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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聲字第 47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7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元平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

9 年度執聲付字第20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元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元平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3 月6 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51920 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89年度上重訴字第1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林 美 玲法 官 楊 文 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呂 安 茹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