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聲字第 27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73號聲 請 人即 受刑人 林義昌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1018號),聲請付與卷內卷證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義昌預納費用後,准許付與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1018號案件如附表所示之卷宗影本,且就所取得之卷宗影本內容不得散布或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為訴訟外之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林義昌(下稱聲請人)前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3205號起訴涉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4551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本院,由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1018號改判有罪並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7年,聲請人不服上訴最高法院,再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4597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聲請人因發現本案有「拘票未蓋檢察官職名章(即屬空白拘票之違法拘提)」、「通訊監察電話附表顯示警方提早1日違法監聽」等確實之新事證,為聲請再審之用,爰同意以聲請人於矯正機關現有之保管金預付費用,請求准予付與如附表所示之卷宗影本,以利訴訟程序之進行等語(詳聲請人本件提出之刑事聲請狀及於民國109年2月24日本院行遠距訊問時另補充之聲請內容;見本院109年度聲字第273號卷第3至7頁、第55至63頁)。

二、按108年12月19日修正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規定,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明文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權利,以利其防禦權及各項訴訟權之行使,並於但書針對特別列舉之事由,規定得由法院就閱卷範圍及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外,原則上即應允許之。而依71年8月4日修正第33條之理由謂: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之規定,偵查不公開之,如許偵查中選任之辯護人對於卷宗及證物檢閱、抄錄或攝影,則不僅實質上有損偵查不公開之原則,且難免影響偵查之正常進行,自不應准許。爰修正本條增列「於審判中」四字,以示辯護人檢閱卷宗證物及抄錄或攝影,以審判程序中者為限等語。可知以整體法律體例及其立法歷史沿革觀之,該法文中之「於審判中」應僅係相對於檢察官「於偵查中」不公開之原則,所為之文字限縮。故實務上為保障被告合理使用卷證權利之規範目的,乃就「於審判中」之解釋,不應侷限於案件尚在繫屬審理中始得請求付與,雖於判決終結後,於被告聲請再審、非常上訴,或因主張維護其法律上利益等情形(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均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又前揭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但書所規定法院得限制之事由: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等情,於修正前後均無不同,即除上開列舉之足以妨害另案偵查,或涉及當事人、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等保密之安全考量,法院得限制之者外,均應從寬准予預納費用而交付卷內筆錄或文書資料之影本,以保障其合理正當閱錄卷證之法律上權利,俾符便民之旨及法律規範目的(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51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4551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本院,由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1018號將原判決撤銷,改論以聲請人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共10罪,各處15年2月至15年4月不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聲請人不服又提起上訴,再由最高法院於97年9月18日以97年度台上字第4597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見本院109年度聲字第273號卷第12至13頁)附卷可稽。茲聲請人於該案判決確定後,為提出再審之需,請求付與上開聲請意旨所述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1018號案件如附表所示之卷宗影本,揆諸前揭說明,為保障其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以利聲請再審,並符便民之旨,爰准其所請;惟聲請人就所取得之卷宗影本內容不得散布或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為訴訟外之利用。又有關如何繳納費用部分,核屬司法行政應行辦理事項,自將由負責該項業務之相關人員依法辦理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劉 敏 芳法 官 李 雅 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蕭 怡 綸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附表:

┌──┬──────────────┬───────────────────┐│編號│聲請付與之證物及筆錄 │卷證所在 │├──┼──────────────┼───────────────────┤│ 1 │偵卷封面、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3205號偵卷封面及第││ │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彰化縣警察│1至37頁 ││ │局北斗分局解送人犯報告書、彰│ ││ │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刑案偵查卷│ ││ │宗封面、辦理刑事案件移送檢核│ ││ │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 │察官96年度他字第564號拘票、 │ ││ │林義昌(即聲請人,下同)96年│ ││ │3月29日15時0分、19時30分、21│ ││ │時25分為警製作之警詢筆錄、臺│ ││ │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搜字第│ ││ │883號搜索票、彰化縣警察局北 │ ││ │斗分局96年3月29日搜索扣押筆 │ ││ │錄、扣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品目│ ││ │錄表、現場照片、臺灣彰化地方│ ││ │法院檢察署96年彰檢榮和聲監字│ ││ │第000166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 ││ │表、證人蔡小鳳96年3月29日警 │ ││ │詢筆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 ││ │度聲搜字第1385號搜索票、內政│ ││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6年3月29 │ ││ │日搜索筆錄、無應扣押物品之物│ ││ │證明書及扣押物品目錄表、通訊│ ││ │監察譯文、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 ││ │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等影本│ │├──┼──────────────┼───────────────────┤│ 2 │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96年3月2│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3205號偵卷第44至46││ │9日通知(書)、扣押物品清單 │頁 ││ │等影本 │ │├──┼──────────────┼───────────────────┤│ 3 │林義昌96年3月30日偵訊筆錄影 │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3205號偵卷第48至49││ │本 │頁 │├──┼──────────────┼───────────────────┤│ 4 │證人蔡小鳳96年3月29日偵訊筆 │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3205號偵卷第50至51││ │錄及證人結文等影本 │頁反面 │├──┼──────────────┼───────────────────┤│ 5 │林義昌96年4月4日第1次偵訊筆 │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3205號偵卷第54至58││ │錄及證人結文等影本 │頁 │├──┼──────────────┼───────────────────┤│ 6 │林義昌96年4月4日第2次偵訊筆 │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3205號偵卷第60至62││ │錄影本 │頁 │├──┼──────────────┼───────────────────┤│ 7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3205號偵卷第65至77││ │辦案進行單、臺灣彰化地方法院│頁 ││ │檢察署行動/室內電話資訊連結 │ ││ │系統查詢單、台灣大哥大資料查│ ││ │詢(雙向通聯紀錄)等影本 │ │├──┼──────────────┼───────────────────┤│ 8 │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96年4月1│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3205號偵卷第80至81││ │6日函、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頁 ││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等影本 │ │├──┼──────────────┼───────────────────┤│ 9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4 │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3205號偵卷第88至98││ │月26日、96年4月27日、96年5月│頁 ││ │14日公務電話紀錄單、臺灣彰化│ ││ │地方法院96年4月26日函、臺灣 │ ││ │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 ││ │4月27日、96年5月14日辦案進行│ ││ │單、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 │察官96年4月27日指揮書、臺灣 │ ││ │彰化地方法院96年5月3日函(共│ ││ │2份)等影本 │ │├──┼──────────────┼───────────────────┤│ 10 │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雙向通聯│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3205號偵卷第118至1││ │紀錄)影本 │20頁 │├──┼──────────────┼───────────────────┤│ 1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3205號偵卷第133至1││ │第16781號、第16782號指揮書等│36頁 ││ │影本 │ │├──┼──────────────┼───────────────────┤│ 12 │0000000000號門號申請人查詢資│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3205號偵卷第157頁 ││ │料影本 │(不含左列以外之其餘內容) │├──┼──────────────┼───────────────────┤│ 13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偵聲字│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3205號偵卷第221頁 ││ │第93號刑事裁定影本 │正反面 │├──┼──────────────┼───────────────────┤│ 14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偵聲字│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3205號偵卷第220頁 ││ │第145號刑事裁定影本 │正反面 │├──┼──────────────┼───────────────────┤│ 15 │刑事聲請解除禁見狀、臺灣彰化│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3205號偵卷第255至2││ │地方法院96年8月24日函、臺灣 │58頁 ││ │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偵聲字第19│ ││ │0號刑事裁定等影本 │ │├──┼──────────────┼───────────────────┤│ 16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3205號偵卷第260頁 ││ │96年度偵字第3205號起訴書影本│正反面 ││ │ │ │├──┼──────────────┼───────────────────┤│ 17 │第一審法院歷次準備程序及審理│臺中地院96年度訴字第4551號卷第24至27頁││ │筆錄影本 │、第42至44頁、第60至66頁 │├──┼──────────────┼───────────────────┤│ 18 │第二審法院歷次準備程序及審理│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1018號卷第21至23頁、││ │筆錄影本 │第42至48頁反面、第67至69頁反面 │└──┴──────────────┴───────────────────┘

裁判案由:聲請卷證影本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