途內修正前確實有載明非結構性混凝土粒料及非結構性混凝土原料等字,但修法後他把非結構性混凝土等字全部刪除;⑵在修正前未載明品質,修正後刻意加2 個字品質,稱其品質應符合國家標準,參酌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修正理由考之,經濟部工業局清楚知道過去法規並不明確而導致業者在適用上確實有困難,如此狀況下不應將損害由業者來承擔。
(三)從卷內之監聽譯文、相關證人、共同被告等人之證述可知,樺勝公司內從業務招攬到出貨到調度到配比、送審資料的製作到送審,均是各自負責,事先未經過被告辛○○指示。被告辛○○僅就這些產品配比做好之後由各該調度依照客戶需求再做挑選,並非針對本案8個工程去客製化調配。此外,本件被告辛○○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的情形,原審只認定涉犯詐欺罪,而詐欺的罪質與其前案所涉廢棄物清理法不同,原審竟依累犯加重,已違反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
五、辯護人林開福律師為被告戊○○辯護意旨略以(本院2784卷9
P.271-303、本院2784卷11 P.248-251):
(一)依鑑定證人庚○教授的證詞及他所撰寫的「別再污名化鋼鐵爐碴」一文可知,事實上鋼鐵爐碴的物理特性跟天然石是相似的,部分性能甚至優於天然石,國外很多國家已經大量推廣使用,且爐碴的再生利用對整個環境保護及循環經濟都是正面的。本案之混凝土買賣,不論數量、抗壓強度、坍度、耐久度、毒性部分均無問題,唯一有點爭議的是混凝土中的細粒料部分是屬於爐碴再生料,但樺勝公司賣得比較便宜,且卷內這些混凝土買賣契約沒有一份寫到說一定要純粹天然料,這樣的案子並未歸類為民事範疇,而以刑事加以處罰,是否有違背刑法對於最後手段的謙抑原則?
(二)從卷內跟樺勝交易的相關營造廠商的供詞可知道,之所以跟樺勝公司買混凝土,共通的原因都是樺勝公司比較便宜,是基於成本考量才買,也就是說縱使樺勝公司所出售的混凝土有摻再生料,但價格是明顯低於市場行情,至少並未取得與成本顯不相當的超額利潤,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
(三)若樺勝公司有意向營造廠商隱瞞其輸出的混凝土含有爐碴之意思,其公司名字應將「環保」二字拿掉、公司人員之名片也不會明確記載是「專營廢鑄砂、爐碴回收再利用」等、混凝土出貨單上也不會明確記載本產品只用在「非結構性工程」,證人金居工程行之粘呈聰更證述:業界都知道樺勝公司之混凝土就是有加爐石的等語;與樺勝公司交易的營造廠至少有18家都明確證稱:乙○○確實有跟他們講這個是有加再生料的,更足以證明事實上樺勝公司沒有隱瞞之意。此外,樺勝公司賣的混凝土均一定的售價標準即牌價,怎可能對本案及本案以外的營造廠商所述不一,可知本案之營造廠商均表示不知道混凝土有摻再生料,係卸責之詞。
(四)樺勝公司之所以出具材料試驗書、品質保證書等,係與營造廠商簽約時,應一部分營造廠商需求方才提出的,既是簽約後的履約行為,至多為民事糾紛,與刑法上的詐欺無涉,且依卷內資料可知,品質保證書並未保證裡面都是天然料。而依下列所述,原判決認為樺勝公司是以出具材料試驗書、品質保證書作為詐術及有不法所有意圖,顯有誤解。就原判決附表一:
⒈編號一的南寮巷的支線工程,事實上也未提出混凝土配比、材料試驗書、品質保證書。
⒉編號六的大竹社區亦無提出預拌混凝土的配比、材料試驗書。
⒊編號七部分104沙鹿站不僅未提出材料試驗書,更在預拌混凝
土的報告書內附上綠建材標章,明確表明骨材是使用再生料。
⒋編號五的黎明社區工程部分,所出具的混凝土設計報告書雖
然有將骨材誤載為大甲溪跟西螺溪,但是所送的預拌混凝土送審資料內容有附上廢棄物樣品的檢驗報告,這個樣品就是電弧爐、煉鋼爐碴再利用產品,此誤載應如證人林政義所述:係因電腦的制式表格,只有改到工程名稱,沒有改到這部分,並非真的要騙人。
⒌編號七、編號八工程部分,此2工程均為再生料,工程實際承
包人是張聰騰亦承認被告乙○○、辛○○均有告知此為再生料,況且編號七部分尚附有綠建材標章。
(五)另由證人辛○○、乙○○供詞可知被告戊○○主要工作範圍是在一廠,沒未參與二廠業務,且兩個廠相隔至少68公尺,而所有跟樺勝公司接觸的廠商也都供稱他們接觸的對象都是乙○○,根本也不認識被告戊○○。則乙○○跟營造廠商接洽時是否告知裡面有摻再生料,戊○○根本不清楚,亦無成為共犯之可能。
(六)關於沒收部分,本件假定有構成犯罪,與犯罪事實有直接關係的就是粒料的部分,主要是細粒料,其他如混凝土中的水泥、添加物、粗粒料、運輸都屬於中性的成本,中性的支出,根本與犯罪無關,是不應該沒收的,原審將利得存否與利得範圍混在一起,跟犯罪有直接關係的利得部分才不計成本,若跟犯罪沒有直接關係的部分根本不得沒收。
六、辯護人楊玉珍律師為被告乙○○、丙○○辯護意旨略以(本院2784卷10P.365-410、P.411-451、本院2787卷11P.251-255):
(一)乙○○、丙○○於原判決附表編號一或編號四部分,並未經檢察官起訴(訴書附表二編號1、4部分),原判決逕行審判,顯有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項第12款後段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之違法。
(二)被告乙○○於50歲入職到樺勝環保事業公司,學歷程度是國中畢業,當時完全沒有具備混凝土專業知識,亦不懂電腦的處理。樺勝環保事業公司名稱中有「環保」二字,加以本案相關證人均已證述業界裡大家知道樺勝公司有賣環保、再生料。原審法官認於會計的電腦裡查到一個獨立的「Word」檔,裡面有「廠長要試驗全天然砂石的配比,因日利鑽心被發現再生砂」等字句,認定也是被告犯罪的證據,然此為會計之電腦,並非乙○○之電腦,業務亦與其全無關,被告也從來不知有這份電腦檔案存在,更何況僅負責業務工作,為何以此證明其犯罪。
(三)被告乙○○對公司客戶均據實告知「我公司的產品是再生料,不能用於結構性的,你們要買多少錢」,此有本案監聽資料可證,而公司的出貨單上面確實明白載明公司產品不用於結構上工程,何以認定被告有詐欺故意?
(四)原判決以因本案另外2位被告戊○○、辛○○曾於102年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之前案,故會去刻一個章用以自保;樺勝公司電腦裡有一份103年5月份施律師的討論資料、有一份經濟部頒發的廢鑄砂資源化應用手冊,所以這個法令全公司的人都應該全部知道,不能說其不知情、有豐興鋼鐵廠公司的簡報,去幫他們介紹樺勝的產品等情,作為認定被告乙○○有罪的理由,顯無依據。
(五)本案有18個廠商都證明被告乙○○確實在跟他們交易時有做產品說明,另依卷內賣予廠商價格資料比對工會所頒布的價格,可以看出環保料與同業工會頒布的天然混凝土的單價相比確實較低,如何詐騙?
(六)原判決書認為行為終了若跨越新、舊法,終了的時間點若適用新法,犯罪行為就要適用新法。然原判決附表一編號三、四部分營造廠是用支票來付款,所開之支票應屬於遠期,可是在給付支票時實際上是舊法時代,兌現時可能是新法時代,所以整個都用加重詐欺來論處。然於等待兌現支票的期間被告等人並無任何行為,況以廠商來講支付支票就等於已經付款的認知,上開認定此對被告等人顯然不公。
(七)被告乙○○是領固定薪的員工,從來沒有因為本案的工程案件多領到獎金或分到利潤,本案自105年開始纏訟至今,已備受折磨,加之家中有年邁、患疾之父母、弟弟、弟媳,若有罪願把一年的薪資約40萬元捐出來做公益捐,請求給予緩刑機會。
七、辯護人謝啟明律師為被告乙○○、丙○○辯護意旨略以(本院2784卷10P.5-36、本院2787卷11P.255-257):
(一)樺勝公司被起訴4個人,分別是戊○○總經理、二廠廠長辛○○、業務經理乙○○以及他的兒子品管丙○○,4人各自分工,而以卷內監聽紀錄來看,無犯意聯絡,能否把4個人的行為結合說是一個共同正犯的關係,在證據法則是不行的。
(二)被告乙○○是去銷售、推銷樺勝公司的環保粒料混凝土,相關部分也誠實告知所有客戶,絕大部分客戶均坦承被告乙○○有告知粒料有環保料或爐碴,沒有的就是本件被判有罪的8件公共工程,然樺勝公司是一家環保混凝土公司,且於市面上銷售的混凝土是比較便宜的,另外乙○○銷售混凝土時也誠實告訴所有客戶,難道會只去騙這8個營造廠商嗎?可見這些營造廠事實上都是知情的,僅因為要卸責方不承認說是知情的。
(三)就樺勝公司而言來講,就是銷售給營造廠,公司的合約、價錢事實上都是非常公道的,至於營造廠與業主之間有何約定,此乃營造廠與業主間之關係,樺勝公司跟業主完全沒有契約關係,也沒有使業主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的情況,則本件到底究係是債務不履行,還是詐欺行為?
(四)原判決附表一編號七、八部分,霆運工程行曾提出給業主臺中農田水利會之預拌混凝土報備書(見105年偵2913卷三的第134頁),其中即含有所謂綠建築標章,該標章內容即有提到到環保料之情況,原審以「CNS1240」必須要經過業主的同意,然本件的犯罪事實沒未經過業主同意為由認定被告有罪,與卷證資料不符。此外,依陳進旺、張聰騰之證述可知,此二工程係直接找樺勝公司購買,與被告乙○○是否有施用詐術無關。
(五)被告乙○○、丙○○於原判決附表編號一或編號四部分,並未經檢察官起訴(訴書附表二編號1、4部分),原判決認定顯有錯誤。
(六)被告丙○○家中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為因犯罪行為有不法所得,樺勝公司就很多案子業已和解,未和解部分亦願意負責,請求給予緩刑之宣告。
八、辯護人杜英達律師為被告乙○○辯護意旨略以(本院2784卷10
P.5-36、本院2787卷11P.257-259):
(一)偵辦經濟、財產犯罪之宗旨為利之所在,犯罪之所在。本案犯罪架構內有三種人,一種是業主如農田水利會,一種是營造廠、承攬商,一種是粒料的提供者即樺勝公司。而農田水利會有預算並無利可圖,依被告乙○○於電話監聽內所述他都賣最便宜的,故檢察官與原審判決就沒收部分也沒有說樺勝公司有不法所得,反認為犯罪所得是營造廠的工程款,是本案得利者為營造廠、承攬商。CNS國家標準內最後一個標準叫作使用者認同,使用者應為營造廠、承攬商,而非農田水利會。而農田水利會、營造廠案發後根本不會承認同意使用環保料。
(二)本案重點在於混有環保料爐碴的混凝土,但依學者之證詞無法期待司法機關,利用一個判決去認定這些使用爐碴的混凝土是合法的,本案雖樺勝公司有提供環保料混凝土之客觀行為,但就主觀而言,被告乙○○稱「我這個是最便宜的」及就出貨單、公司標章、綠建材標章等來看,均呈現其所販賣為含有環保料的混凝土,而營造廠、承攬商均為專業人士,所謂便宜貨就是含有爐碴的混凝土,被告並無從知悉承攬商要如何使用該等混凝土。
(三)樺勝公司設有分門別類之總經理、廠長、採購、業務、品保等職位,各司其責,被告乙○○僅為就其事業務範圍內負責,其於部分是否有施用詐術之行為需有證據證明。
九、辯護人朱清奇律師為被告丙○○辯護意旨略以(本院2784卷10
P.411-451、本院2787卷11P.260-262):
(一)被告丙○○於原判決附表編號一或編號四部分,並未經檢察官起訴(訴書附表二編號1、4部分),原判決逕行審判,顯有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項第12款後段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之違法。
(二)依證人癸○○、己○○及同案被告辛○○於偵查、原審及本院之證述可知,被告丙○○係到樺勝公司之後才開始跟癸○○慢慢學習品管工作,樺勝公司內品管負責的工作只有製作送審資料、就配比去試驗強度、去工地現場取樣這3 件事情。樺勝公司裡面的配比是由廠長辛○○決定,而品管負責的是依照廠長製作出來的配比以及營造廠商提供的資料去製作送審文件,而製作送審文件就是形式上去修改工地、營造廠的名稱,依照營造廠提供的資料去製作送審文件,其餘均與品管人員即被告丙○○無關,原判決認被告丙○○有施用詐術或有行為分擔,顯然有所誤認。
(三)原判決另表示樺勝公司的電腦裡面有同案被告戊○○跟辛○○在另案的討論資料、非結構混凝土研究資料、介紹環保混凝土的簡報檔,均非被告是丙○○的職務範圍所及、知悉,以此認定被告有所知悉、參與,顯失公平。
(四)原判決附表一編號七、八部分即即沙鹿站、八寶站工程,此部分之送審文件內均包含綠建材標章,明確表明樺勝公司出貨的內容就是環保混凝土;證人己○○、張聰騰亦證述稱霆運工程行自始即知其所叫的是環保混凝土、同案被告乙○○亦有告知其出貨的是再生料等語,再生料其實就是環保料,然證人張聰騰卻辯稱不知道再生料就是環保等語,係為避免營造廠自己構成詐欺,證人張聰騰之否認為不實。
(五)本案每一筆工程中,樺勝公司出貨之出貨單,其上均載明用途於「非結構性工程」,且所出貨的單價卻實是低於彰化混凝土工會所公布的牌價,並無價差的存在,更無不法獲利存在。
(六)被告丙○○僅為受雇員工,工作就是延續前手癸○○的教導,係領固定薪水,並未因為本案工程多銷售了混凝土而取得更多獎金,案發後亦已離職,無任何前科,請求考慮其家中尚有2名未成年子女,從輕量刑,給予緩刑之機會。
肆、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南寮巷支線農路改善工程」部分:㈠工程基本資料:
營造商 承攬工程 業主(被害人) 鋐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起訴事實玖、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南寮巷支線農路改善工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台中分局
1.偵卷內有工程契約書影本,本工程編號100FR0000-000、契約編號100DR0000-000。屬於計畫底下之工程,該計畫名稱「100年度重劃區外緊急農路設施改善計畫」(105偵字第2913號卷一之一P.170)。
2.上述「南寮巷支線農路改善工程」,施工地點在臺中龍井區,100年12月21日決標給鋐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
鋐耀公司、鋐耀營造)(105年偵字第2913㈢卷P.47),101年1月5日開工、預計101年6月25日竣工,預計101年7月20日驗收,契約金額286萬元。契約詳細價目表裡記載,強度210kgf/cm2預拌混凝土、單價每米1444.34元、數量483米,複價69萬7625.88元;預拌混凝土之澆注及搗實費及運費,單價143.64元,複價69378.12元,故預拌混凝土的費用是76萬7004元(697625.88+69378.12=767004)(見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卷㈣P.184)。
3.本契約之施工規範(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卷㈡P.103、105)規定,混凝土用料需符合CNS 1240標準、使用結構用混凝土之輕質混凝土CNS3691規定。且採購價目表裡面就載明,要採購「竹節鋼筋、數量11.74公噸,每公噸單價18353.79元、複價21萬5473.49元」「鋼筋加工及組立費用、每公噸390
6.17元、複價4萬5858.44元」(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卷㈣P.184)。施工圖說裡,水溝橫切面圖,有主副鋼筋結構,需使用結構性210 kgf/cm2混凝土(105年偵字第2913號卷㈣P.186)(同見原審卷P.385設計圖有鋼筋結構),且擋土牆裡面也有設計鋼筋為支撐,本件屬於結構物工程(同見原審卷P.387設計圖)。
(二)詐欺行為:
1.本工程施工結果,業主於101年當時並不知摻有爐碴,業主係因其他因素裁罰違約金20萬5000元,剩餘應給付265萬5000元,已經驗收合格(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卷㈡P.111)。檢察官105年偵辦時,業主才知道工程裡面摻有爐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中分局108年5月28日水保中保字第1081939262號函覆原審:本工程101年7月20日已經驗收合格,驗收時有缺失,故扣款,並有逾期違約金65720元,驗收當時並未發現有爐碴成分(原審卷㈦P.1)。
⒉檢察官於105年偵查時,本工程完工已久。且檢察官105年5月
11日在「南寮巷支線農路改善工程」工程五處採集鑽心(105年度偵字第5800號卷五P.0000-0000;採樣過程照片,105年偵字第2913㈢卷P.51-59)(柱體照片,105年偵字第2913㈢卷P.61)。
①編號000000000(L水溝)。
②編號000000000(第二截水溝)。
③編號000000000(電線桿下方)---即起訴書附圖4照片,摻有粗細骨材為爐碴。
④編號000000000(擋土牆)。
⑤編號000000000(塊狀護欄)。
⒊上述鑽心證物於起訴時已經編號入庫,即【原審105年度院
保字第690號證物】。經原審勘驗結果(勘驗筆錄於原審卷P.252以下):
①【龍井區南寮巷支線工程、編號000000000】1顆:鑽心柱體
取出時已經裂成二塊,使用爐碴所以顏色偏黑,磁鐵能吸附在鑽心柱體上。爐碴有很多氣孔,且爐碴外表已經生鏽(照片檔名:IMG_9188/ IMG_9190/IMG_9192/ IMG_9195 /IMG_9
198 /IMG_9201;原審卷P.521-531)。②【龍井區南寮巷支線工程編號000000000】1顆:磁鐵能吸附
在鑽心柱體上。爐碴有很多氣孔。且表面爐碴已經有生鏽。(照片檔名:IMG_9141 /IMG_9143 /IMG_9147/ IMG_9150/IMG_9153;原審卷P.485-493)。
③【龍井區南寮巷支線工程編號000000000】1顆:磁鐵能吸附
在鑽心柱體上。使用大量爐碴,且柱體中間已經裂開,表面爐碴有生鏽現象。
(照片檔名:IMG_9180/IMG_9181/ IMG_9183/IMG_9186/;原審卷P.513-519)。
④【龍井區南寮巷支線工程編號000000000】1顆:鑽心柱體已
經碎裂,柱體表面上已經多處生鏽,且磁鐵能吸附在鑽心柱體上。
(照片檔名:IMG_9157 /IMG_9160/ IMG_9163/IMG_9167;原審卷P.495-503)。
⑤【龍井區南寮巷支線工程編號000000000】1顆:磁鐵能吸附
在鑽心柱體上。使用大量爐碴而導致柱體顏色偏黑,而且表面有部分已經生鏽。
(照片檔名:IMG_9122/ IMG_9124/IMG_91268/ IMG_9129/;原審卷P.467-473)。
⒋證人(即業主水土保持局工程主辦人員)陳祐銜於原審審理
中證稱:「臺中分局發包的南寮巷支線農路改善工程的混凝土,是照契約圖說,有關混凝土的粒料,設計圖說上沒有規定,但契約書上有一個混凝土210 kg除以cm平方的強度。上網發包文件會有施工規範。我們的施工規範是依照本局設計統一的版本,我們六個分局統一由水保局製作契約範本,需要符合CNS1240標準。」「我們水土保持局臺中分局,並不知道南寮巷支線農路改善工程所使用的混凝土含有爐碴,如果我們事先知道含有爐碴,我們當然不會同意使用。」(原審卷P.287)已明確表達業主事先不知情有爐碴混凝土之事。
⒌而本件南寮巷支線農路改善工程,於101年間是由李清順所招
攬,證人李清順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當時是永龍公司的員工,有時候跟同業調貨,曾經跟樺勝調料的是管溝回填的部分。本件鋐耀公司向樺勝公司叫混凝土,來施作南寮巷支線改善工程,是由我接洽,鋐耀營造林清峰他在問,哪裡有價格比較優惠的混凝土廠,我就說『樺勝公司』這間,就讓他們自己去聯絡。我不知道樺勝所生產的混凝土有摻環保料。當下林清峰自己在接洽時問我,當下的情形是他自己去接洽的,業務上我沒有去接洽用什麼料。所以跟鋐耀簽約的,不是由我去接洽的,我只是把樺勝公司電話給林清峰,他們自己去聯絡的。至於合約他們什麼時候訂,我也沒有看到。我沒有獲得什麼好處。我是介紹人而已,我不用去工地現場(看混凝土)點貨」(原審卷P.305)。由證人李清順之證述可知,其僅介紹樺勝公司給鋐耀營造負責人,並未談到混凝土的品質價金,以及要摻用爐碴等細節,證人李清順並未參與本件犯罪,被告等人要將責任推給李清順,顯不足採。
⒍樺勝公司從89年12月7日成立登記,到92年12月17日才取得
第一廠的工廠登記(編號:00-000000-00,見104年度他字
第2132號卷㈢P.73),第二廠的工廠登記是於101年1月3日才登記完成(編號:00000000、104年度他字第2132號卷P.74)。被告辛○○是樺勝公司登記負責人壬○○之子,被栽培為樺勝公司的接班人。辛○○的勞保資料從91年12月4日起至今,都掛在樺勝公司底下(原審卷P.137以下),所以辛○○是在公司草創時期已加入工作。而被告戊○○任職於樺勝公司甚久,自94年6月16日起勞保就掛在樺勝公司底下,屬樺勝公司草創元老(見原審卷P.170)。被告乙○○是101年3月1日起將勞保掛在樺勝公司底下(見原審卷P.165),所以本件工程101年1月5日開工時,被告乙○○尚未到樺勝公司任職,這件混凝土供應契約之簽約事宜,並非身為業務之被告乙○○所為。但是本工程一直出貨混凝土到101年6月30日為止,被告乙○○既然身為樺勝公司業務,定然有接觸並服務客戶鋐耀營造之事實。
⒎既然契約引用國家CNS規範,承包商未告知業主要使用爐碴代
替天然石材,即逕自使用爐碴混凝土,已經有違約情事,且使業主於不知情狀況下支付工程款,本案自有詐欺事實。
(三)詐欺金額與沒收:⒈檢方搜索樺勝公司時,樺勝公司電腦裡面發現出貨給「鋐耀
營造」(地點:龍井)之記錄,出貨時間是「101年3月16日至101年6月30日」,出貨混凝土數量是846.5米,總出貨金額是124萬4175元,出貨2500磅混凝土單價是1450元;出貨3000磅單價是1500元(原審卷內),單價確實不高。
⒉從樺勝公司內部電腦扣案之統一發票記錄,找到下列發票記
錄(買受人為00000000、鋐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再經核對國稅局提供樺勝公司之統一發票銷項憑證電子檔紀錄,整理如下:
樺勝公司開立統一發票給:鋐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鋐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後來改名為: 逸石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見原審卷P.37) (國稅局提供光碟列印於原審卷P.83、原審卷P.37) 鋐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臺中商業銀行后里分行支票(原審卷P.41)支付 證據出處 發票號碼 /日期 記載之品名 數量/單位 單價 銷售額 營業稅 總計 支票號碼 支票面額 兌現日期 AH0000000 / 101/3/31 混凝土2500磅 111.5 1450 161,675 8,083 169,758 0000000 395,771 101. 6. 15 樺勝公司以臺灣中小企銀和美分行之&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00000000000號帳戶提示入款,原審卷P.000 -------------樺勝公司內帳記載。原審卷P.41 混凝土3000磅 143.5 1500 215,250 10,763 226,013 (原審卷P.82、樺勝公司之發票明細電子檔記錄) (合計)376,925 (合計 18,846 (合計)395,771 AH0000000 / 101/4/28 混凝土2500磅 88米 1450 127,600 6,380 133,980 0000000 321,405 101. 7. 20 同上帳戶,見原審卷P.253 --------------原審卷P.41 混凝土3000磅 119米 1500 178,500 8,925 187,425 (原審卷P.82、樺勝公司之發票明細電子檔記錄) (合計)306,100 (合計 15,305 (合計)321,405 BW0000000 / 101/5/31 混凝土2500磅 76.5米 1450 110,925 5,546 116,471 0000000 313,346 101. 8. 20 同上帳戶,見 原審卷P.263 --------------原審卷P.41 混凝土3000磅 125米 1500 187,500 9,375 196,875 (原審卷P.89、樺勝公司之發票明細電子檔記錄) (合計)298,425 (合計 14,921 (合計)313,346 BW00000000 / 101/6/22 混凝土CLSM 8米 700 5,600 280 5,880 0000000 275,861 101. 10. 01 同上帳戶,見 原審卷P.000 --------------原審卷P.41 混凝土2500磅 107.5米 1450 155,875 7,794 163,669 混凝土3000磅 67.5米 1500 101,250 5,062 106,312 (原審卷P.93、樺勝公司之發票明細電子檔記錄) (合計)262,725 (合計 13,136 (合計)275,861 DK0000000 / 101/7/31 混凝土2500磅 ------------(原審卷P.101、樺勝公司之發票明細電子檔記錄) 2米 1450 2,900 145 3,045 0000000 3,045 101. 10. 30 同上帳戶,見原審卷P.285 --------------原審卷P.41 以上合計130萬 942元。 以上兌現支票金額130萬 9428元
⒊檢察官105年開始偵查時,本工程已經完成多年,且已經付款驗收:
①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中分局105年12月15日函覆地
檢署:經查摻有氧化碴六分石、三分石之氧化石、氧化砂為粗細骨材,減價58萬1250元,加上三倍違約金,合計232萬5000元。但是該混凝土項目價額僅63萬9852元,故減價收受63萬9852元。發文向鋐耀公司追討63萬9852元(原審卷二
P.73)。②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中分局106年1月23日函覆地
檢署:鋐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月10日已經返還63萬9852元(原審卷二P.248-249)。
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中分局108年5月28日水保中
保字第1081939262號函覆原審:本工程101年7月20日已經驗收合格,驗收時有其他缺失,故扣款,並有逾期違約金6萬5720元。本案發現爐碴以後,已於105年12月15日發函通知鋐耀營造返還價金63萬9852元。承包商已繳入國庫,並於106年1月13日將國庫繳款書提供給業主(原審卷七P.1)。
④證人即鋐耀公司負責人林瑞峰於109年6月15日原審審理中證
稱「事發後,業主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向我們追討混凝土款,確定賠款63萬9852元都是樺勝公司戊○○去繳的,我們鋐耀營造並沒有支付賠款」(原審卷P.280)。⑤惟樺勝公司從鋐耀營造所收取混凝土款項是130萬9428元,較
業主罰款63萬9852元為多,也比契約裡估算之76萬7004元還多,而樺勝公司確實有收到此筆混凝土價款,故差額66萬9576元(0000000-000000=669576)本應向樺勝公司沒收。然原審審理中,樺勝公司於109年8月31日與業主達成和解,由樺勝公司將差額66萬9576元,於109年8月27日匯入業主帳戶中(見原審卷P.675-677)。既然樺勝公司已經將全部混凝土價款賠償,故本件已無沒收必要。
二、「漢寶村八洲排水支線堤岸改善工程」部分:㈠工程基本資料:
營造商 承攬工程 業主(被害人) 金聯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起訴事實玖、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漢寶村八洲排水支線堤岸改善工程」 芳苑鄉公所
⒈漢寶村八洲排水支線堤岸改善工程、合約編號17383。102年
12月16日開標、由金聯合公司以275萬元得標(決標公告見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偵卷㈣P.162)。
⒉偵卷內契約影本、總價275萬元、102年12月24日訂約、90天
完工。開工日為103年1月3日;預定完工日為103年4月3日;契約金額275萬元(105偵字第2913號卷㈣P.117)。契約裡面有估算混凝土的價款,即預定使用①140 kgf/cm2預伴混凝土、99米、單價1401.74元、複價13萬8772.26元。②210kgf/cm2預伴混凝土、455米、單價1563.79元、複價71萬1524.45元。預計使用85萬296.71元混凝土。還預計採購「鋼筋加工及組立、23.051公噸、每公噸18.47元、複價42萬5751.97元」(105偵字第2913號卷㈣P.118工程估價單),本契約要採購大量鋼筋為支撐,顯然是結構性工程。
⒊契約之施工規範引用CNS 1240混凝土骨材之規定(105年度偵
字第2913號背面)。若承包商要使用爐碴當作骨材,應事先告知業主並經過業主同意。
(二)詐欺行為:⒈本工程開工前,於102年12月20日,樺勝公司為本工程提出混
凝土配比設計書,標示粗砂、細沙、三分石、六分石,粗細骨材均來自於【大安溪】(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偵卷㈣P .122-126背面)。還提出102年12月20日預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偵卷㈣P.127)。顯然使用詐術。
參照金聯合公司向樺勝簽訂購買預拌混凝土之合約,強度2000磅的,單價1250元;強度3000磅的,單價1550元,確實是價格不高,但是合約上沒有隻字片語提到「非結構性混凝土」,也沒有提到「不得使用於建物」等相關文字,而是一般購買預辦混凝土的合約(104他卷2132號卷九P.172)(合約在105偵字第2913號卷一之一P.168)。
⒉被告乙○○是101年3月1日起將勞保掛在樺勝公司底下(見原審
卷P.165),被告乙○○身為樺勝公司業務,所以本件工程係業務乙○○所招攬,甚為明確。
⒊本件工程雖已完工多年,惟因檢察官發動偵查,於105年4月2
9日去「漢寶村八洲排水支線堤岸改善工程」在0K+355側邊護岸,鑽心取樣【編號000000000號】。(鑽心照片於105年度偵字第5800號卷四P.0000-0000)。
⒋上述鑽心檢體於起訴時已經編號入庫,即【原審105年度院保
字第689號證物】。經原審勘驗結果:【漢寶村八洲排支線工程編號000000000】1顆,細沙使用爐碴成分,磁鐵仍能吸附在鑽心柱體上。小點有生鏽現象。(照片檔名:IMG_9100/ IMG_9102/IMG_9104/IMG_9110;原審卷P.451-457)(勘驗筆錄於原審卷P.253)。
(三)詐欺金額與沒收:⒈本工程於檢察官發動偵查之前已經完工驗收,依據芳苑鄉公
所簽呈,本工程103年1月13日開工、103年3月24日驗收完畢(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偵卷㈣P.134)。彰化縣○○鄉○○000○0○00○○○鄉○○○0000000000號函覆原審:103年3月24日已驗收,未扣款(原審卷㈦P.37)。
⒉總工程款275萬元加代墊空汙費7333元,103年4月10日請款27
5萬7333元(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偵卷㈣P.135)。而金聯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臺中商業銀行二林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103年4月22日有芳苑鄉公所退還工程保證金27萬5000元;103年4月2日芳苑鄉公所匯款給付2萬9400元,103年5月6日芳苑鄉公所給付工程款265萬5513元之紀錄(以上匯入記錄見原審卷P.129、130)。
⒊證人(樺勝公司會計)張意楣被搜索時,有扣到樺勝公司內
部電子檔,其中樺勝公司於「103年1月10日至103年1月27日」出貨給「金聯合公司」之混凝土出貨紀錄、地點都是「漢寶、王功」,單價都是1250、1550元二種(104年度他字第2132號卷十P.109)。
⒋另一份查扣到樺勝公司會計電腦帳(105偵字第2913號卷一之
一P.300)裡面記載,出貨時間「103年2月6日至103年3月18日」「地點:漢寶、王功漁港」,2000磅的單價為1250元、3000磅的單價為1550元。(同見原審卷P.141扣案樺勝公司銷貨紀錄EXCEL檔案篩選列印結果),下列電子檔記載,有可能僅為部分資料:
日期 車號&0000; 數量 備註 備註 單價 金額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212-TA212-TA403-S8647-Q3212-TA638-Q3847-VP847-VP847-VP403-S8638-Q3403-S8212-TA647-Q3638-Q3212-TA403-S8638-Q3403-S8403-S8647-Q3212-TA647-Q3403-S8647-Q3403-S8212-TA638-Q3746-VR647-Q3403-S8 &ZZZZ;0&ZZZZ; &ZZZZ;0&ZZZZ; &ZZZZ;0&ZZZZ; &ZZZZ;0&ZZZZ; &ZZZZ;0&ZZZZ; &ZZZZ;0&ZZZZ; &ZZZZ;0&ZZZZ; &ZZZZ;0&ZZZZ; 00.59&ZZZZ; &ZZZZ;0&ZZZZ; &ZZZZ;0&ZZZZ; &ZZZZ;0&ZZZZ; &ZZZZ;0&ZZZZ; &ZZZZ;0&ZZZZ; &ZZZZ;0&ZZZZ; &ZZZZ;0&ZZZZ; &ZZZZ;0&ZZZZ; &ZZZZ;0 9 10 9 1.5 &ZZZZ;000 00 00 00 0 2 1 8 漢寶 漢寶 漢寶 漢寶 漢寶 漢寶 漢寶 漢寶 漢寶 漢寶 漢寶 漢寶 漢寶 漢寶 漢寶 漢寶 漢寶 漢寶 漢寶 漢寶 漢寶 漢寶 漢寶 王功漁港王功漁港王功漁港王功漁港王功漁港王功漁港漢寶 王功漁港 2000磅2000磅2000磅2000磅2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2000磅3000磅 $1,250$1,250$1,250$1,250$1,250$1,550$1,550$1,550$1,550$1,550$1,550$1,550$1,550$1,550$1,550$1,550$1,550$1,550$1,550$1,550$1,550$1,550$1,550$1,550$1,550$1,550$1,550$1,550$1,250$1,250$1,550 $11,250$11,250$11,250$11,250$7,500 $13,950$13,950$13,950$16,275$13,950$13,950$7,750 $13,950$7,750 $13,950$13,950$13,950$7,750 $3,100 $13,950$15,500$13,950$2,325 $15,500$15,500$15,500$15,500$13,950$2,500 $1,250 $12,400
(小計41萬7400元)⒌國稅局提供樺勝公司於102年01月至104年10月開立統一發票記
錄,其中僅找到五筆樺勝公司開發票向金聯合營造請款之記錄,但發票金額(93萬7480元)與金流證據(94萬0400元)相近。
發票資料 金流證據: 銷售人:樺勝公司 買受人:金聯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國稅局提供光碟列印結果於原審卷P.85、原審卷P .39) 金聯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臺中商業銀行二林分行「000000000000號」支票帳戶開出(原審卷內P.17函覆,原審卷P.126支票存款帳戶銀行往來明細) 發票 年月 發票字軌 銷售額 營業 稅額 總額 支票號碼 支票面額 兌現日期 證據出處 10301 ZA00000000 498,095 24,905 523,000 0000000 523,000 103.6.19 由樺勝公司於台企銀和美分行 00000000000號活期帳戶,託收提示,見原審卷P.469。原審卷P.19。 10302 ZA00000000 253,714 12,686 266,400 0000000 266,400 103.6.19 原審卷P.469、原審卷P.19 10302 ZA00000000 72,333 3,617 75,950 0000000 0000000 37,975 37.975 103.6.19 103.6.19 原審卷P.469、原審卷P.19 10302 ZA00000000 56,095 2,805 56,100 0000000 0000000 29,450 29,450 103.6.19 103.6.19 原審卷P.469、原審卷P.17、P.19 10303 (103/3/31) ZV00000000 14,191 ----------混凝土3000磅、2米、單價1250元。混凝土 3000磅、8米、單價 1550元(原審卷P .152) 709 14,900 0000000 14,900 103.6.19 原審卷P.469、原審卷P.17 10303 (103/3/31) ZV00000000 1,190 混凝土2000磅、1米、單價1250元(原審卷 P.152) 60 1,130 0000000 1,250 103.6.19 原審卷P.469、原審卷P.19 937,480 940,400
⒍證人洪淑真(即金聯合營造公司之財務經理)於原審審理中
證稱:「我們混凝土價款都已經付給樺勝,本件漢寶的工程除了跟樺勝買混凝土以外,沒有向其它混凝土廠叫混凝土。我不知道金聯合營造向樺勝公司買的混凝土,有沒有摻到爐碴。如果我明知道東西有爐碴,我就不會買,因為爐碴聽起來是不OK的東西。本案業主沒有找我們索賠,而且我們營造工程款都已經領走了。」(原審卷P.295)。
⒎證人翁昶明(即業主芳苑鄉公所之前工程技士)於原審審理
中證稱:「我104年於芳苑鄉公所擔任技士,我們公所跟金聯合公司所簽訂的漢寶村八洲支線堤岸改善工程,合約書引用:混凝土骨材CNS1240(混凝土粒料)國家標準,這是在工程契約書裡面的話就是當時的契約規範。雖然訂約當時我還沒有到職,但是工程定型化契約都是參考公共工程委員會,由監造廠商設計單位提出來的。承包商要送『混凝土配比設計書』給監造單位作審查,審查通過之後再送到公所做核定的工作。我目前已經從芳苑鄉公所離職,我接到傳票之後,傳票上有備註需要去現場拍照,有請我同事趙小姐即現在的承辦人去看現場,109年6月1日去拍的。(庭呈工程現況照片,閱後附卷)這個工程是一個矩形的U型溝,我同事說部分都有溝牆龜裂。是什麼原因造成龜裂,我無法回答。我們公所從104年到108年,並未因這個工程向金聯合公司索討損害賠償,公所現在的意願是:本案還有有其他工程有含爐碴,會一起向承包商索討。」(原審卷P.297)。證人趙燕呢(即目前芳苑鄉公所建設課主管)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我主管業務包括水溝發包、工程品質後續管理,我的工作是接替翁昶明後面,但我是98到任公所,108年才接替翁昶明。鄉長上次開庭後,回去以後有跟主管討論,會一併向承包商做索討的動作。庭呈109年6月1日工程現況照片,是我拍的,我是照竣工圖去找工程現場位置。拍照龜裂的位置,我無法確定是什麼原因造成龜裂,我今天來作證之前,我有看過驗收時照片,當時施工照片看起來蠻完整的。」(原審卷P.301),由上開證人之證述可知,本件工程已有龜裂現象。
⒏樺勝公司因本工程出貨摻有爐碴的混凝土,共收取價金94萬
0400元,然於原審言詞辯論終結前,109年8月6日樺勝公司已經與業主芳苑鄉公所和解,全數賠償94萬0400元,並存入公所公庫內(和解書見原審卷P.659、繳款書見P.661)。
依據芳苑鄉公所承辦人趙燕呢之公務電話紀錄,樺勝公司確實已經將94萬0400元存入芳苑鄉公所(原審卷P.17),既然犯罪所得已經全數付給被害人,故已無再宣告沒收必要。
三、「五福圳進水口導水路災害復建工程」部分:㈠工程基本資料:
營造商 承攬工程 業主(被害人) 品榮營造有限公司 起訴事實玖、附表二編號3「五福圳進水口導水路災害復建工程」 臺灣臺中農 田水利會
1.上述「五福圳進水口導水路災害復建工程」,工程位置:臺中市清水區。102年12月18日開標紀錄,由品榮公司以945萬元得標(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偵卷㈣P.160)。
2.依據本工程之施工補充說明及施工規範,預定開工日為102年12月20日、施工期間120個工作天,限定完工日期為103年1月29日(105年度偵字第02913號卷㈡P.145)。103年4月18日竣工,工程決算明細表上記載:採購210kgf/cm2的混凝土、2357米、單價1688元、複價397萬8616元。採購「鋼筋及加工組立、58.37公噸、單價2萬1095元、複價123萬1315元(105年度偵字第02913號卷㈡P.190背面)。本件採購大量鋼筋為支撐,顯然是結構性工程,要使用結構性混凝土。
3.契約引用行政院農委會發佈第03053章「水泥混凝土之一般要求」施工規範(此施工規範也是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交通部等機關,發包工程時通用之規範),該混凝土工程補充說明中「細粒料:為堅硬、耐久之粒狀【天然】砂或不起化學變化,性質相同之人工砂。...⑷粗粒料:混凝土所用之粗粒料須由堅硬、耐磨之碎石或【天然】礫石所組成。」(105年度偵字第02913號卷㈡P.154-155)。施工圖說上記載:
混凝土之結構主體為210 kgf/cm2,其他設施基礎為140kgf/cm2,剖面圖裡面還有標示鋼筋(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偵卷㈣P.175)。
(二)詐欺行為:⒈得標後之材料送審階段,於103年1月2日品榮公司提出樺勝公
司撰寫之「預拌混凝土報備書」給臺中農田水利會(105偵字第2913號卷㈠P.133),裡面有102年12月25日樺勝公司提出之混凝土設計報告書,記載有三分石、六分石,粗細骨材均來自於【大安溪】(105偵字第2913號卷㈠P.135-137)。102年12月25日樺勝公司提出混凝土品質保證書(105偵字第2913號卷㈠P.138)。
⒉本工程於103年已經驗收,工程款都已經給付。檢察官於104
年發動追查時,本工程早已付款,驗收時沒有發現有爐碴。⒊偵查卷內有品榮公司提出統一發票,向臺中農田水利會請款
、發票價金271萬3174元、發票編號00000000、發票日期103年6月9日(105年度偵字第02913號卷㈡P.190),經比對品榮公司於三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帳戶內,有103年6月27日由臺中農田水利會匯入之273萬9518元,時間與上述請款發票相近,且該帳戶明細內有多筆由臺中農田水利會匯入百萬元以上之款項(請見原審卷P.111-113),應堪認定品榮公司都已經完成請款。
⒋檢察官於105年5月2日在「五福圳進水口導水路災害復建工程
)」地點:0K+62處,左側邊坡鑽心取樣【編號000000000】(取樣照片,105年偵字第2913㈢卷P.31)(105年度偵字第5800號卷四P.1208)。此鑽心檢體起訴時已經編號入庫,即【原審105年度院保字第689號證物】,經原審勘驗結果:此【清水區五福圳進水口工程編號000000000】1顆:爐碴使用量不多,但磁鐵仍能吸附在鑽心柱體上(照片檔名:IMG_9089/ IMG_9092/ IMG_9094/IMG_9097;原審卷P.445-449)(原審卷P.253),確定本工程使用爐碴。
⒌證人李清順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品榮承接臺中水利會的工程
,是我促成的。品榮老闆他打電話給我,問我哪裡有混凝土廠,我說靠那邊的話,有一間叫樺勝,靠龍井那邊。我就把樺勝電話給他去聯繫,合約我都沒有經手。當下他們簽訂的時間、出料的時間我也不曉得。品榮負責人陳敬旺,之前不認識樺勝公司的人員,因為是品榮陳老闆打電話給我,我才留樺勝電話給他們去接洽。品榮或樺勝沒有給我佣金。」(原審卷P.305),由證人李清順之證述可知,其僅將品榮營造老闆介紹給樺勝公司,並未介入後續訂約過程,是以被告等人推卸辯稱是李清順招攬業務詐欺云云,應不可信。
(三)詐欺金額與沒收:⒈檢察官搜索扣樺勝公司電腦中,記載出貨會計電腦帳,記載
「103年2月11日至103年4月16日」,出貨地點:清水、五福圳。強度3000磅的單價為1490元。(105偵字第2913號卷一之一P.300背面)(同原審卷P.143),但下列出貨紀錄可能只是部分資料日 期 車號&0000; 數量 備註 備 註 單 價 金 額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847-VP 647-Q3 638-Q3 647-Q3 746-VR 746-VR 403-S8 212-TA 403-S8 647-Q3 847-VP 746-VR 847-VP 847-VP 212-TA 403-S8 212-TA 746-VR 746-VR 647-Q3 403-S8 212-TA 847-VP 212-TA 847-VP 847-VP 212-TA 638-Q3 847-VP 212-TA 638-Q3 212-TA 212-TA 403-S8 847-VP 638-Q3 212-TA 847-VP 638-Q3 403-S8 212-TA 638-Q3 847-VP 403-S8 647-Q3 212-TA 638-Q3 746-VR 647-Q3 403-S8 647-Q3 815-Q9 847-VP 847-VP 638-Q3 647-Q3 815-Q9 403-S8 638-Q3 647-Q3 403-S8 815-Q9 746-VR 403-S8 815-Q9 746-VR 815-Q9 847-VP 638-Q3 638-Q3 815-Q9 847-VP 403-S8 815-Q9 403-S8 847-VP 815-Q9 638-Q3 746-VR 647-Q3 638-Q3 403-S8 647-Q3 847-VP 638-Q3 815-Q9 815-Q9 403-S8 847-VP 647-Q3 403-S8 746-VR 746-VR 647-Q3 847-VP 403-S8 647-Q3 403-S8 815-Q9 746-VR 403-S8 815-Q9 403-S8 403-S8 746-VR 746-VR 815-Q9 403-S8 AAL-000000-VR 403-S8 638-Q3 815-Q9 403-S8 638-Q3 592-G7 815-Q9 638-Q3 847-VP 815-Q9 746-VR 403-S8 638-Q3 815-Q9 638-Q3 403-S8 847-VP 638-Q3 403-S8 847-VP 815-Q9 847-VP 638-Q3 647-Q3 403-S8 592-G7 638-Q3 AAL-000000-Q9 403-S8 647-Q3 856-VR 403-S8 815-Q9 847-VP 815-Q9 746-VR 403-S8 638-Q3 815-Q9 10 2&ZZZZ;&ZZZZ; 00&ZZZZ; 00 0&ZZZZ;&ZZZZ; 00&ZZZZ; 00&ZZZZ; 00&ZZZZ; 00 0&ZZZZ;&ZZZZ; 00 0&ZZZZ; 0&ZZZZ;&ZZZZ; 00&ZZZZ; 00 00&ZZZZ; 00 0&ZZZZ;&ZZZZ; 00 0&ZZZZ;&ZZZZ; 00&ZZZZ; 00&ZZZZ; 00&ZZZZ; 00&ZZZZ; 00&ZZZZ; 00&ZZZZ; 00&ZZZZ; 00 10 10 10 9 &ZZZZ; 00&ZZZZ; 00&ZZZZ; 00&ZZZZ; 00&ZZZZ; 00&ZZZZ; 00&ZZZZ; 00&ZZZZ; 00&ZZZZ; 00&ZZZZ; 00&ZZZZ; 00&ZZZZ; 00&ZZZZ; 00&ZZZZ; 00&ZZZZ; 00 5 6 &ZZZZ; 00&ZZZZ; 00&ZZZZ; 00&ZZZZ; 00&ZZZZ; 00 7 7 7 9 8 7 6&ZZZZ;&ZZZZ; 00 0&ZZZZ;&ZZZZ; 00&ZZZZ; 00&ZZZZ; 00&ZZZZ; 00&ZZZZ; 00&ZZZZ; 00&ZZZZ; 00&ZZZZ; 00 10 10 5&ZZZZ;&ZZZZ; 00&ZZZZ; 00&ZZZZ; 00&ZZZZ; 00 0 10 10 10 7 &ZZZZ; 00&ZZZZ; 00&ZZZZ; 00&ZZZZ; 00&ZZZZ; 00 10&ZZZZ; 00 0&ZZZZ; 0&ZZZZ; 0&ZZZZ; 0&ZZZZ; 0&ZZZZ;&ZZZZ; 00&ZZZZ; 00&ZZZZ; 00&ZZZZ; 00 0&ZZZZ;&ZZZZ; 00&ZZZZ; 00&ZZZZ; 00&ZZZZ; 00 0&ZZZZ; 0&ZZZZ;&ZZZZ; 00 10 10 9 &ZZZZ; 00&ZZZZ; 00&ZZZZ; 00&ZZZZ; 00&ZZZZ; 00 9 &ZZZZ; 00&ZZZZ; 00&ZZZZ; 00&ZZZZ; 00 0 &ZZZZ; 00&ZZZZ; 00&ZZZZ; 00&ZZZZ; 00&ZZZZ; 00&ZZZZ; 00&ZZZZ; 00&ZZZZ; 00&ZZZZ; 00&ZZZZ; 00&ZZZZ; 00&ZZZZ; 00&ZZZZ; 00&ZZZZ; 00 0 &ZZZZ; 00&ZZZZ; 00&ZZZZ; 00&ZZZZ; 00&ZZZZ; 00&ZZZZ; 00&ZZZZ; 00&ZZZZ; 00&ZZZZ; 00&ZZZZ; 00 9 10 10 3 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清水 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 $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200 $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1,490 $14,900$2,980 $14,900$14,900$8,940 $14,900$14,900$14,900$14,900$7,450 $14,900$7,450 $7,450 $14,900$14,900$14,900$14,900$11,920$14,900$10,430$14,900$14,900$14,900$14,900$14,900$14,900$14,900$14,900$14,900$14,900$14,900$13,410$14,900$14,900$14,900$14,900$14,900$14,900$14,900$14,900$14,900$14,900$14,900$14,900$14,900$14,900$14,900$7,450 $8,940 $14,900$2,000 $14,900$14,900$14,900$10,430$10,430$10,430$13,410$11,920$10,430$8,940 $14,900$10,430$14,900$14,900$14,900$14,900$14,900$14,900$14,900$14,900$14,900$14,900$7,450 $14,900$14,900$14,900$14,900$7,450 $14,900$14,900$14,900$10,430$14,900$14,900$14,900$14,900$14,900$14,900$14,900$8,940 $13,410$7,450 $8,940 $8,940 $14,900$14,900$14,900$14,900$13,410$14,900$14,900$14,900$14,900$13,410$13,410$14,900$14,900$14,900$13,410$14,900$14,900$14,900$14,900$14,900$13,410$14,900$14,900$14,900$14,900$13,410$14,900$14,900$14,900$14,900$14,900$14,900$14,900$14,900$14,900$14,900$14,900$14,900$14,900$14,900$13,410$14,900$14,900$14,900$14,900$14,900$14,900$14,900$14,900$14,900$14,900$13,410$14,900$14,900$4,470
(貨款小計:205萬8200元)⒉原審審理中,109年9月7日業主臺中農田水利會來函,表示
本件損害金額仍鑑定中,暫不辦理和解程序(見原審卷P.669),應沒收金額於下列後述。
四、「龍井大排山腳排水閘門改善應急工程」部分:㈠工程基本資料:
營造商 承攬工程 業主(被害人) 品榮營造有限公司 起訴事實玖、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龍井大排山腳排水閘門改善應急工程」 臺灣臺中農 田水利會
1.上述「龍井大排山腳排水閘門改善應急工程」,102年5月28日開標紀錄、由品榮營造有限公司以2873萬元得標(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偵卷㈣P.159)。工程編號102-B-28-21-4詳細價目表,本契約預定採購:①140 kgf/cm2為102米,單價1357元,複價13萬8414元。②210 kgf/cm2為844米,單價1483元,複價為125萬1652元。③280kgf/cm2為1270米,單價為1546元,複價為196萬3420元。④「鋼筋及加工組立、145.4公噸、每公噸1萬9621元、複價285萬2893元(105偵字第2913號卷㈡P.2)。上述①②③採購的混凝土多達335萬3486元。本工程④還採購大量鋼筋為結構支撐,顯然是結構性工程,需使用結構性混凝土。
2.施工期間102年7月17日至103年3月13日,工地主任為張聰騰(105偵字第2913號卷㈡P.5),從102年7月17日開工(105偵字第2913號卷㈠P.114背面)。(張聰騰後來轉到霆運工程行任職,也在下列臺中農田水利會的工程擔任工地主任)。
3.本契約裡面設計「混凝土粒料須符合CNS 1240 A2029規範標準」(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卷㈡P.67)如果使用爐碴代替天然材料,應先徵得業主同意。
(二)詐欺行為:⒈樺勝公司出具天然材料保證書:
①樺勝公司提出之102年7月4日預拌混凝土配比資料、102年7月
4日預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提出給臺中農田水利會(105偵字第2913號卷㈠P.127)(105偵字第2913號卷㈡P.27-38)裡面沒有提到爐碴,只有3/4石、3/8石。細骨材、粗骨材都來自於【大安溪】。保證預拌混凝土符合國家規範。
②102年7月18日品榮公司提出預拌混凝土之品質報備書給臺中
農田水利會(105偵字第2913號卷一之一P.81),設計配表上蓋章的是【製表:癸○○、主管:辛○○、董事長:趙英守】(105偵字第2913號卷一之一P.82-86)③103年1月5日樺勝公司提出「施工右岸水閘門跌水工基礎版」
範圍之210kgf/cm2混泥土之「預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有「丙○○」「壬○○」蓋章(105偵字第2913號卷一之一P.68)(105偵字第2913號卷㈡P.6)。
④103年1月9日樺勝公司又提出「施工上游跌水工5米打底」範
圍之140kgf/cm2混泥土之「預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105偵字第2913號卷㈠P.115)有董事長壬○○蓋章。⒉檢察官於105年5月2日10:00前往本工程現場,鑽心採樣地點
在上層操作台、北面6.8公尺東側,採樣鑽心【編號:105050201】(105年偵字第2913㈢卷P.22勘驗筆錄)(採樣照片,105年度偵字第5800號卷P.0000-0000)。上述鑽心樣品於起訴時已經編號入庫,即為【原審105年度院保字第689號證物】。
⒊經原審勘驗結果,該【龍井大排山腳排水閘門工程編號00000
0000】1顆:圓柱體裡面之細砂有爐碴成分,而且磁鐵吸得住,有生鏽現象。(照片檔名:IMG_9057/IMG_9060/IMG_9063/ IMG_9065/,照片於原審卷P.419-425)(勘驗筆錄見原審卷P.254)。確定本工程使用爐碴材料。
(三)詐欺金額與沒收:⒈本工程於103年已經驗收付款,沒有發現摻有爐碴情事。經比
對品榮公司於三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帳戶內,自102年10月28日起至103年6月27日多筆由臺中農田水利會匯入款項,匯入多為百萬元以上(請見原審卷P.111-113),應堪認定品榮公司103年已經都已經完成請款。而檢察官104年發動偵查時,業主也沒有索賠或提出民事訴訟。
⒉檢察官搜索樺勝公司電腦,記載出貨會計電腦帳,出貨給品
榮公司,出貨地點「龍井」,時間為「103年2月16日至103年4月16日」,混凝土4000磅的單價1510元、混凝土3000磅的1460元。(105偵字第2913號卷一之一P.301)(亦見原審卷P.143),但下列可能只是部分資料。
日 期 車 號 數量 備 註 備 註 單 價 金 額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847-VP638-Q3212-TA647-Q3638-Q3403-S8212-TA647-Q3847-VP647-Q3847-VP647-Q3403-S8403-S8647-Q3746-VR647-Q3647-Q3 10&ZZZZ; 00&ZZZZ; 00&ZZZZ; 00&ZZZZ; 00&ZZZZ; 00&ZZZZ; 00&ZZZZ; 00 0&ZZZZ; 0&ZZZZ; 0&ZZZZ; 0&ZZZZ; 0 5.52 8 1.51 龍井 龍井 龍井 龍井 龍井 龍井 龍井 龍井 龍井 龍井 龍井 龍井 龍井 龍井 龍井 龍井 龍井 龍井 4000磅4000磅4000磅4000磅4000磅4000磅4000磅4000磅4000磅4000磅4000磅3000磅2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 $1,510$1,510$1,510$1,510$1,510$1,510$1,510$1,510$1,510$1,510$1,510$1,460$1,410$1,460$1,460$1,460$1,460$1,460 $15,100$15,100$15,100$15,100$15,100$15,100$15,100$15,100$9,060 $10,570$3,020 $2,920 $2,820 $8,030 $2,920 $11,680$2,190 $1,460
(出貨金額小計17萬5470元)⒊上述二項工程所請款發票可能混在一起,經國稅局提供樺勝
公司於102年01月至104年10月開立統一發票記錄,其中找到15筆樺勝公司開發票向品榮營造有限公司請款。品榮營造有限公司偵查中提發票影本(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卷㈡P.98-101),彙整如下:
發票資料 金流證據: 銷售人:樺勝公司 買受人:品榮營造有限公司 (品榮營造有限公司後來更名為:鴻漢營造有限公司, 見原審卷P.45-47) (國稅局提供光碟列印結果於原審卷P.87) 品榮營造有限公司以所開設元大商業銀行沙鹿分行支票帳戶,簽發支票支付(原審卷P.67)(品榮營造有限公司提供明細,原審卷P.23-25) 發票 年月 發票字軌 銷售額 營業稅額 總額 兌現日期 支票號碼 支票面額 證據出處 項目 10205 MJ00000000 18,750 938 19,688 102.7.20 AF0000000 19,600 樺勝公司以台企 銀和美分行&ZZZZ; &ZZZZ; 00000000000號 活期帳戶提示入 帳,見原審卷 P.383、原審卷P.6710208 NG00000000 9,750 488 10,238 CLSM 13米10208 NG00000000 4,029 201 4,230 2000磅、3米10209 PE00000000 137,172 6,858 144,030 102.11.20 AF0000000 137,900 (扣試驗費 ) 同上帳戶提示, 原審卷P .415 、原審卷P.70 CLSM、 63米 2000磅、50米 3000磅、18米10210 PE00000000 846,243 42,312 888,555 102.12.20 AG0000000 888,500 同上帳戶提示, 原審卷P.423 、原審卷P.72 2000磅、26米 3000磅、312米 4000磅、262.5米10211 QC00000000 279,800 13,990 293,790 103.1.20 AG0000000 289,500 同上帳戶提示, 原審卷P.429 、原審卷P.73 2000磅、7米 3000磅、120米 4000磅、72米10212 QC00000000 608,534 30,426 638,960 103.3.5 AG0000000 644,960 同上帳戶提示, 原審卷P.441 、原審卷P.75 2000磅、48米 3000磅、210米 4000磅、122米 3000磅、54米10301 ZA00000000 1,896,424 94,821 1,991,245 103.4.5 ----------- 000.4.5 AG0000000 ---------- AG0000000 783,600 ---------- 0,207,600 原審卷P.449 、原審卷P.76 、原審卷P.7 2000磅、48米 3000磅、210米 4000磅、122米 3000磅、54米10302 ZA00000000 627,219 31,361 658,580 103.5.5 AG0000000 658,000 原審卷P.457 、原審卷P.77 、原審卷P.11 3000磅、442米、單價1490元 ----------------------------- 原審卷P.150發票電子檔10302 ZA00000000 136,619 6,831 143,450 103.5.5 AG0000000 143,450 原審卷P.457 、原審卷P.77 、原審卷P.11 4000磅、95米、單價1510元。 ----------------------------- 原審卷P.150發票電子檔10303 ZV00000000 5,467 273 5,740 103.6.17 AG0000000 5,740 原審卷P.469 、原審卷P.78 、原審卷P.17 2000磅、2米、單價1410元。 3000磅、2米、單價1460元。 ----------------------------- 原審卷P.152發票電子檔10303 ZV00000000 549,657 27,483 577,140 103.6.20 AG0000000 577,000 原審卷P.469 、原審卷P.78 3000磅、386米、單價1490元。 運費10次。10304 ZV00000000 25,029 1,251 26,280 103.7.5 AG0000000 26,280 原審卷P.475 、原審卷P.79 、原審卷P.17 3000磅、18米、單價1460元。 ----------------------------- 原審卷P.154發票電子檔10304 ZV00000000 783,314 39,166 822,480 103.7.20 AG0000000 822,400 原審卷P.479 、原審卷P.79 、原審卷P.17 3000磅、552米、單價1490元。 ----------------------------- 原審卷P.154發票電子檔 6,224,406 6,204,530
上列發票金額比金流證據金額為多,係因兩張小額之發票10,238元、4,230元找不到銀行入款紀錄。然此兩張是小額發票,恐係以現金支付,而非使用支票支付,仍應推定樺勝公司確有收到這二筆小額款項,堪可認定樺勝公司為二件工程總共出貨622萬4406元混凝土。本件既然業主臺中農田水利會尚未索賠,樺勝公司因出貨爐碴混凝土,實際拿到混凝土價款622萬4406元,應予沒收,原審已於審理期日告知此部分要旨(原審卷P.509)。
⒋品榮營造承攬附表一編號三工程,在採購契約書上記載採購
210kgf/cm2的混凝土、複價397萬8616元。又承攬附表一編號四工程,採購契約上記載共採購335萬3486元預拌混凝土。兩件契約共採購733萬2102元預拌混凝土。經比對結果,樺勝公司實際開出給品榮營造的統一發票,金額是622萬4406元,中間採購價差是品榮營造的利潤,符合一般社會常情。
⒌業主臺中農田水利會109年9月7日以中水工字第1090011741號
函表示,本案臺中農田水利會發包四件工程「五福圳進水口導水路災害復建工程)」「龍井大排山腳排水閘門改善應急工程」「104年沙鹿站小給水路改善工程」「104年度八寶站轄,小給水路改善工程」,因樺勝公司多次接洽表達誠意,目前工程的是否堪用狀況與損害賠償金額,仍在鑑定中,暫不和解(見原審卷P.669),併此敘明。
五、「黎明社區污水處理廠污水設施改善工程(含完後三年試運轉)」工程部分:
㈠工程基本資料:
營造商 承攬工程 業主(被害人) 康潔環境保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起訴事實玖、附表二編號5「黎明社區污水處理廠污水設施改善工程(含完後三年試運轉)」 臺中市政府 水利局
1.本工程於103年6月24日開標,由康潔環境保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康潔公司)以5390萬元得標,103年7月25日公告決標(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偵卷㈣P.168)。詳細價目表中有記載:預計採購①140 kgf/cm2預拌混凝土、29立方米,單價2045元、複價5萬9305元、②210 kgf/cm2預拌混凝土、486立方米,單價2230元、複價108萬3780元。③鋼筋及加工、59公噸,每公噸22584元、複價133萬2456元(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偵卷㈣P.54背面)。本件採購鋼筋與混凝土,顯然是結構性工程。
2.103年7月25日公告決標,康潔公司103年11月14日因為本件黎明汙水廠工程,傳真向樺勝公司下訂單,預拌混凝土:①2000磅、單價1500元。②3000磅、單價1600元。樺勝公司蓋章後傳回(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偵卷㈣P.2)。
3.工程進行中有「黎明社區污水處理廠污水設施改善工程(第一次變更設計)」追加工程、104年10月1日開標、104年10月2日決標公告,由康潔環境保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194萬382元決標(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偵卷㈣P.171背面)。
4.契約施工規範引用CNS 1240混凝土粒料規定(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偵卷㈣P.58背面)。施工圖說上,混凝土粒料,記載引用CNS 1240、A2029標準規範(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偵卷㈣P.173),如果要使用爐碴為骨材,應先徵得業主同意。
(二)詐欺行為:⒈103年11月4日樺勝公司有提出混凝土配比設計報告書給康潔
公司。康潔公司再提出給臺中市政府水利局(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偵卷㈣P.43),設計書上都是「丙○○」製表、「辛○○」「壬○○」蓋章。103年11月4日樺勝公司提出預拌混凝土之品質保證書(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偵卷㈣P.46)。搜索樺勝公司時,電腦裡面還有104年1月9、21日由樺勝公司提出預拌混凝土之品質保證書(原審卷P.577-582)。
⒉105年3月16日檢察官勘驗樺勝公司爐碴堆置情形、拌合機操
作、混凝土出料並採驗(104年度他字第2132號卷九P.1)現場記載下列爐碴類型的代號,且扣得拌和機裡面104年11月至105年3月16日之操作紀錄。
現場料區監 視器顯示代 號 工業電 腦螢幕 顯示代 號 粒料品項 現場料區 編號 備註 CH01 G1 ( 三分) 氧化碴(三分) 右1.2 現場料區編號系面對料區自右起算 CH02 S2 氧化碴(細砂) 右4 CH03 G2 還原碴(細砂) 右3 CH04 土 氧化碴(二分) 右5 (104年度他字第2132號卷九P.3)搜索樺勝公司時亦扣得紙本的配方比資料,記載下列混凝土配 方:1200、1250、1300、1350、1400、1500,都是使用「氧化 砂」、及「新爐碴三分石(25mm)」的(見原審卷P.556扣 案配方紙本)。 搜索樺勝公司時亦扣得紙本的配方比資料,記載下列混凝土配 方:1201、1251、1301、1351、1401、1501,都是使用「氧化 砂」(按:代號S2)、及「爐碴三分石(25mm)或新爐碴三分 石(25mm)」(按:代號G1)的(見原審卷P.475、490、557、558扣案配方紙本)。 搜索樺勝公司時亦扣得紙本的配方比資料,記載下列混凝土配 方:1201-1、1251-1、1301-1、1351-1、1401-1、1501-1,都 是使用「氧化砂」及「爐碴三分石(25mm)」及「爐碴二分石 」(見原審卷P.546扣案配方紙本)。並註明「因三分石不 足」時使用本配方比。且屬於「特殊夏季配比、一般工地、可 壓送、直接下料(有粉光)」。 搜索樺勝公司時亦扣得紙本的配方比資料,記載下列混凝土配 方:12011、12012,都是使用「氧化砂」及「新爐碴三分石( 25mm)」(見原審卷P.560扣案配方紙本)。並註明12011是 「粉光專用、修改日期104.10.17壓送打不順再修改」。 搜索樺勝公司時亦扣得紙本的配方比資料,記載下列混凝土配 方:1202、1252、1302、1352、1402、1502,都是使用「氧化 砂」及「新爐碴三分石(25mm)」(見原審卷P.559扣案配 方紙本)。 搜索樺勝公司時亦扣得紙本的配方比資料,記載下列混凝土配 方:1531、2031、2531、3031、3531、4031、5031,都是使用 「還原砂」、及「爐碴三分石」的(見原審卷P.476扣案配 方紙本)。 搜索樺勝公司時亦扣得紙本的配方比資料,記載下列混凝土配 方:1530、2030、2530、3030、3530、4030、5030,都是使用 「還原砂」及「爐碴三分石」的(見原審卷P. 477扣案配方 紙本)。 搜索樺勝公司時亦扣得紙本的配方比資料,記載下列混凝土配 方:03020,都是使用「21mm還原砂」及「爐碴石」的(見原審 院卷P.545扣案配方紙本)。 搜索樺勝公司時亦扣得紙本的配方比資料,記載下列混凝土配 方:3123、315都是使用「還原砂25mm」及「新爐碴三分石25mm」的(見原審卷P.480扣案配方紙本)。亦記載下列混凝土配方:1202、1203是使用「氧化砂」及「新爐碴三分石25mm」的(見同上)。亦記載下列混凝土配方:1063、1103是使用「新爐碴三分石25mm」的(見同上)。 搜索樺勝公司時亦扣得紙本的配方比資料,記載下列混凝土配 方:0200、0250、0300、0350、0400、0500是使用「氧化砂」 的,且用途是「鑽心配比指定工地用」故使用「天然三分混六 分石」為骨材(見原審卷P.491、553、555扣案配方紙本) 搜索樺勝公司時亦扣得紙本的配方比資料,記載下列混凝土配 方:0201、0251、00000 0000、0401、0501是使用「氧化砂」 的,且用途是「鑽心配比指定工地用」故使用「天然三分混六 分石」為骨材(見原審卷P.491、P.554扣案配方紙本) 搜索樺勝公司時亦扣得紙本的配方比資料,記載下列CLSM混凝 土配方:306、307、308、310、312、310A、312、315,都是 使用「還原砂25mm」及「氧化三分石」的(見原審卷P.477、494、543、549扣案配方紙本)。 搜索樺勝公司時亦扣得紙本的配方比資料,記載下列CLSM混凝 土配方:311、309,都是使用「還原砂21mm」及「新爐碴三分 石」的(見原審卷P.551扣案配方紙本)。 搜索樺勝公司時亦扣得紙本的配方比資料,記載下列CLSM混凝 土配方:310-0,是使用「還原砂21mm」及「新爐碴三分石」 的(見原審卷P.544扣案配方紙本)。 搜索樺勝公司時亦扣得紙本的配方比資料,記載下列CLSM混凝 土配方:312-1、311-1、310-1、309-1、308-1、306-1,是使 用「還原砂21mm混粗氧化砂」的,並註明「還原砂21mm混粗氧 化砂」比例是2.5:1,且「沒石頭時用」。(見原審卷P.552案配方紙本) 搜索樺勝公司時亦扣得紙本的配方比資料,記載下列CLSM混凝 土配方:206、207、208、210、212,都是使用「還原砂25mm 」的(見原審卷P.478、493扣案配方紙本)。 搜索樺勝公司時亦扣得紙本的配方比資料,記載下列CLSM混凝 土配方:406、407、408、410、415,都是使用「細還原砂」 及「氧化三分石B」的(見原審卷P.481扣案配方紙本)。下 列CLSM混凝土配方:506、503,是使用「細還原砂」及「氧化 三分石B」的(見原審卷P.539)。 搜索樺勝公司時亦扣得紙本的配方比資料,記載下列CLSM混凝 土配方:2014,是使用「還原砂25mm」「氧化三分石」的(見 原審卷P.547扣案配方紙本)。 搜索樺勝公司時亦扣得紙本的配方比資料,記載下列CLSM混凝 土配方:4143、4203是使用「細還原砂」及「氧化三分石B」 的(見原審卷P.482扣案配方紙本)。亦記載下列CLSM混凝 土配方:2033、2533、3033是使用「還原砂」及「氧化三分石 B」(見同上;亦見原審卷P.541扣案配方紙本) 搜索樺勝公司時亦扣得紙本的配方比資料,記載下列CLSM混凝 土配方:3123、2033、2018、2014、310A是使用「還原砂25mm 」及「氧化三分石B」的(見原審卷P.483扣案配方紙本)。 亦記載下列CLSM混凝土配方:4018、4024是使用「細還原砂」 及「氧化三分石B」(見同上)。 搜索樺勝公司時亦扣得紙本的配方比資料,記載下列CLSM混凝 土配方:31203、3103是使用「還原砂25mm」及「氧化三分石B」的(見原審卷P.540扣案配方紙本)。
⒊檢察官搜索樺勝公司時,有扣到①104年1月9日對本工程,灌
漿29立方米,強度140kgf/cm2、灌漿位置「池槽區明挖後止水敦PC」,樺勝公司提出該批預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保證符合國家標準,品管人員丙○○簽名(見原審卷P.577)、②104年1月21日對本工程,灌漿50立方米,強度140kgf/cm2、灌漿位置「池槽區邊波灌漿」,樺勝公司提出該批預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保證符合國家標準,品管人員丙○○簽名(見原審卷P580-582),所以丙○○在公司內確實有專責品管,並管理出貨含爐碴之混凝土等事實。
⒋檢方搜索扣到樺勝公司電腦EXCEL帳,記載出貨時間為「104
年6月17日至105年1月7日」,出貨地點到「康潔、公益路二段」,強度2000磅的單價為一米1500元,強度3000磅的單價為一米1600元,總110.5米,總價為274750元(105偵字第2913號卷一之一P.304)(原審卷P.149)。因為104年11月以後之拌合機操作紀錄已經扣案(部分列印於原審卷P.185以下),比對出貨時間與出貨車號,即可知該批混凝土有沒有摻爐碴成分,比對如下:
日 期 車 號 &0000; 配方代號 數量 備 註 備 註 單 價 金 額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72-S6 343-S7 342-S7 343-S7 342-S7 AAL-000 000-S7 AAL-000 000-S7 455-S7 453-S7 942-S8 KEB-0000000-S7 KEB-0000000-S7 KEB-0339KEB-0325KEB-0000000-S7 KEB-1671KEB-0000000-S7 315 0300 0300 無 2033 無&ZZZZ; &ZZZZ; &ZZZZ; 000&ZZZZ; &ZZZZ; 0000&ZZZZ; &ZZZZ; 00、310 無&ZZZZ; &ZZZZ; &ZZZZ; 0000&ZZZZ; &ZZZZ; 0000&ZZZZ; &ZZZZ; 0300 9 9 9 9 9 4.54&ZZZZ; 0&ZZZZ; 0&ZZZZ; 0&ZZZZ; 0&ZZZZ; 0&ZZZZ; 0&ZZZZ; 0&ZZZZ; 0&ZZZZ; 0 9 9 1 7.57.53 2 公益路二段公益路二段公益路二段公益路二段公益路二段公益路二段公益路二段公益路二段公益路二段公益路二段公益路二段公益路二段公益路二段公益路二段公益路二段公益路二段公益路二段公益路二段公益路二段公益路二段公益路二段公益路二段公益路二段 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2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 $1,600$1,600$1,600$1,600$1,600$1,500$1,600$1,600$1,600$1,600$1,600$1,600$1,600$1,600$1,600$1,600$1,600$1,600$1,600$1,600$1,600$1,600$1,600 $14,400$14,400$14,400$14,400$14,400$6,750 $6,400 $11,200$6,400 $9,600 $6,400 $8,000 $8,000 $14,400$14,400$4,800 $14,400$14,400$1,600 $12,000$12,000$4,800 $3,200
上述配方比代號315、2033、308均使用G2爐碴成分(見原審卷P.187、P.193、P.195),配方比代號0300、1301、30使用S2爐碴成分(見原審卷P.189、P.197、P.199、P.215)。康潔公司103年11月14日因為黎明汙水廠工程,以傳真向樺勝公司下訂單,叫貨預拌混凝土:①2000磅、單價1500元。②3000磅、單價1600元,樺勝公司均蓋章後傳回(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偵卷㈣P.2傳真單)。此下訂之傳真單上單價1500元或1600元,與樺勝公司銷貨紀錄電子檔EXCEL記載單價一致,故證據均可採信為真。辯護人蕭志英律師以由樺勝公司採樣送檢、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廢棄物樣品檢驗報告」,卻消失於彰化地檢署向臺中市政府水利局函調影印卷內,致原審法官未曾斟酌等語,然並無礙於本院上開之認定。
(三)詐欺金額與沒收:⒈⒈經國稅局提供樺勝公司開立統一發票記錄,其中找到下列樺勝公司開立發票,向康潔公司請款。
發票資料 金流證據: 銷售人:樺勝公司 買受人:康潔環境保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國稅局提供光碟列印結果於原審卷P.89、原審卷 P .49) 康潔環境保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臺中商業銀行潭子分行之支票支付(原審卷P.35) 發票 年月 發票字軌 銷售額 營業 稅額 總額 支票號碼 支票面額 兌現日期 證據出處 10402 NN00000000 3,200 160 3,360 0000000 16,800 104.4.30 樺勝公司由台企 銀和美分行之&ZZZZ;&ZZZZ; 00000000000號 帳戶提示入帳, 原審卷P.545 10402 NN00000000 12,800 640 13,440 10402 NN00000000 55,500 2,775 58,275 0000000 58,275 104.6.01 原審卷P.555 、原審卷P.35 10402 NN00000000 499,200 24,960 524,160 0000000 524,160 104.6.30 原審卷P.561 10403 PG00000000 326,300 16,315 342,615 0000000 342,615 104.7.30 原審卷P.569 10404 PG00000000 88,190 4,410 92,600 0000000 92,600 104.8.31 原審卷P.575 10405 QA00000000 58,000 2,900 60,900 0000000 60,900 104.10.1 原審卷P.585 10406 QA00000000 72,000 3,600 75,600 0000000 75,600 104.10.30 原審卷P.591 10407 QU00000000 55,500 2,775 58,275 0000000 0000000 104.11.30 原審卷P.599 、原審卷P.35 10408 QU00000000 105,600 5,280 110,880 0000000 110,880 104.12.30 原審卷P.607 、原審卷P.41 10409 RN00000000 35,200 1,760 36,960 0000000 36,960 105.1.30 原審卷P.617 、原審卷P.41 10410 RN00000000 40,350( 混凝土2000 磅、4.5米 、單價1575 。 混凝土3000 磅、21米、 單價1680元 )(原審卷 P.207) 2,018 42,368 0000000 42,368 105.3.01 原審卷P.625 10411 SG00000000 44,000 (混凝土 3000磅、 27.5米、單 價1680元) (原審卷 P.211) 2,200 46,200 0000000 46,200 105.3.30 原審卷P.631 、原審卷P.43 10412 SG00000000 110,400 (混凝土 3000磅、69 米、單價 1680元)( 原審卷P .215) 5,520 115,920 0000000 115,920 105.5.3 原審卷P.641 、原審卷P.4 10501 AU00000000 8,000 (混凝土 、3000磅、 5米、單價 1600元) (原審卷 P.231) 400 8,400 0000000 8,400 105.5.30 原審卷P.647 、原審卷P.47 以上發票之含稅金 額小計1,589,953 元
⒉臺中市政府水利局105年7月5日函覆彰化地檢署:本工程已經
105年3月24日竣工;105年5月31日初驗合格(原審卷一P.239)。臺中市政府水利局又以108年5月13日中市水汙工字第1080035461號函覆原審:本工程於106年4月24日驗收完成,究責工作於支付尾款前完成,共計扣罰款280萬2038元。①經過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採取防水補強,減價收受,扣罰173萬509元。②工項逾期改正,計扣罰款92萬7529元。③施工階段缺失罰款14萬4000元(原審卷六P.193)。
⒊證人房士祺(即康潔公司黎明污水廠工程承辦人)於原審審
理中證稱「我在康潔公司擔任工程的負責人,黎明污水廠主要是我在負責這個工程。我們的混凝土叫樺勝公司的。我是與一位業務經理乙○○接觸,當時我們的採購單要先送審,送審合格採購單才成立,送審的時候,樺勝公司他們會給我們所有的材質,水利局核准這個單就成立了。後來發生爐碴事件,這個工程,水利局將混凝土的價金全部扣除,還有賠一倍減價收受的違約金。全部混凝土的價金扣除及加一倍的罰款,都是樺勝負擔的。不是康潔公司自行吸收。」(原審卷P.323)。既然樺勝公司已經全部賠償(混凝土價款及一倍罰金),樺勝公司賠償之金額大於混凝土價金,已無犯罪所得,不必沒收。
⒋以上工程基礎資訊,經業主臺中市政府水利局函覆確認,與
事實相符,此有臺中市政府水利局109年7月27日中市水污工字第1090065444號函覆原審卷可證。審理中,辯護人已提出106年6月15日樺勝公司與康潔公司之和解書(原審卷P.687),樺勝公司同意對本工程自106年4月24日提供保固十年,並且有如上代替康潔公司向業主賠償之約定。既然賠償金額280萬2038元,已經超過所收取混凝土價款158萬9953元,故本件已無沒收必要。
六、「大竹社區安溪東路51巷旁排水環境改善工程」部分:㈠工程基本資料:
營造商 承攬工程 業主(被害人) 日利營造有限公司 起訴事實玖、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大竹社區安溪東路51巷旁排水環境改善工程」 彰化縣彰化 市公所
1.上述「大竹社區安溪東路51巷旁排水環境改善工程」,103年9月18日開標,由日利營造有限公司以537萬7700元得標、103年9月24日公告決標(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偵卷㈣P.167)。預定開工日期103年10月8日、預定竣工日期104年2月4日,實際竣工日期106年6月24日,開始驗收日期104年8月27日(見原審卷㈥P.192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2.原始契約總價537萬7700元,第二次變更契約後金額是596萬4769元,竣工結算後減少406元、結算金額596萬4363元(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偵卷㈣P.85背面簽呈、原審卷㈥P.192),本工程預計採購之內容,包含「結構用混凝土,強度210kgf/cm2、數量117.34立方米」「結構用混凝土,強度280kgf/cm2、數量864.64立方米」「鋼筋、SD280,連工帶料、61.75176公噸」(見原審卷㈥P.192背面)。
3.契約引用彰化市公所之施工規範,引用國家標準「卜特蘭水泥」粒料須符合國家標準規定(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偵卷㈣
P.107)。如使用爐碴混凝土,應向業主告知,徵得業主同意。
4.本件工程於檢察官發動偵查之前,已經驗收,有104年9月14日工程驗收證明書可稽,記載契約金額:537萬7700元。結算總價:596萬4363元,保固一年(原審卷㈥P.192)。日利公司開立發票向業主請款,統一發票編號RU00000000、104年9月3日,請領工程尾款229萬5840元(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偵卷㈣P.85),104年9月23日簽准付款。彰化縣彰化市公所以108年5月9日彰市工務字第1080019014號函覆原審:本工程已於104年8月27日完成驗收。驗收時及事後尚無扣款情形(原審卷㈥P.191)。
㈡詐欺行為:
1.得標後,日利營造有限公司先於103年9月提供「元成預拌混凝土公司」之混凝土配比設計書給業主(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偵卷P.67背面)。但104年3月17日、104年3月27日、104年4月3日、104年4月8日、104年4月13日、104年4月22日、104年5月2日、104年5月5日、日利營造有限公司改提供「樺勝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預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給彰化市公所(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偵卷㈣P.69-76),每段澆灌都有一份品質保證書,記載此段灌漿之數量、強度。偵卷內有樺勝公司於下列時間提出混凝土品質保證書:
104年3月17日、出貨74.4米、規格280kgf/cm2。 104年3月27日、出貨31.5米、規格280kgf/cm2。 104年4月3日、出貨74.4米、規格280kgf/cm2。 104年4月8日、出貨42米、規格280kgf/cm2。 104年4月13日、出貨53.81米 、規格280kgf/cm2。 104年4月22日、出貨33米、規格280kgf/cm2。 104年5月2日、出貨14米、規格280kgf/cm2。 104年5月5日、出貨12.6米、規格280kgf/cm2。
(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偵卷㈣P.69-76)
2.104年6月29日彰化市公所結算,工程明細表,總價621萬0468元,結算結果為537萬7800元,包含驗收:
【結構用混凝土】、預拌210kgf/cm2、數量117.34米。
【結構用混凝土】、預拌280kgf/cm2、數量864.64米
(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偵卷㈣P.87-88)(104年9月14日工程驗收證明書亦同,原審卷㈥P.192)。
3.偵卷內有一份樺勝公司與日利營造有限公司簽訂之「預拌混凝土報價單」記載,報價「地點:彰化線段」「1400kgf/cm2單價1500元、1750kgf/cm2單價1550元、2100kgf/cm2單價1600元」(105年度偵字第02913號卷㈡P.194)。
4.檢察官於105年5月3日09:30勘驗到「大竹社區安溪東路51巷旁排水環境改善工程」採樣,並鑽心取得樣品三顆①0K+100左側處鑽心取得【編號000000000】。
②0K+80左側處鑽心取得【編號000000000】。
③0K+40左側處鑽心取得【編號000000000】。
(筆錄於105年偵字第2913㈢卷P.38-39)(鑽心過程照片,
105年偵字第2913㈢卷P.42-46)
5.上述鑽心證物於起訴時,已經編號入庫,即【原審105年度
院保字第690號證物】,經原審勘驗結果(原審卷P.254):
①【大竹社區安溪東路工程編號000000000】1顆,磁鐵能吸附
在鑽心柱體上,小部分爐碴含有金屬光澤,且表面已生鏽(照片檔名:IMG _9132 / IMG_9134/ IMG_9136/IMG_9139)(原審卷P.475-483)。
②【大竹社區安溪東路51巷旁排水環境改善工程編號000000000
號】1顆,磁鐵能吸附在鑽心柱體上。使用大量爐碴,導致柱體顏色偏黑。(照片檔名:IMG_9112/IMG_9115/ IMG_911
7 / IMG_9121;原審卷P.459-465)③【大竹社區安溪東路工程編號000000000】1顆:使用大量爐
碴,顏色偏黑,且磁鐵能吸附在鑽心柱體上。(照片檔名:IMG_9169 /IMG_9171/ IMG_9174 IMG_9178;原審卷P.505-511)。
6.以上鑽心採樣結果,已可證明樺勝公司大量出貨摻有爐碴之混凝土給日利營造。
7.檢察官搜索樺勝公司時,發現於104年5月27日,會計在樺勝公司內部電腦建立一個WORD檔案「0527廠長要試全天然砂石的配比,因日利鑽心被發現再生砂」(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卷一之一第26頁)。此一個檔案之存在即足以證明樺勝公司在欺騙營造商,而且104年5月27日被營造廠發現使用爐碴成分混凝土,但已經出貨二個月。
8.證人(即日利營造之工地主任)顏寶堂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我在日利營造任職二年多,擔任工地主任。本件彰化市公所,就大竹社區安溪東路51巷旁排水環境改善工程的施作,是由日利營造有限公司承攬,我有在該工地擔任工地主任,本件日利營造在施作過程中需要材料,由我決定進行採購。」「(問:混凝土部分你與何人接洽?)林經理。就是在庭被告乙○○。」(原審卷P.494)「(審判長問:提示105偵2913卷一之一第26頁樺勝公司電腦配比資料,樺勝的電腦記載『104年5月27日廠長要是天然砂石,因為日利鑽心查核被發現摻再生砂。』,有何意見?)【當初發現有黑點,我也不知道黑點是什麼東西。】我有跟他們反應。我也看不懂,我也不知道那是什麼,【我說怎麼有黑點。】(審判長問:(提示原審卷三十八第475頁大竹社區排水環境改善工程鑽心勘驗照片..你講的就是這個黑點?)對。(審判長問:你們至今有無被彰化市公所追究責任?)目前沒有。」(原審卷P.494)。由證人顏寶堂之證述可以證明係被告乙○○招攬本件生意,而且出貨混凝土二個月以後,即經營造商發現摻有爐碴。
㈢詐欺金額與沒收:
⒈經國稅局提供樺勝公司於102年01月至104年10月開立統一發
票記錄,其中找到12筆樺勝公司開發票向日利營造有限公司請款。
發票資料 金流證據: 銷售人:樺勝公司 買受人:日利營造有限公司(國稅局提供光碟列印結果於原審卷P.91、原審卷P.51) 日利營造有限公司以所開設「鹿港鎮農會信用部」之支票支付 發票年月 發票字軌 銷售額 營業稅額 總額 支票號碼 支票面額 兌現日期 證據出處 10309 CE00000000 71,429 3,571 75,000 0000000 75,000 103.11.30 樺勝經由三信商銀00-0-0000000號帳戶託收(原審卷P.287)、原審卷P.50 10310 CE00000000 79,881 3,994 83,875 0000000 83,875 107.12.31 樺勝公司經由台企銀和美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託收提示,見原審卷P.519。原審卷P.29 10311 CZ00000000 54,667 2,733 57,400 0000000 57,400 104.2.02 原審卷P.527、原審卷P.31 10312 CZ00000000 107,381 5,369 112,750 0000000 112,750 104.3.02 原審卷P.533 10401 NN00000000 110,381 5,519 115,900 0000000 115,990 104.3.31 原審卷P.539 10403 PG00000000 659,667 32,983 692,650 0000000 692,600 104.6.01 原審卷P.555 10404 PG00000000 693,619 34,681 728,300 0000000 727,700 104.6.30 原審卷P.561 10405 QA00000000 508,738 25,437 534,175 比對不出金流或支票兌現之紀錄。 10406 QA00000000 138,048 6,902 144,950 0000000 144,950 104.8.31 原審卷P.575 10407 QU00000000 122,857 6,143 129,000 0000000 129,000 104.10.1 原審卷P.585 10408 QU00000000 10,667 533 11,200 0000000 11,200 104.11.2 原審卷P.593 10409 RN00000000 12,905 645 13,550 0000000 13,550 104.11.30 原審卷P.599 小計0000000 小計0000000
⒉證人陳穎治(即業主彰化市公所之工務課技士)於原審審理
中證稱「我96年開始擔任這職務,本件彰化市公所發包大竹社區安溪東路51巷旁排水改善工程,是我負責。我們契約按照營建署的制式規範所編印的相關規定,詳細要看契約書。【我這個工程是屬於結構性】,因為它是擋土牆、排水溝,排水溝下面是一般基礎,基礎是現地整理的土石而已。【底層是不需要用混凝土填充,沒有這個設計】,有簡易的PC層,打鋼筋時要先箍一個工作面,會先打一層沒有鋼筋的混凝土,一般會採用140KG/2000磅平方的強度即可,工作面而已,工人在上面行走打鋼筋要用的,不屬於結構的部分。【排水溝的底也算結構。】。這個工程已經完成結算了。日利營造或樺勝營造,並沒有提出使用爐碴經過彰化市公所同意。日利營造在施做工程時,彰化市公所不知道混凝土中摻有爐碴。【如果彰化市公所知道混凝土裡面摻有爐碴,不會同意使用】。我們沒有同意採用再生混凝土材料。我們不同意廠商使用爐碴。我們雖沒有向日利營造罰款,但已經扣留工程款1%的保固金沒有還給他,開會時,我們有說會視後續狀況來做協調、賠償的動作。現況大竹社區工程有龜裂情形,局部三到四處有裂痕,裂痕順帶產生白化現象,有裂痕就會產生吐漿,吐漿是水泥的物質流出來,沒有爆凸,目前的狀況是這樣。」(原審卷P.329)。
⒊本案審理中,樺勝公司與日利營造已經於109年8月13日達成
和解(和解書見原審卷P.665),由樺勝公司賠償日利營造269萬8750元(即上述樺勝公司出貨混凝土之發票金額),再由日利營造109年8月13日將269萬8750元,存入業主彰化市公所之公庫帳戶內(見原審卷P.667彰化市公所公庫繳款書影本)。本案既然已經全數賠償,已無沒收必要。
七、「104年沙鹿站小給水路改善工程」部分:㈠工程基本資料:
營造商 承攬工程 業主(被害人) 霆運工程行(工地主任張聰騰) 起訴事實玖、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之一「104年沙鹿站小給水路改善工程」 臺灣臺中農田水利會
1.本工程為104年11月26日公開招標(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偵卷㈣P.158),工程決標日均為104年12月8日,由霆運工程行得標。
2.偵卷內有契約封面(在104他2132號卷P.15)、契約編號AA104125(105年度偵字第02913號卷㈡P.128)。本工程編號0000000、價金75萬元、104年12月18日簽約、開工日104年12月20日、竣工日105年2月10日(104他2132號卷P.6背面、P.15),預定施工日期僅53天。(105年度偵字第02913號卷㈡P.129)。
3.104年12月30日樺勝公司提出預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保證符合契約所定規格及國家規範(105年度偵字第02913號卷㈡
P .138、亦見原審卷P.595),本施工圖說表示:排水溝打底的是140kgf/cm2混凝土、幹線本體ㄩ字形結構是175kgf/cm 2混凝土,有鋼筋結構(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偵卷㈣P.176),有些排水溝底部結構是210kgf/cm2混凝土(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偵卷㈣P.177)。契約內詳細價目表載明,使用140 kgf/cm2混凝土為23米。使用175 kgf/cm2混凝土為23米;使用210 kgf/cm2混凝土為53米。(105年度偵字第02913號卷㈡P.128)。
4.搜索樺勝公司時,在電腦裡有查到104年12月26日之樺勝公司與霆運工程行混凝土供應契約書,出貨項目CLSM的單價是一立方米750元、140kgf/cm2混凝土是一立方米1250元、175kgf/cm2混凝土是一立方米1300元、210kgf/cm2混凝土是一立方米1350元(原審卷P.583-587)。
㈡詐欺行為:
⒈104年12月30日樺勝公司提出預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105年
度偵字第02913號卷㈡P.138)。104年12月30日,霆運工程行提供樺勝公司出具之預拌混凝土報備書,預計由樺勝公司提供:140 kgf/cm2混凝土為23米。175 kgf/cm2混凝土為23米。210kgf/cm2混凝土為53米。(105偵字第2913號卷一之一P.120);CLSM設計配比書、140kgf/cm2配比設計書、175kgf/cm2配比設計書、210kgf/cm2配比設計書(105年度偵字第02913號卷㈡P.134-136)、無海沙鹽成分保證書(105年度偵字第02913號卷㈡P.137)。
⒉搜索扣到樺勝公司電腦帳,記載出貨日期為「104年12月26日
至105年1月15日」,出貨地點到「霆運、沙鹿」,單價為2000磅的1250元、2500磅的1300元、3000磅的1350元(105偵字第2913號卷一之一P.309背面)(原審卷P.151),與上述扣案混凝土供應契約書上記載單價吻合,且本案檢察官有搜索到出貨配方比:
日期 車號 配方代號 數量 備註 備註 單價 金額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AAL-681 KEB-0000000-S7KEB-1663 KEB-0323KEB-0339KEB-1617AAL-681KEB-0000 000-S7 KEB-0000000-S7 942-S8 KEB-0000000-S7 無 無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無 1201 3 8 3 6 5.55.55.51.0 00 00 0 0 00 0.5 2 沙鹿 沙鹿 沙鹿 沙鹿 光華南街沙鹿 永寧路 沙鹿 永寧路 沙鹿 沙鹿 沙鹿 永寧路 沙鹿 永寧路 沙鹿 永寧路 沙鹿 永寧路 沙鹿 永寧路 沙鹿 沙鹿 2000磅2500磅2500磅2500磅2000磅2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2500磅2500磅 $1,250$1,300$1,300$1,300$1,250$1,250$1,350$1,350$1,350$1,350$1,350$1,350$1,350$1,300$1,300 $3,750 $10,400$3,900$7,800$6,875$6,875$7,425$2,025 $13,500$13,500$12,150$12,150$13,500$7,150$2,600 $123,600
上述配方比1251、1201、1301使用G1、S2代號之爐碴成分(見原審卷P.203、P.207、P.209、P.217、P.219、P.221)。
⒊檢察官於105年5月2日去「104年沙鹿站小給水路改善工程」
勘驗,並於0K+16.5處之水溝旁邊護欄上,採集鑽心為【編號:000000000號】(照片於105年度偵字第5800號卷四P.1026)。上述鑽心證物於起訴時已經編號入庫,即【原審105年度院保字第689號證物】,經原審勘驗結果,此【沙鹿站小給排水路改善工程編號000000000】1顆,磁鐵能吸附在鑽心柱體上,使用大量爐碴,且爐碴氣孔很多,已經開始生鏽。照片檔名:IMG_9067/ IMG_9070/ IMG_9072/IMG_9075 /IMG_9077;原審卷P.427-435)(原審卷P.255勘驗筆錄),本工程顯然摻了大量爐碴,而且這些爐碴並未經過破碎、篩檢、磁選,即被拿來使用在本案工程上。然此種爐碴原本就只能使用在非結構性混凝土裡,已如前述,本件工程業主並不知悉此節,即遭樺勝公司出具前揭資料後,由霆運工程行在本件工程結構性混凝土中使用,縱樺勝公司另出具綠建材標章證書,亦無從認為有經業主同意使用,自無解於被告戊○○等人之詐欺行為。辯護人林春榮律師、謝啟明律師、朱清奇律師為被告戊○○、辛○○、乙○○、丙○○辯護稱本工程之送審文件內包含綠建材標章,該標章內容即有提到環保料等語,均不足採。
㈢詐欺金額與沒收:
⒈經業主臺中農田水利會109年5月7日向原審函覆,本件工程早
已經於105年3月23日驗收完成。業主依序105年1月27日匯款64萬1250元、105年4月18日匯款10萬8750元到「梧棲區農會、00000-00-000000-0號、霆運工程行」帳戶內,本件工程款已經給付75萬元(原審卷P.137函)(匯款紀錄見原審卷P.323梧棲區農會交易明細),當時並未發現摻有爐碴,並未扣款,亦未提出民事訴訟。
⒉本件樺勝公司於105年1月15日以前已經出貨完成,且開出統
一發票請款,105年4月18日支付工程尾款,檢察官是於105年5月2日才去鑽心蒐證。按正常交易程序,樺勝公司應已收取混凝土款項,為詐欺既遂,起訴書稱此工程為詐欺未遂,容有誤會。
⒊原審審理中,109年9月7日業主臺中農田水利會來函,本件損害金額仍鑑定中,暫不辦理和解程序(見原審卷P.669)。
既然業主沒有向承包商霆運工程行索討賠償,樺勝公司開出統一發票並已請款,且包商霆運工程行應已給付混凝土價款,故此部分混凝土價款12萬3600元,應該向樺勝公司沒收。
八、「104年度八寶站轄,小給水路改善工程」部分:㈠工程基本資料:
營造商 承攬工程 業主(被害人) 霆運工程行 起訴事實玖、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之二「104年度八寶站轄,小給水路改善工程」 臺灣臺中農田水利會、張聰騰
1.上述工程,施工地點在臺中北屯、豐原、石岡,工程編號0000000(105偵字第2913號卷一之一P.124)。
2.104年11月26日公開招標、工程決標日均為104年12月8日(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偵卷㈣P.158),契約金額211萬元、簽約日期104年12月14日、開工日104年12月15日、預定竣工日105年2月15日(104他2132號卷P.6、P.14)、契約編號AA104121。預定開工後63天完工(105年度偵字第02913號卷㈡P.121)
3.農田水利會有訂立施工規範說明,材料須符合國家標準CNS1240(105年度偵字第02913號卷㈡P.122背面),有八寶站轄區小給水路改善工程之施工補充說明及施工規範(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偵卷㈢P.213)可證。營造商如果要使用爐碴混凝土,應先徵得業主同意。
4.偵卷內有契約封面(在104他2132號卷P.15),詳細價目表:預拌混凝土強度210kgf/cm2使用量為233米;強度140kgf/c m2使用量為24米。(105年度偵字第02913號卷㈡P .117)。搜索時在樺勝公司之電腦裡,有樺勝公司提供給業主之混凝土配比設計表,無論是210或140、kgf/cm2混凝土,所使用之材料:水泥、爐石粉、水、細骨材、粗骨材等,並無使用爐碴之文字(見原審卷P.592-593)。且搜索時扣得104年12月30日樺勝公司提出預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保證符合契約所定規格及國家規範(原審卷P.589)。
㈡詐欺行為:
⒈樺勝公司是委由代工廠「合生混凝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提
出104年12月15日「混凝土配比設計報告書」給臺中農田水利會。預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預計104年12月15日至105年2月15日澆置。210kgf/cm2為233米、140kgf/cm2為24米。標示石料來源:【大甲溪、西螺溪】(105偵字第2913號卷一之一P. 118)(105年度偵字第02913號卷㈡P.118-120)。
⒉樺勝公司委由代工廠「合生混凝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出貨
,但是在搜索樺勝公司電腦帳,仍有記載出貨之電腦記錄,出貨對象「霆運」,出貨時間「104年12月26日至105年1月15日」,出貨地點到「霆運、豐原豐勢路、由潭子豐興路、石岡、歐元鎌村路」等。強度2000磅的單價1250元;強度2500磅的單價1300元;強度3000磅的單價1350元(原審卷P.151-152)。
日 期 車 號 配方代號 數量 備註 備註 單 價 金額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942-S8 KEB-1671KEB-1671KEB-0339KEB-0323KEB-0323KEB-1617KEB-1617AAL-681 AAL-681 KEB-0339KEB-0339KEB-1663KEB-1663KEB-0350KEB-0339KEB-0339 00000000無 00000000無 1301無 000000000000無 0000000000000000無 &ZZZZ;00000000000000000 豐原 豐勢路 豐原 豐勢路 豐原 豐勢路 豐原 豐勢路 豐原 豐勢路 豐原 豐勢路 豐原 豐勢路 豐原 豐勢路 豐原 豐勢路 豐原 豐勢路 豐原 豐勢路 豐原 豐勢路 豐原 豐勢路 豐原 豐勢路 豐原 豐勢路二段 豐原 豐勢路二段大坑 2000磅2000磅 3000磅3000磅 3000磅 3000磅 3000磅 3000磅 3000磅3000磅3000磅 $1,250$1,250$500 $1,350$1,350$400 $1,350$400 $1,350$400 $1,350$400 $1,350$400 $1,350$1,350$1,350 $7,500$6,250 $500 $8,100$5,400 $800 $5,400 $800 $5,400 $800 $5,400 $800 $5,400 $800 $8,100$8,100 $10,800 0000000 KEB-1617 0000000a 9 大坑 3000磅 $1,350 $12,15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KEB-0350KEB-0323KEB-0323KEB-0323KEB-0350KEB-0000000-S8 1301無 無 1301無 0000000 &ZZZZ;0 00 0 00 0 0 0 豐原 豐勢路 潭子 豐興路一段潭子 豐興路一段豐原 豐興路二段豐原 豐勢路 豐原 豐勢路 豐原 豐興路二段 3000磅2000磅 3000磅3000磅3000磅3000磅 $1,350$1,250$500 $1,350$1,350$1,350$1,350 $5,400 $12,500$1,000 $13,500$6,750$6,750 $12,150 0000000 KEB-0323 000 0000 9 豐原 豐興路二段 3000磅 $1,350 $12,150 0000000&ZZZZ; 0000000&ZZZZ; 0000000&ZZZZ; 0000000&ZZZZ; 0000000&ZZZZ; 0000000&ZZZZ; 0000000&ZZZZ; 0000000&ZZZZ; 0000000&ZZZZ; 0000000&ZZZZ; 0000000&ZZZZ; 0000000&ZZZZ; 0000000&ZZZZ; 0000000&ZZZZ; 0000000&ZZZZ; 0000000&ZZZZ; 0000000&ZZZZ; 0000000&ZZZZ; 0000000&ZZZZ; 0000000&ZZZZ; 0000000&ZZZZ; 0000000&ZZZZ; 0000000&ZZZZ; 0000000&ZZZZ; 0000000&ZZZZ; 0000000&ZZZZ; 0000000&ZZZZ; 0000000&ZZZZ; 0000000&ZZZZ; 0000000&ZZZZ; 0000000&ZZZZ; 0000000&ZZZZ; 0000000 455-S7 KEB-0350 KEB-1617 KEB-1617 KEB-1671 KEB-0339 KEB-0339 KEB-1671 KEB-0000 000-S8 942-S8 455-S7 KEB-1671 KEB-1617 KEB-0000 000-S7 942-S8 510-S7 453-S7 AAL-681 KEB-0323 KEB-0339 KEB-0000 000-S7 510-S7 KEB-0350 KEB-0350 AAL-681 455-S7 KEB-0339 KEB-0323 KEB-0339 KEB-0350 0000 0000 0000 無 無 無 30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無 0000 0000 無 無 1301 無 無 無 1301 無&ZZZZ;&ZZZZ; 0000 0000 0000 0000 無 無 無 無 9 &ZZZZ;0&ZZZZ;&ZZZZ; &ZZZZ;0&ZZZZ;&ZZZZ; &ZZZZ;0&ZZZZ;&ZZZZ; 000 &ZZZZ;0&ZZZZ;&ZZZZ; &ZZZZ;0&ZZZZ;&ZZZZ; &ZZZZ;0&ZZZZ;&ZZZZ; 00 0 &ZZZZ;0&ZZZZ;&ZZZZ; &ZZZZ;0&ZZZZ;&ZZZZ; 00 00 &ZZZZ;0&ZZZZ;&ZZZZ; &ZZZZ;0&ZZZZ;&ZZZZ; &ZZZZ;0&ZZZZ;&ZZZZ; &ZZZZ;0&ZZZZ;&ZZZZ; &ZZZZ;0&ZZZZ;&ZZZZ; &ZZZZ;0&ZZZZ;&ZZZZ; &ZZZZ;0&ZZZZ;&ZZZZ; &ZZZZ;0&ZZZZ;&ZZZZ; &ZZZZ;0 1.5 6 1 8 1.5 5 4 6 2 豐原 豐興路二段 豐原豐勢路429巷 豐原 豐勢路 豐原 豐勢路 豐原 豐勢路 大坑 大坑 豐原 豐勢路 豐原 豐勢路 豐原 豐勢路 豐原 豐勢路 豐原 豐勢路 豐原 鎌村路 豐原 鎌村路 豐原 鎌村路 石岡 豐勢路 石岡 豐勢路 豐原 鎌村路 豐原 鎌村路 豐原 豐勢路 豐原 鎌村路 豐原 鎌村路 豐原 鎌村路 石岡 石岡 豐原 鎌村路 豐原 鎌村路 石岡 石岡 石岡 豐原 鎌村路 豐原 鎌村路 豐原 鎌村路 3000磅 2000磅 3000磅 3000磅 3000磅 3000磅 3000磅 3000磅 3000磅 3000磅 3000磅 3000磅 3000磅 3000磅 3000磅 3000磅 3000磅 3000磅 3000磅 3000磅 3000磅 3000磅 3000磅 3000磅 3000磅 3000磅 $1,350 $1,250 $1,350 $500 $1,350 $1,350 $230 $1,350 $500 $1,350 $500 $1,350 $1,350 $1,350 $1,350 $1,350 $1,350 $1,350 $1,350 $1,350 $1,350 $1,350 $500 $1,350 $500 $1,350 $500 $1,350 $1,350 $1,350 $1,350 $1,350 $1,350 $12,150 $5,000 $10,800 $1,500 $13,500 $4,050 $230 $5,400 $1,000 $13,500 $500 $5,400 $6,750 $13,500 $13,500 $8,100 $8,100 $12,150 $9,450 $4,050 $10,800 $8,100 $500 $8,100 $750 $8,100 $500 $10,800 $2,025 $6,750 $5,400 $8,100 $2,700 $383,955
上述配方比1301、1201使用G1、G2、S2之爐碴代號(原審卷P.185、P.223、P.225、P.243)。上述配方比8510、30使用S2之爐碴代號(原審卷P.227、P.233),上述配方比31
0 a使用代號G2之爐碴代號(原審卷P.235),表示該批混凝土確實有爐碴成分。至於配方比306使用G3、S1(見原審卷P.243)意義不明。
⒊檢察官於105年5月2日去八寶站轄區小給水工程鑽心採樣,上
述鑽心證物,於起訴時已經編號入庫,即原審105年度院保字第689號證物,109年經原審勘驗結果,【八寶站轄區小給水路編號000000000】1顆,磁鐵能吸附在鑽心柱體上,外表有大量爐碴成分,而且經過四年後,爐渣已經開始生鏽。(照片檔名:IMG_9080 / IMG_9081/ IMG_9084/ IMG_9086;原審卷P.437-443)(勘驗筆錄見原審卷P.256)。
⒋辯護人謝啟明律師、朱清奇律師辯護稱本工程之送審文件內
包含綠建材標章,該標章內容即有提到環保料等語,然本工程送審資料並未檢附綠建材標章,上開辯護意旨容有誤會。
㈢詐欺金額與沒收:
⒈經業主臺中農田水利會109年5月7日向原審函覆,本件於105
年3月4日支付第一期工程款113萬5314元,當時當時並未發現摻有爐碴,故未扣款。後來105年5月檢察官去勘驗,經監造單位發現使用含有爐碴之混凝土,經業主簽核加強鑽心結果,本件工程第三處所、第四處所經鑽心結果不合格,已經於105年8月5日要求廠商拆除重做,廠商於106年1月23日、105年10月24日重做後報竣工,已經於106年5月16日驗收。並因為工程逾期53天,扣除逾期違約金32萬4509元。並扣除懲罰性違約金13000元,驗收後已於106年9月8日支付工程款53萬5587元(見原審卷P.137函覆)。既然業主已經在不知情狀況下支付第一期工程款,本件詐欺已經既遂。
⒉經核對發現:①業主臺中農田水利會,確實已於105年3月4日
匯款113萬5299元到梧棲區農會帳戶(見原審卷P.323),已經支付第一期工程款。②臺中農田水利會又於106年9月8日匯入臺灣土地銀行沙鹿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53萬5587元(原審卷P.311),此53萬5587元就是第二期工程款扣除違約金之餘額。
⒊證人張聰騰(即霆運工程行工地主任)於原審審理中證稱「
我之前都不認識在場的被告,我是因為李清順介紹品榮營造,我跟品榮營造做的時候,品榮叫樺勝混凝土,後來我去霆運工作的時候,才連續再叫樺勝混凝土。是因為先在品榮上班過當時料都叫樺勝的,我到霆運工程行也繼續叫樺勝的。」「向樺勝公司叫料,都是廠商的負責人在簽的,簽約不是我簽的,品榮就是陳敬旺去簽的,霆運工程行的實際負責人張益昇去簽的,我是顧工地的而已。但需要叫料是我叫的,我打去給樺勝調度人員叫貨。霆運工程行在八寶站的工程,有打掉重做,重做的費用樺勝負責。是被鑽孔看磅數不夠的打掉,打掉重作長度有300多米。」(原審卷P.311),由證人張聰騰之證述可知,樺勝公司已經賠償打掉重做的費用。
⒋經查:陳炳楠個人於105年9月7日匯款31萬元到「梧棲區農會
、00000-00-000000-0號、霆運工程行」帳戶(原審卷P.323)。樺勝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7月6日將33萬7509元匯到給「土地銀行沙鹿分行、000-000-00000-0、霆運工程行」帳戶內支付完畢(見原審卷P.311),確實已經履行賠償。
⒌樺勝公司因為沙鹿站小給水工程、八寶站工程確實有出貨給霆運工程行,105年出貨時也有開立統一發票:
發票資料銷售人:樺勝公司 買受人:霆運工程行(國稅局提供樺勝公司統一發票資料,於原審卷P.53) 發票號碼 日期 記載之品名 數量/單位 單價 銷售額 營業稅 總計 AU00000000 105/1/30 非結構性混凝土2000磅非結構性混凝土2500磅非結構性混凝土3000磅運費運費 (原審卷P.231) 39 米24.5米200 米1 米10 米 $1,250$1,300$1,350$230 $400 $48,750$31,850$270,000$230 $4,000 $2,438$1,593 $13,500$11$200 $51,188$33,443$283,500$241 $4,000 --------(合計)372,572 AU00000000 105/1/30 運費 (原審卷P.231) 9米 $500 $4,500 $225 $4,725 AU00000000 105/2/29 非結構性混凝土3000磅運費 --------------------(原審卷P.232) 108.5米 3.5 米 1,350 500 $146,475 $1,750 $7,324 $87 $153,799 $1,000 -------(合計)155,636 BM00000000 10503 $2,700 $135 $2,835 以上小計$535,768
⒍起訴書雖稱此二項工程因檢察官及時介入,業主未付款,故
為未遂犯云云。然查,樺勝公司此二項工程出貨混凝土,確實有開出統一發票請款,而且戊○○與樺勝公司合計賠償64萬7509元給霆運工程行,應堪認定樺勝公司有拿到混凝土款,才有賠償之事實,故本件應為詐欺既遂。
⒎然因八寶站工程部分,被業主發現爐碴,故打掉重做,業經
證人甲○○(臺中農田水利會承辦人)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剛才張聰騰有提到八寶站的部分有打掉重做,是怎麼樣?)後來在爐碴事情發生之後,臺中水利會有23個工作站,八寶站的同仁自行設計監造,八寶站水利會同仁發現有爐碴混凝土時,要求承包商要加強鑽心,剛剛張聰騰先生說有打掉,第三、四處所在鑽心、抗壓試體不符合我們的規範,不知道是217還是175不符合抗壓規範就拆除重做,拆除重做過程中有履約已逾期,有逾期罰款、品質督導有品質扣款,八寶站有設計六個處所,有一個處所用地有問題變成做五個處所,五個處所裡面有兩個處所拆除重做。」(原審卷P.316)。由此可知,既然八寶站工程部分已經由被告戊○○與樺勝公司賠償給霆運工程行,賠償金額比混凝土價金多,故已無沒收必要。
九、對被告辯解、律師辯護意旨及參與人就沒收部分辯解不採之理由:
㈠辯護人等雖然主張「樺勝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02年2月1
8日混凝土出貨單」上面備註欄印有「3.本產品用途於非結構性之工程」之文字(105偵字第2913號卷一之一P.162),表示樺勝公司人員並未詐欺客戶。本案卷內確實有樺勝公司針對附表一編號六工程出貨給日利營造時,出貨單上手寫記載強度4000磅,底下制式印有「3.本產品用途於非結構性之工程」之出貨單(見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卷㈡P.195),以及搜索扣案於105年3月3日出貨給霆運工程行「豐原-鐮村路、強度3000磅」混凝土之出貨單,即使用上述制式印有「3.本產品用途於非結構性之工程」之出貨單(見原審卷P.319)。惟本院以為,既然本工程出貨單上標示「強度4000磅」「強度3000磅」之高品質結構性混凝土,底下制式表格印有「非結構性工程」已經沒有意義,因營造廠簽收這批混凝土時,只會注意上面標示「強度:4000磅」「強度:3000磅」而已,底下有什麼文字根本無從作為樺勝公司卸責理由。況且,本案樺勝公司人員被起訴,都是因為出具品質保證書、配比設計書給業主,而設計書上標示材料來源為大甲溪、大安溪、西螺溪等,才會被起訴詐欺。辯護人林開福律師辯護稱樺勝公司所出售的混凝土有摻再生料,但價格是明顯低於市場行情,至少並未取得與成本顯不相當的超額利潤,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云云,容有誤會。
㈡樺勝公司所開出的某一些發票上,確實標明產品是「非結構
性混凝土CLSM」。然樺勝公司是於104年11月30日才去刻印「非結構性混凝土CLSM」章,所以104年11月30日上午SG00000000發票,上面品名為「混凝土CLSM」,但到了下午SG00000000發票,品名為「非結構性混凝土CLSM」(105偵字第2913號卷一之一P.165)。惟因戊○○與辛○○前於102年間即經檢察官偵辦過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樺勝公司因為處理廢爐碴而經檢察官起訴,經原審於104年8月27日103年訴字第141號刑事判決被告戊○○與辛○○有罪,嗣於104年9月22日確定。因此被告戊○○、辛○○歷經訴訟,心生警惕,才去刻了一個統一發票用的品名「非結構性混凝土CLSM」章,自不足作為有利予被告之認定。
㈢樺勝公司於104年5月27日,由會計在樺勝公司內部電腦建立
一個WORD檔案「0527廠長要試全天然砂石的配比,因日利鑽心被發現再生砂」(105年度偵字第2913號卷一之一第26頁)。這一個檔案足以證明樺勝公司在欺騙營造商,已如前述。
㈣證人癸○○於原審審理中到庭證述:我100年5月到樺勝公司
任職,103年12月離職,我擔任品管,品管要負責送審資料,品質管制。我做這些事情要經過廠長辛○○審查」「(在做品管做現場..出貨混凝土是用環保材料,還是用天然利料?)【出貨的材料、配比是廠長決定的。】(問:要使用哪一支配比實際上何人決定?)【廠長辛○○。】(問:實際哪一天要出貨、出什麼貨、出多少的貨是調度的權責還是廠長的權責?)【廠長的權責。】」。「工廠要出貨,我知道的是會詢問廠長要出什麼配比」(原審卷P.3270);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略以:我於原審就實際哪一天要出貨、出什麼貨、出多少的貨,是廠長的權責的證述是實在的,因為出貨都是調度跟廠長商量怎麼出,雖然送審資料是我製作完,蓋用公司大小章與辛○○的章,但這些案件進來廠長都會知道,所以廠長知悉這些送審資料內容等語(見本院2784卷8 P435-447),所以本案是被告辛○○下決定使用摻有爐碴的配比出貨給各工程,殆無疑義。辯護意旨徒以樺勝公司大小章與辛○○印章放在品管室,由品管人員製作送審資料後直接用印,而品管室與被告戊○○、辛○○辦公室未在一處,即認被告辛○○並未參與送審資料製作,亦未指示癸○○、丙○○為不實記載等語,尚屬無據。
㈤樺勝公司既然係爐碴再生粒料混凝土廠商,本即應知悉爐碴
之法令限制。在監聽樺勝公司00-0000000號電話過程,104年12月28日12時25分17秒譯文,樺勝公司人員打電話給持用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之黃教授,樺勝人員說「黃教授,我想問一下當初我們一場那時編綠建材,有再申請綠建材,我們那時候用的標準是1240嗎?」黃教授回答「對,1240,CNS1240」(見原審卷P.1086)。可此可知,樺勝公司人員本有研究過國家標準CNS1240。
㈥樺勝公司於102年間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被查獲,被告戊
○○、辛○○也經起訴,當時一審中委任施瑞章律師,檢察官105年去搜索樺勝公司時,在樺勝公司電腦裡面有該案件的訴訟資料,電腦中有「103.05施律師討論資料」文件夾,裡面有答辯狀,當時答辯狀中一再重申遵循「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見原審卷P.323搜得該案答辯狀,及原審卷P.411搜索電腦裡文件夾)。既然103年已經經歷過刑事訴訟程序,知道廢爐碴要遵循法令使用限制,不得加入到結構性混凝土內,是以被告等辯稱不知道法令限制云云,尚屬無稽。
㈦加上搜索樺勝電腦裡,發現有大量研究「結構性混凝土」「
非結構性混凝土」及經濟部工業局頒佈「廢鑄砂資源化應用技術手冊」等法令限制資料,樺勝公司還於101年1月3日發函詢問經濟部工業局,有關「廢爐碴再利用機構之產品是否可使用於『非結構性混凝土回填材料』疑義」,經濟部工業局101年1月16日以工水字第10100059230號函覆樺勝公司,貴公司已檢核通過,電弧爐爐碴煉鋼爐碴(石)之非結構性混凝土粒料原料再利用用途,收受之電弧爐煉鋼爐碴(石)可再利用產製非結構性混凝土粒料原料,以作為『非結構性混凝土』之用。(見原審卷P.417公文影本)。是以樺勝公司人員係因知悉爐碴不能摻到結構性混凝土裡,才去發函問這個「非結構性混凝土」問題。而且樺勝公司電腦裡面103年7月29日下載「公共工程委員會施工規範-第03310章V 8.0結構性用混凝土」之網路公告(見原審卷P.421下載時間,與
P.423下載內容),該章結構性混凝土施工規範,主要內容包括鋼筋、板模該如何配合都有詳細規定。依此以觀,樺勝公司人員應知凡工程裡面使用鋼筋、板模為工具的,是結構性混凝土無誤,樺勝公司人員辯稱不知此節,不足採信。
㈧搜索樺勝公司時發現豐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
興公司)曾經於104年3月27日拜訪樺勝公司。樺勝公司為爭取與豐興公司生意往來,當時樺勝公司製作一個POWER POINT簡報(見原審卷P.437以下),簡報裡面樺勝公司介紹廢爐碴再利用去處,主要是作「非結構性混凝土粒料」,及鋪面工程之基底原料,並且強調附近有飲用水源或有水利法水井時,要特別小心,必須距離水源或水井20公尺以上,而且不能用在農業用地、耕地上。還說明樺勝公司的再利用產品,65%是非結構性混凝土材料、5%是瀝青混凝土、20%是級配材料、10%是非農業用地填土材料(見原審卷P.451-459簡報)。然本案很多都是農田水利會之排水溝工程,在農業區裡面,農民很多都是抽取地下水來灌溉,排水溝裡面有大量廢爐碴,爐碴遇水生鏽滲透出去,當然有危害環境之疑慮。樺勝公司顯然研究過相關法令,才能做出這份簡報,表示自己一切合法,並努力爭取豐興公司進行交易。
㈨被告戊○○、丙○○、辛○○等三人,雖然不是業務人員,
不負責直接招攬客戶,但被告戊○○、辛○○是總經理與廠長,屬於高階決策人員,公司接單之單價直接影響於盈虧結果,當然是接單價格越高越好,而且成本能夠越低越好,是以被告戊○○、辛○○不可能不管銷售價格與品質。而如同上編號五出貨給康潔公司的混凝土,單價強度3000磅的單價是1,600元,其實並未較便宜,然還是摻入爐碴在內,而且事後遭到業主罰款違約金。以被告丙○○剛進公司沒有幾年,不可能膽大妄為一個人做這種風險決定,勢必是經過上層總經理、廠長授意。又被告乙○○擔任業務,直接接觸客戶,是從101年3月1日起將勞保掛在樺勝公司底下(見原審卷P.165),編號一工程101年1月5日開工時,乙○○雖尚未到樺勝公司任職,但編號一工程一直出貨混凝土到101年6月30日為止,乙○○一定有接觸並服務客戶鋐耀營造之事實,已如前述。至於編號四工程於102年7月17日開工時,被告乙○○已經在公司任職一段時間,很難撇開與編號四工程之關係。辯護人辯稱:編號一、四工程與乙○○沒有關係、其他被告沒有接觸客戶所以沒有施用詐欺云云(原審卷P.656),均難採信。此外,依上開㈢㈤㈥㈦㈧所述,被告乙○○既於101年3月1日起將勞保掛在樺勝公司底下,且負責招攬相關業務,對上揭之情顯然不能委為不知,辯護人楊玉珍律師辯護稱被告乙○○負責業務工作,不得僅因會計的電腦裡查到一個獨立的「Word」檔,裡面有「廠長要試驗全天然砂石的配比,因日利鑽心被發現再生砂」等字句,認定也是被告乙○○犯罪之證據等語,亦不足採。
㈩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規定「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
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而立法理由敘述「依實務多數見解,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刑法沒收制度,就是要讓犯罪者血本無歸,才能徹底斷掉其犯罪動機。關於沒收金額計算,辯護人主張應該依據「只能沒收爐碴與天然石材的價差」,依照價差法計算不當得利金額。本院認為沒收計算方法,是含CLSM在內,且把樺勝公司出天然石材料之該批混凝土價金也全額沒收。會計算CLSM在內,是因為法令與契約標準不同。經濟部之再利用辦法裡面,同意爐碴經處理後可以摻入CLSM低階混凝土,但這是法令之低標準,而契約是採高標準,任何混凝土要摻爐碴都要先經過業主的同意,即使是CLSM低階之混凝土亦同。刑法上是否構成詐欺,應該以契約之高標準來判斷,本件承包商事先沒有提出任何CLSM使用爐碴之申請,業主也不知悉,故摻有爐碴之CLSM,既然構成詐欺,當然要沒收CLSM價款。至於天然石材的混凝土,出貨灌漿在工程表面,讓工程表面看起來比較潔白而通過驗收,其實是要掩飾底下有爐碴之情形,而此種表面美化即係犯罪手法,皆屬犯罪成本,依前揭之說明,刑法沒收不能扣除成本,故本院仍認為天然石材混凝土仍要全部沒收價金,不能僅算「爐碴與天然石材的價差」。
刑法沒收制度,就是要讓犯罪者血本無歸,才能徹底斷掉其
犯罪動機,業如前述,辯護人主張「天然石材混凝土的價金不能沒收」「即使是爐碴混凝土,也只能沒收爐碴與天然石材的價差」云云,然工程偷工減料的目的,即為賺取價差,本件天然石材之混凝土,出貨灌漿在工程表面,讓工程表面看起來比較潔白,藉此通過驗收,實則掩飾底下都使用爐碴,而犯罪要投入相當成本,就是扣除爐碴以外的其他混凝土成本。辯護人主張本院只能沒收價差,顯係使被告仍保有犯罪成本,顯與前揭規定有違。況摻用爐碴會影響整體工程之耐用年限,爐碴混凝土之工程,動輒龜裂、爆點、生鏽。本院僅將工程款裡面的全部混凝土價金沒收,並不是將全部工程款都沒收,並無過苛之虞。有些民事契約上罰款條文,動輒是瑕疵物料的幾倍罰金。如編號五黎明社區工程,本院計算出混凝土全部價金是158萬9953元,然承包商被業主罰款280萬2038元,比全部混凝土價金還多,民事契約算法也並非使用「爐碴與天然石材的價差法」。益證辯護人前揭主張,不足採信。
十、綜上所述、本件被告戊○○、乙○○、辛○○參與附表一編號一工程詐欺營造業者及業主。被告被告戊○○、乙○○、丙○○、辛○○參與附表一編號二至八工程詐欺營造業者及業主。證據明確,已可認定。
伍、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律比較:㈠刑法於103年6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721號令修
正公布第339至339-3,並增訂第339-4條文,並自103年6月20日施行。103年6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係規定「(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第2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第3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然103年6月18日修正後之刑法第339條係規定「(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第3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103年6月18日並增定刑法第339-4條「(第1項)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㈡本判決附表一編號一是101年10月30日領到混凝土款(犯罪既
遂);編號二是103年6月19日兌領八張混凝土支票(犯罪既遂);都是詐欺罪舊法時期之犯罪,有新舊法律適用比較問題。因103年6月20日起,修正後之刑度顯然不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就輕之原則,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
㈢接續犯是以行為終了時為法律適用時點,而本判決附表一編
號三、四,樺勝公司是102年7月20日起陸續兌領混凝土價金支票,但有三張是103年6月20日以後才兌領,故其行為終了時應為支票兌領時,故直接適用新法,並無新舊法比較問題。辯護人楊玉珍律師為被告乙○○、丙○○辯護稱於等待兌現支票的期間被告等人並無任何行為,況以廠商來講支付支票就等於已經付款的認知,上開認定此對被告等人顯然不公等語,不足採信。
㈣又所謂接續犯,須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
,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始能論以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如行為人先後數行為,在客觀上係逐次實行,侵害數個同性質之法益,其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自應按照其行為之次數,一罪一罰。至於行為人先後數行為,所觸犯之罪名縱然相同,惟若所侵害之法益僅係同性質而非同一,相互間自不能依接續犯關係,評價為包括之一罪。本判決附表一編號三、四所觸犯之罪名雖相同,然工程名稱、目的均不相同,各具獨立性,依上開說明,相互間自不能依接續犯關係,評價為包括之一罪。辯護人林春榮律師為被告樺勝公司、戊○○、辛○○辯護稱上開二工程訂約時間相差5天,怎會是二行為云云,亦不足採。
㈤至於附表一編號五、六、七、八工程決標都在詐欺罪103年6月20日修正之後,當然適用新法,並予敘明。
二、累犯加重:㈠被告戊○○、辛○○有犯罪事實一所載之前科執行經過,經
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2000元折算壹日,均於105年1月4日繳納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見原審卷一P.118背面、P.121背面)。戊○○、辛○○於本判決附表一編號五、七、八部分犯行在105年1月4日以後,接續犯是以行為終了時為適用法律時間,既然行為終了時已經在105年1月4日以後,故均構成累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734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㈡本院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酌被告戊
○○、辛○○雖然易科罰金,但前案與本案都是有關廢棄物處理相關案件,顯見被告戊○○、辛○○不知記取教訓,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等情,認本案並無未處以法定最低本刑即有違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縱加重最低法定本刑亦無過苛,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被告等人所犯罪名、共犯關係、加重減輕情形如下,又被告等人決定對單一工程密集出貨爐碴混凝土,係侵害同一法益,且時間密接,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為接續犯,應依照一件工程各論以一個罪名即可。如下附表一編號一至八共8件工程,每件工程所犯,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被告等人利用工廠內不知情拌合機操作人員等為上開出貨等行為,為間接正犯。
編號 承攬工程 被告 / 訴訟參與第三人 所犯罪名 被告間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加重減輕 一 「南寮巷支線農路改善工程」 被告 樺勝公司 樺勝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被訴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法人罰金刑部分無罪。 戊○○ 辛○○ 乙○○ (103年6月20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戊○○ 辛○○ 乙○○ 丙○○ 無罪 無 參與人 樺勝公司 不予沒收。 二 「漢寶村八洲排水支線堤岸改善工程」 被告 樺勝公司 樺勝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被訴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法人罰金刑部分無罪。 戊○○ 辛○○ 乙○○ 丙○○ (103年6月20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戊○○ 辛○○ 乙○○ 丙○○ 參與人 樺勝公司 不予沒收。 三 「五福圳進水口導水路災害復建工程)」契約金額: 被告 樺勝公司 樺勝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被訴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法人罰金刑部分無罪。 戊○○ 辛○○ 乙○○ 丙○○ 刑法第339條之4第一項第2款,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罪。 戊○○ 辛○○ 乙○○ 丙○○ 參與人 樺勝公司 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2、3款情形。 四 「龍井大排山腳排水閘門改善應急工程」 被告 樺勝公司 樺勝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被訴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法人罰金刑部分無罪。 戊○○ 辛○○ 乙○○ 丙○○ 刑法第339條之4第一項第2款,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罪。 戊○○ 辛○○ 乙○○ 丙○○ 參與人 樺勝公司 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2、3款情形。 五 「黎明社區污水處理廠污水設施改善工程(含完後三年試運轉)」 被告 樺勝公司 樺勝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被訴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法人罰金刑部分無罪。 戊○○ 辛○○ 刑法第339條之4第一項第2款,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罪。 戊○○ 辛○○ 累犯加重 乙○○ 丙○○ 刑法第339條之4第一項第2款,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罪。 乙○○ 丙○○ 參與人 樺勝公司 不予沒收 六 「大竹社區安溪東路51巷旁排水環境改善工程」 被告 樺勝公司 樺勝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被訴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法人罰金刑部分無罪。 戊○○ 辛○○ 乙○○ 丙○○ 刑法第339條之4第一項第2款,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罪。 戊○○ 辛○○ 乙○○ 丙○○ 參與人 樺勝公司 不予沒收 七 「104年沙鹿站小給水路改善工程」 被告 樺勝公司 樺勝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被訴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法人罰金刑部分無罪。 戊○○ 辛○○ 刑法第339條之4第一項第2款,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罪。 戊○○ 辛○○ 累犯加重 乙○○ 丙○○ 刑法第339條之4第一項第2款,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罪。 乙○○ 丙○○ 參與人 樺勝公司 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2、3款情形。 八 「104年度八寶站轄,小給水路改善工程」 被告 樺勝公司 樺勝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被訴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法人罰金刑部分無罪。 戊○○ 辛○○ 刑法第339條之4第一項第2款,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罪。 戊○○ 辛○○ 累犯加重 乙○○ 丙○○ 刑法第339條之4第一項第2款,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罪。 乙○○ 丙○○ 參與人 樺勝公司 不予沒收
四、沒收部分:㈠被告等人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經修正公布,依刑
法施行法第10條之3規定,自105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已明定刑法修正後關於沒收均應適用裁判時法,自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是本案有關沒收部分,即應適用裁判時法即刑法修正後之規定,合先敘明。㈡本案當成證據扣案的各公司帳冊、發票、電腦等物,僅在證
明被告等人犯罪,若於本案確定之後,已無使用必要,沒收欠缺刑法上重要性,不予宣告沒收,請發還各被告。若係影印扣案或複製光碟片扣案,複製物已非被告等人所有,不必發還。
㈢關於訴訟參與人樺勝公司犯罪所得之沒收:
⒈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現行刑法第38條之1規定:「犯罪所得
,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除擴大沒收之主體範圍外,亦明定犯罪所得之範圍(不限於司法院院字第2140號解釋,犯罪所得之物,係指因犯罪「直接」取得者,而擴及於「其變得之物、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另參酌本條立法理由略謂:「依實務多數見解,基於徹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等旨,故犯罪所得亦包括成本在內),並於犯罪所得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以「追徵價額」替代之。另按「(第1項)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第38條之追徵,亦同。(第2項)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亦定有明文。
⒉關於各工程應沒收金額,為完整說明解釋各工程詐欺金額與
後續處理情形,本院已交代於前述「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與理由」中。樺勝公司所出貨給各工程的混凝土,也許不是每一批都用爐碴原料,有些對於工程表面,容易被看到或容易被抽查的部分,樺勝公司還是會出天然骨材的混凝土,但這些天然骨材混凝土之目的是要掩飾犯罪,是實行犯罪之成本。犯罪所得沒收時,不應扣除成本,故上述即使是有一部份天然骨材混凝土的價金,依然應予沒收。
⒊依據樺勝公司董監事及經理人名單(104年度他字第2132號
卷一P 149),被告戊○○是樺勝公司最大出資股東,且是以董事兼總經理身份掌管大權。戊○○是樺勝公司創始元老,雖然戊○○不是百分之百持股樺勝公司,但也是最主要獲利者,所以樺勝公司詐欺所得所得混凝土價金,形式上是進了樺勝公司帳戶內,但實質上也由被告戊○○掌管。所以除向樺勝公司法人沒收之外,更應向戊○○個人沒收。成立不真正連帶關係,樺勝公司、戊○○其中一人先將犯罪所得繳回或經追徵,另一人於同範圍內免除沒收責任。
⒋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第1項、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編號 承攬工程 應沒收之被告/ 訴訟參與第三人 應沒收金額 沒收 三 「五福圳進水口導水路災害復建工程)」契約金額: 戊○○ / 樺勝公司 沒收金額與下列編號四之混凝土價金一起沒收 四 「龍井大排山腳排水閘門改善應急工程」 戊○○ / 樺勝公司 622萬4406元 戊○○與樺勝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貳拾貳萬肆仟肆佰零陸元,對戊○○與樺勝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戊○○與樺勝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其中一人先將犯罪所得繳回或被追徵,另一人在同金額範圍內免除沒收責任。 七 「104年沙鹿站小給水路改善工程」 戊○○ / 樺勝公司 12萬3600元 戊○○與樺勝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陸佰元,對戊○○與樺勝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戊○○與樺勝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其中一人先將犯罪所得繳回或被追徵,另一人在同金額範圍內免除沒收責任。⒌下列財產業經原審經扣押,由檢察官指揮執行拍賣追徵:
所有人 不動產 面積與持分 完成查扣時間 出處 樺勝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線西鄉宏濱段42地號、地目不詳、但是已有台灣銀行最高限額抵押權8400萬元。 9844.95㎡、 應有部分全部 105年6月24日完成查封登記 和美地政事務所函覆(原審卷一 P.240) 戊○○ 埤頭鄉豐崙段 795地號、田 1158㎡、應有部分全部 已於109年5月8日完成扣押登記(原審卷 P.39) 原審卷P.39 戊○○ 埤頭鄉豐崙段 796地號、田 156㎡、應有部分全部 同上 同上 戊○○ 埤頭鄉豐崙段 797地號、田 1138.09㎡、應有部分全部 同上 同上 戊○○ 埤頭鄉豐崙段 798地號、田 656.85㎡、應有部分全部 同上 同上 戊○○ 埤頭鄉豐崙段 814地號、田 9261㎡、應有部分全部 同上 同上
陸、部分不另無罪諭知、部分無罪諭知:㈠起訴書雖稱:被告戊○○、乙○○、丙○○、辛○○等人另
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罪名,與上述詐欺取財有想像競合關係,請從一重之處斷。又被告戊○○、辛○○、乙○○、丙○○分別擔任被告樺勝公司之總經理、廠長、業務經理、品管人員,均係樺勝公司所僱用之員工,均因執行業務而犯前開之罪,故被告樺勝公司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之罪,應科以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項之罰金。
㈡然樺勝公司是有獲得再利用執照,此有樺勝公司自100年迄今
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再利用者登記】檢核申請文件(105偵2874號卷十第42頁至第96頁、第97頁至第185頁)可證。再利用計畫中,只要於符合國家CNS標準下,先告知業主,也可以出貨「非結構性混凝土」給一般工程。被告陳炳南、辛○○、乙○○、丙○○等人未遵照再利用計畫,將「非結構性混凝土」灌漿在結構性工程中,雖有不該,但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是「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不依照法令再利用廢棄物,需達「致污染環境」之程度始符合刑罰標準。本件爐碴摻在混凝土裡面,雖然是典型的偷工減料,會減損工程之價值,爐碴接觸空氣水份,容易氧化生鏽、膨脹等,確實會損壞水泥結構,影響工程耐用年限等,但檢察官沒有舉證本案「已經污染環境」之程度。
㈢而且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規定「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因本案爐碴不是隨意丟棄,樺勝公司經營之混凝土廠,依然把爐碴當成天然石頭的代替物,摻入混凝土裡使之固化,大致也沒有污染環境的事實。雖然廢棄物清理法於106年6月14日修正,增訂第2條之一「事業產出物,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論原有性質為何,為廢棄物:一、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已失市場經濟價值,且有棄置或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二、違法貯存或利用,有棄置或污染環境之虞者。三、再利用產品未依本法規定使用,有棄置或污染環境之虞者。」以立法解釋方式,對於「假借再利用名義行棄置之實」等惡劣行徑,加以擴大納入廢棄物定義中。但本件時間發生甚早,早在106年6月14日修法之前,而且也不是任意棄置或污染環境,自無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規定適用。惟檢察官認為被告戊○○、乙○○、丙○○、辛○○等四人被訴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與刑法詐欺罪(或加重詐欺罪)有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見起訴書第164頁倒數第8行),故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至於被告樺勝公司被訴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法人罰金刑部分,則應為無罪諭知。
㈣檢察官雖然引用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3227號刑事判決意旨
:「..以漿紙污泥為例,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有『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一種,..附表之第二十三項所定『漿紙污泥』,明定其再利用之用途,僅限於:『保溫材料、防火建材原料、鍋爐燃料或水泥窯輔助燃料』;而且再利用之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製造業。其產品至少為下列之一項:保溫材料、防火隔間板材或其他相關產品,但直接再利用於燃料或輔助燃料用途者,其產品不在此限」。從而,倘將漿紙污泥供作人工粒料..其若逕行將之『傾倒或堆置』作為『回填土地之用』,姑不論其無具備上揭『再利用機構』之資格,是核其本質,實屬環保署依該法所訂『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最終處置』(即封閉掩埋),自須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並確實依上揭方法、標準方可,否則勢必污染環境,當仍有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之限制,而構成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罪。原審秉此法律見解,論處上訴人以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刑,核無違誤。此部分上訴意旨所為指摘,核屬誤解、混淆。」為依據。然查,紙漿污泥主要成分有紙漿、木屑成分,本來再利用用途有限,主要是拿來當作燃料。但竟有人拿紙漿污泥去回填土地。而回填應該要找合格的掩埋場處理,卻不去找合格掩埋場處理,而四處任意回填,沒有「合格的掩埋處理執照」而從事掩埋工作,即屬同法第46條第4款「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罪名。
㈤然而檢察官引用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3227號刑事判決事實
與本案事實並不相同,本件樺勝公司之再利用執照,爐碴是可以用在非結構性混凝土、或低強度混凝土中。被告等人不是任意棄置或任意掩埋,而是違反法令將爐碴摻在結構性用途的混凝土中,灌漿到排水溝等工程,確實是超出再利用之法令限制。而且沒有事先告知業主,所以即使是摻在CLSM低強度混凝土中,也同樣違反契約規定,構成損害事實。但是本案與沒有「合格的掩埋處理執照」而從事掩埋工作,情節不一樣,無法引用上述最高法院見解。故本院仍認為並不構成廢棄務清理法第46條第4款罪名,應予敘明。
柒、本院駁回上訴之說明:
一、原審審理結果認被告等人罪證明確,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第2項、第28條、(修正前)第339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第2、3款、第3項、第38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等規定,並審酌被告等人從事營造或混凝土相關行業,為降低施工成本,或為貪圖儘量多推銷有爐碴之混凝土,將不符契約約定內容之爐碴,作為混凝土摻料使用,致各政府機關陷於錯誤,大部分已付款,僅編號八工程因檢察官及時偵查介入,業主要求承包商拆除重做,損害未再擴大。各工程裡面詐欺所得,有高有低,被告等人貪圖不法利益,所為實皆不足取,復考量被告等人有些工程,已與鋐耀營造、金聯合營造、康潔公司、日利營造、編號八霆運工程行和解,應予肯定,至於其他未與各業主和解部分(即編號三、四品榮營造部分、編號七霆運工程行部分),因業主於宣判前尚未算出損害賠償金額,尚未達成和解,但被告自105年被起訴以來,也沒有積極尋求業主和解,至今未能於言詞辯論前和解,當然也無從為被告有利之認定。被告戊○○、辛○○有廢棄物清理法前科(僅對編號五、七、八構成累犯),素行不良,乙○○有觀察勒戒、廢棄物清理法緩起訴前科(不構成累犯)、丙○○無前科,素行良好。再審酌被告戊○○自述高職畢業,其實是樺勝公司創始元老,在任職期間,樺勝公司才由一廠擴張到成立二廠專營混凝土業務;被告乙○○自述國中畢業,本來從事染整業,後來因為同學戊○○之緣故,才到樺勝上班,後來引介兒子丙○○也到樺勝上班。被告丙○○自述是二專畢業,我是103年4月到職,105年離職,目前擔任貨運司機。被告辛○○自述,二專園藝科畢業,之前做別的工作,92年才到樺勝工作,樺勝是父親壬○○與戊○○一起創立的,其父親壬○○已經80歲了等情(原審卷P.634)。另審酌各業主遭詐騙之金額、和解情形不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宣告刑主文(含沒收)」欄所示之刑,及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就被告戊○○、乙○○、丙○○、辛○○之宣告刑,各定應執行刑:被告戊○○、辛○○部分,得易科罰金部分,各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各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被告乙○○部分,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被告丙○○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經核原審所為採證、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應予維持。被告等人上訴否認前揭加重詐欺犯行,所執各節辯解均由本院論駁如前,並無可採,是被告等人上訴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檢察官就原審諭知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無罪諭知部分(即本院理由欄陸)提起上訴,其上訴意旨略以:依照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3227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訴字第843號判決意旨即知:縱屬可以再利用之物質,仍有種種規範限制,非可任意處置,易言之,若有違反,依第39條第1項反面意旨,仍應成立第46條第4款之罪。而所謂「再利用」,係指事業產生之事業廢棄物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用途行為,並應符合其規定者。若事業廢棄物之處置不符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規定之用途行為,即非「再利用」之行為。查本案被告樺勝公司、戊○○、乙○○、丙○○、辛○○既未依照主管機關之再利用規定處置爐碴,即非「再利用」行為,而屬任意「最終處置」之行為,自應構成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罪。原審就諭知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無罪諭知部分,認事用法,容有未當,難認妥適,請撤銷此部分原判決,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惟查,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摘部分,業經本院論述如前,檢察官並未另行舉證以實其說,僅就原審已論述說明部分,擇取對被告戊○○、乙○○、丙○○、辛○○、樺勝公司不利部分,以推測之詞再行爭執,應認檢察官上訴意旨尚乏依據。依此,檢察官提起上訴猶認被告戊○○、乙○○、丙○○、辛○○、樺勝公司有罪,惟仍未提出適合於證明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上訴意旨所指各節仍難以動搖原判決之基礎。從而,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就被告戊○○、乙○○、丙○○、辛○○、樺勝公司,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無罪諭知不當,求予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按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刑法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乙○○、丙○○與其等辯護人固請求本院為緩刑之宣告等語,然本院認為原審就被告乙○○、丙○○所為前揭犯行,關於不得易科罰金部分,係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並無違誤之處,業如前述,是就被告乙○○、丙○○之宣告刑部分,已與刑法第74條第1項之緩刑要件不符,依法既不得宣告緩刑,自無從審酌被告乙○○、丙○○有無諭知緩刑必要性之餘地,是被告乙○○、丙○○與其等辯護人請求為緩刑之諭知,無從准許,併此說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董良造、鄭智文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士富提起上訴,檢察官林綉惠、丁○○、陳燕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鍾 貴 堯法 官 劉 柏 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除普通詐欺取財部分之有罪部分得上訴。
不另為無罪、部分無罪諭知部分,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得上訴,但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之限制。
如不服本判決得上訴部分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 巧 玲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附表一編號 被告/訴訟參與第三人 營造商 承攬工程 業主(被害人) 開工日 營造商領到工程款時間 是否和解或民事訴訟 原審宣告刑主文(含沒收) 本院宣告刑主文 混凝土出貨時間 營造商已經領到工程款 應沒收對象 竣工日期 樺勝領到詐欺之混凝土金額 應沒收金額 一 樺勝公司 戊○○辛○○乙○○丙○○ / 樺勝公司 鋐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南寮巷支線農路改善工程」 契約金額: 286萬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台中分局 101.1.5 101.7.20驗收後已款 業主驗收時不知道有爐碴,但檢察官偵查後,①業主於105年12月15發函通知鋐耀營造返還混凝土價金63萬9852元。已於106年1月13日由樺勝公司戊○○去繳款63萬9852元。 ②樺勝公司實際收取混凝土款項130萬9428元,扣除上述①罰款63萬9852元外,差額66萬9576元(0000000-000000=669576)已於109.8.27匯入業主帳戶中。 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樺勝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被訴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法人罰金刑部分,無罪。 對樺勝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不予沒收。 丙○○無罪。 上訴駁回。 101.3.16至101.6.30 286萬元給付完畢 無 101.7.20驗收 101.6.15至101.10.30領到混凝土款項130萬9428元 無 二 樺勝公司 戊○○辛○○乙○○丙○○ / 樺勝公司 金聯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漢寶村八洲排水支線堤岸改善工程」 契約金額: 275萬元 芳苑鄉公所 103.1.13 103.4.2 103.4.22103.5.6分次付工程款 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樺勝公司將混凝土價金94萬0400元不法所得,全數歸還業主。 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辛○○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樺勝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訴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法人罰金刑部分,無罪。 對樺勝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不予沒收。 上訴駁回。 103.1.10至103.1.27至103.3.18 工程款275萬元已經給付完畢 無 103.3.24已驗收 八張混凝土價金支票於103.6.19以前已全部兌領,共領得混凝土價金94萬0400元 無 三 樺勝公司 戊○○辛○○乙○○丙○○ / 樺勝公司 品榮營造有限公司 「五福圳進水口導水路災害復建工程)」 契約金額含追加工程:989萬4175元 臺灣臺中農田水利會 102.12.20 103.6.27 業主未發現有爐碴,故未扣款,也沒有索賠。但本案審理中,業主另委由鑑定單位估價損害金額。 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辛○○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樺勝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被訴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法人罰金刑部分,無罪。 (沒收一併於下列編號四諭知) 上訴駁回。 103.2.11至103.4.16至不詳期日 989萬4175元全部工程款已給付 樺勝公司、戊○○ 103.6.20驗收完工 樺勝公司取得之混凝土價款,與下列編號四,一起計算,102.7.20起陸續兌領,但已經有三張支票於103.6.20以後才兌領。 沒收金額與與下列編號四之混凝土價金一起沒收 四 樺勝公司 戊○○辛○○乙○○丙○○ / 樺勝公司 品榮營造有限公司 「龍井大排山腳排水閘門改善應急工程」 契約金額: 2873萬元 臺灣臺中農田水利會 102.7.17 102.10.2至103.6.27多次給付工程款 業主未發現有爐碴,故未扣款,也沒有索賠。但本案審理中,業主另委由鑑定單位估價損害金額。 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辛○○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樺勝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被訴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法人罰金刑部分,無罪。 戊○○與樺勝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就編號三、四共取得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貳拾貳萬肆仟肆佰零陸元,對戊○○與樺勝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戊○○與樺勝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其中一人先將犯罪所得繳回或被追徵,另一人在同金額範圍內免除沒收責任。 上訴駁回。 不詳時間至103.2.26至103.4.16 2873萬元工程款已全部給付 樺勝公司、戊○○ 103.3.13驗收 與上述編號三工程,樺勝公司兩件合計領得622萬4406元混凝土價金,102.7.20起陸續兌領,但其中三張支票兌領時間已經在103年6月20日以後。 與上述編號三工程,應一併沒收622萬4406元 五 樺勝公司 戊○○辛○○乙○○丙○○ / 樺勝公司 康潔環境保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黎明社區污水處理廠污水設施改善工程(含完後三年試運轉)」 契約金額5390萬元、另追加194萬382元。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 103年7月25日公告決標後就開工 106年4月24日驗收 業主發現摻有爐碴後,依契約對康潔公司罰款280萬2038元,均由樺勝公司代為賠償。 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辛○○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樺勝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被訴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法人罰金刑部分,無罪。 對樺勝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不予沒收。 上訴駁回。 104年1月09日至105年1月7日出貨混凝土 除因爐碴被罰款280萬2038元之外,其餘工程款均已給付 無 105年3月24日申報竣工 混凝土價金158萬9953元已經兌領。且其中有五張混凝土價金支票在105.1.30以後才兌現。 無 六 樺勝公司 戊○○辛○○乙○○丙○○ / 樺勝公司 日利營造有限公司 「大竹社區安溪東路51巷旁排水環境改善工程」 契約537萬7700元;決算596萬4363元。 彰化縣彰化市公所 103.9.18開標 104.9.23已經給付工程尾款 業主未發現工程摻有爐碴,亦未罰款或扣款。在本院審理中,109.8.13已經將269萬8750元存入彰化市公所之公庫返還。 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辛○○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樺勝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被訴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法人罰金刑部分,無罪。 對樺勝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不予沒收。 上訴駁回。 103年9月至104年9月間出貨混凝土 日利營造領得全部工程款596萬4363元 無。 104.9.14驗收 樺勝公司開出混凝土發票金額為269萬8750元。支票均於104.11.30以前兌領完畢。 無。 七 樺勝公司 戊○○辛○○乙○○丙○○ / 樺勝公司 霆運工程行 「104年沙鹿站小給水路改善工程」 契約金額:75萬元 臺灣臺中農田水利會 104.12.20 105.1.27及105.4.18給付工程款 業主未發現工程摻有爐碴,亦未罰款或扣款。本院審理中,樺勝公司另向業主請求和解談判中。 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辛○○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樺勝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被訴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法人罰金刑部分,無罪。 戊○○與樺勝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陸佰元,對戊○○與樺勝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戊○○與樺勝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其中一人先將犯罪所得繳回或被追徵,另一人在同金額範圍內免除沒收責任。 上訴駁回。 104.12.26至105.1.15出混凝土 營造商領得全部75萬元工程款 樺勝公司/戊○○ 105.2.10完工105.3.23驗收完成 105.1.30以後完才領得混凝土價金12萬3600元 12萬3600元 八 樺勝公司 戊○○辛○○乙○○丙○○ / 樺勝公司司 霆運工程行 「104年度八寶站轄,小給水路改善工程」 契約金額: 211萬元 臺灣臺中農田水利會 104.12.15 105.3.4業主在不知情狀況下,支付第一期工程款。 105年5月檢察官介入,經業主加強鑽心檢驗,判定不合格,已要求廠商拆除重做,廠商於106年1月23日、105年10月24日重做後報竣工,已經於106年5月16日驗收。扣除逾期違約金32萬4509元、品質懲罰違約金1萬3000元,收後已於106年9月8日支付工程尾款53萬5587元,全案結案。 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辛○○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樺勝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被訴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法人罰金刑部分,無罪。 對樺勝環保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不予沒收。 上訴駁回。 105.1.12至105.2.19出貨凝土 第一期工程款113萬5314元 無 原訂105.2.15完工,但因發現爐碴,拆除重做,106.5.16驗收 105.1.30以後領得混凝土價金38萬3955元 樺勝公司已經賠償霆運工程行。故無沒收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