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261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張欽昌律師被 告 烏斯曼馬里克(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聲請人即被告選任辯護人因被告違反醫師法等案件(109年度醫上訴字第8號),聲請交付調查筆錄之錄音錄影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預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調查筆錄之錄音錄影光碟;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行轉拷,或為訴訟外之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告甲○○○○○之選任辯護人,謹依「各級法院刑事及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第19點規定聲請轉拷並交付證人張家寧、潘雅喻、吳享珊、徐榛儀於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或臺中市調查處製作調查筆錄之錄音錄影檔案(聲請轉拷交付之錄音錄影檔案詳如附表所示)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自行或繳納費用請求法院影印、抄錄、電子掃描、攝影之,並得聲請交付攝影、電子掃描訴訟文書、證據之光碟或轉拷刑事案件卷附偵訊過程之錄音、錄影,各級法院刑事及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第19點亦規定甚詳。蓋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被告卷證資訊獲知權,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據此,刑事案件審判中,原則上應使被告得以適當方式適時獲知其被訴案件之卷宗及證物全部內容(司法院釋字第762號解釋意旨參照)。而閱卷制度,正是保障審判階段被告獲悉充分資訊,並據以調整辯護方向的重要機制,故賦予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之權利,且辯護人為達有效辯護之目的,並促進法院調查證據之效率,其於審判中之閱卷權,自應包含複製刑事案件卷附證物內容之權利在內。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醫
訴字第5號判決後,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本院109年度醫上訴字第8號案件審理中。聲請人為被告之選任辯護人,聲請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錄音錄影檔案,核與被告所涉本案被訴之犯罪事實有關,攸關被告防禦權行使及辯護人之辯護方向,亦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是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足認聲請人聲請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錄音錄影檔案光碟,為有理由,應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錄音錄影檔案光碟。
㈡參酌民國102年10月25日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之立法理由,因如附表所示之錄音錄影檔案光碟涉及他人之個人資料,持有人使用時,自應具備正當合理性,以免損及他人權益及司法公正,故聲請人就其取得如附表所示錄音錄影檔案之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另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關於「法庭錄音錄影資訊保護措施」之相同法理,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或為訴訟外之利用。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許 冰 芬法 官 王 邁 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何 佳 錡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附表:
┌─┬─────────────┬─────────────┐│編│證人於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調查筆錄所在臺灣臺中地方檢││號│查站或臺中市調查處調查筆錄│察署卷宗之卷頁數 ││ │之錄音錄影檔案 │ │├─┼─────────────┼─────────────┤│1 │張家寧105年3月30日苗栗縣調│104年度他字第5866卷二第72 ││ │查站調查筆錄之錄音錄影檔案│至75頁 │├─┼─────────────┼─────────────┤│2 │潘雅喻105年4月11日臺中市調│104年度他字第5866卷三第1至││ │查處調查筆錄之錄音錄影檔案│4頁 │├─┼─────────────┼─────────────┤│3 │吳享珊105年4月11日臺中市調│104年度他字第5866卷三第18 ││ │查處調查筆錄之錄音錄影檔案│至22頁(聲請狀誤載為卷二)│├─┼─────────────┼─────────────┤│4 │徐榛檥105年4月11日臺中市調│104年度他字第5866卷三第36 ││ │查處調查筆錄之錄音錄影檔案│至40頁(聲請狀誤載為卷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