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上訴字第82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葉如竹選任辯護人 簡文鎮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偵哲選任辯護人 李慶松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85號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417、478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丙○○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要求賄賂及不正利益罪,處有
期徒刑伍年壹月,褫奪公權參年。又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要求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褫奪公權參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褫奪公權參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
乙○○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要求
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拾萬元,且應於緩刑期間,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教育拾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褫奪公權壹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6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丙○○(綽號、通訊軟體暱稱均為「德哥」)為南投縣政府依據「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聘用之約僱人員,自民國108年1月1日起,擔任南投縣政府建設處使用管理科違章第二組技工,負責襄助該組技佐林佩瑤辦理南投縣○○鄉清境地區(下稱清境地區)違章專案督導、違章建築等業務,有依法查報、拆除違章建築之職權,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戊○○係設於南投縣○○鄉○○巷00號之○○休閒山莊(招牌為○○渡假山莊,坐落南投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休閒山莊)負責人,○○休閒山莊前身為農舍,後方有部分增建屬違章建築(違建面積共2,372.65平方公尺),且未領有民宿登記證,係屬違反農地農用之違法民宿。丁○○係○○休閒山莊員工,且為坐落南投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上違章建築鐵皮屋1棟及貨櫃屋4間(下稱系爭鐵皮、貨櫃屋)之所有人,並以系爭鐵皮、貨櫃屋違法經營民宿、KTV。乙○○則為頂馥有限公司負責人,從事茶葉之販售。丙○○因負責清境地區專案督導等業務而知悉丁○○所有系爭鐵皮、貨櫃屋及戊○○經營之○○休閒山莊,分別有上開違章、違法營業情事,竟單獨或與不具公務員身分之乙○○共同為下列行為:
㈠丙○○知悉貨櫃屋若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
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即應依建築法規申領建築執照,否則即屬違章建築,亦明知遇違反建築法規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或遇民眾舉報違章建築案件時,均應依內政部營建署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南投縣政府違章建築處理計畫及南投縣政府處理土地違反使用管制案件查處作業流程規定,立即報告主管建築機關處理以進行查報,或函請所屬公所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前往查報,依循違章建築查報拆除程序處置。詎其為達利用上開職務向丁○○要求不正利益、賂賄之目的,於108年2月4日農曆除夕夜,在○○休閒山莊房間內,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不正利益之犯意,向丁○○表示若成為其女友、與之發生性關係,即可不依法查報上開貨櫃屋之違建查處及拆除事宜,確保丁○○得於兩年內違法經營貨櫃屋民宿,若遇他人檢舉,亦可不依法查處等語,惟丁○○並未應理。丙○○復承前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賄賂、不正利益之接續犯意,於附表一所示108年4月6日、18日、26日及同年5月3日,在其南投縣○○市○○○路000號住處,以通訊軟體LINE網路電話與丁○○聯繫,對之為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內容,表示:不可申請貨櫃屋之合法化,因為其已問過無法合法申請,但其可以利用查報違章建築之職務,兩年內不依法查處拆除系爭鐵皮、貨櫃屋,丁○○可於二年內違法經營貨櫃民宿;山上的生殺大權在其手上等語,並要求丁○○讓其入股,給予百分之十股份(無償入股,俗稱插乾股),每年交付經營貨櫃民宿營業額百分之10之賄賂(即每年10萬元或以上不等金額),及要求丁○○需與之發生性關係之不正利益,以作為其護航丁○○違法營業之對價,惟丁○○並未同意。
㈡丙○○明知○○休閒山莊除有違反建築法之違章建築情事,且因
違反農地農用、未領有民宿登記證而違法經營民宿,違反農業發展條例、區域計畫法、發展觀光條例及南投縣民宿輔導管理自治條例等規定,依南投縣政府處理土地違反使用管制案件權責劃分及作業要點第7點之規定,於執行違章建築查報程序時,應將拆除裁處書副知或逕將違反其他法令之違規事實移送上開法規之主政機關即南投縣政府農業處、地政處及觀光處,待南投縣政府農業處確認違反農業發展條例後,遞由南投縣政府地政處依據區域計畫法對戊○○開罰,再由南投縣政府地政處據以將○○休閒山莊提列為「清境地區違反土地使用管制案件辦理情形追蹤列管表」之案件後,層報內政部,並由內政部營建署列管該等案件,作為南投縣政府違章建築處理計畫第3點第1項第1款之第一優先執行拆除案件(即配合中央應立即拆除之違章建築)。丙○○為達利用上開職務對戊○○索賄之目的,先於108年5月29日前某時,擬具南投縣政府108年5月29日府建使字第000000000號違章建築補照通知單發函予戊○○,以示其有查處違章建築之權利,藉以施壓,其並與非公務員之乙○○共同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賄賂之犯意聯絡,推由乙○○擔任向戊○○收取賄賂之中間人,謀議既定,丙○○即於附表二編號3、4、5、7所示同年6月18日、24日、同年7月6、11、17日,於附表二編號3、4、5、7所示地點,以附表二編號3、4、5、7所示對話或通訊方式,對戊○○為如附表二編號3、4、5、7所示內容,表示其將於同年7月寄「情書」(即拆除裁處書)予戊○○,然其會利用違章建築查報職務,於擬具拆除裁處書時,不同時副知南投縣政府地政、農業、觀光處等單位,以免南投縣政府地政處層報內政部,使○○休閒山莊成為中央列管之優先拆除案件,讓戊○○得以繼續違法經營民宿等語,惟要求戊○○需交付30萬元作為其違背職務護航之對價,且指定戊○○假藉向乙○○購買茶葉30斤、每斤1萬元之名義,以支付該30萬元賄款,此外,並要求戊○○向乙○○實際購買10到30斤,每斤6,000元的茶葉,共計6至18萬元不等,以作為乙○○之佣金(惟乙○○並未要求戊○○另購買茶葉,戊○○亦未向之購買)。其間,乙○○亦於附表二編號6所示時、地,以附表二編號6所示通訊方式,向戊○○為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內容之表示,向其解釋丙○○要求賄賂之真意,而對戊○○要求賄賂。嗣丙○○果於同年7月11日前某日,擬具108年7月16日府建使字第1080159399號拆除裁處書,且確未依規定副知南投縣政府地政、農業、觀光處等單位,該裁處書經林佩瑤用印之後,於同年7月16日發文予戊○○。乙○○即於同年7月22日、23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戊○○聯繫交付30萬元賄款事宜。惟戊○○前已向法務部廉政署(下稱廉政署)尋求協助,其為檢舉丙○○、乙○○上開要求賄賂之行為,假意配合同意其等索賄要求(未與丙○○、乙○○達於期約賄賂之意思表示合致),並於同年月23日下午3時13分許,至乙○○位於南投縣○○鄉○○巷00○0號居處,當面交付30萬元現金予乙○○,繼由乙○○於同年月25日下午6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丙○○上開南投縣○○市○○○路000號住處前,欲將該筆30萬元現金交付丙○○,惟遭廉政官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當場於上開自小客車內扣得現金30萬元,並於同日晚間8時許,在乙○○上開居處,扣得附表三編號1-2、編號4-8所示之物;另於同日下午6時3分許,持搜索票至丙○○上開住處搜索,扣得如附表三編號9-12所示之物,並拘提丙○○到案。
二、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㈠上訴人即被告丙○○(下稱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雖以證
人丁○○於其另案告訴被告丙○○強制猥褻案件審理時證稱:「……我們這種年齡不會用什麼愛人這種形容詞,因為那個時候我已經開始在蒐集證據,當然是要用被告的語言去跟他講…」等語,主張被告丙○○與丁○○於108 年4至6 月間如附表一所示LINE通話內容,均係出於丁○○假意配合與誘導,並非出於被告丙○○自由意志,是附表一所示LINE通話錄音譯文應無證據能力等語(本院卷二第16、35-37 頁)。惟被告丙○○及其原審辯護人於原審準備程序,已就上開證據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原審卷第155頁),另被告丙○○及其本審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經拷貝上開譯文光碟比對後,就上開證據亦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一第262、265-266頁),辯護人於其110年5月12日之準備書狀2,基於上開同一理由,亦認上開譯文係無「證據力」,並未主張無證據能力(本院卷一第339頁)。而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之傳聞例外,乃基於當事人進行主義中之處分主義,藉由當事人等「同意」之此一處分訴訟行為與法院之介入審查其適當性要件,將原不得為證據之傳聞證據,賦予其證據能力。本乎程序之明確性,其第1 項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者,當係指當事人意思表示無瑕疵可指之明示同意而言,以別於第2 項之當事人等「知而不為異議」之默示擬制同意。當事人已明示同意作為證據之傳聞證據,並經法院審查其具備適當性之要件者,若已就該證據實施調查程序,即無許當事人再行撤回同意之理,以維訴訟程序安定性、確實性之要求。此一同意之效力,既因當事人之積極行使處分權,並經法院認為適當且無許其撤回之情形,即告確定,即令上訴至第二審或判決經上級審法院撤銷發回更審,仍不失其效力(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677號判決參照)。故被告丙○○及其辯護人於本院重行爭執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依上開說明,自無可採。況細觀附表一對話內容,被告丙○○係主動詢問:「那你那個鐵皮屋要不要經營?」丁○○回稱:「想弄啊,但是」等語後,被告隨即回稱:「要給你弄咧」,接下來並主動稱絕對不能申請合法化,其問過不行,並問丁○○想將鐵皮、貨櫃屋做何使用,其後並主動稱:「你算我一股好啦。」「啊真的貨櫃拖後面,再一成就好啦啊。」再於丁○○詢其是否確定不會被拆,亦回答:「就兩年內」「啊就用我的、我的我在山上權限就可以兩年,兩年之後會不會繼續不知道,我跟你說兩年內,啊你要好好把握這兩年時間,我就給你做而已」等語,其後,並稱:「啊你一年該分我,給我該給我多少獎賞,啊你自己心有底,這樣就好了 」「差不多一年嘛,一年分個10萬塊不過份吧。」等語,且其均係自行陳稱:「跟你說如果要你當我女朋友的話,我不是說過一句話,如果你當我的,什麼東西你做就好了,不是嗎?我不是說過這句話嘛,對不對」「你要陪我睡,你要陪我睡覺的,當然要相信你啊,對不對,再怎麼、再怎麼傻也要相信你,你要陪我睡覺,難得捏,那麼年輕漂亮好孩子要陪我睡覺,齁,高興、高興都來不及啦」「你要當我的人,我當然是要你永保平安嘛對不對?」「講白一點,要有對等價值」等語,關於索求賄賂、不正利益之內容,均係被告丙○○主動提出,顯然並無所指遭誘導之情事,亦不存在其所言非出於自由意志之情況,被告丙○○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改異前詞,主張上開譯文無證據能力,並無可採。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上揭證據資料有證據能力。
㈡本案所引用其他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檢察官、被告丙○○
、上訴人即被告乙○○(下稱被告乙○○)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一第131-140、254-2
62、265-266、407-409頁。另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除上開㈠所述,檢察官、被告丙○○、乙○○及其等辯護人均未表示無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及取得之程序均無違法之處,依法均可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乙○○對於上開犯罪事實㈡,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均坦承不諱;被告丙○○對於上開犯罪事實㈠㈡,除就犯罪事實㈠部分,否認有於108年2月4日農曆除夕夜,在○○休閒山莊房間內,向丁○○要求發生性關係,違背職務要求不正利益,以及向丁○○要求插乾股等犯行外,其餘犯罪事實,亦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均坦承不諱,辯稱:108年2月4日農曆除夕夜,在○○休閒山莊房間內,向丁○○要求發生性關係,違背職務要求不正利益部分,僅有證人丁○○單一指述,而被告丙○○另案被訴於同一日對丁○○犯強制猥褻罪(經南投地院以109 年度侵訴字第6 號判決處罪刑,被告丙○○上訴後,現由本院審理中),一審判決亦認被告丙○○此部分所犯並無刑法第134 條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且該判決僅認定被告於108 年2 月4日農曆除夕夜,在○○休閒山莊101 號房内對丁○○為強制猥亵犯行,並未認定被告丙○○有於前揭時、地,向丁○○表示:若與其發生性關係,就可利用職務,在2 年内確保丁○○得以違法經營貨櫃民宿,且依丁○○另案所證,被告丙○○與丁○○於10
8 年4-6 月間LINE通話內容,均係出於丁○○假意配合與誘導,並非出於被告丙○○自由意志,應無證明力,無從回溯證明被告丙○○有於108 年2 月4 日違背職務要求不正利益之犯行;又依被告丙○○與丁○○間108 年5 月3 日之LINE通話內容,可知被告丙○○一開始係向丁○○表示願以10萬元現金實際入股,並非要求無償入股等語。經查:
㈠被告丙○○、乙○○上開自白部分,業據被告丙○○、乙○○於偵查
、原審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其二人所供互核相符,且與證人即南投縣政府建設處使用管理科違章第二組技佐林佩瑤、南投縣政府建設處使用管理科科長黃承哲、南投縣政府建地政處地用管理科科長林鋒文、南投縣政府建設處使用管理科技士陳皇圳、證人戊○○、丁○○於廉政署詢問、偵查中此部分證述之情節相符(卷一第265-273、276-280、282-294、435-442頁;卷二第3-9、36-42、44-49、442-453、498-509、532-544、547-55
4、579-586頁;卷三第246-248、331-343、405-409、412-415頁),並有被告丙○○、乙○○、戊○○手機畫面翻拍報告、丙○○手機勘查報告、被告2人暨江孟娟之廉政署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南投縣政府108年7月16日府建使字第1080159399號函暨所附南投縣政府違章建築拆除裁處書、違章查報照片表、南投縣○○鄉○○段000地號違建物座落位置圖、廉政署108年7月22日現勘紀錄暨所附照片59張、鈔票號碼表、行蒐照片10張、戊○○與被告丙○○LINE對話擷圖32張、廉政署108年7月25日現勘紀錄暨所附30萬元現金照片29張、108年4月6日、5月3日、6月24日、同年7月6日、7月7日錄音檔譯文、江孟娟LINE翻拍照片6張、廉政署108年8月5日廉中韋108廉立151字第1081601860號函暨所附職務報告、丙○○與丁○○、丙○○與戊○○、丙○○、乙○○與戊○○、乙○○與戊○○錄音、錄影譯文各1份、南投縣政府處理土地違反使用管制案件權責劃分及作業要點、南投縣政府處理土地違反使用管制案件權責劃分表、南投縣各種使用地主管機關(單位)權責劃分表、南投縣政府處理土地違反使用管制案件查處作業流程、建設處使用管理科業務分辦表、南投縣政府108年3月12日府建使字第1080052994號函暨南投縣政府違章建築拆除裁處書、108年4月18日府建使字第1080086893號函暨南投縣政府違章建築拆除裁處書、南投縣政府108年3月20日府建使字第1080065651號函暨南投縣政府違章建築拆除裁處書(以上3份拆除裁處書均有副知南投縣政府地政、農業、觀光處等單位)、南投縣政府違章建築補照通知單、南投縣政府違章建築拆除裁處書、南投縣政府違章建築統計表(丙○○承辦)、各項區域統計總表(摘要)、戊○○與丙○○LINE對話擷圖2張、行蒐照片12張、廉政署108年9月4日廉中韋108廉立151字第1081602132號函所附職務報告1份、戊○○手機翻拍照片8張、廉政署108年9月6日廉中韋108廉立151字第1081602165號函所附職務報告、廉政署108年7月10日現勘紀錄暨所附現場照片3張、丁○○民宿位置圖、南投縣政府建設處使用管理科108年7月1日簽、簽稿會核單、南投縣○○鄉○○村非清境地區範圍列管旅宿業者名單(19家)、廉政署108年9月25日現勘紀錄暨所附現場照片14張、座落位置圖、原住民保留地租賃契約、廉政署108年10月16日廉中韋108廉查中31字第1081602443號函所附職務報告、南投縣政府建設處辦理29件違章建築案行政流程資料各1份、南投縣政府108年8月20日府建使字第1080172737號函、丙○○與丁○○LINE訊息擷圖3張、○○休閒山莊營業人統一編號查詢結果、南投縣政府108年3月5日府計綜字第1080052810號函所附監察院108年2月21日院台內字第1080166407號函有關(106內政7)審核意見檢討改善處理情形表、南投縣政府108年5月29日府建使字第1080121521號函暨所附南投縣政府違章建築補照通知單、違章查報照片表、違建物座落位置圖、平面示意圖各1份、送達證書2份、南投縣政府108年7月16日府建使字第1080159399號函暨所附南投縣政府違章建築拆除裁處書、平面示意圖、違章查報照片表各1份、送達證書2份(關於○○休閒山莊)、南投縣政府108年9月11日府觀產字第1080204022號函所附民宿登記證及證號表、丙○○與戊○○、丁○○對話擷圖10張、戊○○、乙○○手機鑑識資料、法務部廉政署執行行動蒐證紀錄表暨所附照片13張在卷可稽(卷一第19-35頁、40-43、105-118、128-134、142-149、160-166、232-264、296-300、302-333、407-433、475-538頁;卷二第10-22、51-60、161-419、454-458、461、463-464、467-468、471-472、510-511頁;卷三第73-75、81-8
2、201-206、256-265、272-279、395-399、420-431、453-461頁;卷四第439-440、691-693頁;卷五第447-449、453-
491、531-537、541-547、571-582、599-604、615-631、633-635、645、646、第703-712頁),此外,並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7所示之物以及對話錄音光碟可資佐證,足認被告2人上開任意性之自白,均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㈡被告丙○○雖以前詞為辯,惟查:
⒈關於被告丙○○有於108年2月4日農曆除夕夜,在○○休閒山莊房
間內,就違背職務行為向丁○○要求發生性關係而要求不正利益之事實:
①業據證人丁○○於廉政署詢問時證稱:今(108)年年初丙○○向
我老闆○○○提議過年要到○○山莊吃年夜飯,戊○○不好意思拒絕,因此108年2月4日除夕夜時被告丙○○有在○○山莊吃年夜飯,記得現場有雲之瀑的王俊凱經理、依默民宿的曾蓉特助及其老公、丙○○、旭悠民宿的曾欣儀、戊○○及其小孩參加,席間丙○○有跟依默的曾蓉特助要1元紅包,曾蓉特助就真的包了1元紅包,丙○○當時跟她講說「你不知道我是誰嗎?我是南投縣負責拆除違建業務的承辦人」,我們事後猜測他要
1元紅包是指1 萬元的紅包,因為丙○○那時一直強調他是南投縣政府建設處負責拆除違建的承辦人……後來戊○○以為丙○○真的醉了,就叫我帶丙○○進103房間,丙○○就鎖房門,叫我坐下,那時候因為我在108年1月1日出車禍,左手左腳骨折,行動不便,因此沒有辦法把丙○○完全推開,他就把我推到床上,一直說「想要放進去,想要青春的肉體」,一直對我上下其手,並以手指性侵我,一直跟我說「你知道我是誰嗎?我可以保你2 年」,跟我在一起的話沒有人敢對你怎樣,會讓我在清境走路有風等語(卷二第5頁),再於偵查中證稱:除夕夜那天他有來我們店内吃飯,他有到我的櫃臺跟我要 LINE,丙○○那時候有請我去茶几那邊跟他們泡茶,在那邊聊天……戊○○叫我攙扶他進房間,我就把門關上,但丙○○要把門鎖上,但我沒有讓他鎖,他就說要跟我說話,就拉住我,因為當時我的手腳因為車禍骨折,丙○○跟我說如果我當他女朋友的話,他可以保我兩年甚至更久;因為我在○○○民宿旁有放6個貨櫃,但是有2個貨櫃是沒有使用,4個貨櫃裡面有一個是我自己住的,剩下3個貨櫃是看情況租給客人或司機,當時在外面茶几那邊,丙○○一直問我們知不知道他是誰,後來他就向大家說他是南投縣政府負責拆除清境違建的,丙○○在房間裡面就有跟我說我的貨櫃是不合法,但是他有幫我想好,叫我把沒有用的貨櫃兩個拖出來,這樣原本兩個沒有用的貨櫃所在的鐵皮屋就可以租給○○○當招待所,丙○○就說六個貨櫃可以按照我的想法去使用,我沒有回應他,後來又說清境很多人都很想認識他,如果我跟他在一起的話,會讓我在清境走路有風……又說我長的很漂亮,我跟他在一起後,在○○的地位就會不一樣,……接著他就對我上下其手(證人當庭哭泣……表示這是最後一次說這件事嗎?),他硬抱住我,還問我說他想放進去,能不能放進去,我回他說當然不可以,我當時是很明確很大聲的對他這樣說等語(卷二第37-38頁),前後均證稱被告丙○○於當日一再聲稱其為南投縣政府負責拆除清境違建承辦人,丁○○如與之在一起、當其女朋友,可以使其繼續違法使用鐵皮、貨櫃屋至少2年,並要求與之發生性關係,甚為明確。
②復參之被告丙○○與丁○○如附表一所示LINE 通話錄音譯文,被告丙○○於108年4月6日即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對話譯文陳稱:
「跟你說如果要你當我女朋友的話,『我不是說過一句話,如果你當我的,什麼東西你做就好了』,不是嗎?『我不是說過這句話嘛』,對不對」「你要陪我睡,你要陪我睡覺的,當然要相信你啊,對不對,再怎麼、再怎麼傻也要相信你,你要陪我睡覺,難得捏,那麼年輕漂亮好孩子要陪我睡覺,齁,高興、高興都來不及啦」等語,上開對話譯文確為被告丙○○與證人丁○○之對話,為其對證人丁○○所述,業據被告丙○○於原審供承在卷(原審卷第69頁),顯示被告丙○○確於108年4月6日之前,即曾要求丁○○當其女朋友、與之發生性關係等不正利益,以作為其不拆除丁○○違章建築鐵皮、貨櫃屋之違背職務行為之對價,上開譯文內容於質量上,足以為證人丁○○證述之補強證據,是證人丁○○上開證述被告丙○○係於108年2月4日除夕夜即提出此不正利益之要求,應屬可信。
此再參以被告丙○○於同年月26日即附表一編號3之譯文中亦稱:「你要當我的人,我當然是要你永保平安嘛對不對?」「講白一點,要有對等價值」等語,及於同年5月3日即附表一編號4之譯文中稱:「講最白,你要當我女人,我要放進去阿,怎樣才能放進去,要達到什麼才能放進去,你跟我說,我馬上做給」「我是說先保你兩年,不是查完這兩年,之後就列管而已阿,阿重點是說,什麼時候可以放進去,放進去之後才能夠實現喔,沒有放進去我就……不會實現了」等語,上開對話中提到想要「放進去」係指想與證人丁○○發生性行為,亦據證人丁○○證述明確(卷三第247頁),顯示被告丙○○確實一再提及其想與丁○○發生關係,且強調此係其實現違背職務承諾之必要條件,丁○○證稱被告丙○○前於108年2月4日除夕夜即提出此不正利益之要求,無違於常情,更顯明確。
③至南投地院109 年度侵訴字第6 號判決縱未認定被告丙○○對
丁○○犯強制猥褻罪有刑法第134 條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亦未認定被告丙○○於前揭時、地,有向丁○○要求上開不正利益之行為,惟該案係起訴被告丙○○涉犯違反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權之強制猥褻罪,與本案此部分係起訴其犯違背職務要求不正利益之不違反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權之事實,全然不同,豈能以該案未認定本案之犯罪事實,推認被告丙○○無此部分之犯行,其理應明。至被告丙○○所辯其附表一譯文所述內容,非出於被告丙○○自由意志云云,並無可採,已如前述,則其主張上開譯文不具證據力,亦無可採。
⒉關於被告丙○○確有向丁○○要求無償入股,給予百分之十股份
(俗稱插乾股),即每年交付經營貨櫃民宿每年營業額百分之10賄賂之事實:
①業據證人丁○○於廉政署詢問時證稱:丙○○有跟我說讓他入1股
(即獲利1 成約1 年 10萬 元)或當他的女朋友,他就不會對我拆除或罰款等語(卷二第8頁),再於108年9月3日偵查時證稱 :(問:丙○○有曾經向你表示,他真的要投資你嗎?)丙○○跟我說他一年就是要跟我要十萬元,那如果他要投資我的話,為何要跟我要十萬元,他並沒有說要拿錢投資我這件事;丙○○確實有跟我說要我算他一股,他的意思是要我讓他無償入股等語(卷三第246-247頁),核與被告於偵查中供承:「(問:你是否有在108年4月6 日 、4月18日、4月26日、5月3 日,陸續以通訊軟體LINE與○○○通話,並且以不主動查報丁○○的違法貨櫃屋而向丁○○要求每年10萬元或以上不等的金額、無償入股○○○所經營的貨櫃民宿、每年百分之十的營業額及要求○○○與你發生性關係?)我確實有說過」等語(卷三第253頁)相符。
②且觀諸被告丙○○於附表一所示之譯文表示:「你算我一股好
啦。」「你算我一股就好啦。」「啊真的貨櫃拖後面,再一成就好啦啊。」「兩年內不會拆」「啊就用我的、我的我在山上權限就可以兩年,兩年之後會不會繼續不知道,我跟你說兩年內,啊你要好好把握這兩年時間,我就給你做而已」「你要給我入股,要怎麼入?重點來了啊,你要算我多少?」「總營業額百分之十,一成就好了。」「啊你一成就好就是說,你賺多少營業、營業,一年營業兩百萬,賺多少是你的事,你報給我是兩佰萬,是你家的事,我不管那麼多,你報少報多都沒關係啊,都你的事啊。」「啊你一年該分我,給我該給我多少獎賞,啊你自己心有底,這樣就好了 」「差不多一年嘛,一年分個10萬塊不過份吧」等語,均僅要求丁○○需給其一成之股份,一年分得總營業額百分之十款項,表示一年分個10萬元並不過分,並未表示其欲以10萬元實際出資,顯然係以插乾股名義,要求丁○○每年支付營業額百分之十之賄賂,以作為其違背職務護航不拆除丁○○違建之代價,甚為明確,被告丙○○反於前詞,主張依其與丁○○間108年5月3日譯文內容,係欲以10萬元實際入股,並非要求無償入股云云,與上開客觀事證不符,並無可採。
㈢綜上所述,被告丙○○上開否認部分,為卸責之詞,為不可採。被告丙○○、乙○○上開犯行事證均已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之理由㈠按修正後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前段規定依法令服務於國家
、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著重在其服務於上開機關之身分,即學說上所謂身分公務員。其所謂「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除基於國家公權力作用,行使國家統治權之公務機關外,亦兼及於其他以公法組織設立,為達成照顧、服務、滿足民生需求等增進公共及社會成員利益之公共任務,而以公法型態之利用關係,提供人民給付、服務、救濟、照顧、教養、保護或輔助等單純統治行為之公務機關。又所稱「依法令」係指依法律與命令而言,此之命令又包括行政程序法第150條之法規命令與第159條之行政規則在內;故此類公務員之任用方式,或依考試、或經選舉、聘用、派用、僱用,均所不論;亦不論其係專職或兼職、長期性或臨時性、職位高低,只須有法令之任用依據即可。至所謂「法定」職務權限,自亦包含依法律與以行政命令所定之職務在內。依法律者,如組織條例、組織通則;以行政命令者,如組織規程、處務規程、業務管理規則、機關其他之內部行政規章等固無庸論,即機關長官基於內部事務分配而為之職務命令,亦屬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338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被告丙○○為南投縣政府依據「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聘用之約僱人員,為本案行為時,係南投縣政府建設處使用管理科違章第二組技工,負責襄助林佩瑤辦理清境地區違章專案督導、違章建築等業務,有依法查報、拆除違章建築之職權,業如前述,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係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前段所規定之公務員。
㈡受賄罪之客體,一為賄賂,二為不正利益。所謂賄賂,指金
錢或可以金錢計算之財物而言;所謂不正利益,指賄賂以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人慾望之一切有形或無形之利益而言(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36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上開不正利益不以經濟上之利益為限,諸如設定債權、免除債務、款待盛筵、介紹職位等亦均屬之,但如行為人所交付者,係得以金錢計價之有體財物,即屬賄賂,而非不正利益。被告丙○○以其可以協助使丁○○違章建築不被拆除之違背職務行為,向丁○○要求發生性關係之不正利益,及以插乾股之名義,要求丁○○每年給付一成之利潤,則其實際要求給付者仍屬金錢,性質上應屬賄賂,另被告丙○○以其可以協助使戊○○違章建築不被拆除之違背職務行為,與被告乙○○共同向戊○○要求賄賂30萬元,以作為行為之代價,顯見被告丙○○上開要求賄賂、不正利益之行為,與其因公務所掌前揭職務之行使確實具對價關係。
㈢刑法第122條第3項之賄賂罪,其行求、期約、交付各行為,
係屬階段行為,經過行求、期約而最後交付賄賂,或於行求、期約當時即行交付者,均應依交付行為處斷;又某甲原無交付賄款之意思,其虛予交付,意在檢舉上訴人之犯罪,以求人贓俱獲,既非交付賄賂,則上訴人陷於圈套而收受該所送款項,自亦無從成立收受賄賂罪,僅應就其前階段行為,成立要求賄賂或期約賄賂罪;另期約賄賂係行賄者與受賄者相互約定期間交付賄賂,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尚待屆期交付之謂(最高法院32年非字第28號判決、69年台上字第
1760號判決、83年度台上字第6829號判決意旨參照)。證人戊○○雖有於108年7月23日交付30萬現金與被告乙○○,惟戊○○係為舉發被告2人而假意配合,並無被告2人期約合意交付賄款之一致意思表示,亦無交付賄款之真意,此可由戊○○於108年7月23日交付30萬元前一日即同年月22日,將其交付之現鈔交出供法務部廉政署廉政官拍照紀錄可知(卷一第232頁),故被告丙○○、乙○○此部分所為,仍僅於要求之階段。是核被告丙○○就犯罪事實㈠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要求賄賂及不正利益罪,就犯罪事實㈡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要求賄賂罪。
㈣被告乙○○雖不具公務員身分,然與身為公務員之被告丙○○共
同對○○○為犯罪事實㈡所示要求賄賂犯行,依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刑法31條第1項前段規定,仍應與有上開身分之被告丙○○同依貪污治罪條例處斷。是被告乙○○就犯罪事實㈡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要求賄賂罪。
㈤貪污治罪條例規定,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或對於職務上之行
為,要求(行求)、期約、收受(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犯罪,如行為人基於單一犯意,以實現同一個犯罪目的(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或職務上之行為),先後數次要求(行求)、期約或收受(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之行為,均係侵害同一國家法益,在刑法評價上,其先後數次舉動僅為全部犯罪行為之一部,應依接續犯理論,合為包括的一罪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295號、97年度台上字第407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丙○○就犯罪事實一㈠向丁○○對於前揭違背職務行為要求賄賂、不正利益之犯行,及被告丙○○、乙○○就犯罪事實一㈡向戊○○對於違背職務行為要求賄賂之犯行,主觀上均係本於單一之犯意,接續向丁○○要求不正利益及賄賂,及接續向戊○○要求賄賂,故被告2人上開關於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為,各係基於同一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要求賄賂、不正利益之犯意所為,且時間密接,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區分,依社會一般觀念,在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接續實行較為合理,屬接續犯,均分別應僅論以一罪。
㈥被告丙○○如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犯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被告丙○○雖以丁○○為○○○○○休閒山莊員工,其等平時均在櫃台服務及收費,關係密切,被告丙○○係於同時期認識兩人,丁○○經營之貨櫃屋與○○休閒山莊比鄰而立,無圍牆區隔、亦無獨立商號,客人必須至○○休閒山莊櫃台辦理手續,有關貨櫃屋違建事宜之公函,亦向○○休閒山莊或○○○送達,又其向兩人要求賄賂之時間均係在108 年2 月至6
、7 月間,是被告丙○○係基於單一犯意,以相同犯罪手法,接續數行為,觸犯公務員違背職務要求賄賂及不正利益罪,應僅論以一罪云云(本院卷二第21-22頁)。惟被告丙○○係以不拆除丁○○系爭鐵皮、貨櫃屋之違背職務行為,向丁○○要求發生性關係之不正利益及以插乾股之名義索要賂賄,另係以不拆除戊○○○○休閒山莊違章建築之違背職務行為,向戊○○索要賄賂30萬元,兩者所要求之對象、違背職務之內容,以及要求之不當利益、賄賂型態、內容均有不同,顯係犯意各別之兩罪,所辯顯有誤會,自無可採。
㈦刑之減輕:⒈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
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此所謂「自白」,係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意。至其動機如何,為被動抑自動,簡單或詳盡,一次或數次,自白後有無翻異,皆非所問。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是否肯認,前後供述有所反覆時,自應綜合同一或密接之訊(詢)問期日之整體供詞,依前揭標準而為判斷,不能以其後於偵、審過程中翻異其詞或對犯罪事實之重要部分有所隱瞞,即否認其之前已成立自白之效力。是倘被告在檢察官先前偵查中對自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已為承認或肯定之供述,復已繳交全部所得財物,縱其於嗣後之偵查或審理中翻異其詞或有所抗辯,亦不能因此推論其先前所為肯認之供述非屬自白(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52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另按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意指犯該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而有所得者,除在偵查中自白外,尚須具備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要件,始能依該項規定減輕其刑,若無犯罪所得,因其本無所得,自無應否具備該要件之問題,此時祇要在偵查中自白,即應認有上開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74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2人於偵查中就其等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賄賂、不正利益之事實均供承不諱,雖被告丙○○就犯罪事實㈠,就部分行為翻異前詞、否認犯罪,惟仍係為認罪之表示,揆諸上開見解,無礙於其已於偵查中自白之事實。又被告2人對戊○○要求賄賂之犯行,雖經戊○○交付30萬元,惟戊○○係為配合廉政署,始於廉政官監控下交出賄款,並無交付賄款或與被告2人期約之意,戊○○交付之30萬元係供廉政官調查本案犯罪所使用之工具,並非被告因犯罪所獲得之財物。是被告2人就本案犯行尚無所得,自無自動繳交犯罪所得始得減刑之問題,從而,被告2人於偵查中自白犯罪,爰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⒉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
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刑法第31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乙○○對於本案犯行,並非立於主導地位,僅係受其被告丙○○指示取款之中間人,爰依同條第1項但書減輕其刑,並遞減輕刑。
⒊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
罪之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然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同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可謂不重,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被告乙○○不具公務員之身分,就犯罪事實㈡所為,依貪污治罪條例第3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與有公務員身分之被告丙○○共同依貪污治罪條例處斷。其所為固屬不當,應予責難,然其就本案犯行,完全係受共同被告丙○○之指揮行事,丙○○雖曾要求○○○另向被告乙○○購買茶葉以作為其佣金,惟依卷內相關譯文,被告乙○○並未作此要求,且其自戊○○處拿取30萬元後,亦全數提交被告丙○○,顯示被告乙○○並未希冀因本案而獲取利益,此由其於附表二編號6(2)譯文中稱:「他現在就拜託我幫他做橋樑」、「他怎麼好意思講,要跟你拿錢他怎麼好意思講,推到我這邊,指揮我」「我就跟他講,好好好,我出國之前會幫他處理好就好了」等語,可知被告乙○○犯罪情節並非重大,或係囿於與被告丙○○之私誼,一時思慮不週,致罹重典,犯後自偵查、原審及至本院,均坦認犯行,是依被告乙○○之犯案動機及情節觀之,縱依上述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遞減其刑後之最低處斷刑刑度,仍不免予人情輕法重之感,難謂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是其犯罪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情節尚堪憫恕,爰就被告乙○○所為違背職務行為要求賄賂犯行,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且遞減輕之。至被告丙○○部分,其所犯違背職務要求賄賂罪,依上開規定減刑後,最輕處斷刑為有期徒刑5年,考量被告丙○○身為公務員,負責清境地區違章建築查報、拆除之業務,竟利用其法定職務權限,對當地民宿業者施壓,揚言自己權利甚大,山上生殺大權在其手上云云,主動要求賄賂及不正利益,行為惡劣,且有害政府機關廉能行政之威信及損及人民對於國家吏治廉潔之信賴,侵害國家、社會法益甚大,復綜合其犯罪情狀、要求賄賂金額及不正利益,其所為並無客觀上足引起一般社會大眾同情而顯然可憫之處,並無刑法第59條規定適用之餘地,併予敘明。
四、不另為無罪之諭知㈠公訴意旨另以:
⒈關於犯罪事實㈠,被告丙○○向丁○○要求之賄賂,除上開認定
之無償入股(即俗稱插乾股),給予百分之十股份,每年交付經營貨櫃民宿每年營業額百分之10之賄賂外,尚包括要求丁○○每年給付10萬元或以上不等之金額;⒉關於犯罪事實㈡,被告丙○○亦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
賄賂之接續犯意,於108年2、3月間,在○○休閒山莊,當面向戊○○表示:若讓我插乾股,就可確保上開民宿不會遭到拆除等語,並於附表二編號1、2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二編號1、2所示通訊方式,對戊○○表示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內容,重申並暗示上開要求不正利益之意,然遭戊○○拒絕。因認被告丙○○上開行為,亦各同時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要求賄賂或不正利益罪嫌等語。
㈡公訴意旨認被告丙○○涉犯此部分罪嫌,無非係以證人丁○○、
戊○○之證述,及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通話譯文作為其主要之論據。經查:
⒈證人丁○○於108年9月3日偵查時雖證稱:丙○○跟我說他一年就
是要跟我要十萬元等語,惟其前於廉政署詢問時即證稱:丙○○有跟我說讓他入1股 (即獲利1 成約1 年 10萬 元)或當他的女朋友,他就不會對我拆除或罰款等語(卷二第8頁)。
且參諸附表一譯文內容,被告丙○○一開始即表示「你算我一股好啦」「你算我一股就好啦」,之後表示:「你要給我入股,要怎麼入?重點來了啊,你要算我多少?」「總營業額百分之十,一成就好了」「你一成就好就是說,你賺多少營業、營業,一年營業兩百萬,賺多少是你的事,你報給我是兩佰萬,是你家的事,我不管那麼多,你報少報多都沒關係啊,都你的事啊。」「差不多一年嘛,一年分個10萬塊不過份吧」等語,顯示被告此部分所稱之「10萬元」,意指前述入股之總營業額百分之十之金額,表示如係收取10萬元,並不過分,並非於要求入股取得總營業額百分之十外,另要求丁○○每年再給付10萬元或以上不等之金額,此由丁○○於偵查中證稱:(問:之後在譯文1:9:40秒的地方,丙○○有提到說「差不多一年嘛,一年分個10萬塊也不過份吧」是何意?)我有跟他說我的貨櫃要處理的東西很多,收入也不穩定,他就跟我說一年10萬塊這個數字等語(卷二第39頁),應屬明確,是公訴意旨認被告丙○○除要求無償入股取得總營業額百分之十之賄賂外,另要求丁○○每年給付10萬元或以上不等之金額,容有誤會。
⒉訊據被告丙○○否認有於108年2、3月間,在○○休閒山莊,向戊
○○表示若讓其插乾股,可確保○○休閒山莊民宿不會遭到拆除等事實,辯稱:被告係向○○○表示願以100 萬元現金實際入股,因未獲○○○應允,改為投資一間房間欲實際入股20萬元,並非要求無償入股等語。經查:
①證人戊○○於廉政署詢問、偵查中雖證稱:丙○○大約在108年2
至3月間,跟我說他可以協助處理○○休閒山莊有關縣府執行相關法令裁罰、拆除等事宜,包括公共建築安全違規改善壓單不處理、違規民宿經營罰金以及違建部分可以不拆、後續並可指導協助申請民宿執照,但須讓他入股○○休閒山莊一成或每年分得○○休閒山莊營業利益10%,當時我拒絕他;丙○○沒有要拿錢出來,他是要插乾股,我於108年5月間有告知丙○○○○休閒山莊大股東是我爸○○○,我爸之前跟友人合夥經驗不好,拒絕其他人入股,之後縣政府就寄了違章建築的補照通知書來給我;丙○○從頭到尾都沒有說他要出100萬入股,後來有說要以一個房間的裝潢費用20萬元來入股,是因為他怕未來東窗事發被發現,避免別人說他插乾股,所以才要出資20萬元。後來也沒有出錢,因為他也沒打算給錢,108年4月11日 、108年5月3日LINE截圖是我和丙○○的對話,這部分就是在講丙○○要插乾股及出資20萬元的事等語(卷○000-000、437-438頁)。公訴意旨並以附表二編號1、2之LINE截圖內容作為戊○○上開證述之補強證據。惟觀之附表二編號1即108年4月11日LINE截圖內容:「如您覺得我可以加入您的團隊,那我的工作及出資多少,年終分紅等等請您詳後告知我」等語,確提及「出資多少」等文字,是客觀上並無法自該截圖內容,得出被告係要求無償入股之結論,且參之被告於上開訊息後,緊接著表示「我的認為我一定要出資,由於我現接您們那免得落人口實,我資金有限只能出約20萬 ,在請您想想是否讓我加入您的團隊」等語(卷一第305頁),確實表示其有意以20萬元出資,則被告丙○○是否確如證人戊○○所述,於一開始是要求無償入股,已非明確。
②且參之證人即同案被告乙○○於調廉政署詢問時證稱:108年清
明節前,丙○○有邀約我、○○○、王俊凱及江孟娟等人到清境農場的國民賓館用餐,期間丙○○有提到要協助○○渡假山莊處理違建的問題,也有提到要入股○○渡假山莊的事情;大約108年5月8 、9 日左右,丙○○要我跟王俊凱談去○○上班的事,有提到丙○○打算拿100萬入股○○等事,後來我也有向王俊凱討論丙○○把自己當成○○的老闆,王俊凱也跟我說丙○○要入股○○100萬 ,後來又改為入股一間房間20萬 ,但是○○○的父親拒絕等語(卷二第107-108頁)。再觀諸被告丙○○與丁○○間108年5月3日對話錄音譯文,被告丙○○於不知遭錄音之狀況下陳稱:「丙○○:之前都說要用乾股,我說不要,現在演變那麼多,你覺得說。丁○○:所以你有跟他談?丙○○:我跟他LINE說,不然的話,我就是……,本來我要出100萬嘛!丁○○:
恩 。丙○○:本來我要出100萬 。最後我說我不要出那麼多,出一個裝潢費20萬好了,他也說好喔」「丙○○:現在演變成這樣子呀。我問他,他說他要問他爸爸,他爸爸,算了,不用問了。」等語(卷二第292頁),亦核與丙○○與○○○間上開LINE截圖內容相符,足認被告丙○○所辯其原來要以100萬元或20萬元出資,但遭拒絕等語,並非全然無據。則被告丙○○是否確有於108年2、3月間,在○○休閒山莊,向戊○○表示若讓其插乾股,可確保○○休閒山莊民宿不會遭到拆除之事實,除證人戊○○之單一指證外,尚乏其他質量俱足之補強證據,自無法證明被告丙○○有此部分犯行。
㈢綜上論述,檢察官所舉上開證據,無法證明被告丙○○有上開
公訴意旨㈠⒈⒉所指對於違背職務行為,向丁○○、戊○○要求賄賂之行為,無從使通常一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丙○○有公訴意旨所指違背職務要求賄賂犯行,不足以使本院形成被告此部分罪嫌之確信心證,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此部分犯罪自屬不能證明,本應分別對被告丙○○為上開部分均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行為如成立,各與上開本院論罪部分,具實質一罪之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本院之判斷㈠原審經審判結果,以被告丙○○、乙○○犯行均事證明確,分別
予以論罪科刑及為相關沒收之諭知,並就被告丙○○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固非無見。惟查:
⒈被告丙○○就犯罪事實㈠㈡,各有如理由欄所述應不另為無罪
諭知之情形,原審判決就此部分未詳予勾稽,遽為被告丙○○各該部分均為有罪之認定,有欠允當,被告丙○○上訴否認犯罪事實㈡此部分之行為,為有理由。
⒉被告丙○○以其可以使丁○○違章建築不被拆除之違背職務行為
,向丁○○要求插乾股,每年給付一成之利潤,性質上應仍屬要求賄賂,原審認係要求不正利益,亦有未當。
⒊被告乙○○應有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適用,已如前述,原審未審酌及此,亦有未洽。
⒋原審判決雖於理由欄㈩(即原判決第10頁第28、29行))敘明
「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及刑法第37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褫奪公權如主文所示」等語,惟其主文欄就被告丙○○部分,關於犯罪事實㈠㈡之兩罪,均未同時諭知褫奪公權之從刑,有判決主文與理由不相合適之違法。且就被告丙○○所犯上開兩罪,漏未於理由欄說明應定應執行刑之意旨,致完全未敘明其量定被告丙○○應執行刑之理由,亦有違誤。
⒌被告丙○○上訴猶執前詞否認犯罪事實㈠之部分行為,及主張
其本案所犯之兩罪為接續行為,應論以一罪,均無理由,業經本院論駁如上,被告乙○○上訴主張應有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適用,則為有理由,且原判決既尚有上開之瑕疵可指,即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前均無犯罪之前科紀
錄,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素行尚佳;被告丙○○身為公務員,不知廉潔自持,奉公守法,為圖個人不法利益而為本案犯行,非但危害公務員誠實清廉之形象,亦損害他人權益,所為實屬不該,應予非難;被告乙○○雖非公務員,然與為公務員之被告丙○○共犯本案,擔任收取賄之中間人,亦有不當;復酌以被告丙○○就犯罪事實㈠未坦承全部犯行,就犯罪事實㈡坦認犯行,被告乙○○則自偵查、原審、本院,均自白本案犯行之犯後態度;並酌以被告2人犯罪之動機、目的、角色輕重,犯行所造成危害,及被告丙○○自陳高中畢業,為南投縣政府技工,月入3 萬元左右,已離婚有兩個子女,各為81、83年次,被告乙○○自陳高職畢業,為種植茶葉之茶農,月入約3 萬元左右 ,已婚有6 名子女,4 個成年,2 個未成年(參卷附戶籍謄本),其中3 名就學中之被告2人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3所示之刑。又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僅規定:「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對於褫奪公權之期間,即從刑之刑度如何並無明文,故依本條例宣告褫奪公權者,仍應適用刑法第37條第1 項或第2 項,使其褫奪公權之刑度有所依憑,始為合法(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2人上開所犯違背職務要求賄賂、不正利益等罪,既均經本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爰併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及刑法第37條第2 項規定,於被告2人所犯上開主刑項下,分別併予宣告褫奪公權3年(被告丙○○部分)、1年(被告乙○○部分)。並審酌被告丙○○本案所犯兩罪,行為之時間係於108年2月4日至108年7月,犯罪手段與態樣相類似,均係侵害國家法益,並參諸刑法第51條第5 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以及各該犯行所造之損害等情況,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主刑、從刑。
㈢被告乙○○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本案其配合公務員向業者索賄,擔任收款之中間人,所為雖屬不該,然審酌其於本案係居於被指揮支配之角色,犯後自始坦承犯罪,深表悔意,歷經羈押、偵審程序、論罪科刑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本案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併諭知被告緩刑5 年。再為使被告乙○○就其前開犯行所造成國家法益之侵害有所彌補,且確保其能記取教訓,兼收啟新及儆警之雙效,因認本案緩刑有附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乙○○應於本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60萬元,並應依同條項第8款之規定,參加法治教育10場次,且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被告乙○○上述所應負擔或履行之義務,乃緩刑宣告附帶之條件,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倘違反上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法得撤銷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㈣沒收部分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6之手機為乙○○所有、扣案如附表三
編號9之手機為被告丙○○所有,且為被告丙○○、乙○○用以聯繫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證人戊○○證述明確,並有丙○○手機畫面翻拍報告、乙○○手機鑑識資料等在卷足憑(卷一第19-26頁;卷五第615-631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分別於被告丙○○、乙○○所犯罪名項下宣告沒收。
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30萬現金,為證人戊○○配合廉
政官調查證據並追查被告2人所交付與被告乙○○,且經原審以109年度聲字第69號裁定發還與戊○○,爰不宣告沒收。至附表三編號1-2、4、7所示之牛皮紙袋、塑膠袋、第一銀行紙袋、電子發票均為戊○○所有,業據其證述明確(卷一第293頁),非被告所有,亦非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附表三編號8、編號10-18所示之物,或與本案無關,或為本案相關之書證、物證(相關部分已影印在卷),並無證據證明為刑法第38條、第38條之1所定違禁物、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亦非應依職權沒收之物,爰俱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鈞翔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簡 芳 潔法 官 林 美 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張 惠 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附表一編號 時間 對話內容 賄賂或不正利益之種類 證據出處 1 108年4月6日 「丙○○:好,那你那個鐵皮屋要不要經營?」 丁○○:想弄啊,但是。 丙○○:要給你弄咧。 丁○○:可以用嗎? 丙○○:幫你啊。 丁○○:要怎麼幫我。 丙○○:你給那個,他那鐵皮屋你想做什麼? 丁○○:最好的方式,你說我理想嗎? 丁○○:我理想當然也是隔房間賣。」 「丙○○:啊你咧,那個貨櫃給你弄,你會怎麼做?裡 面有貨……鐵皮屋裡面貨櫃你怎麼處理? 丁○○:如果是還可以動的話,就把它吊出來啊。 丙○○:我跟你講絕對不可以申請合法化喔。 丁○○:絕對不能申請合法化? 丙○○:百分之一百。 丁○○:不能申請合法化的原因是? 丙○○:不行、不行,我幫你處理,我問過不行了, 百分之一百不,我沒有申請。」 「丙○○:我想問你當初你蓋棟,那一棟你想做什麼? 丁○○:我自己娛樂就像你說的ktv。 丙○○:你要租給戊○○而已啊。 丁○○:嘿。 丙○○:你那些貨櫃拖出來。 丁○○:就是招待所。 丙○○:對啊,對,你貨櫃拖出來擺到後面去啊。 丁○○:就只能當招待所。 丙○○:不然好啦,你算我一股好啦。 丁○○:啊然後要怎麼、怎麼用。 丙○○:沒有,你算我一股就好啦。 丁○○:對啊,啊你總是要告訴我要怎麼用啊。 丙○○:你就把裡面貨櫃拖出來啊。 丁○○:嗯。 丙○○:啊真的貨櫃拖後面,再一成就好啦啊。 丁○○:重點是,好今天我假設啦,今天我真的弄了 ,那、那你有確定就是不會被拆嗎? 丙○○:就兩年內。 丁○○:兩年內不會被拆。 丙○○:可以嗎? 丁○○:那第3年就被拆,那我這兩年要很認真的賺 錢咧。 丙○○:啊就用我的、我的我在山上權限就可以兩年 ,兩年之後會不會繼續不知道,我跟你說兩年 內,啊你要好好把握這兩年時間,我就給你做 而已。 丁○○:喔所以這兩年內絕對不會被拆。 丙○○:我不回,我不要說,電話也會錄音沒關係, 我跟你說,我跟你說,你貨櫃拖出來我們再研 商,然後那一棟該做的去完成,好不好,租給 戊○○這樣就好了,啊以後,你要給我入股, 要怎麼入?重點來了啊,你要算我多少? 丁○○:我要算你多少?這個還沒,我還沒有認真就 是想過,因為你今天突然跟我講這樣,對呀。丙○○:沒有,以後我不會講了啊,就是說,好啊你讓 我入股,好,你總營業額的百分之十,對不 對。 丁○○:嘿。 丙○○:總營業額百分之十,一成就好了。 丁○○:嘿。 丙○○:啊你一成就好就是說,你賺多少營業、營業, 一年營業兩百萬,賺多少是你的事,你報給我 是兩佰萬,是你家的事,我不管那麼多,你報 少報多都沒關係啊,都你的事啊。 丁○○:喔。 丙○○:我不要,從今天開始我不想做白工了。 丁○○:嗯。 丙○○:那聽得懂意思嗎? 丁○○:明白。 丙○○:對不對。 丁○○:就是如果你入股的話,就是這兩年內,我的貨 櫃一定不會被拆,一定會沒事,甚至我裡面那 兩個拖出來再營業 丙○○:那我就,只能這麼想而已啊,就這樣子而已 啊。 丁○○:就是會沒事,因為如果是真的沒事的話,那我 就比較敢衝、比較...我就第一個。 丙○○:好。 丁○○:扛棒(指招牌)我就比較敢做。 丙○○:不會,你就,你幹嘛不衝,我跟你講,他是說 要,跟你說如果要你當我女朋友的話,我不是說過一句話,如果你當我的,什麼東西你做就好了,不是嗎?我不是說過這句話嘛,對不對。」 「丙○○:齁,啊你該拖出來、拖出來,該那邊怎麼做 比較適當,你再告訴我,拖出來再告訴我,然 後第二點,重點這樣子,前面那一棟,你們蘇 姵菁欄杆下那一棟會去處理,一定要處理,啊 你那一棟我就暫時先……我想辦法,跟他說這 地號不一樣、不處理。可以嗎? 丁○○:可以不處理? 丙○○:這個是,那是內政部監管的,是看我們的回 報、不回報而已。 丁○○:喔。」 「丙○○:哪是什麼班!那是被人家罰過、罰過那個什 麼,違反水保、水土保育法,水保山坡地保育 法啦,罰過3萬的,我們這邊有資料啦,然後 也有你那一塊啦,旁邊那一塊,一併都歸列管 啦,啊現在我針對那一塊現在沒有建築物,也 就那一塊處理就好啦,啊你一塊啊就寫個報告 說不處理,建議地號不同啦,也未涉及,沒有 鐵皮屋這樣子,沒有固定建築物這樣子。 丁○○:嗯,沒有固定建築物。」 「丙○○:可以嗎?你自己去處理,你現在你那邊你想 怎麼做,因為你錢花下去了,你不做不行,你 想怎麼做。 丁○○:對,你知道嗎?我就是想說錢都已經花下去 了,但是如果沒有勇敢去做的話,還是會沒有 錢啊。 丙○○:好我跟你講,你就勇敢去做。 丁○○:嗯。 丙○○:好不好。 丁○○:嗯。 丙○○:不用問了,別告訴我,勇敢去做。 丁○○:嗯。 丙○○:聽的懂嗎? 丁○○:所以、所以你會保護我就對了。 丙○○:你不要問我,不要問我這句話,就勇敢去做。丁○○:嗯。 丙○○:好不好,你就勇敢去做,你若說啊今天年底你 要給大哥多少的傭、多少的、多少的金銀財 寶,你再自己處理就好了。 丁○○:嗯,那帳目部份呢? 丙○○:你就自己處理就好了,我相信你。 丁○○:嗯。 丙○○:好不好,我不用跟你寫什麼契約,都什麼不用 寫,我永遠相信你。 丁○○:嗯。 丙○○:你要陪我睡,你要陪我睡覺的,當然要相信你 啊,對不對,再怎麼、再怎麼傻也要相信你, 你要陪我睡覺,難得捏,那麼年輕漂亮好孩子 要陪我睡覺,齁,高興、高興都來不及啦。」 「丙○○:啊你一年該分我,給我該給我多少獎賞,你 自己心有底,這樣就好了 鄭伊雰:是用年結的嗎?用一年下去結的。 葉如竹:差不多一年嘛,一年分個10萬塊不過份吧。 ○○○:一年10萬塊應該 。 丙○○:不過份吧。 丁○○:應該、應該可以。 丙○○:不過份吧。 插乾股,即要求給予百分之十股分,每年給付營業額百分之10賄賂,以及要求丁○○為其女朋友,與之發生性關係。 丙○○與丁○○108年4月6日對話錄音譯文: 檔名:4-6資料.m4a【偵3417卷㈡第205-216、231頁】 2 108年4月18日 丙○○:幫你處理事情 丙○○:你不知道我權力多大喔? 丙○○:山上的生殺大權在我手上啦 同上 丙○○與丁○○108年4月18日對話錄音譯文: 檔名:4-18.m4a【偵3417卷㈡第245頁】 3 108年4月26日 「丙○○:我跟你講齁,你以後電話上不要跟我問公 事,懂不懂?你齁,我就跟你說,永保平安了 ,你還要怎樣?」 「丙○○:然後第二…然後第二件事情,最重要最重要 一件事情,你以後不要用文字問我公文事情, 公事,懂嗎? 丁○○:恩,好,好,但是這個東西人家看的到嗎? 丙○○:說話看不到,文字看的到好不好? 丁○○:喔,是喔?阿可是你說說話會被錄音? 丙○○:不要講那個行動電話就好了。 丁○○:喔。 丙○○:行動電話的話,會那個經過中華電信的話,他 們機房,他們調查站會從那邊監聽就好了。 丁○○:喔,是每個…是職務的關係,不是每個公務員 都這樣嘛對不對? 丙○○:我的職務…我職務做什麼的? 丁○○:拆阿,建管。 丙○○:違章阿,生殺權大不大?」 「丙○○:所以說,很多事情不想跟你說明白就是這個 樣子,說的夠直白…說的夠直白的話你不知道 我在幹什麼,阿說的夠直白的話,你又知道我 在幹什麼,挖里勒阿我出事情的話怎麼辦? 丁○○:恩,好那你就不要講,反正如果跟我沒關係 就…就…。 丙○○:阿我是可以…我是可以…沒有,永遠永遠我跟 你說,你要當我的人,我當然是要你永保平安 嘛對不對? 丁○○:恩。 丙○○:講白一點,要有對等價值嘛。 丁○○:是。 丙○○:不是這樣子嗎? 丁○○:是。 丙○○:不然你神經病跟我在一起是不是?」 要求丁○○與之發生關係 丙○○與丁○○108年4月26日對話錄音譯文: 檔名:4-26.m4a【偵3417卷㈡第254-256頁】 4 108年5月3日 「丙○○:重點,你是實際的人,重點,講最白,你要 當我女人,我要放進去,怎樣才能放進去,要 達到什麼才能放進去,你跟我說,我馬上做給 你看。 丁○○:需要達到目標阿,對阿。 丙○○:怎麼目標咩? 丁○○:我這邊都弄好。 丙○○:如果戊○○不要勒? 丁○○:那就自己弄阿。 丙○○:好阿好阿好阿,那我保你先兩年好不好? 丁○○:我不要只有兩年啦。 丙○○:我是說先保你兩年,不是查完這兩年,之後就 列管而已阿,阿重點是說,什麼時候可以放進 去,放進去之後才能夠實現喔,沒有放進去我 就……不會實現了,神經病喔。 丁○○:恩。 丙○○:我這個人就是這樣,放進來是我的人,沒有放 進去不是我的人 丁○○:但是我也會害怕阿。 丙○○:要不然我跟妳簽…簽契約咩,我都敢跟妳簽了 你還… 丁○○:這種東西還有簽契約的喔? 丙○○:你好好跟我簽契約,契約阿,有什麼好怕? 丁○○:這種東西還有簽契約的喔? 丙○○:吼,保你事業還有契約,你都不信任我,吼我 大不了跟妳簽契約阿,讓你聽我而言,不是這 樣子而已嗎?我這感覺就好像,當我放進去是 我的女人了,不放進去之後,欸那是別人的, 當我放進去的時候,丁○○小姐,妳現在不是 妳過這種生活喔。 丁○○:恩,要不然勒? 丙○○:你要記得一件…吼,你現在不是跟著我?齁, 妳不是每天在○○那,你現在是在過自己的生 活,當自己的老闆娘了喔。 丁○○:東西要實現。」 同上 丙○○與丁○○108年5月3日對話錄音譯文: 檔名:5-3-3.m4a 【偵3417卷㈡第321-322頁】附表二編號 通訊或 對話者 ①時間 ②地點 ③通訊或對話方式 表示內容 賄賂或不正利益之種類 證據出處 1 丙○○ 戊○○ ①108年4月11日 ②丙○○上開住處 ③通訊軟體LINE訊息 「如您覺得我可以加入您的團隊,那我的工作及出資多少,年終分紅等等請您詳後告知我」 丙○○與戊○○108年4月11日通訊軟體LINE擷取畫面【偵3417卷㈠第304-305頁】 2 丙○○ 戊○○ ①108年5月3日 ②丙○○上開住處 ③通訊軟體LINE訊息 「大哥我話說在先,如有一天因人,事,不能幫您時請您先想想後在說出您要跟我說的言語」 丙○○與戊○○108年5月3日通訊軟體LINE擷取畫面【偵3417卷㈠第306頁】 3 丙○○ 戊○○ ①108年6月18日 ②丙○○上開住處 ③通訊軟體LINE訊息 「下個月會在寄一封情書給您,如您爸年度要買茶葉,可否找乙○○買他的茶葉不錯,情書要放好嘔」、 「乙○○的茶葉,有賞味期的」、 「年度後在買,才會有賞味期」、 「冬茶再買,品質好」、 「這次買的茶葉,您覺得要多久的保存期限」、「是每年多買茶葉,還是一次買斷」、「重點不能讓他人知道是我介紹您去找乙○○那買茶葉」 以「茶葉」作為現金賄賂之代稱 丙○○與戊○○108年6月18、19日通訊軟體LINE擷取畫面【偵3417卷㈠第309-323頁】 4 丙○○ 戊○○ ①108年6月24日 ②丙○○上開住處 ③通訊軟體LINE電話 ⑴檔名:New_Recording_8.m4a 丙○○:阿,這個是排到他,那我就一 定要拆。接下來,好家寨(清 境地區另一民宿),若叫你上 去租的時候,你千萬不要去。 丙○○:好家寨,雲之瀑那邊那一間。 之前不是,你聽我說,以前他 弄好的那間,因為是以前 他……那是我前手、前任那組 辦下來的,那組就是因為他們 給地政的、觀光的,跟農業。 然後好家寨那間,就是地政 處,跟那個監察院還有內政 部,對地政處說,你們今年度 都沒有報清境地區違反區域 法。 丙○○:地政處管區域法喔,的違規項 目給你,因為當初我們的前面 組都打了,資料都給地政處 嘛,跟農業處,跟觀光處嘛! 所以地政處以我們的資料。報 給內政部。死了!他們拍拍屁 股走人。換我接了,換我接的 時候,我怎樣,所以說,我就 你明確的說,你的事情,公所 作業給那麼多單位,對不對。 丙○○:然後,給你的那個就是我們跟 你跟公所而已。這樣子而已。 不能給任何別的單位喔。如果 說給別的單位,那就死了。」 要求30萬元現金賄賂 丙○○與戊○○108年6月24日對話錄音譯文: ⑴檔名: New_Recording_8.m4a【偵3417卷㈡第354-355頁】 ⑵檔名:New_Recording_9.m4a 丙○○:啊,為什麼我說我會找黃偵 哲跟你接洽,我也怕,我真 的很怕,啊所以知道喔? 戊○○:我知道啦。 丙○○:下個月月初,我先跟你講沒 關係,最後一張裁處書我會 寄。我寄的單位就只有你, 公所,跟我們而已。其他的 單位,我不會寄。你不要讓 他知道,絕對不要讓他知 道。 戊○○:我知道啊。我也沒有講啊。 丙○○:他怎麼知道,任何人都不能 知道我寄情書給你喔。就用 這樣的機會,妳說,你老爸 這樣給你老爸。我為什麼說, 要跟你說收那個東西。你要跟 你老爸說,我幫你做事情。不 讓我入股,我有做事情,你有 我東西,都沒有關係,而且我 有存著,而且我要進去,這樣 懂嗎?你了解意思嗎?你爸的 個性就是這樣嘛。你爸說三十 斤茶葉。你不要買五十斤。三 十斤,一斤算1萬,一年收三 十萬,不過分吧。 戊○○:恩。 丙○○:你跟乙○○買茶葉,你跟他 說,如果他一斤要六千,額 外付六千付給他。以後就 是……講白話就是這樣子。我 也很怕。你跟他有買賣交易, 我們之間沒有什麼關係啦。懂嗎? 戊○○:嘿,我知道。 丙○○:你給我這些錢,我會存起 來,等有一天你給我進去, 我會全部匯進去啦。 戊○○:沒有啦,我爸的意思,就是 因為之前有合夥的,有出錯 啊。所以他就一直不要。 丙○○:我知道,我知道。姵菁,你 聽我講完,我都知道,所以 說我先跟要三十萬不過分, 你爸買30斤茶葉給我,對不 對。 戊○○:恩。 丙○○:一斤1萬就好,三十萬沒有關 係。你給他,乙○○,他給 你30斤。 戊○○:直接給乙○○就好。 丙○○:給乙○○,他給你三十斤的 茶葉。 戊○○:他說他明天就回來了。是明 天直接拿給他就好還是怎 樣? 丙○○:我我我,已經跟他談過了。 我要的是三十萬。茶葉的部 分,你就自己去處理。 戊○○:恩。 丙○○:這樣懂我意思吧。那這些錢 呢,我會保留住。我有一天 要丟回你公司。 戊○○:恩。 丙○○:你聽的懂嗎?講白話是這樣 啦。 戊○○:我爸的意思就是沒有辦法 合…,他也不要。 丙○○: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 我知道你用意與心意。那重 點給你爸安心,我要做出一 番事為。 戊○○:恩。 丙○○:就是說你接到七月初的裁處 書,你可以傳真給他看,人 家這麼做了嘛,對不對。這 樣就好了啊。 戊○○:就是裁決書的部分,你都會 幫我處理好嘛。 丙○○:我都處理,你不用擔心。你 就收單就好。好不好 戊○○:啊,我收到單。就不用管他 了嘛。 丙○○:啊你就不用管他啦。好不 好。 戊○○:恩。 丙○○:你跟TEZU(乙○○綽號) 講,因為TEZU……我會想太多 嘛。意思是說,我購定買30 斤,你一斤六千,然後我給你 六千,額外。 戊○○:恩。 丙○○:你茶葉的錢給他喔。茶葉的 錢算便宜一點嗎?三十斤? 你買十斤就好。你買十斤、 二十斤就好。三十斤,好, 沒關係。一斤6000,賺三 千。我額外算三千的錢給他。 戊○○:恩。 丙○○:1斤、三十斤,大概就是三萬 而已嘛。我跟你買三十斤。這 些錢就是給另外一個。不要混 為一談。我會叫乙○○出來, 講白一點啦,我也要有防護 牆。 戊○○:恩,我知道。 丙○○:○○,知道嗎?懂不懂。我 跟你收1年三十萬,我不過 分,我真的不過分。 戊○○:不會啦,你就都把我縣府那 邊都處理好。 丙○○:一個月沒有兩萬塊啦,兩萬 五啦。 戊○○:恩。 丙○○:你把縣府那邊處理好,然後 你可以保固四年。你會划算 嗎? 戊○○:對啦。 丙○○:啊,那個觀光處。我會處 理,哪你划算嗎? 戊○○:會啊,划算啊,怎麼不划 算。 丙○○:對不對,所以說,重點,重 點,重點,最大的重點,你 那邊有使用執照,你知道 嗎? 戊○○:恩,我知道啊,我有使用執 照啊。 丙○○:我努力看看好不好。 戊○○:蛤? 丙○○:我來努力看看好不好。 戊○○:恩。 丙○○:努力看看好不好。 戊○○:好,如果能有牌當然是最好 的。」 丙○○與戊○○108年6月24日對話錄音譯文: ⑵檔名: New_Recording_9.m4a【偵3417卷㈡第358-360頁】 ⑶檔名:New_Recording_11.m4a 丙○○:你有另外的戶頭嗎? 戊○○:什麼樣的戶頭? 丙○○:戶頭銀行的戶頭。 戊○○:我有好幾家的戶頭阿。 丙○○:你給我錢,他給我傳真這個 戶頭。 戊○○:是要直接匯給你,還是直接 給乙○○呀? 丙○○:給乙○○之後,我再匯到你 的戶頭去啦。 戊○○:為甚麼要匯到我的戶頭去? 丙○○:當我私底下跟你買賣。這樣 好不好? 戊○○:沒有拉。那個本來就是要給 你處理的阿。 丙○○:不行,你聽我講,你還聽不 懂我的意思嗎?你給我的 錢,以後是我的股東,不然 以後會被抓。 丙○○:你聽我說完拉。你給他以 後,我把錢匯到你的戶頭, 我寄在你那邊,算利息。這 樣可以嗎? 戊○○:沒有啦!這是我爸爸那拿出 來的,跟說沒有關係。 丙○○:我寄放在你的戶頭,跟你爸 沒關係,你聽不懂?我跟你 講,你很呆,很懷疑我。那 樣三十的話,我乾脆開一 百。 丙○○:好不好拉?你戶頭給我,我 把它匯進去你的戶頭。然後 我寄在你那邊就好。 戊○○:寄放在我這邊做什麼? 丙○○:(笑聲~)我不知道要如何 跟你說?放利息要做什麼? 錢?不然要怎麼說,來來 來。講慢一點,說清楚講明 白。怎麼做? 戊○○:對啊,因為那個錢是我爸拿 的又不是我拿的。你寄放在 我這裡也沒有用。 丙○○:我寄在你那邊,這樣子不 行? 戊○○:恩。 丙○○:好,你現在不急著回去,好 了。這條錢你給乙○○收 嘛!他一定收嘛,然後你買 茶葉的錢,另外跟他買。我 是建議你這麼跟他說,不要 說我說的。 戊○○:可是你不是已經跟乙○○講 好了嗎?這樣他應該就知道 了。 丙○○:你聽我講完,各自心裡都有 鬼,我要把我自己在兩方面 都不得罪下說白一點。你就 這樣子三十給我,很正常。 然後重點,三十的茶葉錢是 多少錢,你給他茶葉錢就好 了。其他你就是額外給我的 點心錢。 戊○○:恩。 丙○○:你這樣說,他應該聽的懂, 生意人嘛,是不是? 戊○○:恩。 丙○○:然後,拿你老爸的錢來投資 你,可以吧! 戊○○:恩。」 丙○○與戊○○108年6月24日對話錄音譯文: ⑶檔名: New_Recording_11.m4a【偵3417卷㈡第361-363頁】 ⑷檔名:IMG_1499.mov 丙○○:你,我會怕嗎?我是真的很 害怕。 丙○○:所以我叫乙○○,幫我拿茶 葉錢就是這樣。」 丙○○:阿,乙○○那邊你有處理 喔? 戊○○:會拉,阿你不是叫我拿三十 給他。 丙○○:錢跟茶葉另外買。 戊○○:就是茶葉另外給他買,然後 再給他三十萬。 丙○○:嘿啊。 丙○○:你聽我講,你這些投資下 去,我當半個股東可以嗎? 就這樣子而已。我三不五時 去山上晃一下。 戊○○:恩。 丙○○:我的重點是你拿你的錢玩你 的事情。拿你爸的錢,玩你 的事業,這樣而已。 戊○○:拿我爸的錢,玩事業? 丙○○:玩你的事業呀,減輕你的事 業呀。我也是去你的事業, 去你山上事業而已呀。你爸 的錢,我投資在你身上,我 加入當股東,也是你接的, 三不五時我去山上看,就這 樣而已。去看報表而已。 丙○○:你好好栽培。我拿你爸的錢 投資你啦。 戊○○:恩。 丙○○:投資你拉,這以後就是你的 事業。 丙○○與戊○○108年6月24日對話錄音譯文: ⑷檔名: IMG_1499.mov【偵3417卷㈡第371-372、378-380頁】 5 丙○○戊○○乙○○ ①108年7月6日 ②乙○○位於南投縣○○鄉○○村○○巷00○0 號居處 ③當面會談 丙○○對戊○○表示:「因為差不多月中,我會寄一封情書給你,阿如果就…錢比較多喔」 戊○○反問:「是怎麼樣的內容?」 丙○○回以:「裁處書。」 接著乙○○立刻接話:「改天我再跟你說啦」 同上 丙○○、乙○○、戊○○108年7月6日對話錄音譯文:檔名Z00000000000000.mov【偵3417卷㈡第390頁】 6 乙○○ 戊○○ ①108年7月7日 ②乙○○位於南投縣○○鄉○○村○○巷00○0 號居處 ③當面會談 ⑴檔名:Z00000000000000.mov 戊○○問乙○○:「我到底要接到什麼單啦」 乙○○回以:「這我改天跟你說」 戊○○回以:「我下禮拜,禮拜六來找你」 乙○○回以:「我處理了,明天...明天來找我」、「花錢給他擺平就好了,不可以一直弄」 戊○○回以:「問題價格是要怎麼開,我也沒辦法到那阿」 乙○○回以:「我明天再跟你說」 同上 乙○○、戊○○108年7月7日對話錄音譯文: ⑴檔名: Z00000000000000.mov【偵3417卷㈡第399-400頁】 ⑵檔名:Z00000000000000.mov、Z00000000000000.mov 戊○○問:「阿他現在是說要寄什麼文給我?」 乙○○回以:「他現在,你那些拿給他,他現在要把列管的單子給你,你聽得懂嗎?列管就不會拆了。」、「對啦,他的意思是說他拿到30萬拿到之後會寄列管單,你就不用煩惱了,意思是這樣,他會再寄一張給妳之後他會弄成列管,列管就不會拆了。」 戊○○回以:「因為他是叫我拿來給你,30萬他叫我拿來給你。」 乙○○回以:「是啦,他在那邊急啦,不是我在急喔」、「拿完墊墊不要講就好了啦,我會跟他講,我會跟他講,他那個寄過去,他現在就是給你這張收起來,這樣就對了,他後面不會再給你寄什麼了」、「他昨天不是有問我有沒有找你,我跟他說人家在忙,有空自動就會過來了」、「他現在就拜託我幫他做橋樑」、「他怎麼好意思講,要跟你拿錢他怎麼好意思講,推到我這邊,指揮我」、「我就跟他講,好好好,我出國之前會幫他處理好就好了」 乙○○、戊○○108年7月7日對話錄音譯文: ⑵檔名: Z00000000000000.mov、Z00000000000000.mov 【偵3417卷㈡第404-406、408-409頁】 ⑶檔名:Z00000000000000.mov 戊○○又問乙○○:「看他要幫我處理到什麼程度,我總是要瞭解一下吧,因為我不知道他現在開的價格是只有這張公文,還是說以後只要公文來他都要幫我處理?」 乙○○回以:「他現在就是,講給我聽的意思是你每年都要給他」 戊○○則回以:「對阿,當然阿,我也跟他說阿,只要你處理完我都沒事情,沒關係,我每年來付,來付這條30萬沒關係,但是他有但書,就是說可能後面價格會再拉高還是怎樣」 乙○○再對戊○○表示:「對啦,跟你說,你這件事情拿到手之後,沒事情了」。 乙○○、戊○○108年7月7日對話錄音譯文: ⑶檔名: Z00000000000000.mov【偵3417卷㈡第418-419頁】 7 丙○○ 戊○○ ①108年7月11、16日 ②丙○○上開住處 ③通訊軟體LINE訊息 丙○○傳送南投縣政府府建使字第1080159399號函擬稿予戊○○,並對戊○○表示:今天寄一封情書、您可以找好茶了等語。 同上 戊○○與丙○○之108年7月11、16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偵3417卷㈠第325-333頁】附表三:扣案物品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牛皮紙袋 1個 南投縣○○鄉○○村○○巷00○0號乙○○居處扣得 2 塑膠袋 1個 3 現金(新臺幣) 30萬元 乙○○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扣得 4 第一銀行紙袋 1個 南投縣○○鄉○○村○○巷00○0號乙○○居處扣得 5 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6 OPPO手機(IMEI:0000000000 79036、000000000000000 ) 1支 7 電子發票證明聯及點數 3頁 8 茶葉紙袋(內含茶葉8包) 1袋 9 SONY手機(IMEI: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 1支 南投縣○○市○○○路000號丙○○住處扣得 10 臺灣企銀存摺(戶名:丙○○、帳號:00000000000、51052 934501、00000000000) 各1冊 11 郵政存簿(戶名:丙○○、帳號:00000000000000) 3冊 12 HTC手機(IMEI:00000000000000,無SIM卡) 1支 13 南投縣政府違章建築統計表(丙○○承辦) 1冊 南投縣○○市○○路000號丙○○南投縣政府建設處辦公室扣得 14 建設處使用管理科業務分辦表 1冊 15 丙○○公務電腦列印資料 1冊 16 ○○渡假山莊違章建築補照通知書 1冊 17 丙○○公務電腦列印資料光碟 1片 18 丙○○使用之隨身碟 1個附件:卷宗對照表
卷 宗 全 名 簡稱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417號偵查卷宗卷一 卷一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417號偵查卷宗卷二 卷二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417號偵查卷宗卷三 卷三 中部地區調查組108年度廉查中字第31號卷宗卷一 卷四 中部地區調查組108年度廉查中字第31號卷宗卷二 卷五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偵聲字第70號刑事卷宗 卷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