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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聲字第 15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51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文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1號),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處分(109年度執聲字第6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文豪犯竊盜罪所受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参年之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劉文豪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13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於107年5月7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年6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109年5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901665400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9年6月10日泰訓所輔字第10911001980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考核紀錄表、調查處理意見表各1份在卷可稽,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40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但不免其刑之執行)等語。

二、本院核閱卷附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9年6月10日泰訓所輔字第10911001980號函附法務部109年5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901665400號函、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執保丁字第13號執行指揮書、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1號刑事判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696號刑事判決、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及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等事證,並審酌受刑人自107年5月24日起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之規定,執行刑前強制工作已滿1年6月,其累進處遇於109年1月已晉入第一等,最近六個月內,每月得分均在22分以上,合於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認本件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前段、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陳 慧 珊法 官 田 德 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賢 慧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