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訴字第37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文益選任辯護人 莊賀元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景盛選任辯護人 羅閎逸律師
陳瑞斌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13號中華民國109年1月 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6年度偵字第720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捌萬元沒收。
事 實
一、丙○○從民國85年 5月進入盟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彰化縣○○鎮○○路○段○號,下稱盟雅公司)任職,約95年間升任廠務副理,負責辦理廠內鹽酸採購及清除環保等業務,係為受盟雅公司委託處理事務之人;另甲○○則係以「勤記興業公司」之名義提供食用級鹽酸予盟雅公司,並於95年間介紹址設桃園市○○區○○○路○○號之芫吉有限公司(下稱芫吉公司)與盟雅公司簽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處理合約書,約定由盟雅公司委託芫吉公司清除、處理其所電鍍產生之事業廢棄物(即廢酸洗液),計價方式則係以廢酸公斤數乘以單價(已包含運輸費在內,不另收取運輸費)。芫吉公司依據與甲○○的默契,按照向盟雅公司收取的廢酸重量,每公斤給甲○○佣金,一直維持到104年5月份為止。其給付方法即為芫吉公司開立佣金支票給甲○○,甲○○則存入自己之中華郵政帳戶或姐姐李美霞之台灣土地銀行屏東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託收提示取得票款。
二、因芫吉公司向盟雅公司收取之廢酸處理費用,是內含甲○○之佣金(每公斤新臺幣〈下同〉0.8 元),所以費用居高不下,盟雅公司內部曾向其他電鍍同業探詢廢酸處理行情,有一家彰濱工業區的電鍍廠商也是委由芫吉公司清運廢酸,但價格偏偏是長期比盟雅公司之費用還低。盟雅公司總經理並不知道其中被甲○○抽取佣金,只覺得費用偏高,乃向芫吉公司經營階層要求降價。而芫吉公司實際負責人林韋吉乃向甲○○表示,無法再支付甲○○廢酸佣金,從104年6月起向盟雅公司請款的處理費要從每公斤 6.5元(含運費及佣金)降價為4.9元(只含運費,不含佣金),一次降價1.6元,至於甲○○的佣金請自己去向盟雅公司爭取,如果爭取得到是甲○○的本事。甲○○聽聞後不得不答應。甲○○為構思日後如何確保能收到佣金,竟意圖自己不法所有,向丙○○邀請加入共同詐騙行列,並允諾日後逢年過節會以現金酬謝。因為甲○○係溍升交通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 ○號0樓,負責人為劉文瑞,下稱溍升公司)之靠行司機,雙方簽訂汽車運輸業接受自備車靠行自行營業者委託服務契約書,約定甲○○所有自備曳引車得以溍升公司之名義靠行,自行經營汽車運輸業務,且就該車輛之營業所得與稅費,甲○○應據實按月交由溍升公司列帳,向財稅機關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因此甲○○負有據實告知溍升公司使之製作商業會計憑證之義務。詎丙○○、甲○○均明知盟雅公司所產生之廢酸洗液皆由芫吉公司委託金泰洋運輸有限公司(下稱金泰洋公司)或儒發通運有限公司(下稱儒發公司)以其自備合格之化學儲槽車運送,溍升公司從未參與盟雅公司所產生廢酸洗液之運送,甲○○與丙○○為遂行以「運費」之名義向盟雅公司詐財之犯行,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丙○○並違背擔任廠務副理的任務,先由丙○○向盟雅公司總經理己○○報告,自104年6月起芫吉公司只願意降價
0.5元(實則另1.1元落入甲○○口袋),再後於【附表一】編號1至6之時間,由甲○○要求不知情之溍升公司某會計人員,以溍升公司之名義,接續填載如【附表一】編號1至6,名為運費(每公斤廢酸抽取 1.1元)之不實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再由甲○○交由丙○○持之向盟雅公司會計林雅玲謊稱「芫吉公司從104年6月份起要將清運費與運費分開請款,溍升公司請款發票就是運費」,請盟雅公司分成二張票據支付,而以此方式接續施用詐術,致使不知情之會計林雅玲依丙○○之指示,按月開立如【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受款人均為「溍升交通有限公司」之支票,掛號寄送予甲○○屏東縣○○市○○里○○○巷0弄00號住處簽收,除編號6支票轉讓出去外,其餘由甲○○以其不知情胞姐李美霞所有臺灣土地銀行屏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提示兌現。
三、104年底,因105年度換約將至,芫吉公司的合約勢必不會出現上述溍升公司每公斤 1.1元收費的記載,甲○○與丙○○為求繼續欺騙盟雅公司,乃由甲○○與丙○○二人利用經手合約用印之機會,甲○○明知盟雅公司與芫吉公司所簽訂「105年度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合約書」(有效期限自105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止,下稱:105年合約書),其第4條第1項關於再利用費用之計價方式為:「1.以公斤為計價方式,每公斤新台幣4.9元整(未稅)」,且依該合約書第4條第3項約定,該契約計價費用包含再利用費及運輸費,運輸費不另計,竟仍與丙○○共同接續上開詐欺取財之犯意,並萌生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105年1月1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先由甲○○擅自將105年合約書第4頁抽換,再委請不知情某影印店小姐以電腦打字方式,在第四條關於再利用費用之計價方式下,增加一行繕打為「運費1.1元(未稅),合計6元整」。再持之抽換至芫吉公司所提供予盟雅公司之105年合約書內,接著由丙○○將該變造後之105年合約書交由盟雅公司用印而行使之,致盟雅公司不疑有他,誤以為再利用費用之計價方式調整為:「1.以公斤為計價方式,每公斤新台幣4.9元整(未稅)。運費1.1元(未稅),合計6元整」,則運輸費另計,足以生損害於芫吉公司及盟雅公司對於合約書、再利用費用審查之正確性。盟雅公司誤信為真,並自105年1月起,開立如【附表一】編號7至10所示受款人均為「溍升交通有限公司」之支票寄送予甲○○簽收,並由甲○○以其不知情胞姐李美霞所有臺灣土地銀行屏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提示兌現。
四、合計甲○○自104年8月25日起至105年5月25日止,陸續以請領運費之名義,分別向盟雅公司詐領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合計 1,194,950元,甲○○並從上述詐得款項中抽取部分現金,逢年過節送給丙○○,共計分給丙○○18萬元,致盟雅公司因此受有損害。嗣於105年5月間盟雅公司委請律師展開調查,從芫吉公司處取得 105年合約正本,發現一份合約竟然有不同計價方式記載(俗稱AB版本合約),由總經理對丙○○約談,丙○○因良心不安及有愧盟雅公司,經向盟雅公司坦承上情,並主動繳回現金18萬元給公司。至於【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溍升公司請款發票,盟雅公司尚未開立支票,甲○○丙○○此部分詐欺未遂。
五、案經盟雅公司委請張仕賢律師告訴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壹、對證據能力之意見: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 1第2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乃現行法對於傳聞法則之例外所建構之證據容許範圍之一,依其文義及立法意旨,尚無由限縮解釋為檢察官於訊問被告以外之人(含共同被告、共犯、被害人、證人等)之程序,須經給予被告或其辯護人對該被告以外之人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者,其陳述始有證據能力之可言。所謂「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應審酌被告以外之人於陳述時之外在環境及情況,例如陳述時之心理狀況、有無受到外力干擾等,以為判斷之依據。本件被告甲○○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爭執證人林韋吉偵查中陳述之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 174頁)。查本院下列引用證人林韋吉偵查中已具結之陳述,係經檢察官合法訊問取得,被告復未舉任何證人林韋吉之陳述,具顯不可信之狀況之事證,依前揭說明,證人林韋吉偵查中之證述自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丙○○曾經在盟雅公司內部調查時,105年6月20日寫下自白書一份(他字卷第82頁原本、及第67頁影本),並交回犯罪所得18萬元(現金已繳入原審國庫保管)。被告丙○○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雖辯稱:該份自白書是在利誘之下才寫,且18萬元是自己的錢,不是甲○○的賄賂。然查,丙○○已經在公司工作二十餘年,不可能輕易被主管利誘而寫下不實之自白,而且十八萬元並非小錢,以丙○○在社會工作的經歷,如果愚笨到拿自己的十八萬元當成是甲○○的賄賂繳回公司,也是不可能的。被告丙○○之自白書及繳回18萬元,並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至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被告亦無提出違法取供或其他不可信之證據,足認均係其自由意志下所寫並主動繳回,復有從其他方面調查所得事證可佐其自白為真,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之規定,也可採為證據。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而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所規定之傳聞法則例外,乃基於當事人進行主義中之處分主義,藉由當事人同意此一處分訴訟行為與法院介入審查其適當性要件,將原不得作為證據之傳聞證據,賦予其證據能力(最高法院 105年度台上字第2134、180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案以下採為判決基礎之證據,其餘性質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屬傳聞證據者,檢察官、被告甲○○、丙○○暨其等選任辯護人於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與審判時均表示沒有意見,未爭執無證據能力。且經原審及本院於審判時當庭提示而為合法之調查,審酌上開傳聞證據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同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而得作為證據使用。
貳、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對於上揭之事實,已為全部認罪之陳述(本院卷三第 144頁);而訊據被告丙○○,則矢口否認有何犯罪之情事,辯稱「我不知道甲○○請影印行在合約書上,多打1句話運費1.1元」、「我沒有拿到甲○○給的現金18萬元,我沒有共同施用詐術,也沒有共同違反商業會計法。」(原審卷三第66、67頁)、「商業會計法部分,是盟雅公司會計小姐收到發票後,問我說運費 1.1元,我說已經問過總經理,我不知道拿的是溍升的發票,我知道的是運費
1.1元,是經過總經理同意,跟小姐說如果是1.1元,就跟合約符合,會計小姐有跟總經理確認」(原審卷一第60頁反面)、「這18萬元,是因為我已經工作22年了,我為保有我現在的工作,總經理他說只是要針對甲○○,這 100多萬元能夠拿回來就好,就是自白書這樣子寫一寫,叫我說如果這樣做就沒事情,然後繳一筆錢到公司這邊,18萬元我是拿紙鈔給己○○,這個信封袋是公司包裝的,我承認這18萬元是我的,但事後他怎麼轉交給林雅玲我就不清楚了,他說我這樣就能保有工作,沒想到他事後找我父母跟兄弟姊妹講一些五四三的,就直接把我辭退」(原審卷三第69頁)。選任辯護人則為被告丙○○辯護稱:關於 1.1元這是屬於佣金的部分,丙○○並不知道,盟雅公司跟芫吉公司簽的合約,運輸公司就只有「金泰洋」,可是從三聯單來看,在103年12月跟104年時都有派「儒發通運有限公司」來,所以當有「溍升公司」的發票時,他主觀上認為這就是芫吉派來的要請款的發票。就被告丙○○寫的自白書,主要是因為被告丙○○當時在盟雅公司已經任職22年又 8個月,25年就能夠退休,當時總經理跟他說,你承認就可以保有你的工作,他基於如果今天真的被離職掉了,退休金的部分就無從再領取,他為了保有他的工作才去寫了那一份自白書,並不是真的自白。而盟雅公司運作模式,是先抽廢酸再下新酸,這是每個禮拜要做的事情,是因為盟雅公司沒有廢酸的儲存槽,所以他每個禮拜都一定要去收,他只要有一次調度有問題,盟雅的生產線就停擺了。芫吉之所以不會拒收廢酸,是因為甲○○在調度。在本案大家把佣金汙名化了,因為感覺好像我賺點佣金非常不對,林韋吉想要保有盟雅這個客戶,到現在他還在載盟雅的酸,告訴代理人張仕賢律師到芫吉公司時,他就把所謂
A、B合約拿出來了,他就開始講一些避重就輕的話。丙○○說水果禮盒裡有 2萬元,但水果禮盒是從果農那邊直接寄給丙○○的,那甲○○怎麼去塞2萬元?105年度合約紙本確實是芫吉公司寄給甲○○,由甲○○他拿去議價,因為砍是砍他的佣金。所以甲○○本來就有現場改的權利,結論就是這個行業的陋習就是可以產生A、B版本,他就現場可以改(原審卷三第71至74頁、本院卷三第153至154頁)等語等情。
二、甲○○以溍升公司發票,領得如下對價 119萬4950元,均已兌現入帳。
【附表一】(單位:新臺幣)┌─┬───────────────────┬───────────────────┐│編│甲○○以溍升公司發票向盟雅公司請款交通│盟雅公司以彰化銀行北斗分行支票,受款人││號│費,實則為佣金 │寫溍升公司而支付。甲○○蓋上溍升公司背││ │ │書章後,大多藉由姐姐李美霞土地銀行帳戶││ │ │提示入款(原審卷二第93頁以下),僅其中││ │ │一張105年1月25日之LN0000000支票,轉讓 ││ │ │他人。 ││ ├───────┬─────┬─────┼───────┬─────┬─────┤│ │發票日期 │統一發票 │發票金額 │支票日期 │支票號碼 │支票金額 ││ │ │號 碼 │ │ │ │ │├─┼───────┼─────┼─────┼───────┼─────┼─────┤│ 1│104年6月30日 │QA00000000│ 126,946元│104年8月25日 │KN0000000 │ 126,900元││ ├───────┴─────┴─────┼───────┴─────┴─────┤│ │發票影本在他字卷第300頁 │支票影本在他字卷第 148 頁;104.8.26 提││ │ │示入款。 │├─┼───────┬─────┬─────┼───────┬─────┬─────┤│ 2│104年7月31日 │QU00000000│ 63,929元│104年9月25日 │KN0000000 │ 63,920元││ ├───────┴─────┴─────┼───────┴─────┴─────┤│ │發票影本在他字卷第300頁 │支票影本在他字卷第 150 頁;104.9.26 提││ │ │示入款。 │├─┼───────┬─────┬─────┼───────┬─────┬─────┤│ 3│104年8月31日 │QU00000000│ 124,625元│104年10月25日 │KN0000000 │ 124,600元││ ├───────┴─────┴─────┼───────┴─────┴─────┤│ │發票影本在他字卷第301頁 │支票影本在他字卷第 152 頁;104.10.27 ││ │ │提示入款。 │├─┼───────┬─────┬─────┼───────┬─────┬─────┤│ 4│104年9月30日 │RN00000000│ 63,433元│104年11月25日 │KN0000000 │ 63,430元││ ├───────┴─────┴─────┼───────┴─────┴─────┤│ │發票影本在他字卷第301頁 │支票影本在他字卷第 154 頁;104.11.26 ││ │ │提示入款。 │├─┼───────┬─────┬─────┼───────┬─────┬─────┤│ 5│104年10月30日 │RN00000000│ 193,047元│104年12月25日 │LN0000000 │ 193,000元││ ├───────┴─────┴─────┼───────┴─────┴─────┤│ │發票影本在他字卷第302頁 │支票影本在他字卷第 156 頁;104.12.26 ││ │ │提示入款。 │├─┼───────┬─────┬─────┼───────┬─────┬─────┤│ 6│104年11月30日 │SG00000000│ 129,683元│105年1月25日 │LN0000000 │ 129,600元││ ├───────┴─────┴─────┼───────┴─────┴─────┤│ │發票影本在他字卷第302頁 │支票影本在他字卷第 158 頁,背書轉讓給 ││ │ │他人,經由新光商銀 0000000000000 號帳 ││ │ │戶託收。 │├─┼───────┬─────┬─────┼───────┬─────┬─────┤│ 7│104年12月31日 │SG00000000│ 129,568元│105年2月25日 │LN0000000 │ 129,500元││ ├───────┴─────┴─────┼───────┴─────┴─────┤│ │ 發票影本在他字卷第303頁 │支票影本在他字卷第 159 頁;105.2.26 提││ │ │示入款。 │├─┼───────┬─────┬─────┼───────┬─────┬─────┤│ 8│105年1月31日 │AU00000000│ 122,257元│105年3月25日 │LN0000000 │ 122,200元││ ├───────┴─────┴─────┼───────┴─────┴─────┤│ │發票影本在他字卷第304頁 │支票影本在他字卷第 160 頁;105.3.26 提││ │ │示入款。 │├─┼───────┬─────┬─────┼───────┬─────┬─────┤│ 9│105年2月29日 │AU00000000│ 121,067元│105年4月25日 │LN0000000 │ 121,000元││ ├───────┴─────┴─────┼───────┴─────┴─────┤│ │發票影本在他字卷第304頁 │支票影本在他字卷第 161 頁;105.4.26 提││ │ │示入款。 │├─┼───────┬─────┬─────┼───────┬─────┬─────┤│10│105年3月31日 │BM00000000│ 120,825元│105年5月25日 │LN0000000 │ 120,800元││ ├───────┴─────┴─────┼───────┴─────┴─────┤│ │發票影本在他字卷第305頁 │支票影本在他字卷第 162 頁;105.5.26 提││ │ │示入款。 │├─┼───────┬─────┬─────┼───────────────────┤│11│105年4月25日 │BM00000000│ 123,816元│盟雅公司發現上情未開立支票,被告未遂 ││ ├───────┴─────┴─────┤ ││ │發票影本在他字卷第47頁、305頁 │ │├─┼───────────────────┼───────────────────┤│ │ │盟雅公司合計受騙1,194,950元 │└─┴───────────────────┴───────────────────┘
三、盟雅公司長期委由芫吉公司處裡回收電鍍廢酸,案發前幾年內的廢酸回收之物流、金流如下:
㈠【附表二】┌────────────┬─────────────────────────────────┐│物流關係 │金流關係 │├────────────┼────────────────┬────────────────┤│芫吉公司清運廢酸洗液 │芫吉公司開立發票向盟雅公司請款 │盟雅公司開立支票付給芫吉公司( ││(他字卷第207頁以下) │(發票於他字卷第207頁以下) │他字卷第239頁以下)(盟雅公司於 ││ │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號支票帳 ││ │ │戶明細,原審卷二第53頁以下)(芫││ │ │吉以00000000000000號活期帳戶提示││ │ │,見原審卷二第182頁以下) │├────┬────┬──┼────┬─────┬─────┼────┬─────┬─────┤│交易月份│廢酸洗液│單價│發票日期│統一發票 │ 發票金額 │ 票期 │支票號碼 │支票金額 ││ │總重(公│(元│ │號 碼 │ │ │ │ ││ │斤) │) │ │ │ │ │ │ │├────┼────┼──┼────┼─────┼─────┼────┼─────┼─────┤│103年4月│108,600 │ 4.8│103.4.20│ZV00000000│ 547,344 │103.6.25│JN0000000 │547,300 │├────┼────┼──┼────┼─────┼─────┼────┼─────┼─────┤│103年5月│162,340 │ 4.8│103.5.31│AQ00000000│ 818,194 │103.7.25│JN0000000 │818,100 │├────┼────┼──┼────┼─────┼─────┼────┼─────┼─────┤│103年6月│111,410 │ 4.8│103.6.28│AQ00000000│ 561,506 │103.8.25│JN0000000 │561,500 │├────┼────┼──┼────┼─────┼─────┼────┼─────┼─────┤│103年7月│114,580 │ 4.8│103.7.26│BK00000000│ 577,483 │103.9.25│JN0000000 │577,400 │├────┼────┼──┼────┼─────┼─────┼────┼─────┼─────┤│103年8月│110,310 │ 6.8│103.8.27│BK00000000│ 787,613 │103.10. │JN0000000 │787,600 ││ │ │ │ │ │ │25 │ │ │├────┼────┼──┼────┼─────┼─────┼────┼─────┼─────┤│103年9月│109,580 │ 6.8│103.9.30│CE00000000│ 782,401 │103.11. │JN0000000 │782,400 ││ │ │ │ │ │ │25 │ │ │├────┼────┼──┼────┼─────┼─────┼────┼─────┼─────┤│103年 │110,740 │ 6.8│103.10. │CE00000000│ 790,684 │103.12. │JN0000000 │790,600 ││10月 │ │ │25 │ │ │25 │ │ │├────┼────┼──┼────┼─────┼─────┼────┼─────┼─────┤│103年 │109,100 │ 6.8│103.11. │CZ00000000│ 778,974 │104.1.25│JN0000000 │778,900 ││11月 │ │ │28 │ │ │ │ │ │├────┼────┼──┼────┼─────┼─────┼────┼─────┼─────┤│103年 │115,660 │ 6.8│103.12. │CE00000000│ 825,812 │104.2.25│KN0000000 │825,800 ││12月 │ │ │25 │ │ │ │ │ │├────┼────┼──┼────┼─────┼─────┼────┼─────┼─────┤│104年1月│110,370 │6.8 │104.1.25│NN00000000│ 788,042 │104.3.25│KN0000000 │788,000 │├────┼────┼──┼────┼─────┼─────┼────┼─────┼─────┤│104年2月│27,440 │6.8 │104.2.17│NN00000000│ 195,922 │104.4.25│KN0000000 │195,900 │├────┼────┼──┼────┼─────┼─────┼────┼─────┼─────┤│104年3月│105,520 │6.5 │104.3.25│PG00000000│ 720,174 │104.5.25│KN0000000 │720,100 │├────┼────┼──┼────┼─────┼─────┼────┼─────┼─────┤│104年4月│106,040 │6.5 │104.4.30│PG00000000│ 723,723 │104.6.25│KN0000000 │723,700 │├────┼────┼──┼────┼─────┼─────┼────┼─────┼─────┤│104年5月│169,920 │6.5 │104.5.30│QA00000000│1,159,704 │104.7.25│KN0000000 │1,159,700 │├────┴────┴──┴────┴─────┴─────┴────┴─────┴─────┤│★以下芫吉公司向盟雅公司請款之金額,單價降低,已不含甲○○佣金。 ││ 單價由 6.5 元降價為 4.9 元,甲○○另以溍升公司發票向盟雅公司詐領佣金。 │├────┬────┬──┬────┬─────┬─────┬────┬─────┬─────┤│104年6月│109,910 │4.9 │104.6.30│QA00000000│ 565,487 │104.8.25│KN0000000 │565,400 │├────┼────┼──┼────┼─────┼─────┼────┼─────┼─────┤│104年7月│55,350 │4.9 │104.7.31│QU00000000│ 284,776 │104.9.25│KN0000000 │284,700 │├────┼────┼──┼────┼─────┼─────┼────┼─────┼─────┤│104年8月│107,900 │4.9 │104.8.30│QU00000000│ 555,146 │104.10. │KN0000000 │555,100 ││ │ │ │ │ │ │25 │ │ │├────┼────┼──┼────┼─────┼─────┼────┼─────┼─────┤│104年9月│54,920 │4.9 │104.9.27│RN00000000│ 282,563 │104.11. │KN0000000 │282,500 ││ │ │ │ │ │ │25 │ │ │├────┼────┼──┼────┼─────┼─────┼────┼─────┼─────┤│104年 │167,140 │4.9 │104.10. │RN00000000│ 859,935 │104.12. │LN0000000 │859,900 ││10月 │ │ │31 │ │ │25 │ │ │├────┼────┼──┼────┼─────┼─────┼────┼─────┼─────┤│104年 │112,280 │4.9 │104.11. │SG00000000│ 577,681 │105.1.25│LN0000000 │577,600 ││11月 │ │ │28 │ │ │ │ │ │├────┼────┼──┼────┼─────┼─────┼────┼─────┼─────┤│104年 │112,180 │4.9 │104.12. │SG00000000│ 577,166 │105.2.25│LN0000000 │577,100 ││12月 │ │ │26 │ │ │ │ │ │├────┼────┼──┼────┼─────┼─────┼────┼─────┼─────┤│105年1月│105,850 │4.9 │105.1.22│AU00000000│ 544,598 │105.3.25│LN0000000 │544,500 │├────┼────┼──┼────┼─────┼─────┼────┼─────┼─────┤│105年2月│104,820 │4.9 │105.2.28│AU00000000│ 539,299 │105.4.25│LN0000000 │539,200 │├────┼────┼──┼────┼─────┼─────┼────┼─────┼─────┤│105年3月│104,610 │4.5 │105.3.28│BM00000000│ 494,282 │105.5.25│LN0000000 │494,200 │├────┼────┼──┼────┼─────┼─────┼────┼─────┼─────┤│105年4月│107,200 │4.5 │105.4.25│BM00000000│ 506,520 │105.6.25│LN0000000 │506,500 │├────┼────┼──┼────┼─────┼─────┼────┼─────┼─────┤│105年5月│110,760 │4.2 │105.5.25│CD00000000│ 488,452 │105.7.25│LN0000000 │488,400 │├────┼────┼──┼────┼─────┼─────┼────┼─────┼─────┤│105年6月│111,960 │4.2 │105.6.25│CD00000000│ 493,744 │105.8.5 │LN0000000 │493,700 │├────┼────┼──┼────┼─────┼─────┼────┼─────┼─────┤│105年7月│161,130 │4.2 │105.7.30│CV00000000│ 710,583 │105.9.5 │LN0000000 │710,500 │├────┼────┼──┼────┼─────┼─────┼────┼─────┼─────┤│105年8月│105,030 │4.2 │105.8.30│CV00000000│ 463,182 │105.10. │LN0000000 │463,100 ││ │ │ │ │ │ │25 │ │ │├────┼────┼──┼────┼─────┼─────┼────┼─────┼─────┤│105年9月│105,350 │4.2 │105.9.25│DM00000000│ 464,594 │105.11. │LN0000000 │464,500 ││ │ │ │ │ │ │25 │ │ │├────┼────┼──┼────┼─────┼─────┼────┼─────┼─────┤│105年 │105.400 │4.2 │105.10. │DM00000000│ 464,814 │105.12.5│LN0000000 │464,800 ││10月 │ │ │31 │ │ │ │ │ │├────┼────┼──┼────┼─────┼─────┼────┼─────┼─────┤│105年 │54,350 │4.2 │105.11. │ED00000000│ 239,684 │ │ │ ││11月 │ │ │30 │ │ │ │ │ │└────┴────┴──┴────┴─────┴─────┴────┴─────┴─────┘
㈡芫吉公司是長期向盟雅公司收取廢酸,證人即盟雅公司前總
經理己○○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問:提示原審卷第45頁101年起之合約,舊合約從2.8到3.8到4.8元,都是丙○○自己手改的?)是」、「(問:101 年起是從2.8元漲價到6.8元?)是。(問:你們公司處理廢酸費用就多了好幾百萬?)每個月將近 1百萬」、「(問:你知道業界收廢酸除了芫吉之外,還有其他的?)還有。(問:你們公司成立以來就只跟芫吉合作?)不是,還有跟其他的合作過。(問:為何要從別家公司跳過跟芫吉合作?)時間久了我忘了,有時候是價格的問題。(問:2.8 元的價格是因為低價競爭?)是,
2.8 元開始漲到高點,往後一年都沒有跌我就開始追蹤,我要丙○○去調查市場價格,這個價格是有問題的。(問:芫吉公司現在還在收你們的廢酸?)在我離職前還在收」(原審卷二第360頁以下)等語。
㈢事實上,自從本件案發後,甲○○與盟雅公司鬧翻,並對簿
公堂,但芫吉公司依然繼續為盟雅公司收取廢酸。證人(芫吉公司實際負責人)林韋吉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問:你們是被盟雅要求降價?)最後一次是降價。(問:你被盟雅要求降價所以不得不砍甲○○的佣金,你要砍甲○○的佣金…你自己有本事就跟盟雅要到錢?)可以這麼解釋。(問:業界的習慣抽佣金都沒有白紙黑字,是一種默契?)是。(問:若不給他抽佣金會怎麼樣?)也不會怎麼樣,就是大家撕破臉。(問:你就可以跳過他直接跟盟雅做生意就好,就可以省掉這筆錢了?)這不是我們做生意的方式,我們跟甲○○是長期配合的」等語(原審卷二第 380頁)。被告甲○○因為仲介廢酸回收,向回收廠抽取佣金或許是一種默契,但不是形諸文字的約定。芫吉公司如果不給仲介甲○○佣金,頂多是與甲○○鬧翻而已,日後甲○○不再介紹新客戶給芫吉公司,但芫吉公司還是可以保有盟雅公司這個客戶,情況即為如此。
四、甲○○過去長期向芫吉公司抽取佣金之事實:㈠甲○○長期從芫吉公司拿到佣金支票(佣金支票均以芫吉公
司永豐商銀大園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簽發出去,見原審卷二第 215頁以下芫吉公司明細)。在早期是存入中華郵政「甲○○」「0000000、0000000」帳戶內,以郵局託收方式兌現,紀錄如下(原審卷二第119頁以下):
【附表三】┌──────────────────────────┐│藉由甲○○郵局帳戶提示兌現之芫吉佣金支票(可能含對盟││雅以外其他公司交易抽取之佣金) │├─────┬────┬────┬─────┬────┤│票據兌現之│發票人 │銀行 │票號 │金額 ││時間 │ │ │ │ │├─────┼────┼────┼─────┼────┤│100.3.7 │芫吉公司│永豐商銀│0000000 │12,967 ││ │ │大園分行│ │ │├─────┼────┼────┼─────┼────┤│100.4.12 │芫吉公司│同上 │0000000 │20,067 │├─────┼────┼────┼─────┼────┤│100.5.11 │芫吉公司│同上 │0000000 │159,883 │├─────┼────┼────┼─────┼────┤│100.6.9 │芫吉公司│同上 │0000000 │158,090 │├─────┼────┼────┼─────┼────┤│100.7.11 │芫吉公司│同上 │0000000 │140,134 │├─────┼────┼────┼─────┼────┤│100.8.9 │芫吉公司│同上 │0000000 │177,382 │├─────┼────┼────┼─────┼────┤│100.9.8 │芫吉公司│同上 │0000000 │132,024 │├─────┼────┼────┼─────┼────┤│100.10.11 │芫吉公司│同上 │0000000 │111,312 │├─────┼────┼────┼─────┼────┤│100.11.10 │芫吉公司│同上 │0000000 │159,129 │├─────┼────┼────┼─────┼────┤│100.12.09 │芫吉公司│同上 │0000000 │125,923 │├─────┼────┼────┼─────┼────┤│101.01.10 │芫吉公司│同上 │0000000 │177,582 │├─────┼────┼────┼─────┼────┤│101.02.07 │芫吉公司│同上 │0000000 │130,325 │└─────┴────┴────┴─────┴────┘
㈡但是後來甲○○自己債信不佳,財產及帳戶可能被債權人查
封,改以姐姐李美霞於台灣土地銀行屏東分行000-000-000000帳戶,提示兌現芫吉公司永豐商銀大園分行「000-0000」號支票帳戶之支票(原審卷二第81頁以下李美霞帳戶往來明細)(同見芫吉公司永豐商銀大園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簽發之支票,見原審卷二第215頁以下芫吉公司明細)。
【附表四】┌──────────────────────────┐│藉由李美霞帳戶提示兌現之芫吉佣金支票(可能含對盟雅以││外其他公司交易抽取之佣金) │├─────┬────┬────┬─────┬────┤│票據兌現 │發票人 │付款銀行│ 票號 │金額 ││時間 │ │ │ │ │├─────┼────┼────┼─────┼────┤│101.3.13 │芫吉公司│永豐商銀│ 00000000 │119,105 ││ │ │大園分行│ │ │├─────┼────┼────┼─────┼────┤│101.4.18 │芫吉公司│同上 │ 00000000 │181,273 │├─────┼────┼────┼─────┼────┤│101.5.12 │芫吉公司│同上 │ 00000000 │133,500 │├─────┼────┼────┼─────┼────┤│101.6.13 │芫吉公司│同上 │ 00000000 │176,409 │├─────┼────┼────┼─────┼────┤│101.7.13 │芫吉公司│同上 │ 00000000 │228,167 │├─────┼────┼────┼─────┼────┤│101.8.10 │芫吉公司│同上 │ 00000000 │206,279 │├─────┼────┼────┼─────┼────┤│101.9.13 │芫吉公司│同上 │ 00000000 │165,230 │├─────┼────┼────┼─────┼────┤│101.10.16 │芫吉公司│同上 │ 00000000 │173,702 │├─────┼────┼────┼─────┼────┤│101.11.14 │芫吉公司│同上 │ 00000000 │115,169 │├─────┼────┼────┼─────┼────┤│101.12.13 │芫吉公司│同上 │ 00000000 │175,098 │├─────┼────┼────┼─────┼────┤│102.1.15 │芫吉公司│同上 │ 00000000 │149,665 │├─────┼────┼────┼─────┼────┤│102.2.20 │芫吉公司│同上 │ 00000000 │135,052 │├─────┼────┼────┼─────┼────┤│102.3.13 │芫吉公司│同上 │ 00000000 │132,265 │├─────┼────┼────┼─────┼────┤│102.4.16 │芫吉公司│同上 │ 00000000 │161,899 │├─────┼────┼────┼─────┼────┤│102.5.14 │芫吉公司│同上 │ 00000000 │146,745 │├─────┼────┼────┼─────┼────┤│102.6.14 │芫吉公司│同上 │ 00000000 │114,600 │├─────┼────┼────┼─────┼────┤│102.7.13 │芫吉公司│同上 │ 00000000 │148,787 │├─────┼────┼────┼─────┼────┤│102.8.17 │芫吉公司│同上 │ 00000000 │124,936 │├─────┼────┼────┼─────┼────┤│102.9.13 │芫吉公司│同上 │ 00000000 │167,375 │├─────┼────┼────┼─────┼────┤│102.10.15 │芫吉公司│同上 │ 00000000 │111,469 │├─────┼────┼────┼─────┼────┤│102.11.12 │芫吉公司│同上 │ 00000000 │143,551 │├─────┼────┼────┼─────┼────┤│102.12.12 │芫吉公司│同上 │ 00000000 │148,297 │├─────┼────┼────┼─────┼────┤│103.1.14 │芫吉公司│同上 │ 00000000 │153,463 │├─────┼────┼────┼─────┼────┤│103.2.13 │芫吉公司│同上 │ 00000000 │158,976 │├─────┼────┼────┼─────┼────┤│103.3.15 │芫吉公司│同上 │ 00000000 │159,075 │├─────┼────┼────┼─────┼────┤│103.4.12 │芫吉公司│同上 │ 00000000 │139,757 │├─────┼────┼────┼─────┼────┤│103.5.13 │芫吉公司│同上 │ 00000000 │121,658 │├─────┼────┼────┼─────┼────┤│103.6.13 │芫吉公司│同上 │ 00000000 │123,378 │├─────┼────┼────┼─────┼────┤│103.7.10 │芫吉公司│同上 │ 00000000 │129,647 │├─────┼────┼────┼─────┼────┤│103.8.9 │芫吉公司│同上 │ 00000000 │168,676 │├─────┼────┼────┼─────┼────┤│103.9.16 │芫吉公司│同上 │ 00000000 │137,099 │├─────┼────┼────┼─────┼────┤│103.10.14 │芫吉公司│同上 │ 00000000 │106,577 │├─────┼────┼────┼─────┼────┤│103.11.13 │芫吉公司│同上 │ 00000000 │110,221 │├─────┼────┼────┼─────┼────┤│103.12.12 │芫吉公司│同上 │ 00000000 │147,431 │├─────┼────┼────┼─────┼────┤│104.1.14 │芫吉公司│同上 │ 00000000 │126,206 │├─────┼────┼────┼─────┼────┤│104.2.12 │芫吉公司│同上 │ 00000000 │109,688 │├─────┼────┼────┼─────┼────┤│104.3.11 │芫吉公司│同上 │ 00000000 │57,999 │├─────┼────┼────┼─────┼────┤│104.4.14 │芫吉公司│同上 │ 00000000 │80,195 │├─────┼────┼────┼─────┼────┤│104.5.13 │芫吉公司│同上 │ 00000000 │80,590 │├─────┼────┼────┼─────┼────┤│104.6.12 │芫吉公司│同上 │ 00000000 │129,139 │├─────┼────┼────┼─────┼────┤│104.7.15 │芫吉公司│同上 │ 00000000 │ 7,581 │├─────┴────┴────┴─────┴────┤│★104年6月至105年2月芫吉公司不願給付佣金給甲○○。 ││★從104年8月至105年3月沒有佣金支票,105年4月以下其餘││ 支票,是芫吉公司後來勉強同意給甲○○每公斤0.5元佣 ││ 金。 │├─────┬────┬────┬─────┬────┤│105.4.16 │芫吉公司│同上 │ 00000000 │49,690 │├─────┼────┼────┼─────┼────┤│105.5.12 │芫吉公司│同上 │ 00000000 │50,920 │├─────┼────┼────┼─────┼────┤│105.6.14 │芫吉公司│同上 │ 00000000 │21,044 │└─────┴────┴────┴─────┴────┘
㈢芫吉公司支付給甲○○的佣金比例究竟是多少?因為上述支
票是包含另二家「易利」「鋼驊」的佣金,此有 100年度芫吉公司與甲○○的對帳單可證(見他字卷第 142頁對帳單)。比對卷內芫吉公司回收的單價(103.4.1 起合約見他卷第
24、41頁,上述105年度合約,及105年 3月起芫吉主動降價,他卷第46頁),以及甲○○自己提出之佣金紀錄(他字卷第328頁),比對得知佣金在芫吉公司收入之比例:
【附表五】┌────────┬───┬─────────────┐│芫吉公司向盟雅公│甲○○│佣金在芫吉收入之比例 ││司收取回收單價 │說佣金│ ││ │單價 │ │├─────┬──┼───┼─────────────┤│交易月份 │元/ │元/公 │ ││ │公斤│斤 │ │├─────┼──┼───┼─────────────┤│103年4月 │ 4.8│0.8 │0.8÷4.8=0.166 │├─────┼──┼───┼─────────────┤│103年5月 │ 4.8│0.8 │0.8÷4.8=0.166 │├─────┼──┼───┼─────────────┤│103年6月 │ 4.8│0.8 │0.8÷4.8=0.166 │├─────┼──┼───┼─────────────┤│103年7月 │ 4.8│0.8 │0.8÷4.8=0.166 │├─────┼──┼───┼─────────────┤│103年8月 │ 6.8│0.8 │0.8÷6.8=0.117 │├─────┼──┼───┼─────────────┤│103年9月 │ 6.8│0.8 │0.8÷6.8=0.117 │├─────┼──┼───┼─────────────┤│103年10月 │ 6.8│0.8 │0.8÷6.8=0.117 │├─────┼──┼───┼─────────────┤│103年11月 │ 6.8│0.8 │0.8÷6.8=0.117 │├─────┼──┼───┼─────────────┤│103年12月 │ 6.8│0.8 │0.8÷6.8=0.117 │├─────┼──┼───┼─────────────┤│104年1月 │ 6.8│0.8 │0.8÷6.8=0.117 │├─────┼──┼───┼─────────────┤│104年2月 │ 6.8│0.8 │0.8÷6.8=0.117 │├─────┼──┼───┼─────────────┤│104年3月 │ 6.5│0.8 │0.8÷6.8=0.123 │├─────┼──┼───┼─────────────┤│104年4月 │ 6.5│0.8 │0.8÷6.8=0.123 │├─────┼──┼───┼─────────────┤│104年5月 │ 6.5│0.8 │0.8÷6.8=0.123 │├─────┼──┼───┼─────────────┤│104年6月 │ 4.9│★芫吉│★甲○○改向盟雅公司索討 ││ │ │未給佣│ 1.1元佣金。 ││ │ │金 │ │├─────┼──┼───┼─────────────┤│104年7月 │ 4.9│芫吉未│甲○○向盟雅公司索討1.1元 ││ │ │給佣金│佣金 │├─────┼──┼───┼─────────────┤│104年8月 │ 4.9│芫吉未│甲○○向盟雅公司索討1.1元 ││ │ │給佣金│佣金 │├─────┼──┼───┼─────────────┤│104年9月 │4.9 │芫吉未│甲○○向盟雅公司索討1.1元 ││ │ │給佣金│佣金 │├─────┼──┼───┼─────────────┤│104年10月 │4.9 │芫吉未│甲○○向盟雅公司索討1.1元 ││ │ │給佣金│佣金 │├─────┼──┼───┼─────────────┤│104年11月 │4.9 │芫吉未│甲○○向盟雅公司索討1.1元 ││ │ │給佣金│佣金 │├─────┼──┼───┼─────────────┤│104年12月 │4.9 │芫吉未│甲○○向盟雅公司索討1.1元 ││ │ │給佣金│佣金 │├─────┼──┼───┼─────────────┤│105年1月 │4.9 │芫吉未│甲○○向盟雅公司索討1.1元 ││ │ │給佣金│佣金 │├─────┼──┼───┼─────────────┤│105年2月 │4.9 │芫吉未│甲○○向盟雅公司索討1.1元 ││ │ │給佣金│佣金 │├─────┼──┼───┼─────────────┤│105年3月 │4.5 │向芫吉│甲○○向盟雅公司索討1.1元 ││ │ │索得 │佣金得手,並同時向芫吉公司││ │ │0.5元 │索討0.5元佣金。 ││ │ │佣金 │ │├─────┼──┼───┼─────────────┤│105年4月 │4.5 │向芫吉│甲○○向盟雅公司索討1.1元 ││ │ │索得 │佣金,被識破,犯行未遂。 ││ │ │0.5元 │同時向芫吉公司索討0.5元佣 ││ │ │佣金 │金。 │└─────┴──┴───┴─────────────┘
㈣由以上分析即可知,甲○○抽取佣金佔芫吉公司收入的一成
多,乘以每月十幾萬公斤的廢酸數量,佣金相當可觀。盟雅公司抱怨芫吉公司收費太貴,要求芫吉公司降價,芫吉公司從104年6月份起,由每公斤收費6.5元降價為收費4.9元,一口氣降了 1.6元之多,但其實這降價沒有全部反應到客戶盟雅公司。被中間經手的甲○○取走了 1.1元。在原審準備程序中,被告甲○○對於104年6月起芫吉公司突然降價之過程,陳述稱「芫吉公司出事情了,在高雄林園亂丟廢酸,法院在查,被罰款,資金很緊,沒有財力拿佣金給我,叫我自己想辦法向盟雅公司要佣金,所以才降價。他降價原因,確實是把我佣金剔除」等語(原審卷二第 242頁)。商人在商言商,芫吉公司只要把佣金剔除便可以降價達一、二成之多,芫吉公司想要抓緊盟雅公司這個客戶(事實上,案發至今,芫吉公司還在收取盟雅公司廢酸),至於仲介甲○○已經沒有多大利用價值,既然沒有白紙黑字約定必須支付佣金,這只是過去的佣金默契,芫吉公司不願再支付佣金給甲○○,叫甲○○自己去想辦法,這個發展可以理解。
㈤盟雅公司找到芫吉公司為之清除廢酸,契約是兩廂情願訂立
的,裡面沒有任何支付佣金的條文。而甲○○認為自己居中介紹有功,想要抽取佣金,長期以往的默契,就是向芫吉公司抽取佣金,從來沒有向盟雅公司抽取過佣金。而且這也符合邏輯,因為做生意賺到現金的是芫吉公司,芫吉公司如果感謝甲○○介紹生意,由回收單價中抽比例支付佣金,是比較合理的。但是盟雅公司已經支付處理費(含清運費)出去,為何還要另外支付一筆佣金?甲○○歷次說是盟雅公司心甘情願支付佣金云云,無可採信。如果盟雅公司心甘情願支付佣金,那就大大方方在合約書上寫是佣金,何必假借運費來請款?
五、丙○○被授權與芫吉公司談判降價,卻有背信行為:㈠芫吉公司同樣幫彰化縣彰濱工業區另一家電鍍工廠「由仁工
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由仁公司)回收處理廢酸,依據證人芫吉公司會計吳心焱提出芫吉公司與由仁公司的對帳明細,104年1、2月份收廢酸單價是5.7元,但同期芫吉公司向盟雅公司收取單價6.8元,對盟雅多收1.1元。(見原審卷二第421至423頁)。104年 3、4月芫吉公司向由仁公司收取單價5.7元,但同期芫吉公司向盟雅公司收取單價6.5元,對盟雅多收0.8元(見原審卷二第425至427頁),這0.8元應該是甲○○的0.8元佣金。
㈡證人即盟雅公司前職員丁○○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問:提
示他字卷 350頁,這個調查報告內說,你有至彰濱工業區的同業由仁公司查價?)對。我有個朋友在由仁做廠務經理。(問:他們的廢酸也是芫吉收的?)對,我是打電話問的,他跟我說廢酸誰抽走,一公斤多少。(問:芫吉抽你們廢酸每公斤是 6.8元,到由仁抽每公斤是5.7,你們都多1.1元?)是電話中跟我說的。(問:你知道你們價格都比別人貴時,你如何處理?)先跟總經理報告」等語(原審卷二第 366頁以下)。所以盟雅公司有察覺自己被收費比較高,轉向芫吉公司要求降價。商人將本求利,芫吉公司對盟雅公司收取較高費用,原因是含有對甲○○的佣金。盟雅公司並不知道其中含有佣金,只是向芫吉公司要求降價,所以芫吉公司一口氣答應價降 1.6元(從單價6.5元降到4.9元),這個訊息沒有直接告訴盟雅公司,是託甲○○轉達給盟雅公司,但是日後甲○○的佣金請自行處理。
㈢被告甲○○於原審審理期日供稱:「因為我有介紹生意,我
覺得我賺的是正當的錢。我沒有偽造文書,因為芫吉把合約書寄給我,如果我去客人那邊議價,如果客人要求降價的話那殺的價錢也是我的佣金,林韋吉底價是 4.9元,…林韋吉說不能給我佣金,不然我給你的底價是 4.9元,你有本事的話,去跟盟雅爭取多少是你的本事,我沒有辦法管,6 元是我跟盟雅丙○○談的,丙○○有跟總經理報告」等語(原審卷三第70頁)。
㈣證人即盟雅公司前總經理己○○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問
:跟芫吉公司簽的合約是否你需要看過?)剛開始會看,丙○○在公司任職10幾年一向很正常,在 104年甲○○事件之前,我都會授權給他去處理,但價格變動或有特殊狀況,他只會口頭跟我報告。(問:你說授權給丙○○的意思是簽約的內容要談是讓丙○○去談?)是」、「(問:丙○○談完須要跟你報告?)有變動的,他會口頭跟我報告」、「合約書剛開始幾年我都有看,因為丙○○上班都很正常也很不錯,我很信任他,我全權授權,跟廠商有什麼特殊狀況,他再跟我口頭報告」、「(問:提示他卷第46頁報價單,合約上價錢會異動,雙方是否要再溝通,要跌價你應該不會有意見,如果要漲價呢?)要跌價我不會有意見,但如果要漲價我會跟丙○○說,要漲價是否符合市場行情才會讓他漲」、「(問:你是否知道盟雅公司和芫吉公司合約內,有人要求盟雅公司支付佣金?)案發之前沒有聽過,因為以前丙○○跟我報告的是甲○○是代表芫吉公司的,我以為他是芫吉公司的員工,沒有所謂佣金的問題,是事後我們追蹤了,價格提升了一年,應該要跌,而二年多了都沒有跌,這中間我跟丙○○說了很多次,說了之後有降了 3毛錢,半年後我又說再降 5毛錢,後面那二年有降一點點都是我逼丙○○要找合理價,芫吉的合約、價格都是丙○○直接處理,我聽到的是甲○○拿合約直接與丙○○直接簽的。(問:簽約的窗口是他們兩個人?)是」等語(原審卷二第354頁以下)。
㈤證人己○○所稱:向芫吉公司要求了很久,先是降價 3毛,
後來降價 5毛乙節,比對上述芫吉公司收費紀錄,應該是指:104年3月起從6.8元降價到6.5元,降價 3角,以及104年6月起從原本6.5元降價到6元,降價 5角。然而事實上,芫吉公司第二次不只要降價5角,而是從6.5元(已含佣金)要降價到4.9元(不含佣金),一次要降價1.6元,芫吉公司林韋吉把降價 1.6元訊息託甲○○轉告盟雅公司,並表示從此甲○○的佣金自己去找盟雅公司要。探究芫吉公司真意,林韋吉沒有同意甲○○可以用詐欺偽造文書手段賺取佣金,甲○○卻勾結丙○○去無中生有「溍升公司 1.1元運費」的詐術,兩個人討論之後,決定芫吉公司名目上只能降價 5角,並由丙○○向總經理己○○回報降價5角,差額1.1元落到甲○○口袋中,被告丙○○沒有為公司爭取最大利益,就是背信行為。
六、以「溍升公司支領運費」是詐術:㈠甲○○與丙○○本來應該把芫吉降價 1.6元的訊息告知盟雅
公司主管,但刻意隱瞞,反而弄出一個溍升公司要請領運費的故事,由丙○○向盟雅公司主管及會計報告「日後處理與運費分開,運費要單獨付給溍升公司」。這個「溍升交通有限公司」(統編00000000,址設高雄市○○區○○路○○○○○號 0樓,負責人為劉文瑞)根本就是一家高雄的公司,在溍升公司請款的發票上所蓋統一發票章,也都註明「高雄縣○○鄉○○村○○路 ○○○○○號0樓」(見他字卷第47頁以下)。而盟雅廢酸都是運到桃園芫吉公司處理的,被告丙○○負責廢棄物業務,盟雅公司多年來的網路申報資料,都是記載廢酸運往桃園工廠處理,未曾有運往高雄市之事實,丙○○豈能推說自己也被騙?㈡這間溍升公司從來沒有載運廢酸離開盟雅公司,乃為被告甲
○○所不爭執(見原審卷二第 244頁筆錄)。證人林韋吉(芫吉公司實際負責人)也結證述「不知道有這家溍升公司」(他字卷第 193頁背面)。溍升公司負責人劉文瑞也證稱說「沒有幫盟雅公司運送廢酸」等語(見偵字卷第18頁)。既然溍升公司的車輛從來沒有運過廢酸,為何可以支領一百多萬元廢酸運費?㈢芫吉公司旗下另有一關係企業「金泰洋運輸有限公司」,該
公司負責以槽車為客戶抽取廢酸回收,芫吉公司與金泰洋公司財務各自獨立,芫吉公司會按實際運輸槽車的次數,開票付款給金泰洋公司(見原審卷二第224頁以下芫吉公司票據付款紀錄)。證人即芫吉公司實際負責人林韋吉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問:你是否知道盟雅公司一次要派幾部車?)兩部。(問:你們是金泰洋公司?)我們是委託金泰洋,如果調不出來會改期或是跟同業調車。(問:你們同業的是誰?)儒發(音譯)。(問:酸收回來是誰處理?)我們自己處理」等語(原審卷二第377頁),所以芫吉公司原則上派金泰洋公司槽車去抽酸,如果金泰洋公司臨時派不出車,就委託同業「儒發通運有限公司」去抽酸。但無論哪一個同業抽酸都是回到桃園的芫吉公司處理,從沒有運到高雄處理。而有害廢棄物處理都要通報三聯單,廢棄物是由哪一間公司、哪一部車號的槽車抽走、運送目的地是哪裡,全部都要連線上網申報給環保署。
㈣經原審向環保署調閱盟雅公司自 101年度以來的三聯單歷史
申報資料,發現槽車所屬的清除機構,絕大多數是「金泰洋運輸有限公司」的槽車。如果從101年1月 1日算到被告丙○○105年6月20日寫自白書為止,四年六個月期間,以報表上每二周抽兩車的頻率計算,約要抽取 230車次的廢酸,但是「儒發通運有限公司」的槽車只出現4車次(103年12月20日2車次、104年1月13日2車次、)(見原審廢棄物聯單卷第 8頁)。既然「溍升」公司從來沒有出現過,合約上所寫的「儒發通運有限公司」只出現 4次,其他二百多次都是金泰洋公司的槽車來抽廢酸,被告丙○○是要如何相信這些「溍升公司」交通費發票都是真實的?被告丙○○偵查中也說「我看到的大部分都是金泰洋公司的車,金泰洋公司不會向我們公司請領運費」(他字卷第77頁及背面)。被告丙○○經手請款發票,也主管廢酸回收,還要監督網路申報事宜,竟然長期不付交通費給金泰洋公司,反而同意支付給不相關的溍升公司,行為怪異,已難取信於人。
㈤證人己○○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問:你們同意溍升公司
以其名義開立發票來請款運輸費用,是何情形?)我們認定溍升公司是芫吉的運輸公司」、「我知道是開給溍升公司的支票,但不知道溍升公司不是芫吉公司的,我的認知是溍升公司是屬於芫吉公司的」等語(偵字卷第48頁、第49頁反面),所以是誤信溍升公司是芫吉的子公司,誤以為溍升公司有運送事實而付款,然事實上,溍升公司是完全沒有運送廢酸,也不是芫吉的子公司。
㈥被告甲○○雖曾辯稱:「104年6月以後芫吉公司有一個新的
合作模式,我口頭上跟盟雅公司報告,我說要【運費】及處理費分開,也經過盟雅的經理及總經理、會計同意,也經過芫吉公司同意,我才處理,把處理費跟運費分開,我開【運費】的發票向盟雅請款,芫吉開處理費的發票跟盟雅請款」等語(原審卷一第 139頁反面)。但當時盟雅公司的總經理是誤信「運費1.1元」而同意,並不是同意「佣金1.1元」。
如果甲○○表明這 1.1元是佣金,那盟雅公司絕不可能答應支付佣金的。把佣金包裝成運費,以不實發票詐領佣金,就是詐術無疑。
㈦被告丙○○於偵查中自述:「總經理不知道是用溍升公司的
發票來請領運費」、「總經理也知道運費 1.1元之事」、「我口頭上有跟總經裡說」(他字卷第 203頁反面);「我管理盟雅與芫吉公司的合約,長達十年」等語(他字卷第76頁反面)。而且合約中均載明運送的槽車之車號,並分別註明屬於金泰洋運輸有限公司或儒發通運有限公司名下,合約書裡面還附上「芫吉公司與金泰洋、儒發之承攬運送合約書」作為附件(原審卷一第56、57頁)。而且從三聯單的運送紀錄來看,98%次以上都是金泰洋公司的車輛,或偶有儒發公司的槽車出現,但從沒看過「溍升公司」的車輛出現。被告丙○○經手溍升公司的發票,主管廢棄物處理事宜,被告丙○○還經手拿這些發票去向會計請款,被告丙○○就是施用詐術無誤。
㈧被告甲○○於106年8月 7日偵查中亦稱:「(問:既然你都
表示你是向芫吉請領名為運費 1.1元之佣金,為何你不跟盟雅公司講明此事?)因為生意人要跟對方說賺多少錢,不好意思明講」等語(見偵卷第20頁)。因為不好意思說是佣金,就包裝成運費叫盟雅公司當冤大頭,還詐領到一百多萬元,根本就是詐術。
七、被告丙○○確實經手溍升公司不實發票,並向盟雅公司請款:
㈠證人即盟雅公司會計林雅玲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問:妳
在偵查中提到這個發票是丙○○拿給妳的,他是如何拿到這個發票?)丙○○那時候就把發票資料拿給我,說以後芫吉跟我請款的資料就是要開兩張支票,以前是開一張支票,現在變兩張,就是廢酸清運跟運費要拆開來開,在第一次的時候是他跟我這樣子講的。(問:這是溍升公司寄到盟雅公司,丙○○如何去收到這個信,因為收信是妳的工作?)不是,我們前面還有一個在收信的,然後他會依據每一個人的信件再分發給我們,所以這個這個資料是丙○○拿給我的。…我有說過,來的時候會根據誰的信件發給誰,如果是環保課會先給環保課,然後由他拆封後,沒問題才交到我們整理帳款的資料裡面」、「(問:妳拿到發票跟請款資料後,妳跟哪些人做確認?)他(指:丙○○)拿給我,我跟他確認,我說為何支票要一張開成兩張,他說因為現在清運費跟運費要拆開來計價,所以對方開這兩張發票,妳就照這兩張金額下去開,我加起來的金額確實是當初他要跟我們請款的金額,所以我不會有什麼疑問,我說好,廠商要我們怎麼開我們怎麼配合而已,而且我又不是第一手接洽的,我怎麼知道前面是怎麼講的。(問:那妳後來還有拿給總經理那邊做確認嗎?)他那邊沒問題,我這邊請款資料做完也沒問題,當然要請示我們總經理,然後我有跟總經理(按即己○○)提說,丙○○有說現在開始清運廢酸費用跟運費要拆開來計價,這件事情總經理你知道嗎,他就給我點點頭,並沒有回答我什麼」等語(見原審卷三第51頁以下),所以向會計欺騙謊稱芫吉公司要以「溍升公司發票支領運費」的說詞,確實是由被告丙○○所說的。
㈡被告甲○○於 105年11月11日偵查中就指稱「以溍升發票請
領每公斤1.1元做為自己佣金,是經過丙○○同意的」等語(他字卷第78頁及背面)。
㈢證人即盟雅公司前總經理己○○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問
:提示他字卷第67頁丙○○自白書,為何丙○○會寫這份自白書?)我們開始追蹤後,客觀上很明顯丙○○已經涉案,我跟丙○○說了3、4次,對他曉以大義,如果他有做就承認,以後刑責較輕,若不承認,以後查出來法院會判得較重,但他不承認,直到律師已找有眉目了,他自白坦承了,那二、三年年節共有收到18萬,有拿了18萬返還公司,還寫了這張自白書。(問:當時丙○○有說這18萬是收了誰給的?)甲○○」、「(問:這個自白書丙○○是何時拿給你的、在哪裡拿給你?)日期我是不記得了,在辦公室的來賓室跟我說了,說了之後拿了18萬返還公司,我說既然承認就寫個自白書,好像是當下或是隔天寫了交給公司的」等語(原審卷二第359頁以下)。並有:
⒈盟雅公司提出被告丙○○105年6月20日書寫之「自白書」原
本一份(他字卷第86頁)。被告丙○○雖然辯稱此自白書是在受利誘的情形下才寫的,誤以為寫下自白書就能保有工作,結果還是被辭退了云云。但是盟雅公司 105年10月26日提出告訴時,被告丙○○依然在盟雅公司內任職,一直到符合勞保退休年資後才離職,乃為被告丙○○所不爭執。被告丙○○並沒有提出任何「未滿退休年資之前就被解職」之證明,所以被告丙○○辯稱上述自白書欠缺證據能力云云,應無可信。
⒉證人即盟雅公司會計林雅玲於 108年12月13日原審審理中證
稱:「總經理(按即己○○)有拿給我一個信封,他說那是丙○○交回公司說是對方給他的現金…(審判長問:所以那一包信封有帶來?)我有帶來,但我不知道裡面有多少錢,總經理當初交給我就是這樣,請我暫保管放在錢庫裡面,我問他需不需要點,他也說不需要,就放著就好,因為這個暫時還不確定要怎麼處理,所以我那時候就一直暫保管到現在。(當庭提出信封袋一只)」等語(原審卷三第54頁)。經原審當庭打開此信封點數,確實是18萬元現金。該18萬元已經交由原審國庫代理人入庫保管(108 年度贓款字第16號保管單)。被告丙○○也承認自己確實向公司繳回18萬元(見原審卷三第70頁)。
㈣被告丙○○既然逢年過節都有收到甲○○的現金,也經手甲
○○的不實發票,又與甲○○討論後同意讓甲○○抽取 1.1元佣金,並包裝成運費欺瞞盟雅公司付款,此亦經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為認罪之陳述。
八、被告丙○○在公司約談時,坦承知道甲○○有抽取佣金:㈠盟雅公司提供錄音光碟一片,時間是105年5月17日上午 9時
43分開始錄音。此時丙○○尚未寫下自白書,但甲○○已經提出105年4月25日溍升發票要請款。錄音時間共30分55秒,以台語對話為主,經原審勘驗如【附表六】(見原審卷二第231頁以下)。
㈡被告丙○○聽過上述錄音後表示「A是我,B是丁○○。這
是事發後找我錄音,地點應該在盟雅辦公室裡,已經開始委任律師了,他們要蒐集證據資料」(原審卷二第 240頁),所以上述錄音未經剪接變造,確實是盟雅公司要對丙○○調查時所為之錄音。而且丙○○所說「你認為說,你價錢方面,一兩張偷吃喇,出來時要揭發(台語),到最後時候也是被人咬著哀…也是要思考那個範圍,你,因為,現在你沒有幹,胡亂排,若沒有出事時,別人隔壁那間管理就是最好的例子,吼,阿來要搞到這麼臭,這我就不予置評了」,大意就是說,一點錢被偷吃也沒有什麼了不起,如果芫吉公司不收廢酸了,後果更慘,如果要揭發搞臭,大家走著瞧。被告丙○○又說「有人身本像(台語)那個那個提皮包那樣喇,所以你搞到他們那邊去時,一般提皮包,他給你賺幾塊錢,什麼東西的時候,合理呀!正常呀!」「順順阿離離ㄟ(台語),所以說至於這一條,你跟我說喇,到最後時候,就算他賺去喇!這樣又怎樣。」就表示丙○○很清楚中間有人在抽取佣金,最好是不要揭發。這個對話已經表示丙○○對其中藏有不可揭露的醜聞,已經知之甚詳。
九、甲○○抽換契約內頁,並變造契約文字,未經契約雙方同意,乃為變造私文書無誤:
㈠105年1月份起的回收合約,原本是契約雙方各持一份,理應
要二份文字內容一致,但卻出現真假版本,在芫吉公司手上那份合約第四條費用之計價方式為:「1.以公斤為計價方式,每公斤新台幣 4.9元整(未稅)」且依該合約書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該契約計價費用包含再利用費及運輸費,運輸費不另計(他字卷第34頁、第 108頁)。但是在盟雅公司手上那份回收合約書第 4頁費用之計價方式變造繕打為:「1.以公斤為計價方式,每公斤新台幣4.9元整(未稅)。運費1.1元(未稅),合計6元整」(他字卷第18、124頁)。多了「運費1.1元(未稅),合計6元整」這一句話,且在抽換的第四頁並沒有蓋上騎縫章。這是典型變造私文書手法,就是俗稱「A、B版本合約」手法。
㈡證人即盟雅公司前總經理己○○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問
:你如何發現盟雅公司和芫吉公司的合約有問題?)漲價將近一年都沒有跌,我有多次跟丙○○說過要問市場價格或詢問別家廠商,這二年我至少跟他說了五、六次以上,有二次降了3毛錢、5毛錢,這期間我有在懷疑了,有跟他暗示不要貪小便宜,出事了划不來,因為這兩年價格沒有跌,讓公司損失了將近 4百萬,我有懷疑,但我不可能每個價格都會知道,最後我感覺這樣不行,就去探訪廠商後就發現疑點很多,像合約書怎麼會有A、B兩個版本的,從那時開始我們就請律師幫忙追蹤流程,事後發現來請款的不是芫吉的發票。(問:你有派何人去探訪?)丁○○,姚智中他用電話查訪同業廠商的價格,丁○○有去廠商那裡查訪」等語(原審卷二第359頁以下)。
㈢證人即芫吉公司實際負責人林韋吉於原審審理中證稱:「(
問:合約訂定的方式?)跟甲○○配合,會由他告知我客戶會簽多少,佣金的部份他會抓多少,問我能不能承做。(問:你會做合約書給他?)是。(問:甲○○拿合約到客戶那邊,如果客戶當場議價甲○○是如何處理?)他會跟我討論,客戶異議我能不能接受,我跟他討論好後就委託他直接處理。(問:當場減的價格是減你的底價或是甲○○的佣金?)不一定,這要看當下我跟他討論的結果。(問:他有可能在現場就修改了?)是可以。(問:他送回來放在芫吉的合約書有無修改?)如果是講好在現場改的,必須送回公司用印,因為合約書是必須雙方承擔的。(問:合約書是你們當場打的,帶去議價,議價後要帶回來蓋章?)對」、「(問:你們給盟雅公司的處理費是由6.8降到4.9,所以你對盟雅降價的?)那時候整個報價是逐年下修,我記得是某年的年底有一次要調漲時有跟甲○○討論,一直到隔年的2、3月報價又往下修了。(問:你們是被盟雅要求降價?)最後一次是降價。(問:你被盟雅要求降價所以不得不砍甲○○的佣金,你要砍甲○○的佣金,你自己有本事就跟盟雅要到錢?)可以這麼解釋」、「(問:提示他字卷第 124頁合約書,『運費1.1元(未稅),合計6元』加這句話的版本的合約是你同意的嗎?)一般我們合約是會用印的,這個我沒有印象。(問:甲○○要加這句話前,有經過你有同意?)這個隔蠻久了,他到底有無跟我說,我沒有印象。(問:你手上的版本的合約就沒有這句話?)他那時有無做後面的事,有無告訴我,我已經忘記了,但因為後續經手和資金流向已經跟我無關了,即便有我也是聽一下而已,我們會討論的就只有我們會承做的範圍討論而已」等語(原審卷二第 371頁以下)。證人林韋吉偵查中亦結證稱「(問:甲○○說他有跟你商量如果芫吉不能給他佣金,他就直接向盟雅請領?)我們有討論,他說會跟盟雅討論,至於後續我不清楚,因為與我沒關係。(問:你知道甲○○是用溍升公司名義向盟雅公司請領佣金?)不清楚」等語(他字卷第 319頁)。所以證人林韋吉雖然有讓甲○○自己去向盟雅討佣金,但是不知道有「溍升公司請領運輸費」之事,而且變更契約文字一定要送回芫吉公司用印。林韋吉同意甲○○去討佣金,也只是同意以合法的手段討佣金,未曾同意甲○○以非法手段討佣金。林韋吉也沒有同意甲○○加上『運費1.1元(未稅),合計6元』這句話。
㈣證人即盟雅公司前職員丁○○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問:
真假版本合約也是你去芫吉公司調查的?)是在公司發現的,後來是董事長叫我去的,因為要申報時要先聯絡吳小姐,要有車牌號碼及來公司的時間預先申報,我有寫在報告書內」、「(問:你在公司發現有二個版本的契約,是如何發現的?在哪裡發現的?)董事長有交代我去調查這件事,我才去翻合約書,合約書從第一頁看到最後一頁,看到多一行『運費1.1元(未稅),合計5.6元整』,我覺得是插進去的,而且有用手更改,我印象中當時還未看到用手更改那部份,只看到多一行出來,一看就知道合約書是被動過手腳的,剛好那一頁也沒有蓋騎縫章」、「(董事長叫你去處理,董事長是何人?)戊○○。當時董事長叫我去查此事時,有交代我不要給任何人知道」等語(原審卷二第369頁)。
㈤被告甲○○抽換契約內頁,並變造契約文字,構成變造私文
書無誤。被告丙○○知道「運費1.1元(未稅),合計6元整」是被告甲○○詐領佣金的文字,經手辦理年度換約,仍將該本 105年度合約收藏保管,並指示會計林雅玲按契約文字支付每公斤1.1元運費(實為佣金),亦同樣有犯意聯絡。
十、綜上所述,被告甲○○、丙○○二人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詐欺取財、行使變造私文書等行為,均事證明確,足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不另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丙○○在經手105年度契約時,「將『4.9』劃去並改寫成『4.5』,合計『6元整』部分則填上『5.』使之成為『5.6 元整』」,認為此部分也是變造私文書的部分犯行。
二、被告丙○○固承認有上述更改數字的行為,但否認此部分為變造契約,辯稱:降價 0.4後數字的調整是我寫的,我們是小公司,年度內降價就寫在合約紙本上,沒有嚴格的變更程序。律師辯護意旨略以:「就偽造文書來講,對於字跡上面由4.9改完4.5,6元劃成5.6的這部分,證人己○○有講他們公司其實制度較不完全,關於費用部分其實他都會在每個月報價有變更時去做記載,也就是由丙○○做記載,這己○○知道,且從告訴人他們自己提出來的 101年度的資料可以看到,丙○○就是會這樣去做更改,所以這部分沒有偽造文書」(原審卷三第71頁)。
三、經查:㈠被告丙○○歷次都承認上述更改是自己的筆跡。丙○○於10
5年11月11日第一次偵訊筆錄中陳述「將『4.9元』塗改成『
4.5元』是我的筆跡」(見他卷第76頁),另於105年11月21日偵訊筆錄中承認「4.9元改成4.5是我手寫更改」(他字卷第165頁)。於106年1月 4日偵訊筆錄中陳稱「105年簽立新合約時,我就在合約書上面改,是一個方便性的註記, 105年3月1日芫吉報價從4.9降為4.5,我才註明上去的。另外在6元前面寫上『5.』」等語(他字卷第314頁)。
㈡105年2月24日此次降價,確實是有一張芫吉公司報價單為證
據,芫吉公司通知客戶盟雅公司「4.9元要降價為4.5元,降價 0.4元,以上報價包含運費」(見他字卷第46頁)。證人林韋吉於 105年11月21日16:08偵查中之具結證述:「我們芫吉公司的合約,就是直接製作好交給甲○○,再轉交給盟雅公司。一般合約期限之內有價格變動會以報價單為準,沒有另外製作合約書」等語(他字卷第 173頁反面)。所以年度內降價就是通知客戶直接降價,客戶盟雅公司應該沒有反對的理由,也不需要做什麼變更契約之註記。承辦人丙○○就是直接寫在合約上,沒有在蓋用雙方公司大印,這也只是作業有點隨便而已,未必是偽造文書。
㈢盟雅公司與芫吉公司所簽訂「101 年度業廢棄物再利用合約
書」(有效期限自101年4月 1日至103年3月31日止)合約影本上就有手寫塗改清運價金筆跡,清運價金「2.8→3.8→4.
8 」(原審卷一第84頁),表示過去丙○○管理年度內漲價事宜,也是同樣手寫在契約上紀錄調漲,沒有再經過雙方用印。
㈣證人林雅玲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問:你們公司有沒有一
個在保管合約的檔案夾或檔案庫?)沒有,大部分我們公司都是屬於比較信任主管,你今天哪一個課跟廠商接洽,你們去打合約,就由他們自己自行保管,所以沒有集中在公司的哪一個地方,例如他們環保課跟環保的廠商打合約,工務跟工務的廠商打合約,然後買機器設備的合約,它的設計圖或者是當初的合約書,除非說是有卡到付款的,他們會拷貝付款人那一份給我,說妳要照這個幾趴下去付款,當然也是要他們前置作業沒問題,老闆也用印了以後,我這邊會計才照這樣,我才會去看到那個東西。(問:這個採購契約即清運契約,就是丙○○在負責保管的合約書。你們公司並沒有另外一個人專責保管?)沒有」等語(見原審卷三第55頁)。
㈤證人即盟雅公司前總經理己○○於原審審理中證稱:「(問
:提示原審卷一第45頁 101起之合約,舊合約從2.8到3.8到
4.8 ,都是丙○○自己手改的?)是。(問:他既然是負責廢棄物的業務,合約就在他手上,他就根據報價漲價就自己改一改,這是你們公司的陋習?)我們有這個瑕疵,他以前在公司10年都很好,就是甲○○接觸他之後才開始改變了」等語(原審卷二第361頁)。
四、綜合上述證據,盟雅公司就是比較小規模的企業,公司內並無一位專責管理檔案的人員,而是由各承辦人自己保管契約原本,辦環保業務的就保管廢棄物清理合約,辦機器的就保管機器採購合約。被告丙○○長期保管廢棄物清理合約,年度中漲價或跌價,只要總經理同意後,就由丙○○手寫在契約上,更改處並未重新蓋大印,乃是作業比較隨便,並不構成變造文書。惟檢察官認為此部分與上述有罪部分為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肆、論罪部分:
一、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參酌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 389號刑事判決意旨)。又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或記入帳冊,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款前段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或同條款後段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罪,該罪性質上原即含有業務登載不實之本質,為刑法第 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 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犯罪主體必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屬因身分或特定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如未具上開身分,應與有該身分者共犯,始有適用該法論處之餘地(參酌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 333號刑事判決意旨)。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款固然為身分犯罪,但是並不排斥以間接正犯方式實現構成要件。如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205號刑事裁判意旨「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而為犯罪構成要件者,固屬刑法第三十一條所稱之身分犯,惟此應指此類犯罪,以該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為其可罰性之基礎而言,否則即無成立之餘地。再依證券交易法第 150條前段及第 151條之規定,得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巿場為上市股票之買賣者,限於訂有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巿場契約之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故如投資人利用不知情之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轉向集中交易市場報價,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者,係成立同法第 171條之罪之間接正犯,而非逕依該規定處罰」。「無特定身分之人利用有特定身分之人」進行犯罪,雖然在學理上還有區分特定類型(如:重婚罪背後能不能成立間接正犯)有爭議。但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款前段之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只是刑法第 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法。被告甲○○縱不能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款,也一定會成立間接正犯之刑法第 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甲○○是一定具有可罰性的。而透過間接正犯去實現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款,也沒有邏輯矛盾。查被告甲○○將大貨車靠行於溍升公司名下,公司雖被信託登記為車主,並收取簡單的管理成本,但並無實際指揮、持有、管理該大貨車之行為。溍升公司的會計人員也是實際聽命於各靠行司機,只要發票開出去而相關稅捐由各靠行司機承擔,會計人員並不會干涉發票要怎麼開立。所以就該大貨車之營業行為,各靠行司機可決定應開如何開立發票,有實質操控會計人員的能力。被告甲○○是以間接正犯方式實現商業會計法第71條身分犯要件。而被告丙○○雖不具有商業會計法第71條身分要件,但與被告甲○○有共同犯意聯絡,甲○○以間接正犯方式符合商業會計法第71條身分要件,被告丙○○也會因為刑法第31條第 1項規定,符合身分犯要件。故被告甲○○、丙○○就此部分所犯,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三、另按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該他人交付財物者,縱令具備背信罪之要件,亦已包含於詐欺罪之觀念中,不得於詐欺罪外更論背信罪(最高法院25年度上字第6518號判例參照;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29
2 號刑事判例參照)。被告丙○○身為盟雅公司經理,受公司之託管理廢棄物清理業務,竟與外人甲○○勾結,以不實發票欺騙盟雅公司付款,背信手法裡面就含有詐欺手段,僅以詐欺罪論處即可。
四、查被告丙○○、甲○○委請不知情某影印店小姐以電腦打字方式,擅自變造文字,並將之抽換至芫吉公司所提供予盟雅公司之105年合約書內。接著將該變造後之105年合約書交給丙○○,攜回盟雅公司向主管陳報而行使之。其等所為,自應成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利用不知情之影印店小姐變造私文書,乃為間接正犯。變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變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五、被告甲○○、丙○○共同基於單一詐欺取財、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意,於104年6月起,密接利用不知情溍升公司會計人員,接續填製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而侵害同一法益,且詐欺取財對象也只有盟雅公司一人(10次詐騙成功、1 次詐騙未得手),各次不實填製行為、詐欺取財之獨立性相當薄弱,難以強行分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僅各論以「違反商業會計法」「詐欺取財既遂」接續犯一罪。至於最後一次詐騙未得手之不法內容,已經包含在詐欺既遂罪名底下,不須另論以一個詐欺未遂罪名。至於計畫進行中,適逢104年底要換105年度新約,被告二人索性將詐術寫入契約中,此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罪名,雖然從104年底發生,但是仍在原先「違反商業會計法」「詐欺取財既遂」之計畫底下,無法分割。所以「行使變造私文書」「違反商業會計法」「詐欺取財既遂」三罪為想像競合關係,應從一重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名論處。
六、被告二人就上述「行使變造私文書」「違反商業會計法」「詐欺取財既遂」三罪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七、起訴書論述「行使變造私文書及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等犯行,時間明顯可分,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但是104年底之行使變造私文書,與填製104年12月份不實發票,及請領104年12月份運費詐欺取財,3者是在同時間進行,難以區分是不同行為,故為被告有利認定,三罪應為想像競合關係。
八、又被告甲○○曾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9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見原審卷二第305頁以下判決列印),102年11月 5日假釋出監,於103年12月23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爰審酌被告甲○○先前就是因為亂倒廢棄物犯罪入獄,出獄後仍在原本行業裡更上一層樓,這次不必自己開車載廢棄物,而是以高明手法欺瞞電鍍廠商支付百萬元以上冤枉錢,顯見其刑罰之反應力薄弱,為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依108年2月22日公布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775號解釋意旨,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九、按刑法第62條所謂自首,祇以犯人在犯罪未發覺之前,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犯罪事實,而受裁判為已足,並不以使用自首字樣為必要。又刑事訴訟採職權主義,不能期待被告自己證明其自己犯罪,因之,自首者於自首後,縱又為與自首時不相一致之陳述,甚至否認犯罪,仍不能動搖其自首效力(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 87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自首,乃為使犯罪事實易於發覺並節省訴訟資源,如犯罪之人在犯罪未發覺前,向該管公務員表明其犯罪事實,而接受裁判時,即構成得減輕其刑之條件。至於所表明之內容祇須足使該管公務員憑以查明該犯罪之真相為已足,並不以完全與事實相符為必要,縱犯罪之人對阻卻責任或阻卻違法之事由,有所主張或辯解,乃辯護權之行使,並不影響其自首之效力。另自首之動機為何,並無限制,犯罪之人是否真心悔悟,與自首減刑條件之構成無關,何況犯罪之人往往自忖法網難逃,自首以邀減刑者,亦比比皆是(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33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因此,犯罪行為人在職司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尚未發覺犯罪前,主動向職司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表明犯罪事實並接受裁判,而足使該管公務員憑以查明該犯罪之真相者,即與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之要件相符,縱使犯罪行為人表明之內容與事實並非全然相符,或其否認犯罪,或非真心悔悟,均無足動搖其自首成立之效力。本件被告丙○○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尚未發覺本案犯罪事實之前,即已與告訴人盟雅公司共同具狀向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申告本案之犯罪事實,有105年10月26日刑事告訴狀1件附他字卷第1至9頁可稽,是被告符合自首之要件甚明,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就其本案前揭犯行減輕其刑。
伍、本院之判斷:
一、原審就被告 2人本件所犯之共同行使偽造文書之犯行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審未及審酌在本院審理期間,被告甲○○業已與告訴人盟雅公司成立調解,告訴人復願意原諒被告甲○○(有調解程序筆錄附本院卷三第11至12頁可考)等犯後情狀,尚有未洽。另就被告丙○○犯行部分,係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個人發覺其犯罪前,自動向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自首其本件犯行,主動接受裁判,已如前所論述。原審就其犯行,疏未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亦有未洽,被告 2人分別就本案提起上訴認原判決量刑相對過重,指摘原判決不當,即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二人均明知溍升公司並未實際為盟雅公司運輸廢酸,而且盟雅公司反應芫吉公司收費過高,芫吉公司無力再支付高額佣金給甲○○,甲○○與丙○○不將芫吉公司降價 1.6元的訊息傳達給盟雅公司,反而利用溍升公司不實發票去誆騙盟雅公司繼續支付佣金 1.1元,使盟雅公司蒙受損失。丙○○、甲○○是內神通外鬼,製造假契約欺騙盟雅公司,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犯行,而被告丙○○則仍矢口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共同詐騙金額達百萬元以上,並審酌被告2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犯行分擔、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三項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二、沒收部分:㈠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5年7月 1日施
用新法。而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本案沒收部分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律,先予敘明。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被告丙○○收受前揭被告甲○○交付之18萬元,已經先繳回
盟雅公司,並且由盟雅公司會計林雅玲攜帶到原審,由原審收存保管入庫(保管單於原審卷三)。此18萬元為犯罪所得,即應予沒收,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於判決確定後一年內,由盟雅公司向檢察官請求發還。
㈢遭變造之 105年度清運合約書原本一本,經由告訴人盟雅公
司提出附於他字卷第120至135頁,已非被告甲○○、丙○○所有。告訴代理人表示該原本已當成證據,不必歸還(見原審卷一第 139頁陳述)。而且該本契約書已經超過期限而失效,至於遭變造的部分已經在訴訟中呈現,並無再使用之疑慮,故已無應沒收之重要性,不予沒收。
㈣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 1第 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宣告前 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第38條之2第2項亦有明文。查本件被告 2人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告訴人所得財物,堪認為其等本案犯罪之所得,本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然被告甲○○業與告訴人盟雅公司成立調解,清償告訴人 2,514,950元,有前揭調解程序筆錄附卷可參,若再諭知沒收,衡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 2項、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47條第 1項、第62條前段、第216條、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 1第1項、第3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勝浩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羅 國 鴻法 官 張 智 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玫 伶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民國103年6月18日修正)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民國103年6月18日修正)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六】┌───┬─────────────────────────────────────┐│時間 │錄音內容 │├───┼─────────────────────────────────────┤│00:00│無對話 ││- │ ││00:18│ │├───┼─────────────────────────────────────┤│00:19│A男(即丙○○,距離收音麥克風比較遠,聲音比較小聲) ││ │ :後來我有打給他說這禮拜要處理什麼問題, ││ │ 結果你,結果你昨天那件是?沒關係我說…(不清楚)這樣就好,那件事情阿土 ││ │ 你感覺,因為昨天那個,…(不清楚)理由的事情,如果若是...(不清楚)機器,││ │ 因為對方有稍微不通情理…(不清楚),價錢的問題沒關係,我們可以說,可以 ││ │ 談,啊若是那個問題。 │├───┼─────────────────────────────────────┤│00:46│B男(即丁○○,距離收音麥克風比較近,聲音比較大聲) ││ │ :嗯,我直接跟你報告比較快喇,這件事情董ㄟ查欸 ││ │A男:嘿啊 ││ │B男:董ㄟ不要給任何人知道 ││ │A男:嘿啊,阿泉算不知道這邊的是情 ││ │B男:他會再跟他講,但是是什麼時機,我不知道喇 ││ │A男:但是,他要是(被打斷話) ││ │B男:但是,我現在跟你報告的就是說,現在律師已經插手了,所以這件已經不是單 ││ │ 純的,這要怎麼講,因為裡面,董ㄟ就交代我不行講,我只能報告這些 ││ │A男:我也是(被打斷話) ││ │B男:什麼價錢圈圈叉叉,我也沒辦法跟你報告什麼 ││ │A男:現在(被打斷話) ││ │B男:他有交代不行跟任何人說 ││ │A男:但現在問題是 ││ │B男:但他有指示總ㄟ來問時,我可以老實跟總ㄟ報告,就是這樣 ││ │A男:現在問題是這樣,你後處理不多時,人已經奇摩子(日文)不是很爽了,再來是 ││ │ 說,我不一定 ││ │B男:誰奇摩子(日文)不爽了 ││ │A男:那些廢酸不一定說下去,那個很好處理喇齁 ││ │B男:沒關係、沒關係,你說一下,誰奇摩子(日文)不爽 ││ │A男:對啊!他要是不要我就算了啊! ││ │B男:誰?誰?誰不要? │├───┼─────────────────────────────────────┤│01:55│A男:…(聽不清)芫吉的不願意配合,因為,也就是說吼,做生意,你,合約寫是幾 ││ │ 邊?就像這樣喇,你要是認為說,像這樣,吼,沒本事照那個、那個再走時 ││ │ ,沒關係啊,減你盟雅一筆生意,沒有關係啊。 ││ │B男:因為,一般來說喇,我可以跟少年兄解釋這件事情,那個合約書是動過手腳的 ││ │ …….,現在董ㄟ就是在查,第一點,那個合約書是被動過手腳的? ││ │ ││ │A男:哪有可能動過手腳! ││ │ ││ │B男:沒關係,現在我問的,也沒有任何意義喇,反正我只能跟你講,大約是這樣子 ││ │ ,第一點,合約書是動過手腳的,第二點,就是,溍升在這次的合約裡面,根 ││ │ 本就是不存在的,阿為什麼它,為什麼那筆錢會交付給溍升? ││ │ ││ │B男:因為這牽涉到刑法刑法的部分,你可以去翻六法全書第三百三十九條,刑法第 ││ │ 三百三十九條,你可以去看一下,看有沒有符合嗎?啊沒符合,你要是認為沒││ │ 有符合都沒有關係,反正現在,一切就是律師去處理了,律師處理過,因為動 ││ │ 到刑法的東西,尤其是第三百三十九條,就是非告訴乃論,所謂的非告訴乃論 ││ │ ,就是,只要一成立,別人一受案,檢察署,因為這是直接去檢察署的,檢察署││ │ 是受案,就是有一個結果為止,抱括你原始的,原始的設,原始的起訴人,要 ││ │ 撤銷告訴也不行,就是這樣,至於說,這個案子裡面,到底誰牽涉到甚麼東西 ││ │ ,也不是我能說的,因為我根本也不知道,我只能夠是協,站在盟雅員工的立 ││ │ 場,董ㄟ叫我去辦事情,我交辦,就去辦就對了。 │├───┼─────────────────────────────────────┤│04:15│A男:那是你和那個過程怎麼樣,那就不管了,因為原本就是說,早期皇宮那件事情 ││ │ 出事後,就是哪個,那件事情我也是說,你要是認為他跟他們兩個中間那種那 ││ │ 種配合,怎樣吼,大不了,搞到後面時,做生意本來就是這樣嘛,我說喇!其 ││ │ 實他在處理全台灣只有收我們土石場的廢酸(台語)時,像皇宮一開始那個就有 ││ │ 人著手,有人在那邊顧,甚至於….(不清楚)在那邊開會,所以說你認為說,你││ │ 價錢方面,一兩張偷吃喇,出來時要揭發(台語),到最後時候也是被人咬著哀(││ │ 台語),所以說搞到最後時,我說,有人在那,也是要思考那個範圍,你,因為││ │ ,現在你沒有幹,胡亂排,若沒有出事時,別人隔壁那間管理就是最好的例子 ││ │ ,吼,阿來要搞到這麼臭,這我就不予置評了,阿昨天我也主動打電話給你們 ││ │ 陳董,就我所知道,我的能力範圍,我這樣跟你說,後面再來怎麼樣時候,不 ││ │ 要說我沒有盡到告知,到時候就那樣喇,看他要怎樣,不要到時候盟雅(公司 ││ │ )環保出事時,幹,灌一些茶喝,我就….(不清楚)你找那個,不到後手墊時,││ │ 到時候斷路時,..笑一笑..還是要讓他們兩個知道才好喇,他們兩個後面莊頭(││ │ 台語)是不是怎麼樣搞,那不管,反正最後你不要說環保出事後,幹,你們兩個││ │ ,負責人跟哪個,都要閃到遠遠的,跟我說,跟我沒關係。 │├───┼─────────────────────────────────────┤│05:59│B男:嘿喇,那是,環保的部分是環保的事,現在刑事部分是刑事的事,現在牽涉已 ││ │ 經的不只單純環保的事,是刑事的問題,那份報告,確定是給人動過手腳,這 ││ │ 已經是無庸置疑了,那個明眼人一看就知道了,不用再講了,那天其實我已經 ││ │ ...你去回想一下喇,你去回想一下,我只能這樣跟你講,因為,再來我也不能││ │ 說太多了,因為,跟人交給律師處理,就是律師的事情了,阿我們也是人家董 ││ │ ㄟ叫我處理去哪,我們就處裡去哪,他叫我載他去哪,我就載他去哪,我只能 ││ │ 這樣講,除非今天我就是屁股拍拍就走人了阿,但是去年我走不成,再來你要 ││ │ 叫我走,就是,把錢清一清,我再來走,要不然,我不可能,應該短期間內我 ││ │ 不可能自己再離職了喇,像去年我要走,竟然走不成,因為事實,你要認為我 ││ │ 在演戲也好,做甚麼,都好喇,我是無所謂,所以其實,你們說一些比較重要 ││ │ 的,還是比較重點的事,讓我產生威脅感,我是,老實講,我我根本置之不理 ││ │ ,我根本無痛無癢,因為去年我自己就,你們不用花錢,我就要辭工作,我就 ││ │ 敢了,現在就算,幹!兩個大頭ㄟ,桌子一拍,叫滾!..我不會滾,因為你不先 ││ │ 把錢算一算,我才會走,我們說實在的,就是這樣喇,你說我有怕什麼人嗎? ││ │ 罕罕喇(台語),嘿阿,真的罕罕喇(台語)。 │├───┼─────────────────────────────────────┤│07:58│A男:這也不是怕不怕的問題阿,這.. ││ │ ││ │B男:不會喇!做事情就是,我們吃盟雅公司的工作,現在做就對了,實實的做 ││ │ ,…你弄那些要做什麼.,阿你說我三萬多在領,會辛苦嗎?阿也是這樣在過日││ │ 子啊,甘不能過日子嗎?齁,你曾看我混什麼加班,什麼圈圈叉叉,我不曾, ││ │ 可能我們比較...,嘖,說不累是騙人的,累到皮皮搓(台語),會做就做,我們││ │ 會賺就賺,不會賺,你如果要我像你這樣交(朋友),我也沒辦法,我們說實 ││ │ 在的,我真的佩服你,你們怎麼交(朋友),我實在沒辦法,這我承認。 │├───┼─────────────────────────────────────┤│08:43│A男:不會喇!這階段性的,我們把人家擔一個責任,不然能怎麼樣,阿沒有人要拚 ││ │ (台語:清理)…沒人沒人,又不是像人家一樣,隨便…想要什麼人,叫叫、叫││ │ 叫就有了。 ││ │ ││ │B男:既然你跟董ㄟ有聯絡過了,看董ㄟ怎麼說,因為董ㄟ現在也是說,叫我待命呀 ││ │ !董ㄟ叫我待命阿!因為芫吉(公司)部分處理好,然後,我可跟你透露芫吉 ││ │ 的部分是已經處理好了,你剛剛一開始所煩惱的問題,我也跟你報告,絕對! ││ │ 不是問題,我這樣說很肯定了,絕對不是問題,所以,再來要處理的,就是勤 ││ │ 記李先生。 │├───┼─────────────────────────────────────┤│09:41│A男:因為一開始,他們,他們關係 (打斷) 。 ││ │B男:再來就是競爭。 ││ │A男:我不是說很清楚喇,因是和你們,應該是芫吉…(不清楚)李ㄟ手上,那個什麼 ││ │,他們配合的,阿至於說,他要…(不清楚),之前的車輛什麼的,至於說他和他的部││ │分,詳細是他在電話中在那邊說,我就很單純的站在我們的立場簽約…(插話聽不清 ││ │楚)。 │├───┼─────────────────────────────────────┤│10:06│B男:不過,我,我是,我是有一些私人的疑惑,我現在問的是私人問的喇,之前那 ││ │ 天,我有跟你說以朋友ㄟ,以朋友的立場,我是以朋友的立場跟你講那件事情 ││ │ ,阿你一直聽不懂我在點你,點你什麼,阿沒關係,那個已經事過境遷了,沒 ││ │ 關係,那個不是問題 │├───┼─────────────────────────────────────┤│10:30│B男:我跟你請教一個問題,你跟李ㄟ,是怎麼接頭的(台語) 。 ││ │ │├───┼─────────────────────────────────────┤│10:34│A男:接頭(台語),一開時候是在皇宮,出事情時,在那,那個我們去到南投,印象 ││ │ 中你好像跟人也去過麻吼。 ││ │B男:我知道。 │├───┼─────────────────────────────────────┤│10:43│A男:阿南投…(不清楚)時候,他本身,李ㄟ他就是鹽酸,算是…(不清楚),這邊, ││ │ 這邊,這,他就是…主體他就是在賣鹽酸,但是他有一張名片,後來齁,他跟 ││ │ 芫吉跟他印起來是同一張名片吼。 ││ │B男:嗯。 ││ │ │├───┼─────────────────────────────────────┤│11:01│A男:一開時就是,找到,找到哪個南投那間的時候,阿齁,再來就是說,他不只有 ││ │ 賣鹽酸而已,…廢酸的,一樣有在裡面兼業務喇,阿齁,他,我們沒有本事找 ││ │ 到,一開始南投哪邊,甚至一段時間有偷排一些(指廢酸)喇,到後面時,阿 ││ │ 齁,他有本事來幫我們時,我就沒有第二句話..他有跟那個那個幫我們處理, ││ │ 一開始就好,迎刃而解阿!所以就是久久長長,從那個時候一開時候,就開始 ││ │ 配合,…(聽不清)下來自己…(不清楚),人家他們當初時,我們真的去到外面 ││ │ 時,都出去被人圍,到處碰壁(台語) ,我們的酸裝兩罐這樣,廢酸裝去,處理││ │ 人兼線(台語) ,南投哪個沒有嫌東嫌西,全臺灣省那個什麼,有在對外收爐石││ │ 場,…我都已經走過了,包括南部喇,還是去,你說ㄟ,你說的南投,我至少 ││ │ 走過四間至五間,就是這李ㄟ,我是想說他既然他有這個門路較那個,我就不 ││ │ 會像熱鍋上的螞蟻在那邊跑,那個時候怕說,幹!要是跑到怎樣…如果總量管 ││ │ 制如果來,又被管制下去,就死定了,所以,阿餒,才會導致,確定他,…(不││ │ 清楚),他也是,也有可能全部都不會說好喇,他有幾間有在那個,他手底下有││ │ 固定跟他們配合的,所以說,類似像現在我們【按:即B錄音檔(12:27-12: ││ │ 37) 】提的案,有人身本身像(台語)那個那個提皮包(按:提個公事包的業務││ │ )那樣喇,所以你搞到他們那邊去時,一般提皮包,他給你賺幾角銀,什麼東 ││ │ 西的時候,合理呀!正常呀! ││ │ ││ │A男:所以說..大ㄟ在給我提點時,我說齁,我沒有那麼那麼能幹啦(台語:勤), ││ │ 你出去時,你去分一間,你去配合看看,皇宮出事時,腳都抽的高高高,也是 ││ │ 一樣那個時候就推的很乾淨,所以說,你這樣給人..,他們一開始就是來幫忙 ││ │ 的,至於說後面來的這個,合約要簽的時候,我要簽的時候,我都有跟你們阿 ││ │ 全報告阿,他們說的合約,就是這樣阿,他跟我說總金額那個那個,他也是知 ││ │ 道….(不清楚)他就說運輸的部分,運輸的部分….(不清楚),或許像你們講的 ││ │ ,你們敏感度比較高的,可能是他踩過溝...我跟你說喇,這種ㄟ,那個那個,││ │ 外面的,就算他踩過溝,你現在民事在跟他搞,搞到後來,對阿! ││ │ 那也是,說一些白話,他也是生意場,生意場總是要賺錢的阿,他有可能裡面 ││ │ ,你有的,兼業務出去?再兼一間的,哪一間的,哪一間的什麼東西,他跟芫 ││ │ 吉中間本身,他就有那個,在互相客戶,在客們(台語),說你要處理什麼,就 ││ │ 是固定配合,阿至於說好,跟你芫吉時,少年董ㄟ起來起來來管,跟他老董ㄟ ││ │ 那邊,他或許跟他說好的條件還是什麼,齁,不管喇,就算給你搞到最後,到 ││ │ 最後,大不了裡理ㄟ(台語)…(不清楚),這樣這樣跟你跟你說,他做生意就是 ││ │ 要賺錢ㄟ麻,阿不然他要在哪邊挖(台語),你們當初生意,你們一開始他也這 ││ │ 樣說,他有很多間的的爐石場都是他們包,甚至於南部,曾給你去,南庄外面 ││ │ ,南庄沒辦法處理時候,曾有讓你們艱苦過嗎?沒有麻,你們的東西囤積(台語││ │ ),載到沒有地方可以去時,別處,別間,我相信這樣說的候,你應該知道, ││ │ 我知道說,我們有不少間找那個找到最後,不只是價錢的問題,還有被人咬著 ││ │ 哀(台語),…被糟蹋(被刁難的意思)的比比皆是,阿他一定就是有那個門縫 ││ │ ,有那個門路,阿你這你這怎樣怎樣說?我相信你自己知道喇,阿不然你現在 ││ │ 去,去找一兩間,他要是,一開始一兩趟也好,再來一樣意思喇,他們都有, ││ │ 已經一定一個一個,我,了解是這樣喇,所以說你要直接那個,之前也是一樣 ││ │ 啊!要不是他在中間給我們那個的時候,芫吉一開始時,不一定,他也跟人說 ││ │ 沒有辦法喇,就是這樣喇,阿是不他跟他老董ㄟ這邊有施壓力,所以說跟他兒 ││ │ 子這邊的配合,就會這樣,阿就【按:即C錄音檔(15:16-15: ││ │ 24)】:順順阿離離ㄟ(台語),所以說至於這一條,你跟我說喇,到最後時候,││ │ 就算他賺去喇!這樣又怎樣。 ││ │ 對阿,他也可以當面跟你跟你承認呀,做生意,本來他的客門(台語)就是在跟 ││ │ 好幾間配合的阿,就是這樣喇,所以說是要怎樣怎樣,不透過他要直接跨過他 ││ │ ,這個我也是這邊這邊跟他說,他說是因為,那個,他跟他他老董ㄟ這邊關係 ││ │ ,至於說他和他朋友是怎麼樣講,我是不知道,他跟你解釋是怎樣,他沒有沒 ││ │ 有跟我說一個那個喇,所以說有時候打去,是芫吉這邊要是電話打不通時後, ││ │ 阿就是你們兩個中間關係。 ││ │ │├───┼─────────────────────────────────────┤│16:08│B男:但是你都沒有聽懂我剛剛說的,法條念給你聽,現在已經不是生意,他牽猴子 ││ │ (仲介,台語)賺錢是不是所謂的合法適當性,那個已經不是那麼單純了,就跟││ │ 你盟雅一樣,…(不清楚)你跟人簽約,接人的訂單、打契約,四點幾(元)打好 ││ │ 之後,中間啊,有人去更改合約書,中間有人更改合約書喇。 ││ │ │├───┼─────────────────────────────────────┤│16:40│A男:應該是沒有。 ││ │B男:那個合約書,更改了以後,第一件就是偽造文書。 ││ │A男:他那一份,芫吉那份,應該是放他那,是不是?難道沒有嗎?最早期的時候, ││ │ 還有一份,我們這一份,他那邊一份,早期的法律環保局哪邊也要送審一份。 ││ │ │├───┼─────────────────────────────────────┤│17:02│B男:所以你既然已經知道,至少有三份,隨便湊我就知道說,我們手上這份是假的 ││ │ 。 ││ │A男:我們手上那一份是假的? ││ │B男:我們那份是假的。 ││ │A男:哪有可能我們那份是假的! ││ │B男:而且那份合約書在打的時候,是誰跟他打的?你跟他打的? ││ │A男:對阿,他寄來的,他就跟我說,他那個什麼,就是芫吉那邊寄過來的,我印章 ││ │ 蓋一蓋,就寄過去給他。 ││ │ │├───┼─────────────────────────────────────┤│17:30│B男:你有去給他看,他寄幾份來?一定,至少有三份吧?至少。 ││ │A男:好像是的樣子,三份的樣子。 ││ │B男:至少,至少一定要有三份,哪三份你蓋印章你有看到哪三份有什麼不一樣嗎? ││ │ │├───┼─────────────────────────────────────┤│17:49│A男:都一樣阿!重點是他跟我說,…總和的金額。 │├───┼─────────────────────────────────────┤│17:56│B男:反正,到時候同樣這樣的話,律師會問你,你在你再去跟他解釋,ㄟ 還蠻奧 ││ │ 妙的。 ││ │A男:他那一份,他那邊那份難道不是一樣,不是跟我們這份一樣的嗎? │├───┼─────────────────────────────────────┤│18:16│B男:我,不能回答你的這問題,反正,你,因為你經手的,你自己看過的東西,你 ││ │ 自己回想阿!事實阿!你你,印章你蓋的麻!一定是有看過呀!三份的內容, ││ │ 是不是完全相同,只有你最清楚啊!(苦笑)這個,你突然問我這個問題,我 ││ │ 也不知道要怎麼回答你這個問題。因為牽涉刑事的東西,不是我們在這裡坐著 ││ │ 說了算阿!我不會騙你,我只能跟你報告到這樣子,比較抱歉的是,董ㄟ是盟 ││ │ 雅的主事者,他向我(台語)交代工作,叫我絕對保密,絕對不能跟別人說,我 ││ │ 當然要遵守,我也不想去弄任何人,對我並沒有任何好處,阿就是再盟雅上一 ││ │ 天班,人家叫我們往東就是往東,往西就是往西,要不然就是屁股拍拍,乎人 ││ │ 幹隨人(台語) ,嘿阿嘿阿,就單純喇!真的單純,我當初有說過一句話,不是││ │ 在違法情形下,都可以理直氣壯,真的屁股拍拍,乎人幹隨人(台語) ,但是你││ │ 如果有牽涉到其他五四三的,真的,也不是說你想走就走的了,就是這樣,阿 ││ │ 這件已經董ㄟ已經再處理了,所以你,叫我來聽聽你吐苦水,OK喇,你的苦水 ││ │ 我們都很清楚喇,自從我們去紅中,甚至我載你去高雄,去開庭,你在車上講 ││ │ 的一切,我都聽在耳朵裡面,包括那天我跟你說,我還親自跟你報告,你一直 ││ │ 聽不懂我跟你報告的意義,董ㄟ、總ㄟ,我強調一點,總ㄟ對你實在是有夠好 ││ │ ,總ㄟ實在是對你太好了,阿你一直聽不懂我的用意,你自己再去回想一下, ││ │ 阿那個時候當初我也報告過一件事情,今天出事的事情,勤記的李先生,他會 ││ │ 回頭來挺你嗎? ││ │ 你要去思考這個問題,因為今天目前為止可以知道的,溍升,我現在可以跟你 ││ │ 透露沒有關係喇!溍升,百分之百很明確的,就是已經觸犯刑法第三百九十, ││ │ 三百三十九條詐欺取財罪,你可以等一下去翻下六法全書,看我有說,這條有 ││ │ 說錯嗎,詐欺取財罪,勤記的李先生阿,一樣也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得利 ││ │ 罪,這兩條你可以去翻看看,不對你可以回來賞我耳光,至於他們兩個到時候 ││ │ 會咬出誰來,我們不知道喇!我們不知道,查到哪裡,誰該出,負什麼責任, ││ │ 就負什麼責任喇!就這樣而已,這樣你還有想知道什麼嗎? ││ │A男:沒,沒事情。 │├───┼─────────────────────────────────────┤│22:36│B男:有沒有,早上我要出門,我交代管理員,報告說出去辦事情,我也是有尊重, ││ │ 不是沒有尊重你啊!雖然他交到不能讓任何人知道,我也是要報告說我出去辦 ││ │ 事情。 │├───┼─────────────────────────────────────┤│22:48│A男:沒喇!很明顯,你如果說價錢有要有要處理,阿,這個沒關係喇,看他(打斷) ││ │ 。 │├───┼─────────────────────────────────────┤│22:53│B男:這不是處理不處理的喇,我剛剛不是報告,現在是董ㄟ插手的事情,董ㄟ目前 ││ │ 就是盟雅的主事者,董ㄟ交代你去辦事情,你可能跟他說一句,我不要嗎? ││ │ 對不對,今天董ㄟ叫你去,你敢說你不要嗎?你也是屁股拍拍鼻子摸著,也是 ││ │ 去啊,齁,不要說誰俗辣不俗辣喔,我這時候就是俗辣,董ㄟ交你做工作,你 ││ │ 有可能說,幹你娘喇不願意做喇!?回去吃自己,是說也好喇,這樣說可能, ││ │ 這個玩笑,也,你們聽起來也蠻好笑的,但是我現在最大的希望,現在我最大 ││ │ 的希望,反而是你們叫我滾蛋,錢算一算,真的!去年我不要,免費的送你們 ││ │ ,直接就給我幹掉了,沒有人要,阿現在再來,要叫我走,OK! please,阿就││ │ 是money,算一算,我不會眷戀,真的,不會眷戀,阿要是用什麼你會沒頭路,││ │ 什麼圈圈叉叉,要用來威脅我,抱歉,吼,我不是怕,反而是,我很樂意,真 ││ │ 的,我很樂意,多那一條出來,反而還可以過好幾天,阿人若是肯做,牛若是 ││ │ 肯犁,不用怕沒有田喇!真的,或許沒有比這個好,因為我知道盟雅真的是很 ││ │ 好的地方,但是離開之後,絕對比這邊還好,但是你要是肯做,我相信混口飯 ││ │ 吃,應該呀,應該呀還不至於有什麼問題,大富大貴是不可能喇,但是度日子 ││ │ 絕對是OK喇,阿良心上至少會安喇,真的阿,良心上至少會安喇,雖然賺不多 ││ │ ,就是至少不用煩惱說,幹,要偷排料廢水唷,要做什麼,真的不用。 ││ │A男:這個我可以體會。 │├───┼─────────────────────────────────────┤│25:25│B男:嘿阿!為什麼我去年,你們還問我留下來,留下來有什麼要求訴求,我就說是 ││ │ 那兩點嘛!第一,不要升官,不要加薪,甚至於降職、降薪,我都很樂意,對 ││ │ 不對,我有說我要加薪水喇,要升課長喇,升什麼嗎?沒有把,自己幾兩重自 ││ │ 己很清楚,那個沒有必要,升到組長那已經是極限了,我們說實在的,以我的 ││ │ 作法,跟我的工作唷,升到組長,實在說,真他媽的,已經太太太過分了,已 ││ │ 經很高了,所以我自己很知道阿,所以你降職、降薪水,我很感謝你,我絕對 ││ │ 不允許,在我後面的人,從我的背踩,爬上去,在盟雅多不勝數喇,我們說實 ││ │ 在的,你看我看他升官,會鬱卒嗎?你有看過我鬱卒嗎?從來沒有,真的呀, ││ │ 人家有辦法升官、升薪水,那是他的,他的才情,不管今天是好還是壞,那絕 ││ │ 對是他的才情,阿我們有幾兩重,我們很清楚,嘿阿,所以我說你要給我降職 ││ │ ,要給我降薪水,我都很樂意。阿第二點就是,廢水池,我就說我沒有牌阿, ││ │ 你一直叫我去處理這個,代操作我知道代操作呀!問題是,處理那個,沒有牌 ││ │ 的東西,來有什麼問題,終究還是很麻煩,但是,是不是第一個,死第一個?我││ │ 相信你比我還清楚喇,嘿阿,所以說那天,我也建,誠心建議你,你既然跟董 ││ │ ㄟ,跟總ㄟ這麼麻吉 ,跟他建議勒,…順勢去考一個牌照勒,你也 ││ │ 不用負擔這麼重,阿你就,阿我也不知道(呵呵笑) │├───┼─────────────────────────────────────┤│27:36│A男:可以做的都有做喇,你又不是不了解,有時候他就停頓一下,拖一下,阿就不 ││ │ 了了之了阿 ││ │B男:是呀! │├───┼─────────────────────────────────────┤│27:44│A男:因為,稍微圓融一下,跟你說可以,過去後..(打斷) │├───┼─────────────────────────────────────┤│27:52│B男:就像你說…,總ㄟ,總ㄟ給我試探,從那件,從我離職之後,等於總ㄟ給我試 ││ │ 探,我也不知道要試探什麼,反正,就是這樣子阿,你以為我會去要求你升我 ││ │ 官、升我職,還是升我薪水唷,不可能喇!不可能喇!儘管放一千兩百的心, ││ │ 我連提都不會提,真的,就是我可以很明確的說,去年走不成,再來,要我走 ││ │ ,絕對沒有問題,拿錢來就好,現在就是照起工來(台語),…… ││ │ ││ │B男:我的人就是懶懶的,去年剛好是積到某一個點,剛好,真的已經到極限了,所 ││ │以,我,自己寫,自己寫,阿總ㄟ說的那些話,我有感受到,我相,我聽他的話,甚││ │至包括我的留下來,也是,很大的原因是我兒子還在讀明道大學,每天要來北斗鎮載││ │他下課,所以有衡量過喇,留下來,還是好的,所以我留下來,我有,我留下有做比││ │較少嗎?沒有,也是感覺雜事也是一大堆阿,也沒有,也沒有比較輕鬆阿,沒有比較││ │輕鬆阿,你們交代的事情,我有沒給你們做嗎?應該沒有把,只要你們有交代什麼事││ │情,我都會去做,忘記的不算,真的老了,你們交代什麼工作,有時候會忘記,真的││ │,轉頭就忘了,不是不要做,真的轉頭就忘了,阿記得的就,交代什麼工作不會分大││ │小件喇!叫我做什麼我也是做啊!沒有差喇!沒有什麼大小案喇,做就對了,阿誰叫││ │領人的薪水就是做,不然能怎樣,還是做王,沒有那個屁股喇!至於你你,你的事情││ │,你你,既然你有找董ㄟ,你就去跟他說說清楚,看再來要怎麼怎麼處理 │├───┼─────────────────────────────────────┤│30:23│A男:OK喇! ││ │B男:齁 ││ │A男:沒什麼事情 │├───┼─────────────────────────────────────┤│30:26│之後無對話 │└───┴─────────────────────────────────────┘┌────┬────────────────────────────────────┐│a 錄音檔│同原始檔10:30-16:08 │├────┼────────────────────────────────────┤│b 錄音檔│同原始檔12:27-12:37 ││ │A男:提的案,有人身本像(台語)那個那個提皮包那樣喇,所以你搞到他們那邊去 ││ │ 時,一般提皮包,他給你賺幾塊錢,什麼東西的時候,合理呀!正常呀! │├────┼────────────────────────────────────┤│c 錄音檔│同原始檔15:16-15:24 ││ │A男:順順阿離離ㄟ(台語),所以說至於這一條,你跟我說喇,到最後時候,就算 ││ │ 他賺去喇!這樣又怎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