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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上訴字第 2821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訴字第2821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姿伶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 年度訴字第724 號中華民國109 年10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813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無罪部分撤銷。

乙○○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一、緣乙○○於民國106 年7、8月間,受僱於丙○○所經營印超科技有限公司,並因而得知丙○○姓名及行動電話號碼等個人資料。詎乙○○因不滿遭丙○○解雇,竟基於意圖損害他人利益而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於106 年12月間起至10

8 年4 月29日止,在位於嘉義縣水上鄉柳仔林192 之62號處所,使用網路撥接上網,而刊載附表編號1 至編號17所示網路文章(其中包含丙○○所使用手機號碼與個人資料),供網路不特定使用者瀏覽,而公然貶抑賴安昭社會評價,且以此方式損害丙○○名譽及信用、印超科技公司及總和餐飲公司信用,暨非法利用丙○○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丙○○之自主揭露資訊權利、丙○○個人社會評價及印超科技公司及總和餐飲公司信用(所犯公然侮辱、加重誹謗、妨害信用等罪嫌,業經法院諭知公訴不受理確定)。嗣經丙○○在其臺中市之處所瀏覽相關網站發現後報警並循線查獲。

二、案經丙○○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所有卷證資料(包含人證、物證、書證),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與本案事實亦有自然之關連性,檢察官、被告乙○○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均不爭執該等卷證之證據能力或曾提出關於證據能力之聲明異議,且卷內之傳聞書證,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或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本院認引為證據為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之5等規定,下述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證據方法均有證據能力。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原審、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丙○○、彭奕愷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網站畫面翻拍照片、IP位置查詢結果、狄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8 月17日狄卡字第107081701 號函、新永安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函、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華際企業有限公司資料、台灣大哥大續約同意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8 年10月17日經中三字第10834527850 號函在卷可稽,而可認定。

三、按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又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 條第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 條第1 款、第20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由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修法過程或我國法制觀之,該法第41條所稱「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其「利益」應限於財產上之利益;至同條所稱「損害他人之利益」中之「利益」,則不限於財產上之利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1869號裁定參照)。經查,被告取得告訴人丙○○之姓名、行動電話號碼等足以直接識別其個人之資訊,均係告訴人之個人資料,嗣因不滿遭告訴人解雇,竟在網路貼文揭露上開告訴人個人資料,並記載告訴人「慣老闆」、「在學界混不下去」、「開騙錢的餐廳」、「養尊處優的大少爺」等,顯係基於損害告訴人利益之意圖,而有逾越個人資料利用範圍,侵害告訴人個人資訊隱私權,合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所指「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之要件。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 項前段、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又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先後張貼告訴人之個人資料,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本於單一犯意接續進行,侵害同一告訴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四、個人資料保護法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3月15日施行。修法過程中,並未採納行政院將舊法第41條第

1 項除罪化之提案,而係通過立法委員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為構成要件之提案。亦即,新法第41條存在「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兩種意圖型態。其中「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者,此行為人之目的既在於造成他人之損害,即與「意圖營利」之意義截然不同,從修法歷程中提案立法委員之說明,以及最終將此一意圖型態納入新法第41條之構成要件,顯示出立法者並未完全排除「非意圖營利」而侵害個資行為之可罰性。再從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立法目的原係為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以觀,本條所稱「損害他人之利益」中之「利益」,並不限於財產上之利益。準此說明,原審判決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所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係指「財產上之利益」,本案查無被告有何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財產上」利益或損害告訴人「財產上」利益之意圖為由,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容有不當。檢察官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係成年且智識健全之人,對於任何糾紛之解決,應本諸理性、和平之手段與態度為之,竟以上開方式,侵害告訴人之權利,所為實不足採;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新臺幣25萬元完畢,有調解筆錄在卷可參,兼衡其未有任何刑事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且已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成立調解賠償完畢,已如前述,足認其犯後態度良好,且有悔意,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審酌上情,認前揭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

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謝志遠提起公訴,檢察官侯詠琪提起上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許 冰 芬法 官 鍾 貴 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何 佳 錡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附表: │├──┬───────┬───────────────────────────────┤│編號│ 刊登時間 │ 內 容 │├──┼───────┼───────────────────────────────┤│ 1 │106年12月2日 │丙○○ 典型的慣老闆(0000000000,完整電話號碼詳卷) ││ │ │賴維祥,人生唸書順利,不知民間疾苦的廢物敗類教授,利用研究生將││ │ │其當廉價勞工,研究室的研究生都在實際上都是在幫他做外面的案子,││ │ │都是由敗類拿走,導致教出來的研究生其實都沒什做學術的能力,但沒││ │ │辦法成大生程度太差奴性太強了,要是發生在台大東海東吳輔大學生早││ │ │就告到監察院了,真是有其父必有其子。面試工作內容與實際工作落差││ │ │極大,幾乎完不一樣,最扯是主管是念文的,對理工實務經驗一竅不通││ │ │,經常消失不見人影。主管最常講的一句話是『不爽不要做啊』,典型││ │ │的慣老闆。...上面文章所寫的東西他全幹過。似乎學校畢業就躲在學 ││ │ │校沒去業界混過,逃避出社會的大少爺,都幾歲了不會去外面闖闖,溫││ │ │室裡的花朵,把專案當學校作業來做,永遠活在學校裡,工廠沒蹲過,││ │ │貿易商都沒待過,沒團隊合作能力,投資理財的概念都沒有,沒多久員││ │ │工薪水就付不出來,開使做一堆與本業無關的計畫騙政府經費,什麼都││ │ │不會就想去大陸做生意實在是笑死人了。 │├──┼───────┼───────────────────────────────┤│ 2 │107年5月26日 │廢物教授與養尊處優的大少爺 ││ │ │丙○○ 典型的慣老闆(0000000000,完整電話號碼詳卷) ││ │ │賴維祥,人生唸書順利,不知民間疾苦的廢物敗類教授,利用研究生將││ │ │其當廉價勞工,研究室的研究生都在實際上都是在幫他做外面的案子,││ │ │都是由敗類拿走,導致教出來的研究生其實都沒什做學術的能力,但沒││ │ │辦法成大生程度太差奴性太強了,要是發生在台大東海東吳輔大學生早││ │ │就告到監察院了,真是有其父必有其子。面試工作內容與實際工作落差││ │ │極大,幾乎完不一樣,最扯是主管是念文的,對理工實務經驗一竅不通││ │ │,經常消失不見人影。主管最常講的一句話是『不爽不要做啊』,典型││ │ │的慣老闆。...上面文章所寫的東西他全幹過。似乎學校畢業就躲在學 ││ │ │校沒去業界混過,逃避出社會的大少爺,都幾歲了不會去外面闖闖,溫││ │ │室裡的花朵,把專案當學校作業來做,永遠活在學校裡,工廠沒蹲過,││ │ │貿易商都沒待過,沒團隊合作能力,投資理財的概念都沒有,沒多久員││ │ │工薪水就付不出來,開使做一堆與本業無關的計畫騙政府經費,什麼都││ │ │不會就想去大陸做生意實在是笑死人了。 │├──┼───────┼───────────────────────────────┤│ 3 │不詳 │廢物教授與養尊處優的大少爺 ││ │ │丙○○ 典型的慣老闆(0000000000,完整電話號碼詳卷) ││ │ │賴維祥,人生唸書順利,不知民間疾苦的廢物敗類教授,利用研究生將││ │ │其當廉價勞工,研究室的研究生都在實際上都是在幫他做外面的案子,││ │ │都是由敗類拿走,導致教出來的研究生其實都沒什做學術的能力,但沒││ │ │辦法成大生程度太差奴性太強了,要是發生在台大東海東吳輔大學生早││ │ │就告到監察院了,真是有其父必有其子。面試工作內容與實際工作落差││ │ │極大,幾乎完不一樣,最扯是主管是念文的,對理工實務經驗一竅不通││ │ │,經常消失不見人影。主管最常講的一句話是『不爽不要做啊』,典型││ │ │的慣老闆。...上面文章所寫的東西他全幹過。似乎學校畢業就躲在學 ││ │ │校沒去業界混過,逃避出社會的大少爺,都幾歲了不會去外面闖闖,溫││ │ │室裡的花朵,把專案當學校作業來做,永遠活在學校裡,工廠沒蹲過,││ │ │貿易商都沒待過,沒團隊合作能力,投資理財的概念都沒有,沒多久員││ │ │工薪水就付不出來,開使做一堆與本業無關的計畫騙政府經費,什麼都││ │ │不會就想去大陸做生意實在是笑死人了。 │├──┼───────┼───────────────────────────────┤│ 4 │107年6月2日 │廢物教授與養尊處優的大少爺 ││ │ │丙○○ 典型的慣老闆(0000000000,完整電話號碼詳卷) ││ │ │賴維祥,人生唸書順利,不知民間疾苦的廢物敗類教授,利用研究生將││ │ │其當廉價勞工,研究室的研究生都在實際上都是在幫他做外面的案子,││ │ │都是由敗類拿走,導致教出來的研究生其實都沒什做學術的能力,但沒││ │ │辦法成大生程度太差奴性太強了,要是發生在台大東海東吳輔大學生早││ │ │就告到監察院了,真是有其父必有其子。面試工作內容與實際工作落差││ │ │極大,幾乎完不一樣,最扯是主管是念文的,對理工實務經驗一竅不通││ │ │,經常消失不見人影。主管最常講的一句話是『不爽不要做啊』,典型││ │ │的慣老闆。...上面文章所寫的東西他全幹過。似乎學校畢業就躲在學 ││ │ │校沒去業界混過,逃避出社會的大少爺,都幾歲了不會去外面闖闖,溫││ │ │室裡的花朵,把專案當學校作業來做,永遠活在學校裡,工廠沒蹲過,││ │ │貿易商都沒待過,沒團隊合作能力,投資理財的概念都沒有,沒多久員││ │ │工薪水就付不出來,開使做一堆與本業無關的計畫騙政府經費,什麼都││ │ │不會就想去大陸做生意實在是笑死人了。 │├──┼───────┼───────────────────────────────┤│ 5 │107年6月2日 │怨念好深喔,歡迎大家打電話騷擾 ││ │ │廢物教授與養尊處優的大少爺 ││ │ │丙○○ 典型的慣老闆(0000000000,完整電話號碼詳卷) ││ │ │賴維祥,人生唸書順利,不知民間疾苦的廢物敗類教授,利用研究生將││ │ │其當廉價勞工,研究室的研究生都在實際上都是在幫他做外面的案子,││ │ │都是由敗類拿走,導致教出來的研究生其實都沒什做學術的能力,但沒││ │ │辦法成大生程度太差奴性太強了,要是發生在台大東海東吳輔大學生早││ │ │就告到監察院了,真是有其父必有其子。面試工作內容與實際工作落差││ │ │極大,幾乎完不一樣,最扯是主管是念文的,對理工實務經驗一竅不通││ │ │,經常消失不見人影。主管最常講的一句話是『不爽不要做啊』,典型││ │ │的慣老闆。...上面文章所寫的東西他全幹過。似乎學校畢業就躲在學 ││ │ │校沒去業界混過,逃避出社會的大少爺,都幾歲了不會去外面闖闖,溫││ │ │室裡的花朵,把專案當學校作業來做,永遠活在學校裡,工廠沒蹲過,││ │ │貿易商都沒待過,沒團隊合作能力,投資理財的概念都沒有,沒多久員││ │ │工薪水就付不出來,開使做一堆與本業無關的計畫騙政府經費,什麼都││ │ │不會就想去大陸做生意實在是笑死人了。 │├──┼───────┼───────────────────────────────┤│ 6 │107年6月3日 │怨念好深喔,歡迎大家打電話騷擾 ││ │ │廢物教授與養尊處優的大少爺 ││ │ │丙○○ 典型的慣老闆(0000000000,完整電話號碼詳卷) ││ │ │賴維祥,人生唸書順利,不知民間疾苦的廢物敗類教授,利用研究生將││ │ │其當廉價勞工,研究室的研究生都在實際上都是在幫他做外面的案子,││ │ │都是由敗類拿走,導致教出來的研究生其實都沒什做學術的能力,但沒││ │ │辦法成大生程度太差奴性太強了,要是發生在台大東海東吳輔大學生早││ │ │就告到監察院了,真是有其父必有其子。面試工作內容與實際工作落差││ │ │極大,幾乎完不一樣,最扯是主管是念文的,對理工實務經驗一竅不通││ │ │,經常消失不見人影。主管最常講的一句話是『不爽不要做啊』,典型││ │ │的慣老闆。...上面文章所寫的東西他全幹過。似乎學校畢業就躲在學 ││ │ │校沒去業界混過,逃避出社會的大少爺,都幾歲了不會去外面闖闖,溫││ │ │室裡的花朵,把專案當學校作業來做,永遠活在學校裡,工廠沒蹲過,││ │ │貿易商都沒待過,沒團隊合作能力,投資理財的概念都沒有,沒多久員││ │ │工薪水就付不出來,開使做一堆與本業無關的計畫騙政府經費,什麼都││ │ │不會就想去大陸做生意實在是笑死人了。 │├──┼───────┼───────────────────────────────┤│ 7 │107年7月13日 │Sigma西閣主題餐廳負責人丙○○,在學界混不下去最近跑去開騙錢的 ││ │ │餐廳。 ││ │ │https://opengovtw.com/ban?q=丙○○ ││ │ │廢物教授與養尊處優的大少爺 ││ │ │丙○○典型的慣老闆(0000000000,完整電話號碼詳卷) ││ │ │賴維祥,人生唸書順利,不知民間疾苦的廢物敗類教授,利用研究生將││ │ │其當廉價勞工,研究室的研究生都在實際上都是在幫他做外面的案子,││ │ │都是由敗類拿走,導致教出來的研究生其實都沒什做學術的能力,但沒││ │ │辦法成大生程度太差奴性太強了,要是發生在台大東海東吳輔大學生早││ │ │就告到監察院了,真是有其父必有其子。面試工作內容與實際工作落差││ │ │極大,幾乎完不一樣,最扯是主管是念文的,對理工實務經驗一竅不通││ │ │,經常消失不見人影。主管最常講的一句話是『不爽不要做啊』,典型││ │ │的慣老闆。...上面文章所寫的東西他全幹過。似乎學校畢業就躲在學 ││ │ │校沒去業界混過,逃避出社會的大少爺,都幾歲了不會去外面闖闖,溫││ │ │室裡的花朵,把專案當學校作業來做,永遠活在學校裡,工廠沒蹲過,││ │ │貿易商都沒待過,沒團隊合作能力,投資理財的概念都沒有,沒多久員││ │ │工薪水就付不出來,開使做一堆與本業無關的計畫騙政府經費,什麼都││ │ │不會就想去大陸做生意實在是笑死人了。 │├──┼───────┼───────────────────────────────┤│ 8 │107年7月14日 │這種壓榨勞工的垃圾餐廳也敢報,丟臉。 ││ │ │這間餐廳的負責人聽說惡名昭彰呢 ││ │ │負責人好像叫丙○○,是個養尊處優的大少爺 │├──┼───────┼───────────────────────────────┤│ 9 │107年7月14日 │這間餐廳的負責人聽說惡名昭彰呢 ││ │ │負責人好像叫丙○○,是個養尊處優的大少爺 │├──┼───────┼───────────────────────────────┤│10 │107年7月14日 │這間餐廳的負責人聽說惡名昭彰呢 ││ │ │負責人好像叫丙○○,是個養尊處優的大少爺 ││ │ │連結 ││ │ │部落客貼這種會殘害員工的餐廳似乎讓社會大眾感到被欺騙阿 │├──┼───────┼───────────────────────────────┤│11 │107年7月20日 │南部的騙人慣老闆,講出事實,開此要告發,拜託救救這名可憐的勞工││ │ │網友 │├──┼───────┼───────────────────────────────┤│12 │107年8月24日 │慣老闆丙○○,要告網友好害怕喔 │├──┼───────┼───────────────────────────────┤│13 │108年4月25日 │聽說這間公司老闆準備接誣告罪官司了,刑法非告訴乃論,你們竟然還││ │ │敢報導。 │├──┼───────┼───────────────────────────────┤│14 │108年4月25日 │這間公司的老闆超爛,告人不成準備接誣告罪官司,刑法非告訴乃論,││ │ │你們還在PO這種騙人的壓榨勞工公司。 │├──┼───────┼───────────────────────────────┤│15 │108年4月29日 │聽說這間公司慣老闆準備接誣告罪官司了,刑法非告訴乃論,你們竟然││ │ │還敢報導這間爛公司。 │├──┼───────┼───────────────────────────────┤│16 │108年4月29日 │聽說這間公司老闆準備接誣告罪官司了,刑法非告訴乃論,你們竟然還││ │ │敢報導。 │├──┼───────┼───────────────────────────────┤│17 │108年4月29日 │聽說這間公司慣老闆丙○○準備接誣告罪官司了,刑法非告訴乃論,你││ │ │們竟然還敢報導這間爛公司。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