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0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江永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所為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受刑人江永慶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1「犯罪日期」欄「108.01.13」,應更正為「108.11.13」。
理 由
一、按判決、裁定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繕,爰裁定更正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廖 健 男法 官 賴 妙 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玉 惠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