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上字第255號上 訴 人 吳嫣然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添信律師被 上訴 人 姚月鳳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9 年7 月22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 年度交附民字第37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管轄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09年度交上易字第1004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審理後,維持原審法院諭知無罪之判決。原告即上訴人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邱 顯 祥法 官 趙 春 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 佳 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