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0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翁尉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聲請施以強制治療(10
9 年度執聲字第40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應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將於民國109年7 月29日執行徒刑期滿出監,經依刑法第91條之1 第1 項第1 款規定,施以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後,該監於109 年3月3 日召開之妨害性自主及妨害風化罪收容人強制治療評估小組會議決議,認有高度再犯危險,應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有鑑定報告書、評估報告書、治療紀錄、會議紀錄可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犯第221 條至第227 條、第228 條、第229 條、第230 條、第2 34條、第332 條第2 項第2 款、第334 條第2 款、第
348 條第2 項第1 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刑法第91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86條第3 項、第87條第3 項、第88條第2 項、第89條第2項、第90條第2 項或第98條第1 項前段免其處分之執行,第90條第3 項許可延長處分,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或第98條第1 項後段、第2 項免其刑之執行,及第99條許可處分之執行,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第91條之1 第1 項之施以強制治療及同條第2 項之停止強制治療,亦同。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5 年6
月6 日以105 年度侵訴字第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確定;其又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 年度侵訴字第10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07 年2 月8 日以106 年度侵上訴字第204 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390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本院107 年度聲字第198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為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檢察官向本院提出聲請,係屬合法,先予敘明。
㈡受刑人因前開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即
將於109 年7 月29日縮刑期滿。而受刑人於前揭徒刑執行過程中,經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安排性侵害身心治療課程後,經評估、鑑定結果,其未來仍有高再犯風險乙節,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109 年3 月20日中監教字第10961000710號函暨所附之性侵害受刑人刑中鑑定報告書、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 年度侵訴字第85號、105 年度侵訴字第101 號判決、本院106 年度侵上訴字第204 號及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3907號判決書、個案入監所之評估報告書、ST ATIC-99表、治療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遇建議書、強制診療紀錄、篩選、治療會議記錄影本等相關資料在卷可參。
㈢本院審酌卷內之「性侵害受刑人刑中鑑定報告書」內記載:
「二、個案獄中接受強制治療情形:……身心治療評估結果:109 年3 月3 日治療評估委員會建議送刑後強制治療。為高再犯風險個案,個案為輕度智能障礙患者,抽象推理及表達能力有限,個案雖可依自己的記憶講述個人犯行歷程,但較困難進行思索及推理個人犯行因素、危險情境及因應方法。個案的家庭和社會支持系統薄弱,個案之案父母不詳,自小在育幼院長大,入監前受社會局安置於精神療養機構。由於個案性衝動自我控制能力不佳,需要強度較大的外在監控力量。當前之處遇較無法降低個案再犯風險,以及改善其性衝動控制問題,建議接續刑後處遇。」、「三、個案治療成效評估:㈡治療情形摘述:二、再犯可能性評估:……評估結果:中風險。」、「五、治療成效評估:個案為智能障礙患者。個案可表淺地認知自己犯錯,並自陳以後不會再犯。但未能確定在團體過程中所討論及所學的訊息,能內化於個人的認知,並有效因應環境的變化而反應。個案需要強度較高之保護及監控環境,透過外在監控的方式來協助個案克制及監督個人的性衝動。」、「六、綜合結論與建議:109 年
3 月3 日治療評估會議委員評估個案應接續先前暫停之刑後處遇,認定需送請刑後強制治療。」(見本院卷第11至13頁);「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內記載:「五、危險再犯性評估:Static-99 為5 分,5 年性再犯率為0.33、5 年暴力再犯率為0.42。RRASOR為4 分,5 年再犯率為36.7。明尼蘇達量表(MnSOST-R)為負1 分,5 年內再犯率為16% 。」(見本院卷第50頁);「Static-99 and PRASOR」,關於「Evaluation for Recidivism 」記載「RRASOR之分數為4 分,5 年再犯率為36.7。」、「Static-99 之分數為5 分,Risk Level屬於Mode rate-High,5 年性再犯率為0.33、5年暴力再犯率為0.42。」(見本院卷第54頁);109 年2 月20日制作之「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內記載:「參、總結敘述:……個案因前次案情經裁定刑後處遇,後再因另案轉刑中處遇,個案自小在育幼院成長,成長歷程中亦曾遭年長院童性侵害,致其對性相關的行為及感受,有著偏誤的固著,無家庭支持系統,目前有教會團體提供支持,在教會弟兄的支持與引領下,可在個案的禱詞中觀察到個案習得對他人的關懷。」、「肆、後續處遇建議:兩性平權、法律常識、認知再教育、再犯預防(角色扮演、情境演練)、社區監控及社會支持系統介入。」(見本院卷第56頁);109 年2 月20日制作之「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記載:「一、暴力危險性評估結果:低危險;二、再犯可能性評估結果:中危險;
三、量表結果:Static-99 :中高。明尼蘇達性罪犯篩選評估量表(MnSOST- R ):低;四、出獄後是否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是。建議實施時間:至少為期兩年;五、特殊觀護處遇:無。」(見本院卷第57頁)等情,顯見受刑人之再犯風險評估呈中度危險之數據,且由受刑人在監執行期間,接受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安排性侵害身心治療課程後,經治療師評估結果,本於其專業知識及判斷,認為個案為智能障礙患者,尚可表淺的言語理解及互動,陳述個人的經歷,對簡單明確的指示及訊息作出反應,可配合團體進程,參與團體,較難主動以語彙精細地描繪個人情緒及內在感受,並概念化個人所知所學的知識及訊息。後續治療建議上,兩性平權、法律常識、認知再教育、再犯預防、社區監控及社會支持系統介入,仍需持續加強及教育,並建議受刑人出獄後持續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至少為期2 年。具體以觀,應認其尚有以施以治療之必要。是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之保安處分,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依上開法條所示,受刑人強制治療期間應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且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爰併予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1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王 增 瑜法 官 石 馨 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巫 佩 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