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2184號聲 請 人 賴柏任上 訴 人即 被 告 辛俐蓁選任辯護人 丁威中律師
謝文明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家庭案件,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賴柏任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辛俐蓁涉犯刑法第241條之罪,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2款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聲請人為本案之被害人,屬同條項得為聲請訴訟參與之人,為瞭解訴訟進行程序之經過情形及卷證資料內容,並適時向法院陳述意見,聲請參與訴訟等語。
二、按下列犯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刑法第231條、第231條之1、第232條、第233條、第240條、第241條、第
242 條、第243條、第271條第1項、第2項、第272條、第273條、第275條第1項至第3項、第278條第1項、第3項、第280條、第286條第1項、第2項、第291條、第296條、第296條之1、第297條、第298條、第299條、第300條、第328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329條、第330條、第332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3款、第4款、第333條第1項、第2項、第334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3款、第4款、第347條第1項、第3項、第348條第1項、第2項第2款之罪…,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另按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亦有明定。
三、被告涉犯刑法第241條第1項略誘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60號判決後,因被告上訴,現由本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2184號審理中。聲請人為本案之被害人,其聲請訴訟參與,經本院於準備程序時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被害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故認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李 雅 俐法 官 陳 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 皓 凡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