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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上重訴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重訴字第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焌柚選任辯護人 林益輝律師

周仲鼎律師劉繼蔚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政達選任辯護人 黃聖棻律師(法扶律師)

王晨瀚律師(法扶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之楷選任辯護人 宋永祥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蔡信佑選任辯護人 張嘉麟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強盜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焌柚、李政達、李之楷、蔡信佑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焌柚、李政達、李之楷、蔡信佑前經本院認為均強盜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均於民國109年8月4日執行羈押,嗣經3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上訴人即被告黃焌柚、李政達、李之楷、蔡信佑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均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10年5月4日起,第4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劉 柏 駿法 官 許 冰 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怡 芳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強盜殺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