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聲再字第 14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147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姚衛華上列聲請人因竊盜、誣告案件,對於本院89年度上易字第754號中華民國89年4月19日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3511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18552號)、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1864號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確定判決(第三審案號: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85號,第一審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緝字第140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2199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引用再審聲請狀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㈠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經前項裁定後,

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3項及第43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同一原因」,係指據以聲請再審之同一原因事實而言。至於是否為同一原因事實,則應就再次聲請再審之事由及其提出之證據方法,與之前已為實體上裁定駁回之聲請互作比較,倘聲請再審之原因事實及所提出之證據方法彼此相同者,即屬同一原因事實,自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

㈡有罪之判決確定後,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

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上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第3項定有明文。是依此原因聲請再審者,應提出具體之新事實或新證據,由法院綜合新事實、新證據,與案內其他有利與不利之全部卷證,予以判斷。倘聲請人所主張之「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結果,無法對原確定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產生合理懷疑,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即不能據以聲請再審。

三、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姚衛華(下稱聲請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對於本院89年度上易字第754號89年4月19日確定判決、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1864號97年12月9日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主張有顯然於本身形式上觀察,毋須經調查程序,即足認可動搖原確定判決之新證據云云。經查:㈠聲請人雖提出88年8月17日刑事告訴狀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107年10月15日中檢宏孔107調121字第1079091785號函影本、(發文日期不詳)中檢輝夜101調4字第6795號函影本作為「新事證」,主張承辦警員僅受理對方指控不實行竊罪名,拒受理聲請人之反控訴暨勘驗證據請求,檢察官亦未查辦聲請人機車鑰匙被搶和遭強拉進入案發地點住宅之事云云。惟查,聲請人曾以上開同一原因事實及證據方法向本院聲請再審,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再字第42號裁定認該部分無再審理由而駁回其聲請確定,有該案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聲請人復以同一原因向本院聲請再審,此部分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㈡聲請人雖提出108年11月8日行政訴訟起訴狀影本、108年12

月30日行政陳訴意見狀影本作為「新事證」,主張承辦檢察官未詳查整起案件情節和事證即提起公訴,致聲請人權益受到損害,無妄受到竊盜罪及誣告罪之刑期云云。然查,聲請人於108年11月8日所提行政訴訟,業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以該院無審判權為由裁定駁回,有該院108年度訴字第299號裁定在卷可參;又108年12月30日行政陳訴意見狀,其內容係由陳述意見人詹漢山表明「原告(即本件聲請人)所指其提出告訴一事,確已經偵查後認無原告所指之犯罪而簽結在案,並無原告於本件訴訟聲明第一項所指之未依法偵查之事實」之旨。聲請人所提上開事證,無論單獨或與其他卷附證據資料綜合判斷,均無法達到令人產生合理之懷疑,而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確認之事實,此部分顯無聲請再審之理由,亦應予駁回。

㈢本件既經本院認聲請人再審之聲請顯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而應予駁回,即無通知聲請人到場聽取意見之必要,併此指明。

四、綜上,聲請人所執前揭聲請再審理由,或係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或無再審理由,核屬一部不合法,一部無理由,均應予駁回,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簡婉倫法 官 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竊盜案件聲請再審部分不得抗告。

誣告案件聲請再審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宜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