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294號
1295聲 請 人即 受刑 人 王杰鋒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本院確定判決案號:108 年度上易字第
806 號),聲請付與卷證影本及交付法庭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杰鋒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聲請理由。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王杰鋒(下稱聲請人)為了將審判期日有關聲請人的訊問內容及其陳述之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 第2 項後段規定聲請鈞院就109 年6 月4 日審理之上訴案號案件,許可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另為了瞭解案件進行情形,並抄錄、影印他造當事人所提證物及歷次卷宗,請求鈞院閱覽卷宗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 年內聲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亦定有明文。末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所定之法庭錄音、錄影,係指法院內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警詢、偵查、調解程序或其他非關法庭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均不屬之;法院對於第1 項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1 條、第2 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易言之,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倘其聲請書狀未敘述理由,即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按其情形,既非不可補正,法院應先定期命其補正,不得逕予駁回。
三、查,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8 年度上易字第806 號所犯竊盜案件,聲請付與卷證影本及交付法庭光碟等情,惟聲請意旨僅泛稱「為了將審判期日有關聲請人的訊問內容及其陳述之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為了瞭解案件進行情形」等語,並未敘述聲請之用途、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具體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聲請程式於法容有未合,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提載明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而須聲請交付法庭錄音等具體理由之書狀,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律上程式,本院依法即應駁回之。綜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郭瑞祥法 官 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卉蓁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