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9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顧小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7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顧小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顧小美因犯違反公平交易法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8 月2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00500 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9 年9 月1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趙 春 碧法 官 楊 欣 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 麗 華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