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286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利維選任辯護人 林志忠律師
鄭家旻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許秀鳳選任辯護人 蘇靜雅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詹鳳鳴選任辯護人 陳冠宇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莊登崴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博益上 訴 人即 被 告 蔡朋霖(原名:蔡名勳)選任辯護人 賴忠明律師(法扶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鍾自強選任辯護人 王俊文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佩珊選任辯護人 丁威中律師被 告 許麗環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博益被 告 陳宥均選任辯護人 林建宏律師被 告 顏智蓉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律師被 告 林錚洛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博益被 告 官韋彤選任辯護人 蘇文俊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37號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5426、26347、26502、26635、27823號、108年度偵字第1513、1514、1521至153
0、1586至1592、1724、2177號),提起上訴,並經移送併案審理(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1257號【就被告陳利維、許秀鳳、詹鳳鳴、莊登崴、蔡朋霖、鍾自強、官韋彤、吳佩珊、顏智蓉、林錚洛、許麗環、陳宥均】、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259【被告官韋彤】、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776、34214號【被告陳利維、許秀鳳、詹鳳鳴、莊登崴、蔡朋霖、鍾自強、官韋彤】、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399號【被告陳利維、許秀鳳、詹鳳鳴、蔡朋霖、莊登崴、鍾自強】),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㈠原判決撤銷。
㈡陳利維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年。
㈢許秀鳳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㈣詹鳳鳴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㈤蔡朋霖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㈥鍾自強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㈦吳佩珊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㈧莊登崴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㈨官韋彤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
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小時之義務勞務。
㈩顏智蓉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
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林錚洛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
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許麗環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
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
陳宥均共同法人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
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間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犯罪事實
一、陳重佑(通緝中,俟到案後由原審再行審理)係「普惠世紀國際控股集團」(下稱:普惠世紀集團,設於大陸深圳)」董事長兼總裁,並為普惠世紀集團所屬「普惠世紀投資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普惠世紀公司,址設臺中市○區○○○○0段0號0樓之0,登記負責人楊素青,已於民國106年10月17日停業,並於107年1月25日解散)、「普惠高端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普惠旅行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00號00樓之00)、「普惠世紀活動企劃有限公司」(下稱普惠企劃公司,址設臺中市○區○○○○0段000號00樓之0,即○○○○與○○路路口之○○○○大樓)之實際負責人,負責綜理普惠世紀集團及普惠世紀公司所有事務,為法人負責人,由其指揮官韋岑管理普惠世紀集團所屬臺灣地區公司之人事、財務、業務,並任命幹部,同時設計如附表二說明所示台普1年期、跟單VIP、鑽石方案及JAC幣等投資方案,又指示莊登崴及不知情之姜俊山設計功能包括管理普惠世紀公司投資人之會員資料(登入帳號名稱、密碼、中英文暱稱、投資金額、銀行帳戶、性別、生日及聯絡電話)、推廣關係、計算對碰及推廣(即招攬下線之佣金)獎金、申請出金(即領取紅利)之臺灣普惠世紀官網(puhuei-century.com),將臺灣普惠世紀官網之金額轉入後申請出金之私人帳戶網站(pu hueibank. com,即私人銀行)、指示鍾自強每期普惠世紀月刊應採訪對象、指示蔡朋霖需辦理相關活動,及要求所指派幹部需於會員大會時上台傳述工作內容、投資經驗等;官韋岑(通緝中,俟到案後由原審再行審理)係普惠世紀集團執行董事,並為普惠旅行公司登記負責人、普惠世紀集團之股東,與陳重佑前為男女朋友並共同經營普惠世紀集團,依陳重佑指示,在臺灣負責管理人事、財務、業務推廣,並提供○○大樓集會所予許秀鳳,支付○○集會所租金,供詹鳳鳴召集普惠世紀公司投資會員之用,並指示吳佩珊,以戶名普惠世紀商業顧問( PUHUEICENTURY CONSULTANCY)之中國銀行澳門分行(BANK OFCHINAMACAU BRANCH)000000000000帳戶、戶名「PUHUEICENTURYSRL」之UBI-BANCA(下稱義大利意聯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收取由陳利維、莊登崴、顏智蓉、官韋欣及其他投資會員匯入之投資款;官振益(另行通緝)、賴純珠(另行通緝)係官韋岑之父母,官振益並擔任普惠世紀集團市場總監,2人均負責招攬投資人及發展組織;官韋欣(另行通緝)係官韋岑胞妹,擔任集團客服總監及普惠企劃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參與相關投資案後台維護。陳利維於105年4月1日起,參與招攬王稐凱參與台普1年期投資,受陳重佑指派為普惠世紀集團海外營運長,嗣於107年5月升任普惠世紀集團營運副總裁;許秀鳳於105年11月30日參與招攬廖俊柔跟單VIP投資,其原被陳重佑指派為普惠世紀集團市場總監、普惠世紀保險服務公司(澳門)總經理,嗣於107年5月另公告其升任普惠世紀集團業務副總裁;詹鳳鳴於106年1月1日參與招攬姜二龍跟單VIP投資,並經陳重佑指派為普惠世紀集團市場總監及高端企業文化交流協會臺灣負責人會長。莊登崴(原名莊英晟,陳利維表弟,綽號AJ)於105年5月1日參與招攬施宇任跟單VIP投資,並經陳重佑指派為普惠世紀集團技術總監;蔡朋霖於105年8月30日參與招攬宋中敏跟單VIP投資,並經陳重佑指派為普惠世紀集團所屬娛樂商業顧問公司總經理、普惠世紀商業顧問公司(澳門)總經理;鍾自強於105年5月9日參與招攬詹原廣台普1年期投資,並經陳重佑則指派擔任普惠世紀集團普惠世紀月刊總編輯;吳佩珊自105年9月起至107年8月底,受陳重佑指派擔任普惠世紀集團行政主管,每月薪資自新臺幣(以下未標明幣別者,均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起漸升至10萬元,其自106年1月1日起即知悉普惠世紀集團所發行投資方式之實際內容;許麗環為許秀鳳之妹,於106年底擔任普惠世紀公司之工作助理,從事清潔工作,於107年1月1日參與跟單VIP及JAC幣投資方案,知悉普惠世紀集團所發行投資方案之實質內容,於107年3月1日起,從事收取投資者之投資款項,並發放紅利,且自107年3月1日起受領每月薪資3萬3000元;陳宥均則由詹鳳鳴應徵後,由普惠世紀集團雇用為助理,於107年6月1日參與JAC幣投資方案,知悉普惠世紀投資方案內容,每月薪資3萬5000元;顏智蓉經官韋岑介紹,自105年9月起擔任普惠世紀集團之會計,於105年11月7日參與跟單VIP投資方案,知悉普惠世紀集團所發行投資方案之實質內容,於106年6月起升任普惠世紀集團財務總監至107年4月23日止,每月薪資自7萬元漸升至12萬元;林錚洛為許秀鳳之女,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8月31日,擔任普惠世紀公司之行政人員,知悉普惠世紀集團之投資方案內容,每月薪水約3萬至4萬元不等,於106年8月31日離職,復於107年3月起至107年8月底再度回任;官韋彤係官韋岑之妹,於106年3月22日招攬友人李迎樺投資跟單VIP。陳利維、許秀鳳、詹鳳鳴、莊登崴、蔡朋霖、鍾自強、吳佩珊、許麗環、陳宥均、顏智蓉、林錚洛、官韋彤等人於普惠世紀集團內從事及分工內容詳如附表一所載。
二、陳利維、許秀鳳、詹鳳鳴、莊登崴、蔡朋霖、鍾自強、吳佩珊、許麗環、陳宥均、顏智蓉、林錚洛、官韋彤等人(下稱陳利維等12人)分別自其等首次招攬投資人投資(即陳利維、許秀鳳、詹鳳鳴、莊登崴、蔡朋霖、鍾自強、官韋彤部分)、親自參與投資(即許麗環、陳宥均、顏智蓉部分)及受告知普惠世紀集團所發行之投資方案內容(即吳佩珊、林錚洛)時起,即明知普惠世紀集團、普惠世紀公司(下簡稱普惠世紀集團)均屬未經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經營存款業務,且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陳利維、許秀鳳、詹鳳鳴、莊登崴、蔡朋霖、鍾自強、吳佩珊、陳宥均、顏智蓉、林錚洛、官韋彤竟分別自其等明知普惠世紀集團所發行投資方案內容之時起,另許麗環則自107年3月1日起,與陳重佑、官韋岑、官振益、賴純珠等人,共同基於違反上述非法吸收資金經營銀行業務之犯意聯絡,對外以宣稱普惠世紀集團為瑞士瑞訊銀行(Swissquote Bamk)之亞洲總代理,可藉由操作外匯而獲取豐厚之手續費,足以支應如附表所示之台普、跟單VIP、鑽石方案、JAC幣等投資方案之紅利發放,藉此取信於不特定人,進而招募附表二所示投資人成為投資會員,藉以吸收資金。計被告陳利維等12人,參與後應共同分擔獲取之財物分別如下:陳利維部分(即首次參與分擔招攬王稐凱之105年4月1日起至108年6月6日止)為新臺幣(以下未標明貨幣種類者均同)617,004,268元、許秀鳳部分(即首次參與分擔招攬廖俊柔之105年11月30日起至108年6月6日止)為562,567,909元、詹鳳鳴部分(即首次參與分擔招攬姜二龍之106年1月1日起至108年6月6日止)為487,717,853元、莊登崴部分(即首次參與分擔招攬施宇任、湯雅筑之105年5月1日起至108年6月6日)為611,112,268元、蔡朋霖部分(即首次分擔招攬宋中敏之105年8月30日起至108年6月6日)為580,066,568元、鍾自強部分(即首次分擔招攬詹原廣之105年5月9日起至108年6月6日)為609,442,268元、吳佩珊部分(即106年1月1日知悉普惠世紀集團投資方案內容起至108年6月6日)為487,815,653元、許麗環部分(即107年3月1日已知悉普惠世紀集團投資方案內容仍參與收受投資人投資款項起至其107年8月31日離職前最後一筆投資即107年8月18日)為204,412,603元、陳宥均部分(即其於107年6月1日參與投資而明知普惠世紀集團投資方案內容翌日起至其107年8月23日離職前最後一筆投資107年8月18日)為47,373,565元、顏智蓉部分(即其於105年11月7日參與投資而明知普惠世紀集團投資方案內容翌日起至其107年4月23日離職時之最後一筆投資)為395,450,473元、林錚洛部分(即106年1月1日知悉普惠世紀集團投資方案內容起至106年8月31日離職前最後一筆投資即106年8月29日;暨107年3月1日再度回任後起至107年8月31日離職前最後一筆投資即107年8月18日)共324,844,864元、官韋彤部分(即首次分擔招攬李迎樺之106年3月22日起至108年6月6日)為441,199,484元。
三、吳佩珊與陳重佑、官韋岑、官韋欣以現金及官韋岑中國信託國際商業銀行帳戶收取投資款後,竟共同意圖掩飾及隱匿上開違反銀行法之犯罪所得來源,並掩飾或隱匿前揭違反銀行法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而基於洗錢之犯意聯絡,除以吳佩珊提供其所有之中國信託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 號、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合庫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 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等帳戶供投資會員匯入投資款外,官韋岑並於106 年7 月10日指示吳佩珊持現金398 萬600 元結匯13萬美元匯往香港渣打銀行OrientalDevelopment公司00000000000號帳戶,陳重佑另於107年6月8日、6月11日、6月13日、6月19日等日期指示吳佩珊將數百萬元不等之現金,與年籍不詳之男子相約於臺中市文心路4段某停車場、河南路與西屯路口等地,由吳佩珊以陳重佑提供之人員照片或鈔票號碼確認對方身分後,將現金交付予該人,再由其透過不明地下通匯方式匯往大陸交付陳重佑;官韋岑除將銀行帳戶收受之款項轉帳予吳佩珊、不知情之陳沛緹用以發放利息外,另分別將約3,533萬元轉至官韋岑設於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官韋岑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其中除支付信用卡費、匯款至官韋欣設於中國信託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至官韋彤設於中國信託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至官振益設於中國信託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至賴純珠設於中國信託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並於106、107年間多次指示吳佩珊、官韋欣持現金或直接將官韋岑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款項結匯歐元後,匯款總計2,750萬3,500元至官韋岑設於義大利意聯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匯款總計2,000萬元至官韋岑設於加拿大CANADIAN IMPERIAL BANK OFCOMMERCE(帝國商業銀行)0000000號帳戶;另普惠旅行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於107年3月至5月間總計收受來自義大利意聯銀行PUHUEI CENTURY SRL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前述供投資人匯款之帳戶)匯入6筆總計155萬8,764歐元款項(折合新臺幣約5,400餘萬元),該等款項匯兌新臺幣後,部分由吳佩珊以現金提領,部分則轉至官韋岑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後,用以購置「臺中市○區○○○○街00號」、「臺東縣○○鄉○○00號」、「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不動產並登記於官韋岑名下,以掩飾及隱匿上開違反銀行法之犯罪所得。
四、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年9月13日、同年9月27日指揮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以下簡稱中機站)搜索相關處所,而循線查知上情。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供述證據部分: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
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蓋偵查中,檢察官通常能遵守法律程序規範,無不正取供之虞,且接受偵訊之該被告以外之人,已依法具結,以擔保其係據實陳述,如有偽證,應負刑事責任,有足以擔保筆錄製作過程可信之外在環境與條件,乃於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另在警詢等所為之陳述,則以「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第159 條之2 之相對可信性)或「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第159 條之3 之絕對可信性),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係以具有「特信性」與「必要性」,已足以取代審判中經反對詰問之信用性保障,而例外賦予證據能力。至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因欠缺「具結」,即難認檢察官已恪遵法律程序規範,而與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第2 項之規定有間。細繹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經檢察官非以證人身分傳喚,於取證時,除在法律上有不得令其具結之情形者外,亦應依人證之程序命其具結,方得作為證據,然若謂該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一概無證據能力,無異反而不如警詢等之陳述,顯然失衡。因此,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如與警詢等陳述同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依「舉輕以明重」原則,本於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第159 條之3 之同一法理,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以彌補法律規定之不足,俾應實務需要,方符立法本旨。
㈡經查,被告許秀鳳、詹鳳鳴、蔡朋霖、鍾自強及其等辯護人
就告訴人於調查站及偵查中未經具結之證述,被告官韋彤及其辯護人則就證人李迎樺之調查站筆錄,認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復查無其他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5所定例外得為證據之情形,是依同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故就卷附證人及告訴人於調查站及偵查中未經具結之證述暨具相同性質之告訴狀、告訴補充理由狀,均不得作為認定前揭被告犯罪之證據。
㈢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
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亦為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第2 項所明定。考其立法意旨,係以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而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故原則上賦予該項陳述證據能力,僅於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時,始例外否定其證據能力。經查,鍾自強及其辯護人固爭執證人詹原廣於偵訊時具結後所為證述,另被告官韋彤之辯護人則爭執證人李迎樺於偵訊時具結後所為證述,然證人詹原廣於107年9月26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所為證述,業經具結,有證人結文1紙在卷可參(107他3671卷二第176頁),另證人李迎樺於109年9月17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所為證述,亦經具結,有證人結文1紙附卷可證(109偵20259卷第145頁),且其等在偵查中陳述時之外部客觀情況,亦無其他顯不可信之情形,依上說明,上開陳述本屬有證據能力之證據。而證人詹原廣於原審審理時業經傳喚到庭,以證人身分接受交互詰問,賦予被告鍾自強及其辯護人對質詰問之機會,被告訴訟上之權利已獲得確保,上開陳述自可作為本院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至證人李迎樺部分,被告官韋彤及其辯護人於審理期間,並未聲請傳喚證人李迎樺,足認其等放棄對證人李迎樺行交互詰問之機會,故被告鍾自強及其辯護人認證人詹原廣此部分筆錄,及被告官韋彤及其辯護人認證人李迎樺此部分筆錄無證據能力,尚難採信。
㈣除前所述外,本院下述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之供述證據,檢
察官、其餘被告及辯護人或同意證據能力,或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視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該等證據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復具相當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尚無不當,認得為本案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非供述證據部分:本院以下所引用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有出於違法取得情形,且與待證事實具關聯性,亦認均有證據能力。至被告陳利維、許秀鳳、詹鳳鳴、蔡朋霖及其等辯護人主張由調查員製作之「上下線關係圖」「非法吸金案資金網路圖」等資料無證據能力部分,因本院並未引用此部分證據,作為認定被告等犯罪事實之證據,故就此部分證據之證據能力不另贅述。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之辯解及其辯護人之辯護要旨:訊據被告吳佩珊就其所涉一般洗錢犯行於本院時坦承在卷,被告莊登崴就其所為客觀事實坦承在卷,而被告陳利維、許秀鳳、詹鳳鳴、蔡朋霖、鍾自強、吳佩珊、許麗環、陳宥均、顏智蓉、林錚洛、官韋彤則均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犯行,另被告莊登崴之辯護人嗣後另為被告莊登崴提出法律辯護,其等辯稱分述如下:
㈠被告陳利維部分:
⒈依據證人温峻豪、鐘自強、蔡明勳、王稐凱等人證述,被
告陳利維並無辦公室、名片,亦僅上台過1次,並無證據證明被告陳利維係海外營運長、營運副總裁或股東,上開頭銜均係共犯陳重佑擅自強加,難認被告陳利維有何管理權限,亦未曾在公開場合鼓吹投資或分享投資心得;又依證人官韋彤、吳佩珊及顏智蓉證述,被告陳利維代收親友交付之投資款項及普惠世紀公司吸收的資金,均流向普惠世紀公司及共犯陳重佑,被告無法掌握、運用投資款;另依證人姜俊山證述,臺灣普惠世紀官網都是由共犯陳重佑親自指示設計及驗收,非被告陳利維指示被告莊登崴及證人姜俊山進行設計,足認被告陳利維並非普惠世紀公司管理決策運作之核心管理人員。
⒉被告陳利維不知情,未曾參與瑞訊銀行外匯操作報表的變造,足認被告陳利維並無與共犯陳重佑共犯銀行法犯行。
⒊被告陳利維僅有招攬親友投資,且未招攬藍建中及賴建福
、莊登崴,其等參與投資與被告陳利維無關,而證人王稐凱、温峻豪、蔡朋霖、鐘自強亦均證稱與被告陳利維係親友間共同投資關係,非上下線關係,難認被告符合銀行法所謂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之要件。
⒋如認被告陳利維成立犯罪,除了應該扣除被告陳利維自行
投資部分外,因被告陳利維沒有利用其他共犯使犯罪構成要件完全實現,亦未參與共犯陳重佑等人朋分不法獲利,亦未因其他被告招攬行為而從中獲利,其所介紹之證人王稐凱、温峻豪、蔡朋霖、鐘自強各自另行邀約他人投資之行為,不在原本共同投資的意思聯絡範圍內,故在計算因犯罪獲取的財物或財產上的利益時,應將被告陳利維與本案其他共犯所招攬投資人因而獲取之財物分別計算,以免不當的擴大被告陳利維責任承擔的範圍及加重刑罰的效果。
㈡被告許秀鳳部分:
⒈被告許秀鳳係遭共犯陳重佑單方面掛名市場總監,及於普
惠世紀集團107年5月間無法正常發放紅利時,臨時遭指派擔任業務副總裁,但均沒有實質職務内容,被告許秀鳳沒有獨立辦公室或名片,其亦未曾在臺中○○大樓內召開固定集會。被告許秀鳳未參與普惠世紀集團決策方針,亦無一定職務及辦公室,被告許秀鳳僅因與共犯賴純珠為舊識,知悉共犯官韋岑及陳重佑有從事外匯,經觀察半年後才參與投資,且每月固定領取紅利,才將個人財產投入並分享家人投資,被告許秀鳳無法參與普惠世紀違法吸金之經營方向,亦無法決策紅利獎金發放,難認該當銀行法犯行。
⒉被告許秀鳳僅因與共犯賴純珠為舊識,知悉共犯官韋岑及
陳重佑有從事外匯,經觀察半年後才參與投資,且每月固定領取紅利,才將個人財產投入並分享家人投資。且被告許秀鳳不知情,未曾參與瑞訊銀行外匯操作報表的變造,足認被告許秀鳳並無與共犯陳重佑共犯銀行法犯行。
⒊被告許秀鳳未曾參與JAC方案招攬,且投資人陳慧玲、鄭明
聯、李麗香跟陳平舜均係與吳培源接觸,提告對象亦係吳培源,尚與被告許秀鳳無關。此外,有關廖俊柔係經共犯官韋岑介紹而投資、彭美智係因親自前往中國,併予共犯陳重佑、官韋岑開會才投資,其等參與投資均與被告許秀鳳無關,更難認該些投資人為被告許秀鳳之下線。況被告許秀鳳在競賽團隊中列在共犯賴純珠名下,何以上開投資人投入款項非記入共犯賴純珠名下,而要算入被告許秀鳳招攬名下,實有不當。
⒋被告許秀鳳僅因與共犯賴純珠為舊識,知悉共犯官韋岑及
陳重佑有從事外匯,經觀察半年後才參與投資,且每月固定領取紅利,才將個人財產投入並分享家人投資。
⒌被告許秀鳳僅招攬自己母親、妹妹、小孩、好友,加起來
不到10個人,亦無以招攬他人加入普惠世紀而賺取佣金,不符合銀行法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吸收資金之要件。
⒍倘認被告許秀鳳構成銀行法犯行,除應扣除其自己投資之
金額外,亦應以被告得以參與公司違法吸金的經營方向與紅利獎金發放的決策事項作為其犯罪所得總額多寡之認定基礎。
㈢被告詹鳳鳴部分:
⒈被告詹鳳鳴自己投入普惠世紀方案之金額高達6832萬元,
倘被告詹鳳鳴知悉瑞訊銀行投資外匯報表係偽造、吸金之詐騙集團,不可能投入如此金額。被告詹鳳鳴亦未曾招攬他人投資參與普惠世紀集團。
⒉原審判決附表編號43至53、100至108投資人,均非被告詹
鳳鳴所招攬;而前往○○處所者,均係已參與投資,為普惠世紀會員者,故該些投資人參與投資與被告詹鳳鳴無關;而該些投資人嗣後再為投資,亦無法排除係因確有資金回收、利益回饋,從而,難認被告詹鳳鳴有何招攬行為。
⒊如鈞院認被告詹鳳鳴構成銀行法犯行,因被告詹鳳鳴與其
他幹部彼此間並無任何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屬平行線,就其餘幹部招攬之投資金額,即難認被告詹鳳鳴應負共犯責任。
㈣被告莊登崴部分:
⒈選任辯護人先為被告莊登崴辯稱:至今始終坦承犯行,於
本案集團雖有職稱,但僅是虛名並無實權,亦未參與業務決策,雖涉有本案犯行,但其犯罪情節及惡性,均屬輕微,亦已與其有關係之被害人達成和解,社會危害性較輕。
⒉指定辯護人嗣後為被告莊登崴辯稱:
①被告莊登崴對於客觀事實均不爭執,然其所從事架設網
站乃業務中性行為,且依證人姜俊山證述,其主要係與共犯陳重佑接觸,被告莊登崴遭共犯陳重佑單方面掛名技術總監,並單純架設網站之行為,是否已有參與銀行法決策,而構成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罪責,似仍有疑。
②被告莊登崴未曾舉辦投資說明會,亦未加入經營團隊,
未公開進行投資方案之遊說、推銷,就原審判決附表編號61至64均係被動經詢問後告知,是否已有招募之情,亦屬有疑。
㈤被告蔡朋霖部分:
⒈依照香港工商登記處之查詢,並無普惠商業娛樂公司存在
,被告蔡朋霖自無於該公司擔任總經理之可能,被告蔡朋霖之職稱係遭強加,並無實質決策權。
⒉被告係遭共犯陳重佑擅自掛階總經理職務,亦未曾舉辦普
惠世紀任何活動,亦未曾與共犯陳重佑討論營運及開會,亦僅應共犯陳重佑要求上台1次,講稿亦是事先擬定,於其參與普惠世紀投資期間,另有其他工作。
⒊本案藉著被告蔡朋霖參與普惠世紀投資者,僅有其親人、
友人等具有一定親屬或情誼之特定人士,對象有侷限性,且未保證獲利,而證人宋中敏及其母親與鄭宇廷均非其主動招攬遊說,僅係基於親友情誼關係,代為收受與轉交投資款,也未有發放紅利行為。
尚難認符合銀行法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吸收資金之要件。
⒋就原審附表編號76、77、78、79-B、79-C、79-D、79-E、9
7、98等人,檢察官未能積極證明前揭投資人均係被告蔡朋霖招攬,無從逕認係屬被告蔡朋霖下線。
⒌原審對證人鄭宇廷、鍾自強、陳利維、王稐凱等有利被告蔡朋霖之證述未予敘明不採之理由。
⒍如法院認被告蔡朋霖構成銀行法罪責,則投資人中與被告
蔡朋霖「非」上下線關係者,均應予扣除,經核算共記9,858,914元,再扣除10%佣金985,891元,被告蔡朋霖涉有不法,吸收之資金應僅為8,873,023元【計算式:9,858,914-985,891=8,873,023】。
㈥被告吳佩珊部分:
⒈其相信公司合法且在經營外匯項目,也有參與投資,均係
依指示執行工作項目,雖在事發後有接受共犯陳重佑指示,將平板內對話紀錄予以刪除,然此乃因被告吳佩珊知悉自己可能涉犯一般洗錢罪,難憑此即認被告吳佩珊亦有違法銀行法之犯意。
⒉被告吳佩珊工作内容屬於非技術性的行政工作,沒有參予
決策過程,也沒有與投資大眾說明投資方案,只有協助投資者開戶,以這樣的工作内容來論述其主觀知道這是違法集團,而參予該集團違反銀行法之行為,難認合理。
⒊被告吳佩珊雖掛行政總監,但只因其是打雜的人裡面最受
信任的,此行政總監名義僅是虛名,不具實質權力;相關報表被告吳佩珊均係依照共犯官韋岑指示製作,其僅從事輸入報表之機械化行為,無從查證報表內容屬實。
㈦被告鍾自強部分:
⒈其係經査詢陳重佑之瑞銀外匯交易員資格,並經過研究後
才參與投資,過程未曾招攬不特定人,參與投資者均係其友人,其友人何寬彥、蔡昇達、詹原廣、張順宸等人亦都清楚說明是在偶然情況知道被告鍾自強投資,自己希望也參加,其至今仍有300餘萬投資款亦未能領回,被告鍾自強僅係單純投資者。
⒉「普惠」月刊並非一般人可得知悉,而澳門鑽石大會媒體
報導資料、普惠世紀宣傳照、廣告文宣,人事公告、開會照片等亦皆屬片面資訊,被告鍾自強未曾主動召開說明會,亦未發展組織,尚難憑此認定被告鍾自強該當銀行法罪責。
⒊有關普惠世紀月刊總編輯一事,依照被告陳利維、蔡朋霖
及蔣孝慈等人論述,實際從事普惠世紀月刊總編輯之編輯小組係蔣孝慈,被告鍾自強僅係遭共犯陳重佑冠上虛名,月刊內容係由共犯陳重佑主導,由證人蔣孝慈執行,被告鍾自強僅係因與證人蔣孝慈較為熟識而代為轉達,難認與被告鍾自強有何關聯。此外,被告鍾自強從未主動或依照他人指示舉辦過普惠世紀投資方案之說明會;未有實質辦公室、領薪水、名片且未發過、不能決定月刊內容、且一起投資之友人亦皆不知其曾遭掛名普惠世紀月刊總編輯職位,難認被告鍾自強有何與共犯陳重佑違反銀行法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⒋依被告吳佩珊所陳,僅有共犯陳重佑跟官韋岑可以控制金
流,既然資金均係流向共犯陳重佑以及官韋岑,其餘人無從與共犯陳重佑、官韋岑構成共犯之犯意聯絡。
⒌被告鍾自強係因看過瑞訊銀行回信,該信上清楚說共犯陳
重佑是瑞訊銀行代理商,才誤信普惠是合法公司並相信共犯陳重佑。
㈧被告許麗環部分:
以法人為犯罪主體及行為的時候,關於只是單純的受薪階層,沒有管理決策權力的事務性員工、受薪員工,應該要限縮銀行法之適用範圍。依照證人張耀升於偵查時所述,許麗環剛開始是幫忙許秀鳳,後來官韋岑說請她幫忙給她薪水,並加勞保,有人要入金,她協助收取投資款,後來也有協助發放紅利,給她名單跟現金,叫她發給投資人等語(107偵26347卷五第239頁)。足證被告許麗環屬於受薪的員工,被動受指示處理相關的行政事務,非屬於法人之核心管理決策人員,對於普惠世紀集團之決策、管理及投資方案如何運作、招募、准駁的決定,均沒有決定性的權力,亦未參與投資款、紅利發放事宜,尚難認主觀上與法人負責人有任何非法吸金之犯意聯絡。
㈨被告陳宥均部分:
⒈被告陳宥均僅擔任基層行政助理,工作地點在桃園○○,並
非臺中總公司或集團總部,無從接觸普惠世紀集團真正核心業務,亦未曾做過任何招攬業務,非屬於法人之核心管理決策人員,難認被告陳宥均主觀上對於其行政庶務工作與違反銀行法犯罪間有認知連結。
⒉被告陳宥均本身為投資被害人,其父親陳德義更投資高達200萬元,故被告陳宥均實際上係普惠世紀集團之被害人。
㈩被告顏智蓉部分:
⒈被告顏智蓉在普惠世紀集團內固然掛名總會計,但只負責
覆核入、出金表帳務的核對,不包括與投資人接觸公司公司業務,並無經手或分發入金、出金、會員紅利或成員薪資,亦未向各個投資人收取投資款項等情,業據被告許麗環於108年1月4日時證述在卷,故被告顏智蓉僅從事一般從事行政業務之受薪人員,難認有何違反銀行法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⒉依照證人鄭如纹指稱其係於107年4月間自被告吳佩珊處接
手公司員工薪資發放業務等語,足認被告吳佩珊曾稱被告顏智蓉有發放薪資,於107年5月離職等語,尚與事實不符。
⒊另依照證人彭以珉於107年9月27日偵述指出:其上班地點
原先在普惠世紀承租○○區○○路00號0樓、現場負責人為詹鳳鳴、後期改為中國大陸,上班地點與被告顏智蓉並非同一地點等語,其與被告顏智蓉工作地點不同,則其所述被告顏智蓉之工作内容是否可採即非無疑問;且依○○區負責人同案被告詹鳳鳴於107年9月27日偵訊證稱:後來有投資款是交給陳宥均,由陳宥均跟吳佩珊接洽等語,堪認證人彭以珉前開證述内容確與事實不符,並無可採。
⒋綜合前開證人所述,堪認本案所有投資人投資款及紅利發
放部分均未經被告顏智蓉其手,而係由被告吳佩珊處理,堪認被告顏智蓉確實未兼收受投資款、派發紅利及發故薪資之行為,僅從事内部會計事務,要難認與其他同案被告有違反銀行法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⒌被告顏智蓉因官韋岑所提大陸普惠世紀獲資管理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等資料,誤認普惠世紀公司可操作外匯合法獲資公司,並因而投資(含代親友投資)1880萬无,迄今尚未贖回之金額尚有966萬2,600元,且被告顏智蓉所為僅公司内部會計事務,顯難認被告顏智蓉有共犯違反銀行法之犯意及犯行及幫助其他共犯違反銀行法之犯意及犯行。
被告林錚洛部分:
以法人為犯罪主體及行為的時候,關於只是單純的受薪階層,沒有管理決策權力的事務性員工、受薪員工,應該要限縮銀行法之適用範圍。依照證人張耀升於偵查時所述,林錚洛在105年許秀鳳剛做時有去幫忙,後來去澳洲後又回來幫忙,會在現場幫忙許麗環,有無協助收取投資款或發放紅利我不清楚,但林錚洛應該沒有領薪水等語(107偵26347卷五第239頁)。足證被告林錚洛屬於受薪的員工,被動受指示處理相關的行政事務,非屬於法人之核心管理決策人員,對於普惠世紀集團之決策、管理及投資方案如何運作、招募、准駁的決定,均沒有決定性的權力,亦未參與投資款、紅利發放事宜,尚難認主觀上與法人負責人有任何非法吸金之犯意聯絡。
被告官韋彤部分:
⒈被告官韋彤並未向不特定人招攬,尚難僅因其曾承租房子
,係群組成員,幫忙投資人開立帳號,即認有參與普惠世紀投資、招攬決策。
⒉投資人李迎樺是被告官韋彤友人,亦係投資人李迎樺主動
詢問被告官韋彤相關投資方案後,被告官韋彤始幫忙說明,投資人李迎樺進而投資,尚非被告官韋彤主動推銷或招攬業務,尚與銀行法構成要件有別。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共犯陳重佑曾設計附表二說明所示台普1年期、跟單VIP、鑽
石方案及JAC幣等投資方案,並由附表二參與人欄所示人員及普惠世紀集團講師等,接續引薦、說明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分別以附表二所示投資金額,投入附表二所示投資項目,嗣後並以犯罪事實欄三所載方式掩飾、隱匿吸金所得等情,除據被告吳佩珊就其所涉洗錢犯行坦承在卷,並有附表三證據出處欄所載各項證據資料在卷可參,及投資人吳杞月等人之帳號、電子信箱、密碼、投資金額、銀行匯款申請書、存提款交易憑證、普惠世紀國際控股團跟單VIP協議、「跟單VIP」帳號、投資明細、「世紀精品殿」帳號、投資明細、普惠世紀投資管理顧問公司之登記資料、瑞訊銀行財務報表、被告詹鳳鳴扣案電腦資料、官韋岑國內外帳戶資金流向圖、普惠世紀國際控股集團之公告、詹鳳鳴之WeChat「國中同學」群組之對話記錄、許秀鳳之「跟單VIP」網頁資料、許秀鳳之「世紀精品殿」網頁資料、「普惠世紀國際控股集團」影片、列印資料、照片、詹鳳鳴之WeChat「國中同學」群組之對話記錄、普惠世紀業績表、WeChat「普惠水水阿姨」群組對話記錄畫面、「深圳市普惠世紀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營業執照、金本位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之網頁資料、深圳市普惠世紀國際控股團有限公司之網頁資料、深圳市普惠世紀科技教育有限公司之網頁資料、深圳匯銀富通互聯網金融服務有限公司之網頁資料、普惠世紀投資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瑞訊銀行之財務報表、普惠世紀投資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普惠高端旅行社有限公司、普惠世紀活動企劃有限公司申登資料、普惠世紀集團相關投資公告、普惠世紀月刊各期封面及重點摘要、被告官韋岑中信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被告陳利維中信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被告莊登崴中信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被告蔡朋霖中信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被告鍾自強中信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相關外匯水單、傳票、外匯水單暨吳佩珊大額通貨交易資料等在卷可佐,此情應可認定。
㈡被告陳利維等12人於普惠世紀集團實際從事項目及分工情形:
關於被告等人於普惠世紀集團招攬、吸收投資人吸金過程中,所從事業務及分工情形,分有下述證人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其被告等人自承等情,茲分述如下:
⒈證人證述部分:
①證人洪秀昭於偵查中結證稱:105年11月透過官振益介紹
,他說他女兒官韋岑有一個金融商品很不錯,有固定分紅,並提供一些資訊、公司設立登記給我看,我後來在105年11月24日投資跟單VIP二年期4萬美金,每月6%紅利,在官韋岑家給官韋彤,當時對方有用電子郵件寄合約給我,我簽好再回傳給普惠世紀集團,105年12月22日投資1萬美金,一樣二年期,每月6%紅利,交給官振益,再由官振益通知官韋岑的行政助理收受,後來陸續投資4萬9600元、1萬2400元、2萬4800元、1萬2400元及5萬元美金,都是二年期,每月獲6%分紅,後來又用洪苡婕名義投資7萬2240元美金,因為官振益跟我說用別人的名義投資可以拿到6%佣金,閒聊時有跟我堂妹洪加慧分享,她有投資,我有取得6%佣金,投資普惠世紀集團不管盈虧均可獲得固定報酬等語(詳107年度他字第7395卷第49頁至第50頁)。
②證人程閔星於偵查中結證稱:106年1月透過官振益介紹
,他說他女兒官韋岑在經營投資,我到○○○○跟○○路口○○大樓00樓跟官韋岑見面,官韋岑跟我介紹普惠世紀在作外匯投資,介紹我跟單VIP方案,有6個月、1年、1年半、2年、每月利息是3%、4%、5%、6%,我投資金額及時間如調查站所述,我投資款都交給許秀鳳,紅利有匯到我銀行帳戶,到107年3月初許秀鳳說人手不夠,叫我去(○○大樓)00樓公司跟助理領現金,許秀鳳也有親自拿利息給我過。裡面投資人都說普惠公司有佣金制度,我有招攬我弟弟程景宏投資,普惠有給我6%作為佣金,我有退還給程景宏,我有提出跟單VIP投資明細、投資協議,是普惠世紀助理在○○大樓00樓拿給我簽的,簽約日期就是簽約當天等語(詳107年度他字第7395卷第66頁正反面)。
③證人彭美智於偵查中結證稱:約105年間我的1位客人帶
了許秀鳳過來,許秀鳳開始跟我介紹普惠世紀的投資案,她向我表示投資普惠底限是1千美金,沒有上限,每月可以領6%的利息,我於105年底跟許秀鳳一起到大陸深圳,她有帶我去普惠世紀公司,有介紹老闆陳重佑女友官韋岑給我認識,官韋岑極力遊說我投資,回國後我有向許秀鳳表示我要投資月息6%為期2年的投資方案,我第1筆投資是2萬美金,後來又陸續投資,我的投資有匯款也有直接拿到普惠世紀○○路00樓辦公室交給許秀鳳,我的第8筆投資,是我的友人李小姐算是另一位高級幹部陳利維的客戶,當時許秀鳳跟利維有從事投資競賽,李小姐希望我能將投資款挹注給陳利維,於是我將200萬元投資款於107年6、7月拿給陳利維本人,所以我合計投資8筆、金額約新臺幣750萬元,藍婷燕是我客戶,我找許秀鳳去跟她談,葉素秀是藍婷燕帶去的等語(詳107年度他字第7839卷第67頁至第69頁)。④證人藍婷燕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107年2月27日開始投
資普惠世紀公司,許秀鳳的下線彭美智介紹我這家公司。因為彭美智常常跟許秀鳳接觸,而且彭美智自己說她幫許秀鳳在外面拉她的朋友,因為許秀鳳想說彭美智已經有在成長。我當時有跟彭美智要求說我想要見許秀鳳,想要認識許秀鳳,後來我碰到,許秀鳳跟我說:「聽說妳見到我、認識我才要投資」,我說:「是」。我在○○路跟台灣大道○○大樓00樓見到許秀鳳,我除了到○○路的辦公室去領紅利之外,也有拿投資款到○○路辦公室去,我拿投資款的現金到○○路辦公室,是由彭美智陪同交給許秀鳳。我每次拿投資款去都是交給許秀鳳,都是由彭美智陪同。我的上線是彭美智。我到大陸那邊去參觀的時候,有看到官韋岑,他們介紹官韋岑是執行長,許秀鳳跟詹鳳鳴坐在大圓桌的旁邊,他們講解大陸企業、瑞訊銀行以及換匯的業務等等,許秀鳳就說她現在的職務要開發業務市場又要當會計,詹鳳鳴也講同樣的話,說他們人手不夠。(審判長問:妳當時為何會想要投資普惠世紀公司?)主要是彭美智有傳很多訊息、影片跟資料還有他們很多證照給我看,本身我對於傳直銷是很排斥,但是對於談論到外匯這塊我是有興趣的,因為我自己本身在家裡就會自己操作外匯,因為我早上盯盤,有時候要盯到晚上很晚,很累,我就覺得剛好有這樣的獲利,就有點被洗腦過去。(審判長問:妳方才提到妳本來就有在做投資,妳是否知道投資本身就有風險存在?)投資當然就有風險,但是他們跟我們講說是保本的。(審判長問:【提示他字第7839號卷第5-8頁反面跟單VIP協議書】妳有投資跟單VIP?)我只有投資跟單VIP。(審判長問:【提示他字第7839號卷第5-8頁反面跟單VIP協議書】是否妳當初有參與投資普惠世紀跟單VIP,普惠世紀公司寄給妳的協議書電子郵件?)是。(審判長問:【第二條⒊甲方承諾,在乙方的投資週期到期後,如果甲方合作的操盤手團隊對於乙方的交易帳戶出現虧損,甲方需要在協議到期後的五個工作日內,把操盤手交易虧損的資金補償到乙方的交易帳戶】,內容是否就是所謂的保本?)對。(審判長問:【第二條⒉甲方將乙方的交易帳戶交給甲方合作的專業外匯操盤手進行管理,甲方保證,操盤手在合同約定的投資週期內,給到投資者不得低於約定的投資回報率】,內容是否就是所謂的保息?)對。(審判長問:妳是否知道許秀鳳能否從妳的投資款裡面得到部分的佣金?)可以,彭美智跟我說的等語(詳原審卷七第103頁至第109頁)。
⑤證人陳萬清於偵查中結證稱:是許秀鳳跟我介紹普惠世
紀的投資案,她在105年底介紹普惠世紀跟單VIP方案,我投資普惠二年期,保證獲利月息6%,105年11、12月時,許秀鳳說賴純珠的女兒官韋岑叫她們召集,辦了3桌招待我們,陳重佑跟官韋岑是同居人關係,他們在尾牙時有說明投資狀況,邀請我們投資,陳重佑、官韋岑是老闆,詹鳳鳴跟許秀鳳是好朋友,老闆在那裡她們就到那裡,詹鳳鳴負責桃園地區,許秀鳳負責台中地區,詹鳳鳴及許秀鳳都會把開會的訊息帶回來,有說到要投資虛擬貨幣,叫大家繼續投,投資款都是拿現金給許秀鳳,她幫我們入單,我幾乎都拿現金給許秀鳳,我除了投資跟單VIP,後來還有投資JAC貨幣,投資期三個月,三個月不能買賣,之後賣掉保證獲利4倍,投資情形在調查站有核對過,投資情形如調查站所述等語(詳107年度他字第8740卷第51頁至第53頁)。於本院審理時另證稱:我是透過許秀鳳跟她男友張耀升接觸普惠世紀集團,由張耀升介紹普惠世紀集團投資方案,並在一個餐會中聽到陳重佑提到他有外匯操盤執照(本院卷三第533至534頁)。許秀鳳是屬於公司比較接觸老闆的。每個人都知道許秀鳳是普惠世紀集團市場副總裁,但許秀鳳自己沒有主動說這件事,但他就是坐前面的,至於她的職位在我們來講沒有意義,只是我們有問題,公司的狀況,我們會去問許秀鳳。公司決策是陳重佑決定。我們有要求許秀鳳固定在○○路辦公室跟我們匯報公司資訊及工作,因為我們投資人不可能去大陸跟董事長見面,而許秀鳳是上層的,所以投資人會要求許秀鳳來開這個會,許秀鳳跟老闆是最直接聯繫。相關問題會問許秀鳳不問張耀升,是因為張耀升很少去大陸,許秀鳳很常去,因為許秀鳳給老闆賺很多錢,老闆經常出機票錢讓她過去深圳,許秀鳳有時候會去總公司走一走,在大陸用視訊跟大家見面,許秀鳳的專業就是替陳重佑傳播謠言,大家中樂透等語(本院卷三第533、534、537、539至54
3、545、546頁)。⑥證人張書瑜於偵查中結證稱:王稐凱告訴我他最近在投
資理財,如果我有興趣,他會請林展震過來跟我說明,林展震是王稐凱的下線,我跟賴永麒陸續跟林展震碰面二次談投資的事,後來林展震跟我們講解普惠世紀投資方案內容,投資半年、12月、18月、24月,分別每月固定獲得2%、4%、5%、6%,總計我們夫妻共投資新臺幣652萬多元等語(詳107年度他字第7819卷第92頁至第94頁)。
⑦證人王稐凱於原審109年1月3日審理時結證稱:(檢察官
問:你先前107年9月14日在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站做筆錄,後來在同日有到地檢署接受訊問,這兩份筆錄當時回答調查官以及檢察官的回答是否都實在?)實在。(檢察官問:你之前在中機站有回答調查官說陳利維原本是海外營運長,後來升任營運副總裁,當時回答是否實在?)對,因為他有拿名稱給我看,好像是後面才升的。(檢察官問:你怎麼知道他有這些職稱或是擔任這些職務?)因為大會的時候會講,或是公司會發線上的月刊,我有看到。(檢察官問:請陳利維上台致詞的時候,就會講他的職稱,你有在場聽到?)是。(檢察官問:【請提示證人王稐凱107年9月14日調查筆錄第8頁,你答:另陳利維、許秀鳳經常在會員大會上台講話】,你當時怎麼會這樣回答調查官?)但是陳利維確實有上台只有在澳門那一次。(檢察官問:你投資普惠世紀公司,你是否有介紹其他下線進來投資?)有。(檢察官問:你可以抽多少佣金?)大概10%。(檢察官問:你的下線再拉下線的話,你是否可以再抽佣金?)可以。(檢察官問:幾%?)總共10%,我拿到都10%,他們有人有介紹,我再從10%撥給他。(檢察官問:如果你的下線再帶下線進來都拿10%?)不是,我可能給他8%,他給下面的人6%。(檢察官問:你怎麼知道你可以拿10%或是再從下線部分再拿2%起來?)因為我當初在投資的時候,陳利維就說公司退他錢,他會退我錢。最一開始我的投資就是我自己第一筆,陳利維開始退我錢的時候,我有找人進來,陳利維持續再退我錢。%數是我自己決定的,我也可以不要退給下線,沒有明文規定一定要退,只不過他有投資,我就退他錢。(檢察官問:你投資以及你的下線投資,陳利維都可以獲取佣金,所以陳利維把他抽到的佣金再退給你?)對。(檢察官問:所以陳利維是你的上線應該沒錯?)是,算上線沒錯。(檢察官問:你可以抽多少佣金都是陳利維跟你講的?)我可以抽多少佣金是陳利維給我,是固定的。下線的部分是我自己決定的,因為有些人我也沒有給他佣金。(檢察官問:【請提示證人王稐凱107年9月14日調查筆錄第9頁】調查官問普惠世紀公司投資方案為何?你答普惠世紀公司有一般的跟單方案以及不定期推出「鑽石VIP」(投資狀況不會顯示在跟單網上);一般跟單方案,投資週期包括半年、1年期、1年半、2年半,月息分別3%、4%、5%、6%,至於「鑽石VIP」方式,月息是10%,通常活動都只有幾天,且不會發公告,都是由陳重佑、官韋岑、陳利維等人私下透露給他想透露的人,這種方案通常都是陳利維跟我說的,我知道以後,也可以透露給我的好友知道,但這部分是沒有獎金的。上開所述是否實在?)對。(檢察官問:所以這種「鑽石方案」一開始只有公司的高層陳重佑、官韋岑、陳利維等人才知道?)我不知道一開始只有誰知道,但是我的部分是陳利維跟我說的。(辯護人問:方才檢察官在問你的時候,你有提到你投資的金額部分陳利維會把佣金退給你?)對。(辯護人問:陳利維為何要把佣金退給你?)因為公司有給他錢。公司給陳利維錢,陳利維自己不要,就把佣金都退給我。(辯護人問:【請提示證人王稐凱107年9月14日調查筆錄第9頁】你答「至於「鑽石VIP」方式,月息是10%,通常活動都只有幾天,且不會發公告,都是由陳重佑、官韋岑、陳利維等人私下透露給他想透露的人」,因為你有提到陳重佑跟官韋岑,想要請問你關於「鑽石VIP方案」,你有無從陳重佑、官韋岑那邊得到什麼說明?)沒有得到詳細的說明。「鑽石VIP方案」我的認知是陳重佑跟官韋岑講,官韋岑跟陳利維講,陳利維再跟我講。(審判長問:這幾次會員大會除了你方才提到陳利維有上台去講一下話之外,蔡朋霖有無上台講話?)有。(審判長問:鍾自強有無上台講話?)有。(審判長問:莊登崴、許秀鳳、詹鳳鳴是否都有上台講話?)都有。(審判長問:就你參與這幾次會員大會,大概有多少人參加會員?)很多人,應該幾百人等語(詳原審卷五第183頁至第200頁);又於原審109年4月17日審理時結證稱:鍾自強有在會員大會上講話,是講跟月刊有關的事情等語(原審卷七第96頁)。
⑧證人吳培源於偵查中結證稱:是許秀鳳介紹我投資,她
在106年6月底介紹普惠世紀跟單VIP及入股方案,跟單VIP有半年、一年、一年半、二年期,我投資二年期,保證獲利月息6%,入股方案是我投資100萬元,每月領20萬元,領5個月後第6個月開始每月領10萬元,一年到期後本金就還我,我共投資200萬的入股方案,我沒有主動招攬,是在獅子會聚會時陳平舜、陳慧玲主動來問我投資情形,我有跟他們說,我還跟他們說要了解要去公司,我們就直接約在普惠世紀台中辦公室,許秀鳳跟我們說投資方案。李麗香、鄭明聯他們上班沒辦法到公司交錢,所以匯給我請我幫他們交,由我會去普惠公司給許麗環等語(詳107年度他字第7528卷第53頁至第54頁)。
⑨證人鄭震宏於偵查中結證稱:約於106年間我朋友許秀鳳
介紹我普惠世紀投資方案,2年期月息6%,我沒有加入,直到107年2月許秀鳳跟我的共同友人賴正淙又向我提到前述投資方案,我才投資普惠世紀跟單VIP,2年期月息6%,第1、2筆投資我是現金交給賴正淙,許秀鳳也在場,地點在普惠公司○○路00樓,之前都有給合約,用Email方式給我合約書,後來我又於107年5月底投資JAC珠寶幣5萬枚,折合新臺幣約11萬6千元,錢交給許麗環,賴正淙、許秀鳳都在場,許秀鳳跟我說匯款很麻煩,叫我拿現金去普惠公司給許麗環等語(詳107年度偵字第26635卷第36頁至第37頁)。於本院審理時另證稱:許秀鳳、賴正淙他們比較積極參與活動訊息,且會提供一些資訊給我們,我就相信資訊內容是OK的。據我所知,許秀鳳會參與開會,因為許秀鳳算是幹部,但下達公布投資方式的應該都是陳重佑,許秀鳳有跟我說過普惠世紀的投資訊息。我投資時拿現金給賴正淙時,許秀鳳有在場,後來這些投資款都轉給許秀鳳的妹妹許麗環的陳述都是屬實,廖美珍有來○○路公司了解投資訊息,當初是講師先說明,之後才由許秀鳳跟張協理做補充說明,我當時也在場,而林惠霜跟李俊毅的投資款都是交給許秀鳳的妹妹(即指許麗環)等語(本院卷三第305、306、
326、328、329頁)。⑩證人鄒志偉於偵查中結證稱:是詹鳳鳴介紹我投資普惠
世紀,她大概講一下外匯是跟瑞訊銀行下單購價差,之後她就官韋岑跟我們解說,官韋岑把公司證照、瑞訊銀行代理資料、新聞稿給我們看,並說投資方案。普惠世紀在桃園○○○○路00號0樓集會場所現場負責人是詹鳳鳴,她在那裡宣導普惠世紀的營運方向及旅遊資訊,詹鳳鳴對投資人宣導這些是要讓會員清楚公司有在賺錢,詹鳳鳴在○○集會所會請會計妹妹收取投資人投資款,有見過許秀鳳,她會幫忙輔導,就是有人想了解普惠世紀投資方案會幫忙安排講解人員,也會對現場的人說明公司投資前景。我大部時間在○○,○○都是詹鳳鳴在負責,下線繳交投資款或領取紅利都是到○○會場自己拿的,我的投資金額合計813萬4200元等語(詳107年度偵字第26347卷五第261頁至第265頁)。
⑪證人劉貴英於偵查中結證稱:我跟賴純珠、詹鳳鳴是多
年好友,約於105年11月間我跟賴純珠、詹鳳鳴在官韋岑住家聚會時,官韋岑主動向我們在場的人說明有個投資方案,投資金額以美金計算,依投資時間長短而有每月3%至6%的利息收入,我當時覺得利息不錯,隔幾天就投資第一筆美金1萬元,後來還有投資好幾筆,都是直接拿現金到桃園○○聚會場所交給公司小姐,或匯款給官韋岑,總共投資跟單網10萬6千美金,另外我有用我兒子潘信衡名義投資5萬美金,投資款有6筆匯給官韋岑,7筆在○○不是交給詹鳳鳴就是交給行政小姐。我的佣金從6%提升到15%是詹鳳鳴告訴我公司決定的,至於怎麼計算我不清楚,下線的佣金是詹鳳鳴先給我,我再把霍姿云或鍾靜瑩的佣金給她們,至於誰能獲得多少佣金是公司決定的。○○聚會所是每個禮拜三下午1點舉行,大家互相分享,負責人應該是詹鳳鳴,因為現場有事都找詹鳳鳴。我不是招攬我是分享,我只有分享鍾瑞珠、劉于雯、莊羽喬、鄭義振、邱淑琴、孫瑞滿、陳運修等人加入,其餘人等應該是我的下線霍姿云、鍾靜瑩分享加入的,他們分享加入的投資人都會記載在我這一條線下面等語(詳107年度偵字第26347卷五第157頁至第161頁)。
⑫證人彭祺翔於偵查中結證稱:我有投資普惠世紀,鄒志
偉是我爸爸的朋友,107年1月鄒志偉邀請我們到他的住宅,到那邊後有一個叫許秀鳳的分享普惠世紀的投資方案給我們聽,我107年3月就投資了第1筆外匯,金額2千美金,投資方案是一千美金每月可以拿3至6%的利息,合約期有6、12、18、24個月,我領了3次利息後,覺得不錯,陸續再加碼5千美金,後來107年8月底左右公司就出事,沒有給利息,許秀鳳當時是公司的業務副總,鄒志偉是早我加入的會員,是許秀鳳邀我進入普惠世紀,也是她跟我說明投資制度的,鄒志偉是介紹許秀鳳跟我們說明普惠世紀的投資制度,我一開始是與許秀鳳接觸,但後續是由詹鳳鳴帶領我們及告知我們聚會訊息,詹鳳鳴算是我們的領導,我招攬林傑恩等人投資普惠世紀有獲取6%佣金,是拿現金,許秀鳳跟我說若我有介紹投資者,可以依個人投資金額多少拿到不同比例的獎金等語(詳107年度偵字第26347卷五第217頁至第221頁)。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是父母朋友鄒志偉推薦普惠世紀投資方案後,我到臺中某公寓聽許秀鳳介紹普惠世紀集團及投資方案,之後去大陸後聽朋友說確實有這家公司,就正式加入普惠世紀集團,之後才到詹鳳鳴○○處聽他們分享,我只知道詹鳳鳴是○○場所主持分享的人,當時平均每個月會聚會2次,應該有超過10次,聚會時是很多朋友會上台分享投資理財觀念及加入者的回饋,詹鳳鳴就是會在上面主持,帶領大家聽台上的人分享等語(本院卷四第661、663、664頁)。⑬證人林麗惠於偵查中結證稱:是許秀鳳招攬我投資,因
有個朋友有投資,我沒參加任何說明會就投資了,每投資1萬美金每個月可獲6%利息,利息第一、二個月有匯到我銀行帳戶,之後由詹鳳鳴親自送到我住處給我,詹鳳鳴又叫我們買虛擬的珠寶幣,閉鎖期3個月,每1枚珠寶幣0.5元人民幣,過閉銷期後保證獲利,上市後是2元人民幣起跳,我就拿93萬元給詹鳳鳴及她兒子,第二筆我拿46萬5千元到○○○○路00號0樓給詹鳳鳴的會計宥均等語(詳107年度他字第3671卷二第149頁至第150頁)。
⑭證人廖嘉莉於偵查中結證稱:我是詹鳳鳴拿錢給林麗惠
時,詹鳳鳴就到我家把投資方案講給我、我兒子跟媳婦聽,除了詹鳳鳴外我沒接觸其他人。我的報酬方式跟林麗惠一樣,我是從106年10月25日投資匯款1萬美金、第二筆1萬美金、第三筆5千美金,我媳婦劉丞畇用她的名字投資2萬美金,珠寶幣我也有買,在107年5月9日在善導寺辦公拿4萬6500元新臺幣給詹鳳鳴,第二筆107年5月29日到詹鳳鳴○○辦公室,我拿13萬9500元給詹鳳鳴的會計,我媳婦的是我在107年5月11日或12日拿現金9萬7500元到○○給詹鳳鳴的會計(陳宥均)等語(詳107年度他字第3671卷二第149頁至第150頁)。
⑮證人施宇任於偵查中結證稱:105年2月我與莊登崴閒聊
時,他向我表示他有作一點投資,我想試試看,約105年5月間便問莊登崴投資詳情,他傳給我一個普惠世紀的網站,以及一張登載投資方案及利息的圖片,我在105年5月中匯款新臺幣34萬元給莊登崴,投資期間1年,每月領取利息2萬多元,我在世紀精品殿平台還有入金20萬元,總共投資金額是197萬5千元,我的投資款都交給莊登崴,在107年2月15日前紅利都由莊登崴交給我,莊登崴說招攬我有佣金,但他可以把佣金直接退給我等語(詳107年度偵字第26347卷五第31頁至第33頁)。
⑯證人林立紳於偵查中結證稱:莊登崴一開始於105年7月
間用LINE跟我聯絡,問我說生活要不要好過一點,投資他的公司每月固定領配息,生活就可以好過一點,我於105年7月聽從莊登崴建議,用車子去辦貸款50多萬元,拿其中40萬元交給莊登崴,一開始只有說利息是每個月3至5%,從105年8月開始領到配息,我的投資沒有書面契約,莊登崴有給我兩個普惠世紀公司的網站,也有給我我的帳號、密碼,可以登入進去看,我就投資這40萬元,莊登崴沒有提過招攬投資可以獲得佣金的事,也沒有退佣給我,他有要我招攬別人,我覺得風險蠻高的,不敢招攬別人等語(詳107年度偵字第26347卷四第153頁至第155頁)。
⑰證人鄭宇廷於偵查中結證稱:我朋友即蔡朋霖在105年10
月時,我問他近況,他告訴我他有投資普惠世紀,並介紹我外匯投資商品,有分半年、1年、1年半、2年,利息每月分別是百分之3、4、5、6,我第一筆投資32萬6千元,是匯給蔡朋霖中信帳戶,共陸續了4筆,其他3筆是我拿現金給蔡朋霖,我獲利之後都再投入。如我有介紹朋友投資普惠世紀的商品,我可以得到介紹的人投資金額的百分之5到10,一開始是蔡朋霖將佣金匯到我的帳戶,介紹費也會用世紀元的方式存到我帳戶內。姚倩如、黃宸奕、楊莉玟都是我介紹的客戶,都是蔡朋霖跟我講介紹費多少錢,一開始蔡朋霖匯給我,後來都是點數。我介紹了10幾個人,我的客戶如果要繳錢,我會聯絡蔡朋霖,蔡朋霖就會幫我聯繫後,跟我說繳錢時間、地點,並會有人來收款。早期公司沒有將公告訊息寄到我的電子信用,蔡朋霖會將公司訊息用LINE轉給我,我再將訊息轉給我的客戶或朋友等語(詳107年度偵字第26347卷二第69頁至第85頁);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我跟蔡朋霖參加大會時,印象中蔡朋霖曾經上台講話,當時是被掛名總經理,內容是轉述公司以往辦過的賽事或體育活動,但蔡朋霖有明確跟我說那些活動不是他辦的,是陳重佑給他講稿讓他上台說等語(原審卷五第124、129頁)。
⑱證人李偉富於偵查中結證稱:105年7、8月蔡朋霖主動約
我跟我老婆吃飯,有聊到他投資普惠世紀,蔡朋霖說普惠世紀是操作外匯買賣的公司,透過高頻交易刷手續費方式獲利,老闆陳重佑是瑞訊銀行亞洲總代理,投資期間半年、1年、1年半及2年,每月分別可以獲取3%、4%、5%、6%的紅利,我第一筆投資32萬6千元,半年期,利率每個月3%,期滿返還本金,我的投資款幾乎都是拿現金給蔡朋霖,只有二、三次用匯款的,我的家人也有投資,蔡朋霖大約交付紅利給我10次左右等語(詳107年度偵字第26347卷四第11頁至第13頁)。
⑲證人宋中敏於偵查中結證稱:105年11、12月間,蔡朋霖
來我公司聊天,他告訴我他有投資普惠世紀,報酬很好,並說自己和幹部群很熟,經我詢問投資方案內容,蔡朋霖說有分半年、1年、1年半、2年,利息每月分別是百分之3、4、5、6,我先在105年12月投資2萬美金半年期,106年6月將本金再投入,107年3月、5月各投2萬美金都是二年期,投資款我在住處交現金給蔡朋霖,每月領息有匯款到我銀行帳戶,也有由蔡朋霖交付現金給我,但蔡朋霖交付現金紅利給我比較多。我母親後來也有投資,蔡朋霖從頭到尾都沒有跟我提及退佣的事情,蔡朋霖有問我要不要當普惠世紀的業務,我說不要,我想單純當投資人等語(詳107年度偵字第26347卷四第51頁至第53頁)。
⑳證人詹原廣於偵查中結證稱:105年5月間以前信義房屋
的同事鍾自強在聚會時,跟我及何寬彥說投資普惠世紀一年期可得每月利息10%,單筆投資最低5千美金,我在105年5月交付現金17萬相當5千美金給鍾自強,之後每月有收到10%利息,我陸續又投資1萬5千美金,都是現金交付鍾自強,後來變成每月6%紅利也是鍾自強說的,鍾自強說我有介紹別人投資普惠世紀,可以領到別人投資金額的6至8%作為佣金,上開投資不論普惠世紀經營的盈虧都可以獲得固定的報酬等語(詳107年度他字第3671卷二第175頁正反面)。
㉑證人張順宸於偵查中結證稱:105年7、8月間和鍾自強在
聊天聊到普惠世紀的投資方案,鍾自強說他有投資外匯,有固定配息,鍾自強帶著我去陳重佑家,在場有我、鍾自強、陳重佑、官韋岑,陳重佑說他有瑞士瑞訊銀行亞洲總代理的身分,投資有固定的配息,最低單位1千美分,有分半年、1年、1年半、2年,利息每月分別是百分之4、5、6、7,除自己投資,招攬其他人投資可以領佣金8%,我加入後鍾自強算是我上線,邱昱翔是我下線,我跟我父親投資的金額加起來有700多萬,老闆是陳重佑,會計是吳佩珊、老闆娘是官韋岑,鍾自強好像是在弄月刊,月刊在講普惠世紀投資辦了什麼行程、活動等語(詳107年度偵字第27823卷二第141至第155頁)。
㉒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宥均於偵查中結證稱:詹鳳鳴是我母
親的好友,107年2月底詹鳳鳴到我家找我母親聊天,有談及我正好離職沒有工作,詹鳳鳴問我願不願意當她助理,作一些基本的網站問題,協助婆婆媽媽投資人操作電腦,詹鳳鳴有把想聘助理一事告知陳重佑,陳重佑表示就由公司來聘請,詹鳳鳴指派我駐點在○○辦事處協助投資人在「跟單網」及「世紀精品殿」平台設定帳號及電子郵件信箱,到107年6月間詹鳳鳴要求我協助收取投資人之投資款並向吳佩珊回報每日收款總額,若當日收款額度於50萬元以內,就由我鎖在辦公室的櫃子內暫為保管,若逾50萬元就會由吳佩珊派員或是她自己來○○取款,或由我送回總公司交給吳佩珊,詹鳳鳴有與一些投資人在微信組成個別群組,群組內只有詹鳳鳴及該名投資人兩人,這樣的群組有9個,每個群組都會邀我加入,每群組內投資人有招攬到新下線要加入或原下線加碼投資,就會將下線姓名及投資金額貼到群組內,當我收到款項後,會當場協助該下在「跟單網」及「世紀精品殿」平台設定帳號及電子郵件信箱,並在我、詹鳳鳴與投資人的3人群組內告知款項已收訖,之後再回報到微信「水水阿姨行政」的8人群組內給吳佩珊,吳佩珊就會通知後台管理人開通平台帳號,之後投資人會看到網路上的入帳紀錄,我每週五晚上將該週之收款紀錄私訊到微信給詹鳳鳴留存。我上班地點在○○辦事處,工作內容如前所述。每週二中午11點左右大約會有十幾位投資人到○○區○○路00號0樓○○辦事處,由詹鳳鳴向那些人講話,詹鳳鳴每次都會帶幾道菜過來,大家中午會在辦公室內用餐,活動大約到下午2點多結束,有些人會在活動結束後找我繳交投資款,投資人都知道詹鳳鳴每周二都會在○○辦事處聚會,多數是由詹鳳鳴主持,有時也會請在場的投資人上台分享投資過程及心得。詹鳳鳴於107年8月23日召集她的下線投資人到○○辦事處,告訴在場人陳重佑應該是跑了,會議結束後,詹鳳鳴將我拉到一旁告訴我我被解雇的事,但吳佩珊有承諾大家會給予8月份薪水及遣散費,「水水阿姨行政」群組成員有詹鳳鳴、我、吳佩珊,及其他人共8人,我不清楚其他人的真實姓名,(檢察官問:妳在調查官詢問時,有說到妳協助收取款項期間,有遇到下線領不到利息而跳腳的情形,當時公司幹部怎麼處理?)本來詹鳳鳴跟老闆陳重佑說看別人注的資金可不可以拿來抵會員的利息,陳重佑有同意,我有問吳佩珊說陳重佑說可以,可以這樣抵嗎?吳佩珊也同意,我才照老闆指示將錢發下去,這樣的處理方式是詹鳳鳴跟我說陳重佑同意這樣作,我跟吳佩珊說,吳佩珊有問陳重佑,吳佩珊說陳重佑有同意。107年8月23日當天,我聽小米說吳佩珊有要求台中總公司被解雇的員工將手機及筆電中有關資料刪除才可以離開公司,因我遠在○○,吳佩珊只有電話中告知我要刪除資料,並未強制我必須在她面前刪除資料,我直到107年8月30日到○○辦事處才將相關資料刪掉,吳佩珊沒有特定那一些資料,就說將普惠世紀集團的資料都刪掉等語(詳107年度偵字第27823卷一第367至第389頁)。
㉓證人藍漢中於偵訊時結證稱:是林宛彤招攬我投資,林
宛彤說她的上線是陳利維,而在107年初帶我到深圳參訪,陳重佑、官韋岑、莊登崴、陳利維、詹鳳鳴、許秀鳳、蔡朋霖、鍾志強都有出現,講公司的經營、獲利模式,他們是輪流上台,稱普惠世紀是無風險平台等語(108他5479卷第42頁)。
㉔證人姜俊山於偵訊時結證稱:莊登崴是我之前老闆,他
有介紹我普惠世紀的網站設計,說普惠世紀是要做直銷推廣、紀錄使用者入金金額、推廣關係、計算獎金、累積獎金可以申請出金,普惠世紀後台人員在後台登錄就可以知道出金訊息,再去確認匯款給使用者。當時是陳利維先跟陳重佑約好,我跟莊登崴一起去找陳利維,陳利維再帶我們去找陳重佑,我們4人一起談的。陳重佑是講需要一個直銷系統,大致內容,細項內容是陳利維講的,莊登崴在旁邊聽。我設計的臺灣普惠網頁有設計招攬下線獎金最少3%,最多10%。我設計的網站內容莊登崴都知情,因網站實際設計內容是陳利維找我跟莊登崴一起去聽,包含獎金設計、頁面風格、功能規劃等關於管理者與使用者使用功能,都是陳利維講給我跟莊登崴聽,因為莊登崴是我的老闆,所以他也要聽,由我來撰寫程式,我們3個人有成立LINE群組討論網頁設計內容。當時也因陳重佑跟陳利維講,陳利維再跟莊登崴講,我們有一起去陳重佑家了解設計puhueibank.com的私人帳戶網站,對外開始一般使用者註冊。陳利維在107年1月有希望我將臺灣普惠網站及私人帳戶網站點數移轉到陳利維旗下工程師設計的世紀精品殿網站,完成後陳利維就要求我把臺灣普惠跟私人帳戶網站出金功能關閉。我在設計私人帳戶網站時,莊登崴有參與也知道內容,串接世紀精品殿部分莊登崴不知道。後來是陳利維要求我在107年8月底準備關係臺灣普惠及私人帳戶網站,我在107年9月初才關掉。我聽陳利維說莊登崴有去大陸普惠世紀談好年薪,幫陳重佑處理資訊事務,後來因購買大陸普惠世紀設備請款不實在被陳重佑發現趕回來。我知道莊登崴有招攬湯雅筑及雙胞胎兄弟工程師投資普惠世紀等語(107偵26347卷第109至113頁)。
㉕證人彭以珉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其於106年2月至107年4
月間,在普惠世紀集團擔任平面設計師,詹鳳鳴是我母親;陳利維是海外營運長,推廣普惠世紀投資方案、招攬會員,是負責業務的營運長;許秀鳳是市場總監,107年6、7月被冠上副總裁的稱謂,工作內容是傳達普惠世紀集團正面形像,傳達陳重佑定期給會員的公告讓會員知道;我母親詹鳳鳴在普惠世紀集團擔任市場總監,工作內容跟許秀鳳一樣;鍾自強負責普惠世紀月刊,我跟工作內容沒有交集,鍾自強有自己的團隊,我不用幫忙,莊登崴負責技術層面,細節我不清楚,他是技術總監,官韋彤是陳重佑會私下指派任務,顏智蓉是早期財務,負責收投資款跟發派紅利;吳佩珊是行政總監,管理人事、財務,公司的事她比較了解,顏智蓉離職後由她負責收取投資款及發派紅利;陳宥均是臺灣北區行政助理,為詹鳳鳴助理,是普惠世紀派給詹鳳鳴的,陳宥均有協助會員處理跟單VIP網操作的問題。我在106年2、3月是在○○○○路上班,現場負責人是詹鳳鳴,之後到107年4月,是去中國上班。詹鳳鳴會在普惠世紀所承租○○場所佈達陳重佑的事,也會請已投資者上台分享等語(107偵27823卷二第233至241頁)。
㉖證人即同案被告許秀鳳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女兒林錚
洛106年1月至8月在○○路00樓辦公室做打掃工作,107年
7、8月伊指示她再回來幫忙,會收取投資人投資款。另我妹妹許麗環自106年11月開始在上開地點上班,工作也是打掃,並收取投資款項,吳佩珊再派人或親自過來收。我有跟林錚洛跟許麗環說過普惠世紀的投資方案,他們自己也有投資。他們的主管為吳佩珊,受吳佩珊指示收取投資款項。公司原本以匯款方式支付投資人紅利,107年1月後吳佩珊開始以現金支付投資人紅利,每日到○○路00樓辦公司將報表及現金交給我,再由我轉交予投資人(107偵27823卷二第379頁);官韋彤是普惠世紀的後台行政人員,有協助處理JAC幣,會幫忙撥JAC幣到交易平台帳戶(107偵27823卷三第342頁)等語。㉗證人即同案被告詹鳳鳴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有參加「水
水阿姨行政」群組,成員還有許秀鳳、吳佩珊、陳宥均、公司行政人員,這個群組只要是做客服的業務,例如新會員開立帳戶的情形、繳款情形、公司要佈達的公告、配息進度等事項供群組成員確認後反應給公司人員處理,後來有投資款是交給陳宥均,由陳宥均跟吳佩珊接洽等語(107偵27823卷一第227至231頁)。㉘證人即同案被告顏智蓉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公司招攬對
象包括大陸跟臺灣人,大陸員工招攬客戶是玩自操,公司收手續費而已,臺灣投資是有定息跟配息,也就是所謂入金。我是把錢匯給官韋岑,早期有些人匯到公司戶頭,有些給上線,最後集中到上頭,吳佩珊會去跟業務頭收並告知陳重佑收款狀況。公司團隊有6個,其中楊秀廣跟向佐中是大陸人,其他許秀鳳、陳利維、官振益、邱鴻盛是跟單,陳利維好像有少部分是自操。陳重佑是普惠公司的老闆;官韋岑任職普惠公司執行董事;官韋欣及官韋彤是官韋岑的妹妹,均擔任客服總監;陳利維是擔任營運長,是黃金團隊的領導;許秀鳳對我來說是團隊領導,有掛名業務總監,我離職後聽說她升職為副總裁;詹鳳鳴跟許秀鳳是同一個團隊,也在裡面也算是領導,他們2個業績差不多,後來有擔任總監;鍾自強是月刊部總編,是陳利維團隊,莊登崴本來是陳利維團隊的,後來有聽說他分出來,但他的團隊做不太起來,大型活動他會併在利維團隊,他也算是領導,吳佩珊則是公司行政,負責向加入集團的會員收取入金的費用,有配助理,後來變行政總監;官韋欣、官韋彤擔任客服總監主要是協助客戶信箱郵件回答問題或後台操作的問題,她們2人起薪是6萬元。我有與官韋欣、官韋彤、官韋岑、吳佩珊、鄭如紋成立微信群組,群組內官韋岑會發入金公版資料,包含客戶姓名、投資週期、投資金額、MT4帳號、所屬團隊及入金方式,我按公版資料在跟單VIP網站輸入伊的帳號密碼,將客戶入金資料登錄在網站內,每天入金金額做報表後再跟陳重佑回報。107年2月農曆年間,官韋岑為出金方便,指示吳佩珊將所收取現今統一存放財務部保險箱,便於隔日出金,並全權將出金事宜交予吳佩珊負責等語(107偵27823卷一第453、457頁,107偵27823卷三第295至298頁)。
㉙證人即同案被告林錚洛於偵訊時具結證稱:我到普惠世
紀公司任職後,吳佩珊是我的主管。陳利維應該跟我母親許秀鳳一樣,是市場總監,也是業務部,找人來投資普惠世紀投資成為會員,詹鳳鳴也是市場總監,工作內容跟許秀鳳一樣等語(107偵27823卷二第309頁)。
㉚證人彭美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時有個大姊引薦我跟
許秀鳳認識後,許秀鳳有帶官韋岑來跟我講一些外匯知識投資內容,講解時許秀鳳也在場,我就決定投資普惠世紀的投資方案,之後陸續投資曾在107年6、7月間將200萬元投資款拿給陳利維本人。投資JAC幣是公司講師團講的,藍婷燕是透過我的介紹才知道普惠世紀的投資方案,葉秀素會投資則是藍婷燕跟葉秀素說,我不了解許秀鳳在普惠世紀擔任何種職務,許秀鳳也沒有告訴過我她在普惠世紀擔任何種職務,因為我很忙,所以很少出現參與聚會,我只偶爾會去○○路的辦公室,不清楚那個辦公室有無固定集會,有時候LINE會有集會通知,告知集會內容是告知何為外匯及陳重佑與大陸五百大企業合作。許秀鳳跟我說那些事情都是陳重佑跟她講的(本院卷三第313至318頁,第320至321頁)。㉛證人廖俊柔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是許秀鳳跟我講普惠世
紀投資方案後,透過許秀鳳介紹,才見到官韋岑(本院卷三第333頁),網站上常常會顯示說許秀鳳在普惠世紀集團就是擔任市場總監,但實質意義是什麼我不清楚等語(本院卷三第333、341頁)。
㉜證人袁秀鳳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投資以後,詹鳳鳴有
在○○○○路那邊幫我們上過課,上課內容就是投資,然後跟我們洗腦說多好賺多好賺等語(本院卷四第540頁)。
㉝證人蔣孝慈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鍾自強是我好朋友的先
生,我們從106年年中開始,透過鍾自強介紹,有幫普惠世紀擔任月刊文字編輯,我先生擔任月刊的美工排版,鍾自強完全沒有參與普惠世紀月刊製作,普惠世紀月刊的每月受訪者都是陳重佑決定,然後會由鍾自強幫忙聯繫受訪者,我們來做跟進。陳重佑當時因為想把公司做大,認為自己是董事長,聯繫的事情就不自己做,要裝得很有架構的樣子。陳重佑也不會跟我們從事月刊文書、設計的人主動聯絡,我在做月刊期間,都是透過鍾自強跟我們聯繫,我自己沒有辦法跟陳重佑直接聯繫,也沒有跟普惠世紀集團其他任何人有聯繫,月刊每月出刊1次,所以跟鍾自強每月都會有聯繫,鍾自強會把其與陳重佑的對話截圖傳給我們,聯繫內容就是該月主題等語(本院卷四第609至612、614、616至619頁)。
㉞證人段海山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是透過羅平跟我介紹
投資方案,後來才接觸到詹鳳鳴,在投資期間與詹鳳鳴的接觸很頻繁數不清,有活動我都會出席,每一次聚會詹鳳鳴都會在場,跟大家寒暄,然後擔任主持人,說一些公司的方案、進程等語(本院卷四第656、657頁)。
㉟證人姜許蘭珠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是姜二龍的太太,
我跟姜二龍加入普惠世紀投資款是在○○交給詹鳳鳴等語(本院卷四第548至549頁)。
⒉被告等人供述如下:
①被告許秀鳳曾陳稱:經官韋岑告知招攬下線投資會員投
資,可獲得投資金額之6%至15%不等之佣金。我直接招攬的有張耀升、廖俊柔、許麗珠、許麗環、林錚洛、姚秀玲、沈佳融、許智慧、黃麗織、林素珍及葉月好等人,張耀升又招攬吳培元、賴正淙等人;廖俊柔招攬吳治豪、黃仲凱、易克敏、賴瑞娟、李承諺、劉美弘等人。我於每週三下午2時至4時許,在○○大樓集會所召集投資會員聚會,傳達陳重佑及普惠世紀集團之發展方向、成果等訊息,並利用聚會分享,加強投資會員信心,增加投資金額,普惠世紀集團並曾指派講師到場講解投資商品及方案。我有以自己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或現金之方式,收取其下線投資會員之投資款,並自107年年初,由吳佩珊交付投資會員出金報表及現金,依上開報表發給投資會員紅利。無論普惠世紀集團經營之盈虧均可獲得固定紅利。被告陳利維則是營運長,曾經會員大會上台講話。被告詹鳳鳴跟官振益也是市場總監,一樣是招攬投資會員賺取佣金,被告詹鳳鳴是○○集會所之負責人,聚會內容與○○大樓集會所大同小異。被告蔡朋霖是普惠世紀集團娛樂事業的總經理,負責舉辦活動,在會員大會上台講過在澳門有舉辦德州撲克活動,其他活動好像都沒辦成。被告鍾自強是普惠世紀月刊製作人(應為總編輯),也曾在會員大會上台講普惠世紀月刊之內容。被告官韋彤是JAC幣交易平台之後台管理人,而官韋欣則是跟單網之後台管理客服人員。被告吳佩珊是行政主管,向我收取投資會員之投資款,並發給投資紅利,我所發放投資會員之紅利,亦由被告吳佩珊交付現金為之。我與被告詹鳳鳴均為賴純珠之下線投資人等語。
②被告詹鳳鳴曾陳稱:我有招攬下線投資,以賺取下線投
資會員投資金額之6%至15%不等之佣金及0.5%績效達成獎金。因官韋岑授意及支付租金,於106年1月後擔任承租人,承租○○集會所每週二召集投資會員聚會,擔任開場主持人,傳達陳重佑及普惠世紀集團之發展方向、成果等訊息,並利用聚會分享,加強投資會員信心,增加投資金額,普惠世紀集團並指派講師到場講解投資商品及方案。且以女孩團隊參加業績競賽得名,可獲得數百萬元之獎金。並參加「水水阿姨行政」群組,成員還有許秀鳳、吳佩珊、陳宥均、公司行政人員,這個群組只要是做客服的業務,例如新會員開立帳戶的情形、繳款情形、公司要佈達的公告、配息進度等事項供群組成員確認後反應給公司人員處理,後來有投資款是交給陳宥均,由陳宥均跟吳佩珊接洽。107年7月底,有經被告陳重佑、吳佩珊同意,直接將投資會員繳交之投資款,直接作為發放原先投資原會員之紅利,由包括我之小組負責人,將各下線投資會員申請出金之截圖拿給被告陳宥均,再由我領取現金後,轉發紅利給各下線投資人。被告陳重佑為普惠世紀集團總裁兼負責人,主導公司營運,並聲稱為瑞訊銀行之代理,可賺取外匯手續費,並拿出外匯操作報表取信我。我為賴純珠下線投資會員,並由被告官韋岑介紹投資方案。被告官韋岑管理台灣地區行政、財務、人事。被告許秀鳳負責招攬下線。無論普惠世紀集團經營之盈虧均可獲得固定紅利等語。
③被告蔡朋霖部分曾陳稱:我所有之中國信託國際商業銀
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供下線投資會員匯款,並於106年9月、10月起以現金方式,收取投資人鄭宇廷、李偉富等其他投資會員之投資款,再行匯款至被告陳利維上開中國信託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或交付現金給被告陳利維、吳佩珊或渠等指定之人,同時為普惠世紀集團發放佣金。107年5、6月後,集團以現金方式發放利息,由集團提供報表及現金,再由我發放紅利予下線投資會員。在普惠世紀集團於在深圳、廈門、澳門舉辦投資會員鑽石大會時,以普惠世紀集團所屬娛樂商業顧問公司、普惠世紀商業顧問公司(澳門)總經理身分上台進行報告。被告陳重佑要求我擔任娛樂顧問公司總經理,是希望能為普惠世紀集團舉辦活動,希望公司有排場,並許以將來有好處或辦活動賺錢也會分給我,但詢問被告陳重佑希望舉辦活動地點過於困難,因而未能舉辦活動,並向被告陳重佑抱怨不給經費,也不給薪水,活動辦不起來等語。無論普惠世紀集團經營之盈虧均可獲得固定紅利。
④被告莊登崴曾陳稱:普惠世紀官網具有紀錄投資金額、
上下線關係,計算獎金、紅利之功能;私人帳戶網站具有申請出金、存放紅利之功能,均由被告陳重佑指定。被告陳重佑為普惠世紀集團老闆,決定包括投資方案等所有事情。被告官韋岑為被告陳重佑打理臺灣地區事務。被告陳利維本來是官韋岑下線,官韋岑則是臺灣地區所有人的最上線,官韋岑不在臺灣時由陳利維處理臺灣普惠世紀的事務,陳利維掛執行長職務,有在大陸會員大會有上台頒獎,被告許秀鳳、官振益均為普惠世紀集團之組織領導人(線頭)。我原本是被告陳利維的下線投資會員,因升高佣金比例,才又換到被告官韋岑之下線。被告官韋岑父親官振益是市場總監、母親賴純珠是業務總監。無論普惠世紀集團經營之盈虧均可獲得固定紅利。投資款項都是直接匯給官韋岑所有之中國信託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及陳利維所有之中國信託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帳戶,或是以現金方式交付給陳利維或陳利維指派的人員,臺灣普惠世紀會員招攬投資人會有佣金,我的佣金是10%,如果有個別的特別投資方案,佣金會變高,調高2至10%等語。
⑤被告鍾自強曾陳稱:我是被告陳利維的下線投資會員,
招攬下線投資會員,經被告陳利維告知招攬下線投資人投資可賺取投資金額10%之佣金。並以所有之中國信託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收受投資會員投資款後,再領現金交付予被告陳利維或轉帳到陳利維所有之中國信託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或透過被告陳利維聯繫被告吳佩珊至約定地點交付現金。被告吳佩珊是普惠世紀集團的會計。被告陳重佑於106年6、7月以每月薪資人民幣1萬元之代價,聘請我擔任普惠世紀集團普惠世紀月刊總編輯,並招攬編輯團隊成員4、5人,由伊管理編輯處,自106年7月發行至107年6月,月刊內容有人物專訪、普惠世紀集團人事公告、合作對象等宣揚普惠世紀集團發展前景等情。而普惠世紀月刊內容是被告陳重佑所指定。被告陳重佑曾要求以蔡朋霖為訪問名單,我就直接去詢問蔡朋霖的家庭、工作經歷再交給編輯組發揮。而在大會招待投資人吃飯的場所中,我跟蔡朋霖都有上台講話,蔡朋霖說什麼我忘了,我自己是上台講月刊內容,當時上台致詞不需要講投資成功的情形。被告蔡朋霖擔任普惠世紀集團娛樂顧問公司總經理,舉辦活動或因場地問題或參加人數太少,都沒有辦成過。被告詹鳳鳴是市場總監。無論普惠世紀集團經營之盈虧均可獲得固定紅利。
⑥被告吳佩珊曾陳稱:我是由官韋岑聘任,負責行政部門
。下有2位助理劉玉喬、劉秉洋,還有幫我開車的陳彥文。剛開始是幫官振益、賴純珠、許秀鳳、官韋岑等找來的客戶在普惠世紀網站申請會員帳號密碼,我把帳號密碼交給官振益、賴純珠、許秀鳳、官韋岑或他們的客戶本人,客戶都是來投資普惠世紀的投資方案,投資方案按投資期間區分,有6月、12月、18月、24月,可以選擇每月領回紅利或期滿一次領回紅利,每月領的紅利是固定的金額,我的直屬長官是官韋岑,我在○○大樓上班約1、2個月後,賴純珠有帶許秀鳳來,賴純珠說她女兒官韋岑在普惠世紀有一個投資方案,問許秀鳳有沒有興趣,要帶許秀鳳去大陸跟官韋岑見面,之後許秀鳳就很常帶朋友過來辦公室,有找投資人來投資普惠世紀的投資方案,一開始會員的投資款是匯到普惠世紀中國銀行澳門分行帳戶,後來改收現金,陳重佑跟官韋岑會叫我去收投資款,陳利維如果有叫我去收投資款,會先跟官韋岑聯絡,再由官韋岑告知我,陳利維交投資款的地點大部分是便利商店或咖啡廳,官韋岑或陳重佑叫我去收的地點也不一定,只有許秀鳳叫我收投資款的地點固定在○○大樓00樓。許秀鳳來了之後跟我解釋公司在作什麼,我才從會員資料看到投資方案,時間大概在106年1月,我才知道投資人可以固定獲取紅利。許秀鳳的佣金是官韋岑算好直接跟我說金額,我再傳給許秀鳳,官韋岑會把許秀鳳的佣金拿現金給我,叫我在○○大樓00樓交給許秀鳳。原本都是詹鳳鳴把○○那邊的投資款拿去○○大樓給許秀鳳整理,後來有陳宥均後,詹鳳鳴跟陳宥均二個都會把投資人投資款拿到○○大樓,我再過去拿,或拿到○○大樓7樓給我等語。⑦被告陳宥均曾陳稱:於107年2月底以月薪3萬5000元受聘
為詹鳳鳴助理,駐點在桃園市○○區○○路00號0樓○○辦事處協助投資人在「跟單網」及「世紀精品殿」平台設定帳號及電子郵件信箱,並指導年紀較大的投資人如何以手機進入平台及操作相關設定,107年6月間,詹鳳鳴要求我協助收取投資人之投資款並向吳佩珊回報每日收款總額,若當日收款額度於50萬元以內,就會由我鎖在辦公室的櫃子內暫為保管,若逾50萬元就會由吳佩珊派員來○○取款或送回總公司交給吳佩珊,在該段期間,我經手的金額差不多有1,000萬元。詹鳳鳴約有9個投資群組我均有加入,每當群組內投資人有招攬到新下線要加入或原下線加碼投資,就會將下線姓名及投資金額貼到群組內,我收到款項後即協助該下線在「跟單網」及「世紀精品殿」平台設定帳號及電子郵件信箱,並回報投資人所屬群組, 再回報到微信「水水阿姨行政」的8人群組內給吳佩珊,吳佩珊就會通知後台管理人開通平台帳號,等我將款項送至臺中總公司給吳佩珊,經吳佩珊核對無訛後,她才會請後台管理人將投資額度鍵入平台帳號內,投資人此時才會看到網站上的入帳紀錄。我在微信「水水阿姨行政」群組內回報收款金額時,吳佩珊就會紀錄下來以便對帳,我也會將每日繳款人姓名及金額紀錄在筆記型電腦中的EXCEL檔內,每個禮拜五晚上將該週之收款紀錄私訊到微信給詹鳳鳴留存。公司在107年7月間開始陸續出現發不出利息的情況,我自107年6月至107年8月23日遭解雇期間,大約收了50人次的投資款,總金額約1,500萬元或1,600萬元,這期間有下線因領不到利息而跳腳,我向詹鳳鳴反映,詹鳳鳴表示會與陳重佑討論,經我向吳佩珊確認陳重佑同意後,將我手上所收的現金投資款部分挪出作為給下線發放紅利使用。若下線確認未領息, 可以將「跟單網」、「世紀精品殿」平台帳號內交易明細截圖後私訊給上線投資29人,上線再將該截圖傳到與我及詹鳳鳴的3人群組內,經轉傳吳佩珊與後台確認該下線真的沒有領到利息後,就會告知伊並同意由我通知3人群組中的上線來領現金,再由上線投資人將現金轉發給他的下線,這段期間我實際拿到臺中市總公司交到吳佩珊手上的現金大約有500、600萬元等語。
⑧被告許麗環曾自陳:107年1月間至公司從事打掃等行政
雜務,3月間起到8月協助會員收取繳納投資款項,並發放紅利。107年9月間領不到8月份薪水就離職。我會在錢上貼上投資人寫好的姓名和投資方案、金額,在當天統一交給吳佩珊,吳佩珊也會拿發放利息的會員明細表及利息款項給我,請我以微信通訊軟體發訊息給會員及處理發放利息事宜。我每月實際領取薪資約3萬3千元到4千元。薪水領到7月份等語。
⑨被告顏智蓉曾自陳:我在105年6月中旬透過友人官韋岑的
介紹,以月薪7萬元(後陸續調薪至12萬元)前往大陸深圳地區普惠公司擔任會計人員,同年9月初被派回普惠公司設在臺灣臺中的分公司擔任會計人員,107年4月23日離職。公司招攬對象包括大陸跟臺灣人,大陸員工招攬客戶是玩自操,公司收手續費而已,臺灣投資是有定息跟配息,也就是所謂入金。於106年底陳重佑跟我說要幫我安排助理,助理到職後大家都稱為總會,且公司辦活動後會有大會召開,需要頭銜,就讓我掛財務總監。我有與官韋欣、官韋彤、官韋岑、吳佩珊、鄭如紋成立微信群組,群組內官韋岑會發入金公版資料,包含客戶姓名、投資週期、投資金額、MT4帳號、所屬團隊及入金方式,我按公版資料再跟單VIP網站輸入我的帳號密碼,將客戶入金資料登錄在網站內,每天入金金額做報表後再跟陳重佑回報。出金部分也是登入跟單VIP網站後臺,按每日申請出金會員製成報表給陳重佑看等語。
⑩被告林錚洛陳稱:我於106年1月1日到8月31日到普惠世
紀公司擔任行政人員。普惠世紀公司營業項目是收取投資人的投資像定存一樣投資,無論普惠世紀盈虧都領取固定紅利。是許秀鳳跟官韋岑告訴我普惠世紀的投資方案。如果投資人要入金,許秀鳳就會請我到○○○○上的辦公室與投資人會面,收取投資現金款項,再將款項送到吳佩珊住處的樓下,或是約在○○路上的玉山銀行旁邊交給吳佩珊點收。我幫許秀鳳記帳的部分,就是107年7、8月份將微信上投資人傳來的由許秀鳳代墊的出金截圖另存到手機的相簿中。我也是「水水群組」成員之一等語。
⒊本院綜合前揭證人及被告陳述,應可認定本案各被告於普惠世紀集團參與之分工如下:
①被告陳利維部分:
⑴於會員大會及普惠世紀月刊上,均有傳述被告陳利維原本擔任海外營運長,後來升任營運副總裁。
⑵官韋岑不在臺灣時,由被告陳利維負責臺灣普惠世紀事
務。負責推廣普惠世紀投資方案,招攬會員,以其所有之中國信託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000000000000帳戶或現金方式,收取會員投資款,聯繫被告吳佩珊收取投資款。
⑶普惠世紀集團共有6個團隊,被告陳利維是其中1個。與
被告許秀鳳間有投資競賽。是黃金團隊的領導。該團對成員包括被告鍾自強及莊登崴。
⑷可知悉普惠世紀公司不定期推出且不公告的鑽石VIP方案,並將此訊息私下透露給證人王稐凱。
⑸於會員大會上,會講述公司經營、獲利模式,說明普惠世紀是無風險平台,亦曾上台頒獎。
⑹於普惠世紀公司欲設計網頁時,帶同被告莊登崴及證人
姜俊山與共犯陳重佑見面,並告知證人姜俊山、被告莊登崴設計細項內容,並與被告莊登崴、證人姜俊山成立3人LINE群組。
⑺於107年1月間,告知證人姜俊山將臺灣普惠網站及私人
帳戶網站點數移轉到被告陳利維旗下工程師設計的世紀精品殿網站,並於107年8月要求證人姜俊山關閉臺灣普惠及私人帳戶網站。
⑻曾告知證人姜俊山有關被告莊登崴去大陸普惠世紀談好
年薪,幫忙處理資訊事務,嗣後因設備採購問題遭共犯陳重佑發現。
②被告許秀鳳部分:
⑴曾擔任業務副總、市場總監,於107年6、7月為副總裁。
⑵負責臺中地區,參與普惠集團內部開會,並帶回開會訊息。如投資者對公司狀況有疑問,會負責回應。
⑶應投資者要求,每週三下午會在臺中市○○大樓集會所召
集投資會員聚會,傳達共犯陳重佑及普惠世紀集團之發展方向、成果等訊息及正面形象,並利用聚會分享,加強投資會員信心,增加投資金額,普惠世紀集團並曾指派講師到場講解投資商品及方案。
⑷公司團隊有6個,被告許秀鳳是其中1個團隊。與被告陳利維有投資競賽。
⑸在臺中○○大樓收受被告許秀鳳所交付○○地區之投資款,
及被告吳佩珊所交付應發放紅利報表及現金後,由其轉交投資人。
⑹招攬投資者,並告知保證獲利,提供其所有合作金庫商
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或現金方式,收取投資款及交付紅利利息給投資者,如有友人覓得可能之投資者,會前往介紹投資方案,也會安排講師講解投資方案,並於講師跟投資人說明後,做補充說明。
⑺曾帶同投資人參觀大陸深圳普惠世紀公司。陳述自己職
務是要開發業務市場兼會計。常跟隨在陳重佑、官韋岑身邊。
⑻於會員大會時有上台講話,會講述公司經營、獲利模式,告知會員普惠世紀是無風險平台。
③被告詹鳳鳴部分:
⑴擔任市場總監,工作內容是傳達普惠世紀集團正面形象,及陳重佑欲讓會員知道的定期公告。
⑵公司團隊有6個,與被告許秀鳳是同一團隊,也是領導
,業績與被告許秀鳳相近。以女孩團隊參加業績競賽得名,可獲得數百萬元獎金。
⑶提供其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帳戶或現
金方式,收取投資人投資款,亦會告知如再招攬投資者,可取得之佣金之成數,並交付佣金。
⑷承租普惠世紀在桃園市○○○○路00號0樓址,每週二舉行
分享會,擔任現場主持人,分享投資理財觀念、投資會員的回饋及佈達共犯陳重佑公告事項,加強投資會員信心,產生公司賺錢印象,增加投資金額,普惠世紀集團也會指派講師到場講解投資商品及方案。
⑸曾帶同投資者前往大陸普惠世紀公司參觀時,陳述自己
的職務是要開發業務市場兼會計,並講述公司經營、獲利模式,告知會員普惠世紀是無風險平台。
⑹於會員大會時上台講話。
⑺主動詢問被告陳宥均有無意願擔任其助理,協助投資人
操作電腦,嗣後普惠世紀公司即聘請被告陳宥均在○○辦事處協助投資人在「跟單網」、「世紀精品殿」平台設定帳號及電子郵件信箱,並指示被告陳宥均協助收取投資人投資款及向被告吳佩珊回報每日收款金額。
⑻與一些投資人成立微信個別群組,共成立9個,並邀請
被告陳宥均參加,如有招攬到新下線或加碼投資,就會將投資金額貼到群組內,待被告陳宥均收到款項後,會協助在「跟單網」及「世紀精品殿」平台設定帳號及電子郵件信箱,並在被告陳宥均、詹鳳鳴與投資人的3人群組內告知款項款項收訖,再由被告陳宥均回報到微信「水水阿姨行政」8人群組內給被告吳佩珊,被告吳佩珊就會通知後台管理人開通平台帳戶。
⑼被告陳宥均每週五會將該週收款紀錄私訊微信給被告詹鳳鳴留存。
⑽107年7月底曾告知被告陳宥均可以後投資者之投資款給付先投資者之紅利。
⑾係「水水阿姨行政」群組成員之一。該群組主要是做客
服的業務,例如新會員開立帳戶的情形、繳款情形、公司要佈達的公告、配息進度等事項供群組成員確認後反應給公司人員處理。
④被告莊登崴部分:
⑴跟友人分享如欲生活好一點,可投資普惠世紀公司每月
固定領配息,並提供其所申請中國信託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或現金方式,代友人收取投資款,並曾告知友人可招攬其他投資者投資。
⑵陳重佑曾以年薪人民幣100萬元代價,指派其前往大陸
地區擔任技術總監,於會員大會時以此身分上台講話,然嗣後並未獲得報酬。
⑶介紹證人姜俊山設計普惠世紀網站,帶同證人姜俊山去
找被告陳利維後,由被告陳利維帶同,與共犯陳重佑4人一起談網站設計方向。討論過程中被告莊登崴均在旁邊聽。並與證人姜俊山、被告陳利維就網頁設計成立3人LINE群組討論網頁設計內容。亦知悉證人姜俊山所設計私人網站內容。
⑷本來是在被告陳利維團隊內,後來有分出來,但因業績
不佳,於大型活動中仍會併在被告陳利維團隊,但亦屬領導。
⑤被告蔡朋霖部分:
⑴跟友人分享普惠世紀投資方案,並提供其所有中國信託
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或現金方式,收取友人繳交之投資款,亦會轉交紅利及友人可獲得之佣金。
⑵詢問友人有無擔任普惠世紀公司業務之意願,並告知友人如介紹投資可取得之介紹費。
⑶友人招攬之投資者需繳款時,被告蔡朋霖幫忙聯繫後,由被告蔡朋霖告知繳款時、地。
⑷將普惠世紀公司公告訊息以LINE傳送給友人後,由友人轉傳送給其他客戶、朋友。
⑸於會員大會時,以普惠世紀集團娛樂事業的總經理身分
上台報告,講述普惠世紀集團曾舉辦之活動即澳門德州撲克及體育活動。
⑹被告陳重佑要求其擔任娛樂顧問公司總經理,欲其為普
惠世紀集團舉辦活動,讓公司有排場,並許以如有好處或辦活動有賺錢會分紅。但因共犯陳重佑希望舉辦活動之地點過於困難,且認共犯陳重佑不給經費及薪水,故未能順利舉辦活動。
⑥被告鍾自強部分:
⑴向友人分享普惠世紀投資訊息,告知不論普惠世紀盈虧
皆可獲得固定報酬,且如招攬其他人投資可領佣金,並以現金或提供其所申設中國信託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收取友人繳交之投資款項後,再行以現金或匯款方式予陳利維、吳佩珊。
⑵於106年6、7月間,約定以每月薪資人民幣1萬元代價(
但未實際領得),擔任普惠世紀集團普惠世紀月刊總編輯,有自己的團隊,由其招攬證人蔣孝慈及其配偶擔任月刊之美工排版及文字編輯,編輯團隊成員4、5人,月刊發行至107年6月。於共犯陳重佑決定普惠世紀月刊每月受訪者後,由被告鍾自強負責聯繫受訪者,交由證人蔣孝慈等人做跟進。月刊之文字編輯、美工編排無法直接與共犯陳重佑聯繫,都需透過被告鍾自強居中轉達。
⑶普惠世紀月刊內容包括人物專訪、普惠世紀集團人事公
告、合作對象、舉辦之活動行程等宣揚普惠世紀集團發展前景。
⑷於會員大會時上台講話,講述與普惠世紀月刊有關事項。
⑦被告吳佩珊部分:
⑴擔任行政總監,管理人事、財務。於顏智蓉離職後,由其負責收取投資款及發派紅利。
⑵於106年1月,被告許秀鳳向其解釋普惠世紀集團的營運
內容,其從會員資料看到投資方案,知道投資人可以固定獲取紅利。
⑶係被告林錚洛及許麗環的主管。另有2位助理劉玉喬、劉秉洋,及幫忙開車的司機陳彥文。
⑷是「水水阿姨行政」群組成員之一。該群組主要是做客
服的業務,例如新會員開立帳戶的情形、繳款情形、公司要佈達的公告、配息進度等事項供群組成員確認後反應給公司人員處理。於「水水阿姨行政」群組內收到被告陳宥均所回報下線姓名及投資款項後,會通知後台管理人員開通平台帳戶,並於收受被告陳宥均所繳交投資款項核對無誤後,會請後台管理人員將投資額度鍵入平台帳號,投資人即可看見網站上入帳紀錄。
⑸與被告官韋岑、顏智蓉、共犯官韋欣、官韋岑、鄭如紋
成立微信群組,群組內共犯官韋岑會發入金公版資料,包含客戶姓名、投資週期、投資金額、MT4帳號、所屬團隊及入金方式,由被告顏智蓉按公版資料在跟單VIP網站輸入被告顏智蓉帳號密碼,將客戶入金資料登錄在網站內,每天入金金額做報表後再跟陳重佑回報。⑹被告陳宥均曾向其確認共犯陳重佑有同意知悉於107年7
月底,直接將投資會員繳交之投資款,作為發放原先投資原會員之紅利。
⑺於共犯陳重佑逃逸期間,依共犯陳重佑指示要求被告陳
宥均等人將手機、平板電腦中有關惠普世紀公司違法吸金之全部資料均予刪除。
⑧被告許麗環部分:
⑴於107年1月間至普惠世紀集團公司從事打掃等行政雜務
,3月間起到8月協助會員收取繳納投資款項,並發放紅利。薪水領到7月份。
⑵會在現金上貼投資人寫好的姓名和投資方案、金額,於
當天統一交給被告吳佩珊,並收取被告吳佩珊所交付應發放利息的會員明細表及利息款項,由其以微信通訊軟體發訊息給會員及處理發放利息事宜。
⑶經被告許秀鳳告知普惠世紀的投資方案,自己也有投資。
⑨被告陳宥均部分:
⑴由被告詹鳳鳴邀約受僱普惠世紀公司於○○辦事處擔任北
區行政助理,協助投資人在「跟單網」、「世紀精品殿」平台設定帳號及電子郵件信箱,協助投資者如何以手機進入平台及操作相關設定,並收取投資人投資款及向被告吳佩珊回報每日收款金額。
⑵有加入被告詹鳳鳴與一些投資人所成立之9個微信個別
群組,如有招攬到新下線或加碼投資,就會將投資金額貼到群組內,待其收到款項後,會協助在「跟單網」及「世紀精品殿」平台設定帳號及電子郵件信箱,並在其、被告詹鳳鳴與投資人的3人群組內告知款項款項收訖,再由其回報到微信「水水阿姨行政」8人群組內給被告吳佩珊,被告吳佩珊就會通知後台管理人開通平台帳戶。
⑶每週五會將該週之收款紀錄私訊微信給被告詹鳳鳴留存。
⑷於有投資會員未能如期領得紅利時,受被告詹鳳鳴指示以後投資者之投資款給付先投資者之紅利。
⑸是「水水阿姨行政」群組成員之一。該群組主要是做客
服的業務,例如新會員開立帳戶的情形、繳款情形、公司要佈達的公告、配息進度等事項供群組成員確認後反應給公司人員處理。
⑩被告顏智蓉部分:
⑴知悉普惠世紀集團招攬對象包括大陸人跟臺灣人。臺灣投資是有定息跟配息。
⑵早期財務,負責收取投資款跟發派紅利。
⑶與被告官韋彤、吳佩珊、共犯官韋欣、官韋岑、鄭如紋
成立微信群組,群組內官韋岑會發入金公版資料,包含客戶姓名、投資週期、投資金額、MT4帳號、所屬團隊及入金方式,由其按公版資料在跟單VIP網站輸入其帳號密碼,將客戶入金資料登錄在網站內,每天入金金額做報表後再跟共犯陳重佑回報。
⑪被告林錚洛部分:
⑴於106年1月1日至8月31日,107年3月至8月,均在○○路00樓辦公室做打掃及收取投資人投資款工作。
⑵被告許秀鳳曾告知其普惠世紀的投資方案,知悉投資人
的投資就像定存一樣投資,無論普惠世紀盈虧都領取固定紅利。
⑶如有投資人要入金,被告許秀鳳會要求其到○○○○上辦公
室與投資人見面並收取現金款項後,交予被告吳佩珊點收。
⑷其亦是「水水阿姨行政」群組成員之一。該群組主要是
做客服的業務,例如新會員開立帳戶的情形、繳款情形、公司要佈達的公告、配息進度等事項供群組成員確認後反應給公司人員處理。
⑫被告官韋彤部分:⑴協助參與投資。
⑵應共犯陳重佑私下指派任務。
⑶普惠世紀集團的後台行政人員,有協助客戶信箱郵件回
覆、後台操作、處理JAC幣,是JAC幣交易平台之後台管理人,會幫忙撥JAC幣到交易平台帳戶。
⑷與被告顏智蓉、吳佩珊、共犯官韋欣、官韋岑、鄭如紋
成立微信群組,群組內共犯官韋岑會發入金公版資料,包含客戶姓名、投資週期、投資金額、MT4帳號、所屬團隊及入金方式,由被告顏智蓉按公版資料在跟單VIP網站輸入顏智蓉帳號密碼,將客戶入金資料登錄在網站內,每天入金金額做報表後再跟共犯陳重佑回報。
㈢被告陳利維等12人與違反吸金業務主體之行為人即共犯陳重佑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⒈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既不
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間接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聯絡者,仍屬之,且其表意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又違法吸金行為,係以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原因,招攬引誘不特定多數人投資,其相關投資誘因或訊息之發布常處於積極主動,純投資人常係被動接收投資訊息、收受獲利,因於個人投資經驗,與關係密切之親友有所訊息分享固屬難免,然倘因於其他原因,明知其所投資項目係屬訴求高額獲利,或以顧問費、老鼠會拉下線、舉辦講座為名,或以保本保息、保證獲利、投資穩賺不賠等話術,推銷受益契約以吸金型態之情形,仍超逾純投資人本分,額外就非法吸金之訊息、管道、手法,與實際違法吸金者有所意思之聯絡,並積極主動使力招攬、行銷、宣傳,甚而代為提供匯款帳戶訊息或轉手投資人投資款項之交付,因而從該吸金業務經營原始設計之利誘制度中獲取投資利得以外之獎金或其他報酬者,顯非單純個人投資獲利犯意,而與違法吸金業務主體之行為人間有所行為之分擔,自可成立共同正犯。又違法吸金集團為達向不特定多數投資人吸金之目的,當需藉由多人分工方能完成,除由主腦負責規劃、決策投資方案、吸金模式及管理各層級組織外,為使投資人對於投資標的及投資公司產生信賴以吸引更多投資,往往藉由舉辦定期分享集會、旅遊、賽事及大型會員大會,甚而設計豐富之網頁頁面及定期刊物宣傳,以加強參與投資者信心,進而投入更多投資金額或分享予更多親友,而達到廣泛吸金之目的;此外,為能達到廣泛吸金之目的,違法吸金集團內,當亦需有職司協助投資者了解相關網路頁面使用、登錄相關投資資料、收取投資人投資款暨分派紅利等成員,此些成員或許僅係領取固定工資,從事類似一般公司之行政業務,然其等如明知該吸金集團公司之吸金模式,卻仍參與部分行為,尤以甚而收受投資人投資款項此符合銀行法第29條之1第1項之構成要件行為,因其等之分工行為,倘其中某一環節脫落,即無法順利達成違法吸金結果,縱各成員因各自分工,而未始終參與每一投資人之吸金過程,仍可認於其等參與期間,就其等參與行為,係相互利用該吸金集團其他成員之行為,以遂行犯罪目的。
⒉經查,本案普惠世紀集團之運作方式,係由共犯陳重佑指
揮官韋岑管理普惠世紀集團所屬臺灣公司之人事、財務、業務,並任命幹部,同時設計如附表二說明所示台普1年期、跟單VIP、鑽石方案及JAC幣等投資方案,並指示設計普惠世紀集團之網頁資料,共犯官韋岑則管理人事、財務、業務推廣,共犯官振益、賴純珠等人則負責招攬投資人及發展組織,共犯官韋欣參與相關投資後台維護。而被告陳利維等12人,則分擔附表一所示分工事項,且其等分工後所招攬之投資款項,終均由被告吳佩珊依共犯陳重佑指示匯由共犯陳重佑統籌運用,觀諸被告許秀鳳、詹鳳鳴、莊登崴、蔡朋霖、鍾自強、顏智蓉、許麗環、陳宥均及官韋彤等人,雖自己亦參與投資,然其等尚實際參與普惠世紀集團各項業務,而積極行銷、宣傳,甚而代為提供匯款帳戶或轉手投資人投資款項;另被告吳佩珊及林錚洛並未投資普惠世紀集團,於明知普惠世紀集團所推行之投資方案紅利給付方式係類似銀行固定存款利率,仍決意於該公司任職,並受指示從事收取投資款、協助客服業務,尤以被告吳佩珊更係被告林錚洛及許麗環主管,另配置2名助理及司機,甚而告知被告陳宥均可直接將投資會員繳交之投資款,挪作為早先投資會員之紅利款發放,並於共犯陳重佑逃亡期間,轉知被告陳宥均等人刪除相關普惠世紀集團紀錄等情,依照前揭說明,應足認被告陳利維等12人實均係為達廣泛吸金之目的,於普惠世紀集團內,各自分工,且已參與構成要件行為,其等與普惠世紀集團負責人即共犯陳重佑間有所行為之分擔,自應成立共同正犯。
㈣被告陳利維等12人各自應分擔之非法吸金金額即因犯罪獲取之財物認定:
⒈按事中共同正犯,即學說所謂之「相續的共同正犯」或「
承繼的共同正犯」,乃指前行為人已著手於犯罪之實行後,後行為人中途與前行為人取得意思聯絡而參與實行行為而言。事中共同正犯是否亦須對於參與前之他共同正犯之行為負擔責任,學理上固有犯罪共同說(肯定)、行為共同說(否定)之爭議,但共同正犯之所以適用「一部行為全部責任」,即在於共同正犯間之「相互利用、補充關係」,若他共同正犯之前行為,對加入之事中共同正犯於構成要件之實現上,具有重要影響力,即他共同正犯與事中共同正犯對於前行為與後行為皆存在相互利用、補充關係,自應對他共同正犯之前行為負責;否則,事中共同正犯對他共同正犯之前行為,既未參與,亦無形成共同行為之決意,即難謂有行為共同之存在,自無須對其參與前之犯罪行為負責。準此,行為人於參與共同非法經營銀行業務前,對先前他共同正犯已實現構成要件之犯罪行為,因不在其合同意思範圍之內,且此部分之法益侵害已經結束,其無從再參與該先前之全部或一部犯罪行為,此部分違法吸金所取得之財物或利益等,既非其犯罪所得,即不應計入。惟在他共同正犯犯罪既遂後而行為尚未終了之前加入,且前行為之效果仍在持續中,如事中共同正犯利用該尚持續存在之前行為之效果,則其對前行為所生之結果亦具因果性,即須負責。故行為人加入時,其他共同正犯先前之違法吸金行為已完成,並已繳交之投資款項,當不需負責,然就其加入後,被害人始給付投資部分,因屬行為人利用其他共同正犯之行為,使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等業務罪之不法構成要件完全實現,此時即該當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等業務罪構成要件之不法行為,就犯罪所得自應合併計算(最高法院102年10月1日102 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㈠決議意旨參照)。
⒉修正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立法意旨,既在處
罰行為人(包括單獨正犯及共同正犯)違法吸金之規模,則其所稱「犯罪所得」(按該定義應與修正後之「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相同;以下提及(修正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規定「犯罪所得」時均相同),在解釋上自應以行為人對外所吸收之全部資金、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及變得之物或財產上之利益為其範圍。而違法經營銀行業務所吸收之資金或存款,依法律及契約約定均須返還予被害人,甚至尚應支付相當高額之利息。若計算犯罪所得時,將已返還被害人之本金予以扣除,則其餘額即非原先違法吸金之全部金額,顯然無法反映其違法對外吸金之真正規模。況已返還被害人之本金若予扣除,而將來應返還被害人之本金則不予扣除,理論上亦有矛盾。且若將已返還或將來應返還被害人之本金均予以扣除,有可能發生無犯罪所得之情形,自與上揭立法意旨有悖。從而被害人所投資之本金,不論事後已返還或將來應返還,既均屬行為人違法對外所吸收之資金,於計算犯罪所得時,自應計入,而無扣除之餘地(最高法院102年10月1日102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㈡決議意旨參照)。
⒊又我國金融法規中關於處罰犯罪之規定,雖旨均在促進交
易市場整體之健全與發展,維持金融秩序之穩定,然因對社會肩負不同之引導任務,而異其規範目的。其或為達成市場資訊公開,避免少數壟斷之要求,使投資大眾享有均等獲取資訊之機會,以維護交易公平者,例如:內線交易之禁止;或為落實金融監理,有效控管資金供需中介者金融機構,以彌補市場機制自我修復功能之不足,防止系統性風險所肇致之市場失序,保護投資大眾者,例如:禁止非依組織登記而經營銀行業務。前者,共同參與犯罪之行為人,因無資訊不對稱可言,自非受規範保護之人;後者,無關乎資訊公開之問題,舉凡提供資金而為非法聚資之來源者,不論是否共同參與犯罪之人,均屬市場投資者之一員,其地位應屬相同。從而,共同正犯被吸收之資金,既係該共同正犯以市場投資人即存款人之地位所存入之資金,而享有與其他存款人相同之權利與義務,則其被吸收之資金,與其他存款人被吸收之資金,在法律上自應作相同之評價。雖然該項資金來源係共同正犯之一,原屬於該共同正犯個人所有,但該資金一旦被吸收以後,其性質已經轉變為該共同正犯與其他正犯共同違法經營銀行存款業務所得之財物,應屬於該共同正犯與其他正犯共同犯罪所得之一部分,而不再屬於該被吸收資金之共同正犯所有,該共同正犯僅能以存款人之身分主張其權利(例如本金償還請求權及利息支付請求權),而不能以該資金原係其所有,而認為非其犯罪所得。故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所處罰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行為,共同正犯被吸收之資金,自應列入其犯罪所得,不應扣除(最高法院102年9月3日102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㈢決議意旨參照)。
⒋又投資者於舊投資期間屆至,先領回本金,嗣再以同額本
金為新投資,核與舊投資者領回本金後,另有新投資者以同額本金為新投資之情形無異,是該舊投資之本金及同額之新投資之本金,均應計入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始得呈現吸金真正規模。縱使投資者於舊投資期間屆至,為圖簡化金錢交付、收受程序,未現實取回本金,即以該本金繼續為新投資,於法律上仍屬不同投資款項,且其情形亦與投資者於舊投資期間屆至,實際先取回本金,再交付該本金為新投資無異。是該新、舊投資之本金均應計入「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⒌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吸收之資金,其「犯罪所
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加重其刑責,其犯罪所得之計算,原吸收資金之數額及嗣後利用該等資金獲利之數額俱屬犯罪所得,不應僅以事後損益利得計算之,並無成本計算問題,無扣除之必要。從而,就允諾給予投資人之報酬、業務人員之佣金、公司管銷費用,均非屬取得資金之對價,自無扣除之必要。且因於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時,犯罪行為即已既遂,自應以所收受之存款數量計算犯罪所得,嗣後之紅利支出,亦無扣除之理。
⒍依上揭所述,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處罰之行為態樣
係以行為人對外吸金達一定規模者,該規定所謂「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範圍:⑴原吸收資金數額俱屬之,不應僅以事後損益計算之,並無成本計算問題,故有關允諾給予投資者之報酬、業務人員之佣金、公司管銷費用,均不應扣除;⑵另被害人投資本金不論事後已返還或將來應返還,亦屬行為人違法對外吸收資金;⑶被害人於舊投資期間屆至,未領回本金,而繼續為新投資者,該新、舊投資之本金均應計入;⑷共同正犯被吸收之資金亦應列入,亦無扣除餘地;⑸其他共同正犯犯罪既遂後而行為尚未終了之前加入,且前行為效果仍在持續中,如事中共同正犯利用該尚持續存在前行為之效果,則其對前行為所生結果亦具因果性,即須負責,自應合併計算。
⒎綜前所述,就被告陳利維等12人各自應分擔之非法吸金金額認定,其中:
①就被告陳利維、許秀鳳、詹鳳鳴、莊登崴、蔡朋霖、鍾
自強、官韋彤部分,其等除各為附表一所示業務推廣外,另曾有招攬親友參與投資普惠世紀集團,就其等參與普惠世紀集團且應分擔共犯犯行之時點,即以其等首次招攬投資人之時點起算至本院遭查獲為止,且如被告首次招攬投資人之日,有數名被害人參與投資,如同日投資者均係同一被告招攬者(如105年5月1日之投資者均係被告莊登崴招攬),則該被告當需就該日全數投資金額,均列入非法吸金金額認定;倘該日有數名被害人參與投資,且係由不同人招攬者,因無從區辨投資先後順序,基於有利被告原則,就同日他人所招攬之投資吸金部分,即不予列入。從而:
⑴就被告陳利維部分,應自其首次參與分擔招攬如附表
二編號1之王稐凱之105年4月1日起,至最終筆投資即108年6月6日之附表二編號843計算,合計吸金金額為617,004,268元。
⑵被告許秀鳳部分,應自其首次參與分擔招攬如附表二
編號91廖俊柔之105年11月30日起,至最終筆投資即108年6月6日之附表二編號843計算,合計吸金金額為562,567,909元。
⑶被告詹鳳鳴部分,應自其首次參與分擔招攬如附表二
編號112姜二龍之106年1月1日起,至最終筆投資即108年6月6日之附表二編號843計算,合計吸金金額為487,717,853元。
⑷被告莊登崴部分,應自其首次參與分擔招攬如附表二
編號17施宇任之105年5月1日起,至最終筆投資即108年6月6日之附表二編號843計算,合計吸金金額為611,112,268元。
⑸被告蔡朋霖部分,應自其首次參與分擔招攬如附表二
編號62宋中敏之105年8月30日起,至最終筆投資即108年6月6日之附表二編號843計算,合計吸金金額為580,066,568元。
⑹被告鍾自強部分,應自其首次參與分擔招攬如附表二
編號25詹原廣之105年5月9日起,至最終筆投資即108年6月6日之附表二編號843計算,合計吸金金額為609,442,268元。
⑺被告官韋彤部分,應自其首次參與分擔招攬如附表二
編號180李迎樺之106年3月22日起,至最終筆投資即108年6月6日之附表二編號843計算,合計吸金金額為441,199,484元。
②就被告許麗環、陳宥均、顏智蓉、吳佩珊及林錚洛部分
,其等均未曾招攬介紹投資人投資,而係於普惠世紀集團從事收取投資款、交付紅利等該當銀行法第29條之1收受不特定人之款項此構成要件行為。然因於一般正常營運公司內,亦有向客戶收取款項等行政業務,故就其等應共同分擔銀行法罪責部分,應自其等開始從事前揭客觀構成要件即收取投資款,且明知其等所收取之投資款,係普惠世紀集團藉由附表二所示投資方案違法吸金所得,作為計算其等參與始點。其中,就被告許麗環、陳宥均、顏智蓉部分,因其等均有參與普惠世紀集團所推廣之方案投資,其等於投資之時起,自應已明白普惠世紀集團推廣之投資方案即違法吸金內容,自應以其等參與投資之時,作為其等主觀上認知之時點,且因無從確認同日投資先後,就其等參與時點,即以其等參與投資翌日作為起算點,然就被告許麗環部分,因其自107年3月1日起,始開始參與收取投資款此構成要件行為,故就被告許麗環部分,其參與時點應自107年3月1日起算。至被告吳佩珊及林錚洛部分,因其等並未參與投資,故以其等知悉普惠世紀集團投資方案之時,並從事收取投資款等分工事項起,做為起算點;並計算至前揭被告離職前最後一筆被害人投資點。從而:
⑴就被告吳佩珊部分,應自其106年1月1日知悉普惠世紀
集團投資方案內容起即附表二編號111起,至其任職最終筆投資即108年6月6日之附表二編號843計算,合計吸金金額為487,815,653元。
⑵就被告許麗環部分,其於107年1月1日曾投資普惠世紀
集團跟單VIP及JAC幣方案(即附表二編號515、516),然其當時於普惠世紀集團僅從事清潔工作,尚難認有何參與普惠世紀集團違法吸金分工,其於107年3月1日起至107年8月31日止,即有協助收取投資人款項及發放利息,故就其參與時間應自107年3月1日起即附表二編號588起,至其任職最終筆投資即107年8月18日附表二編號840計算,合計吸金金額為204,412,603元。
⑶就被告陳宥均部分,其於107年6月1日曾參與投資普惠
世紀集團JAC幣方案(即附表二編號767),且其當時已從事收取投資款並回報、協助設定帳號平台等分工,故就其參與時間應自其投資翌日即107年6月2日即附表二編號776起,至其107年8月23日離職前最終筆投資即107年8月18日之附表二編號840計算,合計吸金金額為47,373,565元。⑷就被告顏智蓉部分,其於105年11月7日曾參與投資普
惠世紀集團跟單VIP方案(即附表二編號80),且其當時已從事收取投資款等分工,故就其參與時間,應自其投資翌日後之首筆投資即105年11月11日之附表二編號81起,至其107年4月23日離職前最終筆投資即附表二編號651計算,合計吸金金額為395,450,473元。
⑸就被告林錚洛部分,其於106年1月1日起知悉普惠世紀
集團投資方案,且分擔收取投資人投資款,而其任職期間為106年1月1日至106年8月31日,及107年3月1日至107年8月31日,故就其參與時間內應分擔之吸金款項,應自附表二編號111至350,及附表二編號588至840,合計吸金金額為324,844,864元。
㈤就被告陳利維、許秀鳳、詹鳳鳴、莊登崴、蔡朋霖、鍾自強
、官韋彤辯稱其等係被動受指派擔任職務,均未參與決策、經營,亦未從事受共犯陳利維指派頭銜之任務,且既無名片,又無特定辦公室,僅將投資訊息介紹給特定親朋好友,並未招攬不特定多數人,亦不知悉共犯陳重佑有變造瑞訊銀行外匯操作報表等情;另被告吳佩珊、許麗環、陳宥均、顏智蓉、林錚洛則辯稱:其等僅係依照公司指示從事行政業務,並無參與決策之權,應不負共犯之責。並指出依照下列證人證述,足認其等辯解可信:①證人彭美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許秀鳳未曾告知其在普惠世紀擔任何種職務,也不知有無固定集會等語;②證人廖俊柔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覺得許秀鳳基本上也是被騙得團團轉,我覺得許秀鳳也是被騙的原因是因為我也被騙了,我覺得我跟許秀鳳的聰明才智應該差不多,所以我被騙了,許秀鳳應該也被騙了。許秀鳳沒有主動跟我說過他是普惠世紀集團的市場總監,也沒給過我名片,許秀鳳在○○路辦公室內,也沒有獨立辦公空間,○○路那個地點應該算是一個聊天聚會的地點,沒有固定辦公人員,就只是大家聚一聚了解自己投資狀況,我自己在普惠世紀沒有任何職稱等語(本院卷三第341至343、345頁)。③證人鄭震宏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據我所了解,許秀鳳在普惠世紀集團所擔任的職務是被掛名的,也沒有給過我名片,因為她沒有實質權利,普惠世紀集團的決策或投資方案,應該都是陳重佑跟幾個幹部什麼總監的決定的(本院卷三第327、328、330頁)。④證人蔣孝慈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知道鍾自強有掛名月刊總編輯,但他完全沒有參與普惠世紀月刊製作,我知道他沒有領薪水,因為我們關係很好,時常溝通聊天。
我本身住在香港,所以我跟鍾自強都是透過網路聯繫,我不清楚鍾自強這段期間有無在公司裡面工作,也不清楚鍾自強該段期間賴以維生的正式工作(本院卷四第611至613、616、618頁)。⑤證人鄭宇廷於偵訊時證稱:月刊上面是寫蔡朋霖是普惠世紀集團娛樂公司總經理,但蔡朋霖說他是掛名,沒有擔任何職位等語(107偵26347卷第75頁);於原審時另證稱:公司官網上會有每個月的電子月刊,我確實看到蔡朋霖被掛名,但我有私底下問過蔡朋霖,他說只是被掛名,實際上我不知道蔡朋霖有無從事這個職務。蔡朋霖未曾以娛樂公司總經理身分跟我表示是裡面的幹部,也沒有在普惠公司辦公;蔡朋霖有說其上台轉述公司辦過的活動,都不是他辦的,是陳重佑給他講稿讓他上台說,蔡朋霖當時明確跟我說他沒有擔任這種活動承辦的經驗。蔡朋霖上台演講,不會加強我對這間公司投資信心,因為他不是公司的人,反正陳重佑以負責人身分信心喊話,會讓我比較有信心等語(原審卷五第123、124、129)。⑥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利維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擔任普惠世紀公司海外營運長及蔡朋霖娛樂公司總經理身分,這些職稱都是虛擬,不存在意義,我也多次表明不想要掛名,但陳重佑不予理會。蔡朋霖根本不會辦活動,也沒有在公司辦過活動等語(原審卷五第146頁);⑦證人王稐凱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知道鍾自強在普惠世紀公司裡面是擔任月刊編輯,就我自己認知那些職位都是被掛上去的,因為沒有看到鍾自強在做什麼,蔡朋霖在普惠世紀公司擔任娛樂經理,也是被掛名。我參與2年期間,沒有看過蔡朋霖跟陳重佑或其他人有共同決定方案,或辦理投資說明會招攬不特定人加入普惠世紀公司,蔡朋霖擔任娛樂經理時有無辦過活動我不曉得,鍾自強沒有跟我講過擔任月刊總編輯的工作內容,也沒有對外說自己擔任月刊總編輯。蔡朋霖他們掛名這些職務都沒有薪水,只是因為固定有領投資紅利,所以不好意思拒絕陳重佑。但因為有被掛名,所以陳重佑就會要求蔡朋霖、鍾自強上台說話,不會因為上台的人所說的話增加我對普惠世紀的投資信心等語(原審卷七第96、98至100頁)。然查:
⒈證人廖俊柔前揭證述判斷被告許秀鳳同為遭詐騙,乃源於
自詡被告許秀鳳之聰明才智與其相當,然被告許秀鳳與共犯陳重佑有高度往來,就普惠世紀集團招攬投資會員過程涉入甚深,證人廖俊柔與被告許秀鳳間可取得之資訊尚難認相當,即無證人廖俊柔係被害之投資人,被告許秀鳳亦當然僅係被害之投資人之理。
⒉證人彭美智於前揭期日同時證稱:其因很忙所以很少參與
聚會,可見證人彭美智於投資後,尚非積極與普惠世紀集團保持密切聯繫,其不清楚被告許秀鳳究於該集團內擔任之角色,辦公室有無固定集會等情,尚屬合理。而被告許秀鳳確有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定期集會、佈達共犯陳重佑及普惠世紀集團發展方向、成果訊息,並參與投資競賽等情,業有前揭共犯及投資人證述在卷,尚難僅憑證人彭美智上開證述,作為認定被告許秀鳳於普惠世紀集團內實際分擔工作內容之依據。
⒊證人鄭震宏於上開期日亦證稱:其知道許秀鳳會去開會,
但因為其自己沒有跟著去開會,不知道許秀鳳實質職務內容,故證人鄭震宏所指被告許秀鳳無實質權力乙情,尚屬其個人臆測。
⒋證人蔣孝慈、王稐凱雖均稱被告鍾自強僅係掛名月刊總編
輯,完全沒有參與普惠世紀月刊製作,然依照前揭說明,證人蔣孝慈及其配偶無法與本案共犯陳重佑聯繫,均仰賴被告鍾自強傳遞月刊每月主題,並由被告鍾自強聯繫受訪人員,被告鍾自強於大會中演說時,亦以普惠世紀月刊總編輯身分講述月刊內容,足認被告鍾自強尚非全然未參與普惠世紀月刊之運作;而被告鍾自強亦自承共犯陳重佑曾應允月刊總編輯薪資,僅係尚未實際支付,且證人蔣孝慈亦證稱其因居住香港,故就被告鍾自強實際工作情況並不知悉,從而,尚難僅憑證人蔣孝慈此部分證述,即認被告鍾自強未曾受共犯陳重佑指示分擔普惠世紀月刊發行,進而藉由普惠世紀月刊之內容,使投資人對於普惠世紀集團產生該集團具有一定規模且獲利穩健之假象。
⒌證人鄭宇廷、王稐凱雖另證稱被告蔡朋霖曾告知其上台轉
述公司辦過的活動,並非他辦理的等語。蓋普惠世紀集團於吸金過程中,各階段本有不同之共犯參與,縱被告蔡朋霖未親自承辦其上台所傳述之德州撲克等活動,然其既受共犯陳重佑指派擔任該集團娛樂顧問公司總經理,其亦上台說明前揭活動,即可認其確有以該集團娛樂顧問公司總經理之身分,對外向各會員傳遞集團訊息;另證人鄭宇廷、王稐凱雖均稱被告蔡朋霖、鍾自強上台演講,不會加強其投資信心,然普惠世紀集團舉報相關會員大會,需投入高度人力、成本,其目的當係欲藉由會議流程中環環相扣的業務介紹,甚至成功經驗分享,鞏固投資人信心,並吸引更多投資,而各參與者是否因該大會舉辦,抑或因該大會何經驗分享,加強投資信心及意願,本屬各異,縱證人鄭宇廷、王稐凱未因被告蔡朋霖、鍾自強之演講內容加強信心,亦屬其等個人感受,尚難憑此即認被告鍾自強、蔡朋霖等人上台講述內容,對該普惠世紀集團吸金過程,毫無關聯。
⒍另有關前揭證人均曾證稱被告陳利維、許秀鳳、鍾自強、
蔡朋霖等人之「海外營運長」、「市場總監」、「業務副總裁」、「普惠世紀月刊總編輯」「娛樂商業顧問公司總經理」等職稱,均係遭共犯陳重佑自行強加,其等並未以該身分向投資人招攬投資,亦無固定辦公室、名片等情。
蓋因應各公司實際規模及業務分工,前揭職位本無當然之工作項目,雖被告陳利維、許秀鳳、鍾自強、蔡朋霖、詹鳳鳴、莊登崴等人均陳稱其等於普惠世紀集團所擔任之職稱,均係共犯陳重佑所強加,然依照前揭證據資料所示,其等為使普惠世紀集團能達到吸收更多投資款之目的,分別為附表一所示分工,深度參與普惠世紀集團之吸金過程,被告鍾自強及蔡朋霖甚而於會員大會時,以前揭職銜身分,分別就普惠世紀月刊及普惠集團曾主辦之活動向會員說明,再再顯示其等與共犯陳重佑等人欲以此組織龐大、分工嚴謹之方式,致參與者對普惠世紀集團產生投資穩固之臆想,甚而自己加強投資,抑或推薦親友投資之情,甚為明確。況倘如其等所述,明知自己未曾受共犯陳重佑從事與前揭職位相關業務,竟仍應共犯陳重佑之請求,以上開職務於會員大會中向參與者佈達普惠世紀集團營運狀態,更可推認其等明知普惠世紀集團營運非正常,否則焉有由其等出面僭稱職位向參與會員說明該組織各單位之營運狀況。從而,其等究竟有無經共犯陳重佑賦予上揭職位,及其等是否曾主動向他人表示其職稱、有無固定辦公室、名片等,實與本院認定其等是否與共犯陳重佑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尚無重大關係,此情亦據證人陳萬清於本院審理時明確證稱:許秀鳳的職位對我們而言沒有意義,只是我們有問題,想了解公司狀況,就會去問被告許秀鳳等語可知,況證人廖俊柔亦證稱其並未遭冠以任何職務,即認共犯陳重佑並非就任何投資人均冠以公司重要職位,亦可認共犯陳重佑主觀上亦認被告等人就普惠世紀集團吸金乙情,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始賦予其等上開職稱,並為吸金之行為。
⒎至有關被告等人提及係信賴共犯陳重佑所述其係瑞訊銀行
亞洲代理人,且信賴共犯陳重佑所提出相關報表、憑證,不知悉共犯陳重佑會變造瑞訊銀行外匯操作報表總金額、交易日期、單筆金額等情,並提出瑞訊銀行商業關係確認書、財務報、詢問陳重佑是否為瑞訊銀行代理商之電子郵件、經變造之不實瑞訊銀行報表等為證。然查,不論共犯陳重佑是否為瑞訊銀行亞洲區代理人,且無證據證明本案被告等知悉共犯陳重佑有變造瑞訊銀行操作報表之情,然其等明知普惠世紀集團並非經本國特許之銀行機構,該集團以藉由操作外匯獲取豐厚手續費,以吸收投資者投入資金,並許以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即已該當銀行法第29條之1之要件,至普惠世紀集團於違法吸收資金後,欲將該資金如何轉投資獲利,尚與其等是否該當銀行法第29條之1構成要件無關,僅能證明被告等人並無與共犯陳重佑對投資人施行詐術之詐欺犯意聯絡。從而,被告等人及辯護人執此否認被告等人與共犯陳重佑有違反銀行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部分,尚難採信。
⒏另有關被告陳利維、許秀鳳、詹鳳鳴、蔡朋霖、鍾自強等
人辯稱附表二之投資人,並非均係其等招攬,就該部分自無負責之理,且被告陳利維、許秀鳳、詹鳳鳴、蔡朋霖、鍾自強、莊登崴及官韋岑等人均辯稱:其等僅招攬特定少數親友,難認符合銀行法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吸收資金之要件。然查,依照前揭說明,違法吸金集團欲招攬鉅額資金投入,尚須該集團內層層分工,營造集團投資獲利穩定,並以最便利之投資方式,致使投資人願意自行投資甚至介紹親友投資,從而,需共同承擔違法吸金者,尚非僅有與吸金集團經營者有犯意聯絡之直接招攬者,實則於該吸金集團內共同分擔相關業務者,均應共負其責,此可由被害人所投資之款項均係由該普惠世紀集團統籌運用乙情可觀,故被告等前揭辯稱,尚難為其等有利之認定。此外,被告陳利維、許秀鳳、詹鳳鳴、蔡朋霖、鍾自強、莊登崴及官韋岑等人親自招攬者,或僅為少數特定親友,然其等於普惠世紀集團內各自分擔吸引不特定多數人投資之業務,致投資者不斷增加、投資金額不斷擴大,縱於其等參與期間所加入之不特定投資者,非由其等直接承攬、接觸,然觀諸前揭說明,亦無礙於其等共犯責任之認定。
⒐至被告吳佩珊、許麗環、陳宥均、顏智蓉、林錚洛雖係受
指示處理相關個人資料登入、帳冊處理、投資款項收受及紅利發放等行政事務,然其等均明知所任職之普惠世紀集團並非政府特許之銀行事業,且對於該集團所發行之投資方案內容知之甚詳,其等仍決意受指示從事收受投資款等違反銀行法之構成要件事實,縱被告許麗環、陳宥均、顏智蓉、林錚洛於該普惠世紀集團內層級甚低,情節較輕,然亦難憑此即認其等不該當銀行法罪責。
⒑另雖有多名被告及辯護人提及該集團內有部分參與者與其
等情節相似,但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自應對本案被告為無罪諭知。然查,本院僅就與本案起訴之被告,就其等所涉犯行是否涉犯銀行法罪責,於勾稽相關事證後,本於確信適用法律,至其他未經起訴由本院審理者,因個案事實差異,未經檢察官起訴,自無從逕予比附援引,本院亦不受其他偵查機關就相異被告之認定結果而拘束,併此敘明。
㈥有關違法性錯誤(禁止錯誤)部分
⒈被告陳利維等人雖辯稱:其等不具法律專業知識,無法辨
別普惠集團有違法經營銀行法業務,倘其等知悉違法,就不會舉債自行投資大量金額,且連累至親好友投資而致血本無歸等語等語。
⒉按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
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刑法第16條定有明文。究有無該條所定情形而合於得免除其刑者,係以行為人欠缺違法性之認識,即以無違法性之認識為前提,且其自信在客觀上有正當理由,即依一般觀念,通常人不免有此誤認而信為正當,亦即其欠缺違法性認識已達於不可避免之程度者,始足當之。又所謂不知法律,係指對於刑罰法律有所不知,且其行為不含惡性者而言。是以,按國家之法律,一經公布施行,國民即有應知及遵守之義務,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否則無知者即可隨心妄為,而知法者反處於不利之地位,此非法理之平,如許不知法律者動輒免除其刑事責任,則現代法治國家之法律秩序將因之崩解而蕩然無存,故刑法第16條將「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定為明文。
⒊查銀行收受社會大眾鉅額存款業務,須受銀行法等相關法
令之嚴格規範,以確保大眾存款之利益,倘一般公司甚至個人濫以借款、投資等名目而收取多數人之款項並約定給付一定利息,實際上乃經營專屬銀行之收受存款業務,將使銀行法相關法令之規範成為具文,金融秩序勢將紊亂,大眾資金無從保障,故而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分別予以禁止及規範。上述規定屬有關社會投資大眾權益及金融秩序之相關金融法規,具有專業性,一般社會大眾並非金融法規專業人士,固未當然知曉規定之法律名稱、條次及具體內容。然被告陳利維等12人既分以附表一所載之分工,促使投資人加入投資上開普惠世紀集團投資,本應對此部分法規詳加瞭解以避免觸法,況衡量多年來世界各國之社會經濟及社會實況,各國中央銀行等金融主管機關多採行寬鬆貨幣政策,頻頻降息,使得市場游資氾濫,只需高於金融機構定期存款之利率,即極易吸引資金,又近年社會上以高投資報酬率假借投資相關新興產業等名義向大眾吸收資金之案件仍層出不窮,對於不知情之投資人造成損害甚鉅,銀行法因此有相應入罪化之規範,均廣為報章披露,係眾所週知之事實,是非法集資吸金為法律所禁止,已為一般民眾所知悉,被告陳利維等12人於本案行為時均為具有一定智識社會經驗之成年人,自應知銀行所經營之收受存款業務係屬金融監管制度之核心領域,須經特許,始得為之,以達保障投資之目的,且違法吸金案例時有所聞,此種以每月固定給付利息高於本金之約定,吸收大眾資金之行為乃法律所不許,實難諉為不知,此情亦據證人湯雅筑於偵訊時具結後證稱:被告莊登崴匯過來的金額都沒有固定,莊登崴應該是有跟我說如果匯固定金額的話會有違反銀行法的問題,容易被抓等語(107他3671卷二第37頁)。故被告陳利維等12人主觀上應無自信認為上開所為係法律所允許之事實,且客觀上亦無正當理由可認為其等所為係一般通常人均有可能誤認而信為正當之餘地,即不能以自行認定不違法即獲免責。至除被告陳利維、吳佩珊及林錚洛外之其餘被告,固均投入如附表二所示投資,然此僅能說明其等亦如其餘投資人般,希冀獲取高額獲利分配,並自認其等參與普惠世紀集團行政運作,能獲悉較多內部訊息,能於適當時機獲利了結,雖終未能即時取回投入資金,然亦難憑此即認其等欠缺行為違法之認識。
㈦本案被告陳利維、許秀鳳、詹鳳鳴、莊登崴、蔡朋霖、鍾自
強、官韋彤尚不該當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第29條要件:
⒈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條規定,該法所稱多層次傳銷,係
指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建立多層級組織以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故多層次傳銷制度,係由多層次傳銷事業之會員推薦他人加入,建立其多層級之銷售組織架構及獎金制度,亦即藉由參加人本身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推薦他人加入建立銷售組織網,以獲取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實務上,多層次傳銷參加人與多層次傳銷事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是以發展具多層次之組織體系及獎金制度為主;惟自另方面言,具有多層次組織架構及獎金制度之行銷活動,並非多層次傳銷所專有,故具有該等特徵者,尚非當然即為多層次傳銷。因此,多層次傳銷契約與一般經銷商或代銷商係給付一定代價給供應商,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服務)之權利,並無類型上之特殊性。再者,在業務人員或經銷商尋覓不易時,介紹他人加入供應商,爾後得自該事業取得佣金(獎金)者,亦所在多有。然介紹他人加入,本係有利於營利事業之行為,從而,理應由享受利益者給付佣金,是故,多層次傳銷契約之特徵,在於當事人之一方先行支付他方權利金,始取得媒介營利、以取得佣金之權利,此實有悖於一般事理之安排,乃加以規範,其構成要素為:(1)、須給付一定代價,始得成為正式會員。(2)、係以由已入會之會員,介紹加入組織,為其主要之招募會員方式(此即所謂平行擴散性)。(3)、給付代價之目的,與取得介紹佣金之權利間,具有因果關係。故同法第18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
」此因正常多層次傳銷之目的,應是在推廣或銷售商品;對照以言,針對多層次傳銷變質而來之所謂「老鼠會」,其組織與運作之目的,則專在吸收資金,兩者顯然有別。
從而,在多層次傳銷組織中,若「上線」只靠不斷介紹「下線」加入,以繳交「權利金」,並將部分「權利金」充為「上線」之酬勞(獎金),亦即「上線」僅係藉由介紹「下線」之加入,來獲得報酬,則該多層次傳銷組織一旦解體,勢將破壞市場機制,甚或造成社會問題,故將一般通稱「老鼠會」之違法多層次傳銷行為,予以定義而明文禁止,並於同法第29條課予刑事責任。
⒉經查,普惠世紀集團於推廣投資方案時,倘介紹他人加入
投資方案,則可獲得投資款6%至15%不等之佣金等情,固據被告陳利維、許秀鳳、詹鳳鳴、莊登崴、蔡朋霖、鍾自強、官韋彤等人自陳在卷,然被告陳利維陳稱:其拿到佣金大約是5到10%,但會退還給友人等語;被告許秀鳳陳稱:我推廣「VIP」專案招攬下線可賺取3 % 佣金,但有將廖俊柔、黃麗織、詹鳳鳴、張耀升、許蔡錦華、許麗珠、林詰尹、林錚洛的佣金退給她們,且公司後來將佣金轉到世紀精品殿變成「世紀元」,之後我又會用「世紀元」投資入單,並沒有實際領出,現在公司倒閉了,我沒有獲利(107偵27823卷一第60、62、67頁,107偵27823卷三第9至10頁,108偵25964卷第122頁),嗣後於本院時另補充:佣金都退還給投資人等語(本院卷五第124頁);被告詹鳳鳴陳稱:其協助公司積極推廣相關公告的話,如果有得名會有獎金,團隊可獲得200、500或600萬元,但會分給實際參與投資的人(107偵27823卷一第217至218頁)。
介紹我自己親人及友人投資,佣金均有退還,競賽獎金也是每一筆都有退還等語(原審卷七第386頁);被告莊登崴陳稱:因為透過我管道投資的都是我的親朋好友,在投資當時我都有向他們表示我會收取到佣金,我有退佣金給他們等語(107偵26347卷一第139至140頁、第235頁);被告蔡朋霖陳稱:我有拿到一定比例的佣金,但是因為我所投資的,可以看出來都是我自己的家人及認識很久的朋友,佣金我都有退給他們(原審卷七第386、387、388頁),如果是我的朋友例如鄭宇廷、李偉富介紹的投資者,我會全部退給鄭宇廷、李偉富等語(本院卷二第451至452頁);被告鍾自強陳稱:我總共拿到招攬紅利約有40、50萬元新台幣,但全部都退還給我介紹的投資人等語(107偵27823卷二第75頁,原審卷七第388頁,本院卷三第122至123頁);被告官韋彤陳稱:我有把佣金退給李迎樺等語(109偵字第20259號第139頁);而證人即由被告陳利維介紹而投資之王稐凱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投資部分的佣金陳利維都退給我等語(原審卷七第102頁)、證人即曾介紹友人投資之張耀升:我實際上只有招攬陳萬清,但我沒有賺取他的佣金,我都有退還(即獎金),我印象中他的佣金(即獎金)我都是退還給他,至於其他掛在我名下的投資人,我也沒有賺取任何佣金等語(107偵26347卷五第232頁)、證人即曾介紹友人投資之吳培源證稱:我也沒有跟他們收取任何佣金等語(107他3671卷二第205頁)、證人即被告莊登崴介紹投資之施宇任證稱:莊登崴曾向我表示老闆有給他佣金,但他不想收我的佣金,所以有將佣金退給我,退的方式就是直接從投資款扣除等語(107偵26347卷四第19、33頁)、證人即被告鍾自強介紹投資之詹原廣證稱:我自己投資的,鍾自強有退佣給我等語(108金重訴137卷六第198至199頁),足認被告陳利維、許秀鳳、詹鳳鳴、莊登崴、蔡朋霖、鍾自強、官韋彤等人辯稱其等雖因推廣、介紹友人投資獲有佣金,但將佣金回饋歸還給投資人等情,非全然不可信,故被告陳利維、許秀鳳、詹鳳鳴、莊登崴、蔡朋霖、鍾自強、官韋彤是否係以介紹他人參加投資為主要收入來源,已有所疑;此外,依照目前卷存證據資料,被告陳利維尚無投資紀錄,其自非屬普惠世紀集團之投資會員,然其介紹友人參與普惠世紀集團投資,亦可獲取相當佣金,此尚與多層次傳銷其一構成要素:須給付一定代價,始得成為正式會員有違。從而,縱普惠世紀投資方案非屬適法之金融商品,然招攬普惠世紀投資方案者,可獲得定額佣金報酬,乃源於推廣普惠世紀集團投資方案所致,且依照前述,被告陳利維、許秀鳳、詹鳳鳴、莊登崴、蔡朋霖、鍾自強、官韋彤等人於收受佣金後多退還給友人,難認其等有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自難認被告陳利維、許秀鳳、詹鳳鳴、莊登崴、蔡朋霖、鍾自強、官韋彤等人該當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第29條處罰。被告等人及其等辯護人均辯稱其等應不構成此部分罪責,尚屬有據,公訴人亦未認被告陳利維、許秀鳳、詹鳳鳴、莊登崴、蔡朋霖、鍾自強、官韋彤等人構成此部分罪責而起訴,併此敘明。
㈦綜上所述,被告陳利維等12人及其等辯護人否認犯罪之辯詞
,均難採信。被告陳利維等12人事證明確,其等犯行堪已認定,應予依法論科。此外,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吳佩珊之辯護人雖請求傳喚證人即共犯陳重佑、官韋岑;另被告許秀鳳之辯護人則請求傳喚證人林峻宏,然共犯陳重佑、官韋岑迄今仍因通緝尚未歸案,另證人林峻宏則自109年2月24日出境後迄今均未返國,有共犯陳重佑、官韋岑之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證人林峻宏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查詢在卷可稽(本院卷六第75、76、81、
125、129頁),即有傳喚不能之情,且本院認被告陳利維等人曾為附表一所示分工事項業已明確,縱該普惠世紀集團另有講師、招攬者,亦僅能說明該吸金集團之龐大,尚難憑此影響被告陳利維等12人自身應負擔之罪責。從而,本院認此部分證人,均無傳訊之必要,併此敘明。
參、論罪科刑及對原審判決暨上訴理由之說明:
一、論罪之法律適用部分:㈠按銀行法第29條第1項「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
定,其處罰之對象係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存款之人,該罪重在遏阻違法吸收資金之行為禍及國家金融市場秩序之維護。與刑法重利罪係處罰放款之人,且為保護個人財產法益,並不相同,亦與民間借貸係著重於借貸雙方之信任關係,亦有差異。同法第29條之一所謂「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自應參酌當時之經濟、社會狀況及一般金融機構關於存款之利率水準,視其是否有顯著之超額,足使違法吸金行為滋長以為判定。觀之國內金融機構於105年至107年間公告之1年期、2年期定存利率均在1%至2%,此為公眾周知之事實,惟本件普惠公司投資方案內容,以跟單VIP為例,係與投資人約定每次投入本金以美金1,000元為單位,金額無上限,並依投資本金之期間,每月給付3%、4%、5%、6%,換算週年利率為百分36、48、60、72;以台普1年期為例,係與投資人約定每次投入本金以美金1,000元為單位,並依投資本金金額分級距,每月分別給付8%、10%、12%、15%,換算週年利率為百分96、120、144、180。相較於當時一般銀行之存款利率,顯有「特殊之超額」、「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情形。故普惠公司投資案以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並約定及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潤,而違法經營以「收受存款論」之業務,致使前開所述投資人參與普惠公司投資方案成為會員,自屬以投資名義,向投資人收受款項並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潤,與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相符,而應論以同法第29條第1項之經營收受存款行為。本件投資案確有違反銀行法之經營相當於銀行收受存款業務之違法吸金犯行甚明。
㈡又自然人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
務(包含以收受存款論之投資)之規定者,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至於法人違反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同法條第3項定有明文,此所謂「處罰其行為負責人」,並非因法人犯罪而轉嫁代罰其負責人,而係其負責人有此行為而予以處罰,倘法人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而其負責人有參與決策、執行者,即為「法人之行為負責人」,應該當於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之罪,而不應論以同條第1項「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之罪,至於不具法人之行為負責人身分,而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實行犯罪之人,則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從而,同案共犯陳重佑以普惠公司名義為上開行為時,共犯陳重佑為普惠公司負責人等情,已如前述,依上開說明,共犯陳重佑為普惠公司負責人,其以前述公司名義為上開行為,應為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所稱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固可認定,其即係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所稱法人之行為負責人,而就被告陳利維等12人,其等就本案所為,因屬不具法人之行為負責人身分,而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實行犯罪,應有刑法第31條第1項身分犯規定之適用。
㈢依前揭理由欄貳㈣所述,被告陳利維獲取之財物為617,004,2
68元、被告許秀鳳獲取之財物為562,567,909元、被告詹鳳鳴獲取之財物為487,717,853元、被告莊登崴獲取之財物為611,112,268元、被告蔡朋霖獲取之財物為580,066,568元、被告鍾自強獲取之財物為609,442,268元、被告吳佩珊獲取之財物為487,815,653元、被告許麗環獲取之財物為204,412,603元、被告陳宥均獲取之財物為47,373,565元、被告顏智蓉獲取之財物為395,450,473元、被告林錚洛獲取之財物為324,844,864元、被告官韋彤獲取之財物為441,199,484元,故被告陳利維、許秀鳳、詹鳳鳴、莊登崴、蔡朋霖、鍾自強、官韋彤、吳佩珊、顏智蓉、林錚洛及許麗環部分,其等因犯罪獲取之財物均達1億元以上;至被告陳宥均部分,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則未達1億元。
㈣綜上所述,核被告陳利維、許秀鳳、詹鳳鳴、莊登崴、蔡朋
霖、鍾自強、官韋彤、吳佩珊、顏智蓉、林錚洛及許麗環所為,均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第3項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加重違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被告陳宥均所為,則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第3項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被告吳佩珊就犯罪事實部分,另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㈤起訴書誤載暨應變更起訴法條之敘明:
⒈本案就被告陳利維等12人違反銀行法部分,依照後述說明
,應論以集合犯一罪,而被告陳利維等12人之犯行均持續至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銀行法第125條,並於107年2月2日生效施行後,本應論以修正後之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檢察官起訴認被告陳利維等12人應適用修正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論處,尚有誤會。
⒉起訴書認被告陳利維等12人違反銀行法部分,就被告陳利
維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罪、被告許秀鳳、詹鳳鳴、莊登崴、蔡朋霖、鍾自強、官韋彤、吳佩珊、顏智蓉、林錚洛、許麗環及陳宥均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罪,然依前揭說明,本案並非自然人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情形,且就被告許秀鳳、詹鳳鳴、莊登崴、蔡朋霖、鍾自強、官韋彤、吳佩珊、顏智蓉、林錚洛、許麗環等人,其等因犯罪獲取之財物均達1億元以上,故起訴書此部分說明尚有誤會,然因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經本院於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告知法條,給予被告及辯護人辯論之機會,不影響被告及辯護人之訴訟防禦權,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二、共同正犯部分:依「共同正犯」之法理,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是應就與其他共同正犯有犯意聯絡之期間,所有共同正犯收受款項、吸收之資金全部加總計算,以為各行為人之「犯罪所得」金額,並共同分擔責任。本院依照前述原則,業於理由貳㈣就被告陳利維等12人參與之時間暨其等因犯罪獲取之財物加以說明,被告陳利維等12人就其等違法銀行法部分,於其等參與期間內,與共犯陳利維、官韋岑、官振益、賴純珠及普惠世紀集團內實際參與推廣吸金業務等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另被告吳佩珊就其所犯一般洗錢犯行,與共犯陳重佑、官韋岑等人間,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罪數說明:㈠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
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所稱「經營」、「辦理」,本質上即屬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揆諸前開說明,應認為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應僅成立一罪。被告陳利維等12人各自於前揭所載參與期間,共同犯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行為,核其行為性質,具有營業性及反覆性,揆諸前揭判決意旨,其於刑法評價上,均應認為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應均各僅成立一罪。
㈡又被告吳佩珊為犯罪事實欄所示一般洗錢犯行之目的,即係
欲遂行本案銀行法犯行,是被告吳佩珊所犯行為負責人加重違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及一般洗錢罪間,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為負責人加重違法經營銀行業務罪。
四、刑之加重、減輕部分:㈠累犯部分:
被告莊登崴前因賭博、重利及妨害風化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772號、104年度簡字第37號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嗣後經聲請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於105年2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另於105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5年度中交簡字第300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05年11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另被告顏智蓉前曾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64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3年1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其等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然因被告莊登崴前案所犯為賭博、重利、妨害風化及公共危險等罪,被告顏智蓉所犯則為妨害風化案件,與本案行為負責人加重違法經營銀行業務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法益侵害情形均不相同,尚難認被告2人有特別惡性之情形,本院衡酌罪刑相當原則及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不予加重其刑。
㈡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部分:
被告陳利維等12人均不具法人之行為負責人身分,與同具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即共犯陳重佑共同犯銀行法之非法吸金罪,審酌其等並非如共犯陳重佑、官韋岑為本案非法吸金制度之設計主導者,依其等參與程度、分擔工作而言,仍較共犯陳重佑、官韋岑之情節為輕,故依刑法31條第1項但書規定對被告陳利維等12人均減輕其刑。
㈢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適用:
按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採義務減免刑責主義,一旦符合條件,法院即應給予此項寬典之適用,雖可就如何妥適減免之範圍而為斟酌,卻不能拒絕適用。查被告莊登崴上揭犯行,核屬證人保護法第2條所列之刑事案件,其於偵查中供述與各該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及有關共犯之犯罪事實,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其餘被告,且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見107偵字第26347卷三第210頁偵訊筆錄),是就被告莊登崴部分,符合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減輕其刑之規定。
㈣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部分:
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以為判斷。又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行為負責人加重違法經營銀行業務罪,法定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立法意旨之所以從重訂定該條之法定刑,乃鑑於社會上違法吸金案件層出不窮,犯罪手法亦推陳出新,例如透過民間互助會違法吸金,訴求高額獲利,或者控股公司以顧問費、老鼠會拉下線,虛擬遊戲代幣、虛擬貨幣等,或以高利息(龐氏騙局)舉辦講座為名,或者以保本保息、保證獲利、投資穩賺不賠等話術,推銷受益契約,吸金規模龐大,受害人損失慘重,不僅造成銀行存款之流失,且該等收受投資者並非銀行,既未依法計繳存款準備金,其資金運用,亦不在銀行法約束之列,如允許其向社會大眾收受存款,一旦惡性倒閉,廣大存款人之利益必難獲得確保,而衍生諸多社會問題,造成社會大眾財產上之損害,並損害國家正常之經濟及資金活動,因之該條重罰之目的在於藉由嚴懲地下投資以杜絕銀行法第29條所稱之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等業務。然查被告莊登崴、蔡朋霖、鍾自強、官韋彤、吳佩珊、顏智蓉、林錚洛及許麗環等人均非本案普惠世紀集團之決策首腦,其等雖以附表一所示行為參與本案分工,然其等參與情節相較被告陳利維、許秀鳳及詹鳳鳴為輕,且除被告吳佩珊及林錚洛外,其餘被告亦均投入相當投資金額,本案吸金金額最終均係流向共犯陳重佑處,另參酌被害人彭棋翔於本院時亦表示:其身為被害人,其實不太願意回想這件事,但畢竟是我們自己主動投資,沒有遭脅迫、利誘,當時也是因為確實有獲利,才會參與這個投資等語(本院卷四第667頁);被害人劉貴英於本院亦表示:陳重佑應該判重一點,設計騙大家,至於其他被告我覺得大家也都是受害者、投資者,總歸一句話,每個都是貪,陳重佑安排了很多活動讓我們很感動,才會陸續加入等語(本院卷四第475、476頁),本院審酌其等所參與之犯行程度、其等實際獲利狀態等,相較於前揭銀行法之法定本刑,認如科以依前揭得減刑事由減輕其刑後之刑度,尚屬過重,就被告莊登崴、蔡朋霖、鍾自強、官韋彤、吳佩珊、顏智蓉、林錚洛及許麗環等人犯行有情輕法重情形,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至被告陳利維、許秀鳳及詹鳳鳴部分,因其等參與情節較深,尚難認於減刑後,仍有情輕法重之處,就被告陳利維、許秀鳳及詹鳳鳴則尚無刑法第59條適用之餘地。
㈤就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部分:
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吳佩珊於審判中就其所涉想像競合輕罪之一般洗錢犯行自白在卷,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所涉行為負責人加重違法經營銀行業務罪之法定刑作為裁量準據,惟於量刑時仍當一併衡酌上開自白減輕其刑之事由,併予敘明。㈥有無刑法16條適用部分:
被告陳利維之辯護人另請求依刑法第16條規定減輕其刑。惟本院依照前揭理由欄貳㈥所述,被告陳利維難認有何違法性錯誤;且依附表一所示分工,被告陳利維相較於同案其餘被告,其參與情節最深,參與時間最長,足認其具相當智識,始會受指派從事較為繁複之分工,難認其有何不知法律之情,自無從依刑法第16條但書規定,認其有不知法律,且依其情節得減輕其刑之情。
㈦被告莊登崴、蔡朋霖、鍾自強、官韋彤、吳佩珊、顏智蓉、林錚洛及許麗環有前揭數減刑事由,均遞減輕其刑。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另認就附表四編號1至15部分,亦屬被告陳利維等12
人對外招攬投資之吸金犯行,而認被告陳利維等12人,就部分亦涉犯行為負責人加重違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
㈡按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所謂證據,須適於為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明者,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㈢公訴意旨認被告陳利維等12人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以附表四
編號1至15證據出處欄所載各項證據資料,作為其論據。然查,依照前揭理由欄貳證據能力之說明,有關告訴人等於調查站及檢察官偵查時未經具結之陳述暨告訴狀等,均因認無證據能力,故無從作為認定本案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而附表四編號1至15所示各投資人,或僅於調查站時接受詢問,或僅由其餘投資人出具聯名告訴狀,此外,亦無其他相關匯款紀錄、入金抑或分配紅利紀錄、投資協議、聯繫對話紀錄等證據,足以佐證附表四編號1至15所示投資人確有此部分投資,是此等部分均屬不能證明犯罪,原應諭知無罪,然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上揭論罪部分間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諭知。
六、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之說明:㈠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度偵字第16399號併辦意旨附表
編號4有關投資人林威再遭非法吸金移送本院併案審理部分(即附表四編號16),因該刑事告訴狀、刑事告訴補充理由與追加告訴狀認無證據能力,無從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參考,而卷內所附LINE群組截圖尚無從證明投資人林威再確曾於附表四編號16所示時間,遭違法吸金如附表四編號16所示金額,此尚難認此部分與本案經論罪科刑部分,有何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予退併。
㈡案由欄所載移送本院併案審理部分,除前揭⒈所述外,經核均
與本案經論罪科刑部分,有事實上或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㈢另就案由欄所載移送本案併案審理,於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書當事人欄未予敘及之本案同案被告部分,因該移送併案審理部分,與經本院認定罪刑部分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亦應併予審理。
七、對原審判決及上訴理由之說明:㈠原審認被告陳利維、許秀鳳、詹鳳鳴、莊登崴、蔡朋霖、鍾
自強、吳佩珊等人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另就被告許麗環、陳宥均、顏智蓉、林錚洛、官韋彤等人認罪證有疑,而為無罪諭知,固非無見,惟查:
⒈原審判決就如何認定被告陳利維、許秀鳳、詹鳳鳴、莊登
崴、蔡朋霖、鍾自強、吳佩珊等人參與銀行法犯罪所獲取財物之數額係以何方式計算,未予說明,且其認定結果亦與本院依照前揭理由貳㈣之說明及認定結果有異,進而於適用法條時,認被告許秀鳳、詹鳳鳴、莊登崴、蔡朋霖、鍾自強、吳佩珊等人所獲取財物未達1億元,均依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行為負責人違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論處,尚有未洽。
⒉認被告陳利維、許秀鳳、詹鳳鳴、莊登崴、蔡朋霖、鍾自
強等人涉犯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第29條第1項之違法多層次傳銷行為罪,然依前揭理由貳㈦之說明,被告陳利維、許秀鳳、詹鳳鳴、莊登崴、蔡朋霖、鍾自強等人行為尚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前揭處罰構成要件有別,原審此部分認定,尚屬誤會。
⒊依照理由欄參之說明,就附表四編號1至15部分,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原審誤為有罪認定,亦有未洽。
⒋依照理由欄參㈣之說明,本院認被告莊登崴、蔡朋霖、鍾
自強及吳佩珊等人有刑法第59條減刑之適用,原審因所認定法條暨法定刑與本院有別,致認無適用刑法第59條之必要,亦有調整必要。
⒌原審未及就移送本院併案審理部分併予審理,自應由本院併予審酌。
⒍原審認被告許麗環、陳宥均、顏智蓉、林錚洛及官韋彤因
非屬最核心管理階層人員,難以認定其等與共犯陳重佑等人有違反銀行法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故為被告許麗環、陳宥均、顏智蓉、林錚洛及官韋彤等人無罪之諭知,然本院依照前揭理由貳㈢之說明,認被告許麗環、陳宥均、顏智蓉、林錚洛及官韋彤等人既已基於與經營者共同犯意,參與協助投資人加入投資及收受投資款項等構成要件行為,即已該當行為負責人違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要件,原審為被告許麗環、陳宥均、顏智蓉、林錚洛及官韋彤無罪之諭知,尚有未洽。
㈡被告陳利維、許秀鳳、詹鳳鳴、莊登崴、蔡朋霖、鍾自強、吳
佩珊等人雖均執前詞否認銀行法犯罪,另被告陳利維、許秀鳳、詹鳳鳴、莊登崴、蔡朋霖、鍾自強,另否認構成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犯罪,提起上訴。經查:
⒈就其等否認涉有行為負責人加重違法經營銀行業務罪部分之
辯解,本院業於理由欄貳㈢至㈥予以分項說明,尚難認此部分有理由。
⒉就被告陳利維、許秀鳳、詹鳳鳴、莊登崴、蔡朋霖、鍾自強
否認涉有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辯解,依照前揭理由貳㈦之說明,則為有理由。
㈢檢察官上訴認原審就被告陳利維、許秀鳳、詹鳳鳴、莊登崴、
蔡朋霖、鍾自強、吳佩珊等人所為量刑過輕;另就被告許麗環、陳宥均、顏智蓉、林錚洛及官韋彤無罪諭知不當,而提起上訴。經查:
⒈就原審關於被告陳利維、許秀鳳、詹鳳鳴、莊登崴、蔡朋霖
、鍾自強、吳佩珊等人量刑部分,原審於參酌其等符合法定減刑之要件後,依照刑法第57條各項量刑因子予以量刑,尚難認有何明顯量刑失衡之處,且因原審判決有前揭可議之處,本院自應依前揭法定減刑事由及刑法第57條規定重予審酌各項量刑因子後重予量刑。
⒉就被告許麗環、陳宥均、顏智蓉、林錚洛及官韋彤經原審諭
知無罪部分,依照前揭理由貳㈢之說明,認被告許麗環、陳宥均、顏智蓉、林錚洛及官韋彤等人既已基於與經營者之共同犯意,參與協助投資人加入投資及收受投資款項此構成要件行為,即已該當行為負責人加重違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要件,檢察官上訴認原審為無罪諭知不當,屬有理由。
㈣綜上所述,被告陳利維、許秀鳳、詹鳳鳴、莊登崴、蔡朋霖
、鍾自強、吳佩珊及檢察官之上訴,部分有理由,部分無理由,加以原審判決另有如上可議之處,自屬均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陳利維等12人部分均予撤銷改判。
八、量刑審酌:爰審酌被告陳利維等12人貪圖私益,不顧法令之禁制,與同案被告陳重佑、官韋岑等人共同利用普惠世紀集團設計之高額紅利、保本及保息之投資案,誘使民眾踴躍出資,致為數甚多之國人將本應持家維業之資金大量投入,多半血本無歸,家庭、事業為之傾倒,甚至親友間感情、交情因之破碎,而陷生活、工作上之逆境或絕境,長期吸收資金高達數億元,數額非微,嚴重妨害國內金融秩序及經濟安定,助長投機風氣,均有不該。兼衡被告莊登崴、顏智蓉有前揭構成累犯,但不予加重其刑之前科素行,被告吳佩珊坦承洗錢犯行,及其受指示以提供帳戶或提領現金交付以掩飾、隱匿被害人投入資金,及符合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事由,暨審酌被告陳利維等12人在本案各自參與吸金犯罪分工之程度、角色及擔任之組織層級、參與時間長短、應共同分擔認定之犯罪所得財物,並衡酌被告許秀鳳、詹鳳鳴、莊登崴、蔡朋霖、鍾自強、許麗環、陳宥均、顏智蓉及官韋彤自身亦均投入普惠世紀集團投資方案,兼考量其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其等於原審及本院自陳之家庭、經濟、智識程度,暨是否與其等招攬之投資者和解抑或取得諒解,有投資人所提出之和解書及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至13項所示之刑。
九、緩刑部分:被告林錚洛、許麗環、陳宥均及官韋彤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顏智蓉前曾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64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3年1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其等雖明知普惠世紀集團所設計之投資方案乃違法吸金,仍分別分擔如附表一所示收取違法吸金投資款、協助投資人參與投資等分工,致使各該投資者遭受財產上損害,然其等於該普惠世紀集團所擔任工作與一般行政事務性質較為接近,而被告官韋彤固曾介紹友人李迎樺參與投資,然亦僅介紹該1人,又被告顏智蓉、許麗環、陳宥均及官韋彤自身亦參與投資,同具被害人身分,本院審酌普惠世紀集團非法吸金之款項,最終均流向共犯陳重佑,被告林錚洛、許麗環、陳宥均、官韋彤及顏智蓉均僅受領每月固定行政薪資,其等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於嗣後求職時更為謹慎,而均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所宣告之刑以均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併予宣告緩刑,以啟自新。又為促使其等日後遵守法律,確實明瞭其等所為為法所不能容許,深切記取教訓,另依同法第74條第2 項第5 款規定,依照被告林錚洛、許麗環、陳宥均、官韋彤及顏智蓉各自參與情節輕重,諭知被告等人應於緩刑期間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如主文第㈨至項所諭知時數之義務勞務,併依同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均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期使被告等人確切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損害,並培養正確法治觀念。
十、沒收部分:㈠修正後銀行法第136條之1,將因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
規定,已不再適用之原規定:「犯本法之罪,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修正為「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上開銀行法沒收之規定,係在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105年7月1日施行)刑法修正沒收規定生效後始修正施行,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犯銀行法之罪者,應適用修正後銀行法第136條之1有關沒收之規定。至其餘關於沒收之範圍、方法及沒收之執行方式,仍有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實際合法發還排除沒收或追徵、第38條之2第2項之過苛條款及第38條之1第3項沒收之代替手段規定之適用。
㈡再按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
,倘個別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時,同無「利得」可資剝奪,特別在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不法利得龐大,一概採取絕對連帶沒收、追繳或追徵,對未受利得之共同正犯顯失公平。從而,共同正犯間,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應負共同沒收之責外,原則上在其等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即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之,始符個人責任原則(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87 號解釋意旨參照)。從而,本案雖認定被告陳利維等人因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所獲取財物分如理由欄參㈢所載,然此部分金額之計算,依照前揭理由欄貳㈣之說明,尚與前揭被告個人實際上因犯罪所取得之犯罪所得概念有異,自無從逕以該認定金額,作為各被告因參與犯罪實際所得之認定。
㈢依照目前卷存證據資料所載,被告陳利維、許秀鳳、詹鳳鳴
、莊登崴、蔡朋霖、鍾自強、官韋彤招攬不特定人加入投資,普惠世紀集團固會給予一定比例、成數之佣金,且另有績效競賽獎金之發放,然依照前揭理由貳㈦⒉所載,被告陳利維、許秀鳳、詹鳳鳴、莊登崴、蔡朋霖、鍾自強、官韋彤等人均供述其等業將所取得之佣金、競賽獎金退還給投資者,此情亦據證人王稐凱、張耀升、吳培源、施宇任、詹原廣等人證述確有將佣金退還投資人乙情,從而,被告陳利維、許秀鳳、詹鳳鳴、莊登崴、蔡朋霖、鍾自強、官韋彤等人所辯尚非全然無據,故被告等人究竟有無全數退還佣金,及其等實際上仍保有多少數額之佣金及競賽獎金實屬事證有疑,然依附表二所載,被告等人亦投入高度資金購買普惠世紀集團所發行投資方案,其中被告許秀鳳共投資46,993,443元、被告詹鳳鳴共投資68,268,093元、被告莊登崴共投資24,892,107元、被告蔡朋霖共投資15,929,591元、被告鍾自強共投資4,664,000元、被告官韋彤共投資7,700,000元,本院認被告陳利維、許秀鳳、詹鳳鳴、莊登崴、蔡朋霖、鍾自強、官韋彤等人因本案違法行為,已對無辜投資人有民事賠償責任,且其等參與投資實亦同具被害人身分,於其等實際取得佣金、競賽獎金數額未明,自身又投資高額款項情況下,另對其他投資人負有民事賠償責任情況下,如再予宣告沒收推估之犯罪所得,尚有過苛之虞,從而,依刑法第38條之2第3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其等犯罪所得。
㈣另就被告吳佩珊、許麗環、顏智蓉、林錚洛及陳宥均其等均
係受僱普惠世紀集團,按月領取公司所發派薪資,其中被告吳佩珊於任職期間每月薪資自2萬元起,調升至10萬元;被告許麗環每月薪資3萬3000元;被告顏智蓉每月薪資自7萬元漸升至12萬元;被告林錚洛每月薪資3萬至4萬元;被告陳宥均每月薪資3萬5000元,業據被告吳佩珊、許麗環、顏智蓉、林錚洛及陳宥均等人自承在卷,然本院審酌被告等人所從事工作項目,與一般私人公司行政事務領取薪資所得相似,而被告等亦於任職期間,投入資金購買普惠世紀集團所發行投資方案,其中被告顏智蓉部分,共投資18,810,288元、被告許麗環共投資2,630,000元、被告陳宥均亦投資29,270元,本院認被告吳佩珊、許麗環、顏智蓉、林錚洛及陳宥均等人因本案違法行為,對無辜投資人負有民事賠償責任,且其中被告顏智蓉、許麗環及陳宥均亦同具被害人身分,其等前揭薪資與一般上班族勞力所得無異,將來又需面對民事賠償責任情況下,如再予宣告沒收其等上述勞力所得,尚有過苛之虞,從而,依刑法第38條之2第3項規定,亦不予宣告沒收其等犯罪所得。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馬鴻驊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吳文琦、鄭少珏、任亭移送併辦,檢察官温雅惠提起上訴,檢察官陳惠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黃 小 琴法 官 簡 婉 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 書 慶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銀行法第29條(禁止非銀行收受存款及違反之處罰)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銀行法第29條之1(視為收受存款)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 行為人 參與分工事項 1 陳利維 ⑴於會員大會及普惠世紀月刊上,均有傳述陳利維原本擔任海外營運長,後來升任營運副總裁。 ⑵官韋岑不在臺灣時,由陳利維負責臺灣普惠世紀事務。負責推廣普惠世紀投資方案,招攬會員,以其所有之中國信託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000000000000帳戶或現金方式,收取會員投資款,聯繫吳佩珊收取投資款。 ⑶普惠世紀集團共有6個團隊,陳利維是其中1個。與許秀鳳間有投資競賽。是黃金團隊的領導。該團對成員包括鍾自強及莊登崴。 ⑷可知悉普惠世紀公司不定期推出且不公告的鑽石VIP方案,並將此訊息私下透露給王稐凱。 ⑸於會員大會上,會講述公司經營、獲利模式,說明普惠世紀是無風險平台,亦曾上台頒獎。 ⑹於普惠世紀公司欲設計網頁時,帶同莊登崴及姜俊山與共犯陳重佑見面,並告知姜俊山、莊登崴設計細項內容,並與莊登崴、姜俊山成立3人LINE群組。 ⑺於107年1月間,告知姜俊山將臺灣普惠網站及私人帳戶網站點數移轉到陳利維旗下工程師設計的世紀精品殿網站,並於107年8月要求姜俊山關閉臺灣普惠及私人帳戶網站。 ⑻曾告知姜俊山有關莊登崴去大陸普惠世紀談好年薪,幫忙處理資訊事務,嗣後因設備採購問題遭共犯陳重佑發現。 2 許秀鳳 ⑴曾擔任業務副總、市場總監,於107年6、7月為副總裁。 ⑵負責臺中地區,參與普惠集團內部開會,並帶回開會訊息。如投資者對公司狀況有疑問,會負責回應。 ⑶應投資者要求,每週三下午會在臺中市○○大樓集會所召集投資會員聚會,傳達共犯陳重佑及普惠世紀集團之發展方向、成果等訊息及正面形象,並利用聚會分享,加強投資會員信心,增加投資金額,普惠世紀集團並曾指派講師到場講解投資商品及方案。 ⑷公司團隊有6個,許秀鳳是其中1個團隊。與陳利維有投資競賽。 ⑸在臺中○○大樓收受許秀鳳所交付○○地區之投資款,及吳佩珊所交付應發放紅利報表及現金後,由其轉交投資人。 ⑹招攬投資者,並告知保證獲利,提供其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或現金方式,收取投資款及交付紅利利息給投資者,如有友人覓得可能之投資者,會前往介紹投資方案,也會安排講師講解投資方案,並於講師跟投資人說明後,做補充說明。 ⑺曾帶同投資人參觀大陸深圳普惠世紀公司。於帶同投資者前往大陸普惠世紀公司參觀,陳述自己的職務是要開發業務市場兼會計。常跟隨在陳重佑、官韋岑身邊。 ⑻於會員大會時有上台講話,會講述公司經營、獲利模式,告知會員普惠世紀是無風險平台。 3 詹鳳鳴 ⑴擔任市場總監,工作內容是傳達普惠世紀集團正面形象,及陳重佑欲讓會員知道的定期公告。 ⑵公司團隊有6個,與許秀鳳是同一團隊,也是領導,業績與許秀鳳相近。以女孩團隊參加業績競賽得名,可獲得數百萬元獎金。 ⑶提供其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帳戶或現金方式,收取投資人投資款,亦會告知如再招攬投資者,可取得之佣金之成數,並交付佣金。 ⑷承租普惠世紀在桃園市○○○○路00號0樓址,每週二舉行分享會,擔任現場主持人,分享投資理財觀念、投資會員的回饋及佈達共犯陳重佑公告事項,加強投資會員信心,產生公司賺錢印象,增加投資金額,普惠世紀集團也會指派講師到場講解投資商品及方案。 ⑸曾帶同投資者前往大陸普惠世紀公司參觀,陳述自己的職務是要開發業務市場兼會計,並講述公司經營、獲利模式,告知會員普惠世紀是無風險平台。 ⑹於會員大會時上台講話。 ⑺主動詢問陳宥均有無意願擔任其助理,協助投資人操作電腦,嗣後普惠世紀公司即聘請陳宥均在○○辦事處協助投資人在「跟單網」、「世紀精品殿」平台設定帳號及電子郵件信箱,並指示陳宥均協助收取投資人投資款及向吳佩珊回報每日收款金額。 ⑻與一些投資人成立微信個別群組,共成立9個,並邀請陳宥均參加,如有招攬到新下線或加碼投資,就會將投資金額貼到群組內,待陳宥均收到款項後,會協助在「跟單網」及「世紀精品殿」平台設定帳號及電子郵件信箱,並在陳宥均、詹鳳鳴與投資人的3人群組內告知款項款項收訖,再由陳宥均回報到微信「水水阿姨行政」8人群組內給吳佩珊,吳佩珊就會通知後台管理人開通平台帳戶。 ⑼陳宥均每週五會將該週收款紀錄私訊微信給詹鳳鳴留存。 ⑽107年7月底曾告知陳宥均可以後投資者之投資款給付先投資者之紅利。 ⑾係「水水阿姨行政」群組成員之一。該群組主要是做客服的業務,例如新會員開立帳戶的情形、繳款情形、公司要佈達的公告、配息進度等事項供群組成員確認後反應給公司人員處理。 4 莊登崴 ⑴跟友人分享如欲生活好一點,可投資普惠世紀公司每月固定領配息,並提供其所申請中國信託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或現金方式,代友人收取投資款,並曾告知友人可招攬其他投資者投資。 ⑵陳重佑曾以年薪人民幣100萬元代價,指派其前往大陸地區擔任技術總監,於會員大會時以此身分上台講話,然嗣後並未獲得報酬。 ⑶介紹姜俊山設計普惠世紀網站,帶同姜俊山去找陳利維後,由陳利維帶同,與共犯陳重佑4人一起談網站設計方向。討論過程中莊登崴均在旁邊聽。並與姜俊山、陳利維就網頁設計成立3人LINE群組討論網頁設計內容。亦知悉姜俊山所設計私人網站內容。 ⑷本來是在陳利維團隊內,後來有分出來,但因業績不佳,於大型活動中仍會併在陳利維團隊,但亦屬領導。 5 蔡朋霖 ⑴跟友人分享普惠世紀投資方案,並提供其所有中國信託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或現金方式,收取友人繳交之投資款,亦會轉交紅利及友人可獲得之佣金。 ⑵詢問友人有無擔任普惠世紀公司業務之意願,並告知友人如介紹投資可取得之介紹費。 ⑶友人招攬之投資者需繳款時,蔡朋霖幫忙聯繫後,由蔡朋霖告知繳款時、地。 ⑷將普惠世紀公司公告訊息以LINE傳送給友人後,由友人轉傳送給其他客戶、朋友。 ⑸於會員大會時,以普惠世紀集團娛樂事業的總經理身分上台報告,講述普惠世紀集團曾舉辦之活動即澳門德州撲克及體育活動。 ⑹陳重佑要求其擔任娛樂顧問公司總經理,欲其為普惠世紀集團舉辦活動,讓公司有排場,並許以如有好處或辦活動有賺錢會分紅。但因共犯陳重佑希望舉辦活動之地點過於困難,且認共犯陳重佑不給經費及薪水,故未能順利舉辦活動。 6 鍾自強 ⑴向友人分享普惠世紀投資訊息,告知不論普惠世紀盈虧皆可獲得固定報酬,且如招攬其他人投資可領佣金,並以現金或提供其所申設中國信託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收取友人繳交之投資款項後,再行以現金或匯款方式予陳利維、吳佩珊。 ⑵於106年6、7月間,約定以每月薪資人民幣1萬元代價(但未實際取得),擔任普惠世紀集團普惠世紀月刊總編輯,有自己的團隊,由其招攬蔣孝慈及其配偶擔任月刊之美工排版及文字編輯,編輯團隊成員4、5人,月刊發行至107年6月。於共犯陳重佑決定普惠世紀月刊每月受訪者後,由鍾自強負責聯繫受訪者,交由蔣孝慈等人做跟進。月刊之文字編輯、美工編排無法直接與共犯陳重佑聯繫,都需透過鍾自強居中轉達。 ⑶普惠世紀月刊內容包括人物專訪、普惠世紀集團人事公告、合作對象、舉辦之活動行程等宣揚普惠世紀集團發展前景。 ⑷於會員大會時上台講話,講述與普惠世紀月刊有關事項。 7 吳佩珊 ⑴擔任行政總監,管理人事、財務。於顏智蓉離職後,由其負責收取投資款及發派紅利。 ⑵於106年1月,許秀鳳向其解釋普惠世紀集團的營運內容,其從會員資料看到投資方案,知道投資人可以固定獲取紅利。 ⑶係林錚洛及許麗環的主管。另有2位助理劉玉喬、劉秉洋,及幫忙開車的司機陳彥文。 ⑷是「水水阿姨行政」群組成員之一。該群組主要是做客服的業務,例如新會員開立帳戶的情形、繳款情形、公司要佈達的公告、配息進度等事項供群組成員確認後反應給公司人員處理。於「水水阿姨行政」群組內收到陳宥均所回報下線姓名及投資款項後,會通知後台管理人員開通平台帳戶,並於收受陳宥均所繳交投資款項核對無誤後,會請後台管理人員將投資額度鍵入平台帳號,投資人即可看見網站上入帳紀錄。 ⑸與官韋岑、顏智蓉、共犯官韋欣、官韋岑、鄭如紋成立微信群組,群組內共犯官韋岑會發入金公版資料,包含客戶姓名、投資週期、投資金額、MT4帳號、所屬團隊及入金方式,由顏智蓉按公版資料在跟單VIP網站輸入顏智蓉帳號密碼,將客戶入金資料登錄在網站內,每天入金金額做報表後再跟陳重佑回報。 ⑹陳宥均曾向其確認共犯陳重佑有同意知悉於107年7月底,直接將投資會員繳交之投資款,作為發放原先投資原會員之紅利。 ⑺於陳重佑逃逸期間,依陳重佑指示要求陳宥均等人將手機、平板電腦中有關惠普世紀公司違法吸金之全部資料均予刪除。 8 許麗環 ⑴於107年1月間至普惠世紀集團公司從事打掃等行政雜務,3月間起到8月協助會員收取繳納投資款項,並發放紅利。薪水領到7月份。 ⑵會在現金上貼投資人寫好的姓名和投資方案、金額,於當天統一交給吳佩珊,並收取吳佩珊所交付應發放利息的會員明細表及利息款項,由其以微信通訊軟體發訊息給會員及處理發放利息事宜。 ⑶經許秀鳳告知普惠世紀的投資方案,自己也有投資。 9 陳宥均 ⑴由詹鳳鳴邀約受僱普惠世紀公司於○○辦事處擔任北區行政助理,協助投資人在「跟單網」、「世紀精品殿」平台設定帳號及電子郵件信箱,協助投資者如何以手機進入平台及操作相關設定,並收取投資人投資款及向吳佩珊回報每日收款金額。 ⑵有加入詹鳳鳴與一些投資人所成立之9個微信個別群組,如有招攬到新下線或加碼投資,就會將投資金額貼到群組內,待其收到款項後,會協助在「跟單網」及「世紀精品殿」平台設定帳號及電子郵件信箱,並在其、詹鳳鳴與投資人的3人群組內告知款項款項收訖,再由其回報到微信「水水阿姨行政」8人群組內給吳佩珊,吳佩珊就會通知後台管理人開通平台帳戶。 ⑶每週五會將該週之收款紀錄私訊微信給詹鳳鳴留存。 ⑷於有投資會員未能如期領得紅利時,受詹鳳鳴指示以後投資者之投資款給付先投資者之紅利。 ⑸是「水水阿姨行政」群組成員之一。該群組主要是做客服的業務,例如新會員開立帳戶的情形、繳款情形、公司要佈達的公告、配息進度等事項供群組成員確認後反應給公司人員處理。 10 顏智蓉 ⑴知悉普惠世紀集團招攬對象包括大陸人跟臺灣人。臺灣投資適有定息跟配息。 ⑵早期財務,負責收取投資款跟發派紅利。 ⑶與官韋彤、吳佩珊、官韋欣、官韋岑、鄭如紋成立微信群組,群組內官韋岑會發入金公版資料,包含客戶姓名、投資週期、投資金額、MT4帳號、所屬團隊及入金方式,由其按公版資料在跟單VIP網站輸入其帳號密碼,將客戶入金資料登錄在網站內,每天入金金額做報表後再跟共犯陳重佑回報。 11 林錚洛 ⑴於106年1月1日至8月31日;107年3月至8月,在○○路00樓辦公室做打掃及收取投資人投資款工作。 ⑵許秀鳳曾告知其普惠世紀的投資方案,知悉投資人的投資就像定存一樣投資,無論普惠世紀盈虧都領取固定紅利。 ⑶如有投資人要入金,許秀鳳會要求其到○○○○上辦公室與投資人見面並收取現金款項後,交予吳佩珊點收。 ⑷其亦是「水水阿姨行政」群組成員之一。該群組主要是做客服的業務,例如新會員開立帳戶的情形、繳款情形、公司要佈達的公告、配息進度等事項供群組成員確認後反應給公司人員處理。 12 官韋彤 ⑴協助介紹投資。 ⑵應共犯陳重佑私下指派任務。 ⑶普惠世紀集團的後台行政人員,有協助客戶信箱郵件回覆、後台操作、處理JAC幣,是JAC幣交易平台之後台管理人,會幫忙撥JAC幣到交易平台帳戶。 ⑷與顏智蓉、吳佩珊、共犯官韋欣、官韋岑、鄭如紋成立微信群組,群組內共犯官韋岑會發入金公版資料,包含客戶姓名、投資週期、投資金額、MT4帳號、所屬團隊及入金方式,由顏智蓉按公版資料在跟單VIP網站輸入顏智蓉帳號密碼,將客戶入金資料登錄在網站內,每天入金金額做報表後再跟共犯陳重佑回報。附表二:
◎各投資方案說明:
一、台普1年期方案:投資美金1,000元月息8%、投資美金5,000元月息10%、投資美金1萬元月息12%、投資美金3萬元月息15%,投資周期均為1年,期滿可領回本金。換算週年利率百分之96、120、144、180。(匯率:美元兌新台幣匯率以1:34計算)
二、跟單VIP方案:以最低1,000元美金為投資單位,金額無上限,投資6個月期月息3%、1年期月息4%、1年半期月息5%、2年期月息6%,期滿可領回本金。換算週年利率百分之36、48、60、72。(匯率:美元兌新台幣匯率以32.6或匯款當日臺灣銀行牌告匯率計算;依投資人筆錄供述為準,若筆錄未敘明匯率,則以105年4月至107年8月間,美金最低賣出匯率29.27計算)。
三、鑽石方案:以新台幣100萬元為一投資單位,前3個月每月可領取利息30萬元,之後每月可領取15萬元,1年到期後返還本金,換算週年利息百分之225。
四、JAC幣方案:107年5月份1枚人民幣0.5元、6月份1枚人民幣1元、7月份1枚人民幣1.4元、107年9月1日上架後保證價格為1枚人民幣2元。換算週年利率百分之1200。
編號 姓名 投資日期 投資項目 投資金額(新台幣) 參與人 備註 1 王稐凱 105/04/01 台普1年期 34,00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65 2 王稐凱 105/04/01 台普1年期 34,00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65 3 鍾自強 105/04/01 跟單VIP 1,304,00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82 4 劉仁傑 105/04/06 跟單VIP 100,000 官韋欣 即原審附表編號57 5 王稐凱 105/04/19 台普1年期 340,00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65 6 蔡朋霖 105/04/19 台普1年期 170,00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74 7 鍾自強 105/04/19 台普1年期 340,00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82 8 莊登崴 105/04/19 台普1年期 1,020,00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60 9 莊登崴 105/04/19 台普1年期 340,00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60 10 莊登崴 105/04/19 台普1年期 340,00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60 11 莊登崴 105/04/21 台普1年期 170,00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60 12 莊登崴 105/04/21 台普1年期 340,00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60 13 蔡朋霖 105/04/25 台普1年期 340,00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74 14 莊登崴 105/04/25 台普1年期 340,00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60 15 曹海玲 105/04/26 台普1年期 340,000 官韋岑 即原審附表編號11 16 王稐凱 105/04/27 台普1年期 340,00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65 17 施宇任 105/05/01 跟單VIP 340,000 莊登崴 即原審附表編號61 18 湯雅筑 105/05/01 跟單VIP 30,000 莊登崴 即原審附表編號63 19 湯雅筑 105/05/01 跟單VIP 30,000 莊登崴 即原審附表編號63 20 湯雅筑 105/05/01 跟單VIP 100,000 莊登崴 即原審附表編號63-介紹堂姊湯晶瑩投資 21 湯雅筑 105/05/01 跟單VIP 150,000 莊登崴 即原審附表編號63-介紹友人陳姿云投資 22 莊登崴 105/05/03 台普1年期 340,00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60 23 曹海玲 105/05/03 台普1年期 340,000 官韋岑 即原審附表編號11 24 莊登崴 105/05/06 台普1年期 340,00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60 25 詹原廣 105/05/09 台普1年期 170,000 鍾自強 即原審附表編號83 26 莊登崴 105/05/20 台普1年期 1,020,00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60 27 官韋彤 105/05/22 台普1年期 1,020,000 陳重佑 即原審附表編號54 28 官韋彤 105/05/22 跟單VIP 3,000,000 陳重佑 即原審附表編號54 29 官韋彤 105/05/22 鑽石方案 3,000,000 陳重佑 即原審附表編號54 30 蔡朋霖 105/05/30 台普1年期 1,020,00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74 31 蔡朋霖 105/05/30 台普1年期 340,00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74 32 鄭惟璇 105/06/01 跟單VIP 1,650,000 林市騰(原名林育廷、林哲安) 即臺北地檢109偵字第31257號併辦意旨附表編號1 33 鄭惟璇 105/06/01 跟單VIP 2,000,000 林市騰(原名林育廷、林哲安) 即臺北地檢109偵字第31257號併辦意旨附表編號2-實由父親鄭豪俠投資 34 蔡朋霖 105/06/08 台普1年期 340,00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74 35 蔡朋霖 105/06/09 台普1年期 34,00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74 36 蔡朋霖 105/06/09 台普1年期 34,00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74 37 蔡朋霖 105/06/11 台普1年期 170,00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74 38 王稐凱 105/06/16 台普1年期 340,00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65 39 莊登崴 105/06/20 台普1年期 1,020,00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60 40 莊登崴 105/06/21 台普1年期 1,020,00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60 41 鍾自強 105/06/26 台普1年期 1,020,00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82 42 王稐凱 105/06/27 台普1年期 1,020,00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65 43 莊登崴 105/06/27 台普1年期 1,020,00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60 44 莊登崴 105/06/27 台普1年期 1,020,00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60 45 莊登崴 105/06/27 台普1年期 1,020,00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60 46 官韋彤 105/06/27 台普1年期 340,000 陳重佑 即原審附表編號54 47 林展震 105/06/29 台普1年期 340,000 王稐凱 即原審附表編號66 48 黃顯凱 105/06/30 跟單VIP 1,000,000 王稐凱 即原審附表編號69 49 蔡朋霖 105/06/30 台普1年期 340,00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74 50 蔡朋霖 105/06/30 台普1年期 170,00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74 51 曹海玲 105/06/30 台普1年期 340,000 官韋岑 即原審附表編號11 52 官韋彤 105/06/30 台普1年期 340,000 陳重佑 即原審附表編號54 53 張順宸 105/07/01 跟單VIP 978,000 鍾自強 即原審附表編號84 54 張順宸 105/07/01 鑽石方案 2,000,000 鍾自強 即原審附表編號84 55 蔡朋霖 105/07/12 跟單VIP 878,10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74 56 詹原廣 105/07/24 台普1年期 170,000 鍾自強 即原審附表編號83 57 溫峻豪 105/08/08 跟單VIP 163,00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73 58 林展震 105/08/09 跟單VIP 32,600 王稐凱 即原審附表編號66 59 詹原廣 105/08/18 台普1年期 170,000 鍾自強 即原審附表編號83 60 湯雅筑 105/08/18 跟單VIP 510,000 莊登崴 即原審附表編號63 61 黃顯凱 105/08/20 跟單VIP 326,000 王稐凱 即原審附表編號69 62 宋中敏 105/08/30 跟單VIP 326,000 蔡朋霖 即原審附表編號80 63 莊登崴 105/09/09 跟單VIP 1,212,72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60 64 莊登崴 105/09/14 跟單VIP 808,48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60 65 莊登崴 105/09/30 跟單VIP 815,00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60 66 莊登崴 105/10/01 跟單VIP 121,272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60 67 施宇任 105/10/01 跟單VIP 1,360,000 莊登崴 即原審附表編號61 68 賴威峻 105/10/01 跟單VIP 326,000 張順宸、鍾自強 即原審附表編號87 69 莊登崴 105/10/05 跟單VIP 808,48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60 70 鄭宇廷 105/10/05 跟單VIP 326,000 蔡朋霖 即原審附表編號75 71 鄭宇廷 105/10/27 跟單VIP 170,000 蔡朋霖 即原審附表編號75 72 鄭宇廷 105/10/28 台普1年期 170,000 蔡朋霖 即原審附表編號75-台普入金紀錄編號327 73 林展震 105/10/28 台普1年期 340,000 王稐凱 即原審附表編號66 74 鍾自強 105/11/01 鑽石方案 1,000,00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82 75 詹文堯 105/11/01 跟單VIP 326,000 官振益 即原審附表編號1 76 許秀鳳 105/11/01 跟單VIP 978,000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23 77 龔興東 105/11/01 跟單VIP 292,700 官韋岑 即原審附表編號59 78 龔興東 105/11/01 跟單VIP 1,170,800 官韋岑 即原審附表編號59 79 蔡朋霖 105/11/07 跟單VIP 31,026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74 80 顏智蓉 105/11/07 跟單VIP 1,000,000 官韋岑 即原審附表編號55 81 劉仁傑 105/11/11 鑽石方案 500,000 官韋欣 即原審附表編號57 82 劉仁傑 105/11/14 跟單VIP 400,000 官韋欣 即原審附表編號57 83 洪秀昭 105/11/24 跟單VIP 1,616,960 官振益 即原審附表編號3 84 詹鳳鳴 105/11/26 跟單VIP 301,481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42 85 劉貴英 105/11/26 跟單VIP 362,948 官韋岑 即原審附表編號44 86 鄭宇廷 105/11/28 跟單VIP 780,000 蔡朋霖 即原審附表編號75 87 鄭宇廷 105/11/28 台普1年期 340,000 蔡朋霖 即原審附表編號75 88 溫峻豪 105/11/29 跟單VIP 163,00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73 89 詹鳳鳴 105/11/29 跟單VIP 725,896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42 90 劉貴英 105/11/29 跟單VIP 725,896 官韋岑 即原審附表編號44 91 廖俊柔 105/11/30 跟單VIP 10,000,000 許秀鳳、官韋岑、李昱諄 即原審附表編號27 92 李偉富 105/12/01 跟單VIP 345,560 蔡朋霖 即原審附表編號79 93 詹文堯 105/12/01 跟單VIP 2,934,000 官振益 即原審附表編號1 94 詹文堯 105/12/01 跟單VIP 46,292,000 官振益 即原審附表編號1 95 羅淑如 105/12/01 鑽石方案 1,000,000 賴純珠、官韋岑 即原審附表編號8 96 黃顯凱 105/12/02 跟單VIP 163,000 王稐凱 即原審附表編號69 97 許秀鳳 105/12/02 鑽石方案 1,000,000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23 98 張順宸 105/12/05 台普1年期 340,000 鍾自強 即原審附表編號84 99 王稐凱 105/12/08 鑽石方案 6,000,00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65 100 蔡朋霖 105/12/09 跟單VIP 31,026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74 101 詹鳳鳴 105/12/17 跟單VIP 108,884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42 102 劉貴英 105/12/17 跟單VIP 36,294 官韋岑 即原審附表編號44 103 洪秀昭 105/12/22 跟單VIP 404,240 官振益 即原審附表編號3 104 洪秀昭 105/12/22 跟單VIP 3,110,040 官振益 即原審附表編號3 105 藍漢中 105/12/24 跟單VIP 163,000 林宛彤 即原審附表編號73-A 106 顏智蓉 105/12/27 跟單VIP 326,000 官韋岑 即原審附表編號55 107 賴威峻 105/12/28 台普1年期 1,020,000 張順宸、鍾自強 即原審附表編號87 108 宋中敏 105/12/28 台普1年期 340,000 蔡朋霖 即原審附表編號80 109 宋中敏 105/12/28 台普1年期 340,000 蔡朋霖 即原審附表編號80 110 彭美智 105/12/29 跟單VIP 798,212 許秀鳳 即原審附表編號29 111 林至榮 106/01/01 跟單VIP 97,800 賴威峻 即原審附表編號89 112 姜二龍 106/01/01 跟單VIP 200,000 詹鳳鳴 即原審附表編號103 113 顏智蓉 106/01/03 跟單VIP 2,000,000 官韋岑 即原審附表編號55 114 詹子葳 106/01/12 跟單VIP 336,921 黃顯凱、王稐凱 即原審附表編號71 115 鄭宇廷 106/01/15 跟單VIP 326,000 蔡朋霖 即原審附表編號75 116 程閔星 106/01/17 跟單VIP 65,200 官振益 即原審附表編號5 117 詹鳳鳴 106/01/17 跟單VIP 181,474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42 118 蔡朋霖 106/01/18 跟單VIP 21,026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74 119 劉貴英 106/01/18 跟單VIP 362,948 官韋岑 即原審附表編號44 120 程閔星 106/01/19 跟單VIP 39,120 官振益 即原審附表編號5 121 程閔星 106/01/20 跟單VIP 32,600 官振益 即原審附表編號5 122 程閔星 106/01/20 跟單VIP 711,984 官振益 即原審附表編號5 123 蔡朋霖 106/01/21 跟單VIP 930,786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74 124 姚倩茹 106/01/21 跟單VIP 489,000 鄭宇廷 即原審附表編號76 125 王稐凱 106/01/24 跟單VIP 345,56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65 126 張順宸 106/01/24 台普1年期 1,020,000 鍾自強 即原審附表編號84 127 呂禎峯 106/01/25 跟單VIP 2,000,000 官振益 即原審附表編號7-B 128 黃宸奕 106/01/26 跟單VIP 326,000 鄭宇廷 即原審附表編號78 129 黃淑宜 106/01/26 跟單VIP 200,000 蔡朋霖 即原審附表編號80-D 130 李偉富 106/01/27 跟單VIP 808,480 蔡朋霖 即原審附表編號79 131 程閔星 106/01/27 跟單VIP 97,800 官振益 即原審附表編號5 132 顏宏任 106/02/01 跟單VIP 163,000 謝孟縉、廖俊柔 即原審附表編號28 133 羅淑如 106/02/01 跟單VIP 18,195,839 賴純珠、官韋岑 即原審附表編號8 134 顏智蓉 106/02/02 跟單VIP 130,400 官韋岑 即原審附表編號55 135 蔡朋霖 106/02/03 跟單VIP 310,262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74 136 鄒志偉 106/02/03 跟單VIP 1,636,800 詹鳳鳴 即原審附表編號43 137 劉貴英 106/02/03 跟單VIP 435,537 官韋岑 即原審附表編號44 138 鄒志偉 106/02/04 跟單VIP 223,200 詹鳳鳴 即原審附表編號43 139 詹鳳鳴 106/02/06 跟單VIP 108,884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42 140 顏智蓉 106/02/06 跟單VIP 244,500 官韋岑 即原審附表編號55 141 程閔星 106/02/07 跟單VIP 195,600 官振益 即原審附表編號5 142 詹鳳鳴 106/02/07 跟單VIP 36,294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42 143 顏智蓉 106/02/07 跟單VIP 326,000 官韋岑 即原審附表編號55 144 林展震 106/02/08 跟單VIP 326,000 王稐凱 即原審附表編號66 145 程閔星 106/02/09 跟單VIP 97,800 官振益 即原審附表編號5 146 林展震 106/02/10 跟單VIP 666,000 王稐凱 即原審附表編號66 147 林展震 106/02/10 台普1年期 340,000 王稐凱 即原審附表編號66 148 程閔星 106/02/10 跟單VIP 97,800 官振益 即原審附表編號5 149 蕭佩琪 106/02/10 跟單VIP 4,000,000 賴純珠、官韋岑 即原審附表編號9 150 許秀鳳 106/02/10 跟單VIP 51,834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23 151 顏智蓉 106/02/10 跟單VIP 652,000 官韋岑 即原審附表編號55 152 程閔星 106/02/11 跟單VIP 65,200 官振益 即原審附表編號5 153 溫峻豪 106/02/12 跟單VIP 326,00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73 154 蔡朋霖 106/02/14 跟單VIP 31,026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74 155 顏智蓉 106/02/14 跟單VIP 97,800 官韋岑 即原審附表編號55 156 鄭震宏 106/02/16 跟單VIP 30,303 賴正淙 即原審附表編號38 157 鄭震宏 106/02/16 跟單VIP 12,121 賴正淙 即原審附表編號38 158 林展震 106/02/17 跟單VIP 97,800 王稐凱 即原審附表編號66 159 劉貴英 106/02/21 跟單VIP 362,948 官韋岑 即原審附表編號44 160 林立紳 106/02/25 跟單VIP 400,000 莊登崴 即原審附表編號62 161 許秀鳳 106/02/26 跟單VIP 1,249,101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23 162 許秀鳳 106/02/27 跟單VIP 1,007,340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23 163 蔡朋霖 106/03/02 台普1年期 340,00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74 164 鄭宇廷 106/03/02 台普1年期 340,000 蔡朋霖 即原審附表編號75 165 賴鋒稹 106/03/07 跟單VIP 97,800 黃顯凱 即原審附表編號71-A 166 程閔星 106/03/09 跟單VIP 32,600 官振益 即原審附表編號5 167 程閔星 106/03/10 跟單VIP 65,200 官振益 即原審附表編號5 168 詹鳳鳴 106/03/10 跟單VIP 72,589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42 169 陳萬清 106/03/11 跟單VIP 1,212,720 許秀鳳、張耀升 即原審附表編號32 170 程閔星 106/03/11 跟單VIP 32,600 官振益 即原審附表編號5 171 溫峻豪 106/03/14 跟單VIP 163,00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73 172 蔡朋霖 106/03/14 跟單VIP 31,026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74 173 李偉富 106/03/14 跟單VIP 424,452 蔡朋霖 即原審附表編號79 174 程閔星 106/03/14 跟單VIP 32,600 官振益 即原審附表編號5 175 程閔星 106/03/15 跟單VIP 32,600 官振益 即原審附表編號5 176 陳萬清 106/03/16 跟單VIP 282,968 許秀鳳、張耀升 即原審附表編號32 177 劉貴英 106/03/16 跟單VIP 181,474 官韋岑 即原審附表編號44 178 李偉富 106/03/21 跟單VIP 424,452 蔡朋霖 即原審附表編號79 179 詹原廣 106/03/22 台普1年期 340,000 鍾自強 即原審附表編號83 180 李迎樺 106/03/22 跟單VIP 326,000 賴純珠、官韋彤 即原審附表編號22-A 181 黃顯凱 106/03/23 跟單VIP 1,956,000 王稐凱 即原審附表編號69 182 林佩君 106/03/24 跟單VIP 195,600 黃顯凱 即原審附表編號71-B 183 藍漢中 106/03/25 跟單VIP 163,000 林宛彤 即原審附表編號73-A 184 莊登崴 106/03/28 台普1年期 1,020,00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60 185 黃顯凱 106/03/29 跟單VIP 326,000 王稐凱 即原審附表編號69 186 劉貴英 106/03/29 跟單VIP 362,948 官韋岑 即原審附表編號44 187 莊登崴 106/03/30 台普1年期 1,020,00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60 188 程閔星 106/03/30 跟單VIP 32,600 官振益 即原審附表編號5 189 王稐凱 106/03/31 台普1年期 1,020,00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65 190 程閔星 106/03/31 跟單VIP 32,600 官振益 即原審附表編號5 191 許秀鳳 106/03/31 跟單VIP 404,240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23 192 顏智蓉 106/03/31 跟單VIP 652,000 官韋岑 即原審附表編號55 193 王稐凱 106/04/01 跟單VIP 1,095,36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65 194 彭美智 106/04/01 跟單VIP 798,212 許秀鳳 即原審附表編號29 195 程閔星 106/04/01 跟單VIP 32,600 官振益 即原審附表編號5 196 王稐凱 106/04/05 台普1年期 340,00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65 197 蔡朋霖 106/04/05 台普1年期 1,020,00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74 198 顏智蓉 106/04/05 跟單VIP 326,000 官韋岑 即原審附表編號55 199 顏智蓉 106/04/05 跟單VIP 652,000 官韋岑 即原審附表編號55 200 王稐凱 106/04/06 跟單VIP 365,12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65 201 王稐凱 106/04/06 跟單VIP 345,56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65 202 張耀升 106/04/06 跟單VIP 163,000 許秀鳳 即原審附表編號24 203 陳萬清 106/04/06 跟單VIP 121,272 許秀鳳、張耀升 即原審附表編號32 204 程閔星 106/04/06 跟單VIP 99,951 官振益 即原審附表編號5 205 莊登崴 106/04/07 跟單VIP 133,399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60 206 林展震 106/04/08 跟單VIP 32,600 王稐凱 即原審附表編號66 207 林展震 106/04/10 跟單VIP 163,000 王稐凱 即原審附表編號66 208 蔡朋霖 106/04/10 跟單VIP 31,026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74 209 鄒志偉 106/04/13 跟單VIP 111,600 詹鳳鳴 即原審附表編號43 210 詹鳳鳴 106/04/13 跟單VIP 72,589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42 211 鄭震宏 106/04/16 跟單VIP 7,576 賴正淙 即原審附表編號38 212 鄒志偉 106/04/16 跟單VIP 74,400 詹鳳鳴 即原審附表編號43 213 許秀鳳 106/04/16 跟單VIP 80,848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23 214 顏智蓉 106/04/17 跟單VIP 326,000 官韋岑 即原審附表編號55 215 姜辰昕 106/04/19 跟單VIP 163,000 張順宸 即原審附表編號91 216 劉貴英 106/04/19 跟單VIP 254,063 官韋岑 即原審附表編號44 217 程閔星 106/04/26 跟單VIP 32,600 官振益 即原審附表編號5 218 程閔星 106/04/28 跟單VIP 32,600 官振益 即原審附表編號5 219 許秀鳳 106/04/28 跟單VIP 80,848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23 220 程閔星 106/04/29 跟單VIP 32,600 官振益 即原審附表編號5 221 劉貴英 106/04/30 跟單VIP 108,884 官韋岑 即原審附表編號44 222 陳祐任 106/05/01 跟單VIP 300,000 張順宸 即原審附表編號85 223 鄒賀旻 106/05/01 跟單VIP 521,600 賴威峻 即原審附表編號88 224 鄭如紋 106/05/01 跟單VIP 1,000,000 官韋欣 即原審附表編號56 225 鄭如紋 106/05/01 鑽石方案 2,000,000 官韋欣 即原審附表編號56 226 王稐凱 106/05/03 台普1年期 1,020,00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65 227 陳祐任 106/05/04 台普1年期 340,000 張順宸 即原審附表編號85 228 李迎樺 106/05/04 跟單VIP 163,000 賴純珠、官韋彤 即原審附表編號22-A 229 詹鳳鳴 106/05/04 跟單VIP 108,884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42 230 陳萬清 106/05/05 跟單VIP 404,240 許秀鳳、張耀升 即原審附表編號32 231 林展震 106/05/07 跟單VIP 48,900 王稐凱 即原審附表編號66 232 林展震 106/05/08 跟單VIP 65,200 王稐凱 即原審附表編號66 233 洪加慧 106/05/08 跟單VIP 326,000 洪秀昭 即原審附表編號4 234 程閔星 106/05/08 跟單VIP 32,600 官振益 即原審附表編號5 235 顏智蓉 106/05/08 跟單VIP 326,000 官韋岑 即原審附表編號55 236 彭美智 106/05/10 跟單VIP 375,100 許秀鳳 即原審附表編號29 237 顏智蓉 106/05/11 跟單VIP 326,000 官韋岑 即原審附表編號55 238 陳萬清 106/05/12 跟單VIP 404,240 許秀鳳、張耀升 即原審附表編號32 239 鄒志偉 106/05/12 跟單VIP 186,000 詹鳳鳴 即原審附表編號43 240 程閔星 106/05/12 跟單VIP 32,600 官振益 即原審附表編號5 241 林展震 106/05/13 台普1年期 340,000 王稐凱 即原審附表編號66 242 蔡朋霖 106/05/13 跟單VIP 31,026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74 243 蕭兆傑 106/05/16 跟單VIP 326,000 鄭宇廷 即高雄地檢109偵字第16399號併辦意旨附表編號7 244 林展震 106/05/23 跟單VIP 1,000,000 王稐凱 即原審附表編號66 245 洪秀昭 106/05/23 跟單VIP 1,616,960 官振益 即原審附表編號3 246 程閔星 106/05/24 跟單VIP 32,600 官振益 即原審附表編號5 247 莊登崴 106/05/25 跟單VIP 60,636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60 248 洪秀昭 106/05/25 跟單VIP 404,240 官振益 即原審附表編號3 249 洪秀昭 106/05/25 跟單VIP 2,355,024 官振益 即原審附表編號3 250 程閔星 106/05/25 跟單VIP 32,600 官振益 即原審附表編號5 251 李昱諄 106/05/25 跟單VIP 32,600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13 252 顏智蓉 106/05/25 跟單VIP 733,500 官韋岑 即原審附表編號55 253 陳萬清 106/05/27 跟單VIP 404,240 許秀鳳、張耀升 即原審附表編號32 254 許秀鳳 106/05/29 跟單VIP 978,000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23 255 曾美英 106/05/31 跟單VIP 950,000 蔡朋霖 即原審附表編號80-B 256 陳慧玲 106/06/01 JAC 1,395,000 吳培源 即原審附表編號37 257 曾美英 106/06/01 跟單VIP 1,000,000 蔡朋霖 即原審附表編號80-B 258 黃美慈 106/06/01 跟單VIP 326,000 鄭宇廷 即高雄地檢109偵字第16399號併辦意旨附表編號10 259 黃美慈 106/06/01 跟單VIP 163,000 鄭宇廷 即高雄地檢109偵字第16399號併辦意旨附表編號10 260 黃美慈 106/06/01 跟單VIP 489,000 鄭宇廷 即高雄地檢109偵字第16399號併辦意旨附表編號10 261 詹鳳鳴 106/06/01 跟單VIP 435,537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42 262 劉貴英 106/06/01 跟單VIP 181,474 官韋岑 即原審附表編號44 263 陳萬清 106/06/03 跟單VIP 404,240 許秀鳳、張耀升 即原審附表編號32 264 鄒志偉 106/06/03 跟單VIP 558,000 詹鳳鳴 即原審附表編號43 265 李偉富 106/06/03 跟單VIP 1,036,680 蔡朋霖 即原審附表編號79 266 詹鳳鳴 106/06/04 跟單VIP 72,589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42 267 林展震 106/06/06 跟單VIP 32,600 王稐凱 即原審附表編號66 268 莊昀浩 106/06/06 台普1年期 340,000 林展霞、王稐凱 即原審附表編號67 269 莊昀浩 106/06/06 跟單VIP 326,000 林展霞、王稐凱 即原審附表編號67 270 林麗惠 106/06/06 跟單VIP 373,984 李月華、詹鳳鳴 即原審附表編號46 271 林瑞成 106/06/07 跟單VIP 186,000 劉貴英 即原審附表編號50 272 鄒志偉 106/06/07 跟單VIP 223,200 詹鳳鳴 即原審附表編號43 273 許秀鳳 106/06/07 跟單VIP 40,424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23 274 林展震 106/06/08 跟單VIP 992,000 王稐凱 即原審附表編號66 275 陳萬清 106/06/08 跟單VIP 202,120 許秀鳳、張耀升 即原審附表編號32 276 林瑞成 106/06/08 跟單VIP 186,000 劉貴英 即原審附表編號50 277 黃映佳 106/06/09 跟單VIP 326,000 鄭宇廷 即高雄地檢109偵字第16399號併辦意旨附表編號11 278 黃映佳 106/06/09 跟單VIP 163,000 鄭宇廷 即高雄地檢109偵字第16399號併辦意旨附表編號11 279 許秀鳳 106/06/14 跟單VIP 404,240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23 280 李昱諄 106/06/16 跟單VIP 195,600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13 281 莊登崴 106/06/20 跟單VIP 113,187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60 282 黃欣誼 106/06/21 跟單VIP 326,000 鄭宇 即高雄地檢109偵字第16399號併辦意旨附表編號9 283 顏智蓉 106/06/23 跟單VIP 646,600 官韋岑 即原審附表編號55 284 黃宸奕 106/06/24 跟單VIP 978,000 鄭宇廷 即原審附表編號78 285 黃宸奕 106/06/24 台普1年期 1,020,000 鄭宇廷 即原審附表編號78 286 洪秀昭 106/06/24 跟單VIP 808,480 官振益 即原審附表編號3 287 詹鳳鳴 106/06/25 跟單VIP 417,390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42 288 張順宸 106/06/26 台普1年期 1,020,000 鍾自強 即原審附表編號84 289 顏智蓉 106/06/27 跟單VIP 97,800 官韋岑 即原審附表編號55 290 林佩君 106/06/30 跟單VIP 65,200 黃顯凱 即原審附表編號71-B 291 陳萬清 106/06/30 跟單VIP 808,480 許秀鳳、張耀升 即原審附表編號32 292 賴威峻 106/06/30 台普1年期 340,000 張順宸、鍾自強 即原審附表編號87 293 劉仁傑 106/06/30 跟單VIP 200,000 官韋欣 即原審附表編號57 294 王稐凱 106/07/01 跟單VIP 365,12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65 295 林至榮 106/07/01 跟單VIP 666,000 賴威峻 即原審附表編號89 296 林至榮 106/07/01 跟單VIP 32,600 賴威峻 即原審附表編號89 297 林至榮 106/07/01 跟單VIP 2,000,000 賴威峻 即原審附表編號89 298 林展震 106/07/03 跟單VIP 195,600 王稐凱 即原審附表編號66 299 許秀鳳 106/07/04 跟單VIP 606,360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23 300 許秀鳳 106/07/04 跟單VIP 40,424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23 301 顏智蓉 106/07/05 跟單VIP 978,000 官韋岑 即原審附表編號55 302 林至榮 106/07/06 台普1年期 340,000 賴威峻 即原審附表編號89 303 吳培源 106/07/08 跟單VIP 404,240 許秀鳳 即原審附表編號33 304 許秀鳳 106/07/08 跟單VIP 161,696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23 305 詹鳳鳴 106/07/08 跟單VIP 127,031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42 306 詹鳳鳴 106/07/08 跟單VIP 145,179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42 307 劉貴英 106/07/08 跟單VIP 108,884 官韋岑 即原審附表編號44 308 張順宸 106/07/09 台普1年期 1,020,000 鍾自強 即原審附表編號84 309 劉仁傑 106/07/10 跟單VIP 100,000 官韋欣 即原審附表編號57 310 蔡朋霖 106/07/11 台普1年期 340,00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74 311 蔡朋霖 106/07/11 台普1年期 340,00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74 312 詹鳳鳴 106/07/14 跟單VIP 108,884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42 313 莊登崴 106/07/15 跟單VIP 303,18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60 314 林展震 106/07/17 台普1年期 340,000 王稐凱 即原審附表編號66 315 黃顯凱 106/07/17 跟單VIP 100,000 王稐凱 即原審附表編號69 316 顏智蓉 106/07/17 跟單VIP 489,000 官韋岑 即原審附表編號55 317 林展震 106/07/18 跟單VIP 71,000 王稐凱 即原審附表編號66 318 王稐凱 106/07/18 跟單VIP 311,004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65 319 賴威峻 106/07/18 台普1年期 340,000 張順宸、鍾自強 即原審附表編號87 320 詹鳳鳴 106/07/19 跟單VIP 108,884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42 321 藍漢中 106/07/22 跟單VIP 912,800 林宛彤 即原審附表編號73-A 322 蔡朋霖 106/07/24 跟單VIP 930,786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74 323 鄭宇廷 106/07/24 台普1年期 1,020,000 蔡朋霖 即原審附表編號75 324 林展震 106/07/26 跟單VIP 48,100 王稐凱 即原審附表編號66 325 莊登崴 106/07/26 跟單VIP 52,551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60 326 顏智蓉 106/07/28 跟單VIP 489,000 官韋岑 即原審附表編號55 327 詹鳳鳴 106/07/30 跟單VIP 1,234,023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42 328 黃淑宜 106/07/31 跟單VIP 326,000 蔡朋霖 即原審附表編號80-D 329 姚倩茹 106/08/02 台普1年期 1,020,000 鄭宇廷 即原審附表編號76 330 程閔星 106/08/02 跟單VIP 130,400 官振益 即原審附表編號5 331 姚倩茹 106/08/03 跟單VIP 978,000 鄭宇廷 即原審附表編號76 332 許秀鳳 106/08/03 跟單VIP 40,424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23 333 林瑞成 106/08/06 跟單VIP 744,000 劉貴英 即原審附表編號50 334 林瑞成 106/08/06 跟單VIP 354,000 劉貴英 即原審附表編號50 335 詹鳳鳴 106/08/06 跟單VIP 181,474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42 336 蔡朋霖 106/08/07 台普1年期 1,020,00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74 337 莊昀浩 106/08/08 跟單VIP 192,340 林展霞、王稐凱 即原審附表編號67 338 姚倩茹 106/08/08 台普1年期 340,000 鄭宇廷 即原審附表編號76 339 姚倩茹 106/08/09 跟單VIP 717,200 鄭宇廷 即原審附表編號76 340 彭美智 106/08/10 跟單VIP 199,553 許秀鳳 即原審附表編號29 341 詹子葳 106/08/11 跟單VIP 640,982 黃顯凱、王稐凱 即原審附表編號71 342 吳杞月 106/08/11 跟單VIP 195,600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22 343 李昱諄 106/08/16 跟單VIP 423,800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13 344 劉仁傑 106/08/16 跟單VIP 1,100,000 官韋欣 即原審附表編號57 345 李昱諄 106/08/17 跟單VIP 195,600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13 346 詹鳳鳴 106/08/19 跟單VIP 116,143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42 347 蔡朋霖 106/08/22 跟單VIP 310,262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74 348 劉仁傑 106/08/24 跟單VIP 100,000 官韋欣 即原審附表編號57 349 溫峻豪 106/08/25 跟單VIP 652,00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73 350 詹鳳鳴 106/08/29 跟單VIP 228,657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42 351 王稐凱 106/09/01 跟單VIP 691,12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65 352 姚秀玲 106/09/01 跟單VIP 2,422,100 許秀鳳 即原審附表編號26 353 姚秀玲 106/09/01 JAC 2,557,500 許秀鳳 即原審附表編號26 354 林宏英 106/09/01 跟單VIP 1,500,000 盧科翰、張順宸、鍾自強 即原審附表編號94-A 355 許秀鳳 106/09/01 跟單VIP 404,240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23 356 許秀鳳 106/09/01 跟單VIP 40,424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23 357 詹鳳鳴 106/09/01 跟單VIP 36,294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42 358 詹鳳鳴 106/09/01 跟單VIP 36,294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42 359 蔡朋霖 106/09/05 台普1年期 1,020,00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74 360 曾美英 106/09/05 跟單VIP 2,330,000 蔡朋霖 即原審附表編號80-B 361 陳萬清 106/09/06 跟單VIP 404,240 許秀鳳、張耀升 即原審附表編號32 362 吳培源 106/09/06 跟單VIP 808,480 許秀鳳 即原審附表編號33 363 詹鳳鳴 106/09/06 跟單VIP 90,737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42 364 詹鳳鳴 106/09/06 跟單VIP 7,258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42 365 莊登崴 106/09/07 跟單VIP 165,738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60 366 陳萬清 106/09/09 跟單VIP 1,212,720 許秀鳳、張耀升 即原審附表編號32 367 顏智蓉 106/09/11 跟單VIP 710,000 官韋岑 即原審附表編號55 368 顏智蓉 106/09/11 跟單VIP 512,500 官韋岑 即原審附表編號55 369 顏智蓉 106/09/12 跟單VIP 489,000 官韋岑 即原審附表編號55 370 陳萬清 106/09/14 跟單VIP 80,848 許秀鳳、張耀升 即原審附表編號32 371 詹鳳鳴 106/09/16 跟單VIP 1,270,318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42 372 溫峻豪 106/09/18 跟單VIP 163,00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73 373 許秀鳳 106/09/18 跟單VIP 242,544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23 374 莊登崴 106/09/19 跟單VIP 331,476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60 375 陳萬清 106/09/22 跟單VIP 1,212,720 許秀鳳、張耀升 即原審附表編號32 376 李迎樺 106/09/27 跟單VIP 326,000 賴純珠、官韋彤 即原審附表編號22-A 377 許秀鳳 106/09/27 跟單VIP 978,000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23 378 彭美智 106/10/01 跟單VIP 1,016,254 許秀鳳 即原審附表編號29 379 葉玉霞 106/10/01 跟單VIP 3,000,000 羅仕標 即原審附表編號100 380 魏文章 106/10/01 跟單VIP 1,200,000 段海山、詹鳳鳴 即原審附表編號106 381 陳祐任 106/10/01 跟單VIP 1,000,000 張順宸 即原審附表編號85 382 詹鳳鳴 106/10/01 跟單VIP 156,067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42 383 鄭明聯 106/10/02 跟單VIP 326,000 吳培源、許秀鳳 即原審附表編號35 384 紀登皓 106/10/02 跟單VIP 1,000,000 官振益 即原審附表編號7-A 385 吳培源 106/10/03 跟單VIP 404,240 許秀鳳 即原審附表編號33 386 吳杞月 106/10/03 跟單VIP 391,200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22 387 顏智蓉 106/10/03 跟單VIP 561,768 官韋岑 即原審附表編號55 388 顏智蓉 106/10/03 跟單VIP 244,500 官韋岑 即原審附表編號55 389 林瑞成 106/10/05 跟單VIP 145,950 劉貴英 即原審附表編號50 390 顏智蓉 106/10/05 跟單VIP 733,500 官韋岑 即原審附表編號55 391 陳萬清 106/10/06 跟單VIP 202,120 許秀鳳、張耀升 即原審附表編號32 392 吳培源 106/10/06 跟單VIP 566,588 許秀鳳 即原審附表編號33 393 吳培源 106/10/06 跟單VIP 80,848 許秀鳳 即原審附表編號33 394 許秀鳳 106/10/06 跟單VIP 1,212,720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23 395 許秀鳳 106/10/06 跟單VIP 326,000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23 396 許秀鳳 106/10/06 跟單VIP 141,484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23 397 許秀鳳 106/10/06 跟單VIP 40,424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23 398 詹鳳鳴 106/10/06 跟單VIP 2,174,058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42 399 詹鳳鳴 106/10/06 跟單VIP 181,474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42 400 詹鳳鳴 106/10/06 跟單VIP 725,896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42 401 詹鳳鳴 106/10/06 跟單VIP 36,294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42 402 劉仁傑 106/10/17 跟單VIP 800,000 官韋欣 即原審附表編號57 403 吳杞月 106/10/18 跟單VIP 65,200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22 404 賴鋒稹 106/10/19 跟單VIP 97,800 黃顯凱 即原審附表編號71-A 405 藍漢中 106/10/19 跟單VIP 228,200 林宛彤 即原審附表編號73-A 406 莊登崴 106/10/20 跟單VIP 40,424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60 407 蔡孟豪 106/10/20 跟單VIP 404,240 蕭佩琪、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10-A 408 廖嘉莉 106/10/25 跟單VIP 375,682 詹鳳鳴 即原審附表編號47 409 鄒志偉 106/10/25 跟單VIP 186,000 詹鳳鳴 即原審附表編號43 410 李昱諄 106/10/25 跟單VIP 130,400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13 411 林麗惠 106/10/26 跟單VIP 1,451,792 李月華、詹鳳鳴 即原審附表編號46 412 顏智蓉 106/10/26 跟單VIP 1,222,500 官韋岑 即原審附表編號55 413 許秀鳳 106/10/27 跟單VIP 121,272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23 414 陳萬清 106/10/28 跟單VIP 404,240 許秀鳳、張耀升 即原審附表編號32 415 許秀鳳 106/10/28 跟單VIP 1,212,720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23 416 廖嘉莉 106/10/31 跟單VIP 374,131 詹鳳鳴 即原審附表編號47 417 許秀鳳 106/10/31 跟單VIP 97,800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23 418 詹鳳鳴 106/10/31 跟單VIP 36,294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42 419 宋中敏 106/11/01 跟單VIP 97,800 蔡朋霖 即原審附表編號80 420 宋中敏 106/11/01 跟單VIP 97,800 蔡朋霖 即原審附表編號80 421 許秀鳳 106/11/01 跟單VIP 65,200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23 422 陳平舜 106/11/03 跟單VIP 1,499,600 吳培源、許秀鳳 即原審附表編號34 423 廖嘉莉 106/11/04 跟單VIP 374,827 詹鳳鳴 即原審附表編號47 424 詹鳳鳴 106/11/04 跟單VIP 145,179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42 425 詹鳳鳴 106/11/04 跟單VIP 36,294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42 426 李迎樺 106/11/07 跟單VIP 440,000 賴純珠、官韋彤 即原審附表編號22-A 427 林佩君 106/11/08 跟單VIP 97,800 黃顯凱 即原審附表編號71-B 428 蔡朋霖 106/11/08 跟單VIP 310,262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74 429 李麗香 106/11/08 跟單VIP 1,630,000 吳培源、許秀鳳 即原審附表編號36 430 陳萬清 106/11/09 跟單VIP 1,819,080 許秀鳳、張耀升 即原審附表編號32 431 黃淑宜 106/11/09 跟單VIP 30,000 蔡朋霖 即原審附表編號80-D 432 黃淑宜 106/11/09 跟單VIP 30,000 蔡朋霖 即原審附表編號80-D 433 黃淑宜 106/11/09 跟單VIP 10,000 蔡朋霖 即原審附表編號80-D 434 黃淑宜 106/11/09 跟單VIP 256,000 蔡朋霖 即原審附表編號80-D 435 蔡孟豪 106/11/09 跟單VIP 404,240 蕭佩琪、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10-A 436 李迎樺 106/11/09 跟單VIP 442,482 賴純珠、官韋彤 即原審附表編號22-A 437 陳萬清 106/11/10 跟單VIP 121,272 許秀鳳、張耀升 即原審附表編號32 438 顏智蓉 106/11/10 跟單VIP 81,239 官韋岑 即原審附表編號55 439 顏智蓉 106/11/10 跟單VIP 100,000 官韋岑 即原審附表編號55 440 賴建福 106/11/11 跟單VIP 32,60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73-B 441 梁紘謙 106/11/13 跟單VIP 500,000 莊登崴 即原審附表編號64 442 顏智蓉 106/11/13 跟單VIP 733,500 官韋岑 即原審附表編號55 443 劉仁傑 106/11/13 跟單VIP 200,000 官韋欣 即原審附表編號57 444 莊登崴 106/11/14 跟單VIP 1,010,573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60 445 林佩君 106/11/15 跟單VIP 32,600 黃顯凱 即原審附表編號71-B 446 莊登崴 106/11/15 跟單VIP 202,12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60 447 廖嘉莉 106/11/15 跟單VIP 374,914 詹鳳鳴 即原審附表編號47 448 何金蕊 106/11/15 跟單VIP 202,120 蔡朋霖 即原審附表編號79-B 449 吳培源 106/11/16 跟單VIP 1,051,024 許秀鳳 即原審附表編號33 450 鄭明聯 106/11/16 跟單VIP 326,000 吳培源、許秀鳳 即原審附表編號35 451 林瑞成 106/11/16 跟單VIP 318,000 劉貴英 即原審附表編號50 452 林瑞成 106/11/16 跟單VIP 154,707 劉貴英 即原審附表編號50 453 詹鳳鳴 106/11/16 跟單VIP 181,474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42 454 陳萬清 106/11/17 跟單VIP 4,648,760 許秀鳳、張耀升 即原審附表編號32 455 蕭兆傑 106/11/18 跟單VIP 391,200 鄭宇廷 即高雄地檢109偵字第16399號併辦意旨附表編號7 456 蔡朋霖 106/11/19 跟單VIP 930,786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74 457 許秀鳳 106/11/19 跟單VIP 80,848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23 458 賴鋒稹 106/11/21 跟單VIP 815,000 黃顯凱 即原審附表編號71-A 459 曾美英 106/11/21 跟單VIP 950,000 蔡朋霖 即原審附表編號80-B 460 曾美英 106/11/21 跟單VIP 100,000 蔡朋霖 即原審附表編號80-B 461 曾美英 106/11/21 跟單VIP 200,000 蔡朋霖 即原審附表編號80-B 462 曾美英 106/11/21 跟單VIP 20,000 蔡朋霖 即原審附表編號80-B 463 曾美英 106/11/21 跟單VIP 20,000 蔡朋霖 即原審附表編號80-B 464 曾美英 106/11/21 跟單VIP 20,000 蔡朋霖 即原審附表編號80-B 465 曾美英 106/11/21 跟單VIP 20,000 蔡朋霖 即原審附表編號80-B 466 曾美英 106/11/21 跟單VIP 20,000 蔡朋霖 即原審附表編號80-B 467 張岑脩 106/11/21 跟單VIP 978,000 鄭宇廷 即高雄地檢109偵字第16399號併辦意旨附表編號3 468 蕭兆傑 106/11/21 跟單VIP 97,800 鄭宇廷 即高雄地檢109偵字第16399號併辦意旨附表編號7 469 紀登皓 106/11/21 跟單VIP 1,000,000 官振益 即原審附表編號7-A 470 鄒志偉 106/11/22 跟單VIP 186,000 詹鳳鳴 即原審附表編號43 471 曾美英 106/11/22 跟單VIP 20,000 蔡朋霖 即原審附表編號80-B 472 曾美英 106/11/22 跟單VIP 20,000 蔡朋霖 即原審附表編號80-B 473 曾美英 106/11/22 跟單VIP 20,000 蔡朋霖 即原審附表編號80-B 474 蔡孟豪 106/11/22 跟單VIP 1,121,059 蕭佩琪、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10-A 475 陳萬清 106/11/23 跟單VIP 404,240 許秀鳳、張耀升 即原審附表編號32 476 洪秀昭 106/11/23 跟單VIP 404,240 官振益 即原審附表編號3 477 林麗惠 106/11/24 跟單VIP 726,978 李月華、詹鳳鳴 即原審附表編號46 478 陳冠丞 106/11/24 跟單VIP 195,600 鄭宇廷 即高雄地檢109偵字第16399號併辦意旨附表編號5 479 陳冠丞 106/11/24 跟單VIP 652,000 鄭宇廷 即高雄地檢109偵字第16399號併辦意旨附表編號5 480 劉仁傑 106/11/24 跟單VIP 450,000 官韋欣 即原審附表編號57 481 莊昀浩 106/11/25 跟單VIP 606,360 林展霞、王稐凱 即原審附表編號67 482 吳培源 106/11/25 跟單VIP 808,480 許秀鳳 即原審附表編號33 483 李偉富 106/11/25 跟單VIP 182,560 蔡朋霖 即原審附表編號79 484 李如雅 106/11/25 跟單VIP 202,120 蔡朋霖 即原審附表編號79-A 485 李如雅 106/11/25 跟單VIP 40,424 蔡朋霖 即原審附表編號79-A 486 何金蕊 106/11/25 跟單VIP 40,424 蔡朋霖 即原審附表編號79-B 487 陳萬清 106/11/26 跟單VIP 81,203 許秀鳳、張耀升 即原審附表編號32 488 許秀鳳 106/11/26 跟單VIP 1,304,000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23 489 詹鳳鳴 106/11/26 跟單VIP 1,934,512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42 490 詹鳳鳴 106/11/26 跟單VIP 544,422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42 491 黃美慈 106/12/01 跟單VIP 326,000 鄭宇廷 即高雄地檢109偵字第16399號併辦意旨附表編號10 492 黃美慈 106/12/01 跟單VIP 163,000 鄭宇廷 即高雄地檢109偵字第16399號併辦意旨附表編號10 493 黃美慈 106/12/01 跟單VIP 554,200 鄭宇廷 即高雄地檢109偵字第16399號併辦意旨附表編號10 494 林麗惠 106/12/06 跟單VIP 5,000 李月華、詹鳳鳴 即原審附表編號46 495 李偉富 106/12/06 跟單VIP 326,000 蔡朋霖 即原審附表編號79 496 李偉富 106/12/06 跟單VIP 163,000 蔡朋霖 即原審附表編號79 497 李偉富 106/12/06 跟單VIP 326,000 蔡朋霖 即原審附表編號79 498 詹鳳鳴 106/12/06 跟單VIP 58,540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42 499 廖嘉莉 106/12/07 跟單VIP 150,350 詹鳳鳴 即原審附表編號47 500 李偉富 106/12/07 跟單VIP 326,000 蔡朋霖 即原審附表編號79 501 蔡孟豪 106/12/07 跟單VIP 100,601 蕭佩琪、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10-A 502 王稐凱 106/12/09 跟單VIP 652,00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65 503 陳慧玲 106/12/12 跟單VIP 652,000 吳培源 即原審附表編號37 504 鄒志偉 106/12/12 跟單VIP 60,000 詹鳳鳴 即原審附表編號43 505 黃映佳 106/12/12 跟單VIP 358,600 鄭宇廷 即高雄地檢109偵字第16399號併辦意旨附表編號11 506 黃映佳 106/12/12 跟單VIP 163,000 鄭宇廷 即高雄地檢109偵字第16399號併辦意旨附表編號11 507 宋中敏 106/12/14 跟單VIP 652,000 蔡朋霖 即原審附表編號80 508 莊登崴 106/12/21 跟單VIP 160,00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60 509 莊登崴 106/12/21 跟單VIP 240,001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60 510 詹鳳鳴 106/12/23 跟單VIP 146,350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42 511 黃欣誼 106/12/24 跟單VIP 407,500 鄭宇廷 即高雄地檢109偵字第16399號併辦意旨附表編號9 512 黃宸奕 106/12/27 跟單VIP 1,124,700 鄭宇廷 即原審附表編號78 513 周笎翎 106/12/29 跟單VIP 599,800 詹鳳鳴 即原審附表編號48 514 鍾自強 107/01/01 鑽石方案 1,000,00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82 515 許麗環 107/01/01 跟單VIP 1,630,000 許秀鳳 即原審附表編號25 516 許麗環 107/01/01 JAC 1,000,000 許秀鳳 即原審附表編號25 517 詹文堯 107/01/01 JAC 7,000,000 官振益 即原審附表編號1 518 周笎翎 107/01/03 跟單VIP 298,100 詹鳳鳴 即原審附表編號48 519 宋中敏 107/01/04 跟單VIP 326,000 蔡朋霖 即原審附表編號80 520 楊莉玟 107/01/05 跟單VIP 1,075,800 鄭宇廷 即原審附表編號77 521 宋中敏 107/01/05 跟單VIP 326,000 蔡朋霖 即原審附表編號80 522 嚴峻偉 107/01/05 跟單VIP 652,000 蔡朋霖 即原審附表編號81 523 吳鎮宇 107/01/05 跟單VIP 195,600 鄭宇廷 即高雄地檢109偵字第16399號併辦意旨附表編號1 524 顏智蓉 107/01/05 跟單VIP 1,330,080 官韋岑 即原審附表編號55 525 陳冠丞 107/01/06 跟單VIP 32,600 鄭宇廷 即高雄地檢109偵字第16399號併辦意旨附表編號5 526 賴建福 107/01/08 跟單VIP 65,20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73-B 527 詹鳳鳴 107/01/09 跟單VIP 29,270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42 528 詹鳳鳴 107/01/10 跟單VIP 95,593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42 529 詹鳳鳴 107/01/10 跟單VIP 95,451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42 530 詹鳳鳴 107/01/11 跟單VIP 14,635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42 531 溫峻豪 107/01/13 跟單VIP 65,20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73 532 張書瑜 107/01/14 跟單VIP 400,980 林展霞、王稐凱 即原審附表編號68 533 林佩君 107/01/15 跟單VIP 97,800 黃顯凱 即原審附表編號71-B 534 陳平舜 107/01/15 跟單VIP 391,200 吳培源、許秀鳳 即原審附表編號34 535 許秀鳳 107/01/16 跟單VIP 978,000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23 536 陳萬清 107/01/17 跟單VIP 32,600 許秀鳳、張耀升 即原審附表編號32 537 李麗香 107/01/17 跟單VIP 423,800 吳培源、許秀鳳 即原審附表編號36 538 彭美智 107/01/23 跟單VIP 1,463,450 許秀鳳 即原審附表編號29 539 宋中敏 107/01/25 跟單VIP 326,000 蔡朋霖 即原審附表編號80 540 蔡朋霖 107/01/26 跟單VIP 878,10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74 541 曾美英 107/01/26 跟單VIP 126,000 蔡朋霖 即原審附表編號80-B 542 龔興東 107/01/28 跟單VIP 292,700 官韋岑 即原審附表編號59 543 許秀鳳 107/01/29 跟單VIP 65,200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23 544 陳平舜 107/01/30 跟單VIP 326,000 吳培源、許秀鳳 即原審附表編號34 545 蔡孟豪 107/01/30 跟單VIP 140,000 蕭佩琪、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10-A 546 許秀鳳 107/01/30 跟單VIP 6,520,000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23 547 林瑞成 107/01/31 跟單VIP 145,950 劉貴英 即原審附表編號50 548 許秀鳳 107/01/31 跟單VIP 9,780,000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23 549 詹鳳鳴 107/01/31 跟單VIP 10,244,500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42 550 謝宗佑 107/02/01 跟單VIP 495,520 張宇葑 即原審附表編號72-C 551 陳萬清 107/02/01 跟單VIP 163,000 許秀鳳、張耀升 即原審附表編號32 552 吳培源 107/02/01 跟單VIP 326,000 許秀鳳 即原審附表編號33 553 宋中敏 107/02/01 跟單VIP 326,000 蔡朋霖 即原審附表編號80 554 宋中敏 107/02/01 跟單VIP 326,000 蔡朋霖 即原審附表編號80 555 洪秀昭 107/02/01 跟單VIP 1,630,000 官振益 即原審附表編號3 556 詹鳳鳴 107/02/01 跟單VIP 6,000,350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42 557 詹鳳鳴 107/02/01 跟單VIP 2,195,250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42 558 詹鳳鳴 107/02/01 跟單VIP 58,540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42 559 陳萬清 107/02/02 跟單VIP 3,752,260 許秀鳳、張耀升 即原審附表編號32 560 莊登崴 107/02/04 跟單VIP 299,92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60 561 莊登崴 107/02/05 跟單VIP 32,60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60 562 姚倩茹 107/02/05 跟單VIP 978,000 鄭宇廷 即原審附表編號76 563 莊登崴 107/02/06 跟單VIP 32,60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60 564 謝靜嫻 107/02/06 跟單VIP 32,600 賴純珠、李昱諄 即原審附表編號14 565 莊登崴 107/02/08 跟單VIP 2,183,026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60 566 陳家敏 107/02/09 跟單VIP 117,692 黃顯凱 即原審附表編號70 567 姚倩茹 107/02/13 跟單VIP 391,200 鄭宇廷 即原審附表編號76 568 莊登崴 107/02/14 跟單VIP 299,985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60 569 李麗香 107/02/14 跟單VIP 800,000 吳培源、許秀鳳 即原審附表編號36 570 蔡朋霖 107/02/15 跟單VIP 1,097,625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74 571 黃奕婷(含雷浩廷) 107/02/15 跟單VIP 2,700,000 羅仕標 即原審附表編號102 572 詹鳳鳴 107/02/17 跟單VIP 58,540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42 573 莊登崴 107/02/19 跟單VIP 59,984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60 574 許秀鳳 107/02/19 跟單VIP 32,600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23 575 詹子葳 107/02/20 跟單VIP 317,850 黃顯凱、王稐凱 即原審附表編號71 576 詹子葳 107/02/20 跟單VIP 317,850 黃顯凱、王稐凱 即原審附表編號71 577 林瑞成 107/02/21 跟單VIP 300,000 劉貴英 即原審附表編號50 578 林瑞成 107/02/21 跟單VIP 150,000 劉貴英 即原審附表編號50 579 詹鳳鳴 107/02/21 跟單VIP 1,024,450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42 580 劉貴英 107/02/21 跟單VIP 292,700 官韋岑 即原審附表編號44 581 顏智蓉 107/02/21 跟單VIP 30,000 官韋岑 即原審附表編號55 582 李偉富 107/02/22 跟單VIP 326,000 蔡朋霖 即原審附表編號79 583 葉憲宏 107/02/22 跟單VIP 32,600 賴純珠、李昱諄 即原審附表編號15 584 蔡朋霖 107/02/24 跟單VIP 409,78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74 585 藍婷燕 107/02/27 跟單VIP 900,000 彭美智、許秀鳳 即原審附表編號30 586 鄒志偉 107/02/27 跟單VIP 150,000 詹鳳鳴 即原審附表編號43 587 顏智蓉 107/02/27 跟單VIP 646,557 官韋岑 即原審附表編號55 588 彭美智 107/03/01 跟單VIP 1,000,000 許秀鳳 即原審附表編號29 589 彭祺翔 107/03/01 跟單VIP 58,622 鄒志偉、許秀鳳 即原審附表編號45 590 袁秀鳳 107/03/01 跟單VIP 1,500,000 詹鳳鳴 即原審附表編號101 591 宋中敏 107/03/01 跟單VIP 652,000 蔡朋霖 即原審附表編號80 592 宋中敏 107/03/01 跟單VIP 326,000 蔡朋霖 即原審附表編號80 593 宋中敏 107/03/01 跟單VIP 1,630,000 蔡朋霖 即原審附表編號80 594 蕭佩琪 107/03/01 鑽石方案 2,000,000 賴純珠、官韋岑 即原審附表編號9 595 顏智蓉 107/03/01 跟單VIP 326,000 官韋岑 即原審附表編號55 596 施宇任 107/03/02 跟單VIP 100,000 莊登崴 即原審附表編號61 597 黃俊賢 107/03/08 跟單VIP 32,600 賴純珠、李昱諄 即原審附表編號18 598 黃宸奕 107/03/09 跟單VIP 521,600 鄭宇廷 即原審附表編號78 599 蔡朋霖 107/03/10 跟單VIP 292,70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74 600 牛夢駒 107/03/15 跟單VIP 293,400 陳祐任 即原審附表編號86 601 吳意雯 107/03/20 跟單VIP 1,010,600 林宛彤 即原審附表編號72-D 602 張婉瑤 107/03/20 跟單VIP 358,600 林市騰(原名林育廷、林哲安) 即臺北地檢109偵字第31257號併辦意旨附表編號3 603 張婉瑤 107/03/20 跟單VIP 293,400 林市騰(原名林育廷、林哲安) 即臺北地檢109偵字第31257號併辦意旨附表編號3 604 顏智蓉 107/03/20 跟單VIP 121,272 官韋岑 即原審附表編號55 605 蕭兆傑 107/03/21 跟單VIP 326,000 鄭宇廷 即高雄地檢109偵字第16399號併辦意旨附表編號7 606 蘇柏仙 107/03/21 跟單VIP 146,000 程閔星 即原審附表編號6 607 蘇柏仙 107/03/21 跟單VIP 146,000 程閔星 即原審附表編號6 608 藍婷燕 107/03/23 跟單VIP 900,000 彭美智、許秀鳳 即原審附表編號30 609 葉秀素 107/03/23 跟單VIP 584,500 彭美智、許秀鳳 即原審附表編號31 610 吳培源 107/03/24 跟單VIP 326,000 許秀鳳 即原審附表編號33 611 謝靜嫻 107/03/24 跟單VIP 652,000 賴純珠、李昱諄 即原審附表編號14 612 劉仁傑 107/03/26 跟單VIP 400,000 官韋欣 即原審附表編號57 613 黃宸奕 107/03/27 跟單VIP 211,900 鄭宇廷 即原審附表編號78 614 葉憲宏 107/03/27 跟單VIP 652,000 賴純珠、李昱諄 即原審附表編號15 615 王稐凱 107/03/29 跟單VIP 242,544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65 616 藍婷燕 107/03/29 跟單VIP 1,050,000 彭美智、許秀鳳 即原審附表編號30 617 葉秀素 107/03/29 跟單VIP 584,320 彭美智、許秀鳳 即原審附表編號31 618 蔡孟豪 107/03/29 跟單VIP 326,000 蕭佩琪、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10-A 619 黃俊賢 107/03/29 跟單VIP 97,800 賴純珠、李昱諄 即原審附表編號18 620 陳家敏 107/03/31 跟單VIP 175,140 黃顯凱 即原審附表編號70 621 溫峻豪 107/04/02 跟單VIP 163,00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73 622 謝宗佑 107/04/03 跟單VIP 391,200 張宇葑 即原審附表編號72-C 623 黃宸奕 107/04/03 跟單VIP 244,500 鄭宇廷 即原審附表編號78 624 詹鳳鳴 107/04/03 跟單VIP 292,700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42 625 莊登崴 107/04/04 跟單VIP 1,304,00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60 626 蔡孟豪 107/04/05 跟單VIP 111,682 蕭佩琪、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10-A 627 游雅雯 107/04/12 跟單VIP 391,200 鄭宇廷 即高雄地檢109偵字第16399號併辦意旨附表編號8 628 蔡孟豪 107/04/12 跟單VIP 32,600 蕭佩琪、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10-A 629 何金蕊 107/04/13 跟單VIP 489,000 蔡朋霖 即原審附表編號79-B 630 詹鳳鳴 107/04/13 跟單VIP 87,810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42 631 顏智蓉 107/04/13 跟單VIP 121,272 官韋岑 即原審附表編號55 632 陳萬清 107/04/14 跟單VIP 32,600 許秀鳳、張耀升 即原審附表編號32 633 鄒志偉 107/04/14 跟單VIP 819,000 詹鳳鳴 即原審附表編號43 634 林傑恩 107/04/14 跟單VIP 30,000 彭祺翔 即原審附表編號53 635 詹鳳鳴 107/04/14 跟單VIP 162,770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42 636 蔡孟豪 107/04/15 跟單VIP 48,900 蕭佩琪、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10-A 637 施宇任 107/04/16 跟單VIP 100,000 莊登崴 即原審附表編號61 638 廖美珍 107/04/16 跟單VIP 880,570 鄭震宏、許秀鳳、張耀升 即原審附表編號39 639 陳平舜 107/04/17 跟單VIP 443,360 吳培源、許秀鳳 即原審附表編號34 640 林傑恩 107/04/17 跟單VIP 165,000 彭祺翔 即原審附表編號53 641 王稐凱 107/04/18 跟單VIP 242,544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65 642 蔡朋霖 107/04/18 跟單VIP 43,905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74 643 莊登崴 107/04/18 跟單VIP 2,000,01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60 644 張婉瑤 107/04/18 跟單VIP 120,620 林市騰(原名林育廷、林哲安) 即臺北地檢109偵字第31257號併辦意旨附表編號3 645 李麗香 107/04/18 跟單VIP 886,700 吳培源、許秀鳳 即原審附表編號36 646 周占明 107/04/18 跟單VIP 2,950,000 林瑞成、劉貴英、許秀鳳 即原審附表編號49 647 藍漢中 107/04/19 跟單VIP 326,000 林宛彤 即原審附表編號73-A 648 周笎翎 107/04/19 跟單VIP 146,350 詹鳳鳴 即原審附表編號48 649 彭煜倫 107/04/19 跟單VIP 423,800 蔡朋霖 即原審附表編號79-E 650 王稐凱 107/04/20 跟單VIP 1,630,00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65 651 陳偉宗 107/04/23 跟單VIP 326,000 鄭宇廷 即高雄地檢109偵字第16399號併辦意旨附表編號2 652 吳意雯 107/04/25 跟單VIP 195,600 林宛彤 即原審附表編號72-D 653 林瑞成 107/04/25 跟單VIP 291,900 劉貴英 即原審附表編號50 654 莊登崴 107/04/26 跟單VIP 110,84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60 655 黃俊賢 107/04/27 跟單VIP 65,200 賴純珠、李昱諄 即原審附表編號18 656 林瑞成 107/04/28 跟單VIP 291,900 劉貴英 即原審附表編號50 657 謝靜嫻 107/04/29 跟單VIP 326,000 賴純珠、李昱諄 即原審附表編號14 658 陳俊宏 107/04/30 跟單VIP 2,000,000 蔡朋霖 即原審附表編號80-A 659 黃俊賢 107/04/30 跟單VIP 195,600 賴純珠、李昱諄 即原審附表編號18 660 陳萬清 107/05/01 跟單VIP 215,160 許秀鳳、張耀升 即原審附表編號32 661 陳萬清 107/05/01 JAC 465,000 許秀鳳、張耀升 即原審附表編號32 662 陳慧玲 107/05/01 JAC 695,000 吳培源 即原審附表編號37 663 鄭震宏 107/05/01 JAC 116,000 賴正淙 即原審附表編號38 664 林峻宏(即林雨衡) 107/05/01 JAC 232,500 許秀鳳 即原審附表編號41 665 彭祺翔 107/05/01 JAC 338,400 鄒志偉、許秀鳳 即原審附表編號45 666 林麗惠 107/05/01 JAC 139,000 李月華、詹鳳鳴 即原審附表編號46 667 廖嘉莉 107/05/01 JAC 116,250 詹鳳鳴 即原審附表編號47 668 林瑞成 107/05/01 跟單VIP 291,900 劉貴英 即原審附表編號50 669 林瑞成 107/05/01 跟單VIP 583,800 劉貴英 即原審附表編號50 670 魏文章 107/05/01 JAC 312,800 羅平、段海山、詹鳳鳴、鄒志偉 即原審附表編號51 671 鄒志偉 107/05/01 JAC 3,720,000 詹鳳鳴 即原審附表編號43 672 蘇柏仙 107/05/01 跟單VIP 296,260 程閔星 即原審附表編號6 673 藍漢中 107/05/02 跟單VIP 326,000 林宛彤 即原審附表編號73-A 674 鄭明聯 107/05/02 不詳投資 4,600,000 吳培源、許秀鳳 即原審附表編號35 675 楊易諺 107/05/02 跟單VIP 489,000 李偉富 即原審附表編號97 676 吳培源 107/05/03 跟單VIP 326,000 許秀鳳 即原審附表編號33 677 蔡孟豪 107/05/03 跟單VIP 32,600 蕭佩琪、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10-A 678 詹鳳鳴 107/05/03 跟單VIP 6,060,353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42 679 陳萬清 107/05/04 跟單VIP 3,423,000 許秀鳳、張耀升 即原審附表編號32 680 林宏英 107/05/04 跟單VIP 489,000 盧科翰、張順宸、鍾自強 即原審附表編號94-A 681 蘇柏仙 107/05/04 跟單VIP 1,040,244 程閔星 即原審附表編號6 682 陳萬清 107/05/05 跟單VIP 652,000 許秀鳳、張耀升 即原審附表編號32 683 陳子豐(即陳大程) 107/05/05 JAC 300,000 陳錫彥 即原審附表編號41-A 684 廖嘉莉 107/05/05 跟單VIP 5,000 詹鳳鳴 即原審附表編號47 685 許秀鳳 107/05/06 JAC 14,000,000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23 686 張歆宜 107/05/07 跟單VIP 1,597,400 張宇葑 即原審附表編號72-B 687 蘇柏仙 107/05/07 跟單VIP 92,538 程閔星 即原審附表編號6 688 顏智蓉 107/05/07 跟單VIP 28,000 官韋岑 即原審附表編號55 689 劉貴英 107/05/08 跟單VIP 1,463,500 官韋岑 即原審附表編號44-以兒子潘信恆名義投資 690 詹子葳 107/05/09 跟單VIP 38,142 黃顯凱、王稐凱 即原審附表編號71 691 藍婷燕 107/05/09 跟單VIP 1,500,000 彭美智、許秀鳳 即原審附表編號30 692 吳培源 107/05/09 JAC 697,500 許秀鳳 即原審附表編號33 693 李偉富 107/05/09 JAC 900,000 蔡朋霖 即原審附表編號79 694 程閔星 107/05/09 JAC 2,000,000 官振益 即原審附表編號5 695 蔡孟豪 107/05/09 JAC 232,500 蕭佩琪、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10-A 696 詹鳳鳴 107/05/09 JAC 9,300,000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42 697 蔡朋霖 107/05/10 跟單VIP 292,70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74 698 陳平舜 107/05/10 JAC 348,750 吳培源、許秀鳳 即原審附表編號34 699 李麗香 107/05/10 JAC 348,750 吳培源、許秀鳳 即原審附表編號36 700 廖美珍 107/05/10 JAC 1,000,000 鄭震宏、許秀鳳、張耀升 即原審附表編號39 701 周占明 107/05/10 JAC 232,500 林瑞成、劉貴英、許秀鳳 即原審附表編號49 702 楊易諺 107/05/10 跟單VIP 2,119,000 李偉富 即原審附表編號97 703 蔡孟豪 107/05/10 跟單VIP 125,363 蕭佩琪、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10-A 704 林佩君 107/05/11 跟單VIP 65,200 黃顯凱 即原審附表編號71-B 705 李佳澐 107/05/11 跟單VIP 1,500,000 彭美智、許秀鳳 即原審附表編號99 706 林宏英 107/05/11 跟單VIP 899,760 盧科翰、張順宸、鍾自強 即原審附表編號94-A 707 王稐凱 107/05/12 跟單VIP 6,520,00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65 708 王稐凱 107/05/12 跟單VIP 498,78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65 709 張書瑜 107/05/12 跟單VIP 1,010,600 林展霞、王稐凱 即原審附表編號68 710 陳子豐(即陳大程) 107/05/12 JAC 250,000 陳錫彥 即原審附表編號41-A 711 張岑脩 107/05/12 跟單VIP 1,223,282 鄭宇廷 即高雄地檢109偵字第16399號併辦意旨附表編號3 712 蕭兆傑 107/05/12 跟單VIP 652,000 鄭宇廷 即高雄地檢109偵字第16399號併辦意旨附表編號7 713 詹鳳鳴 107/05/12 JAC 6,800,625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42 714 詹鳳鳴 107/05/12 JAC 7,114,500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42 715 詹鳳鳴 107/05/12 JAC 59,985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42 716 詹鳳鳴 107/05/12 JAC 83,700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42 717 蔡朋霖 107/05/13 跟單VIP 1,068,355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74 718 何金蕊 107/05/13 跟單VIP 163,000 蔡朋霖 即原審附表編號79-B 719 陳冠丞 107/05/13 跟單VIP 195,600 鄭宇廷 即高雄地檢109偵字第16399號併辦意旨附表編號5 720 陳冠丞 107/05/13 跟單VIP 652,000 鄭宇廷 即高雄地檢109偵字第16399號併辦意旨附表編號5 721 許秀鳳 107/05/13 跟單VIP 978,000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23 722 朱鴻源 107/05/14 跟單VIP 326,000 蔡朋霖 即原審附表編號79-C 723 李品嬅 107/05/14 跟單VIP 652,000 蔡朋霖 即原審附表編號79-D 724 姜珞婕 107/05/14 跟單VIP 350,000 張順宸 即原審附表編號92 725 林瑞成 107/05/15 JAC 465,000 劉貴英 即原審附表編號50 726 顏宏任 107/05/16 跟單VIP 163,000 謝孟縉、廖俊柔 即原審附表編號28 727 顏宏任 107/05/17 跟單VIP 326,000 謝孟縉、廖俊柔 即原審附表編號28 728 王稐凱 107/05/18 跟單VIP 198,86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65 729 彭煜倫 107/05/18 跟單VIP 619,400 蔡朋霖 即原審附表編號79-E 730 林瑞成 107/05/19 JAC 209,250 劉貴英 即原審附表編號50 731 葉秀素 107/05/21 跟單VIP 449,475 彭美智、許秀鳳 即原審附表編號31 732 周占明 107/05/23 JAC 175,000 林瑞成、劉貴英、許秀鳳 即原審附表編號49 733 林宏英 107/05/23 跟單VIP 299,920 盧科翰、張順宸、鍾自強 即原審附表編號94-A 734 周占明 107/05/24 跟單VIP 299,950 林瑞成、劉貴英、許秀鳳 即原審附表編號49-用游鴻慈名義 735 周占明 107/05/24 JAC 3,255,000 林瑞成、劉貴英、許秀鳳 即原審附表編號49 736 吳鎮宇 107/05/24 跟單VIP 195,600 鄭宇廷 即高雄地檢109偵字第16399號併辦意旨附表編號1 737 姜辰昕 107/05/24 跟單VIP 652,000 張順宸 即原審附表編號91 738 周笎翎 107/05/25 JAC 139,965 詹鳳鳴 即原審附表編號48 739 周占明 107/05/25 跟單VIP 301,120 林瑞成、劉貴英、許秀鳳 即原審附表編號49-用李建偉名義 740 林瑞成 107/05/26 JAC 227,850 劉貴英 即原審附表編號50 741 林傑恩 107/05/28 跟單VIP 300,000 彭祺翔 即原審附表編號53 742 張書瑜 107/05/29 跟單VIP 1,630,000 林展霞、王稐凱 即原審附表編號68 743 賴鋒稹 107/05/29 跟單VIP 423,800 黃顯凱 即原審附表編號71-A 744 林傑恩 107/05/29 跟單VIP 30,005 彭祺翔 即原審附表編號53 745 林傑恩 107/05/29 跟單VIP 99,999 彭祺翔 即原審附表編號53 746 吳雅惠 107/05/29 跟單VIP 554,200 李偉富 即原審附表編號98 747 蘇柏仙 107/05/29 跟單VIP 65,285 程閔星 即原審附表編號6 748 陳家敏 107/05/30 跟單VIP 131,715 黃顯凱 即原審附表編號70 749 賴建福 107/05/30 跟單VIP 978,00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73-B 750 周占明 107/05/30 JAC 1,162,500 林瑞成、劉貴英、許秀鳳 即原審附表編號49 751 林傑恩 107/05/30 JAC 32,550 彭祺翔 即原審附表編號53 752 宋中敏 107/05/30 跟單VIP 326,000 蔡朋霖 即原審附表編號80 753 蘇柏仙 107/05/30 跟單VIP 300,000 程閔星 即原審附表編號6 754 詹鳳鳴 107/05/30 JAC 2,543,550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42 755 陳萬清 107/05/31 跟單VIP 652,000 許秀鳳、張耀升 即原審附表編號32 756 周笎翎 107/05/31 JAC 35 詹鳳鳴 即原審附表編號48 757 宋中敏 107/05/31 跟單VIP 326,000 蔡朋霖 即原審附表編號80 758 宋中敏 107/05/31 跟單VIP 326,000 蔡朋霖 即原審附表編號80 759 林丹楓 107/05/31 跟單VIP 652,000 張順宸、鍾自強 即原審附表編號93 760 陳雅榛 107/05/31 跟單VIP 326,000 張順宸 即原審附表編號94 761 蔡孟豪 107/05/31 跟單VIP 234,546 蕭佩琪、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10-A 762 莊昀浩 107/06/01 跟單VIP 652,000 林展霞、王稐凱 即原審附表編號67 763 彭美智 107/06/01 跟單VIP 2,000,000 許秀鳳 即原審附表編號29 764 藍婷燕 107/06/01 跟單VIP 1,950,000 彭美智、許秀鳳 即原審附表編號30 765 陳子豐(即陳大程) 107/06/01 跟單VIP 210,000 陳錫彥 即原審附表編號41-A 766 廖嘉莉 107/06/01 JAC 97,650 詹鳳鳴 即原審附表編號47 767 陳宥均 107/06/01 JAC 29,270 詹鳳鳴 即原審附表編號95 768 朱鴻源 107/06/01 跟單VIP 1,630,000 蔡朋霖 即原審附表編號79-C 769 宋中敏 107/06/01 跟單VIP 97,800 蔡朋霖 即原審附表編號80 770 陳柏瑜 107/06/01 跟單VIP 391,200 鄭宇廷 即高雄地檢109偵字第16399號併辦意旨附表編號6 771 黃美慈 107/06/01 跟單VIP 326,000 鄭宇廷 即高雄地檢109偵字第16399號併辦意旨附表編號10 772 黃美慈 107/06/01 跟單VIP 163,000 鄭宇廷 即高雄地檢109偵字第16399號併辦意旨附表編號10 773 黃美慈 107/06/01 跟單VIP 554,200 鄭宇廷 即高雄地檢109偵字第16399號併辦意旨附表編號10 774 廖美珍 107/06/01 跟單VIP 969,915 鄭震宏、許秀鳳、張耀升 即原審附表編號39 775 廖美珍 107/06/01 跟單VIP 30,000 鄭震宏、許秀鳳、張耀升 即原審附表編號39 776 莊昀浩 107/06/02 跟單VIP 326,000 林展霞、王稐凱 即原審附表編號67 777 李麗香 107/06/02 跟單VIP 899,550 吳培源、許秀鳳 即原審附表編號36 778 李偉富 107/06/02 跟單VIP 652,000 蔡朋霖 即原審附表編號79 779 陳佳麗 107/06/02 跟單VIP 500,000 程閔星 即原審附表編號7 780 蔡孟豪 107/06/02 跟單VIP 156,480 蕭佩琪、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10-A 781 許秀鳳 107/06/02 跟單VIP 45,640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23 782 張耀升 107/06/03 跟單VIP 150,000 許秀鳳 即原審附表編號24 783 顏宏任 107/06/03 跟單VIP 260,800 謝孟縉、廖俊柔 即原審附表編號28 784 顏宏任 107/06/03 跟單VIP 393,156 謝孟縉、廖俊柔 即原審附表編號28 785 彭祺翔 107/06/03 跟單VIP 30,032 鄒志偉、許秀鳳 即原審附表編號45 786 蘇柏仙 107/06/03 跟單VIP 695,839 程閔星 即原審附表編號6 787 張書瑜 107/06/05 跟單VIP 3,488,200 林展霞、王稐凱 即原審附表編號68 788 吳培源 107/06/05 跟單VIP 326,000 許秀鳳 即原審附表編號33 789 林峻宏(即林雨衡) 107/06/05 跟單VIP 300,000 許秀鳳 即原審附表編號41 790 林宏英 107/06/05 跟單VIP 299,920 盧科翰、張順宸、鍾自強 即原審附表編號94-A 791 林瑞成 107/06/06 跟單VIP 150,000 劉貴英 即原審附表編號50 792 李如雅 107/06/06 跟單VIP 163,000 蔡朋霖 即原審附表編號79-A 793 陳佳麗 107/06/07 跟單VIP 1,000,000 程閔星 即原審附表編號7 794 莊昀浩 107/06/08 跟單VIP 580,280 林展霞、王稐凱 即原審附表編號67 795 張耀升 107/06/11 跟單VIP 450,000 許秀鳳 即原審附表編號24 796 吳培源 107/06/11 跟單VIP 326,000 許秀鳳 即原審附表編號33 797 吳鎮宇 107/06/11 跟單VIP 391,200 鄭宇廷 即高雄地檢109偵字第16399號併辦意旨附表編號1 798 蔡孟豪 107/06/11 跟單VIP 215,160 蕭佩琪、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10-A 799 何金蕊 107/06/13 跟單VIP 195,600 蔡朋霖 即原審附表編號79-B 800 黃映佳 107/06/15 跟單VIP 489,000 鄭宇廷 即高雄地檢109偵字第16399號併辦意旨附表編號11 801 顏宏任 107/06/18 跟單VIP 184,190 謝孟縉、廖俊柔 即原審附表編號28 802 顏宏任 107/06/18 跟單VIP 107,906 謝孟縉、廖俊柔 即原審附表編號28 803 王稐凱 107/06/20 跟單VIP 198,86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65 804 黃宇謙 107/06/20 跟單VIP 423,800 鄒賀旻、賴威峻、張順宸、鍾自強 即原審附表編號90 805 廖美珍 107/06/23 JAC 1,000,000 鄭震宏、許秀鳳、張耀升 即原審附表編號39 806 詹鳳鳴 107/06/23 JAC 3,255,000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42 807 黃欣誼 107/06/26 跟單VIP 423,800 鄭宇廷 即高雄地檢109偵字第16399號併辦意旨附表編號9 808 林瑞成 107/06/29 JAC 302,250 劉貴英 即原審附表編號50 809 林宏英 107/06/30 跟單VIP 6,520,000 盧科翰、張順宸、鍾自強 即原審附表編號94-A 810 顏宏任 107/07/02 跟單VIP 343,930 謝孟縉、廖俊柔 即原審附表編號28 811 陳佳麗 107/07/03 跟單VIP 100,000 程閔星 即原審附表編號7 812 姜許蘭珠 107/07/04 跟單VIP 1,000,000 詹鳳鳴 即原審附表編號104 813 陳慧玲 107/07/05 JAC 930,000 吳培源 即原審附表編號37 814 廖美珍 107/07/06 JAC 1,000,000 鄭震宏、許秀鳳、張耀升 即原審附表編號39 815 吳鎮宇 107/07/07 跟單VIP 195,600 鄭宇廷 即高雄地檢109偵字第16399號併辦意旨附表編號1 816 牛夢駒 107/07/07 跟單VIP 505,300 陳祐任 即原審附表編號86 817 廖美珍 107/07/09 跟單VIP 1,000,000 鄭震宏、許秀鳳、張耀升 即原審附表編號39 818 呂素萍 107/07/10 JAC 465,000 鄭震宏 即原審附表編號38-A 819 呂素萍 107/07/10 JAC 465,000 鄭震宏 即原審附表編號38-A 820 林瑞成 107/07/10 JAC 325,500 劉貴英 即原審附表編號50 821 宋中敏 107/07/10 跟單VIP 479,000 蔡朋霖 即原審附表編號80 822 蔡孟豪 107/07/13 跟單VIP 326,000 蕭佩琪、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10-A 823 吳培源 107/07/14 JAC 232,500 許秀鳳 即原審附表編號33 824 陳貴如 107/07/16 JAC 4,650,000 張善溱、鄭震宏 即原審附表編號40 825 陳進財 107/07/20 跟單VIP 870,000 蔡朋霖 即原審附表編號80-C 826 陳進財 107/07/20 跟單VIP 108,000 蔡朋霖 即原審附表編號80-C 827 黃瀞寬 107/07/25 跟單VIP 2,000,010 林市騰(原名林育廷、林哲安) 即臺北地檢109偵字第31257號併辦意旨附表編號4至7 828 許秀鳳 107/07/26 跟單VIP 652,000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23 829 藍漢中 107/07/27 跟單VIP 1,043,200 林宛彤 即原審附表編號73-A 830 陳梅菊 107/07/27 跟單VIP 306,300 黃莉惠 即原審附表編號52 831 廖美珍 107/07/30 跟單VIP 500,000 鄭震宏、許秀鳳、張耀升 即原審附表編號39 832 彭祺翔 107/07/31 跟單VIP 123,420 鄒志偉、許秀鳳 即原審附表編號45 833 顏宏任 107/08/03 跟單VIP 64,091 謝孟縉、廖俊柔 即原審附表編號28 834 顏宏任 107/08/06 跟單VIP 321,110 謝孟縉、廖俊柔 即原審附表編號28 835 廖美珍 107/08/06 跟單VIP 500,000 鄭震宏、許秀鳳、張耀升 即原審附表編號39 836 顏宏任 107/08/07 跟單VIP 321,110 謝孟縉、廖俊柔 即原審附表編號28 837 許秀鳳 107/08/09 跟單VIP 550,548 賴純珠 即原審附表編號23 838 黃瀞寬 107/08/10 跟單VIP 2,000,010 林市騰(原名林育廷、林哲安) 即臺北地檢109偵字第31257號併辦意旨附表編號4至7 839 黃瀞寬 107/08/17 跟單VIP 1,000,168 林市騰(原名林育廷、林哲安) 即臺北地檢109偵字第31257號併辦意旨附表編號4至7 840 顏宏任 107/08/18 跟單VIP 96,105 謝孟縉、廖俊柔 即原審附表編號28 841 魏文章 107/10/01 跟單VIP 700,000 羅平、段海山、詹鳳鳴、鄒志偉 即原審附表編號51 842 莊登崴 108/02/19 跟單VIP 299,985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60 843 莊登崴 108/06/06 跟單VIP 299,920 陳利維 即原審附表編號60附表三原編號 編號 姓 名 證 據 出 處 備 註 1 1 詹文堯 1071025詹文堯偵訊筆錄、詹文堯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詹文堯玉山帳戶備註「普惠世紀」之存入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26347號卷四第299-313頁) 3 2 洪秀昭 1071024洪秀昭偵訊筆錄、跟單網入金紀錄、跟單VIP協議、跟單VIP協議(107年度他字第7395號卷第1-6、27-29頁) 4 3 洪加慧 1071024洪加慧偵訊筆錄、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玉山銀行交易明細、跟單網入金紀錄(107年度偵字第26347號卷四第175-190頁) 5 4 程閔星 1071025程閔星偵訊筆錄、普惠公司相關資訊、跟單VIP協議、跟單VIP協議、普惠公司授權書(107年度他字第7395號卷第1-6、25-26頁反、31頁正反、62-67頁) 6 5 蘇柏仙 1080103蘇伯仙偵訊筆錄、入金出金明細表、跟單網入金紀錄、程閔星製作投影片(107年度偵字第26347號卷四第393-422頁) 7 6 陳佳麗 陳佳麗偵訊筆錄、LINE對話紀錄(與程閔星)(107年度偵字第26347號卷四第373至381頁) 7-A 7 紀登皓 普惠公司文宣、1080812呂禎峯偵訊筆錄(108年度他字第3513號卷第3-41頁、108年度偵字第21473號卷第55-57頁) 7-B 8 呂禎峯 1080812呂禎峯偵訊筆錄(108年度他字第3513號卷第3-25、39頁、108年度偵字第21473號卷第57-58頁) 8 9 羅淑如 1071019羅淑如偵訊筆錄、LINE對話截圖(群組名稱:國中同學、中信交易明細 (107年度偵字第26347號卷四第221-233頁) 9 10 蕭佩琪 1070926蕭佩琪偵訊筆錄、匯款單影本(107年度他字第3671號卷二第158反-162頁) 10-A 11 蔡孟豪 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查詢、1081111蔡孟豪偵訊筆錄、匯款單、招覽說明會照片、交易明細、跟單網入金紀錄(108年度他字第8843號卷第3-8、19-59頁) 11 12 曹海玲 1070903曹海玲偵訊筆錄、新光銀行交易明細、LINE對話截圖(與官韋岑)、台普入金紀錄編號118、119、230(107年度他字第3671號卷二第43-55頁;107年度偵字第26347號卷二第355、357頁) 13 13 李昱諄 1080103李昱諄偵訊筆錄、匯款單(107年度他字8741號卷第1-6、22-26、117-120頁) 14 14 謝靜嫻 1080103謝靜嫻偵訊筆錄、跟單網入金紀錄(107年度偵字第26347號卷五第63、71-75頁)、跟單VIP協議、跟單網入金紀錄、1080103謝靜嫻偵訊筆錄(107年度他字8741號卷第1-6、91-92、97-102頁) 15 15 葉憲宏 1080103謝靜嫻偵訊筆錄、跟單網入金紀錄 (107年度偵字第26347號卷第71-75頁)、跟單網入金紀錄、1080103謝靜嫻偵訊筆錄(107年度他字8741號卷第1-6、93-93反、97-102頁) 18 16 黃俊賢 1080103李昱諄偵訊筆錄 (107年度偵字第26347號卷五第119-121頁)、刑事狀、1080103黃俊賢偵訊筆錄 (107年度他字8741號卷第1-6、126頁) 22 17 吳杞月 國泰世華銀行存款憑證(107年度偵字第26347號卷五第13-16、22、33頁) 22-A 18 李迎樺 1080226李迎樺偵訊筆錄(109年度偵字第20259號卷第133-142頁)、普惠公司工商登記、朝桂餐廳團購券購買與 核銷紀錄、跟單VIP協議、匯款單、借據、LINE對話截圖、帳戶遭凍結畫面截圖、台銀匯率查詢資料(108年度他字第1254號卷第3-75、184、189、233-321頁)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0259號併辦意旨附表編號1-5(本院卷二第7-12頁) 23 19 許秀鳳 1070927、1070928、1071114、108010 7許秀鳳偵訊筆錄、跟單網入金紀錄、LINE對話群組截圖、陳報狀、抗告狀(107年度偵字第27823號卷一第72-136頁、107年度偵字第27823號卷三第13-56、341-347頁)、林錚洛中信帳戶交易紀錄、許秀鳳與林錚洛通譯監察譯文、1070927林錚洛偵訊筆錄(帳戶:0000000000000000)(107年度偵字第27823號卷二第253-261、279-319頁)、公司内部會計名單(107年度偵字第25426號卷第3-4、65-70頁)、1080420許秀鳳調查筆錄(108年度偵字第21523號卷第37-391頁)、1071130許秀鳳偵訊筆錄(107年度他字第7466號卷第51-55頁) 24 20 張耀升 1080104張耀升偵訊筆錄 (107年度偵字第26347號卷五第237-240頁) 25 21 許麗環 1080104許麗環偵訊筆錄(107年度偵字第27823號卷三第331-335頁、107年度他字8925號卷第81-83頁) 26 22 姚秀玲 1080103姚秀玲偵訊筆錄(107年度他字8740號卷第67-70頁;107年度偵字第26347號卷五第135-138頁) 27 23 廖俊柔 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帳戶:00000000000)、入金資料、1070927廖俊柔偵訊筆錄(107年度偵字第27823號卷二第175-191、207-221頁)、1100413廖俊柔審理筆錄(本院卷3第332-346頁) 28 24 顏宏任 1070903顏宏任偵訊筆錄、微信對話截圖、1070903偵訊筆錄 (107年度他字第3671號卷二第59-65、70-71頁) 29 25 彭美智 1071031彭美智偵訊筆錄、1071114彭美智偵詢筆錄、資管帳戶協議、匯出款申請書、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帳戶:0000000000000)、微信對話 (與藍婷燕)截圖、Line對話(與藍婷燕)截圖、匯出匯款申請書、跟單網入金紀錄(107年度他字第8956號卷第4-20、22-37頁、107年度他字第7839號卷第49-69頁)、1071109彭美智偵訊筆錄、LINE對話(與李佳澐)紀錄、1071130彭美智偵訊筆錄、合作金庫交易紀錄、匯款單、L微信對話紀錄、世紀品殿截圖(107年度他字第7466號卷第11-13、21-25、29-37、51-55、63-113、123-135頁)、1100413彭美智審理筆錄(本院卷3第313-322頁) 30 26 藍婷燕 1071025藍婷燕偵訊筆錄、匯款單、跟單VIP協議、LINE對話截圖(與彭美智)、陳報狀、LINE對話截圖(與彭美智)(107年度他字第7839號卷第1-34、41-43頁反)1100511藍婷燕審理筆錄(本院卷3第527頁) 31 27 葉秀素 1071025葉秀素匯款截圖、偵訊筆錄、匯款單、跟單VIP協議、LINE對話截圖(與彭美智)107年度他字第7839號卷第1-34、38-39、42-43頁) 32 28 陳萬清 1071214陳萬清偵訊筆錄、跟單VIP協議、姚秀玲名片及照片(107年度他字第8740號卷第13-38、51-53頁)、1100511陳萬清審理筆錄(本院卷3第533-552頁) 33 29 吳培源 跟單網入金紀錄(107年度他字第3671號卷二第206-207頁)、1071214吳培源偵訊筆錄(107年度他字第7528號卷第53-54頁) 34 30 陳平舜 跟單網入金紀錄、匯款單、LINE對話截圖、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07年度他字第3671號卷二第189-199頁)、LINE對話(與吳培源)截圖、普惠公司旅遊文件、1080104陳平舜偵訊筆錄(107年度他字第7528號卷第1-20反、45-51反、77-78頁) 35 31 鄭明聯 微信對話(與吳培源)截圖、Line對話(與吳培源)截圖、跟單網入金紀錄(108年度偵字第1724號卷第99-121頁)、LINE對話(與吳培源)截圖、普惠公司旅遊文件、1071214鄭明聯偵訊筆錄、吳培源擔保本(107年度他字第7528號卷第1-30、48-51、65-67、70-76頁;107年度他字第7819號卷第139-141頁) 36 32 李麗香 1071214李麗香偵訊筆錄(107年度他字第7819號卷第139-141頁)、匯款單、跟單網入金紀錄、LINE對話(與吳培源)截圖、普惠公司旅遊文件、1071214李麗香偵訊筆錄(107年度他字第7528號卷第1-30、48-51、58-60、65-67頁) 37 33 陳慧玲 1080104陳慧玲調查筆錄、LINE對話(吳培源截圖)(108年度偵字第1588號卷第53-61頁)、LINE對話(與吳培源)截圖、107年度他字第8925號卷第3-9、35、47、55-63、69-71頁) 38 34 鄭震宏 1080225鄭震宏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3218號卷第217-220頁)、1100413鄭震宏審理筆錄(本院卷3第322-332頁) 38-A 35 呂素萍 1070904呂素萍匯款單(108年度偵字第3218號卷第35頁)、1101102呂素萍審理筆錄(本院卷5第36-48頁) 39 36 廖美珍 許秀鳳及張耀升之名片、匯款單、台銀及國泰世華銀行外匯存款告牌利率、1071025廖美珍偵訊筆錄、跟單網入金記錄(107年度他字第8025號卷第99-101、104-108頁) 40 37 陳貴如 普惠公司網路介紹資料、鄭震宏手寫投資內容字條、JAC帳戶註冊資料、1071025陳貴如偵訊筆錄(107年偵字第26635號卷第11-23、28頁反)、1101102陳貴如審理筆錄(本院卷5第27-36頁) 41 38 林峻宏 (即林雨衡) 1071031林峻宏偵訊筆錄、白皮書(107年度偵字第26635號卷第43-63頁反) 41-A 39 陳子豐 (即陳大程) 1101221陳子豐審理筆錄(本院卷5第113-123頁) 42 40 詹鳳鳴 普惠公司影片、招攬會照片、LINE對話截圖、鑽石比賽表單、普惠業績表、跟單網入金紀錄、LINE群組(名稱:普惠水水阿姨)對話截圖、刑事答辯狀、業績獎金考核制度表、詹鳳鳴電腦資料(業績表)、手寫投資便利貼、獎金發放領取表、陳報狀、入帳記錄影本、返還記錄影本匯款單影本、1080107偵訊筆錄(107年度偵字第27823號卷一第203-231、235-241頁;107年度偵字第27823號卷三第89-147、151、179-241、351-353頁)、公司內部會計名單(107年度偵字第25426號第3-4、65-70頁)、1071101詹鳳鳴偵訊筆錄(107年度偵字第27823號卷二第369-374頁) 43 41 鄒志偉 1080104鄒志偉偵訊筆錄、跟單網入金紀錄、對話紀錄、詹鳳鳴電腦資料、手寫投資款項(107年度偵字第26347號卷五第249-265頁) 44 42 劉貴英 1080103劉貴英偵訊筆錄、跟單網入金紀錄、詹鳳鳴電腦資料、手寫投資款項 (107年度偵字第26347號卷五第147-161頁、107年度他字8113號卷第65-73頁) 45 43 彭祺翔 1080103彭褀翔偵訊筆錄、跟單網入金紀錄、跟單VIP協議、普惠公司營業執照、授權書(107年度他字8113號卷第29-57頁;107年度偵字第26347號卷五第217-222頁) 46 44 林麗惠 微信對話截圖、跟單網入金紀錄、匯款單、LINE對話截圖(107年度他字第8624號卷第1-13、26-32、34、36-41、51、53、55-66、69-75、77、79、81-84、91-95、97-98、101-115頁) 47 45 廖嘉莉 微信對話截圖、跟單網入金紀錄、匯款單、LINE對話截圖(107年度他字第8624號卷第第1-13、26-32、34、45-46、48-50、51、53、55-66、69-75、77、79、81-84、91-95、97-98、101-115頁) 48 46 周筦翎 微信對話截圖、跟單網入金紀錄、匯款單、LINE對話截圖(107年度他字第8624號卷第第1-13、26-32、34、51、53、55-66、68-75、77、79、81-84、89、91-95、97-98、101-115頁) 49 47 周占明 1070926周占明偵訊筆錄、林瑞成中國信託交易明細(107年度他字第3671號卷二第133-146頁)、匯款單影本、照片影本(107年度他字第8113號卷第5-8、10-22頁) 50 48 林瑞成 1071214林瑞成跟單網入金紀錄、LINE對話截圖(與劉貴英)、手寫投資紀錄、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1071214林瑞成偵訊筆錄(107年度他字第3671號卷二第136-138、227-227頁反)、匯款單影本、照片影本、LINE對話截圖(與劉桂英)(107年度他字第8113號卷第5-8、10-22頁) 51 106 49 魏文章 1071025魏文章偵訊筆錄、魏文章玉山銀行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26347號卷四第257-262頁) 52 50 陳梅菊 跟單網入金紀錄、跟單V1P協議、入金公版、電子郵件(107年他字8208號卷第6-12、20、22、24-28頁) 53 51 林傑恩 匯款單據、陳報狀、帳戶截圖、發票、LINE對話、跟單網入金紀錄、投資收據、跟單VIP協議 (與鄒賀曼)截圖、帳戶截圖、電子郵件(內容關於跟單VIP協議書)、玉山銀行帳戶明細、1080306林傑恩偵訊筆錄、1100907林傑恩審理筆錄(本院卷4第533-536頁) 54 52 官韋彤 1071225官韋彤偵訊筆錄、普惠集團影片、官韋彤信銀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1592號卷第9-89頁)、台普入金紀錄編號141、212、252(108年度偵字第1592號卷第21-89頁) 55 53 顏智蓉 1070927顏智蓉偵訊筆錄、普惠公司影片、中信交易明細 (帳戶:00000000000)、匯款交易明細(107年度偵字第27823號卷一第415-477頁)、1071213顏智蓉偵訊筆錄(107年度偵字第27823號卷三第295-298頁)、1071213顏智蓉偵訊筆錄(108偵字第25964號卷第391-393頁) 56 54 鄭如紋 1071214鄭如紋偵訊筆錄(107年度偵字第27823號卷三第309-313頁)、1081021鄭如紋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25964號卷第391-393頁) 57 55 劉仁傑 官韋欣交易明細、1071024劉仁傑偵訊筆錄(107年度偵字第26347號卷四第199-203頁) 59 56 龔興東 1071914龔興東偵訊筆錄(107偵2637卷二第119、143-161頁) 60 57 莊登崴 1070913莊登崴本金贖回申請書、1071107莊登崴跟單網入金紀錄、莊登崴中信交易明細(帳戶:000000000000,與施宇任、林立坤、王耀權、官韋岑住來)、莊登崴隨身碟(投資匯款季、未給付應給付款項)、刑事申請狀、1070914、1071212莊登崴偵訊筆錄、跟單VIP協議、刑事撤回告訴狀(告訴人張元安、施宇任、張淑惠、謝序哲、林立坤、程冠堯、王凱頤、林峻葳、彭源柏、曾志浩、(梁紘謙)(107年度偵字第26347卷一第153-299、307-337頁、107年度偵字第26347號卷三第405-407頁)、1071101莊登崴偵訊筆錄(107年度偵字第26347卷二第397-401頁)、台普入金紀錄編號81、82、84、88、93、94、97、136、142、194、199、217、218、219、372、374(107年度偵字第26347號卷二第355-362頁) 61 58 施宇任 1071017施宇任偵訊筆錄、交易明細、跟單網入金紀錄、LINE對話截圖、莊登崴交易明細、刑事撤回告訴狀(107年度偵字第26347號卷四第21-34頁) 62 59 林立紳 1071019林立紳偵訊筆錄、LINE對話截圖、刑事撤回告訴狀、郵局交易明細 (107年度偵字第26347號卷四第137-168頁) 63 60 湯雅筑 1070903湯雅筑偵訊筆錄、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107年度他字第3671號卷二第25-37頁反) 64 61 梁紘謙 1071025梁紘謙偵訊筆錄、LINE對話截圖、刑事撤回告訴狀、梁紘謙帳戶交易明細、跟單VIP協議(107年度偵字第26347號卷四第270-287頁) 65 62 王稐凱 1070914、1071212王稐凱偵訊筆錄、 跟單網入金紀錄、中信交易明細、陳報狀、入金資料-個人及推廣(107年度偵字第26352號卷第18-39、41-45、72-73頁)、刑事告訢狀、普惠公司經濟部查詢資料(107年度他字第8024號卷第3-8、12-14頁)、台普入金紀錄編號89、101、102、103、173、214、375、377、387(107年度偵字第26347號卷二第352-362頁) 66 63 林展震 1071031林展震偵訊筆錄(107年度他字第7819號卷第110-111頁)、普惠公司經濟部查詢資料(107年度他字第8024號卷第3-8、12-13頁)、台普入金紀錄編號231、329、353、397、446(107年度偵字第26347號卷二第352-362頁) 67 64 莊昀浩 LINE對話(與林展震)截圖、經濟部資料查詢網頁、刑事陳報狀、跟單網入金紀錄、1071214莊昀皓偵訊筆錄(107年度他字第7819號卷第2-9頁反、25-26、114-116、139-141頁)、1071214莊昀皓偵訊筆錄(107他7528號卷第65-67頁)、國泰世華帳戶交易明細、世紀精品殿網站截圖(107他3671號卷第10-21頁)、台普入金紀錄編號413(107年度偵字第26347號卷二第352-362頁) 68 65 張書瑜 經濟部資料查詢網頁、LINE對話(與林展震)截圖、跟單VIP協議、1071025張書瑜偵訊筆錄、跟單網入金紀錄、刑事陳報狀(107年度他字第7819號卷第2-9頁反、25-26、92-97、114-116頁) 69 66 黃顯凱 普惠公司經濟部查詢資料(107年度他字第8024號卷第3-8、12-13頁)、1081003黃顯凱偵訊筆錄(108偵字第25964號卷第375-380頁) 70 67 陳家敏 1071025陳家敏跟單網入金紀錄、匯款單、跟單VIP協議、匯出匯款賣匯水單、1071025陳家敏偵訊筆錄(107年度偵字第26347號卷四第321-358頁) 71 68 詹子葳 普惠公司經濟部査詢資料、跟單VIP協議、匯款單 (107年度他字第8024號卷第3-8、12-13、21-38頁) 71-A 69 賴鋒稹 跟單網入金紀錄、跟單VIP協議、國泰世華交易紀錄(108年度偵字第25964號卷第179-195頁;108年度聲拘字第551號卷第95-109頁) 71-B 70 林佩君 跟單網入金紀錄、跟單VIP協議、帳戶交易明細、玉山銀行顧客資料表(108年度偵字第25964號卷第213-244頁;108年度聲拘字第551號卷第125-147頁) 72-B 71 張歆宜 普惠公司撤銷營登、組織成員證明、收款紀錄、光碟一片及文字檔、1080904張歆宜偵訊筆錄、跟單VIP協議 (108年度他字第6717號卷第3-33、43-46、73-98頁) 72-C 72 謝宗佑 撤銷營登、組織成員證明、起訴書、匯款紀錄、1081003謝宗佑偵訊筆錄、跟單網入金紀錄、LINE對話(與吳沛霖)紀錄(108年度他字第8087號卷第5-43、61-75頁) 72-D 73 吳意雯 跟單VIP協議、LINE對話紀錄、匯款單、1080918吳意雯偵訊筆錄、刑事陳報狀、對話截圖、匯款單、普惠公司撤登證明、電子郵件、公司解散網頁查詢(108年度他字第7431號卷第5-45、51-53、57-137頁、109偵字950號卷第71-85頁) 73 74 溫峻豪 普惠公司經濟部查詢資料、跟單網入金紀錄(107年度他字第8024號卷第3-8、16-20頁) 73-A 75 藍漢中 跟單VIP協議、1080708藍漢中偵訊筆錄、跟單網入金紀錄、電子郵件截圖(內容為VIP協議)、匯款紀錄(108年度他字第5479號卷第5-33、41-43、49-77頁) 73-B 76 賴建福 1080708賴建福偵訊筆錄(108年度他字第5479號卷第5-33、43、49-53頁) 74 77 蔡朋霖 1070913蔡朋霖偵訊筆錄、台普入金紀錄表、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帳戶:000000000000)、電子郵件、跟單網入金紀錄、LINE對話(與蔡婷珍)截圖、1071109、1080704、1080111蔡朋霖偵訊筆錄、刑事抗告狀(107年度偵字第26347號卷一第387-401頁;107年度偵字第26347號卷二第315-320頁;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37號卷一第219反-223頁反)、1080104偵訊筆錄(107年度偵字第26347號卷三第417-422頁)、台普入金紀錄編號83、92、95、107、160、163、164、165、256、257、358、378、444、445、473、481(107年度偵字第26347號卷二第355-362頁)、1080527蔡朋霖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4509號卷第39-41頁)、1081106蔡朋霖偵訊筆錄(108他字8776號卷第11-12頁) 75 78 鄭宇廷 中國信託交易紀錄(帳號:000000000000000)、1070913鄭宇廷偵訊筆錄、台普入金,紀錄編號327、330、357、451(107年度偵字第26347號卷二第15-45、69-85、359-361頁)、1080401鄭宇廷偵訊筆錄、刑事答辯狀(107年度他字9528號卷第 473-482、541-557頁)、1080318鄭宇廷偵訊筆錄、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跟單VIP協議、交易明細(108年度他字第1275號卷第3-11、31-34、57-101頁) 76 79 姚倩茹 跟單網入金紀錄、1070903姚倩茹偵訊筆錄、中國信託存款 交易明細(107年度他字第3671號卷二第98-108頁)、台普入金紀錄編號455、474(107年度偵字第26347號卷二第362頁)、玉山銀行交易明細、中國信託交易明細1080329偵訊筆錄、LINE群組截圖、和鄭宇廷LINE對話群組截圖(108他3396號卷第9-85、99-119頁)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6399號併辦意旨附表編號12(本院卷二第503-513頁) 77 80 楊莉玟 跟單網入金紀錄、1070903楊莉玫偵訊筆錄、LINE對話截圖(與鄭宇廷)(107年度他字第3671號卷二第76-90、92-94頁) 78 81 黃宸奕 跟單網入金紀錄、1070903黃宸奕偵訊筆錄、富邦銀行帳戶交易明細、LINE對話截圖(與鄭宇廷)(107年度他字第3671號卷二第113-127頁)、台普入金紀錄編號428(107年度他字第26347號卷二第361頁)、富邦銀行交易明細、1080329偵訊筆錄、LINE群組截圖(108他3396號卷第9-85頁)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6399號併辦意旨附表編號13(本院卷二第503-513頁) 79 82 李偉富 蔡朋霖中信交易明細、1071017偵訊筆錄、1080318李偉富偵訊筆錄、跟單網入金紀錄(107年度偵字第26347號卷四第11-14頁、108年度他字第1275 號卷第3-11、31-34、43-49頁)、台普入金紀錄編號334、349、350、412、459 79-A 83 李如雅 1080422李如雅偵訊筆錄、跟單網入金紀錄(108年度他字第1275號卷第115-118頁) 79-B 84 何金蕊 1080422何金蕊偵訊筆錄、跟單網入金紀錄(108年度他字第1275號卷第53、115反頁) 79-C 85 朱鴻源 1080422朱鴻源偵訊筆錄(108年度他字第1275號卷第117頁) 79-D 86 李品嬅 1080422李品嬅偵訊筆錄、跟單網入金紀錄(108年度他字1275號卷第55、115-118頁) 79-E 87 彭煜倫 1080318彭煜倫偵訊筆錄、跟單網入金紀錄(108年度他字第1275號卷第3-11、31-34、103頁) 80 88 宋中敏 1071017宋中敏偵訊筆錄、跟單VIP協議、跟單VIP出金紀錄(107年度偵字第26347卷四第41-54頁)、普惠公司基本資料、普惠高端旅行社公司基本資料-公司資料查詢、跟單網入金紀錄、1080527宋中敏偵訊筆錄(108他字第3639號卷第3-15、19頁;108年度偵字第14509號卷第39-41頁) 80-A 89 陳俊宏 普惠公司基本資料、普惠高端旅行社公司基本資料-公司資料查詢、國泰世華封面及內頁影本(108他字第3639號卷第3-15、43-45頁)、1080527陳俊宏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4509號卷第39-41頁) 80-B 90 曾美英 普惠公司基本資料、普惠高端旅行社公司基本資料-公司資料查詢、郵局、國泰世華、台新存摺内頁影本(108 他字第3639號卷第3-15、29-41頁) 80-C 91 陳進財 普惠公司基本資料、普惠高端旅行社公司基本資料-公司資料查詢、台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08年度他字第3639號卷第3-15、47-49頁) 80-D 92 黃淑宜 普惠公司基本資料、普惠高端旅行社公司基本資料-公司資料查詢、玉山銀行及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08他字第3639號卷第3-15、51-59頁)、1080527黃淑宜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4509號卷第39-41頁) 81 93 嚴峻偉 1080527陳俊宏偵訊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4509號卷第39-41頁)、1080318嚴峻偉偵訊筆錄、(108年度他字第1275號卷第5-7、31-34頁) 82 94 鍾自強 中信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000)、1070927鍾自強偵訊筆錄(107年度偵字第27823卷二第13-61、65-97頁)、1071212鍾自強偵訊筆錄、入金資料-鍾自強個人及推廣、刑事陳述狀、瑞訊銀行回覆郵件、普惠公司營業執照影本、陳重佑總經理身份網路查詢網頁、鍾自強存放世紀精品殿上有3057867元尚未領出網頁紀錄、陳述(二)狀(107年度偵字第27823卷三第251-259、263-266、269-275、319-321頁)、台普入金紀錄編號86、211(107年度偵字第26347號卷二第355、357頁) 83 95 詹原廣 1070926詹原廣偵訊筆錄、玉山銀行交易紀錄、台普入金紀錄編號124、285、305、367(107年度他字第3671號卷二第167-175頁;107年度偵字第26347號卷二第355-360頁) 84 96 張順宸 通訊監察譯文、中信帳戶交易明細(帳戶000000000000)、1070927張順宸偵訊筆錄(107年度偵字第27823號卷一第109-129頁)、刑事申請狀、戶籍謄本、保險金紀錄、車輛貸款契約書(107年度他字3671號卷二第229-234頁)、1070919張順宸偵訊筆錄(107年度他字第6928號卷第20-21頁、107年度他字第7006號卷第26-27頁)、台普入金紀錄編號 332、346、430、440(107年度偵字第26347號卷二第359-361頁) 85 97 陳祐任 1071031陳祐任偵訊筆錄(107度他字第7819號卷第101-102頁)、台普入金紀錄編號391(107年度偵字第26347號卷二第360頁) 86 98 牛夢駒 經濟部資料查詢網頁、跟單網入金紀錄、台新帳號交易明細、跟單VIP協議、信貸借據、1071025牛夢駒偵訊筆錄、刑事陳報狀 (107年度他字第7819號卷第2-9頁反、25-26、41-47頁反、59-84、92-94、114-116頁) 87 99 賴威峻 1071031賴威峻偵訊筆錄、中信交易紀錄(107年度偵字第26502號卷第90-99頁)、台普入金紀錄編號340、434、449 88 100 鄒賀旻 1071031鄒賀旻偵訊筆錄(107年偵字第26502卷第80-82頁) 89 101 林至榮 1070926林至榮偵訊筆錄、林 至榮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台普入金紀錄編號439(107年度他字第3671號卷二第180-185頁、107年度偵字第26347號卷二第361頁) 90 102 黃宇謙 陳報狀、跟單VIP協議、匯款單據、陳報狀、交易人事地記錄、錄影檔對話譯文、電子郵件(內容:會員審核相關)、(107年度偵字第26502號卷第13-25、30-37頁) 91 103 姜辰昕 1070905姜辰昕偵訊筆錄、跟單VIP協議、LINE對話(與張順宸)截圖、1070919姜辰昕偵訊筆錄(107年度他字第7006號卷第4-20頁) 92 104 姜珞婕 1070910姜珞婕偵訊筆錄、陳訴書、LINE對話截圖、跟單VIP協議(107年度他字第7253號卷第6-15頁) 93 105 林丹楓 1070830林丹楓偵訊筆錄、裝帳紀錄、LINE對話截圖、1070919林丹楓偵訊筆錄、安泰銀行交易紀錄(107年度他字第6928號卷第4-8、20-23頁) 94 106 陳雅榛 1070903陳雅榛偵訊筆錄、LINE對話截圖、存入帳戶交易明細、外匯帳戶停用截圖、普惠世紀監管訊息、帛益公司設立登記、1070919陳雅榛偵訊筆錄、LINE截圖(107年度他字第7137號卷第4-16、20-28頁) 94-A 107 林宏英 1090115林宏英偵訊筆錄(108年度他字9363號第51-55頁)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15776、34214號併辦意旨(本院卷二第331-358頁) 95 108 陳宥均 1070927陳宥君偵訊筆錄(107年度偵字第27823號卷一第333-391頁) 97 109 楊易諺 1080108楊易諺偵訊筆錄、華南銀行存摺封面及存款明細、普惠網站截圖、貸款契約書、國泰世華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跟單VIP協議(108年度偵字第1529號卷第45-76、107-109頁) 98 110 吳雅惠 1080108吳雅惠偵訊筆錄、華南銀行存摺封面及存款明細、普惠網站截圖、台銀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兆豐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玉山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跟單VIP協議、中國人壽保單(108年度偵字第1529號卷第45-47、77-109頁) 99 111 李佳澐 1071130李佳澐偵訊筆錄、跟單VIP協議、LINE對話(與彭美智)紀錄、元大銀行交易明細、匯出款申請單(107年度他字第7466號卷第1-3、51-55、137-181、191-197頁)、陳報狀、LINE對話(與彭美智)截圖(108偵字1517號卷第21-25頁) 100 112 葉玉霞 郵局交易紀錄、跟單網入金紀錄、LINE對話截圖、世紀精品殿、跟單VIP協議、玉山銀行匯款單(108年度他字第1436號卷第89-110頁) 101 113 袁秀鳳 1100907袁秀鳳審理筆錄(本院卷4第537-541頁) 102 114 黃奕婷(含雷浩廷) 跟單網入金紀錄、LINE對話截圖、跟單網入金紀錄、跟單VIP協議 (108年度他字第1436號卷第1-3、113-132、135-169頁) 103 115 姜二龍 1100907姜二龍審理筆錄(本院卷4第541-544頁) 104 116 姜許蘭珠 1100907姜許蘭珠審理筆錄(本院卷4第544-553頁) 109 117 鄭惟璇 跟單VIP協議、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存摺交易明細(109年度他字第9346號卷第85-124、133-135、153頁)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1257號併辦意旨附表編號1-2(本院卷二第493-499頁) 110 118 張婉瑤 跟單VIP協議、跟單網入金紀錄(109年度他字第9346號卷第141-149頁)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1257號併辦意旨附表編號3(本院卷二第493-499頁) 111 119 黃瀞寬 跟單VIP協議、跟單網入金紀錄(109年度他字第9346號卷第151-155-160頁)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1257號併辦意旨附表編號4-7(本院卷二第493-499頁) 112 120 吳鎮宇 LINE群組截圖(108年度他字第3396號卷第9-85頁)、跟單VIP協議、1080416偵訊吳鎮宇筆錄(108年度他字第9528號卷第69-91、487-490頁)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6399號併辦意旨附表編號1(本院卷二第503-513頁) 高雄地檢109年度他字第9528號第69、85頁 113 121 陳偉宗 LINE群組截圖(108年度他字第3396號卷第9-85頁)、跟單VIP協議(108年度他字第9528號卷第105-111頁)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6399號併辦意旨附表編號2(本院卷二第503-513頁) 高雄地檢109年度他字第9528號第105頁 114 122 張岑脩 張岑脩遠東銀行交易明細、跟單VIP協議、1080329偵訊筆錄(107年度他字第9528號卷第5-67、113-133、451-457、463-465頁)、LINE群組截圖(108他3396號卷第9-85頁)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6399號卷併辦意旨附表編號3(本院卷二第503-513頁) 116 123 陳冠承 跟單VIP協議、1080416陳冠丞偵訊筆錄(107年度他字第9528號卷第5-67、135-173、463-465、497-501頁)、LINE群組截圖(108他3396號卷第9-85頁)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6399號卷併辦意旨附表編號5(本院卷二第503-513頁) 高雄地檢109年度他字第9528號卷第135、167頁 117 124 陳柏瑜 跟單VIP協議、1080416陳柏瑜偵訊筆錄(107年度他字第9528號卷第5-67、177-191、463-465、509-511頁)、LINE群組截圖(108他3396號卷第9-85頁)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6399號卷併辦意旨附表編號6(本院卷二第503-513頁) 高雄地檢109年度他字第9528號卷第177、185頁 118 125 蕭兆傑 跟單網交易紀錄、跟單VIP協議、1080416偵訊筆錄(107年度他字第9528號卷第5-67、193-197、463-465、517-520頁)、LINE群組截圖、和鄭宇廷LINE對話截圖(108他3396號卷第9-85、87-91頁)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6399號卷併辦意旨附表編號7(本院卷二第503-513頁) 高雄地檢109年度他字第9528號卷第195頁 119 126 游雅雯 跟單VIP協議、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1080416游雅雯偵訊筆錄(107年度他字第9528號卷第5-67、199-209、463-465、533-536頁)、刑LINE群組截圖、和鄭宇廷LINE對話截圖(108他3396號卷第9-85、121-197頁)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6399號卷併辦意旨附表編號8(本院卷二第503-513頁) 高雄地檢109年度他字第9528號卷第199頁 120 127 黃欣誼 跟單VIP協議、台新銀行交易明細、1080329黃欣誼偵訊筆錄、(107年度他字第9528號卷第5-67、211-243、437-443、463-465頁)、LINE群組截圖、和鄭鄭宇廷LINE對話截圖(108他3396號卷第9-85、199-209頁)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6399號卷併辦意旨附表編號9(本院卷二第503-513頁) 高雄地檢109年度他字第9528號卷第211頁 121 128 黃美慈 跟單VIP協議、台新銀行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跟單網入金紀錄、1080416偵訊筆錄(107年度他字第9528號卷第5-67、245-269、437-443、463-465頁)、LINE群組截圖(108他3396號卷第9-85頁)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6399號卷併辦意旨附表編號10(本院卷二第503-513頁) 高雄地檢109年度他字第9528號卷第245頁 122 129 黃映佳 跟單VIP協議、台新銀行交易明細、1080329黃美慈偵訊筆錄、(107年度他字第9528號卷第5-67、271-319、463-465、525-529頁)、LINE群組截圖(108他3396號卷第9-85頁)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6399號卷併辦意旨附表編號11(本院卷二第503-513頁) 高雄地檢109年度他字第9528號卷第271頁附表四原編號 編 號 姓 名 投資日期 投資項目 投資金額(新臺幣) 證 據 出 處 備 註 2 1 詹文裕 106/1 106/4 跟單VIP 跟單VIP 900000 1500000 1061011詹文裕調查筆錄(107年度他字第3671號卷一第75-78頁) 10 2 張秀瓏 107/1/19 107/6/5 妹妹投資 跟單VIP 跟單VIP 跟單VIP 1000美元 33000 2000美元 1071003張秀瓏調查筆錄(107年度他字第3671號卷二第192-193頁) 12 3 曹維容 105/8/15 跟單VIP 326000 1061016曹維容調查筆錄(107年度他字第3671號卷一第49-54頁) 16 4 侯博文 106/6/3 106/8/24 跟單VIP 跟單VIP 1956000 326000 1080103李昱諄告訴狀(107年度偵字第26347號卷五第13-16、27頁)、刑事告訴狀、投資内容說明資料(107年度他字第8741號卷第1-84頁) 17 5 黃文瑩 107/1/24 跟單VIP 358600 1080103李星諄告訴狀(107年度偵字第26347號卷五第13-16、28頁)、刑事告訴狀、投資內容說明資料(107年度他字第8741號卷第1-84頁) 19 6 李皇逸 107/5/10 跟單VIP 163000 1080103李昱諄告訴狀(107年度偵字第26347號卷五第13-16、30頁)、刑事告訴狀、投資內容說明資料(107年度他字第8741號卷第1-84頁) 20 7 吳雲師 106/8/16 跟單VIP 97800 1080103李昱諄告訴狀(107年度偵字第26347號卷五第13-16、31頁)、刑事告訴狀、投資內容說明資料(107年度他字第8741號卷第1-84頁) 21 8 陳明月 107/2/21 跟單VIP 97800 1080103李昱諄告訴狀(107年度偵字第26347號卷五第13-16、32頁) 58 9 余偉輝 106/1月間 106/4月間 106/9月間 跟單VIP 跟單VIP 跟單VIP 97800 32600 32600 余偉輝調查筆錄(107年度他字第3671號卷一第93-95頁) 72 10 陳立肯 105/8/25 105/10/8 106/3/12 106/9/30 107/6/1 107/6/15 107/6/30 跟單VIP 跟單VIP 跟單VIP 跟單VIP 跟單VIP 跟單VIP 跟單VIP 326000 100000 978000 500000 326000 100000 100000 刑事告訴狀、普惠公司經濟部香詢資料(107年度他字第8024號卷第3-8、12-13頁) 72-A 11 莊傑評 106/6/24-108/6/24 106/11/24-107/11/24 跟單VIP 跟單VIP 293400 97800 1070921莊傑評調查筆錄、1080612張宇葑偵詢筆錄(108年度偵字第1663號卷第49-51、108年度核交字第1724號卷第17頁) 96 12 蔡鴻彬 107/2/3 跟單VIP 2000000 1071015蔡鴻彬偵詢筆錄(107年度他字第8141號卷第9-11頁) 105 13 廖木春 107/5/24 跟單VIP 1000000 刑事告訴狀、1080325張煌謙偵訊筆錄-未具結(108年度他字第1436號卷第1-3、80-82頁) 107 14 范秀蘭 107/1月間 跟單VIP 3000000 刑事告訴狀、1080325張煌謙偵訊筆錄-未具結(108年度他字第1436號卷第1-3、80-82頁) 108 15 張煌謙 107/2月間 跟單VIP 200000 1080304張煌謙偵詢筆錄(108年度他字第2443號卷第3頁)、刑事告訴狀、1080325張煌謙偵訊筆錄-未具結(108年度他字第1436號卷第1-3、80-82頁) 115 16 林威再 107/1/7-107/7/7 107/1/31-107/7/31 跟單VIP 跟單VIP 32600 32600 刑事告訴狀(107年度他字第9528號卷第5-67、463-465頁)、刑事告訴補充理由與追加告訴狀、LINE群組截圖(108年度他字第3396號卷第9-85頁) 高雄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6399號併辦意旨附表編號4(本院卷二第503-5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