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上重訴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重訴字第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巫孟玲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金陵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害尊親屬罪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巫孟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玖年拾月參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案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巫孟玲因殺害尊親屬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刑法第272 條、第271 條第1項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既遂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

9 年7 月30日執行羈押,至同年10月29日止,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查被告所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罪,經原審法院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此有原審法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3 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嗣被告上訴後,經本院於109 年10月8 日將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18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5 年在案,足見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衡酌其涉案情節,及被告於刺殺其父親後,隨即騎乘機車逃離現場,嗣經警據報在「員林公園」公廁內發現被告之行蹤,暨其所涉上揭殺人罪嫌,屬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8年,衡諸常情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倘一般正常之人,依其合理判斷,可認為該犯重罪嫌疑人具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即已該當相當理由之認定標準,不以達到充分可信或確定程度為必要。被告因已受重刑之諭知,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認被告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慮及國家審判權及刑罰執行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衡諸比例原則,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09 年10月30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

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許 文 碩法 官 周 莉 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 朔 姿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殺害尊親屬罪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