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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聲字第 186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86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邱婉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7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邱婉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婉婷(下稱受刑人)因遺棄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09年7月7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可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因遺棄等數罪,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7月7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足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規定之情形。是以,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為得易科罰金,然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自不得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李雅俐法 官 陳 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胡美娟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附表:受刑人邱婉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罪 名│傷害 │遺棄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 │├────────┼─────────┼─────────┼─────────┤│犯 罪 日 期│106年8月8日前1、2 │107年2月16日 │ ││ │週某日不詳時間 │ │ │├────────┼─────────┼─────────┼─────────┤│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6年度偵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 │ ││年度案號 │字第10455號 │字第1184號 │ │├─┬──────┼─────────┼─────────┼─────────┤│最│法 院│新竹地院 │中高分院 │ ││後├──────┼─────────┼─────────┼─────────┤│事│案 號│107年度訴緝字第40 │108年度上訴字第 │ ││實│ │號 │1896號 │ ││審├──────┼─────────┼─────────┼─────────┤│ │判 決 日 期│108年1月21日 │108年10月8日 │ │├─┼──────┼─────────┼─────────┼─────────┤│ │法 院│新竹地院 │中高分院 │ ││確├──────┼─────────┼─────────┼─────────┤│定│案 號│107年度訴緝字第40 │108年度上訴字第 │ ││判│ │號 │1896號 │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8年5月3日 │108年11月11日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易服社會勞動之│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案件 │ │ │ │├────────┼─────────┼─────────┼─────────┤│備 註│新竹地檢108年度執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 │ ││ │字第2756號(新竹地│字第1766號(新竹地│ ││ │檢109年度執再字第 │檢109年度執助字第 │ ││ │8號) │529號)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