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紅春雄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紅春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紅春雄前因強盜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94274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9年12月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許 冰 芬法 官 劉 柏 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郭 振 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