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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0 年上訴字第 152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152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彭○樺 姓名年籍均詳卷上列上訴人彭○樺因共同遺棄屍體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其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本文規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文 廣法 官 簡 芳 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 婉 菁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共同遺棄屍體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