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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上訴字第 200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訴字第200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昱餘選任辯護人 宋重和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99號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18號、第419號、第420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852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47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陳昱餘如其附表一編號10、11「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及所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陳昱餘犯如本判決附表一編號2、3「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本判決附表一編號2、3「主文」欄所示之刑。

其他上訴駁回(即原判決關於陳昱餘如其附表一編號9所示部分)。

陳昱餘上開撤銷改判部分與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犯罪事實

一、陳昱餘、侯佳宏、許志銘、樊錦仁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1、2所示之犯罪手法,為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竊取各該車輛之竊盜行為。陳昱餘另基於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犯罪手法,為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偽造車身號碼之偽造準私文書行為。

二、案經簡○○、吳○○訴由內政部刑事警察局、彰化縣警察局移送、報告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移送併辦、偵查起訴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查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傳聞證據,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屬於傳聞證據之部分,均已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且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陳昱餘及其辯護人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表示無意見,基於尊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且無顯不可信之情形,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關於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均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401號、97年度台上字第6153號、97年度台上字第3854號判決要旨參照)。本案判決以下引用非供述證據,固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然經本院於審理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式,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109偵419卷第381至384頁、第397至401頁、109偵418卷第255至257頁、原審訴字卷㈡第25頁、第231頁、第273至275頁、本院卷第368頁),核與共犯即同案被告侯佳宏、許志銘於警詢、偵查中、原審審理時之供述相符(侯佳宏部分,見109偵420卷㈡第219至229頁、第249至251頁、第255至269頁、第411至419頁、第435至440頁、第487至490頁、109偵3255卷第189至192頁、第197至198頁、原審訴字卷㈠第108頁、第198頁、原審訴字卷㈡第25頁、第230頁、第267至276頁;許志銘部分,見109偵3852卷第285至291頁、第331至339頁、原審訴字卷㈠第198頁、第366頁、原審訴字卷㈡第25頁、第231頁、第267至276頁),亦核與證人周○○、張○○、羅○○、林○○、宋○○、林○○(即林○○之胞弟)、方○○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周○○部分,見109偵420卷㈠第203至213頁、109偵420卷㈡第19至26頁、第29至36頁、第309至317頁、原審訴字卷㈡第97至98頁;證人張○○部分,見109偵420卷㈠第249至254頁、第255至257頁、109偵420卷㈡第5至16頁、第19至26頁、第309至317頁;證人羅○○部分,見109偵419卷第95至115頁、第181至187頁;證人林○○部分,見109偵420卷㈡第287至289頁、第309至317頁;證人宋○○部分,見109偵420卷㈡第277至279頁、第309至317頁;證人林○○部分,見109偵420卷㈡第295至297頁、第309至317頁;證人方○○部分,見109偵418卷第97至101頁、109偵420卷㈡第309至317頁)、及證人即告訴人簡○○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09偵420卷㈡第343至345頁、第473至475頁、第477至478頁、原審訴字卷㈠第556至565頁)、證人即被害人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08他1750卷第26至27頁、109偵420卷㈡第423至425頁)、證人陳昱運於警詢之證述(見109偵419卷第33至35頁、併案警卷㈡第105至107頁)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如【附件】所示之相關非供述證據在卷可稽,且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綜上,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汽車之車身號碼、引擎號碼,乃製造廠商對該車出廠時之識別文字,除表示該車出廠之年度及批號外,亦代表該車品質與信譽,係為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應屬刑法第220條第1項所規定之以文書論之文書。次按刑法上之變造私文書,係指無制作權者,就他人所制作之真正文書,加以改造而變更其內容而言,若係將引擎號碼全部磨損無存後,再打上新的引擎號碼,原號碼既已不存在,即非就其真實內容加以變更,乃具有創造性之新號碼,應屬偽造,而非變造(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1961號、70年度台上字第2543號、76年度台上字第2382號、76年度台上字第3404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車牌號碼000-0000號休旅車之車身號碼係遭被告切割後,再以焊接黏上之方式重新打印與附表一編號2所示車牌號碼000-0000號事故車輛相同之車身號碼,核其所為已屬偽造而非變造。故核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就如附表一編號3所為,則係犯刑法第220條第1項、第210條之偽造準私文書罪。

㈡、被告與侯佳宏、許志銘及樊錦仁就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竊盜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移送併辦部分: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852號併辦意旨書與同署109年度偵字第418號、第419號、第420號起訴書記載之犯罪事實相同;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470號併辦意旨書與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18號、第419號、第420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㈥(即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記載之事實相同,為同一案件,均具有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㈤、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公訴意旨另認被告如附表一編號3所為,除涉犯前揭論罪科刑之刑法第220條第1項、第210條之偽造準私文書罪外,另涉犯刑法第216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云云;惟查,被告於108年11月1日1時許至同年12月23日間某時許,在嘉義縣○○鄉○○路○段○○○號之1之德輝修配廠內,以不詳方式將遭竊車輛即車牌號碼000-0000號休旅車之車身號碼切割下後,再以焊接黏上之方式,重新偽造完成與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車牌號碼000-0000號事故車輛相同之車身號碼,並為方便駕駛該贓車外出,同時躲避警方追查,乃先後將不知情之證人羅○○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及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懸掛於該遭竊車輛上,以掩人耳目,核其所為,於偽造完成該車身號碼後,並未交付該遭竊車輛予他人或向他人出示該偽造之車身號碼,自難謂被告有將該偽造之車身號碼予以行使之行為。此外,又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有上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行,自屬不能證明,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判決有罪之偽造準私文書部分,有高低度行為吸收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三、上訴駁回部分(即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一編號9所示部分)之說明:

被告犯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9(即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竊盜罪,原審認被告此部分犯罪事證明確,適用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年輕力壯,卻不思以正常管道取得財物,反以不法方法取得財物,其惡性非輕,且被告有相類之前科,素行不佳,並審酌被告本次犯罪之參與程度、遭竊車輛是否已尋獲返還被害人、所生之危害及造成損害之程度,以及此部分犯行,侯佳宏、許志銘係依被告之指示而下手行竊,並衡酌被告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且被告尚未與被害人吳○○達成和解,兼衡被告自述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1年6月(如本附表一編號1主文欄所示之刑),並敘明被告雖請求為緩刑之宣告,然按刑法第74條之規定,應以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且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為限,被告前已因相類案件遭判處有期徒刑,目前經營汽車修配廠並擔任負責人,竟仍不思悔改,反而利用其經營汽車修配廠作為掩護,而與同案被告侯佳宏、許志銘共同為上開竊盜及偽造準私文書之犯行,甚至擬將車輛以「借屍還魂」手法出售給羅育雄,可見其惡性重大,且其宣告之應執行刑(誤載為宣告刑)亦逾二年,不符上開刑法第74條之規定,無從宣告緩刑。復敘明沒收部分:就附表二所示之扣案物,編號21、23、24、25、26、41、42、44、46、47均無證據證明為本件被告所有,其餘之扣案物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均不予宣告沒收。顯已詳細說明其所憑之依據及理由,核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被告上訴意旨請求從輕量刑云云,惟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俾使法院就個案之量刑,能斟酌至當。而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6696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判決已注意刑法第57條各款規定之適用,就被告所犯上開之罪之量刑詳為審酌並敘明理由,既未逾越法定刑度,復未濫用自由裁量之權限,所為量刑核無不當或違法,且無輕重失衡之情形,不得遽指為違法。又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5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9所示犯行,依其犯罪情節,並無足堪憫恕及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之情狀,本院認尚不得援引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綜上,被告上訴意旨,猶指摘原審就其所犯上開犯行判處之宣告刑過重而有不當,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關於被告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0、11「主文」欄所示宣告刑暨所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改判之說明:

㈠、撤銷改判之理由;原審經審理結果,認被告就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0、11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及同法第220條第1項、第210條之偽造準私文書罪,其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⒈被告就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0所為之竊盜犯行,已與被害人簡○○達成和解,有和解書乙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11頁),原審未及審酌,自有可議;被告此部分上訴意旨認原審量刑過重,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有理由,應予撤銷改判;⒉被告就如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1所為,並未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1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已如前述「㈤、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公訴人認被告尚涉犯該罪嫌未有證據證明,原審亦認為被告僅係犯刑法第220條第1項、第210條之偽造準私文書罪,然原審疏未就公訴人起訴「行使」犯行部分為不另為無罪諭知,實有未當;被告上訴意旨認原審此部分量刑過重,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揭未洽之處,此部分犯行即無可維持,亦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至原判決有關被告所定之應執行刑,因其基礎已有變更而失所附麗,亦應併予撤銷。

㈡、量刑部分(即撤銷部分之宣告刑及應執行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年,卻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指示侯佳宏、許志銘以竊盜之不法方法,竊取被害人之車輛後,復以偽造車身號碼之手法,圖藉所謂車輛「借屍還魂」之方式,不法牟得贓車,並掩飾其等竊車犯行,除造成被害人簡○○之權益受損外,亦紊亂車輛監理機關對於車籍管理之正確性,惡性非輕,且其素行不佳,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並衡酌被告於偵查中、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已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簡○○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自述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本判決附表一編號2、3「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又被告本件所犯2次竊盜罪及1次偽造準私文書罪部分,應予分論併罰,已如前述,本院審酌其所犯上開竊盜及偽造準私文書犯行之犯罪情節,次數多寡,各次竊盜犯行之方式、態樣並無二致,對財產法益侵害相近,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違反罪責原則,及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爰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以示懲儆。至被告及其辯護人雖以被告尚需扶養2名年幼子女、父母及祖父母,經濟壓力甚重,一時利慾薰心而意圖以贓車為0件之來源維修車輛以賺取較高之利潤,且被告於偵查中已全部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現下仍須肩負家中經濟重擔,且所竊之車輛亦已全數修繕完畢並返還予被害人,更與被害人和解,而蒙被害人原諒,被告經此教訓,諒亦不致再予觸犯刑典,實無以嚴刑峻法相繩之必要,請求宣告被告緩刑以勵自新等語,惟本院考量被告前曾因常業竊盜犯行,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8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可佐,被告經入監執行刑罰後,詎仍未知悔改再犯與前案相同罪質之本案,足見被告顯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而本案遭竊車輛雖已發還被害人,然衡酌全案情事,尚難認被告無再犯之虞或有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且前開所定之應執行刑亦不符緩刑之要件,自不宜亦不得宣告緩刑,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勝浩提起公訴、移送併辦,檢察官吳淑娟移送併辦,檢察官陳惠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石 馨 文法 官 許 月 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竊盜部分不得上訴。

其餘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 妍 嬅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附件】:非供述證據┌───────────────────────────┐│【108年度他字第2828號】 │├───────────────────────────┤│‧108年10月29日偵查報告P7-20 ││‧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AWV-1592、吳○○)P181 ││‧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ACE-0018、簡○○)P183 ││‧108年11月15日偵查報告P189-205 ││‧車號查詢汽車車籍(AFZ-1013、吳俊儀)P319 ││‧車號查詢汽車車籍(3503-R2、查無資料)P321 ││‧車號查詢汽車車籍(3168-H5、黃坤霖)P327 ││‧車號查詢汽車車籍(BDD-5306、羅育雄)P329 ││‧車號查詢汽車車籍(6808-XZ、陳金鑾)P337 ││‧車號查詢汽車車籍(AWV-1592、吳○○)P349 ││‧車號查詢汽車車籍(ACE-0018、簡○○)P351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AAX-5186、陳昱餘)P355 ││‧車號查詢汽車車籍(AJZ-3009、陳昱餘)P363 ││‧109年01月02日偵查報告P393-408 │├───────────────────────────┤│【109年度偵字第418號】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108.12.27、彰化縣○○鄉○○○○ 路1段324號前、許志銘)P37-42 ││‧扣押物品目錄表P42 ││‧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執行搜索本人同意受搜索證明書││ (許志銘)P43 ││‧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筆錄(108.12.27、彰化縣○○○ ○鄉○○村○○街○○號、許志銘)P45-49 ││‧蒐證照片(108.09.16、許志銘簽名)P61-62 ││‧蒐證照片(108.10.11、許志銘簽名)P63-64 ││‧蒐證照片(108.10.24、許志銘簽名)P65-66 ││‧蒐證照片(108.10.28、許志銘簽名)P67-68 ││‧蒐證照片(108.10.29、許志銘簽名)P69-70 ││‧蒐證照片(108.11.01、許志銘簽名)P71-72 ││‧蒐證照片(108.11.12、許志銘簽名)P73-74 ││‧蒐證照片(108.11.18、許志銘簽名)P75 ││‧蒐證照片(108.11.05、許志銘簽名)P77 ││‧蒐證照片(108.11.05、方○○簽名)P103 ││‧許志銘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方○○指認)P107 ││‧彰化地院108聲搜1296號搜索票(許志銘)P111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108.12.23、彰化縣│○ ○○鄉○○段、許志銘、方○○)P113-120 ││‧扣押物品目錄表P119 │├───────────────────────────┤│【109年度偵字第419號】 │├───────────────────────────┤│‧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08.12.││ 24、陳昱餘指認6號侯佳宏)P19-21 ││‧蒐證照片(108.11.23、108.12.06、108.12.12、嘉義縣○○○○ 鄉○○段○○○○○○○○○○號上鐵皮屋)P23 ││‧蒐證照片(108.12.18、嘉義縣○○鄉○○段○○○○○○○○○○號 ││ 上鐵皮屋)P25 ││‧蒐證照片(108.10.29、108.11.01、嘉義縣中埔鄉司公部15-││ 9號後方停車場)P27 ││‧蒐證照片(108.11.28、嘉義縣○○鄉○○路○段○○○號之1 ││ (德輝汽車修配廠))P29 ││‧蒐證照片(108.12.12、108.12.16、嘉義縣○○鄉○○段051││ 1-0002地號上鐵皮屋)P31 ││‧車輛資訊照片P37 ││‧彰化地院108聲搜1296號搜索票(陳昱餘)P47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108.12.23、嘉義縣○○ ○○鄉○○路○段○○○號之1、陳昱餘)P49-55 ││‧扣押物品目錄表P53-54 ││‧彰化地院108聲搜1296號搜索票(陳昱餘)P57 ││‧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108.12.23嘉義縣○○○○ 鄉○○段○○○○○○○○○○號及其上建築物、陳昱餘)P59-65 ││‧扣押物品目錄表P63 ││‧彰化地院108聲搜1296號搜索票(陳昱餘)P67 ││‧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搜索筆錄(108.12.23、嘉義縣中埔鄉││ 沄水村竹頭崎44號、陳昱餘)P69-75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筆錄(108.12.23、嘉義縣水上││ 鄉柳子林119號、陳昱餘)P77-83 ││‧扣押物品目錄表P81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筆錄(108.12.23、台中市○○○○ 區○○○街○○○號地下一樓、陳昱餘)P85-91 ││‧扣押物品目錄表P89 ││‧租賃契約書照片(陳昱餘)P93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08.12.24、羅育雄指認2、5、12號││ )P117-123 ││‧蒐證照片(108.12.18、嘉義縣○○鄉○○段○○○○○○○○○○號 ││ 上鐵皮屋、羅育雄簽名)P125 ││‧蒐證照片(108.11.23、嘉義縣○○鄉○○段○○○○○○○○○○號 ││ 上鐵皮屋、羅育雄簽名)P127 ││‧彰化地院108聲搜1296號搜索票(羅育雄)P137 ││‧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搜索筆錄(108.12.23、嘉義縣○○鄉○○ ○○村○○路○○號、莊秋敏)P139-145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筆錄(108.12.24、彰化市○○路○段○○○號││、羅育雄)P147-153 ││‧扣押物品目錄表P151 ││‧行動通訊裝置之同意書(羅育雄)P155 ││‧車輛鑑識照片(AWV-1592,懸掛BDD-5306)P157-158 ││‧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09.01.││ 08、陳昱餘指認6號侯佳宏)P369-370 │├───────────────────────────┤│【109年度偵字第420號卷一】 │├───────────────────────────┤│‧明志科技大學可靠度工程研究中心初步勘查採證車輛表(AJZ││ -3009)P93-94 ││‧車輛鑑識照片(ACE-0018,懸掛AAX-5186)P95-102 ││‧蒐證照片(108.09.16)P103-104 ││‧蒐證照片(108.10.11)P105-106 ││‧蒐證照片(108.10.24)P107-108 ││‧蒐證照片(108.10.28)P109-110 ││‧蒐證照片(108.10.29)P111-112 ││‧蒐證照片(108.11.01)P113-114 ││‧蒐證照片(108.11.12)P115-116 ││‧彰化地院108聲搜1296號搜索票(侯佳宏)P131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108.12.23、臺中市○○ ○○區○村路○○○巷○○○○號、侯佳宏)P133-139 ││‧扣押物品目錄表P137-138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108.12.23、台中市││ 后里區敦墩南社區活動中心停車場、侯佳宏)P141-147 ││‧扣押物品目錄表P145 ││‧扣押物品照片(侯佳宏)P149-153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鑑驗車輛許可書(AWS-2822)P155││‧蒐證照片(108.10.17、周○○簽名)P215-217 ││‧蒐證照片(108.10.11、周○○簽名)P219 ││‧南投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08.12.││ 23、周○○指認6號侯佳宏)P221-223 ││‧彰化地院108聲搜1296號搜索票(周○○)P225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周○○)P227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108.12.23、南投縣○○ ○○鎮○○路○段○○○號、周○○)P229-237 ││‧扣押物品目錄表P237 ││‧彰化地院108聲搜1296號搜索票(張○○)P259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108.12.23、臺中市○○ ○○區○○里○○路○○○巷○弄○○號、張○○)P261-267 ││‧扣押物品目錄表P265 ││‧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08.12.││ 23、張○○指認6號侯佳宏)P269-270 ││‧蒐證照片(108.10.17、張○○簽名)P271 ││‧蒐證照片(108.10.18、張○○簽名)P373-375 │├───────────────────────────┤│【109年度偵字第420號卷二】 │├───────────────────────────┤│‧侯佳宏照片P37-47 ││‧109年01月13日偵查報告P201-205 ││‧指認犯為嫌疑人紀錄表(109.01.16、侯佳宏指認9號、12號 ││ )P231-234 ││‧蒐證照片(108.09.16、侯佳宏簽名)420卷二P235-236 ││‧蒐證照片(108.10.11、侯佳宏簽名)420卷二P237-238 ││‧蒐證照片(108.10.24、侯佳宏簽名)420卷二P239-240 ││‧蒐證照片(108.10.28、侯佳宏簽名)420卷二P241-242 ││‧蒐證照片(108.10.29、侯佳宏簽名)420卷二P243-244 ││‧蒐證照片(108.11.01、侯佳宏簽名)420卷二P245-246 ││‧蒐證照片(108.11.12、侯佳宏簽名)420卷二P247-248 ││‧蒐證照片(108.10.29、108.10.31、宋○○簽名)P281-284 ││‧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09.01.││ 03、宋○○指認7號許志銘)P285-286 ││‧蒐證照片(108.10.29、108.10.24、林○○簽名)P291 ││‧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09.01.││ 03、林○○指認6號、7號侯佳宏、許志銘)P293-294 ││‧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09.01.││ 03、林○○指認7號許志銘)P299-300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2月7日刑偵六(3)字第109035││ 00502號函P331 ││‧蒐證照片(109.01.15、簡○○)P347-349 ││‧贓(證)物領取保管單(AWV-1592、吳○○)P427 ││‧樊景仁口卡照片(候佳宏指認)P443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09.02.17、侯佳宏指認3號、9號 ││ )P491-494 ││‧樊景仁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侯佳宏簽名)P513││ -515 │├───────────────────────────┤│【彰警刑字第1090023578號卷二(併辦卷)】 │├───────────────────────────┤│‧高雄市○○○○○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 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談話紀││ 錄表、酒精測試報告(AAX-5186)P221-247 │├───────────────────────────┤│【109年度偵字第3852號(併辦卷)】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4月13日刑偵六(3)字第10935││ 01653號函P57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鑑驗車輛許可書(BDD-5306)P79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BDD-5306)P81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鑑驗車輛許可書(AAX-5186)P87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AXX-5186)P89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鑑驗車輛許可書(6808-XZ)P91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6808-XZ)P93 ││‧明志科技大學可靠度研究中心「AAX-5186」號車輛鑑定報告││ 書及照片P215-241 ││‧明志科技大學可靠度研究中心「6808-XZ」號車輛鑑定報告 ││ 書及照片P243-281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09.04.15、許志銘指認2、9號)P29││ 3-299 │├───────────────────────────┤│【雲林地檢108年度他字第1750號(併辦卷)】 │├───────────────────────────┤│‧偵辦AWV-1592號自用小客車失竊案偵查報告P2-23 ││‧雲林縣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吳○○)P25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AWV-1592、吳○○)P31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3503-R2、曾秀儒)P32 ││‧AWV-1592車輛失竊現場照片P33 ││‧監視器畫面照片P34-37 ││‧3503-R2車輛軌跡P38-44 ││‧AFZ-1013車輛軌跡P45-48 ││‧AWV-1592車輛軌跡P49-56 ││‧涉案車牌0000-00蒐證照片P57-59 ││‧收當物品資料P61 ││‧世華當鋪網頁資料P62 ││‧3503-R2、AFZ-1013監視器畫面照片P63-64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AFZ-1013、吳俊儀)P65 ││‧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ACE-0018、簡○○)P70 │├───────────────────────────┤│【109年度訴字第199號卷一】 │├───────────────────────────┤│‧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P299-308 ││‧扣押物品照片P309-315 ││‧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P335 ││‧扣押物品照片(日產黑色休旅車)P337 ││‧扣押物品清單P377-385 ││‧明志科技大學可靠度研究中心「AAX-5186」號車輛鑑定報告││ 書及照片P397-424 ││‧明志科技大學可靠度研究中心「6808-XZ」號車輛鑑定報告 ││ 書及照片P507-545 ││‧贓(證)物領取保管單(簡○○)P561 ││‧彰化縣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簡○○)P567-573 │├───────────────────────────┤│【109年度訴字第199號卷二】 │├───────────────────────────┤│‧贓(證)物領取保管單(吳○○)P95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贓物認領保管單(周○○)P99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贓物認領保管單(陳昱運)P105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