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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聲字第 189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89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宗民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69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宗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宗民前犯強盜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8年11月(含已執畢刑期)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8 月1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46

980 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3103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陳 葳法 官 劉敏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施耀婷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