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714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鄭民崇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657號),聲請交付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提出證據釋明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暨敘明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按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鄭民崇(下稱聲請人)除具狀聲請閱覽本院卷第365頁以下之電子卷證外,另聲請「繳費領取10/8錄音光碟」(按應係109年10月8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惟就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部分並未釋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具體理由、證據及必要性,揆諸前開條文內容,其聲請之程式於法顯有未合。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敘明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而須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之具體理由、證據及必要性,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李雅俐法 官 陳 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皓凡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