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8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蔡少洋上列受刑人因脫逃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少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蔡少洋前因脫逃罪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4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5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688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61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王 邁 揚法 官 劉 柏 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秀 鳳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