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附民上字第88號上 訴 人 賴素華被 上訴 人 陳基成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過失傷害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 年2 月13日第一審附帶民事判決(
108 年度交附民字第113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本件原審判決以上訴人告訴被上訴人過失傷害案件,業經諭知被上訴人無罪在案(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 年度交易字第609 號),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茲經檢察官就刑事部分提起上訴,上訴人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亦提起上訴,本院就被上訴人刑事被訴過失傷害部分,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本院109 年度交上易字第39
0 號),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郭瑞祥法 官 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卉蓁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