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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聲再字第 9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92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陳冠璋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236號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冠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再審理由。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因冤獄入監,不滿無事證,證明所犯家暴傷害致死申請再審,卻依然無事證,不服在監已將滿七年,故此上訴,望高等法院宣判本人無罪,釋放還予清白自由,故提再審釐清案情等語。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再審聲請狀並未敘明再審理由,爰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規定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將依法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 麗 華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