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1908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孟緯選任辯護人 李思怡律師
陳琮涼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犯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辯論終結,訂於111年1月13日宣判。玆因告訴人侯○○委任之告訴代理人丁威中律師於111年1月10日具狀略以: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陳孟緯懇請能與告訴人就本件達成和解,並且告知目前尚在籌措和解金,從而告訴人秉持再給予被告自新機會之考量,聲請再開辯論等語,有該刑事再開辯論聲請狀1份為據,經電聯告訴代理人丁律師所需時間若干,告訴代理人丁律師助理表示:經與被告律師聯絡,約須2個月時間,亦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可參。是以,本院考量雙方於和解過程中,得以促進雙方關係之真誠溝通,並修復犯罪造成的傷害,實踐修復式司法的核心價值及目標,也較能符合當事人對刑事司法制度的期待,以求圓滿解決。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2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紀 佳 良法 官 賴 妙 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