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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附民上字第 25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附民上字第25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黄明弘

翔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許嘗訓律師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邱漢榮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傷害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等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50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傷害案件,被上訴人於原審提起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民國109年7月2日以109年附民字第50號判決後,上訴人即被告不服;於刑案部分(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8號),經上訴人即被告黄明弘提起上訴,上訴人等即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提起上訴。嗣經本院就刑事案件部分(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067號)駁回上訴。而本件上訴人提起之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經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田 德 煙法 官 李 明 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慈 傳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