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87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張肇圃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8 年度執保執字第6 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張肇圃(下稱受刑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於民國107 年1 月18日起,由波蘭政府警方羈押至同年4 月21日,並於我國警方押解回國後,繼續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該案嗣經本院以108 年度上訴字第125 、127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確定在案;然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聲明異議意旨誤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執保執字第
6 號指揮書未將受刑人羈押於波蘭之上開期間,依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第10條規定折抵刑期,為此對上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雖非違法而因處置失當,致受刑人蒙受重大不利益者而言。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內容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抗字第614 號、105 年度台抗字第940號 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於106 年間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
院以108 年度上訴字第125 、127 號判決論處罪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爲3 年,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8 年度台上字第1908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嗣經移送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執行,該署檢察官於108 年7 月19日對受刑人核發
108 年度執保執字第6 號執行指揮書,載明:處分種類為刑前強制工作,處分期間為3 年,執行起算日期為108 年7 月29日,執行期滿日期為111 年7 月28日,另於備註欄註明:
「該受處分人除強制工作外,尚有有期徒刑5 年未經執行。判決確定日期為108 年6 月27日。羈押自107 年4 月20日至108 年6 月26日止計433 日、留置日自108 年6 月27日至108 年7 月28日止計32日,均折抵刑期。」等語,受刑人並於108 年7 月29日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強制工作等情,有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108 年7 月19日108 年度執保執字第6 號執行保安處分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案檢察官所核發之上開執行指揮書,係針對受刑人前揭確定判決刑前強制工作3年所為執行指揮之處分,並非對有期徒刑5 年所為執行之指揮,則受刑人指摘上開指揮書是對於其有期徒刑5 年之執行,顯有誤會。
㈡復經本院就受刑人前揭確定判決所處有期徒刑5 年部分是否
已分案核發指揮書執行等事項函詢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據覆:受刑人業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開立108 年度執保執字第6 號執行保安處分指揮書執行強制工作3 年,本署需待受刑人免除強制工作或強制工作期滿後,始分案續接有期徒刑之指揮書,至是否扣除國外拘禁時間,待同案被告之最高法院見解,於開立有期徒刑指揮書時再予審認,不受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執行保安處分指揮書之拘束等語,有該署109 年8 月27日苗檢鑫庚108 執他300 字第1099019182號函在卷可參(本院卷第31頁)。可知檢察官迄未就受刑人前開確定判決所處本刑有期徒刑5 年部分為執行指揮之處分,需待受刑人免除強制工作或強制工作期滿後,始分案另就有期徒刑部分核發指揮書,且關於是否扣除受刑人國外拘禁時間,並不受108 年度執保執字第6 號執行保安處分指揮書備註欄所載刑期折抵日數之拘束。準此,檢察官就前開確定判決所處有期徒刑5 年部分,尚未核發執行指揮書,客觀上即未為任何執行指揮之處分,受刑人自不得於該有期徒刑開始指揮執行之前,預先聲明異議,請求將其國外拘禁期間予以折抵刑期。
㈢綜上所述,本件受刑人聲明異議之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
分署檢察官核發之108 年度執保執字第6 號執行保安處分指揮書,係依確定判決內容指揮執行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並非有期徒刑之執行指揮,尚無違法或不當之處,至其備註欄關於刑期折抵之記載,並未明確排除受刑人國外拘禁期間之折抵,且無拘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日後對於受刑人有期徒刑執行刑期折刑之認定,亦如前述,則聲明異議意旨執前詞,指摘檢察官之指揮執行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簡 芳 潔法 官 林 美 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 惠 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