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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聲字第 39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9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賴金助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賴金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賴金助前犯違反森林法等罪,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2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5278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賴 妙 雲法 官 廖 健 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俞 豪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