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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聲字第 254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54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高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高陞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 由

一、按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除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適用併合處罰之規定。

二、本案受刑人陳高陞(下稱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公司法等罪,由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均為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至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定之情形。茲檢察官因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上開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聲請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各1份(見本院卷第5至11頁)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前已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88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得易科罰金)確定,又如附表編號3所示各罪,業由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99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得易科罰金)確定,再如附表編號4所示各罪,亦由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99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並考量上開各罪之原確定判決量刑審酌事項,單一之罪宣告刑最高為有期徒刑8月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雖業經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併此陳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劉 敏 芳法 官 李 雅 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蕭 怡 綸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附表:受刑人陳高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公司法 │ 侵占 │ 詐欺(未遂)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5月(18次) ││ │ │ │ │├───────────┼───────────┼───────────┼───────────┤│犯 罪 日 期│ 100年8月4日 │ 100年12月13日 │102年1月10日至 ││ │ │ │102年1月17日 │├───────────┼───────────┼───────────┼───────────┤│偵 查 (自訴) 機 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緝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緝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少連偵 ││年 度 案 號│第183號 │第183號 │字第27號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後│ │ │ │ ││事├─────────┼───────────┼───────────┼───────────┤│實│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882號 │ 102年度訴字第882號 │102年度上易字第995號 ││審│ │ │ │ ││ ├─────────┼───────────┼───────────┼───────────┤│ │判 決 日 期│ 102年7月30日 │ 102年7月30日 │ 102年10月16日 ││ │ │ │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定│ │ │ │ ││判├─────────┼───────────┼───────────┼───────────┤│決│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882號 │ 102年度訴字第882號 │102年度上易字第995號 ││ │ │ │ │ ││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2年8月26日 │ 102年8月26日 │ 102年10月16日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 是 │ 是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是 │ 是 │ 是 ││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 ││ │9610號 │9610號 │12407號(109年執緝字第 ││ │ │ │1472號) ││ ├───────────┴───────────┼───────────┤│ │編號1、2經臺中地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已執畢) │經中高分院定應執行有期││ │ │徒刑1年8月 │└───────────┴───────────────────────┴───────────┘附表:受刑人陳高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 │ │├───────────┼───────────┼───────────┼───────────┤│罪 名│ 詐欺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8次) │ │ ││ │ │ │ │├───────────┼───────────┼───────────┼───────────┤│犯 罪 日 期│101年11月14日至 │ │ ││ │102年1月17日 │ │ │├───────────┼───────────┼───────────┼───────────┤│偵 查 (自訴) 機 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少連偵 │ │ ││年 度 案 號│字第27號等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 ││後│ │ │ │ ││事├─────────┼───────────┼───────────┼───────────┤│實│案 號│102年度上易字第995號 │ │ ││審│ │ │ │ ││ ├─────────┼───────────┼───────────┼───────────┤│ │判 決 日 期│ 102年10月16日 │ │ ││ │ │ │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 ││定│ │ │ │ ││判├─────────┼───────────┼───────────┼───────────┤│決│案 號│102年度上易字第995號 │ │ ││ │ │ │ │ ││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2年10月16日 │ │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否 │ │ ││案件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 │ │ ││ │12408號(109年執緝字第 │ │ ││ │1474號) │ │ ││ ├───────────┤ │ ││ │經中高分院定應執行有期│ │ ││ │徒刑1年1月 │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