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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聲字第 183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83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蔡宇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7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宇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宇翔(下稱受刑人)因加重詐欺等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上述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院判斷: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其中附表編號2至4(共7 罪)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1887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9月,此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 份附卷可證。從而,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因此就附表所示各罪,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上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及外部性界限之拘束,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雖經入監執行後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故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附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兼受命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文 廣法 官 簡 芳 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凃 瑞 芳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共3 │有期徒刑1年2月 ││ │ │次)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12月12日~106年│106年12月08日~106年│106年12月11日 ││ │12月13日 │12月15日 │ │├────────┼──────────┼──────────┼──────────┤│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 偵 查 機 關 │第7023號、107年度少 │第8572、15500號 │第8572、15500號 ││ 年 度 案 號 │連偵字第257號 │ │ ││ │ │ │ │├───┬────┼──────────┼──────────┼──────────┤│ │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 │ ││最 後├────┼──────────┼──────────┼──────────┤│ │ │ │ │ ││ │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2127號 │107年度訴字第1887號 │107年度訴字第1887號 ││事實審│ │ │ │ ││ ├────┼──────────┼──────────┼──────────┤│ │判決日期│ 107年10月31日 │ 108年03月28日 │ 108年03月28日 │├───┼────┼──────────┼──────────┼──────────┤│ │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 │ ││確 定├────┼──────────┼──────────┼──────────┤│ │ │ │ │ ││ │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2127號 │107年度訴字第1887號 │107年度訴字第1887號 ││判 決│ │ │ │ ││ ├────┼──────────┼──────────┼──────────┤│ │判 決│ 107年12月03日 │ 108年04月22日 │ 108年04月22日 ││ │確定日期│ │ │ │├───┴────┼──────────┼──────────┼──────────┤│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 │編號2至4前經定應執行│編號2至4前經定應執行││備 註│第18614號執行,109年│刑有期徒刑1年9月 │刑有期徒刑1年9月 ││ │3月14日執行完畢 │ │ │└────────┴──────────┴──────────┴──────────┘┌────────┬──────────┬──────────┬──────────┐│ 編 號 │ 4 │ 5 │ 6 │├────────┼──────────┼──────────┼──────────┤│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共3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 │次)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12月11日~106年│106年12月13日 │106年12月05日~106年││ │12月12日 │ │12月06日 │├────────┼──────────┼──────────┼──────────┤│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 ││ 偵查(自訴)機關 │第8572、15500號 │第33690號、107年度偵│第33690號、107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 │ │字第3480號 │字第3480號 ││ │ │ │ │├───┬────┼──────────┼──────────┼──────────┤│ │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 │ │ ││最 後├────┼──────────┼──────────┼──────────┤│ │ │ │ │ ││ │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1887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69號│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34││事實審│ │ │ │ 號 ││ ├────┼──────────┼──────────┼──────────┤│ │判決日期│ 108年03月28日 │ 108年05月15日 │ 109年05月26日 │├───┼────┼──────────┼──────────┼──────────┤│ │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 │ │ ││確 定├────┼──────────┼──────────┼──────────┤│ │ │ │ │ ││ │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1887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69號│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34││判 決│ │ │ │ 號 ││ ├────┼──────────┼──────────┼──────────┤│ │判 決│ 108年04月22日 │ 108年06月10日 │ 109年06月29日 ││ │確定日期│ │ │ │├───┴────┼──────────┼──────────┼──────────┤│ │編號2至4前經定應執行│ │ ││備 註│刑有期徒刑1年9月 │ │ ││ │ │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