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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聲字第 117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7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蕭庭鈺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蕭庭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蕭庭鈺前犯強盜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8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5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6981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1464號)(聲請書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誤載為97年度上更一字第87號,本裁定逕予更正),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許 冰 芬法 官 王 邁 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何 佳 錡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