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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聲字第 201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1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賴孟男上列受刑人因水污染防治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

9 年度執聲付字第74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賴孟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賴孟男前因水污染防治法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8 月2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01750 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676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許 月 馨法 官 石 馨 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巫 佩 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