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577號聲 請 人即受 刑 人 王杰鋒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本院確定判決案號:108 年度上易字第
806 號),聲請交付法庭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王杰鋒(下稱聲請人)為了將審判期日有關聲請人的訊問內容及其陳述之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事實理由應有利證據,聲請人言詞未在判決顯示調查,言詞與言詞筆錄不吻合,聲請人有利言詞有需要保存,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 第2 項後段,許可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 年內聲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因竊盜案件,於民國108 年12月10日經本院以108 年度上易字第806 號駁回上訴確定,而該案亦非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此有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依前開規定,聲請人自得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於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然聲請人於109年7 月7 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業已逾越6 個月期限,本院經核於法尚有未合。是聲請人之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綜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郭瑞祥法 官 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卉蓁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