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易字第687號上 訴 人即 自訴人 林滄新自訴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被 告 王唯蓁被 告 鄭有呈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妨害信用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自訴代理人於本院最後一次審判程序時,始主張被告等另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而被告鄭有呈又未到庭,未及為罪名之告知,參酌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3號判決意旨,為確保被告能充分行使訴訟防禦權,維護憲法所保障之正當法律程序,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黃 玉 琪法 官 林 宜 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 安 青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