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171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廖家富選任辯護人 王銘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105年度原訴字第39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2865、16538、19084、19710、2074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被告廖○○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部分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廖○○因舌部惡性腫瘤第三期暨復發性口腔癌第四期合併呼吸阻塞等疾病,已於民國110年10月3日入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中慈濟醫院住院接受治療迄今,目前留置鼻胃管及氣切管,留存呼吸、吞嚥能力,但無語言能力等情,有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中慈濟醫院110年10月4日、111年3月1日診斷證明書及被告廖○○之健保WebIR-個人就醫紀錄查詢附卷可稽,足見被告廖○○現在確因疾病不能到庭陳述,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爰依法停止訴訟程序,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賴 妙 雲法 官 姚 勳 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溫 尹 明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