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上訴字第139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祐汝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42號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847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林祐汝於民國103年6月22日至107年1月31日止,擔任址設臺中市○區○○街000號1樓之○○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旅行社」,負責人董○○)及同址2樓之○○○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公司」,負責人董○○)之會計兼出納人員,並負責「○○旅行社」代理銷售「○○旅行社」之麗娜輪船票、為客戶代訂船票、機票等票務,及使用電腦製作內帳收支報表,為從事業務之人;林祐汝因其業務上有匯付票款之需求,經負責人董○○授權使用「○○旅行社」名下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旅行社」帳戶)及「○○○公司」名下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屯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公司」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含密碼)、轉帳晶片卡(含密碼)辦理設帳及轉帳事宜,亦即由林祐汝登入網路銀行設定交易日期、交易金額、入帳帳號、付款備註後,如董○○在公司內,經董○○閱覽林祐汝填載之付款備註與業務相關後,由董○○持轉帳晶片卡及密碼轉帳,如董○○不在公司內,則經林祐汝告知董○○與業務相關之付款目的後,由林祐汝自行持轉帳晶片卡及密碼轉帳,林祐汝竟利用此一設帳及轉帳權限,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林祐汝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業務登載不
實準文書之犯意,趁「○○旅行社」代理銷售「○○旅行社」之麗娜輪船票,需匯付票款予「○○旅行社」之機會,於如附表一所示之交易日期,使用電腦登入系爭「○○旅行社」網路銀行帳戶,填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付款備註(非林祐汝業務上製作之文書)或未填載付款備註,透過上述方式或逕自使用轉帳晶片卡及密碼,自系爭「○○旅行社」帳戶轉帳如附表一所示之交易金額至林祐汝之不知情「劉○○」(林祐汝與劉○○於108年5月24日辦理結婚登記)名下之彰化商業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共10筆,合計新臺幣〈下同〉48萬5,110元),以此方式將其業務上持有系爭「○○旅行社」帳戶內之前揭款項,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並為掩飾其侵占犯行,明知前揭款項均非轉帳予「○○旅行社」,竟使用電腦在其業務上製作之內帳收支報表EXCEL檔案內,填載如「附表一編號3至6」所示之入帳日期、提出金額、入帳帳號及不實付款備註事項等電磁紀錄,以表示各該款項係匯付予「○○旅行社」之票款,足生損害於「○○旅行社」。
㈡林祐汝另行起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
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之犯意,利用「○○旅行社」、「○○○公司」為客戶代訂船票、機票後,因停航或取消而需退款之機會,於如附表二之一、附表二之二所示之交易日期,使用電腦各登入系爭「○○旅行社」、「○○○公司」網路銀行帳戶,填載如附表二之一、附表二之二所示之不實付款備註(非林祐汝業務上製作之文書)或未填載付款備註,透過上述方式或逕自使用轉帳晶片卡及密碼,自系爭「○○旅行社」帳戶轉帳如附表二之一所示之交易金額(共49筆,合計155萬4,750元),自系爭「○○○公司」帳戶轉帳如附表二之二所示之金額(共16筆,合計52萬9,462元),至「林祐汝」名下之中華郵政彰化大竹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以此方式將其業務上持有系爭「○○旅行社」、「○○○公司」帳戶內之前揭款項,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並為掩飾其侵占犯行,明知前揭款項均非轉帳予客戶之退款,竟使用電腦在其業務上製作之內帳收支報表EXCEL檔案內,填載如「附表二之一編號1至23、27至28、30至31、39至41、43至47」、「附表二之二編號1至15」所示之入帳日期、提出金額、入帳帳號及不實付款備註事項等電磁紀錄,以表示各該款項係匯付予客戶之退款,足生損害於「○○旅行社」、「○○○公司」。
㈢林祐汝另行起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
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之犯意,利用「○○旅行社」、「○○○公司」為客戶代訂船票、機票後,因停航或取消而需退款之機會,於如附表三之一、附表三之二所示之交易日期,使用電腦各登入系爭「○○旅行社」、「○○○公司」網路銀行帳戶,填載如附表三之一、附表三之二所示之不實付款備註(非林祐汝業務上製作之文書)或未填載付款備註,透過上述方式或逕自使用轉帳晶片卡及密碼,自系爭「○○旅行社」帳戶轉帳如附表三之一所示之交易金額(共1筆,3萬7,510元),自系爭「○○○公司」帳戶轉帳如附表三之二所示之金額(共5筆,合計15萬2,731元),至不知情之「鄭○○」名下之中華郵政大園菓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此方式將其業務上持有系爭「○○旅行社」、「○○○公司」帳戶內之前揭款項,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並為掩飾其侵占犯行,明知前揭款項均非轉帳予客戶之退款,竟使用電腦在其業務上製作之內帳收支報表EXCEL檔案內,填載如「附表三之一」、「附表三之二編號1至2、5」所示之入帳日期、提出金額、入帳帳號及不實付款備註事項等電磁紀錄,以表示各該款項係匯付予客戶之退款,足生損害於「○○旅行社」、「○○○公司」。
㈣林祐汝另行起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
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之犯意,利用「○○旅行社」為客戶代訂船票、機票後,因停航或取消而需退款之機會,於如附表四所示之交易日期,使用電腦登入系爭「○○旅行社」網路銀行帳戶,填載如附表四所示之不實付款備註(非林祐汝業務上製作之文書)或未填載付款備註,透過上述方式或逕自使用轉帳晶片卡及密碼,自系爭「○○旅行社」帳戶轉帳如附表四所示之金額(共5筆,合計26萬9,800元)至林祐汝不知情「劉○○」名下之中華郵政彰化台化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以此方式將其業務上持有系爭「○○旅行社」帳戶內之前揭款項,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並為掩飾其侵占犯行,明知前揭款項均非轉帳予客戶之退款,竟使用電腦在其業務上製作之內帳收支報表EXCEL檔案內,填載如「附表四編號3」所示之入帳日期、提出金額、入帳帳號及不實付款備註事項等電磁紀錄,以表示各該款項係匯付予客戶之退款,足生損害於「○○旅行社」。
㈤林祐汝另行起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
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之犯意,利用「○○旅行社」為客戶代訂船票、機票後,因停航或取消而需退款之機會,於如附表五所示之交易日期,使用電腦登入系爭「○○旅行社」網路銀行帳戶,填載如附表五所示之不實付款備註(非林祐汝業務上製作之文書)或未填載付款備註,透過上述方式或逕自使用轉帳晶片卡及密碼,自系爭「○○旅行社」帳戶轉帳如附表五所示之金額(共6筆,合計7萬1,250元)至不知情之「黃○○」名下之中華郵政板橋中正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以此方式將其業務上持有系爭「○○旅行社」帳戶內之前揭款項,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並為掩飾其侵占犯行,明知前揭款項均非轉帳予客戶之退款,竟使用電腦在其業務上製作之內帳收支報表EXCEL檔案內,填載如「附表五編號1至3」所示之入帳日期、提出金額、入帳帳號及不實付款備註事項等電磁紀錄,以表示各該款項係匯付予客戶之退款,足生損害於「○○旅行社」。
二、嗣董○○陸續接獲「○○旅行社」人員、訂購船票或機票客戶告知未收到票款或退款,經察覺有異,遂全面清查林祐汝使用系爭「○○旅行社」、「○○○公司」網路銀行帳戶轉帳之入帳帳戶,得知前揭款項均非匯至「○○旅行社」、「○○○公司」往來客戶之帳戶內,遂提出告訴,始悉上情。
三、案經「○○旅行社」及「○○○公司」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該條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暨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經查,本件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業經於審理期日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均已當庭表示無意見,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言詞或書面陳述之製作及取得,並無證據顯示有何違背程序規定而欠缺適當性之情事,認以之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又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定有明文。查本件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經本院於審理中提示並告以要旨而為調查時,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均未表示無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及取得之程序均無違法之處,依上開規定之反面解釋,亦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林祐汝(下稱被告)固坦承於前揭期間擔任「○○旅行社」、「○○○公司」之會計兼出納人員,並負責「○○旅行社」代理銷售「○○旅行社」之麗娜輪船票、為客戶代訂船票、機票,及使用電腦製作內帳收支報表EXCEL 檔案,惟矢口否認有何業務侵占、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犯行,辯稱:董○○跟我借錢,他會請我去領現金借給他,還款時他會請我設定帳號,由他轉帳匯出,我所做的轉帳都是董○○先交代我,由我設定轉出及轉入帳號、金額及註明付款備註,付款備註是董○○叫我打的,再由他確認後自己使用晶片卡及密碼轉出,我沒有使用過晶片卡,我每個月都有做公司日月報表傳給董○○看,公司營收也是負成長,我如何挪用公司資產,另我製作的公司內帳收支報表裡面有些假的部分,這是董○○請我這樣做的,因為董○○的姐姐會來查帳,借貸方面他怕他姐姐知道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103年6月22日至107年1月31日止,擔任址設臺中市○區
○○街000號1樓之「○○旅行社」(負責人董○○)及同址2樓「○○○公司」(負責人董○○)之會計兼出納人員,並負責「○○旅行社」代理銷售「○○旅行社」之麗娜輪船票、為客戶代訂船票、機票等票務,及使用電腦製作內帳收支報表EXCEL檔案等情,業據證人董○○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見107年度他字第4242號卷一〈以下稱他字卷一〉第53頁背面、原審卷第304頁背面、313至314、576頁),且為被告所自承(見他字卷一第182頁背面至184頁、原審卷第575至576頁),並有「○○旅行社」、「○○○公司」變更登記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見他字卷一第64至73頁;107年度他字第4242號卷二〈以下稱他字卷二〉第77、82頁),該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㈡系爭「○○旅行社」、「○○○公司」網路銀行帳戶分別於如附表
一、二之一、二之二、三之一、三之二、四、五所示之交易日期,並附註各該付款備註(或未附註付款備註),轉帳如附表一、二之一、二之二、三之一、三之二、四、五所示交易金額,至如附表一、二之一、二之二、三之一、三之二、
四、五所示帳戶之事實,此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6月2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075722號函檢附系爭「○○旅行社」、「○○○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7月1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095968號函檢附系爭「○○旅行社」、「○○○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彰化商業銀行彰化分行107年6月15日彰彰字第00000000A號函檢附「劉○○」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往來明細表各1份附卷足憑(見他字卷一第44至49頁、原審卷第127至137、177頁),及「林祐汝」中華郵政公司彰化大竹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中華郵政公司彰化台化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鄭○○」中華郵政公司大園菓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黃○○」中華郵政公司板橋中正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往來明細表各1份在卷可佐。又「○○旅行社」、「○○○公司」負責人董○○將系爭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被告使用,且系爭二帳戶前開網路銀行各筆交易日期、交易金額、附註付款備註、入帳帳號等,均由被告登入網路銀行設定填載等情,業據證人董○○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見原審卷第305、326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原審卷第92、203至206頁、本院卷第190至192頁),該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㈢又關於系爭二帳戶前開網路銀行各筆轉帳於設定後之授權過
程,據證人即「○○旅行社」、「○○○公司」負責人董○○於原審審理中具結證稱:「○○公司」跟「○○○公司」在國泰世華銀行有開戶,就一般我們帳的收款、付款大部分都在這個帳戶往來,被告是會計,一般都負責帳戶的進出,因為公司業務是機票、船票,還有一些出團的業務,會有一些客戶收款,還有帳的支出付給廠商的,公司營業範圍之內的給會計使用這二家公司的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我有讓被告知道晶片卡即轉帳卡放的地方,還有密碼,……「(假設公司要匯款給客戶的話,匯款的日期,還有帳號、金額及付款備註,都是何人在網路上繕打的?)這是由被告繕打的」、「(被告繕打之後,實際進行轉帳是由何人處理?)我在的話,她會請我轉帳」、「(被告設完之後,你的同意轉帳是何意?是事後同意,還是事中或是事前?)因為如果是經由我手轉帳,我有看過,它屬於公司交易事項,我坦白講,不會特別去看帳號之類的,這個是公司要付給何人,我就會同意轉帳」、「(你如何同意?)因為轉帳卡是放在我這邊,這部分我如果同意的話,我在公司的話,這部分我就會直接轉帳出去」、「(如果你在公司的話,轉帳你看過,你覺得那個項目是屬於公司應付出的,你就同意,你就自己用你的轉帳卡去按同意,是否如此?)是,但是她設的交易事由正不正確我不清楚」、「(所以你在的話,是由你使用轉帳晶片卡跟密碼轉帳,你不在的話又是如何?)我如果說趕不回或是有時候出國出團去了,急著要匯款的話,我會請她自己先處理」、「(如果你不在的話,他們要如何去跟你講?)她有時會在LINE上面說明天有哪幾筆帳要付的,我有時會說妳先處理或是其他」、「(你就授權她去拿你的轉帳晶片卡跟密碼來進行轉帳,是否如此?)是,因為她知道我的密碼跟晶片卡放在哪裡」、「(國泰世華銀行回函的附表一到五裡面的各筆轉帳,這各筆轉帳上面的轉帳之帳戶,分別是『林祐汝』,還有『劉○○』、『鄭○○』跟『黃○○』的帳戶裡面,你有無同意附表一到附表五的這些轉帳?)如果備註寫公司交易事項的,一般我會同意她轉,但是我不曉得是轉到她個人的戶頭,還有他們這些人的戶頭」、「(被告在這些轉帳紀錄上面,雖然她有寫付款備註,她就算有寫付款備註,但是這些轉帳的,是你知悉她是要轉帳到這些人的帳戶,所以因而同意的,還是其他?)沒有,是她設完,因為業務他們在負責,我沒辦法去記公司那麼多人事,她那邊有紀錄說今天要付給誰,今天要幹嘛,大部分都是會計設定完之後,他們有很多都是事後今天有什麼帳要轉,請我看一下,我看交易備註,付給我們的廠商或是其他,如果她後面備註是這樣寫,一般我都會同意轉帳」、「(所以你只是形式上看她上面寫的付款帳戶跟付款備註,你就會決定說是否要付款轉帳?)是,付款帳戶我不會特別去記,因為客戶太多了」、「(至於她上面記載的帳號是否為真實的以及她的付款備註是否真實,這部分你就沒有細究,是否如此?)是」等語(見原審卷第303至306、320至321、326至328頁)。
㈣依上可知,因被告擔任會計兼出納人員,並負責「○○旅行社
」代理銷售「○○旅行社」之麗娜輪船票及為客戶代訂船票、機票等票務,故其業務上有匯付款項之需求,經負責人董○○授權使用系爭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含密碼)、轉帳晶片卡(含密碼)辦理設帳及轉帳事宜,系爭二帳戶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即由被告登入網路銀行設定填載各該交易日期、交易金額、附註付款備註、入帳帳號後,如董○○在公司內,經董○○閱覽被告填載之付款備註與業務相關後,即由董○○持轉帳晶片卡及密碼轉帳,如董○○不在公司內,則經被告告知董○○與業務相關之付款目的後,由被告自行持轉帳晶片卡及密碼轉帳,足見被告因擔任會計兼出納人員,具有系爭二帳戶網路銀行之設帳及轉帳權限,僅需形式上知會董○○付款目的後,即可自行持轉帳晶片卡及密碼轉帳,或由被告設定轉帳項目,經董○○形式上閱覽付款備註後持轉帳晶片卡及密碼轉帳,董○○均未實質審核被告之轉帳項目是否與業務內容相符,顯示系爭二帳戶之款項進出實質上均由被告掌理,堪認系爭二帳戶內之款項均屬被告業務上持有之物無訛。
㈤又系爭二帳戶前開網路銀行各筆轉帳之入帳帳號除戶名「林
祐汝」為被告本人外,「劉○○」為被告之配偶,「鄭○○」、「黃○○」則為被告經營網路拍賣之供貨商所使用之帳戶等情,此據證人劉○○、鄭○○、吳○○、黃○○偵查中證述明確(見他字卷一卷第184頁背面、201頁背面至204頁),參以證人董○○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其不認識劉○○、鄭○○、黃○○,亦未同意被告使用系爭二帳戶之網路銀行轉帳至前開戶名之入帳帳號等情(見原審第307至312頁),而使用其配偶「鄭○○」上開帳戶之證人吳○○及證人黃○○於偵查中亦均具結證稱:不認識董○○,也未曾為了出國旅遊向定楊旅行社或○○○公司訂傳票或機票等語(見他字卷一第202、204頁),顯見前開轉入帳戶之帳號均非被告辦理「○○旅行社」、「○○○公司」業務相關之帳戶。又觀之前開網路銀行各筆轉帳所填載之付款備註,其中「附表一編號1至7、9至10」係記載匯款予「○○旅行社」之訂金或尾款,另「附表二之一編號1至23、26至31、39至49」、「附表二之二編號1至15」、「附表三之一」、「附表三之二」、「附表四編號2、4至5」、「附表五編號2至5」則係停航、延期或取消船票、機票而退款予旅行社或客戶等,均與前開入帳帳號之戶名不符,顯屬被告自行杜撰,甚或亦有未填載任何付款備註之情形,足見被告乃利用其經授權使用系爭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含密碼)、轉帳晶片卡(含密碼)辦理設帳及轉帳事宜之機會,透過董○○或自行使用轉帳晶片卡及密碼,或根本未知會董○○而逕自使用轉帳晶片卡及密碼,自系爭二帳戶轉帳前開各筆款項至「林祐汝」、「劉○○」、「鄭○○」、「黃○○」名下之帳戶,以此方式將前揭業務上持有系爭二帳戶之款項,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自堪認定。
㈥另被告使用電腦製作「○○旅行社」、「○○○公司」之內帳收支
報表EXCEL檔案,有登載如「附表一編號1至6」、「附表二之一編號1至31、34至41、43至47」、「附表二之二」、「附表三之一」、「附表三之二」、「附表四編號1、3」、「附表五」所示各筆轉帳之入帳日期、提出金額、入帳帳號、備註事項(或無備註事項)等電磁紀錄,此有「○○旅行社」、「○○○公司」109年11月4日刑事陳報狀檢附電子帳簿資料1份存卷可參(見原審卷第369至539頁),被告亦於原審審理時自承前開電子帳簿資料為其使用EXCEL檔案製作之公司內帳等語(見原審卷第575至576頁),該部分事實足堪認定。
又觀之前開內帳收支報表中「附表一編號3至6」登載之備註事項,係匯款予○○旅行社之訂金或尾款,其餘「附表二之一編號1至23、27至28、30至31、39至41、43至47」、「附表二之二編號1至15」、「附表三之一」、「附表三之二編號1至2、5」、「附表四編號3」、「附表五編號1至3」登載之備註事項,則係停航或取消船票、機票而退款予旅行社或客戶等,均與實際入帳帳號之戶名不符,足見該等轉帳備註事項均屬虛偽,顯然意在掩飾前揭侵占犯行。再相互勾稽被告在前開內帳收支報表登載各筆轉帳之備註事項,與被告在系爭二帳戶網路銀行設定填載各筆轉帳之付款備註,其中「附表二之一編號1至10、21、23」、「附表二之二編號2、5、7至9」所示之備註記載完全不同,益徵前開內帳收支報表登載之備註事項乃屬不實,是被告於其業務上製作之電磁紀錄為不實之登載,亦堪認定。
㈦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查:
⒈證人董○○業已證稱有授權被告使用系爭二帳戶之網路銀行轉
帳晶片卡(含密碼)辦理轉帳事宜等情,已如前述,且觀之卷附被告與董○○之LINE對話紀錄所示(見原審卷第357至359頁),被告稱「可是董總轉到你那邊要先用卡核准帳才會到你帳戶,我要先幫你用晶片卡轉嗎」,董○○稱「好」,被告稱「好!那我先處理喔」…被告稱「10點之前你會進來公司嗎」,董○○稱「授權卡插在電腦主機上自己轉啦」,被告稱「哈哈哈OK啦,轉好在跟你說嘿」…被告稱「那我先設帳」、「董總我設好囉,記得轉嘿」、「我要關機囉」、「密碼521108別打錯囉」,足徵被告確實知悉系爭二帳戶網路銀行轉帳晶片卡之放置處所及密碼,並經董○○授權使用轉帳無訛。
⒉另證人董○○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已明確證稱:未曾向被告及
其配偶劉○○借款等語(見他字卷二第42頁背面至43頁、原審卷第322頁),至證人即被告之配偶劉○○雖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稱董○○透過被告向其借款,其借現金給董○○,董○○再匯款至其帳戶內還款云云(見他字卷一第184頁背面、原審卷第337至341頁),然被告與劉○○係於108年5月24日辦理結婚登記,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述明確(見193、194頁),是本案事發前被告與劉○○並無婚姻關係存在,劉○○當時是否確有借款予被告任職公司老闆之事實,已有疑義,且劉○○係於本案事發後與被告結婚而為被告之配偶,基於夫妻情誼,其所為證詞之可信度,已容質疑,況證人劉○○亦無法提出任何借款予董○○之借據等事證以實其說;另觀之被告所提出104年1月各項科目支出明細表所示(見原審卷第263至265頁),固有記載104年1月9日支出3萬5,000元、備註「還款-林祐汝」,惟此係被告自行製作出具之支出明細表,其證據價值與被告個人之供述無異,尚難作為董○○曾向被告借款之佐證,況系爭二帳戶前開各筆轉帳交易中亦無該筆3萬5,000元之匯出款項,顯示該筆款項與系爭二帳戶前開各筆轉帳交易無關,均無從憑此逕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⒊又被告所提出之104年「○○旅行社」月報表、「○○○公司」105
年月報表(見原審卷第227至257頁),其上雖顯示「○○旅行社」、「○○○公司」有數月之營收為負;另證人董○○於本院審理中自承有部分員工之薪資未正常發放或其個人有向員工借款等情(見原審卷第205、206頁),然此與被告是否侵占系爭「○○旅行社」、「○○○公司」帳戶內之款項,並無必然關連。又依被告所提出其與董○○之LINE對話紀錄(見他字卷二第96至97、99至100頁),被告雖有傳送105年8、9月之月報表及各項科目支出明細表圖檔予董○○之情形,然因該等報表之格式內容,僅有支出項目類別,並無逐筆支出款項之轉帳資訊,自無從由此查知被告有無虛列帳目匯款之情事。另被告雖提出其與董○○間之協議書(見他字卷一第187頁),並稱:雙方已結算完畢,並無侵占之情事云云,惟該協議書係由董○○個人與被告所書,內容係關於11/10、11/14兩筆金額各36700、57800元及被告應拿之公司代墊費及5萬元「遮口費」,且協議結果係由董○○支付被告合計3萬元(含慰問金),衡情本案被告侵占告訴人○○旅行社、○○○公司上開款項總計高達310萬613元,而該協議書協議結果反係由董○○給付被告3萬元,顯然差異甚大,況告訴代理人於本院審理中亦表示此協議書僅係針對當時已發現被告侵占之附表一之款項所達成之和解,參以被告確有上開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㈤之侵占之犯行,已如前述,是被告提出之協議書亦難憑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⒋至被告所辯系爭二帳戶網路銀行轉帳之付款備註,及公司內
帳收支報表之虛偽部分均係董○○要求其繕打製作云云,惟觀諸如附表一至五所示各筆轉帳之網路銀行及內帳收支報表登載情形,除備註部分互有差異外,亦有多筆轉帳無備註之記載,甚有未將該筆轉帳登載至內帳收支報表之情事,顯屬被告自行任意填載無誤,被告上開所辯,自無足採。
㈧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揭所辯均無可採,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15條、第336條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
布,並於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修正後之規定將罰金刑之數額提高為30倍,此與修正前之規定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之結果並無不同,因實際上構成要件及法定刑並未變更,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逕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㈡被告擔任「○○旅行社」、「○○○公司」之會計兼出納人員,並
負責「○○旅行社」代理銷售「○○旅行社」之麗娜輪船票及為客戶代訂船票、機票等票務,及使用電腦製作內帳收支報表EXCEL檔案,為從事業務之人。次按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以文書論,刑法第220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使用電腦於其業務上製作之內帳收支報表EXCEL檔案內,在各該轉帳之備註事項欄填載不實之電磁紀錄,以表示係匯付予「○○旅行社」或客戶之票款或退款,自屬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準文書。
㈢核被告所為,如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㈤之前段所示犯行,均係犯
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如犯罪事實一㈠至㈤之後段所示犯行,均係犯刑法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之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檢察官雖認被告如犯罪事實一㈠至㈤之後段所示犯行,均係犯刑法第215條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然被告使用電腦於其業務上所製作內帳收支報表EXCEL檔案之備註事項欄輸入不實之電磁紀錄,自屬準文書之性質,應成立刑法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之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惟二者之基礎犯罪事實同一,經告知被告上開罪名及法條,自得變更起訴法條逕予審判。
㈣又被告於其擔任「○○旅行社」、「○○○公司」之會計兼出納人
員期間,各於犯罪事實一㈠、㈡、㈢、㈣、㈤所示時間,以前揭方式侵占其業務上持有系爭「○○旅行社」、「○○○公司」帳戶內之款項,並在其業務上製作之內帳收支報表EXCEL檔案內,填載各該轉帳之不實備註事項,就轉帳之入帳帳號為同一人名下且業務類型相同部分(犯罪事實一㈠、㈣均係匯入「劉○○」名下帳戶,但業務類型分別係代理銷售「○○旅行社」之麗娜輪船票、為客戶代訂船票或機票;犯罪事實一㈡、㈢、㈤業務類型均係為客戶代訂船票或機票,但分別匯入「林祐汝」、「鄭○○」、「黃○○」名下帳戶),各係在密接之時地而為,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分別論以接續犯,各僅成立一罪。
㈤被告如犯罪事實一㈠、㈡、㈢、㈣、㈤所示犯行,分別係以一行為
同時觸犯業務侵占罪及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
㈥被告如犯罪事實一㈠、㈡、㈢、㈣、㈤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原審經審理結果,認被告罪證明確,適用刑法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第336條第2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等規定,並審酌被告擔任「○○旅行社」、「○○○公司」之會計兼出納人員,竟利用其經授權使用系爭二帳戶網路銀行帳號辦理設帳及轉帳事宜,實質上掌理款項進出之機會,以前揭方式侵占其業務上所持有之款項,侵害他人財產權,又為掩飾其侵占犯行,在其業務上製作之內帳收支報表檔案內,填載不實備註事項之電磁紀錄,足生損害於「○○旅行社」、「○○○公司」,足見其法治觀念薄弱,所為應予非難,又被告犯後飾詞否認犯行,僅償還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侵占款項予「○○旅行社」,此有「○○旅行社」107年12月19日刑事陳報狀、協議書、匯款回條各1份在卷可按(見他字卷一第170頁、他字卷二第44至48、54至55頁),其餘侵占款項均未償還,態度不佳,復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各次侵占款項多寡,暨其於本院審理時自述智識程度大學畢業、經濟狀況良好(見原審卷第583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六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另說明沒收部分:㈠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侵占之犯罪所得48萬5,110元,已償還「○○旅行社」,業如前述,「○○旅行社」此部分之損害已獲填補,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㈡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㈡、㈢、㈣、㈤所示侵占之犯罪所得各為2,08萬4,212元、19萬0,241元、26萬9,800元、7萬1,250元,並未扣案,且未實際發還「○○旅行社」或「○○○公司」,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分別於各該犯行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等情,核其認事、用法、量刑均無不當。被告上訴意旨猶執前詞,否認犯罪,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被告上訴意旨猶執前詞,否認犯行,為無理由,已如前述。被告上訴意旨另認原審量刑過重,請求從輕量刑等語。惟按量刑之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茍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法定刑度,即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6696號、75年度台上字第7033號判例可資參照)。又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亦可參照)。本件原審判決已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審酌被告上開一切情狀而量處上述罪刑,核其認事用法並無不當,所處之刑符合「罰當其罪」之原則,並無輕重失衡之情形;且被告雖與告訴人於110年11月15日達成調解,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附卷可參,惟被告未依調解內容於110年11月19日給付其中款項100萬元,告訴代理人亦具狀表示被告並無悔意,且不同意給予緩刑之宣告,是被告上訴認原判決所量處之刑度過重,亦無理由,其上訴應予駁回。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如犯罪事實一㈠至㈤之前段所為,亦涉犯
刑法第339條之3第1項、第2項之不正使用電腦詐欺罪(起訴書原記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業經公訴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當庭更正為刑法第339條之3第1項、第2項之不正使用電腦詐欺罪)等語。然被告擔任「○○旅行社」、「○○○公司」之會計兼出納人員,經負責人董○○授權使用系爭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含密碼)、轉帳晶片卡(含密碼)辦理設帳及轉帳事宜,系爭二帳戶之款項進出實質上即由被告掌理,業經認定如前,是被告乃有權登入系爭二帳戶網路銀行輸入指令轉帳之人,其所為系爭二帳戶網路銀行前開各筆轉帳行為,即屬被告侵占其業務上持有之物之範疇,非屬刑法第339條之3規範以不正方法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之行為,自不構成刑法第339條之3第1項、第2項之不正使用電腦詐欺罪,又因起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所為與被告經論罪科刑之業務侵占行為,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㈡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如犯罪事實一㈠至㈤之後段所為,亦涉犯
商業會計法第72條第1款、第4款(起訴書原記載第5款,業經公訴檢察官以補充理由書更正為第4款)之輸入不實罪等語。惟查,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係針對未以電子化方式處理會計資訊之商業,在藉由傳統人工逐筆填製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之階段,均可能有登載不實之行為,方就「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登載不實分別規定;至商業會計法第72條第1款之罪,則係針對「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僅需由傳統人工將會計資料登錄或登錄電子化會計資料處理系統後,系統即自動製作產生記帳憑證並過帳及製作報表,而無需傳統以人工方式製作傳票逐筆過帳及製作報表。依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供稱:「○○旅行社」、「○○○公司」之電子帳簿資料為其使用EXCEL製作之內帳,公司並無另外報帳系統等語(見原審卷575至576頁),證人董○○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該電子帳簿資料是公司內帳,由會計製作的表格,公司並無另外報帳軟體等語(見原審卷第
314、576頁),足見被告仍係採取逐筆填製帳目之方式製作該內帳報表,「○○旅行社」、「○○○公司」並無設置電子化會計資料處理系統,非屬商業會計法第72條規定之「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自不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2條第1款、第4款之輸入不實罪(另被告使用EXCEL製作之內帳收支報表,因非屬商業會計法第71條各款規定所稱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會計事項、財務報表或帳冊,亦無商業會計法第71條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又因起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所為與被告經論罪科刑之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之行為,為實質上一罪之吸收關係,爰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1項,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良旭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佳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周 莉 菁法 官 卓 進 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廖 家 莉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 萬元以下罰金。
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自「○○旅行社」名下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240035
000000號帳戶轉入「劉○○」名下之彰化商業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編號 網路銀行交易日期 網路銀行交易金額(新臺幣) 網路銀行付款備註 報表登載入帳日期 報表登載提出金額(新臺幣) 報表登載備註事項(備註欄) 1 106 年11月10日 36,700元 1110先匯一部份訂金給○○ 106 年11月10日 36,700元 備註欄無記載 2 106 年11月14日 57,800元 ○○訂金1114 106 年11月14日 57,800元 備註欄無記載 3 106 年11月21日 32,000元 ○○尾款 106 年11月21日 32,000元 ○○尾款 4 106 年12月15日 49,800元 ○○訂金-1215 106 年12月15日 49,800元 ○○訂金/1215 5 106 年12月22日 32,000元 ○○/0000-0000尾款 106 年12月22日 32,000元 ○○/0000-0000尾款 6 106 年1229日 25,400元 ○○尾款 106 年1229日 25,400元 ○○尾款 7 107 年1月10日 182,760元 0106尾款+0110訂金 報表無此筆資料 8 107 年1月12日 16,600元 備註欄無記載 報表無此筆資料 9 107 年1月17日 35,100元 0117○○訂金 報表無此筆資料 10 107 年1月19日 16,950元 ○○訂金0119 報表無此筆資料 小計 485,110元附表二之一:自「○○旅行社」名下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24&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0000000000號帳
戶轉入「林祐汝」名下之中華郵政彰化大竹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編號 網路銀行交易日期 網路銀行交易金額(新臺幣) 網路銀行付款備註 報表登載入帳日期 報表登載提出金額(新臺幣) 報表登載備註事項(備註欄) 1 103 年8月25日 40,000元 麗娜輪退款-0804 黃○○ 103 年8月25日 40,000元 澎湖- 劉○○退款 2 103 年9月16日 30,000元 麗娜輪退款-0915-黃○○ 103 年9月16日 30,000元 機票退款-0915 3 103 年10月15日 35,000元 麗娜輪退款-1015○○巴士 103 年10月15日 35,000元 機票退款-1015 4 103 年10月20日 38,600元 麗娜輪退款-1012憶豐 103 年10月20日 38,600元 機票退款-1012 5 103 年11月12日 31,000元 麗娜輪退款-10/20豐上 103 年11月12日 31,000元 機票退款-1021 6 103 年11月18日 43,200元 麗娜輪退款-0919何先生 103 年11月18日 43,200元 其他支出- 林'r 7 103 年11月19日 48,600元 麗娜輪退款-1025林S 103 年11月19日 48,600元 其他支出- 機票退款1119 8 103 年12月16日 36,800元 麗娜輪退款-0926許先生 103 年12月16日 36,800元 機票退款-0612 9 103 年12月19日 30,600元 麗娜輪退款-1204鄭小姐 103 年12月19日 30,600元 機票退款-0218 10 104 年5月27日 28,000元 麗娜輪退款-0509饅頭 104 年5月27日 28,000元 麗娜輪退款-5/8黃○○ 11 104 年7月21日 39,800元 7/12停航-溫小姐 104 年7月21日 39,800元 7/12停航-溫小姐 12 104 年8月6 日 43,200元 麗娜輪退款-7/12 104 年8月6 日 43,200元 麗娜輪退款-7/12 13 104 年8月12日 40,000元 機票退款-6/20-6/22王S 104 年8月12日 40,000元 機票退款-6/20-6/22王S 14 104 年8月17日 43,800元 8/9麗娜輪停航-張S 和泰 104 年8月17日 43,800元 8/9 麗娜輪停航- 張S和泰 15 104 年8月21日 23,200元 停航-8/8退款神話 葉S 104 年8月21日 23,200元 停航-8/8退款 神話葉S 16 104 年9月18日 48,900元 停航-8/8款亞裕 黃S 104 年9月18日 48,900元 停航-8/8款亞裕 黃S 17 104 年9月22日 38,600元 麗娜輪9/26多匯款-恬恬 104 年9月22日 38,600元 麗娜輪9/26多匯款-恬恬 18 104 年10月7 日 28,500元 8/9麗娜輪停航-張S 和泰 104 年10月7 日 28,500元 8/9 麗娜輪停航- 張S 和泰 19 104 年10月28日 25,100元 停航移款尾款溢收退回- 張大哥1018 104 年10月28日 25,100元 停航移款尾款溢收退回-張大哥 1018 20 104 年12月21日 28,600元 11.28停航-太豐 吳S 104 年12月21日 28,600元 11.28停航-太豐 吳S 21 104 年12月31日 42,100元 10.23停航-連城 陳S 104 年12月31日 42,100元 12.26 麗娜輪- 多匯款項 22 105 年1月7 日 32,600元 1016停航-今冠 曾S 105 年1月7 日 32,600元 1016停航-今冠 曾 S 23 105 年1月11日 30,100元 12.5停航-鴻明 陳R 105 年1月11日 30,100元 1016停航-今冠 曾 S 24 105 年1月21日 51,200元 備註欄無記載 105 年1月21日 51,200元 備註欄無記載 25 105 年1月28日 30,000元 備註欄無記載 105 年1月28日 30,000元 123 26 105 年2月18日 30,200元 1.29停航-和裕 黃R 105 年2月18日 30,200元 呆 27 105 年2月25日 34,200元 3.15停航-麗娜輪 105 年2月25日 34,200元 3.15停航-麗娜輪 28 105 年3月7日 30,100元 3.18停航-竹客 張s 105 年3月7日 30,100元 3.18停航-竹客 張s 29 105 年3月15日 34,650元 4.15停航-全球 鍾r 105 年3月15日 34,650元 備註欄無記載 30 105 年4月26日 42,000元 4.16停航-展祥 張s 105 年4月26日 42,000元 4.16停航-展祥 張s 31 105 年5月3日 30,200元 4/24停航-今冠 曾S 105 年5月3日 30,200元 4/24停航-今冠 曾 S 32 105 年6月20日 35,210元 備註欄無記載 報表無此筆資料 33 105 年7月29日 16,900元 備註欄無記載 報表無此筆資料 34 105 年10月6日 20,500元 備註欄無記載 105 年10月6日 20,500元 * 35 105 年11月3日 10,500元 備註欄無記載 105 年11月3日 10,500元 v 36 105 年12月5日 19,600元 備註欄無記載 105 年12月5日 19,600元 - 37 106 年1月5日 16,090元 備註欄無記載 106 年1月5日 16,090元 備註欄無記載 38 106 年4月23日 32,000元 備註欄無記載 無 32,000元 * 39 106 年7月14日 20,500元 7/16溢收退款 106 年7月14日 20,500元 7/15溢收退款 40 106 年8月15日 30,400元 8/18停航-欣凱 張R 106 年8月15日 30,400元 8/18停航-欣凱 張R 41 106 年8月18日 33,200元 8/20停航-全達 余S 106 年8月18日 33,200元 8/20停航-全達 余S 42 106 年9月8日 25,800元 0827 停航退款 黃S 報表無此筆資料 43 106 年10月2日 26,400元 9/16 停航-○○旅行社 106 年10月2日 26,400元 退款- 44 106 年10月26日 28,600元 0730停航退款-昶興 許S 106 年10月26日 28,600元 退款 45 106 年11月17日 16,500元 0728退款-藍昇 吳大哥 106 年11月17日 16,500元 0728退款- 藍昇吳大哥 46 106 年11月23日 56,000元 2 月至11/17 延期取消全額退款- ○○旅行社 106 年11月23日 56,000元 2月至11/17延期取消全額退款-○○旅行社 47 106 年11月25日 15,300元 2 月至11/17 延期取消全額退款- ○○旅行社(補匯少退款金額) 106 年11月27 日 15,300元 2月至11/17延期取消全額退款-○○旅行社 48 107 年1月16日 15,900元 天星/簡S 報表無此筆資料 49 107 年1月16日 26,500元 元發/張R 報表無此筆資料 小計 1554,750元附表二之二:自「○○○公司」名下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24&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0000000000號帳
戶轉入「林祐汝」名下之中華郵政彰化大竹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編號 網路銀行交易日期 網路銀行交易金額(新臺幣) 網路銀行付款備註 報表登載入帳日期 報表登載提出金額(新臺幣) 報表登載備註事項(客人編號欄) 1 103 年10月2日 24,600元 麗娜輪退款-0922林小姐 103 年10月2日 24,600元 澎湖退款-0922 林小姐 2 103 年10月6日 36,200元 麗娜輪退款-0919張○○ 103 年10月6日 36,200元 機票退款- 3 103 年10月8日 24,700元 麗娜輪退款-0919何先生 103 年10月8日 24,700元 其他支出-票務 4 103 年11月27日 36,900元 麗娜輪退款-1103謝小姐 103 年11月27日 36,900元 澎湖退款-1103 謝小姐 5 103 年11月28日 26,400元 麗娜輪退款-1204鄭小姐 103 年11月28日 26,400元 機票退款- 6 103 年12月4日 34,600元 麗娜輪退款-1103謝小姐 103 年12月4日 34,600元 麗娜輪退款-1103 謝小姐 7 104 年1月8日 22,300元 麗娜輪退款-0108永康 104 年1月8日 22,300元 機票退款-0612 8 104 年1月21日 46,252元 麗娜輪退款-0121僑亞 104 年1月21日 46,252元 機票退款 9 104 年8月27日 40,200元 8/8停航-連城 陳S 104 年8月27日 40,200元 0809停航-展翔 賴 S 10 104 年10月7日 29,010元 8/9麗娜輪停航-張S 和泰 104 年10月7日 29,010元 8/9 麗娜輪停航- 張S 和泰 11 104 年11月5日 32,500元 10.18停航-久龍 朱S 104 年11月5日 32,500元 10.18 停航- 久龍朱 12 104 年11月16日 53,200元 10.16-10.18停航-華宮 104 年11月16日 53,200元 10.16-10.18 停航-華宮-呆 13 104 年11月19日 43,200元 1018停航-鼎豐 陳S 104 年11月19日 43,200元 1018停航-鼎豐 陳S 14 104 年12月4日 43,900元 11.14停航-太豐 吳S 104 年12月4日 43,900元 11.14停航-太豐 吳S 15 104 年12月25日 25,000元 1127停航-華宮 劉S 104 年12月25日 25,000元 11.27停航-華宮 劉S 16 106 年10月15日 10,500元 備註欄無記載 106 年10月16 日 10,500元 - 小計 529,462元附表三之一:自「○○旅行社」名下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24&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0000000000號帳
戶轉入「鄭○○」名下之中華郵政大園菓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編號 網路銀行交易日期 網路銀行交易金額(新臺幣) 網路銀行付款備註 報表登載入帳日期 報表登載提出金額(新臺幣) 報表登載備註事項(備註欄) 1 104 年9月8日 37,510元 停航-8/22 退款亞裕李 S 104 年9月8日 37,510元 停航-8/22 退款亞裕李 S附表三之二:自「○○○公司」名下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24&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0000000000號帳
戶轉入「鄭○○」名下之中華郵政大園菓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編號 網路銀行交易日期 網路銀行交易金額(新臺幣) 網路銀行付款備註 報表登載入帳日期 報表登載提出金額(新臺幣) 報表登載備註事項(客人編號欄) 1 104 年11月2日 23,100元 1016停航-今冠 曾 S 104 年11月2日 23,100元 1016停航-今冠 曾 S 2 104 年11月16日 32,000元 1016停航-今冠 曾 S 104 年11月16日 32,000元 10.16-10.18 停航-華宮-呆 3 105 年1月4日 30,919元 10.25停航-僑營 林S 105 年1月4日 30,919元 123 4 105 年1月26日 27,172元 11.13停航-太達 吳S 105 年1月26日 27,172元 呆* 5 105 年3月7日 39,540元 3.5停航-長安 黃s 105 年3月7日 39,540元 3.5停航-長安 黃s 小計 152,731元附表四:自「○○旅行社」名下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240035
000000號帳戶轉入「劉○○」名下之中華郵政彰化台化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編號 網路銀行交易日期 網路銀行交易金額(新臺幣) 網路銀行付款備註 報表登載入帳日期 報表登載提出金額(新臺幣) 報表登載備註事項(備註欄) 1 106 年7月3日 70,000元 備註欄無記載 106 年7月3日 70,000元 備註欄無記載 2 106 年7月6日 110,000元 0706訂金 報表無此筆資料 3 106 年7月18日 35,000元 備註欄無記載 106 年7月18日 35,000元 7/14-7/16 麗娜輪尾款 4 107 年1月16日 4,800元 瑞鋐/ 汪S (尾款直接退給客人) 報表無此筆資料 5 107 年1月19日 50,000元 聯發/香吉士退款 報表無此筆資料 小計 269,800元附表五:自「○○旅行社」名下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240035
000000號帳戶轉入「黃○○」名下之中華郵政板橋中正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編號 網路銀行交易日期 網路銀行交易金額(新臺幣) 網路銀行付款備註 報表登載入帳日期 報表登載提出金額(新臺幣) 報表登載備註事項(備註欄) 1 106 年6月2日 15,415元 備註欄無記載 106 年6月2日 15,415元 退 2 106 年6月7日 29,800元 IVY-瑞鋐高'S取消8/20麗娜輪訂金退回 106 年6月7日 29,800元 IVY-瑞鋐高'S取消8/20麗娜輪訂金退回 3 106 年6月15日 8,625元 6/25 尾款溢收退款-環球 106 年6月15日 8,625元 6/25尾款溢收退款-環球 4 106 年7月7日 7,080元 豐國-#23591 106 年7月7日 7,080元 - 5 106 年7月12日 1,710元 豐國-7/13-7/15 106 年7月12日 1,710元 - 6 106 年8月9日 8,620元 備註欄無記載 106 年8月9日 8,620元 備註欄無記載 小計 71,250元附表六: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如犯罪事實一㈠所示犯行 林祐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2 如犯罪事實一㈡所示犯行 林祐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 如犯罪事實一㈢所示犯行 林祐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4 如犯罪事實一㈣所示犯行 林祐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5 如犯罪事實一㈤所示犯行 林祐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