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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聲字第 273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73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柏森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9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柏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柏森前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1月 6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0901915300號函核准假釋(本案係假釋後刑期變更,經審核結果,仍符合假釋條件),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 年度上訴字第 82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羅 國 鴻法 官 張 智 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玫 伶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