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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9 年附民字第 33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336號原 告 魏瑛兒原 告 蔡明通送達代收人 張嘉勳律師被 告 陳柏佑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9年度少訴字第17號),經原告等提起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元,及自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如獲有利判決,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事實上陳述(略)。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否認有偽造文書等犯行。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柏佑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將原判決撤銷,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照前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等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卓 進 仕法 官 許 文 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始得於本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 育 萱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