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6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協雄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協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協雄前因懲治盜匪條例等罪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並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5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314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86年度上重更一字第8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卓 進 仕法 官 周 莉 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邱 曉 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